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54號第51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儀蘋 曾盈樺 劉可欣 王良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撤緩偵字第51號、第75號、第76號、第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儀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時起之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盈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時起之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可欣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時起之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良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事 實 一、唐慧嫻(現由本院通緝中)明知英屬維京群島INNER STRONGLIMITED CORPORATION(下稱INNER STRONG 公司)所架設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乃提供不特定民眾在各網站註冊成為會員並儲值賭金後,得以網際網路在各網站下注老虎機、百家樂、彩券、運動賽事等項目,賭贏即可依各網站說明之提款方式將所獲彩金兌換為現金,賭輸則下注賭金盡歸各賭博網站,竟為圖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不法利益,在我國陸續設立五洲客服有限公司(民國105年4月19日設立,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下稱五洲公司)、彩虹光科技有限公司(105 年11月23日設立,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嗣於106 年5月4日遷址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13樓之1,下稱彩虹光公司)、萬菱國際有限公司(106年5月8日設立,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1,下稱萬菱公司),以每月向INNER STRONG公司收取服務費之方式,受託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風險控管、統(審)計等業務,並陸續招募藍儀蘋、劉可欣、曾盈樺、王良至及如附表二㈡所示員工洪伊霖、蔡崑輾、洪憶萍、黃百頡、吳政陽、清水楨、賈涴茹、王瑞熙、王毓菁、許子恩、林彥岑、陳建毓、陳盛安、張竣豪、陳雅君、蕭微孋、鄒傑安、楊翊廷、駱韋婷、王際淵、徐靖婷、許畯凱、李方傑、黃逸華、熊翊婷、蕭宛君、楊家崴、吳俐嫻、盧軍翰、張竣凱、徐宏仁、張守逵、吳靜怡、徐嬿茹、謝文祥、陳建宇、周楚恩、趙衛雷、饒孝遠、向傑麟、蔡佳琪、歐子玄、王秋婷、洪煜婷、林盈儀、邱奕豪、林彥銘、劉坤育、陳靖安、詹曜睿、李昱賢、陳祥邦、郁晨翰、黃琮哲、洪聖雄、林子絹、李人熙、鄭淵仁、葉嘉玫、陳佑竹、林家平、鄭祐承、吳政言、林峻平、鄭佩茹、陳詣涵、劉韋廷、羅祥志、洪家妧、周帝亨、呂佳霓、王欣蓓、賴奕翔、陳建安、林祐民等人(以上洪伊霖等75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藍儀蘋、劉可欣、曾盈樺、王良至及如附表二㈡所示洪伊霖等75人到職後,明知其等工作內容係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含引導賭客註冊會員、協助賭客儲值及提領賭金、解答賭博玩法、排除賭客登入障礙、審核賭客身分證件等內容)、風險控管(即分析賭博網站上賭客投注及開獎是否異常)、統(審)計(即統計及審查各網站每日賭客儲值及提領金額)及會計(即公司帳務管理及處理國內外匯款事宜)等營運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所必要業務,竟仍與唐慧嫻及INNER STRONG公司之人員等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各自如附表二「參與犯罪時間」欄所示時間,由INNER STRONG公司在不詳地點設置主機,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作為賭博場所,由藍儀蘋、王良至及如附表二㈡所示客服人員使用五洲公司及萬菱公司所有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處理線上賭客所詢問問題(含引導賭客註冊會員、協助賭客儲值及提領賭金、解答賭博玩法、排除賭客登入障礙等內容)及審核賭客身分證件;如附表二㈡所示統(審)計人員,則負責統計及審核如附表一所示各賭博網站每日充值取款及開支費用帳務,並將結果提供給INNER STRONG公司指定負責人;曾盈樺及如附表二㈡所示風險控管人員,則使用萬菱公司所有電腦連結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分析各賭博網站盈虧、賭客投注及賭博網站開獎是否異常;劉可欣則擔任五洲公司、彩虹光公司、萬菱公司之會計,負責處理五洲公司、彩虹光公司、萬菱公司帳務管理,並定期將INNER STRONG公司所支付服務費用作為薪資報酬發給唐慧嫻、藍儀蘋、曾盈樺、王良至及如附表二㈡所示員工洪伊霖等75人,渠等遂以此與INNER STRONG公司人員共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供不特定民眾以網際網路登入各賭博網站賭博下注以牟利(各共犯參與犯罪時間、工作內容及為警查獲時所屬之公司名稱均詳如附表二㈠㈡所示)。嗣經警於106 年8月3日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五洲公司、彩虹光公司、萬菱公司執行搜索,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院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藍儀蘋、劉可欣、曾盈樺、王良至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七第60頁至第102頁、第122頁至第166頁、第274頁至第268 頁、本院卷六第27頁至第60頁,本案卷宗對照表詳如附表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藍儀蘋、劉可欣、曾盈樺、王良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二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267頁至第275頁、第485頁至第490頁、第597頁至第602頁、偵四卷第266 頁至第268頁、偵五卷第443頁、本院卷七第274頁、第372頁至第373 頁),核與證人即共犯唐慧嫻及如附表二㈡所示員工洪伊霖等75人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情節相符(見偵一卷第6頁至第17頁、第22頁至第26頁、第109頁至第117 頁、第252頁至第254頁及附表二㈡「相應供述證據」欄所載),並有被告劉可欣、曾盈樺與共犯唐慧嫻等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一卷第27頁至第35頁、偵二卷第117頁至第128頁、本院卷四第259頁至第290頁)、中央銀行外匯局106年8月16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31564號函暨附件外匯收入歸戶彙總表、外匯收入明細、外匯支出歸戶彙總表及外匯支出明細(見偵一卷第169頁至第174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瑞湖分行106年8月16日國世瑞湖字第106000035號函 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五洲公司)交易明細、外匯活期存款對帳單及開戶基本資料(見偵一卷第177 頁至第210 頁)、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行106年8月22日彰內湖字第106011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彩虹光公司)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11頁至第225頁)、臺灣銀行板新分行106年9月4日板新營字第10600027451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萬菱公司籌備處陳武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武廷)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28至第241頁)、早班客服座位表(見偵一卷第362頁)、薪資統計表(見偵一卷 第363頁至第367頁)、財務每日簡報及每日開支明細(見偵二卷第69頁至第94頁)、國泰世華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匯入匯款買匯水單(見偵二卷第129頁至第160頁)、彰化銀行內湖分行匯入匯款通知書(見偵二卷第165頁至第166頁)、五洲公司會計科目一覽表及明細分類帳(見偵二卷第167 頁至第168 頁、第212頁至第222頁)、財務部工作職掌(見偵二卷第247頁至第248頁)、本案賭博網站帳務資料(見偵二卷第294頁至第298頁)、亞泰國際客服培訓流程手冊及崗位職責(見偵二卷第337頁至第362頁)、五洲公司行政人員及客服名冊(見偵二卷第406頁至第408頁)、提款不到帳話術表(見偵二卷第431 頁)、五洲公司考核獎勵及工作規範、教育訓練人員每日工作內容表、新進人員考核試題及生命卡、客服標準作業流程、八月份試題㈠、本案賭博網站活動及介紹資料、本案賭博網站問題統計資料、客服新進職員培訓手冊(見偵三卷第1 頁至第95頁)、數化解析扣案之客服電腦擷取本案賭博網站網址資料(見偵三卷第166頁至第172頁)、五洲公司、彩虹光公司及萬菱公司設立登記表(見偵三卷第207頁至第217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12月11日北市警刑大三字第1076038979號函暨附件現場蒐證照片(見本院卷二第27頁至第35頁)、本院109年3月17日勘驗筆錄暨附件擷圖照片(見本院卷四第343 頁至第346頁、第349頁至第361頁)、考勤表(見本院卷五第173頁至第201 頁)、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522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 年8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證物品發還領據、搜索現場圖及現場搜索照片(見偵一卷第36頁至第54頁、偵二卷第516頁至第520頁、偵三卷第189 頁至第196頁、本院卷三第11頁至第305頁、本院卷四第291 頁至第314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4人前揭具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藍儀蘋、劉可欣、曾盈樺、王良至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8條之規定,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27日起生效施行,本次修正僅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予以明定,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第268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之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為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此為擴張解釋,非法之所禁(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174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268 條所稱之「聚眾賭博」,乃指招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之意,且該參與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為必要,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本件被告藍儀蘋、劉可欣、曾盈樺、王良至與共犯唐慧嫻等人共同參與營運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供不特定多數人登入該賭博網站後,以偶然機率下注決定財物歸屬而牟利,被告4人所為自該當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 ㈢、核被告藍儀蘋、劉可欣、曾盈樺、王良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藍儀蘋、劉可欣、曾盈樺、王良至、共犯唐慧嫻、如附表二㈡所列人員及INNER STRONG公司人員間,就圖利供給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作為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4 人在如附表二㈠所示參與犯罪期間內,所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在刑法評價上,均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4 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藍儀蘋、曾盈樺、劉可欣、王良至為圖輕易可得不法利益,而與唐慧嫻、附表二㈡所列員工、INNER STRONG公司人員共同營運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供不特定民眾聚眾賭博而牟利,助長不勞而獲之賭博風氣,固有害社會善良風俗,然被告4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等各自之犯罪動機、參與犯罪時間之久暫、參與犯罪程度及分工、被告藍儀蘋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外送員,日薪平均新臺幣(下同)700元、800元,未婚,無需扶養之人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七第375 頁)、被告曾盈樺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經濟來源為積蓄,未婚,無需扶養之人,但每月需給家裡1 萬元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七第375 頁)、被告劉可欣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經濟來源為積蓄,未婚,需扶養母親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七第375 頁)、被告王良至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地粗工,月薪約3萬2,000元,未婚,無需扶養之人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七第375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藍儀蘋、曾盈樺、劉可欣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七第268之1頁、第268之3頁、本院卷六第136之1頁),且犯後均坦認犯行,已知悔悟,其等於本案犯行後雖另涉賭博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64號案件審理中,但考量被告藍儀蘋、曾盈樺、劉可欣均係因求職不慎,一時思慮不周而犯本案犯行,且非擔任主要招募或架設賭博網站之人,犯罪情節尚非重大,足認其等經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觀後效。又為使被告藍儀蘋、曾盈樺、劉可欣深切記取教訓,且能付出一己之力回饋於社會,命被告3人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倘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至被告林良至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2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108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七第268之2頁),不符刑法第75 條第1項宣告緩刑要件,無從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 追徵,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藍儀蘋、曾盈樺、劉可欣、王良至就其各自因參與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營運所獲取報酬乙節,業經被告藍儀蘋供稱:其於105年4月起擔任客服人員月薪為3萬2,000元,嗣於105年9月升任組長後,月薪調為4萬元,總共領到16 個月薪資等語(見本院卷七第61頁至第62頁、第373頁)、 被告曾盈樺供稱:其任職前3至4個月的月薪為4萬元,其後 調高為6萬3,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74頁)、被告劉可 欣供稱:其任職第1年月薪3萬元,滿1年即106年4月起按月 加薪1,000元,總共領到16個月薪水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73頁)、被告王良至供稱:其月薪為3萬6,000元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七第121頁、第374頁),此部分核屬被告4 人犯本案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之犯罪所得,是依被告藍儀蘋、曾盈樺、劉可欣、王良至前揭所述,計算其等實際領得之犯罪所得依序為:60萬元、53萬8,000元、48萬4,000元及10萬8,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㈠「犯罪所得」欄所載) ,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於其等所 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 條第2項旨在藉由剝奪犯罪行為人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而由法官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有無沒收必要。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乃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的效果,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由於供犯罪所用之物與犯罪本身有密切關係,透過剝奪所有權的沒收宣示,除能預防再以相同工具易地反覆非法使用之外,亦能向社會大眾傳達國家實現刑罰決心的訊息,對物之所有權人濫用其使用權利也產生更強烈的懲戒作用,寓有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筆記本,均為被告藍儀蘋所有之物,業經被告藍儀蘋供承明確(見本院卷七第375頁),而該筆記本上雖載有「員工出勤狀況」、「電 腦帳號及密碼」、「賭博網站問題反應」等內容,但此僅屬被告藍儀頻個人記事,尚難認與本案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之實施具直接關連性,依前揭說明,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5所示存摺及期貨開戶契約書,固為被告曾盈樺所有之物,然依被告曾盈樺所述:附表三編號3至5所示之物並未作為五洲公司、彩虹光公司、萬菱公司營運賭博網站所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74頁),復無 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連性,亦不予宣告沒收。 ㈢、又本件扣案現金70萬9,057元(保管字號:本院107年度保管字第639號編號1 ),其中20萬7,000元部分,為被告劉可欣所有乙節,業經被告劉可欣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辦公室保險箱內所扣得50萬元現金,其中有20萬元是我要付保險費的錢,並非公司所有;另辦公桌抽屜所扣得20 萬8,157元,其中7,000 元是我存下的零花錢等語明確(見偵二卷第271頁、本院卷七第373頁),且該現金確係在被告劉可欣辦公室內保險箱及抽屜所查扣者無訛,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89頁至第196頁),參以彩虹光公司及萬菱公司名義負責人陳武廷於本院審理時稱:對扣案現金中有20 萬7,000元為被告劉可欣所有,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77 頁)、共犯唐慧嫻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我不管公司財務,財務部分劉可欣較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1 頁),足認扣案現金20萬,7000 元部分應為被告劉可欣所有,復無證據證明該現金與被告劉可欣本案犯行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㈢、至本件其餘扣案之網路監視器、網路交換器、監視器鏡頭、電腦主機、硬碟、電腦螢幕、鍵盤、滑鼠及相關書面資料等物(詳如本院107年度保管字第639號、108年度保管字第905號贓證物保管單所載),均非被告藍儀蘋、曾盈樺、劉可欣、王良至所有之物,業據被告4人供承明確(見本院卷七第374 頁至第375頁),經核上開物品均非屬違禁物,且公訴意旨認屬共犯唐慧嫻所有,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1766號起訴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7 頁),此部分容待共犯唐慧嫻到案後,由本院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幸容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案賭博網站 ┌──┬────┬───┬───────────────────┐ │編號│賭博網站│ 代稱 │ 網 址 │ ├──┼────┼───┼───────────────────┤ │ 1 │博天下 │BTX │http://www.btxgov.com/ │ ├──┼────┼───┼───────────────────┤ │ 2 │泰皇 │TH │http://www.thth7.com/ │ ├──┼────┼───┼───────────────────┤ │ 3 │紅寶石 │HBS │http://www.hbs518.com │ ├──┼────┼───┼───────────────────┤ │ 4 │紅樹林 │HSL │http://www.hsljmym168.com │ ├──┼────┼───┼───────────────────┤ │ 5 │億遊 │YU │http://www.linbaijun.com/guanyuwomen/ │ ├──┼────┼───┼───────────────────┤ │ 6 │GG娛樂 │GG │http://game.ggclub320.com/ │ ├──┼────┼───┼───────────────────┤ │ 7 │匯豐 │HF │http://www..hfcp10.com/pc/10/#/ │ ├──┼────┼───┼───────────────────┤ │ 8 │久贏 │9Y │http://www.jygj8.com/dengluwangzhi │ ├──┼────┼───┼───────────────────┤ │ 9 │久發 │9F │http://www.9ffq.com/ │ ├──┼────┼───┼───────────────────┤ │ 10 │億博 │YB │http://yibo888.cc/lotteryV3/index.do │ ├──┼────┼───┼───────────────────┤ │ 11 │易贏 │YY │http://vipyiy.com/index.html │ ├──┼────┼───┼───────────────────┤ │ 12 │易購 │YG │http://www.ygou951.com │ ├──┼────┼───┼───────────────────┤ │ 13 │雲彩 │YC │http://c3.yuncai88.net │ ├──┼────┼───┼───────────────────┤ │ 14 │帝都 │DD │http://www.did023.com/login.html │ ├──┼────┼───┼───────────────────┤ │ 15 │桃花島 │THD │http://www.thd650.com/ │ ├──┼────┼───┼───────────────────┤ │ 16 │勇士 │YS │http://yongshi365.com/index.html │ ├──┼────┼───┼───────────────────┤ │ 17 │億皇 │YH │http://yih1688.com/ │ ├──┼────┼───┼───────────────────┤ │ 18 │高峰 │GF │http://www.qfyl588.com/ │ ├──┼────┼───┼───────────────────┤ │ 19 │亞泰88彩│YC │http://www.csyl111.com/home/index.htm1│ │ │ │ │#/index │ ├──┼────┼───┼───────────────────┤ │ 20 │航洋 │HY │http://www.dtchengli.com/ │ ├──┼────┼───┼───────────────────┤ │ 21 │譽鼎 │YD │http://vip.ydylgj166.com/view/game/lot│ │ │ │ │tery.html │ ├──┼────┼───┼───────────────────┤ │ 22 │巨弘 │JH │http://jhhtw.com/ │ ├──┼────┼───┼───────────────────┤ │ 23 │易購二 │YG2 │http://www.yggj888.com/index.html │ ├──┼────┼───┼───────────────────┤ │ 24 │菲贏 │FY │http://www.fygj001.com/ │ ├──┼────┼───┼───────────────────┤ │ 25 │菲華 │FH │http://www.fh139.com/index.html │ └──┴────┴───┴───────────────────┘ 附表二: ㈠、本案被告 ┌──┬───┬────────┬───────────┬───────────┐ │編號│姓名 │參與犯罪時間 │ 工作內容 │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1 │藍儀蘋│105年4月間至106 │五洲公司客服人員,負責│60萬元 │ │ │ │年8月3日止 │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計算式:(32,000元5 │ │ │ │ │客服業務,並於105年9月│月)+(40,000元11月 │ │ │ │ │起升任客服部門組長,負│)=60萬元 │ │ │ │ │責管理客服部門人員。 │ │ ├──┼───┼────────┼───────────┼───────────┤ │ 2 │曾盈樺│105年9月30日至 │萬菱公司風險控管部門組│53萬8,000元 │ │ │ │106年8月3日 │長,負責管理風險控管部│計算式:(40,000元4 │ │ │ │ │門人員及分析如附表一所│月)+(63,000元6月)│ │ │ │ │示賭博網站賭客投注及開│=53萬8,000元 │ │ │ │ │獎是否異常。 │ │ ├──┼───┼────────┼───────────┼───────────┤ │ 3 │劉可欣│105年4月間至106 │五洲公司、彩虹光公司、│48萬4,000元 │ │ │ │年8月3日 │萬菱公司會計,負責處理│計算式:(30,000元12│ │ │ │ │公司帳務及國內外匯款業│月)+(31,000元4月)│ │ │ │ │務。 │=48萬4,000元 │ ├──┼───┼────────┼───────────┼───────────┤ │ 4 │王良至│106年5月至106年8│萬菱公司客服部門人員,│10萬8,000元 │ │ │ │月3日 │負責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計算式:(36,000元3 │ │ │ │ │博網站之客服業務。 │月)=10萬8,000元 │ └──┴───┴────────┴───────────┴───────────┘ ㈡、任職五洲公司、彩虹光公司、萬菱公司其餘員工 ┌──┬───┬───────┬────────────┬───────────┐ │編號│ 姓名 │ 參與犯罪時間 │ 工作內容 │ 相應供述證據 │ ├──┼───┼───────┼────────────┼───────────┤ │ 1 │洪伊霖│105年6月4日至 │五洲公司客服部門主管,負│證人洪伊霖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責管理五洲公司客服部門人│(見偵十七卷第3頁至第5│ │ │ │ │員及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頁背面) │ │ │ │ │網站之客服業務。 │ │ ├──┼───┼───────┼────────────┼───────────┤ │ 2 │蔡崑輾│105年4月間至 │五洲公司客服部門副主管,│證人蔡崑輾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負責管理五洲公司客服部門│(見偵十八卷第3頁至第6│ │ │ │ │人員及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頁背面) │ │ │ │ │博網站之客服業務。 │ │ ├──┼───┼───────┼────────────┼───────────┤ │ 3 │洪憶萍│105年4月間至 │五洲公司客服部門組長,負│證人洪憶萍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責管理五洲公司客服部門人│(見偵十八卷第7頁至第 │ │ │ │ │員及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10頁背面) │ │ │ │ │網站之客服業務。 │ │ ├──┼───┼───────┼────────────┼───────────┤ │ 4 │黃百頡│105年5月間至 │五洲公司客服部門組長,負│證人黃百頡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責管理五洲公司客服部門人│(見偵十七卷第6頁至第9│ │ │ │ │員及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網│頁) │ │ │ │ │站客服業務。 │ │ ├──┼───┼───────┼────────────┼───────────┤ │ 5 │吳政陽│105年7月7日至 │五洲公司客服部門人員,負│證人吳政陽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責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客服│(見偵八卷第170頁至第 │ │ │ │ │業務 │172頁) │ ├──┼───┼───────┤ ├───────────┤ │ 6 │清水楨│105年7月間至 │ │證人清水楨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八卷第183 │ │ │ │ │ │頁至第185頁、偵二卷第 │ │ │ │ │ │560頁至第564頁) │ ├──┼───┼───────┤ ├───────────┤ │ 7 │賈涴茹│106年8月1日至 │ │證人賈涴茹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偵八卷第203頁 │ │ │ │ │ │至第205頁、偵二卷第556│ │ │ │ │ │頁至第557頁) │ ├──┼───┼───────┤ ├───────────┤ │ 8 │王瑞熙│105年11月間至 │ │證人王瑞熙於偵訊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二卷第549頁至第 │ │ │ │ │ │551頁) │ ├──┼───┼───────┤ ├───────────┤ │ 9 │王毓菁│105年9月間至 │ │證人王毓菁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九卷第20頁│ │ │ │ │ │至第22頁、偵二卷第554 │ │ │ │ │ │頁至第556頁) │ ├──┼───┼───────┤ ├───────────┤ │ 10 │許子恩│105年7月1日至 │ │證人許子恩於偵訊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二卷第558頁至第 │ │ │ │ │ │560頁) │ ├──┼───┼───────┤ ├───────────┤ │ 11 │林彥岑│105年4月27日至│ │證人林彥岑於偵訊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二卷第551頁至第 │ │ │ │ │ │553頁) │ ├──┼───┼───────┤ ├───────────┤ │ 12 │陳建毓│106年1月3日至 │ │證人陳建毓於偵訊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二卷第564頁至第 │ │ │ │ │ │566頁) │ ├──┼───┼───────┤ ├───────────┤ │ 13 │陳盛安│106年1月間至 │ │證人陳盛安於偵訊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二卷第566頁至第 │ │ │ │ │ │568頁) │ ├──┼───┼───────┤ ├───────────┤ │ 14 │張竣豪│105年2月間至 │ │證人張竣豪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九卷第108 │ │ │ │ │ │頁至第110頁、偵二卷第 │ │ │ │ │ │568頁至第570頁) │ ├──┼───┼───────┤ ├───────────┤ │ 15 │陳雅君│106年5月22日至│ │證人陳雅君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偵二卷第493頁 │ │ │ │ │ │至第499頁、第524頁至第│ │ │ │ │ │529頁) │ ├──┼───┼───────┤ ├───────────┤ │ 16 │蕭微孋│105年10月17日 │ │證人蕭微孋於警詢時證述│ │ │ │至106年8月3日 │ │(見偵九卷第145頁至第 │ │ │ │止 │ │147頁背面) │ ├──┼───┼───────┤ ├───────────┤ │ 17 │鄒傑安│106年7月23日至│ │證人鄒傑安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九卷第162 │ │ │ │ │ │頁至第164頁、偵十二卷 │ │ │ │ │ │第230頁至第231頁) │ ├──┼───┼───────┤ ├───────────┤ │ 18 │楊翊廷│106年1月間至 │ │證人楊翊廷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九卷第179頁至第 │ │ │ │ │ │181頁背面) │ ├──┼───┼───────┤ ├───────────┤ │ 19 │駱韋婷│105年8月8日至 │ │證人駱韋婷於偵訊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二卷第532頁至第 │ │ │ │ │ │539頁) │ ├──┼───┼───────┤ ├───────────┤ │ 20 │王際淵│106年2月13日至│ │證人王際淵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卷第4頁至第6頁│ │ │ │ │ │背面) │ ├──┼───┼───────┤ ├───────────┤ │ 21 │徐靖婷│105年9月間至 │ │證人徐靖婷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卷第16頁至第18│ │ │ │ │ │頁背面) │ ├──┼───┼───────┤ ├───────────┤ │ 22 │許畯凱│106年8月1日至 │ │證人許畯凱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卷第33頁至第35│ │ │ │ │ │頁背面) │ ├──┼───┼───────┤ ├───────────┤ │ 23 │李方傑│106年5月24日至│ │證人李方傑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卷第47頁至第49│ │ │ │ │ │頁背面) │ ├──┼───┼───────┤ ├───────────┤ │ 24 │黃逸華│105年7月11日至│ │證人黃逸華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卷第93頁│ │ │ │ │ │至第96頁、偵十二卷第 │ │ │ │ │ │242頁至第243頁) │ ├──┼───┼───────┤ ├───────────┤ │ 25 │熊翊婷│106年7月17日至│ │證人熊翊婷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卷第111 │ │ │ │ │ │頁至第113頁背面、偵十 │ │ │ │ │ │二卷第245頁至第247頁)│ ├──┼───┼───────┤ ├───────────┤ │ 26 │蕭宛君│105年5月間至 │ │證人蕭宛君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卷第128 │ │ │ │ │ │頁至第131頁背面、偵十 │ │ │ │ │ │二卷第244頁至第245頁)│ ├──┼───┼───────┤ ├───────────┤ │ 27 │楊家崴│106年6月間至 │ │證人楊家崴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卷第143頁至第 │ │ │ │ │ │146頁背面) │ ├──┼───┼───────┤ ├───────────┤ │ 28 │吳俐嫻│105年7月11日至│ │證人吳俐嫻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卷第160 │ │ │ │ │ │頁至第163頁、偵十三卷 │ │ │ │ │ │第9頁至第10頁) │ ├──┼───┼───────┤ ├───────────┤ │ 29 │盧軍翰│105年8月間至 │ │證人盧軍翰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卷第176 │ │ │ │ │ │頁至第180頁、偵十三卷 │ │ │ │ │ │第10頁至第12頁) │ ├──┼───┼───────┤ ├───────────┤ │ 30 │張竣凱│105年7月4日至 │ │證人張竣凱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一卷第1頁至第5│ │ │ │ │ │頁) │ ├──┼───┼───────┤ ├───────────┤ │ 31 │徐宏仁│106年3月間至 │ │證人徐宏仁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7月31日止│ │(見偵十一卷第19頁至第│ │ │ │ │ │21頁) │ ├──┼───┼───────┤ ├───────────┤ │ 32 │張守逵│106年7月6日至 │ │證人張守逵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一卷第31│ │ │ │ │ │頁至第33頁、偵十三卷第│ │ │ │ │ │15頁至第16頁) │ ├──┼───┼───────┤ ├───────────┤ │ 33 │吳靜怡│105年5月間至 │ │證人吳靜怡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一卷第56│ │ │ │ │ │頁至第58頁、偵十三卷第│ │ │ │ │ │16頁至第18頁) │ ├──┼───┼───────┤ ├───────────┤ │ 34 │徐嬿茹│105年6月19日至│ │證人徐嬿茹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一卷第68頁至第│ │ │ │ │ │71頁) │ ├──┼───┼───────┤ ├───────────┤ │ 35 │謝文祥│105年7月1日至 │ │證人謝文祥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一卷第85│ │ │ │ │ │頁至第88頁背面、偵十三│ │ │ │ │ │卷第19頁至第21頁) │ ├──┼───┼───────┤ ├───────────┤ │ 36 │陳建宇│106年8月1日至 │ │證人陳建宇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一卷第103頁至 │ │ │ │ │ │第105頁背面) │ ├──┼───┼───────┤ ├───────────┤ │ 37 │周楚恩│105年10月間至 │ │證人周楚恩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一卷第44│ │ │ │ │ │頁至第46頁、偵十三卷第│ │ │ │ │ │91頁至第93頁) │ ├──┼───┼───────┤ ├───────────┤ │ 38 │趙衛雷│105年5月23日至│ │證人趙衛雷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七卷第14頁至第│ │ │ │ │ │16頁背面) │ ├──┼───┼───────┤ ├───────────┤ │ 39 │饒孝遠│105年10月4日至│ │證人饒孝遠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八卷第11頁至第│ │ │ │ │ │13頁) │ ├──┼───┼───────┼────────────┼───────────┤ │ 40 │向傑麟│106年6月間至 │五洲公司客服部門人員,負│證人向傑麟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責審核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時證述(見偵十七卷第10│ │ │ │ │站賭客所提供身分證件之真│頁至第13頁、第50頁背面│ │ │ │ │實性 │至第51頁) │ ├──┼───┼───────┼────────────┼───────────┤ │ 41 │蔡佳琪│105年10月間至 │彩虹光公司統(審)計部門│證人蔡佳琪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主管,負責管理統計及審計│時證述(見偵二卷第61頁│ │ │ │ │部門人員及處理如附表一所│至第67頁、第96頁至第10│ │ │ │ │示賭博網站每日充值取款及│4頁) │ │ │ │ │用支費用等帳務之統計審核│ │ │ │ │ │作業 │ │ ├──┼───┼───────┼────────────┼───────────┤ │ 42 │歐子玄│105年9月間至 │彩虹光公司審計部門人員,│證人歐子玄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負責審核統計部門所統計如│時證述(見偵二卷第291 │ │ │ │ │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每日充│頁至第293頁、第300頁至│ │ │ │ │值取款及用支費用等帳務有│第303頁) │ │ │ │ │無錯誤。 │ │ ├──┼───┼───────┤ ├───────────┤ │ 43 │王秋婷│105年10月19日 │ │證人王秋婷於警詢時證述│ │ │ │至106年8月3日 │ │(見偵二卷第309頁至第 │ │ │ │止 │ │312頁) │ ├──┼───┼───────┤ ├───────────┤ │ 44 │洪煜婷│106年3月1日至 │ │證人洪煜婷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二卷第313 │ │ │ │ │ │頁至第316頁、偵五卷第 │ │ │ │ │ │439頁至第440頁) │ ├──┼───┼───────┼────────────┼───────────┤ │ 45 │林盈儀│105年10月間至 │彩虹光公司統計部門組長,│證人林盈儀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負責管理統計部門人員,並│時證述(見偵三卷第180 │ │ │ │ │統計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頁至第182頁、第198頁至│ │ │ │ │每日充值及開支費用帳務。│第201頁) │ ├──┼───┼───────┼────────────┼───────────┤ │ 46 │邱奕豪│105年10月24日 │彩虹光公司統計部門人員,│證人邱奕豪於警詢時證述│ │ │ │至106年8月3日 │負責統計如附表一所示賭博│(見偵十四卷第58頁至第│ │ │ │止 │網站每日充值及開支費用帳│59頁背面) │ │ │ │ │務。 │ │ ├──┼───┼───────┤ ├───────────┤ │ 47 │林彥銘│106年1月5日至 │ │證人林彥銘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四卷第64頁至第│ │ │ │ │ │66頁) │ ├──┼───┼───────┤ ├───────────┤ │ 48 │劉坤育│106年2月間至 │ │證人劉坤育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四卷第48│ │ │ │ │ │頁至第50頁、偵五卷第43│ │ │ │ │ │6頁至第438頁) │ ├──┼───┼───────┤ ├───────────┤ │ 49 │陳靖安│106年2月14日至│ │證人陳靖安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四卷第45頁至第│ │ │ │ │ │47頁) │ ├──┼───┼───────┼────────────┼───────────┤ │ 50 │詹曜睿│105年7月間至 │萬菱公司客服部門組長,負│證人詹曜睿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責管理萬菱公司客服部門人│(見偵十五卷第8頁至第 │ │ │ │ │員,並負責處理如附表一所│12頁) │ │ │ │ │示賭博網站之客服業務 │ │ ├──┼───┼───────┼────────────┼───────────┤ │ 51 │李昱賢│105年12月間至 │萬菱公司客服部門人員,負│證人李昱賢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責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時證述(見偵六卷第344 │ │ │ │ │站之客服業務。 │頁至第348頁、第357頁至│ │ │ │ │ │第362頁、偵二卷第324頁│ │ │ │ │ │至第332頁) │ ├──┼───┼───────┤ ├───────────┤ │ 52 │陳祥邦│106年6月間至 │ │證人陳祥邦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五卷第31頁至第│ │ │ │ │ │41頁) │ ├──┼───┼───────┤ ├───────────┤ │ 53 │郁晨翰│106年6月間至 │ │證人郁晨翰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五卷第44頁至第│ │ │ │ │ │48頁) │ ├──┼───┼───────┤ ├───────────┤ │ 54 │黃琮哲│106年6月間至 │ │證人黃琮哲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五卷第51│ │ │ │ │ │頁至第55頁、偵十六卷第│ │ │ │ │ │158頁至第159頁) │ ├──┼───┼───────┤ ├───────────┤ │ 55 │洪聖雄│106年6月間至 │ │證人洪聖雄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五卷第58頁至第│ │ │ │ │ │62頁) │ ├──┼───┼───────┤ ├───────────┤ │ 56 │林子絹│106年7月間至 │ │證人林子絹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五卷第65頁至第│ │ │ │ │ │69頁) │ ├──┼───┼───────┤ ├───────────┤ │ 57 │李人熙│106年1月間至 │ │證人李人熙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五卷第72頁至第│ │ │ │ │ │76頁) │ ├──┼───┼───────┤ ├───────────┤ │ 58 │鄭淵仁│106年6月間至 │ │證人鄭淵仁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五卷第79頁至第│ │ │ │ │ │83頁) │ ├──┼───┼───────┤ ├───────────┤ │ 59 │葉嘉玫│106年5月27日至│ │證人葉嘉玟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五卷第86│ │ │ │ │ │頁至第90頁背面、偵十六│ │ │ │ │ │卷第165頁至第166頁) │ ├──┼───┼───────┤ ├───────────┤ │ 60 │陳佑竹│106年4月25日至│ │證人陳佑竹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五卷第93頁至第│ │ │ │ │ │97頁) │ ├──┼───┼───────┤ ├───────────┤ │ 61 │林家平│106年5月間日至│ │證人林家平於警詢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十五卷第100頁至 │ │ │ │ │ │第104頁) │ ├──┼───┼───────┤ ├───────────┤ │ 62 │鄭祐承│106年5月間至 │ │證人鄭祐承於偵訊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二卷第32頁至第34│ │ │ │ │ │頁) │ ├──┼───┼───────┤ ├───────────┤ │ 63 │吳政言│106年5月間至 │ │證人吳政言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五卷第 │ │ │ │ │ │114頁至第118頁、偵二卷│ │ │ │ │ │第34頁至第35頁) │ ├──┼───┼───────┤ ├───────────┤ │ 64 │林峻平│106年5月19日至│ │證人林峻平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五卷第 │ │ │ │ │ │121頁至第125頁、偵二卷│ │ │ │ │ │第49頁至第51頁) │ ├──┼───┼───────┤ ├───────────┤ │ 65 │鄭佩茹│106年5月間至 │ │證人鄭佩茹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五卷第 │ │ │ │ │ │128頁至第132頁、偵二卷│ │ │ │ │ │第35頁至第37頁) │ ├──┼───┼───────┤ ├───────────┤ │ 66 │陳詣涵│106年5月間至 │ │證人陳詣涵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五卷第 │ │ │ │ │ │142頁至第146頁、偵二卷│ │ │ │ │ │第51頁至第52頁) │ ├──┼───┼───────┤ ├───────────┤ │ 67 │劉韋廷│106年3月間至 │ │證人劉韋廷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五卷第 │ │ │ │ │ │149頁至第153頁背面、偵│ │ │ │ │ │二卷第39頁至第40頁) │ ├──┼───┼───────┤ ├───────────┤ │ 68 │羅祥志│106年5月間至 │ │證人羅祥志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六卷第22│ │ │ │ │ │頁至第26頁背面、偵二卷│ │ │ │ │ │第40頁至第42頁) │ ├──┼───┼───────┤ ├───────────┤ │ 69 │洪家妧│106年5月間至 │ │證人洪家妧於偵訊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二卷第42頁至第43│ │ │ │ │ │頁) │ ├──┼───┼───────┤ ├───────────┤ │ 70 │周帝亨│106年7月16日至│ │證人周帝亨於偵訊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二卷第43頁至第45│ │ │ │ │ │頁) │ ├──┼───┼───────┤ ├───────────┤ │ 71 │呂佳霓│106年7月10日至│ │證人呂佳霓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十六卷第44│ │ │ │ │ │頁至第48頁、偵二卷第45│ │ │ │ │ │頁至第46頁) │ ├──┼───┼───────┤ ├───────────┤ │ 72 │王欣蓓│106年7月間至 │ │證人王欣蓓於偵訊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二卷第46頁至第48│ │ │ │ │ │頁) │ ├──┼───┼───────┤ ├───────────┤ │ 73 │賴奕翔│106年5月20日至│ │證人賴奕翔於偵訊時證述│ │ │ │106年8月3日止 │ │(見偵二卷第30頁至第31│ │ │ │ │ │頁) │ ├──┼───┼───────┼────────────┼───────────┤ │ 74 │陳建安│105年12月13日 │萬菱公司風險控管部門人員│證人陳建安於警詢及偵訊│ │ │ │至106年8月3日 │,負責分析如附表一所示賭│時證述(見偵二卷第2頁 │ │ │ │止 │博網站賭客投注及網站開獎│至第6頁、第8頁至第17頁│ │ │ │ │是否異常。 │) │ ├──┼───┼───────┤ ├───────────┤ │ 75 │林祐民│105年11月間至 │ │證人林祐民於警詢及偵訊│ │ │ │106年8月3日止 │ │時證述(見偵六卷第240 │ │ │ │ │ │頁至第244頁、第296頁至│ │ │ │ │ │第300頁) │ └──┴───┴───────┴────────────┴───────────┘ 附表三: ┌──┬───────────┬──────────────────┐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 註 │ ├──┼───────────┼──────────────────┤ │1 │筆記本(含注意事項員工│1.均為被告藍儀蘋所有之物。 │ │ │出勤情形)1本 │2.保管字號:本院107年度保管字第639號│ ├──┼───────────┤ 編號17。 │ │2 │筆記本(後面有帳密)1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 │本 │ 押筆錄(見偵二卷第447頁至第454頁)│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1.均為被告曾盈樺所有之物。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2.保管字號:本院107年度保管字第639號│ │ │名:曾盈樺)存摺1本 │ 編號20。 │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4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 押筆錄(見偵一卷第37頁至第42頁)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戶名:曾盈樺)存摺1本 │ │ ├──┼───────────┼──────────────────┤ │5 │期貨開戶契約書(戶名:│1.被告曾盈樺所有之物。 │ │ │曾盈樺) │2.保管字號:本院108年度保管字第905號│ │ │ │ 編號8。 │ │ │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 │ │ 押筆錄(見本院卷三第27頁至第30頁)│ └──┴───────────┴──────────────────┘ 附表四:本案卷宗對照表 ┌─────────────────────┬───────┐ │ 卷宗案號 │簡稱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766號卷一│偵一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766號卷二│偵二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766號卷三│偵三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偵字第51號卷 │偵四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偵字第75號卷 │偵五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偵字第76號卷 │偵六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偵字第77號卷 │偵七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549號卷一│偵八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549號卷二│偵九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549號卷三│偵十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549號卷四│偵十一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549號卷六│偵十二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549號卷七│偵十三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054號卷 │偵十四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574號卷一│偵十五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574號卷二│偵十六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256號卷 │偵十七卷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258號卷 │偵十八卷 │ ├─────────────────────┼───────┤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50號卷一 │本院卷一 │ ├─────────────────────┼───────┤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50號卷二 │本院卷二 │ ├─────────────────────┼───────┤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50號卷三 │本院卷三 │ ├─────────────────────┼───────┤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50號卷四 │本院卷四 │ ├─────────────────────┼───────┤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50號卷五 │本院卷五 │ ├─────────────────────┼───────┤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54號卷 │本院卷六 │ ├─────────────────────┼───────┤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16號卷 │本院卷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