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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高增泓廖慧娟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宏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源松
被告
葉雲錡
被告
張沛潔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律師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澤宏律師
被告
銀合歡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祈吾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
被告
陳國昆
選任辯護人
林良財律師
被告
許惠娟
被告
馬上辦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張憲政
被告
林玉欽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建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767號、第3022號、第5761號、第6311號、第7195號

、第9127號、第9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雲錡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之開具虛偽證明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張沛潔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之開具虛偽證明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宏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之開具虛偽證明罪,處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柒佰參拾捌元,均沒收。

吳祈吾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零伍仟壹佰伍拾伍元,均沒收。

銀合歡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陳國昆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惠娟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張憲政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玉欽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馬上辦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葉雲錡係原設於臺南市○○區○○里○○路00號「宏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公司)之總經理,宏遠公司領有「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葉雲錡負責管理宏遠公司設於臺南處理廠的一切業務與運作,張沛潔則受僱於宏遠公司,負責上網申報宏遠公司收受與處理事業機構所生產之事業廢棄物情形,以及在「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填載收受處理的事業廢棄物狀況,並列印製作「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等業務。葉雲錡與張沛潔均明知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事業單位產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由清除至指定之處理(或再利用)機構處理時,處理機構專責申報人員,應將實際收受廢棄物日期與重量,依行政院為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上網據實申報,再由處理機構開具「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予事業單位留存備查,證明該事業單位之事業廢棄物業經妥善處理。詎葉雲錡為謀不法利益,竟與張沛潔共同基於依法有申報義務卻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以及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處理廢棄物,而開具虛偽證明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吳祈吾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1 樓「銀合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銀合歡公司)之負責人,銀合歡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從事廢五金類的事業廢棄物清除為業。吳祈吾明知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事業單位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應由清除機構之車輛清除運載後,依雙方簽訂之廢棄物清除合約內容,清運至指定之處理(或再利用)機構處理,清除機構依法必須將清除至處理機構的日期與事業廢棄物數量,上網向主管機關申報,而吳祈吾自民國101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5 年1 月12日止,以銀合歡公司名義向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事業單位,承攬以PET 為片基材質的廢攝影膠片(廢棄物代碼:D-2201,下稱廢攝影膠片)之清除業務,約定將該等事業單位產出之廢攝影膠片,清除至宏遠公司進行物理處理。詎吳祈吾為提煉上開廢攝影膠片內所含的銀,明知其受託清除的事業廢棄物,應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且需依法據實申報實際清除的內容,又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處理,竟基於依法有申報義務卻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以及非法清除與處理廢棄物之犯意,先與葉雲錡談妥,以每2 噸新臺幣(下同)2 萬元,每超過1 公斤累計10元之方式,作為宏遠公司配合填載內容不實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並開立虛偽的最終妥善處理完成之證明文件的報酬後,吳祈吾即駕駛銀合歡公司所有附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GPS 軌跡追蹤系統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至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事業單位載運廢攝影膠片,再載往宏遠公司,但並未將載運的廢攝影膠片,從車上卸下轉交宏遠公司進行處理,而只是在宏遠公司短暫停留,留下GPS 軌跡。再由葉雲錡、張沛潔共同基於依法有申報義務卻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以及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處理廢棄物,而開具虛偽證明之犯意聯絡,由葉雲錡與張沛潔即共同以宏遠公司名義,在其業務上所受理而由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事業單位所開立的「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上,虛偽登載已將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重量的廢攝影膠片,經銀合歡公司清除至宏遠公司,且經過磅,由宏遠公司收受該等廢攝影膠片之不實事項後,將之轉交予吳祈吾,而予以行使,再由張沛潔或由張沛潔指示不知情之陳乙瑩,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即環保署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以網路傳輸之方式,向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不實申報宏遠公司曾處理該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與處理完成日期等資訊後,另由吳祈吾自行使用銀合歡公司辦公室內的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並以吳忠典名義,將銀合歡公司已將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的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宏遠公司收受的不實事項,上網申報,事後張沛潔再依照前述「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的內容,開立虛偽證明而製作已將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事業廢棄物進行最終處理之「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郵寄予銀合歡公司,由吳祈吾將該等證明文件轉交予不知情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事業。而吳祈吾以銀合歡公司名義承攬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廢PET 攝影膠片,自101 年10月間起至103 年底為止,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至宏遠公司,而透過不詳管道,將該等事業廢棄物裝櫃轉運至大陸地區,進行非法處理,以及自104 年初某日起至105 年1 月止,明知陳國昆未領有廢棄物處理的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貯存、處理,竟與陳國昆共同非法貯存與處理廢棄物之犯意,將其以銀合歡公司名義承攬附表四至附表五所示之廢攝影膠片,均載往陳國昆所經營之桃園市○○區○○村00號旁鐵皮屋工廠,陳國昆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竟基於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將其承租之桃園市○○區○○村00號旁土地,除供吳祈吾暫時堆置附表四至附表五所示之廢攝影膠片外,尚提供姓名年籍不詳之他人堆置20公升裝的廢鹽酸、廢硫酸等廢液共4 桶,陳國昆並將吳祈吾所交付的廢攝影膠片以硝酸浸泡,再加入粗鹽,形成粉狀氯化銀後,以片鹼與葡萄糖攪拌,形成銀粉,再將銀粉置於容器內加熱形成銀錠之方式,煉取廢攝影膠片之金屬成分,而對附表四至附表五所示之事業廢棄物,進行非法的中間處理,再由吳祈吾每月支付陳國昆4 萬元至5 萬元,作為報酬,陳國昆則將提煉完成的銀錠與不含金屬成分的廢攝影膠片,統一交還吳祈吾,由吳祈吾將銀錠轉售牟利,共計獲得905,155 元的利益,至於陳國昆交還不含金屬成分的廢攝影膠片,吳祈吾則透過不詳管道,將至裝櫃載運至大陸地區,進行非法處理。

㈡張憲政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馬上辦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馬上辦公司)之負責人,林玉欽則受僱於馬上辦公司,擔任總務與會計人員,且負責上網申報馬上辦公司收受與清除事業單位所生產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情形,並在「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填載收受清除的事業廢棄物狀況等業務。馬上辦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為業,而許惠娟與張憲政為朋友關係,張憲政並曾同意許惠娟以馬上辦公司名義向事業單位承攬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的業務。許惠娟因而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以馬上辦公司名義,與「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霖宏公司)、「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瀚宇博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宇公司)、「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峻新公司)、「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協昌公司)、「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光公司),承攬如附表六所示事業單位產出廢攝影膠片、電解銀與溴化銀之清除業務。許惠娟經由吳祈吾之介紹,獲悉宏遠公司可配合填載內容不實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並開立虛偽的最終妥善處理完成之證明文件後,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即共同基於依法有申報義務卻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以及非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許惠娟支付馬上辦公司16,000元,作為張憲政、林玉欽協助在「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上為不實填載並上網申報之報酬,以及由許惠娟支付宏遠公司2 萬元,作為宏遠公司配合在「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填寫不實內容,並開立虛偽「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之代價。再由許惠娟與其不知情之男友楊信皇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以及由張憲政、林玉欽駕駛馬上辦公司所有附掛環保署GPS 軌跡追蹤系統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一同至霖宏公司民雄廠、瀚宇公司觀音廠、峻新公司安東廠、金協昌公司新莊廠、台光公司新竹廠,將附表六所示事業單位產出的廢攝影膠片、電解銀、溴化銀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裝載於許惠娟與楊信皇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上,張憲政與林玉欽則駕駛未裝載任何事業廢棄物的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宏遠公司並短暫停留(除104 年4 月8 日該次,張憲政與林玉欽提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由許惠娟與楊信皇駕駛該自用小貨車至附表七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事業單位,載運廢攝影膠片至宏遠公司短暫停留),形成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至事業單位承攬事業廢棄物,再清除至合法處理機構即宏遠公司的GPS 軌跡,藉以規避主管機關查核,再由葉雲錡與張沛潔接續前揭申報不實、業務上虛偽記載、開具虛偽證明之犯意聯絡,在其業務上所受理而由附表七所示事業單位開立的「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上,虛偽登載已將附表七所示重量的事業廢棄物,經馬上辦公司清除至宏遠公司,且經過磅,由宏遠公司收受該等事業廢棄物之不實事項後,將記載該等不實內容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轉交予馬上辦公司的張憲政與林玉欽(104 年1 月20日、104 年6 月1 日),或轉交予許惠娟(104 年4 月8 日該次),而予以行使,再由張沛潔或由張沛潔指示不知情之陳乙瑩,依照環保署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以網路傳輸之方式,向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不實申報宏遠公司曾處理該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與處理完成日期等資訊後,另由林玉欽自行使用馬上辦公司內的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將馬上辦公司已將附表七所示的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宏遠公司收受的不實事項,進行網路申報。事後張沛潔再依照前述「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的內容,開立虛偽證明而製作已將附表七所示之事業廢棄物進行最終處理之「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郵寄予馬上辦公司,再由許惠娟至馬上辦公司領取後,轉交予不知情的霖宏公司、瀚宇公司、峻新公司、金協昌公司、台光公司。而許惠娟以馬上辦名義承攬如附表七所示之事業廢棄物,實際上均載往陳國昆所經營之桃園市○○區○○村00號旁鐵皮屋工廠,陳國昆基於前述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接續犯意,將其承租之桃園市○○區○○村00號旁土地,供許惠娟堆置附表七所示之事業廢棄物後,復於105 年1 月間,將許惠娟交付的上開事業廢棄物,搬運至其不知情姊夫蔡金榮位於新北市○○區○○里0鄰00○0 號的倉庫堆置。

㈢宇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宇宣公司)的謝政成經由吳祈吾的介紹,獲悉宏遠公司可配合填載內容不實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並開立虛偽的最終妥善處理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即由宇宣公司的謝政成或某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承辦人與宏遠公司的葉雲錡,約定每2 噸2 萬元,每超過1 公斤累計10元之方式,作為宏遠公司配合在「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填寫不實內容,並開立虛偽「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之報酬。而自103 年3 月28日起至104 年12月31日止,由宇宣公司以其所有附掛環保署GPS 軌跡追蹤系統之車號00-0000 號小貨車,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至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豐公司)、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競國公司),將台豐公司與競國公司所產出的事業廢棄物即廢攝影膠片,載往遠宏公司,但並未將載運的廢攝影膠片,從車上卸下轉交宏遠公司處理,只是在宏遠公司短暫停留,留下GPS 軌跡,再由葉雲錡與張沛潔共同接續前揭申報不實、業務上虛偽記載、開具虛偽證明之犯意,在其業務上所受理而由附表八所示事業機構開立的「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上,虛偽登載已將附表八所示重量的事業廢棄物,經宇宣公司清除至宏遠公司,且經過磅,由宏遠公司收受該等事業廢棄物之不實事項後,將記載該等不實內容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轉交予宇宣公司的承辦人員,而予以行使,再由張沛潔或由張沛潔指示不知情之陳乙瑩,依照環保署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以網路傳輸之方式,向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不實申報宏遠公司曾處理該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與處理完成日期等資訊後,張沛潔再依照前述「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的內容,開立虛偽證明而製作已將附表八所示之事業廢棄物進行最終處理之「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郵寄予宇宣公司。而宇宣公司向台豐公司與競國公司承攬的廢攝影膠片,則去向不明(宇宣公司及該公司承辦人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陳國昆、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以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59 頁反面【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陳國昆】、本院卷㈠第231 頁【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且上開各被告與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亦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㈨第92頁至第121 頁),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具證據能力。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乃執法人員依法所取得,並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檢察官、上開各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對該等資料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二、訊據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陳國昆、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保七三大二中刑偵字第1050000640號】刑事案件卷宗【下稱保七警卷】第11頁至第18頁【許惠娟】、第91頁至106 頁【張憲政】、第110 頁至第119 頁、第135 頁至第136 頁【林玉欽】、第152 頁至第158 頁【葉雲錡】、第159 頁至第163 頁、第166 頁至第172 頁【張沛潔】、第184 頁至第190 頁【吳祈吾】、第213 頁至第218 頁、第228 頁至第230頁【陳國昆】、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㈠第55頁至第59頁反面【許惠娟】、第76頁至第78頁反面【張憲政】、第105 頁至第107 頁反面【林玉欽】、第124 頁至第125 頁【許惠娟】、第127 頁至第129 頁【張憲政、林玉欽】、105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㈠第190 頁至第191 頁【陳國昆】、第433 頁至第435 頁【吳祈吾】、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㈡第12頁至第14頁【張沛潔】、第19頁至第20頁【葉雲錡】、第355 頁至第357 頁【吳祈吾】、本院105 年度聲羈字第158 號卷第37頁至第41頁【吳祈吾】、第51頁至第53頁【陳國昆】、本院卷㈠第197 頁【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本院卷㈢第123 頁正、反面【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陳國昆】、本院卷㈨第129 頁至第131 頁【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第135 頁【陳國昆】),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①證人即被告許惠娟男友楊信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保七警卷第232 頁至第236 頁、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

㈠第116頁至第117頁)。

②證人即擔任宏遠公司業務助理之陳乙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保七警卷第238 頁至第243 頁、第249 頁至第254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㈠第395 頁至第397 頁反面、第410 頁至第411 頁、同偵查卷㈡第27頁)。

③證人即被告吳祈吾胞弟且曾擔任銀合歡公司的清除技術人員之吳忠典於警詢及偵查中的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㈡第375 頁至第378 頁、第388 頁至第390 頁)。證人即被告吳祈吾胞兄且曾為銀合歡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之吳嘉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

㈡第381 頁至第385 頁、第388頁至第390頁)。

④銀合歡公司、馬上辦公司、宏遠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共3 張(見保七警卷第359 頁至第361 頁)。

⑤銀合歡公司「期末存貨明細帳」6 張、「商品進銷存明細表」1 張(見保七警卷第191 頁至第197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㈠第421 頁至第424 頁)。

⑥宏遠公司之廠商帳款彙總表、宏遠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宏遠公司「明細分類帳列印」等資料(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㈡第77頁至第109頁)。

⑦銀合歡公司將附表一所示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宏遠公司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共52份與宏遠公司開立的「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共52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㈡第13頁至第66頁、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㈡第110 頁至第163 頁)。銀合歡公司將附表二所示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宏遠公司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共122 份,以及宏遠公司開立的「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共112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㈡第67頁至第193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㈡第164 頁至第289 頁)。銀合歡公司將附表三所示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宏遠公司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共29份與宏遠公司開立的「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共29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㈡第194 頁至第223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㈡第290 頁至第319 頁)。銀合歡公司將附表四所示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宏遠公司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共16份與宏遠公司開立的「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共16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㈡第224 頁至第240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㈡第320 頁至第336 頁)。銀合歡公司將附表五所示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宏遠公司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共2 份與宏遠公司開立的「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共2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㈡第241 頁至第243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㈡第337 頁至第339 頁)。

⑧在陳國昆位於桃園市○○區○○村00號旁鐵皮屋工廠扣得之進貨手抄明細(見保七警卷第219 頁)。

⑨桃園市○○區○○村00號旁鐵皮屋工廠現場蒐證照片8 張(見保七警卷第222 頁至第225 頁)、現場蒐證照片16張(見保七警卷第356 頁至第357 頁)。新北市○○區○○里0 鄰00○0號現場蒐證照片8張(見保七警卷第358頁)。

⑩馬上辦公司與附表六所示之霖宏公司、瀚宇公司、峻新公司、金協昌公司、台光公司簽訂「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契約書」共5 份(見保七警卷第43頁至第46頁、第49頁至第57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68頁至第71頁、第74頁至第78頁、105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㈠第35頁反面至第53頁、本院卷㈨第181頁至第185頁)。

⑪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發予馬上辦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見保七警卷第47頁至第48頁、第61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⑫馬上辦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見保七警卷第58頁至第60頁)。

⑬馬上辦公司與宏遠公司簽訂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合作契約書」1 份(見保七警卷第38頁至第42頁、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㈠第33頁至第35頁)

⑭馬上辦公司的報價單(見保七警卷第63頁)。

⑮馬上辦公司將附表七所示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宏遠公司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共10份與宏遠公司開立的「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共10張(見保七警卷第28頁至第37頁、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㈡第1 頁至第11頁、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㈠第92頁至第101頁)

⑯馬上辦公司於104 年3 月5 日與104 年4 月16日各匯款21000 元予宏遠公司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2 張(見保七警卷第83頁)。

⑰被告許惠娟指認同案被告陳國昆之照片(見保七警卷第84頁)

⑱被告許惠娟於104 年4 月7 日與同年月8 日,向馬上辦公司借用車號00-0000 號貨車而簽立之車輛借據1 份(見保七警卷第124頁、105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㈠第27頁)。

⑲新北市○○區○○路00000 號「馬上辦環保服務公司」現場蒐證照片8張(見保七警卷第348頁)。

⑳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於104 年4 月8 日、104 年1 月21日、104 年6 月2 日前往臺南市○○區○○里○○路00號「宏遠公司」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4張(見保七警卷第349頁至第355頁)。㉑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508 號搜索票、警方於105 年2 月25日在新北市○○區○○路00000 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保七警卷第294 頁至第297 頁)。㉒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536 號搜索票、警方於105 年3 月4 日在臺南市○○區○○里○○路00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保七警卷第299 頁至第303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㈠第398頁、第400頁、第401頁反面)。㉓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536 號搜索票、警方於105 年3 月4 日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保七警卷第304 頁至第307 頁)。㉔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536 號搜索票、警方於105 年3 月4 日在桃園市○○區○○里00號旁鐵皮屋及附屬建物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條、責付物品明細清單(見保七警卷第323 頁至第326 頁、第328頁至第329頁)。㉕警方於105 年3 月4 日13時35分許,經被告陳國昆任意提出而扣押太空包裝廢膠片6 包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條、責付物品明細清單(見保七警卷第318 頁至第321 頁)。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105 年2 月25日至新北市○○區○○路00000 號「馬上辦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之督察紀錄(見保七警卷第330 頁至第332 頁、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㈠第17頁至第19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105 年3 月4 日至臺南市○○區○○里○○路00號「宏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督察紀錄(見保七警卷第333 頁至第335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㈠第403 頁至第404 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105 年3 月9 日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1樓「銀合歡實業有限公司」之稽查督察紀錄(見保七警卷第336 頁至第337 頁)。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105 年3 月4 日至陳國昆位於桃園市○○區○○村○○00號旁鐵皮屋之稽查督察紀錄(見保七警卷第338 頁至第339 頁)。㉗宇宣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桃園市政府核發予宇宣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見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㈡第349頁至第353頁)。㉘宇宣公司將附表八所示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宏遠公司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共32份與宏遠公司開立的「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共32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㈡第245 頁至第278 頁)。㉙網路申報事業廢棄物流向- 作業流程(見保七警卷第340 頁至第342 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範本(見保七警卷第343 頁)。廢棄物代碼查詢(見保七警卷第344 頁)。㉚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共3 份(見保七警卷第345 頁至第347 頁)。㉛新北市政府107 年7 月17日函檢附宏遠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南市政府核發予宏遠公司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見本院卷㈨第35頁至第41頁)。㉜臺南市政府於105 年6 月22日以府環事字第1050628821號廢止宏遠公司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處分函1 份(見本院卷

㈨第43頁)。㉝銀合歡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本院卷㈨第145頁)。綜上,足認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陳國昆、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前揭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足認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陳國昆、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上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等行為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8條已於106 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6 年1 月20日施行。其中第46條係將原先之法定刑「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第48條則係將原先之法定刑「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8條之規定。

㈡按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所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而非側重於土地為何人所有,否則,提供自己所有土地供人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需受處罰,提供借用、租用而來,甚或竊佔他人土地供人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反而脫法不受處罰,輕重顯有失衡,且探究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目的(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亦應認如此解釋未逾越立法者之立法意向。是應認該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包含自己或他人之土地。且該條款之立法目的在於限制廢棄物之回填、堆置用地,必須事先通過環保主管機關之評估、審核,以確保整體環境之衛生與安全,固以提供土地者作為規範對象,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必要,亦即祇要有事實上之提供作為乃已足,至其是否具有合法、正當之權源(例如借用、租用等),甚或騙使所有權人同意或無權占有,均非所問(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4040號、98年度臺上字第5712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次按,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2 種,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事業廢棄物:㈠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㈡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規定「貯存」、「清除」及「處理」,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 條第1 、2 、3款規定「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係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至「處理」則指⑴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⑵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⑶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而言。

㈣又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該款後段係處罰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固無疑義,然前段並未限縮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依文義觀之,凡未領有許可證或核備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即該當之,從而事業機構固為處罰之對象,自然人亦在處罰之列;再從目的解釋而言,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目的,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該法第1 條定有明文,而非屬公、民營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機構,未領得許可文件即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其對環境衛生危害不亞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如該條款解釋上僅規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未將包括個人之非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列入適用範圍,顯無法落實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630號、102 年度臺上字第3579號刑事判決意旨)。故無論是否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凡未依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之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之行為者,即應依同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罰。

㈤再按,行政院環保署91年5 月6 日環署廢字第0910024598號函記載:「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者。』係指『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於受託處理廢棄物時,實際並未收受廢棄物進場而開具已接受廢棄物之證明文件,或雖接受廢棄物進場但並未處理或尚未處理,而開具業已處理之證明文件,或所開具之證明與實際處理之廢棄物量或項不一致。」等語,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6 款所謂「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係指處理機構於開具已妥善處理之證明文件時,實際並未收受廢棄物之進場,或雖收受廢棄物之進場,但並未處理或尚未處理,卻仍開具業已處理之證明文件,或所開具之證明與實際已處理之廢棄物量或項不一致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8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所謂106 年1 月18日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1 項第2 款之「妥善處理紀錄文件」,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6 款所規範之「證明文件」,亦經環保署104 年3 月24日環署廢字第1040019455號函、91年5 月6 日環署廢字第0910024598號函闡明(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9 月6 日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898 號刑事判決理由欄「乙、實體部分」「壹、有罪部分:五、論罪:(七)犯罪事實五開具虛偽不實證明及詐欺取財部分:⒈」所載)。

㈥被告張沛潔為宏遠公司專責人員,依105 年11月25日修正前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13條第7 款規定負有申報之義務(現行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則規定於第4 條第1 款第6 目)。則被告張沛潔依被告葉雲錡指示,於「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載之時間,在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至附表八等事業單位開立的「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上,虛偽登載宏遠公司收受如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至附表八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並上網為不實申報宏遠公司曾處理該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與處理完成日期等資訊,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有申報義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罪、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罪。被告張沛潔逕依「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的內容,開立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至附表八所示的一般事業廢棄物,業經宏遠公司完成最終處理等不實內容之「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6 款之廢棄物處理機構相關人員未處理廢棄物而開具虛偽證明罪。

㈦被告葉雲錡雖非宏遠公司所設置之專責人員,但由其與被告吳祈吾、許惠娟接洽本件由宏遠公司出具不實妥善處理文件,以賺取報酬事宜,且被告張沛潔係依其指示在「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上為不實登載,併上網為不實申報,被告葉雲錡就所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有申報義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罪,以及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罪,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就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6 款之廢棄物處理機構相關人員未處理廢棄物而開具虛偽證明部分,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與被告張沛潔論以共同正犯。

㈧核被告吳祈吾所為,就其於「犯罪事實」欄㈠所載之時間,在附表一至附表五等事業單位開立的「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上,虛偽登載已將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宏遠公司,並上網為不實申報清除日期之資訊,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有申報義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罪與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罪。就其將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被告陳國昆位於桃園市○○區○○村00號旁鐵皮屋工廠,而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至合法的處理機構,並委由被告陳國昆以化學方法,從該等一般事業廢棄物,進行提煉金屬之中間處理行為,以及事後將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的廢攝影膠片裝櫃載運至大陸地區,進行處理部分,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

㈨核被告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所為,就「犯罪事實」欄

㈡所載,在附表七等事業單位開立的「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上,推由被告林玉欽虛偽登載已將附表七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宏遠公司,並上網為不實申報清除日期之資訊,被告林玉欽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有申報義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罪與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罪,被告許惠娟、張憲政則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示,由被告張憲政與林玉欽駕駛未裝載任何事業廢棄物的車輛,至宏遠公司,形成GPS 軌跡,藉以規避稽查,而由被告許惠娟將附表七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被告陳國昆位於桃園市○○區○○村00號旁鐵皮屋工廠,進行堆置,而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至合法的處理機構,均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罪。

㈩核被告陳國昆所為,就「犯罪事實」欄㈠提供土地供不詳姓名他人堆放如附表十二編號5 所示之20公升裝的廢液計4桶(其餘9 桶,依被告陳國昆所述,乃其為被告吳祈吾提煉銀所產生的廢液),以及供被告吳祈吾暫時堆放如附表四至附表五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以化學方法,藉以提煉事業廢棄物內的銀成分,而改變該廢棄物性質,進行中間處理部分,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與廢棄物處理罪。就「犯罪事實」欄㈡提供其位於桃園市○○區○○村00號旁鐵皮屋工廠,與其不知情姊夫位於新北市○○區○○里0 鄰00○0 號,供被告許惠娟堆放如附表七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國昆提供土地供被告吳祈吾、許惠娟暫時堆放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均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國昆此部分犯行,應成立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4 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與處理廢棄物罪,固有未合,然所引法條與本判決論罪法條相同,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因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所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為刑法第215 條之特別規定,故均不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利用不知情之業務助理陳乙瑩,進行網路申報,均為間接正犯。又所謂集合犯乃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及常業犯等,學者或稱此係立法者明文規定之構成要件類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內容:「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該罪在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上字第197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本件原判決以被告於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反覆從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其內涵本即含有多次繼續反覆實施同一社會活動之性質,侵害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處理之管理及監督,所侵害者為單一國家法益,應認包括於單一從事廢棄物清理、處理行為之概念中,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吳祈吾為「犯罪事實」欄㈠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與未領有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之犯行,被告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所為如「犯罪事實」欄㈡所載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犯行,以及被告陳國昆於「犯罪事實」欄㈠至㈡所載先後多次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未領有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未領有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等犯行,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分別自101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5 年1 月間止(被告吳祈吾部分),自104 年初某日起至105 年1 月止(被告陳國昆部分),自104 年1 月21日起至同年6 月2日(被告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部分),在密接之時、地,反覆從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未領有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處理之行為,參照前揭說明,於刑法評價上皆應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基於同一理由,被告葉雲錡、張沛潔所犯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示之申報義務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未處理廢棄物而開具虛偽證明等犯行,以及被告吳祈吾、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分別於「犯罪事實」欄㈠至㈡所示之申報義務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等犯行,亦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之時、地,反覆從事,侵害國家對於廢棄物管理與監督之單一法益,參照前揭說明,應認均僅成立一罪。依被告陳國昆於105 年3 月4 日警詢供稱:「(問:警方提示現場照片供你檢視,該封鎖現場是否為你工廠?現場查扣責付之20公升桶裝廢液數量為何?各為何廢液?)答:是我工廠。20公升桶裝廢液編號1 為廢鹽酸,編號2-5 為廢硫酸,編號6-8 為廢硝酸,編號9 號為氨水,編號10-13 為硫酸」、「(問:承上,該廢液來源各為何?作何用途?)答:編號1-4 是別人所寄放的,是誰我忘記了,編號5-13是我買原料提煉銀後,製程所產生之廢液再用原來之桶子裝」、「(問:警方提示現場照片供你檢視現場查扣責付之1000公升白色貝克桶編號14、15及500 公升圓桶編號16各裝何廢液?來源為何?作何用途?)答:編號14為洗銀後產生之廢酸液,編號15為電解顯影劑及定影劑後之廢鹼液,電解顯影劑及定影劑是我向照相館購買回來的,編號16為洗銀後之廢硝酸液。都是煉銀洗銀所產生之廢液」等語(見保七警卷第216頁至第217 頁)。可知堆置在現場如附表十二編號6 至編號7 所示之廢液,固均為被告陳國昆非法處理事業廢棄物所產生的廢液,惟堆置在現場如附表十二編號5 所示13桶20公升裝的廢液,除其中編號5 至編號13所示的9 桶,亦為被告陳國昆非法處理事業廢棄物所產生的廢液外,其餘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的4 桶廢液,則為被告陳國昆提供土地,供不詳姓名年籍人士所堆置的廢液。雖公訴意旨漏未就被告陳國昆未經許提供,提供所承租的土地,供不詳姓名年籍人士堆置20公升裝的廢液4 桶部分,提起公訴,然此部分與經起訴且論罪科罪科刑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供被告吳祈吾、許惠娟堆置附表四至附表五、附表七所示事業廢棄物,具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附此敘明。被告葉雲錡、張沛潔之間,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未處理廢棄物而開具虛偽證明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已如前述。而被告吳祈吾與陳國昆之間,就「犯罪事實」欄㈠所載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犯行,亦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許惠娟、張憲政雖均非馬上辦公司所設置之專責人員,但其等2 人就被告林玉欽在「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上為不實登載,併上網為不實申報,而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有申報義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罪,以及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罪,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張憲政與林玉欽,就被告許惠娟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將附表七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宏遠公司,而載往他處堆置,而涉犯修正前廢棄物處理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罪,配合駕駛車輛至宏遠公司,形成GPS 軌跡,以規避主管機關稽查,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按,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所列第1 至6 款之罪,係各自獨立之罪名,並非犯某一罪之各種加重條件,且同條第3 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與同條第4 款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其罪名與犯罪態樣互殊,自無包括論以集合犯一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3602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7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葉雲錡、張沛潔以在「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上為不實登載,並依該不實登載內容,上網申報,且製作內容不實的「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有申報義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罪、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以及同法第46條第6 款之未處理廢棄物而開具虛偽證明等3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未處理廢棄物而開具虛偽證明罪處斷。被告吳祈吾以將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裝櫃轉運至大陸地區或載運至被告陳國昆承租的鐵皮屋工廠處理之一行為,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以及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等犯行,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處斷。被告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以將附表七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氣,載運至被告陳國昆處堆置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以及同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等犯行,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罪處斷。被告陳國昆提供其承租而位於桃園市○○區○○村00號旁土地,與其不知情姊夫位於新北市○○區○○里0 鄰00○0 號土地,供貯存與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期間,非法處理被告吳祈吾所交付如附表四至附表五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而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同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處理等犯行,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應認係一行為觸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處斷。被告宏遠公司之受僱人即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均因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自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對被告宏遠公司科以修正前同法第46條之罰金刑。被告銀合歡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吳祈吾,以及馬上辦公司之負責人即張憲政與受僱人即被告林玉欽,均因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自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對被告銀合歡公司、馬上辦公司科以修正前同法第46條之罰金刑。本院審酌被告葉雲錡、吳祈吾、許惠娟、張憲政,均為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為業務的人員,熟知相關法令規範,以及明知廢棄物如未依照相關法令清除與處理,可能危害環境,詎被告葉雲錡、張憲政均為貪圖賺取業務報酬,被告吳祈吾為貪圖可從廢攝影膠片提煉銀成分轉售牟利,被告許惠娟為爭取業務而便宜行事,被告葉雲錡明知宏遠公司實際上並未收受及處理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至附表八所示之事業廢棄物,卻仍指示張沛潔在「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為不實填載,上網為不實申報,並開立內容不實的「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使環保機關對於事業廢棄物的流向,難以正確稽查與管制,進而環境安全造成威脅,被告葉雲錡所為,固不足取;被告吳祈吾、許惠娟、張憲政均明知其等以銀合歡公司、馬上辦公司承攬如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規定清除至宏遠公司,進行處理,卻違反規定,將之裝櫃載運至大陸地區,或載往陳國昆承租的土地堆置或處理,並以駕駛附掛環保署GPS 軌跡追蹤系統的小貨車,至宏遠公司短暫停留,形成GPS 軌跡之方式,規避環保機關的稽查,除造成事業廢棄物的流向,脫離環保機關的管制與稽查外,更存有遭人隨意棄置、處理與任意傾倒,而危害環境衛生的高度風險,被告吳祈吾、許惠娟、張憲政均屬可議;被告張沛潔、林玉欽分別受僱於宏遠公司、馬上辦公司,擔任廢棄物清除、處理申報的專責人員,被告張沛潔明知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至附表八所示之事業廢棄物,未清除至宏遠公司進行處理,卻依被告葉雲錡的指示,上網為不實申報,並配合開具虛偽證明,嚴重戕害環保機關對於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至附表八所示事業廢棄物流向的管制與稽查,被告林玉欽明知附表七所示之事業廢棄物,未清除至宏遠公司,而委由許惠娟接洽他人進行非法處理,仍配合被告張憲政的指示,上網為不實的申報,其等所為,亦均屬可議;被告陳國昆未經許可,提供其承租的桃園市○○區○○村00號旁土地,以及其不知情姊夫位於新北市○○區○○里0 鄰00○0 號的倉庫,供貯存與堆置附表四至附表五、附表七所示之事業廢棄物,以及不詳姓名人士堆置的廢液4 桶,且未領有處理許可證,而自行以化學方法從附表四至附表五所示之事業廢棄物,提煉銀成分,而非法處理事業廢棄物,產生附表十二編號5 至編號7所示之廢液(見保七警卷第216 頁至第217 頁),堆置在其承租的桃園市○○區○○村00號旁土地,除可能影響該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益外,且對環境衛生形成莫大威脅,而值非難。惟念及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陳國昆、張憲政、林玉欽均無任何犯罪經法院判刑之紀錄,被告許惠娟則曾因過失傷害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以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且已先後於95年10月31日、99年12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外,即無其他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此有上開被告等7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7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88頁【葉雲錡】、第89頁【張沛潔】、第91頁【吳祈吾】、第92頁【陳國昆】、第85頁【張憲政】、第86頁【林玉欽】、第82頁至第83頁【許惠娟】),足認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陳國昆、張憲政、林玉欽,均素行良好,被告許惠娟則素行普通,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陳國昆、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堪認均尚具悔意,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就其等所為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使宏遠公司與吳祈吾獲得不法所得,均已自動繳納國庫而扣案,此有本院「贓證物款」收據共2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㈨第141 頁至第143 頁),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陳國昆、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所為的犯罪手段,均屬和平,被告陳國昆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與非法處理廢棄物的行為,危害生態環境,但客觀上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吳祈吾或許惠娟交予被告陳國昆的事業廢棄物,曾遭被告陳國昆轉售牟利,抑或以任意傾倒或其他方式方式,流落在外,而破壞生態之犯罪情節;被告張沛潔、林玉欽均係基於受僱身份,聽從上級指示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參與程度;被告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以虛偽申報方式,違法清除附表七所示事業廢棄物的次數,僅有三次,時間約為半年,犯罪時間與情節,均非嚴重;並斟酌葉雲錡自陳其學歷為高中畢業,案發後已從宏遠公司退休,目前在家養病,經濟來源為國民年金,已婚,小孩均已成年;被告張沛潔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已從宏遠公司離職,現任職於其他公司從事業務助理的工作,每月薪資為23,000元,已婚並育就讀國中的兩個小孩;被告吳祈吾、陳國昆、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均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被告吳祈吾現仍經營銀合歡公司,收入不穩定,已婚,小孩均已成年;被告陳國昆目前並無正職,以打零工維生,每月收入約20,000元,未婚無子;被告許惠娟現則待業中,已離婚,小孩均已成年;被告張憲政現仍經營馬上辦公司,每月收入約為8,000 元,已婚,小孩均已成年;被告林玉欽現受僱於馬上辦公司、每月薪資為25,000元,已婚,小孩均已成年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㈨第137 頁至第138 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宏遠公司、吳祈吾、銀合歡公司、陳國昆、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馬上辦公司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至10項所示之刑。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被告葉雲錡、張憲政分別為圖謀宏遠公司與馬上辦公司的利益,而為本案犯行;被告張沛潔、林玉欽則因擔心工作不保,而聽從上層指示致觸犯刑典,對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並非立於主導地位;被告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所犯本案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時間非長,情節非重;被告宏遠公司與被告吳祈吾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就其等因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所得,主動繳納國庫扣案,亦如前述,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等6 人歷經偵查、審判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上情,認上開被告等6 人所受本案刑之宣告,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斟酌上開被告等6 人參與情節、犯罪支配程度、犯罪時間長短等不同狀況,分別宣告被告葉雲錡、被告吳祈吾均緩刑5 年,許惠娟、張憲政均緩刑4年、被告張沛潔、林玉欽均緩刑3 年,以勵自新。又衡酌被告葉雲錡為宏遠公司的總經理,被告吳祈吾、張憲政分別為銀合歡公司、馬上辦公司的負責人,且均以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為業,卻仍為本案違反廢棄物處理法之犯行,被告許惠娟亦為長期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之人,且本案被告許惠娟使用馬上辦公司名義招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而違法清除附表七所示事業廢棄物,相較於被告張憲政、林玉欽,實處於主導與支配的關鍵地位,凸顯其等4 人法治觀念有待加強,為促使被告葉雲錡、吳祈吾、許惠娟、張憲政等4 人記取教訓,日後知所警惕,以免心存僥倖,本院因而認除上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被告葉雲錡、吳祈吾、許惠娟、張憲政等4 人一定負擔之必要,且斟酌被告葉雲錡違反本案廢棄物處理法犯行,並非圖謀個人私利,且其已從宏遠公司退休,被告許惠娟主張其為爭取業務機會,始為本案犯行,並否認因本案犯罪而有任何犯罪所得,客觀上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許惠娟因此獲得任何不法利益,且被告許惠娟、張憲政違法清除事業廢棄物的次數僅有3 次,相較於被告吳祈吾先後於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時間,違法清除事業廢棄物之情節,顯較輕微之情狀,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分別諭知被告被告葉雲錡、吳祈吾、許惠娟、張憲政各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月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40萬元、10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被告被告葉雲錡、吳祈吾、許惠娟、張憲政若不履行前開負擔,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其等4 人之緩刑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至於被告張沛潔、林玉欽等2 人僅係基於受僱人身份,配合上層指示而為本案犯行,犯罪參與情節,較為輕微,為免課以過重負擔,影響渠等2 人的家庭經濟生活,不利改過自新,故均不再諭知緩刑之負擔。被告陳國昆雖亦無前科,且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已如前述,但被告陳國昆所為提供土地堆置事業廢棄物,以及非法處理事業廢棄物的行為,已影響國家對於生態環境與衛生的維護,被告陳國昆自105 年3 月4 日遭稽查迄至本院於108 年7 月15日辯論終結,已相隔3 年以上,卻仍未將堆置在桃園市○○區○○村00號旁土地與新北市○○區○○里0 鄰00○0 號的事業廢棄物,予以清除至合法的處理機構,而辯稱:因廢棄物遭貼封條,致無法取樣,尋求生產該等事業廢棄物的廠商來負責處理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31頁至第132 頁)。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早於106 年12月19日,以準備要限期被告陳國昆儘速完成清理,避免長期堆置衍生二次污染,而向本院函詢是否有繼續證據保全之需要,經本院於107 年1 月12日函覆表示:已無保全證據之必要等語,此有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6 年12月19日桃環事字第1060115893號函、本院107 年1 月12日中院麟刑嘉105 訴485 字第1070006004號函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㈥第83頁、第86頁),足認被告陳國昆前揭辯稱因遭貼封條,以致無法處理云云,並非事實。況且,堆置在桃園市○○區○○村00號旁土地如附表十二編號5 至編號7 所示之廢液,依被告陳國昆於105 年3 月4 日警詢的供述,除附表十二編號5所示13桶20公升廢液,其中編號1 至編號4 等4 桶廢液,是不詳姓名年籍人士所堆置外,其餘均為其提煉銀所產生的廢液,而附表十二編號6 至編號7 所示1000公升貝克桶與500公升圓桶之廢液,分別為廢酸液、廢硝酸液,以及電解顯影劑與定影劑之廢鹼液,均為其煉銀、洗銀所產生的廢液(見保七警卷第216 頁至第217 頁),堪認足以影響環境衛生的廢棄物,其中有關廢液的部分,絕大部分均與其他廠商無關,而被告陳國昆提供被告許惠娟堆置如附表七所示事業廢棄物部分,被告陳國昆逕可自己或透過被告吳祈吾,向被告許惠娟洽詢生產該等廢棄物的事業單位,根本不存有需取樣始能獲知生產廠商的問題,益見被告陳國昆前揭所辯,不過為其怠於清理相關廢棄物的藉口,而不可採。本院審酌被告陳國昆所為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以及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行,係為賺取被告吳祈吾給付的報酬,而不顧對環境衛生的破壞與影響,被告陳國昆犯後,除未主動將其犯罪所得繳交國庫,以供本院扣案外,亦未付出任何努力,嘗試清除堆置的事業廢棄物,以免產生二次污染,顯心存僥倖,而不宜宣告緩刑。

四、沒收:

㈠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新法相關規定。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間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之數額為之,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一致之見解。

㈢宏遠公司因被告葉雲錡、張沛潔配合被告吳祈吾、許惠娟與宇宣公司承辦人員的要求,上網不實申報與開立虛偽證明,而為宏遠公司賺取的報酬,依宏遠公司提出的「明細分類帳」(見本院卷㈣第51頁至第53頁),被告許惠娟透過馬上辦公司支付的報酬為63,000元(即21,000元×3 次,21,000元中的1,000 元為稅金),被告吳祈吾以銀合歡公司支付予宏遠公司的報酬共733,738 元(計算式=114,602 元+619,136 元),宇宣公司支付的報酬為168,000 元,以上合計964,738 元(計算式=63,000元+733,738 元+168,000 元),乃被告宏遠公司因被告葉雲錡、張沛潔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被告吳祈吾具狀陳報其因本案之犯罪所得為905,155 元(見本院卷㈣第124 頁反面),而卷內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認定被告吳祈吾因本案之犯罪所得超過905,155 元,爰依被告吳祈吾自陳的金額,認定其犯罪所得即905,155 元。而前述宏遠公司犯罪所得964,738 元,以及被告吳祈吾之犯罪所得905,155 元,均已於本院審理期間,由被告宏遠公司、吳祈吾主動繳納而扣案,此有本院「贓證物款」收據共2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㈨第141 頁至第143 頁),因該2 筆款項經核均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所定情形,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被告馬上辦公司因被告張憲政、林玉欽配合被告許惠娟的要求,而為本案犯行,進而收受被告許惠娟所支付每趟16,000元的代價,合計取得48,000元的報酬,此經被告張憲政供稱:「‧‧她(指許惠娟)會付我跑空趟的車資價錢,每趟新臺幣一萬六千元」、「(問:錢是許惠娟交給你們的?)答:是。以趟計算,付給馬上辦公司1 萬6000元」等語(見保七警卷第96頁、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㈠第76頁反面),核與被告許惠娟陳稱:「馬上辦是我付給他拉聯單一天16,000元的跑聯單的費用」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㈠第56頁),足認前述48,000元,乃被告馬上辦公司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因核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依被告陳國昆於105 年3 月25日陳稱:「(問:你於何時開始幫吳祈吾處理廢攝影膠片?來源為何?數量為何?)答:大約在104 年初開始迄今。我不知道。1 個月大約有1500公斤」、「是由吳祈吾交給我處理」、「我一個月幫他處理約1500公斤左右,持續約有12至13個月的期間,處理的過程就是幫吳祈吾將含銀的黑色膠片將銀洗下來,再將銀及膠片一起還給他,每公斤的代工費為新臺幣30元」等語(見保七警卷第229 頁至第230 頁),據此估算被告陳國昆自104 年起至105 年1 月止,提供承租土地供被告吳祈吾堆置事業廢棄物,以及其為被告吳祈吾非法處理事業廢棄物所得報酬為585,000 元(計算式=每月1500公斤×每公斤的代工費用30元×13個月【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1 月止】)。而被告陳國昆於本院105 年7 月20日準備程序期間,供稱:「我讓吳祈吾在我的資源回收場堆置廢棄物,並幫他從廢棄物提煉銀料,吳祈吾每月給我約四萬到五萬元,總共約壹年的時間,這樣下來應該吳祈吾給我六、七十萬」等語(見本院卷

㈢第123 頁反面),則以被告吳祈吾每月給付被告陳國昆4萬元或5 萬元的報酬,予以估算結果,被告陳國昆違反本案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之犯罪所得為520,000 元(計算式=每個月4 萬元×13個月)至650,000 元(計算式=每個月5 萬元×13個月)之間,而與被告陳國昆前揭警詢陳述情節,大致相符,本院採取中間數值即每個月4.5 萬元,估算認定被告陳國昆犯罪所得為585,000 元。因被告陳國昆違反本案廢棄物清理法,而從被告吳祈吾取得的報酬,換算每月為45,000元,與目前一般受僱公司行號所賺取之薪資相當,僅供維持日常的基本生活,而難認暴利,考量被告陳國昆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現在打零工維生,並未覓得正職的工作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38 頁),凸顯被告陳國昆經濟狀況非佳,且清除其供人堆置在桃園市○○區○○村00號旁鐵皮屋工廠與其不知情姊夫蔡金榮位於新北市○○區○○里0 鄰00○0 號的倉庫,尚需籌措資金,委請合格清除或處理廠商清理,如按被告陳國昆之實際犯罪所得,據以宣告沒收與追徵,恐使被告陳國昆無法維持必要之生活條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酌減至15萬元,諭知宣告沒收,併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㈥依被告許惠娟於警詢陳稱:「‧‧講好跑空單是一趟1 萬6千元要支付給馬上辦,宏遠則是出示聯單及妥善證明,每趟費用2 萬元,這2 萬元則是我交給馬上辦公司轉交給宏遠公司」等語(見保七警卷第89頁),核與被告林玉欽陳稱:「(問:承上,貴公司幫許惠娟跑空車有何報酬?)答:跑1次‧‧許惠娟會支付新臺幣16,000元給我們公司」、「但宏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1 次妥善證明文件代價就是新臺幣2 萬元」、「許惠娟會拿2 萬元給我,我再用公司名義匯給宏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語(見保七警卷第113頁至第114 頁),完全相符,並有馬上辦公司匯款予宏遠公司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2 張在卷可證(見保七警卷第83頁),足認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張憲政、林玉欽所為如「犯罪事實」欄㈡之犯行,而由被告許惠娟支付的報酬,分歸由被告馬上辦公司、宏遠公司取得,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張憲政、林玉欽並未因而取得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庸就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張憲政、林玉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部分,諭知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㈦被告許惠娟始終否認因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而有任何犯罪所得,辯稱:「跑這三趟我虧了不少錢,但為了穩固客戶」、「我虧錢。最終就是要自己請牌,現在是把客戶顧好」、「我在本案的三次是賠錢的,沒有賺錢,所以沒有犯罪所得」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5761號偵查卷㈠第57頁反面至第58頁、本院卷㈨第138 頁),而客觀上並無證據資料,足以佐證被告許惠娟為「犯罪事實」欄㈡之犯行,而獲得任何犯罪所得,依法自無庸就被告許惠娟部分,諭知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

㈧再查,本案經查扣如附表九至附表十二所示之物,雖可供被告宏遠公司、銀合歡公司、馬上辦公司、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陳國昆、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違犯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之證據,但因均非違禁物,且該等扣案物品,均不具經濟價值,且無重複提出以供再犯的危險,欠缺刑法上的重要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認: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陳國昆、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尚成立下列犯行,且均與前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

⒈被告吳祈吾就被告陳國昆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尚成立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

⒉被告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就被告陳國昆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成立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等罪嫌。

⒊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就被告吳祈吾、許惠娟、陳國昆非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成立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以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等罪嫌。

⒋被告吳祈吾、陳國昆於煉取廢攝影膠片後,無力處理提煉過後之黑色廢膠片及毫無價值之棕色廢膠片,復於不詳時間,承前揭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與環品公司之楊永章共同基於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將上開包含有霖宏公司之廢攝影膠片交由環品公司之楊永章非法清除、處理。楊永章收受吳祈吾、陳國昆於煉取廢攝影膠片後,無力處理提煉過後之黑色廢膠片及毫無價值之棕色廢膠片,加上其自行向前開產源事業主取得之污泥、廢液等事業廢棄物後,自104 年3 月間起,由楊永章僱用姓名年籍不詳之司機駕駛車牌號碼不詳23噸型之大貨車,將前開以太空包、鐵桶、塑膠桶或貝克桶等容器盛裝之事業廢棄物,載運至黃煜程所承租而址設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457-16地號「金典資源回收場」內傾倒、堆置,而非法貯存於該處。黃煜程再自104 年4月間起,不特日期之夜間時分,駕駛其所有但真實車籍不詳卻虛偽懸掛4173-DG 號車牌及真實車籍不詳且未懸掛車牌,卻於車尾噴上3683-HF 之不實車牌號碼等2 部大貨車(起訴書誤載為「自小貨車」)藉以逃避查緝,並由陳建華、李約翰負責隨車把風、搬運事業廢棄物等方式,將上述違法貯存堆置在黃煜程所經營之前揭「金典資源回收場」內之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陸續載運至臺中市○○區○○○巷0 ○0 號、臺中市○○區○○○巷○○○○○○○000 號旁空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即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高速公路交流道機車道旁筏子溪河畔空地)、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即臺中市南屯區永春路南方約300 公尺臨高鐵高架西側空地)、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段埔子小段602 地號土地(位於臺灣大道6段- 臺12線8.5 公里入口處)等地點任意棄置,而非法處理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因認被告吳祈吾、陳國昆就此部分另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楊永章、黃煜程、陳建華、李約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業經本院於108 年5 月27日審結)。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

㈢訊據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吳祈吾、陳國昆、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固對檢察官起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所有犯行,均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㈨第129 頁)。惟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就被告吳祈吾、許惠娟承攬如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上均載至陳國昆經營的非法工廠,進行堆置與處理乙節,則均辯稱:我們不認識陳國昆,我們只是單純依照被告吳祈吾、許惠娟提供的「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上用印,表示宏遠公司已經收受這些事業廢棄物,並依該三聯單上的記載內容,上網申報,並製作「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寄給銀合歡公司與馬上辦公司,對於被告吳祈吾、許惠娟實際上有無承攬或清除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的事業廢棄物,以及這些事業廢棄物後續交給誰,或怎麼處理,我們完全不知道,也沒有參與等語(見保七警卷第157 頁、第162 頁、本院卷

㈨第132 頁)。被告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就被告陳國昆如何處理附表七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被告許惠娟辯稱:我把附表七所示的一般事業廢棄物,交給陳國昆之後,他後續怎麼做,我不知道,也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33 頁)。被告張憲政、林玉欽則均辯稱:被告許惠娟承攬如附表七所示的事業廢棄物,是清除至哪裡,我們並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33 頁)。被告吳祈吾、陳國昆則均堅詞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與楊永章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而將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經由楊永章僱請不詳姓名之司機,載至黃煜程所承租而址設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457-16地號「金典資源回收場」內堆置,再由黃煜程任意傾倒之犯行,被告吳祈吾辯稱:我完全不認識楊永章,也不認識黃煜程,我承攬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104 年底以前,是直接裝櫃賣到大陸,104 年底,才把這些廢攝影膠片交給陳國昆提煉銀成分後,且陳國昆將提煉銀之後的膠片,再交還給我之後,我也是裝櫃轉賣到大陸地區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33 頁、第131 頁);被告陳國昆則辯稱:我完全不認識楊永章,也不認識黃煜程,被告吳祈吾交給我的一般事業廢棄物,我以化學方法,提煉出銀成分後,將銀與剩餘的膠片,都交給被告吳祈吾,而許惠娟載運過來的一般事業廢棄物,我先堆置在桃園市○○區○○村00號旁鐵皮屋工廠,後來則移到姊夫位於新北市○○區○○里0 鄰00○0 號倉庫堆置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31 頁、第133 頁)。

㈣有關被告吳祈吾另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嫌部分。經查:

⒈被告吳祈吾雖曾將附表四至附表五所示之事業廢棄物,載至被告陳國昆所承租而位於桃園市○○區○○村00號旁鐵皮屋暫時堆置,並委由被告陳國昆在該鐵皮屋進行非法處理,以從廢棄物中提煉銀的成分,並由被告吳祈吾支付相當的報酬。是被告吳祈吾雖徵得被告陳國昆的同意,始載運事業廢棄物至陳國昆承租的上開土地堆置,但被告吳祈吾係以支付報酬的方式,藉以取得被告陳國昆的同意,提供土地讓其堆置所承攬的事業廢棄物,彼此顯屬對向關係,難認是基於共同的犯意聯絡,被告吳祈吾自無由就被告陳國昆提供上開土地,供其堆置事業廢棄物乙事,與被告陳國昆成立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⒉而被告陳國昆除未經許可,提供土地供被告吳祈吾堆置事業廢棄物外,尚提供土地,供不詳姓名年籍人士堆置附表十二編號5 的其中4 桶廢液,以及供被告許惠娟堆置如附表七所示的事業廢棄物。雖然被告許惠娟係經由被告吳祈吾的介紹,始認識被告陳國昆,但客觀上並無證據顯示,被告陳國昆決定是否提供上開土地,供被告許惠娟堆置附表七所示的事業廢棄物,曾與被告吳祈吾商討或謀議,或被告吳祈吾對被告陳國昆決定提供上開土地,供被告許惠娟堆置附表七所示的事業廢棄物,有任何的影響力,遑論被告吳祈吾對被告陳國昆尚曾提供土地供不詳姓名年籍人士堆置廢液4 桶乙事,有所認識或事先知情。此外,公訴人並未舉出,被告吳祈吾就被告陳國昆提供上開土地供不詳人士與被告許惠娟堆置事業廢棄物,有何參與的行為,本院因而無法獲致被告吳祈吾參與被告陳國昆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合理心證,而認被告吳祈吾不成立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⒊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吳祈吾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嫌部分,犯罪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被告吳祈吾就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應與前述論罪科刑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有關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就被告陳國昆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均另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嫌部分。經查:

⒈警方在臺中市○○區○○○巷000 號查獲遭非法傾倒的廢棄物中,固有1 袋以太空包包裝的廢攝影膠片,包裝袋上貼有「霖宏」的字樣,此有警方於105 年2 月22日蒐證照片4 張在卷可憑(見保七警卷卷第25頁至第26頁)。被告許惠娟並曾於105 年2 月25日警詢時,表示:「我於104年4 月8 日清除霖宏科技公司的廢膠片有1150公斤及104年6 月2 日的廢膠片有300 公斤」、「(問:警方提供遭棄置現場樣品編號第101 包太空包內所發現霖宏公司之廢棕片拍攝現場照片及樣品供你指認,該照片及樣品中廢底片,是否為貴公司向『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承攬清運之廢棄物?)答:這照片及樣品是我當初向霖宏公司所清除的樣式及內容物無誤」、「(問:警方偵辦臺中市○○區○○○巷0 ○0 號遭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案,現場發現有『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底片,廢底片上有『霖宏』字樣,該廢底片委託由馬上辦公司清除,也就是你所接洽之事業機構實質也由你本人清除,為何會棄置在現場,請你做說明?)答:我不清楚,因為我把霖宏公司的廢膠片都交給桃園大園區的吳祈吾做處理,他叫我直接找綽號阿坤的男子,將該廢膠片取走,所以我也不清楚最後的流向會在臺中」等語(見保七警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17頁)。然被告陳國昆否認曾將被告許惠娟堆置的事業廢棄物,轉交他人傾倒,而一再供稱:「(問:許惠娟載來的廢膠片哪裡去了?)答:都在林口山上,有六個太空包。棕色的都在山上,沒有其他的了」、「(問:你沒有申請廢棄物的許可文件,現場堆置這麼廢棄物,也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為什麼不交代廢棕片的流向?)答:我跟許小姐買的棕片我都放著,我沒有處理」、「(問:為什麼會跑到臺中來?)答:我不曉得」、「(問:還是吳祈吾找人來帶走?)答:沒有。都一直放著」、「(問:你有無將廢棕片或經過處理完的廢黑色膠片載運或交由他人任意棄置?)答:沒有」、「(問:後來這些膠片為什麼跑來臺中?)答:我不知道,我的都在鐵皮倉庫這邊」、「許惠娟載過來的膠片都沒有流出去」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㈠第190 頁反面至第191 頁、保七警卷第231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㈡第6 頁、本院卷

㈨第131 頁)。

⒉本院於106 年4 月21日會同霖宏公司代表人張枋霖至臺中市○○區○○○巷000 號現場勘驗,由環保機關人員從貼有「霖宏」字樣的包裝袋內,取出其中三片棕片供張枋霖辨認後,表示:經其以電話聯繫,確認現場的棕片,並非霖宏公司廠內所生產製造,但是否為霖宏公司的外包廠商所產出,則需回去查證等語。霖宏公司因而在現場取走三片棕片,返回公司進行查證。被告陳國昆則表示:現場的棕片,應該不是許惠娟交給我的棕片,因為許惠娟交給我的東西,雖然也使用與現場相同的包裝,但不會貼有「霖宏」的字樣等語,此有本院刑事勘驗筆錄1 份與現場拍攝的照片14張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263 頁至第272 頁)。因被告許惠娟於前述105 年2 月25日警詢時,係由警方提供現場照片,供其辨認,因照片的畫面,涉及拍攝角度、範圍與畫質是否清晰的影響,被告許惠娟僅憑照片,能否正確辨認現場遭棄置的廢棄物,即為其向霖宏公司承攬的廢攝影膠片,已非無疑。尤以,依卷附的照片(見保七警卷第25頁至第26頁),顯示警方僅提示貼有「霖宏」字樣的包裝袋外觀,並無任何有關包裝袋內容物之相關照片,被告許惠娟僅憑包裝袋的外觀,衡情應無法正確辨認現場遭棄置而貼有「霖宏」字樣包裝袋內的廢攝影膠片,是否為其向霖宏公司承攬的事業廢棄物。被告許惠娟因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妳是否能分辨現場廢膠片是否係妳向霖宏公司購買的?)答:沒有辦法」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83 頁反面),表明其無法辨認遭非法棄置在臺中市○○區○○○巷000 號的廢攝影膠片,是否為霖宏公司委託其清除或處理的廢棄物,堪認被告許惠娟於前述105年2 月25日警詢時,指認現場貼有「霖宏」字樣的太空包內的廢攝影膠片,即為霖宏公司委託其清除與處理的廢膠片乙情,尚屬輕率且過於武斷的指認。對照被告陳國昆於105 年3 月4 日警詢時陳稱:「(問:警方提示現場照片供你檢視非法遭棄置於臺中市南屯區【應係「西屯區」之誤繕】協和南巷空地內之太空包裝廢棄物為何?與你所收受堆置之太空包裝廢棄物包裝態樣是否一樣?為何會棄置於該址?)答:電子板邊框、裝廢膠片之銀色袋子及裝廢膠片之塑膠袋。是一樣。我不知道」等語(見保七警卷第217 頁),顯示被告陳國昆主觀上亦認為現場(指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南巷3-3 號)遭棄置的廢棄物的外包裝,與其堆置的廢棄物外包裝,外觀幾乎一模一樣,堪認被告許惠娟應係受現場裝放廢攝影膠片的外包裝,與其承攬霖宏公司所交付的廢攝影膠片的外包裝,極為類似,進而指證現場的廢攝影膠片為霖宏公司所交付。因證人即霖宏公司的總務助理陳慧蓁於警詢時,亦無法確認現場遭非法棄置的廢攝影膠片,是否為霖宏公司所產出,而陳稱:「(問:你如何能分辨該廢棄底片是貴公司製程中所生產之廢棄物?)答:因為要看廢底片的料號在回公司查,我無法確定是否為我公司所產出」等語明確(見保七警卷第262 頁),益證被告許惠娟單憑照片中的包裝袋外觀,即指認現場遭非法棄置的廢攝影膠片為霖宏公司所交付,過程實屬輕率,以致錯誤風險甚高。又霖宏公司於前述106 年4 月21日至現場會勘,並取回三片廢攝影膠片,經該公司負責攝影膠片製作部門主管及工程師檢查確認後,以現場遭非法棄置的廢攝影膠片,與該公司與外包商產出攝影膠片的製作規範之特徵有別,而認為現場遭非法棄置的攝影膠片,並非該公司所產出之廢攝影膠片,此有霖宏公司106 年4月25日函1 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㈥第20頁)。由此可證許惠娟前揭於105 年2 月25日警詢中,陳稱臺中市○○區○○○巷000 號遭非法棄置的廢攝影膠片,係由其於104年4 月8 日與104 年6 月2 日,經由吳祈吾之介紹,從霖宏公司清除至陳國昆堆置的事業廢棄物進行處理等語,應與事實不符,堪認被告陳國昆前揭一再供稱被告許惠娟非法清除至其位於桃園市○○區○○村00號旁鐵皮屋的事業廢棄物,事後僅曾將堆置的位置,從上開土地,移至其不知情姊夫蔡金榮位於新北市○○區○○里0 鄰00○0 號的倉庫堆置,而從未曾將之轉賣牟利或進行非法處理等語,應係事實。

⒊準此,被告許惠娟載至被告陳國昆所承租上開土地堆置的事業廢物,既然仍存在,而未曾進行傾倒或任何的處理,被告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自無就此部分,成立非法處理事業廢棄物罪之餘地。至於被告陳國昆曾與被告吳祈吾基於共同的犯意聯絡,而為被告吳祈吾非法處理附表四至附表五所示的事業廢棄物,而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部分,因無證據顯示被告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就該部分(即「犯罪事實」欄㈠部分),有所參與或知情,而無從成立此部分之共同正犯。

⒋是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均另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均犯罪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被告許惠娟、張憲政、林玉欽就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均應與前述論罪科刑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㈥有關公司意旨所指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就被告吳祈吾、許惠娟非法清除事業廢棄物,以及被告陳國昆非法處理事業廢棄物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部分。經查:

⒈被告葉雲錡、張沛潔雖因圖謀被告吳祈吾、許惠娟支付與宏遠公司的報酬,而配合被告吳祈吾、許惠娟在「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填載收受與處理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所示之事業廢棄物,並上網為不實申報,以及配合開立內容不實的妥善處理證明,但其等2 人對被告吳祈吾、許惠娟實際上究竟承攬清除的事業廢棄物若干,以及承攬的事業廢棄物的後續流向,並不清楚,亦無參與。客觀上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吳祈吾、許惠娟就承攬清除如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所示的事業廢棄物,將非法清除大陸地區或至陳國昆所承租土地乙事,曾與被告葉雲錡、張沛潔謀議,或告知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因被告吳祈吾、許惠娟承攬的事業廢棄物,除可能非法清除至其他非法工廠進行處理外,亦可能由生產該廢棄物的事業單位就地堆置、掩埋或焚燒,未必發生非法清除的結果,自難認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就被告吳祈吾、許惠娟事後將承攬的事業廢棄物非法清除至被告陳國昆承租的土地乙事,與被告吳祈吾、許惠娟之間,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因而無從成立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罪。

⒉被告葉雲錡、張沛潔事先既然對被告許惠娟、吳祈吾將承攬如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所示之事業廢棄物,非法清除至被告陳國昆所承租的上開土地乙事,事先並知情,衡情亦不可能知悉,被告吳祈吾將承攬的事業廢棄物,非法清除至被告陳國昆所承租之上開土地後,曾委由被告陳國非法處理,藉以提煉銀的成分,自難認被告葉雲錡、張沛潔之間,就被告吳祈吾、陳國昆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推由被告陳國昆以「犯罪事實」欄㈠所載之方式,非法處理被告吳祈吾所交付的事業廢棄物,有所謀議或參與,被告葉雲錡、張沛潔自均無由構成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等罪。

⒊依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另構成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嫌、同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嫌,均有未合,原均應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被告葉雲錡、張沛潔就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均應與前述論罪科刑之開具虛偽證明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㈦有關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吳祈吾、陳國昆曾將提煉過的黑色廢膠片及毫無價值之棕色廢膠片,以及包含有霖宏公司之廢攝影膠片交由同案被告楊永章非法清除、處理,經楊永章載運至同案被告黃煜程所承租的「金典資源回收場」堆置,而非法貯存於該處,再由黃煜程自104 年4 月間起,夥同陳建華、李約翰將違法貯存堆置在「金典資源回收場」內的事業廢棄物陸續載運至臺中市○○區○○○巷0 ○0 號等地點任意棄置,而非法處理廢棄物,因認被告吳祈吾、陳國昆就此部分,另構成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經查:

⒈有關警方在臺中市○○區○○○巷0 ○0 號,發現有1 袋太空包的包裝袋上貼有「霖宏」的字樣,且太空包內裝有廢攝影膠片,並非被告許惠娟承攬並清除至被告陳國昆所承租上開土地之霖宏公司之廢PET 攝影膠片,業已說明如前,是警方在臺中市○○區○○○巷0 ○0 號查獲貼有「霖宏」字樣的廢攝影膠片,應非被告陳國昆所交付或委由他人非法清除或處理的廢攝影膠片,而與被告吳祈吾或陳國昆毫無關連,其等2 人自均不應就此部分,與黃煜程共負非法清除或處理廢棄物之責。

⒉至於被告吳祈吾委由被告陳國昆提煉銀成分的廢攝影膠片,經被告陳國昆自行以化學方法提煉後,係將提煉完成的銀與提煉後之廢攝影膠片,一同交予被告吳祈吾,提煉銀成分所產生的廢液,則始終堆置在其承租的土地上,從未轉交同案被告楊永章或他人處理一節,業據被告陳國昆供稱:「我一個月幫他處理約1500公斤左右,持續約有12至13個月的期間,處理的過程就是幫吳祈吾將含銀的黑色膠片將銀洗下來,再將銀及膠片一起還給他」、「(問:你幫吳祈吾代工處理的種類有哪些?)答:銀料邊框的下腳料、底片。就這兩樣」、「(問:原來的熔銀的部分剩下的廢料?)答:就堆在我的鐵皮屋裡面」、「(問:廢底片洗完銀剩下的白片呢?)答:還吳祈吾。跟作出來的銀條就還給吳祈吾」、「‧‧我讓吳祈吾在我的資源回收場堆置廢棄物,並幫他從廢棄物提煉銀料,‧‧‧。許惠娟的部分,是我跟她購買,我總共跟她購買三次‧‧‧許惠娟來的時候都是散裝的,我就用太空包裝起來‧‧‧吳祈吾與許惠娟堆置在桃園市○○區○○里○○00號旁鐵皮屋的堆置場,我並沒有交給楊永章,因為我跟他不認識,大部分都還堆在那,但有些資源回收場會來跟我這裡跟我購買」、「我也不認識楊永章及黃煜程,我也沒有把東西交給任何人處理」等語(見保七警卷第230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㈡第6 頁、本院卷㈢第123 頁反面、本院卷㈨第133 頁),核與被告吳祈吾陳稱:「(問:『銀合歡公司』前往產源公司清除載運之廢棄物廢底片都載運至桃園市○○區○○村00鄰00號旁鐵皮屋僱請未領有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清除、處理許可證照之陳國坤非法處理,是否正確?)答:正確」、「(問:陳國昆將銀漿處理後會產生何種廢棄物?做何處理?)答:爐渣。他用太空包裝好堆置在廠內」、「(問:結果這些廢棄物的清除跟處理都載運到陳國昆那邊做?)答:是」、「(問:你跟環品公司的楊永章認識?)答:不認識」、「‧‧實際上相關的廢棄物都直接載送到陳國昆在桃園市大園區的鐵皮屋工廠堆放,但是起訴書犯罪事實五的部分,我並不認識楊永章」、「(問:你交給陳國昆的膠片,陳國昆提煉銀之後,那些膠片怎麼處理?)答:膠片藥水洗了之後就會變成白色透明,就跟寶特瓶一樣,那時候就可以賣錢,我都是賣給大陸人」、「我不認識楊永章及黃煜程,我沒有交付廢棄物給他處理」等語(見保七警卷第185 頁、第187 頁、105 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㈡第356 頁、本院卷㈠第103 頁反面、本院卷㈨第131 頁、第133 頁),大致相符。是依被告陳國昆與吳祈吾所述,被告吳祈吾以銀合歡公司名義承攬之廢攝影膠片,載至被告陳國昆所經營之桃園市○○區○○村00號旁鐵皮屋堆置與處理後,相關的攝影膠片均交還被告吳祈吾轉運至大陸地區販售,並未曾委由楊永章或他人代為清除或處理。尤其,依被告陳國昆、吳祈吾前揭所述,其等2 人均不認識楊永章,衡情亦無從將銀合歡公司承攬的廢攝影膠片委託或轉交楊永章代為處理。

⒊再依同案被告楊永章陳稱:「(問:你跟黃煜程,綽號阿凱之人怎麼認識?)答:我不認識他」、「(問:環品跟吳祈吾的銀合歡公司有往來或簽合約?或是實際的口頭約定跟實際的業務往來?)答:沒有。我也不知道銀合歡」、「(問:是否認識吳祈吾?)答:我不認識」、「(問:黃煜程是否認識?)答:在收押之前也不認識」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2767號卷㈠第376 頁、第394 頁反面、本院卷㈠第108 頁反面至第109 頁),顯示楊永章亦主張其並不認識被告吳祈吾,而核與被告吳祈吾前揭陳述情節吻合,楊永章自無可能受被告吳祈吾之託,代為清除或處理被告吳祈吾所承攬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的事業廢棄物。此外,客觀上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吳祈吾或陳國昆,就以銀合歡公司名義承攬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事業廢棄物,曾委託或轉交楊永章或黃煜程代為清除或處理,足認公訴意旨所稱:被告吳祈吾、陳國昆於煉取廢攝影膠片後,無力處理提煉過後之黑色廢膠片及毫無價值之棕色廢膠片,復於不詳時間,承前揭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與環品公司之楊永章共同基於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將上開包含有霖宏公司之廢攝影膠片交由環品公司之楊永章非法清除、處理。楊永章收受吳祈吾、陳國昆於煉取廢攝影膠片後,無力處理提煉過後之黑色廢膠片及毫無價值之棕色廢膠片,僱用司機駕駛大貨車,載運至黃煜程所承租的「金典資源回收場」內堆置,而非法貯存於該處。黃煜程再自104 年4 月間起,夥同陳建華、李約翰駕駛貨車將違法貯存堆置在前揭「金典資源回收場」內之事業廢棄物陸續載運至臺中市○○區○○○巷0 ○0 號、臺中市○○區○○○巷○○○○○○○000 號旁空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即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高速公路交流道機車道旁筏子溪河畔空地)、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即臺中市南屯區永春路南方約300 公尺臨高鐵高架西側空地)、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段埔子小段602 地號土地(位於臺灣大道6段- 臺12線8.5 公里入口處)等地點任意棄置,而非法處理,而認被告吳祈吾、陳國昆,應就黃煜程以任意傾倒方式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行,與黃煜程、楊永章成立共同正犯之責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頁反面至第21頁反面,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尚屬無憑。

⒋綜上所述,卷內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吳祈吾或陳國昆,曾將附表一至附表五、附表七的全部或一部事業廢棄物,委託或轉交楊永章、黃煜程代為清除或處理,而難認其等2 人,就楊永章或黃煜程以任意傾倒方式,非法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乙事,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原應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吳祈吾、陳國昆就此部分另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後段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犯行,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被告吳祈吾、陳國昆就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應與前述論罪科刑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具有集合犯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第4 款、第6 款、第48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偵查起訴,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106年1月18日修正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106年1月18日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銀合歡實業有限公司101年10月至12月部分┌──┬─────┬─────┬──────┬─────┬─────┬───────┐│編號│事業單位 │清運日期 │實際收受日期│廢棄物內容│重量 │ 備 註 │├──┼─────┼─────┼──────┼─────┼─────┼───────┤│1 │大禧工業股│101.10.08 │101.10.09 │以PET為片 │0.45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15頁。 ││ │ │ │ │(D-2201) │ │ │├──┼─────┼─────┼──────┼─────┼─────┼───────┤│2 │勇軒有限公│101.10.08 │101.10.09 │以PET為片 │1.02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司 │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16頁至第18││ │ │ │ │(D-2201) │ │頁、第39頁至第││ │ │ │ ├─────┼─────┤40頁、第62頁、││ │ │ │ │其他單一非│0.027公噸 │第66頁。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1.10.09 │101.10.09 │以PET為片 │1.4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98公噸│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1.10.09 │101.10.09 │以PET為片 │1.37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101.10.22 │101.10.23 │同上 │0.51公噸 │ ││ │ ├─────┼──────┼─────┼─────┤ ││ │ │101.11.07 │101.11.07 │以PET為片 │0.7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3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1.11.28 │101.11.29 │以PET為片 │0.5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1.12.11 │101.12.11 │以PET為片 │0.81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6公噸│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3 │和鑫照相製│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1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版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19頁、第48││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05公噸 │ │├──┼─────┼─────┼──────┼─────┼─────┼───────┤│4 │全凱數位資│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訊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0頁、第49││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05公噸 │ │├──┼─────┼─────┼──────┼─────┼─────┼───────┤│5 │堃有實業有│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1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限公司 │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1頁、第46││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05公噸 │ │├──┼─────┼─────┼──────┼─────┼─────┼───────┤│6 │新昶印刷股│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1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2頁、第47││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05公噸 │ │├──┼─────┼─────┼──────┼─────┼─────┼───────┤│7 │新太源轉寫│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1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印刷股份有│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限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23頁、第43││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05公噸 │ │├──┼─────┼─────┼──────┼─────┼─────┼───────┤│8 │昆毅彩色製│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1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版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24頁、第44││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05公噸 │ │├──┼─────┼─────┼──────┼─────┼─────┼───────┤│9 │高速雷射分│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1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色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5頁、第45││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05公噸 │ │├──┼─────┼─────┼──────┼─────┼─────┼───────┤│10 │茂浤股份有│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1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限公司 │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6頁、第42││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05公噸 │ │├──┼─────┼─────┼──────┼─────┼─────┼───────┤│11 │彩峰造藝印│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1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像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27頁、第50││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05公噸 │ │├──┼─────┼─────┼──────┼─────┼─────┼───────┤│12 │賀灥企業股│101.10.22 │1201.10.23 │以PET為片 │0.03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8頁、第52││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1公噸 │ │├──┼─────┼─────┼──────┼─────┼─────┼───────┤│13 │卡樂彩色製│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6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版印刷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29頁、第53││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2公噸 │ │├──┼─────┼─────┼──────┼─────┼─────┼───────┤│14 │中原造像股│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4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30頁、第51││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1公噸 │ │├──┼─────┼─────┼──────┼─────┼─────┼───────┤│15 │龍威電子分│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3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色印前事業│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股份有限公│ │ │攝影膠片 │ │㈡第31頁、第54││ │司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1公噸 │ │├──┼─────┼─────┼──────┼─────┼─────┼───────┤│16 │永華印刷股│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3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32頁、第55││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1公噸 │ │├──┼─────┼─────┼──────┼─────┼─────┼───────┤│17 │華德印刷股│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3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33頁、第57││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1公噸 │ │├──┼─────┼─────┼──────┼─────┼─────┼───────┤│18 │東興轉寫印│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3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刷廠股份有│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限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34頁、第56││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1公噸 │ │├──┼─────┼─────┼──────┼─────┼─────┼───────┤│19 │耀暘彩藝印│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2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刷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35頁、第58││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05公噸 │ │├──┼─────┼─────┼──────┼─────┼─────┼───────┤│20 │欣佑彩色製│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3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版印刷股份│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有限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36頁、第60││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1公噸 │ │├──┼─────┼─────┼──────┼─────┼─────┼───────┤│21 │正瀚興業股│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1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37頁、第59││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15公噸 │ │├──┼─────┼─────┼──────┼─────┼─────┼───────┤│22 │山水彩色印│101.10.22 │101.10.23 │以PET為片 │0.03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刷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38頁、第61││ │ │ │ │(D-2201) │ │頁。 ││ │ ├─────┼──────┼─────┼─────┤ ││ │ │101.11.28 │101.11.29 │同上 │0.01公噸 │ │├──┼─────┼─────┼──────┼─────┼─────┼───────┤│23 │勤力彩色製│101.11.28 │101.11.29 │以PET為片 │0.01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版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41頁。 ││ │ │ │ │(D-2201) │ │ │├──┼─────┼─────┼──────┼─────┼─────┼───────┤│24 │金路電子企│101.12.06 │101.12.07 │以PET為片 │0.3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業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63頁。 ││ │ │ │ │(D-2201) │ │ │├──┼─────┼─────┼──────┼─────┼─────┼───────┤│25 │自由時報企│101.12.11 │101.12.11 │以PET為片 │1.1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業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64頁至第65││ │ │ │ │(D-2201) │ │頁。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18136公│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1.12.11 │101.12.11 │以PET為片 │2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附表二:銀合歡實業有限公司102年1月至12月部分┌──┬─────┬─────┬──────┬─────┬─────┬───────┐│編號│事業單位 │清運日期 │實際收受日期│廢棄物內容│重量 │ 備 註 │├──┼─────┼─────┼──────┼─────┼─────┼───────┤│1 │勇軒有限公│102.01.02 │102.01.02 │以PET為片 │0.56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司 │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72頁、第96││ │ │ │ │(D-2201) │ │頁至第97頁、第││ │ │ │ ├─────┼─────┤99頁、第101頁 ││ │ │ │ │其他單一非│0.0023公噸│、第122頁、第1││ │ │ │ │有害廢金屬│ │24頁、第134頁 ││ │ │ │ │或金屬廢料│ │、第136頁、第1││ │ │ │ │混合物 │ │57頁、第159頁 ││ │ │ │ │(D-1399) │ │、第162頁至第1││ │ ├─────┼──────┼─────┼─────┤63頁、第184頁 ││ │ │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1公噸 │至第185頁、第 ││ │ │ │ │基材質的廢│ │187頁至第188 ││ │ │ │ │攝影膠片 │ │頁、第191頁至 ││ │ │ │ │(D-2201) │ │第192頁。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2.01 │102.02.01 │以PET為片 │0.68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3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2.27 │102.02.27 │以PET為片 │0.5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1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3.07 │102.03.07 │以PET為片 │0.53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3.27 │102.03.28 │以PET為片 │0.5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1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4.10 │102.04.10 │以PET為片 │0.53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314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4.24 │102.04.25 │以PET為片 │0.5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1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5.08 │102.05.08 │以PET為片 │0.75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304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5.29 │102.05.30 │以PET為片 │0.5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6.05 │102.06.05 │以PET為片 │0.6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41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7.17 │102.07.18 │以PET為片 │0.5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1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7.18 │102.07.18 │以PET為片 │0.59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41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8.16 │102.08.19 │以PET為片 │0.5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1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8.19 │102.08.19 │以PET為片 │0.71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91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10.01 │102.10.02 │以PET為片 │1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10.02 │102.10.02 │以PET為片 │1.34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574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12.04 │102.12.05 │以PET為片 │1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12.05 │102.12.05 │以PET為片 │1.34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546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2 │大禧工業股│102.01.24 │102.01.24 │以PET為片 │0.764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73頁、第16││ │ │ │ │(D-2201) │ │1頁、第193頁。││ │ ├─────┼──────┼─────┼─────┤ ││ │ │102.07.17 │102.07.18 │同上 │0.602公噸 │ ││ │ ├─────┼──────┼─────┼─────┤ ││ │ │102.12.09 │102.12.10 │同上 │0.601公噸 │ │├──┼─────┼─────┼──────┼─────┼─────┼───────┤│3 │卡樂彩色製│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4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版印刷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74頁、第10││ │ │ │ │(D-2201) │ │6頁、第128頁、││ │ ├─────┼──────┼─────┼─────┤第147頁、第175││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4公噸 │頁。 ││ │ ├─────┼──────┼─────┼─────┤ ││ │ │102.04.24 │102.04.25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2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3公噸 │ │├──┼─────┼─────┼──────┼─────┼─────┼───────┤│4 │錦全彩色製│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8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版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75頁。 ││ │ │ │ │(D-2201) │ │ │├──┼─────┼─────┼──────┼─────┼─────┼───────┤│5 │茂浤股份有│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限公司 │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76頁、第10││ │ │ │ │(D-2201) │ │2頁、第141頁、││ │ ├─────┼──────┼─────┼─────┤第167頁。 ││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6 │龍威電子分│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色印前事業│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股份有限公│ │ │攝影膠片 │ │㈡第77頁、第11││ │司 │ │ │(D-2201) │ │3頁、第126頁、││ │ ├─────┼──────┼─────┼─────┤第149頁、第173││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2公噸 │頁。 ││ │ ├─────┼──────┼─────┼─────┤ ││ │ │102.04.24 │102.04.25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7 │中原造像股│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2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78頁、第11││ │ │ │ │(D-2201) │ │4頁、第125頁、││ │ ├─────┼──────┼─────┼─────┤第150頁、第174││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2公噸 │頁。 ││ │ ├─────┼──────┼─────┼─────┤ ││ │ │102.04.24 │102.04.25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31公噸 │ │├──┼─────┼─────┼──────┼─────┼─────┼───────┤│8 │高速雷射分│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色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79頁、第10││ │ │ │ │(D-2201) │ │3頁、第138頁、││ │ ├─────┼──────┼─────┼─────┤第166頁 ││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9 │勤力彩色製│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版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80頁、第10││ │ │ │ │(D-2201) │ │4頁、第139頁、││ │ ├─────┼──────┼─────┼─────┤第189頁。 ││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12.04 │102.12.05 │同上 │0.01公噸 │ │├──┼─────┼─────┼──────┼─────┼─────┼───────┤│10 │昆毅彩色製│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版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81頁、第10││ │ │ │ │(D-2201) │ │5頁、第140頁、││ │ ├─────┼──────┼─────┼─────┤第164頁。 ││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11 │新太源轉寫│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印刷股份有│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限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82頁、第10││ │ │ │ │(D-2201) │ │7頁、第137頁、││ │ ├─────┼──────┼─────┼─────┤第165頁。 ││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12 │和鑫照相製│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版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83頁、第10││ │ │ │ │(D-2201) │ │8頁、第142頁、││ │ ├─────┼──────┼─────┼─────┤第171頁。 ││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13 │全凱數位資│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 0.0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訊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84頁、第10││ │ │ │ │(D-2201) │ │9頁、第143頁、││ │ ├─────┼──────┼─────┼─────┤第168頁。 ││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14 │堃有實業有│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限公司 │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85頁、第11││ │ │ │ │(D-2201) │ │0頁、第144頁、││ │ ├─────┼──────┼─────┼─────┤第170頁。 ││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15 │新昶印刷股│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86頁、第11││ │ │ │ │(D-2201) │ │1頁、第145頁、││ │ ├─────┼──────┼─────┼─────┤第169頁。 ││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16 │賀灥企業股│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2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87頁、第11││ │ │ │ │(D-2201) │ │2頁、第127頁、││ │ ├─────┼──────┼─────┼─────┤第148頁、第176││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2公噸 │頁。 ││ │ ├─────┼──────┼─────┼─────┤ ││ │ │102.04.24 │102.04.25 │同上 │0.005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05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17 │欣佑彩色製│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2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版印刷股份│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有限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88頁、第12││ │ │ │ │(D-2201) │ │0頁、第131頁、││ │ ├─────┼──────┼─────┼─────┤第155頁、第182││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1公噸 │頁。 ││ │ ├─────┼──────┼─────┼─────┤ ││ │ │102.04.24 │102.04.25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18 │耀暘彩藝印│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1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刷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89頁、第11││ │ │ │ │(D-2201) │ │8頁、第153頁、││ │ ├─────┼──────┼─────┼─────┤第179頁。 ││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2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2公噸 │ │├──┼─────┼─────┼──────┼─────┼─────┼───────┤│19 │彩峰造藝印│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像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90頁、第11││ │ │ │ │(D-2201) │ │5頁、第146頁、││ │ ├─────┼──────┼─────┼─────┤第172頁。 ││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20 │華德印刷股│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2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91頁、第11││ │ │ │ │(D-2201) │ │6頁、第129頁、││ │ ├─────┼──────┼─────┼─────┤第151頁、第177││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2公噸 │頁。 ││ │ ├─────┼──────┼─────┼─────┤ ││ │ │102.04.24 │102.04.25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21 │東興轉寫印│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2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刷廠股份有│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限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92頁、第11││ │ │ │ │(D-2201) │ │7頁、第130頁、││ │ ├─────┼──────┼─────┼─────┤第152頁、第178││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2公噸 │頁。 ││ │ ├─────┼──────┼─────┼─────┤ ││ │ │102.04.24 │102.04.25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22 │永華印刷股│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2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93頁。 ││ │ │ │ │(D-2201) │ │ │├──┼─────┼─────┼──────┼─────┼─────┼───────┤│23 │山水彩色印│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2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刷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94頁、第12││ │ │ │ │(D-2201) │ │1頁、第133頁、││ │ ├─────┼──────┼─────┼─────┤第156頁、第181││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2公噸 │頁。 ││ │ ├─────┼──────┼─────┼─────┤ ││ │ │102.04.24 │102.04.25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1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25公噸 │ │├──┼─────┼─────┼──────┼─────┼─────┼───────┤│24 │正瀚興業股│102.01.30 │102.01.31 │以PET為片 │0.0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95頁、第11││ │ │ │ │(D-2201) │ │9頁、第132頁、││ │ ├─────┼──────┼─────┼─────┤第154頁、第183││ │ │102.03.27 │102.03.28 │同上 │0.01公噸 │頁。 ││ │ ├─────┼──────┼─────┼─────┤ ││ │ │102.04.24 │102.04.25 │同上 │0.005公噸 │ ││ │ ├─────┼──────┼─────┼─────┤ ││ │ │102.05.29 │102.05.30 │同上 │0.005公噸 │ ││ │ ├─────┼──────┼─────┼─────┤ ││ │ │102.08.16 │102.08.19 │同上 │0.015公噸 │ │├──┼─────┼─────┼──────┼─────┼─────┼───────┤│25 │自由時報企│102.02.01 │102.02.01 │以PET為片 │1.08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業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98頁、第10││ │ │ │ │(D-2201) │ │0頁、第123頁、││ │ │ │ ├─────┼─────┤第135頁、第158││ │ │ │ │其他單一非│0.00619公 │頁、第160頁、 ││ │ │ │ │有害廢金屬│噸 │第180頁、第186││ │ │ │ │或金屬廢料│ │頁、第190頁。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3.07 │102.03.07 │以PET為片 │0.42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4.10 │102.04.10 │以PET為片 │0.48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186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5.08 │102.05.08 │以PET為片 │0.48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55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6.05 │102.06.05 │以PET為片 │0.54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005公│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7.18 │102.07.18 │以PET為片 │0.48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395公│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08.19 │102.08.19 │以PET為片 │0.54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535公│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10.02 │102.10.02 │以PET為片 │0.97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4145公│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2.12.05 │102.12.05 │以PET為片 │1.03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456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附表三:銀合歡實業有限公司103年1月至12月部分┌──┬─────┬─────┬──────┬─────┬─────┬───────┐│編號│事業單位 │清運日期 │實際收受日期│廢棄物內容│重量 │ 備 註 │├──┼─────┼─────┼──────┼─────┼─────┼───────┤│1 │自由時報企│103.02.07 │103.02.07 │以PET為片 │1.13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業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195頁、第1││ │ │ │ │(D-2201) │ │99頁、第204頁 ││ │ │ │ ├─────┼─────┤、第211頁、第 ││ │ │ │ │其他單一非│0.005195公│215頁、第220頁││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04.10 │103.04.10 │以PET為片 │0.9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4185公│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06.11 │103.06.11 │以PET為片 │0.99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405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08.07 │103.08.07 │以PET為片 │0.96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3865公│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10.08 │103.10.08 │以PET為片 │0.9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376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12.03 │103.12.03 │以PET為片 │0.87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364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2 │勇軒有限公│103.02.06 │103.02.07 │以PET為片 │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司 │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196頁、第 ││ │ │ │ │(D-2201) │ │197頁、第200頁││ │ │ │ ├─────┼─────┤至第201頁、第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209頁至第210頁││ │ │ │ │有害廢金屬│ │、第213頁至第 ││ │ │ │ │或金屬廢料│ │214頁、第217頁││ │ │ │ │混合物 │ │至第218頁、第 ││ │ │ │ │(D-1399) │ │222頁至第223頁││ │ ├─────┼──────┼─────┼─────┤。 ││ │ │103.02.07 │103.02.07 │以PET為片 │1.23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498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04.09 │103.04.10 │以PET為片 │0.6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04.10 │103.04.10 │以PET為片 │1.28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514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06.10 │103.06.11 │以PET為片 │0.6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06.11 │103.06.11 │以PET為片 │1.35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541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08.06 │103.08.07 │以PET為片 │0.6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08.07 │103.08.07 │以PET為片 │1.15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459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10.07 │103.10.08 │以PET為片 │0.6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10.08 │103.10.08 │以PET為片 │1.19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479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12.02 │103.12.03 │以PET為片 │0.5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3.12.03 │103.12.03 │以PET為片 │1.19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4755公│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3 │大禧工業股│103.02.26 │103.02.26 │以PET為片 │0.798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198頁、第 ││ │ │ │ │(D-2201) │ │212頁、第216頁││ │ ├─────┼──────┼─────┼─────┤。 ││ │ │103.08.06 │103.08.07 │同上 │0.556公噸 │ ││ │ ├─────┼──────┼─────┼─────┤ ││ │ │103.10.07 │103.10.08 │同上 │0.561公噸 │ │├──┼─────┼─────┼──────┼─────┼─────┼───────┤│4 │華德印刷股│103.06.10 │103.06.11 │以PET為片 │0.04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02頁。 ││ │ │ │ │(D-2201) │ │ │├──┼─────┼─────┼──────┼─────┼─────┼───────┤│5 │東興轉寫印│103.06.10 │103.06.11 │以PET為片 │0.04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刷廠股份有│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限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203頁。 ││ │ │ │ │(D-2201) │ │ │├──┼─────┼─────┼──────┼─────┼─────┼───────┤│6 │正瀚興業股│103.06.10 │103.06.11 │以PET為片 │0.04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05頁。 ││ │ │ │ │(D-2201) │ │ │├──┼─────┼─────┼──────┼─────┼─────┼───────┤│7 │耀暘彩藝印│103.06.10 │103.06.11 │以PET為片 │0.04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刷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206頁。 ││ │ │ │ │(D-2201) │ │ │├──┼─────┼─────┼──────┼─────┼─────┼───────┤│8 │山水彩色印│103.06.10 │103.06.11 │以PET為片 │0.04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刷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207頁。 ││ │ │ │ │(D-2201) │ │ │├──┼─────┼─────┼──────┼─────┼─────┼───────┤│9 │欣佑彩色製│103.06.10 │103.06.11 │以PET為片 │0.04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版印刷股份│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有限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208頁。 ││ │ │ │ │(D-2201) │ │ │├──┼─────┼─────┼──────┼─────┼─────┼───────┤│10 │欣美彩色印│103.12.02 │103.12.03 │以PET為片 │0.4475公噸│見105年度偵字 ││ │刷廠 │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19頁。 ││ │ │ │ │(D-2201) │ │ │├──┼─────┼─────┼──────┼─────┼─────┼───────┤│11 │利汎科技股│103.12.02 │103.12.03 │以PET為片 │0.498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21頁。 ││ │ │ │ │(D-2201) │ │ │└──┴─────┴─────┴──────┴─────┴─────┴───────┘附表四:銀合歡實業有限公司104年1月至12月部分┌──┬─────┬─────┬──────┬─────┬─────┬───────┐│編號│事業單位 │清運日期 │實際收受日期│廢棄物內容│重量 │ 備 註 │├──┼─────┼─────┼──────┼─────┼─────┼───────┤│1 │神加電子 │104.02.04 │104.02.05 │以PET為片 │0.049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限公司 │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25頁。 ││ │ │ │ │(D-2201) │ │ │├──┼─────┼─────┼──────┼─────┼─────┼───────┤│2 │自由時報企│104.02.05 │104.02.05 │以PET為片 │0.96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業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226頁、第2││ │ │ │ │(D-2201) │ │29頁、第232頁 ││ │ │ │ ├─────┼─────┤、第236頁、第 ││ │ │ │ │其他單一非│0.00391公 │238頁。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4.04.09 │104.04.09 │以PET為片 │0.81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3786公│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4.06.09 │104.06.09 │以PET為片 │0.9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348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4.08.05 │104.08.05 │以PET為片 │0.9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338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4.10.08 │104.10.08 │以PET為片 │0.81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3341公│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3 │勇軒有限公│104.02.04 │104.02.05 │以PET為片 │0.4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司 │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27頁至第 ││ │ │ │ │(D-2201) │ │228頁、第230頁││ │ │ │ ├─────┼─────┤至第231頁、第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233頁至第234頁││ │ │ │ │有害廢金屬│ │、第237頁、第 ││ │ │ │ │或金屬廢料│ │240頁。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4.02.05 │104.02.05 │以PET為片 │1.2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497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4.04.08 │104.04.09 │以PET為片 │0.4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4.04.09 │104.04.09 │以PET為片 │0.98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3941公│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4.06.08 │104.06.09 │以PET為片 │0.27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2公噸 │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4.06.09 │104.06.09 │以PET為片 │1.2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479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4.08.05 │104.08.05 │以PET為片 │1.15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462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 ├─────┼──────┼─────┼─────┤ ││ │ │104.10.06 │104.10.06 │以PET為片 │1.18公噸 │ ││ │ │ │ │基材質的廢│ │ ││ │ │ │ │攝影膠片 │ │ ││ │ │ │ │(D-2201)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42公噸│ ││ │ │ │ │有害廢金屬│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4 │新太源轉寫│104.08.04 │104.08.05 │以PET為片 │0.0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印刷股份有│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限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235頁。 ││ │ │ │ │(D-2201) │ │ │├──┼─────┼─────┼──────┼─────┼─────┼───────┤│5 │利汎科技股│104.10.05 │104.10.06 │以PET為片 │0.38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39頁。 ││ │ │ │ │(D-2201) │ │ │└──┴─────┴─────┴──────┴─────┴─────┴───────┘附表五:銀合歡實業有限公司105年1月至12月部分┌──┬─────┬─────┬──────┬─────┬─────┬───────┐│編號│事業單位 │清運日期 │實際收受日期│廢棄物內容│重量 │ 備 註 │├──┼─────┼─────┼──────┼─────┼─────┼───────┤│1 │自由時報企│105.01.12 │105.01.12 │以PET為片 │0.73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業股份有限│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242頁。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4615公│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2 │勇軒有限公│105.01.12 │105.01.12 │以PET為片 │1.68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司 │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43頁。 ││ │ │ │ │(D-2201) │ │ ││ │ │ │ ├─────┼─────┤ ││ │ │ │ │其他單一非│0.00452公 │ ││ │ │ │ │有害廢金屬│噸 │ ││ │ │ │ │或金屬廢料│ │ ││ │ │ │ │混合物 │ │ ││ │ │ │ │(D-1399)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六:
┌──┬─────┬─────┬────────┬────────┬────────┐
│編號│委託單位  │簽約日期  │廢棄物名稱及代碼│約定清除之處理廠│ 備註           │
├──┼─────┼─────┼────────┼────────┼────────┤
│1   │霖宏科技股│103.10.01 │以PET 為片基材質│運交合法處理廠進│見105 年度偵字第│
│    │份有限公司│          │的廢攝影膠片(D │行妥善處理      │5761號偵查卷㈠第│
│    │          │          │-2201 )        │                │35頁反面至第37頁│
├──┼─────┼─────┼────────┼────────┼────────┤
│2   │瀚宇博德股│104.01.01 │以PET 為片基材質│位於臺南市柳營區│見105 年度偵字第│
│    │份有限公司│          │的廢攝影膠片(D │大農里工一路26號│5761號偵查卷㈠第│
│    │          │          │-2201 )        │                │38頁反面至第42頁│
│    │          │          ├────────┤                │反面            │
│    │          │          │電解銀          │                │                │
├──┼─────┼─────┼────────┼────────┼────────┤
│3   │峻新電腦股│103.10.01 │以PET 為片基材質│運交合法處理廠進│見本院卷㈨第181 │
│    │份有限公司│          │的廢攝影膠片(D │行妥善處理      │頁至第185頁     │
│    │          │          │-2201 )        │                │                │
├──┼─────┼─────┼────────┼────────┼────────┤
│4   │金協昌科技│103.10.01 │以PET 為片基材質│運交合法處理廠進│見105 年度偵字第│
│    │股份有限公│          │的廢攝影膠片(D │行妥善處理      │5761號偵查卷㈠第│
│    │司        │          │-2201 )        │                │48頁至第49頁反面│
├──┼─────┼─────┼────────┼────────┼────────┤
│5   │台光電子材│104.02.01 │溴化銀(D -1399 │位於臺南市柳營區│見105 年度偵字第│
│    │料股份有限│          │)              │大農里工一路26號│5761號偵查卷㈠第│
│    │公司      │          │                │的「宏遠環保科技│51頁至第53頁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附表七:馬上辦環保服務有限公司104年1月至6月部分
┌──┬─────┬─────┬──────┬─────┬─────┬───────┐
│編號│事業單位  │清運日期  │實際收受日期│廢棄物內容│重量      │    備    註  │
├──┼─────┼─────┼──────┼─────┼─────┼───────┤
│1   │霖宏科技股│104.04.08 │104.04.08   │以PET為片 │1.1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            │攝影膠片  │          │㈡第5頁、第8頁│
│    │          │          │            │(D-2201)  │          │。            │
│    │          ├─────┼──────┼─────┼─────┤              │
│    │          │104.06.02 │104.06.02   │同上      │0.3公噸   │              │
│    │          │          │            │          │          │              │
├──┼─────┼─────┼──────┼─────┼─────┼───────┤
│2   │瀚宇博德股│104.01.20 │104.01.21   │以PET為片 │1.53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            │攝影膠片  │          │㈡第4頁、第7頁│
│    │          │          │            │(D-2201)  │          │、第11頁。    │
│    │          ├─────┼──────┼─────┼─────┤              │
│    │          │104.04.08 │104.04.08   │同上      │0.536公噸 │              │
│    │          │          │            │          │          │              │
│    │          ├─────┼──────┼─────┼─────┤              │
│    │          │104.06.01 │104.06.02   │同上      │0.636公噸 │              │
│    │          │          │            │          │          │              │
├──┼─────┼─────┼──────┼─────┼─────┼───────┤
│3   │峻新電腦股│104.01.20 │104.01.21   │以PET為片 │0.31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            │攝影膠片  │          │㈡第3頁、第6頁│
│    │          │          │            │(D-2201)  │          │、第9頁。     │
│    │          ├─────┼──────┼─────┼─────┤              │
│    │          │104.04.08 │104.04.08   │同上      │0.3公噸   │              │
│    │          │          │            │          │          │              │
│    │          ├─────┼──────┼─────┼─────┤              │
│    │          │104.06.01 │104.06.02   │同上      │0.37公噸  │              │
│    │          │          │            │          │          │              │
├──┼─────┼─────┼──────┼─────┼─────┼───────┤
│4   │金協昌科技│104.01.20 │104.01.21   │以PET為片 │0.05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    │股份有限公│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2頁。     │
│    │          │          │            │(D-2201)  │          │              │
├──┼─────┼─────┼──────┼─────┼─────┼───────┤
│5   │台光電子材│104.06.02 │104.06.02   │溴化銀(D-│0.0052公噸│見105年度偵字 │
│    │料股份有限│          │            │1399)    │          │第5761號偵查卷│
│    │公司      │          │            │          │          │㈡第10頁。    │
└──┴─────┴─────┴──────┴─────┴─────┴───────┘
附表八:宇宣實業有限公司103年至104年12月部分
┌──┬─────┬─────┬──────┬─────┬─────┬───────┐
│編號│事業單位  │清運日期  │實際收受日期│廢棄物內容│重量      │   備    註   │
├──┼─────┼─────┼──────┼─────┼─────┼───────┤
│1   │台豐印刷電│103.03.27 │103.03.28   │以PET為片 │0.6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    │路工業股份│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有限公司  │          │            │攝影膠片  │          │㈡第246頁至第 │
│    │          │          │            │(D-2201)  │          │247頁、第250頁│
│    │          ├─────┼──────┼─────┼─────┤至第251頁、第 │
│    │          │103.03.27 │103.03.28   │同上      │0.6公噸   │254頁至第255頁│
│    │          ├─────┼──────┼─────┼─────┤、第258頁至第 │
│    │          │103.06.17 │103.06.18   │同上      │0.5公噸   │259頁、第263頁│
│    │          ├─────┼──────┼─────┼─────┤至第264頁、第 │
│    │          │103.06.17 │103.06.18   │同上      │0.5公噸   │267頁至第268頁│
│    │          ├─────┼──────┼─────┼─────┤、第271頁至第 │
│    │          │103.08.22 │103.08.25   │同上      │0.65公噸  │272頁、第275頁│
│    │          ├─────┼──────┼─────┼─────┤至第276頁。   │
│    │          │103.08.22 │103.08.25   │同上      │0.65公噸  │              │
│    │          ├─────┼──────┼─────┼─────┤              │
│    │          │103.11.13 │103.11.14   │同上      │0.6公噸   │              │
│    │          ├─────┼──────┼─────┼─────┤              │
│    │          │103.11.13 │103.11.14   │同上      │0.6公噸   │              │
│    │          ├─────┼──────┼─────┼─────┤              │
│    │          │104.02.12 │104.02.13   │同上      │0.492公噸 │              │
│    │          ├─────┼──────┼─────┼─────┤              │
│    │          │104.02.12 │104.02.12   │同上      │0.586公噸 │              │
│    │          ├─────┼──────┼─────┼─────┤              │
│    │          │104.05.13 │104.05.14   │同上      │0.6公噸   │              │
│    │          ├─────┼──────┼─────┼─────┤              │
│    │          │104.05.13 │104.05.14   │同上      │0.56公噸  │              │
│    │          ├─────┼──────┼─────┼─────┤              │
│    │          │104.08.05 │104.08.06   │同上      │0.75公噸  │              │
│    │          ├─────┼──────┼─────┼─────┤              │
│    │          │104.08.05 │104.08.06   │同上      │0.66公噸  │              │
│    │          ├─────┼──────┼─────┼─────┤              │
│    │          │104.12.30 │104.12.31   │同上      │0.5公噸   │              │
│    │          ├─────┼──────┼─────┼─────┤              │
│    │          │104.12.30 │104.12.31   │同上      │0.5公噸   │              │
├──┼─────┼─────┼──────┼─────┼─────┼───────┤
│2   │競國實業股│103.03.27 │103.03.28   │以PET為片 │0.009公噸 │見105年度偵字 │
│    │份有限公司│          │            │基材質的廢│          │第5761號偵查卷│
│    │          │          │            │攝影膠片  │          │㈡第248頁至第 │
│    │          │          │            │(D-2201)  │          │249頁、第252頁│
│    │          ├─────┼──────┼─────┼─────┤至第253頁、第 │
│    │          │103.03.27 │103.03.28   │同上      │0.75公噸  │256頁至第257頁│
│    │          ├─────┼──────┼─────┼─────┤、第260頁至第 │
│    │          │103.06.17 │103.06.18   │同上      │0.009公噸 │261頁、第265頁│
│    │          ├─────┼──────┼─────┼─────┤至第266頁、第 │
│    │          │103.06.17 │103.06.18   │同上      │0.71公噸  │269頁至第270頁│
│    │          ├─────┼──────┼─────┼─────┤、第273頁至第 │
│    │          │103.08.22 │103.08.25   │同上      │0.008公噸 │274頁、第277頁│
│    │          ├─────┼──────┼─────┼─────┤至第278頁。   │
│    │          │103.08.22 │103.08.25   │同上      │0.64公噸  │              │
│    │          ├─────┼──────┼─────┼─────┤              │
│    │          │103.11.13 │103.11.14   │同上      │0.008公噸 │              │
│    │          ├─────┼──────┼─────┼─────┤              │
│    │          │103.11.13 │103.11.14   │同上      │0.75公噸  │              │
│    │          ├─────┼──────┼─────┼─────┤              │
│    │          │104.02.12 │104.02.13   │同上      │0.012公噸 │              │
│    │          ├─────┼──────┼─────┼─────┤              │
│    │          │104.02.12 │104.02.13   │同上      │0.85公噸  │              │
│    │          ├─────┼──────┼─────┼─────┤              │
│    │          │104.05.13 │104.05.14   │同上      │0.015公噸 │              │
│    │          ├─────┼──────┼─────┼─────┤              │
│    │          │104.05.13 │104.05.14   │同上      │0.82公噸  │              │
│    │          ├─────┼──────┼─────┼─────┤              │
│    │          │104.08.05 │104.08.06   │同上      │0.012公噸 │              │
│    │          ├─────┼──────┼─────┼─────┤              │
│    │          │104.08.05 │104.08.06   │同上      │0.575公噸 │              │
│    │          ├─────┼──────┼─────┼─────┤              │
│    │          │104.12.30 │104.12.31   │同上      │0.011公噸 │              │
│    │          ├─────┼──────┼─────┼─────┤              │
│    │          │104.12.30 │104.12.31   │同上      │0.67公噸  │              │
└──┴─────┴─────┴──────┴─────┴─────┴───────┘
附表九: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 1  │宏遠公司-收料驗收單 │1 本│105 年3 月4 日,│
    ├──┼──────────┼──┤在臺南市柳營區大│
    │ 2  │宏遠公司-生產流程表 │1 本│農里工一路26號「│
    ├──┼──────────┼──┤宏遠環保科技股份│
    │ 3  │宏遠公司-月營運記錄 │1 本│有限公司」扣得(│
    ├──┼──────────┼──┤見保七警卷第303 │
    │ 4  │宏遠公司-匯款記錄   │1 本│頁)。          │
    ├──┼──────────┼──┤                │
    │ 5  │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書│1 本│                │
    ├──┼──────────┼──┤                │
    │ 6  │宏遠公司- 監視錄影畫│1 片│                │
    │    │面光碟              │    │                │
    └──┴──────────┴──┴────────┘
附表十: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 1  │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合│1 冊│105 年3 月4 日,│
    │    │作契約書            │    │在吳祈吾位於臺北│
    ├──┼──────────┼──┤市中正區廈門街99│
    │ 2  │地磅單              │1 冊│巷28號住處扣得(│
    ├──┼──────────┼──┤見保七警卷第307 │
    │ 3  │銀合歡實業有限公司「│1 冊│頁)。          │
    │    │商品進銷存明細表」  │    │                │
    ├──┼──────────┼──┤                │
    │ 4  │銀合歡實業有限公司「│1 冊│                │
    │    │期末存貨明細帳」    │    │                │
    ├──┼──────────┼──┤                │
    │ 5  │銀合歡實業有限公司「│1 冊│                │
    │    │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合│    │                │
    │    │約書」              │    │                │
    ├──┼──────────┼──┤                │
    │ 6  │客戶名冊            │1 冊│                │
    │    │                    │    │                │
    └──┴──────────┴──┴────────┘
附表十一: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 1  │車輛借據(6T-4796 )│1 張│105 年2 月25日,│
    │    │                    │    │在張憲政位於新北│
    ├──┼──────────┼──┤市新莊區新樹路12│
    │ 2  │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1 件│-14 號住處扣得(│
    │    │理管制遞送三聯單    │    │見保七警卷第297 │
    ├──┼──────────┼──┤頁)。          │
    │ 3  │合約書(台光電子、宏│6 件│                │
    │    │遠環保公司、霖宏科技│    │                │
    │    │公司、峻新電腦公司、│    │                │
    │    │金協昌公司、瀚宇博德│    │                │
    │    │等6家公司)         │    │                │
    └──┴──────────┴──┴────────┘
附表十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 1  │陳國昆進貨手抄明細單│1 本│105 年3 月4 日,│
    ├──┼──────────┼──┤在桃園市大園區沙│
    │ 2  │地磅記錄單          │1 本│崙里30號旁鐵皮屋│
    ├──┼──────────┼──┤扣得(見保七警卷│
    │ 3  │進貨筆記本          │1 本│第326 頁)。其中│
    ├──┼──────────┼──┤附表十二編號5 至│
    │ 4  │手抄鍊銀製程表      │1 張│編號7 所示之廢液│
    ├──┼──────────┼──┤,則責付陳國昆保│
    │ 5  │廢液20公升          │13桶│管(見保七警卷第│
    ├──┼──────────┼──┤328頁至第329頁)│
    │ 6  │廢液1000公升貝克桶  │2 桶│                │
    ├──┼──────────┼──┤                │
    │ 7  │廢液500 公升圓桶    │1 桶│                │
    ├──┼──────────┼──┼────────┤
    │ 8  │太空包裝廢膠片      │6 包│105 年3 月4 日,│
    │    │                    │    │在新北市林口區頂│
    │    │                    │    │福里8 鄰64之1 號│
    │    │                    │    │扣得,並責付陳國│
    │    │                    │    │昆保管(見保七警│
    │    │                    │    │卷第320 頁至第  │
    │    │                    │    │322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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