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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5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湯有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5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秋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秋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秋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被告(或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亦著有98年台抗字第697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周秋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聲字第3656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4頁)。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5日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9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附表編號2.部分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均於104年3月30日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04年3月23日以104年度豐交簡字第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104年4月20日確定;附表編號

4.及5.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04年4月22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附表編號5.部分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均於104年5月11日確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4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8.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04年8月5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4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04年8月31日確定;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0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附表編號9.至12.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04年12月3日以104年度重訴字第760號、104年度易字第12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5年6月、1年,附表編號11.部分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並均於105年1月4日確定;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附表編號13.至18.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05年4月11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71、38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2月、8月(3次)、5月、4月,附表編號17.及18.部分,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13.至16.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附表編號17.及18.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均於105年5月9日確定;附表編號19.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05年5月5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而於105年6月4日確定;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20.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05年9月26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5年10月24日確定,亦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判決書各1份附於執行卷可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34頁)。受刑人亦於105年11月30日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並簽名之臺中地檢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於執行卷可稽。是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5.、17.及18.所示案件原雖均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

4.、6.至16.、19.及20.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宣告併科罰金刑部分,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12.至20.所示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而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亦附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罪致│
│                │                │                │交通危險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103年10月20日   │103年10月20日   │103年10月20日起 │
│                │                │                │至同年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偵│
│                │偵字第2639號    │偵字第2639號    │緝字第69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豐交簡字 │
│事實審│        │96號            │96號            │第193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3月5日     │104年3月5日     │104年3月23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豐交簡字 │
│      │        │96號            │96號            │第193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3月30日    │104年3月30日    │104年4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605號(編號1. │
│                │至1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9號裁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6年4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9月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月1日     │104年1月1日     │103年11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偵│
│                │偵字第220、438號│偵字第220、438號│字第5110號等    │
│                │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審│        │253號           │253號           │1433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4月22日    │104年4月22日    │104年8月5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
│      │        │253號           │253號           │1433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5月11日    │104年5月11日    │104年8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605號(編號1. │
│                │至1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9號裁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6年4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1月28日   │103年12月24日   │103年12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偵│
│                │字第5110號等    │字第5110號等    │字第22647號等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 年度重訴字第│
│事實審│        │1433號          │1433號          │760號、104年度易│
│      │        │                │                │字第1254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8月5日     │104年8月5日     │104年12月3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 年度重訴字第│
│      │        │1433號          │1433號          │760號、104年度易│
│      │        │                │                │字第1254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105年1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605號(編號1. │
│                │至1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9號裁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6年4月)                                   │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傷害            │
│                │                │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1年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6 │                │
│                │                │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2月20日   │103年12月初某不 │104年1月1日     │
│                │                │詳時間起至104年1│                │
│                │                │月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偵│
│                │字第22647等     │字第22647等     │字第22647等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重訴字第│104 年度重訴字第│104 年度重訴字第│
│事實審│        │760號、104年度易│760號、104年度易│760號、104年度易│
│      │        │字第1254號      │字第1254號      │字第1254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12月3日    │104年12月3日    │104年12月3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重訴字第│104 年度重訴字第│104 年度重訴字第│
│      │        │760號、104年度易│760號、104年度易│760號、104年度易│
│      │        │字第1254號      │字第1254號      │字第1254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1月4日     │105年1月4日     │105年1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605號(編號1. │
│                │至1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9號裁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6年4月)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2月15日   │103年11月2日    │103年12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字第5309號等    │字第5309號等    │字第5309號等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審│        │371、383號      │371、383號      │371、383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5年4月11日    │105年4月11日    │105年4月11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      │        │371、383號      │371、383號      │371、383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5年5月9日     │105年5月9日     │105年5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605號(編號1. │
│                │至1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9號裁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6年4月)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竊盜            │竊盜            │偽造署押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
│                │(共3罪)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103年11月17日、 │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24日   │
│                │103年12月4日、  │                │                │
│                │103年12月2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字第5309號等    │字第5309號等    │字第5309號等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審│        │371、383號      │371、383號      │371、383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5年4月11日    │105年4月11日    │105年4月11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      │        │371、383號      │371、383號      │371、383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5月9日     │105年5月9日     │105年5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3605號(編號1. │
│                │至1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9號裁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6年4月)                                   │
└────────┴──────────────────────────┘
┌────────┬────────┬────────┬────────┐
│編            號│      19.       │      20.       │(以下空白)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2次)│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2月6日    │103年11月8日、  │                │
│                │                │103年11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                │字第14933號     │字第7544號等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
│事實審│        │949號           │2299號          │                │
│      ├────┼────────┼────────┼────────┤
│      │判決日期│105年5月5日     │105年9月26日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
│      │        │949號           │2299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年6月4日     │105年10月24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                │字第3605號(編號│字第17019號(編 │                │
│                │1.至19.經臺灣臺 │號20.應執行有期 │                │
│                │中方法院105年度 │徒刑1年1月)    │                │
│                │聲第3679號裁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6年│                │                │
│                │4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5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