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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8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高思大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秋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間某日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一編號1);於103年5月2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一編號2);於103年2月24日、5月26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383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次)確定(如附表一編號3);於103年2月26日、5月26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383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次),如易科罰金,均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一編號4);於103年5月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確定(如附表一編號5);於103年1月下旬某日、6月16日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7年10月確定(如附表一編號6);於1月下旬起至2月上旬間某日晚上某時幫助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如附表一編號7)確定;於103年5月18日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一編號8);於103年1月2日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侵訴字第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57號判決駁回,再經上訴,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564號判決駁回確定(如附表一編號9);於103年4月26日、5月17日、5月20日、4月28日、5月5日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次)、3年10月、3年9月確定(如附表一編號10);於103年4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一編號11);於103年4月27日、4月29日、5月9日、5月18日、6月7日犯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罪(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778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8月(2次)、有期徒刑3年8月(2次)確定(如附表一編號12);於103年10月20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如附表二編號1);於103年10月20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二編號2);於103年10月21日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豐交簡字第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併科新臺幣【下同】5萬元)確定(如附表二編號3);於104年1月1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如附表二編號4);於104年1月1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二編號5);於103年11月12日、11月28日、12月24日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4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1年確定(如附表二編號6);於103年12月2日、12月20日、104年1月1日、103年12月初某不詳時間起至104年1月1日犯侵入住宅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傷害罪,經本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760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次)、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如附表二編號7);於103年12月15日、11月2日、12月16日、11月17日、12月4日、12月2日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71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2月、8月(3次)確定(如附表二編號8);於103年12月4日、12月24日犯竊盜罪、偽造署押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71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二編號9);於103年12月6日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二編號10);於103年11月8日、11月11日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2次)確定(如附表二編號11);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11所示之罪,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55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6、8、10、12、附表二編號1、4、6~8、10~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一編號2、4、5、7、11、附表二編號2~3、5、9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分別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13年4月29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2紙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7、31~32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1~2、5、8、附表二編號6、7①②、8、9①、10~11所示之罪均為或包含竊盜罪,係於不同時地,基於不同犯意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多為103年11月至12月期間密接為竊盜之犯行,於執行刑之量定時,自應予整體考量避免過苛,然上開所犯竊盜罪多為加重竊盜罪,其惡性不能與普通竊盜罪相比擬,仍不宜過輕;附表一編號3~4、6~7、10~12、附表二編號1~5(編號3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之犯行,其中附表一編號3~4、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其本質上係因對於毒品之成癮依賴、心理受制未能戒絕自拔,而多有一再非法施用情事,對該類多次施用毒品犯罪施以刑罰之邊際效應,通常均有所遞減,定刑時若未予以適度減輕,則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可能隨刑期而遞增,不利於日後復歸社會;附表一編號6、10、12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受刑人竟在短期內接連犯案,惡性不輕,是以就此部分所定之執行刑自不宜從輕;又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7、9、11所示之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附表二編號7③④、9②所示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傷害、偽造署押等罪,各罪之構成要件相異,且均係各自獨立之犯罪,侵害法益亦皆不同,為不同類型之多種犯行,是以所定之應執行刑當不宜從輕,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附表一部分: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達有期徒刑已逾30年,以30年計;附表二部分: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5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達有期徒刑21年11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附表一部分:編號1~11所示之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加計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即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7年8月(2次)、3年8月(2次),其有期徒刑總和已逾30年,以30年計;附表二所示之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中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我知道刑期可能會超過三十年,我希望可以取得更有利的定應執行刑裁定」等語(本院卷第156頁),爰依法就上開附表一、二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二編號3、7③所示案件併科罰金部分,於本案既未有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規定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當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2次) 犯罪日期  103年4月間某日 103/05/29 103/02/24 103/05/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192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192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14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2197號 103年度易字第2197號 103年度訴字第1383號等  判決日期 103/09/16 103/09/16 103/10/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2197號 103年度易字第2197號 103年度訴字第1383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03/10/09 103/10/09 103/11/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686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687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878號   編號1~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矩字第354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①販賣第二級毒品 ②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3年9月 ②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3/02/26 103/05/26 103/05/05 ①103年1月下旬某日 ②103/06/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1471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8048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009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1383號等 103年度審簡字第165號 103年度訴字第1588號  判決日期 103/10/14 103/12/05 104/03/0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1383號等 103年度審簡字第165號 103年度訴字第15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11/14 104/01/07 104/03/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878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96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0號   編號1~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矩字第3544號)   
編號  7 8 9 罪名  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3年1月下旬起至2月上旬間某日晚上某時 103/05/18 103/01/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0094號等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8478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00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1588號 103年度易字第2770號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57號  判決日期 104/03/04 104/02/05 104/08/2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1588號 103年度易字第2770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5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03/23 104/03/09 104/1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1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745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073號   編號1~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矩字第3544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①販賣第一級毒品 ②販賣第一級毒品(2次) ③販賣第二級毒品(2次)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3年8月(3次) ②有期徒刑3年10月 ③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7年7月 ②有期徒刑7年8月(2次) ③有期徒刑3年8月(2次) 犯罪日期  103/04/26 103/05/17 103/05/20 103/04/28 103/05/05 103/04/23~103/04/24 103/04/27 103/04/29 103/05/09 103/05/18 103/06/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4325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4325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2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4年度訴字第1075號 104年度訴字第1075號 103年度訴字第1778號等  判決日期 105/05/18 105/05/18 105/09/1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4年度訴字第1075號 104年度訴字第1075號 103年度訴字第1778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05/06/13 105/06/13 105/10/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371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372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217號   編號1~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矩字第3544號)   
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03/10/20 103/10/20 103/10/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2639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263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9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96號 104年度豐交簡字第193號  判決日期 104/03/05 104/03/05 104/03/2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9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96號 104年度豐交簡字第1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03/30 104/03/30 104/04/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2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83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993號   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55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79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①侵入住宅竊盜 ②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 ③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10月 ③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4/01/01 104/01/01 103/11/12 103/11/28 103/12/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20號等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20號等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11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253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253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433號  判決日期 104/04/22 104/04/22 104/08/0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253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253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4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05/11 104/05/11 104/08/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435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436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721號   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55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799號)。   
編號  7 8 9 罪名  ①侵入住宅竊盜 ②侵入住宅竊盜 ③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④傷害 ①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 ②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 ③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 ④攜帶兇器竊盜 ⑤攜帶兇器竊盜 ⑥侵入住宅竊盜 ①竊盜 ②偽造署押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 ③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④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0月 ③有期徒刑1年2月 ④有期徒刑8月(3次) ①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①103/12/02 ②103/12/20 ③104/01/01 ④103年12月初某不詳時間起至104年1月1日 ①103/12/15 ②103/11/02 ③103/12/16 ④103/11/17 ⑤103/12/04 ⑥103/12/02 ①103/12/04 ②103/12/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2647號等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309號等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3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760號等 105年度審易字第371號等 105年度審易字第371號等  判決日期 104/12/03 105/04/11 105/04/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760號等 105年度審易字第371號等 105年度審易字第371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05/01/04 105/05/09 105/05/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95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375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376號   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55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799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①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②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2次)  犯罪日期  103/12/06 103/11/08 103/11/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4933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5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949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299號   判決日期 105/05/05 105/09/2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949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2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6/04 105/10/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931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019號    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55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79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84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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