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天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493號、第4494號、第4495號、第4519號、第4520號、第 8657號、第8680號、第9254號、第9324號、第10490號、第1438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天成犯如附表五所示之貳罪,均累犯,各處如該等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該等附表「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高天成各別起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高天成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或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或抽換或仿冒國內外產品,或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或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農藥屬偽農藥,依法不得加工、分裝、販賣,且明知其並未領有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核發之農藥製造、加工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農藥,竟基於加工、分裝、販賣偽農藥之單一集合犯意,自民國96年年底某月起,經由不詳管道取得農藥原體後,先後在南投縣草屯鎮坪頂里古坑巷某處工廠及臺中市大里區(改制前為臺中縣大里市,下同)大里路245號等處所 ,利用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10、1-12至1-25、附表二編號2-01、2-04、附表三編號6-01、6-02、6-04至6-23、6-25至6-30所示之偽農藥、器械、原料為加工、分裝,俟完成成品偽農藥後再販賣牟利。 ㈡高天成明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係屬禁用農藥,依法不得輸入、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且除草劑Nitrofen(中文名:護谷)業經主管機關公告自70年1月1日起禁止製造、加工及輸入,並自72年1月1日起禁止販售及使用,竟基於輸入、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之單一集合犯意,於97年3月間 ,以陳振泰〈陳振泰幫助輸入禁用農藥罪部分,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下稱澎湖地院)於98年9月23日以98年度訴字 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 高雄高分院)以100年度上更㈠字第6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所擔任負責人之海宇貿易有限公司名義,將其所購買之除草劑Nitrofen(中文名:護谷)480公斤其中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Nitrofen(中文名:護谷)共104公斤,利用航班號碼為CX0564、CI0618、CX0408及BR1852等班機之不知情、已成年運輸人員於97年3月28日自香港運輸入臺灣,而輸入 禁用農藥Nitrofen(中文名:護谷)104公斤,復委託不知 情、已成年之佳羿航空貨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曾兆銘處理報關等相關事務,待貨物抵臺後,不知情之曾兆銘即分別以CX/97/680/43660、CX/97/680/43661、CX/97/680/4366 3及CX/97/680/43662等號進口報單4紙,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申報進口CHEMICAL MATERIAL(即化學物品)各26公斤,合 計104公斤,嗣經關務人員於97年3月28日扣得前揭禁用農藥Nitrofen(中文名:護谷)104公斤,並取樣化驗,始查知 上情。高天成於98年2月12日前,就其餘Nitrofen(中文名 :護谷)376公斤部分則另利用不知情、已成年之運輸人員 運輸入臺灣,而輸入禁用農藥Nitrofen(中文名:護谷) 376公斤,且就其中部分予以販賣予不特定之農民藉以牟利 ;部分(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4所示)則意圖販賣而儲藏在臺中市大甲區(改制前為臺中縣大甲鎮,下同)經國路 2033號倉庫內準備販賣。 二、嗣經警會同農委會人員於98年2月12日,分別在臺中市○○ 區○里路000號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在臺中市沙鹿 區(改制前為臺中縣沙鹿鎮,下同)北勢東路680巷30號之1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案經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改制前為臺中縣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報告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高天成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 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按農藥管理法第5條第7款規定「製造:指將原料生產為農藥原體之過程。」、同法條第8款規定「加工:指將農藥原體 生產為成品農藥之過程。」。被告陳稱:伊只有將農藥原體生產為成品農藥,伊係購入農藥原體後,再加工生產為成品農藥,之後再販售等語(見106訴緝1卷第96頁)。而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所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見98訴4112卷第13 頁反面),並無論及製造偽農藥罪,且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稱:起訴書只有起訴被告加工偽農藥,並無起訴被告製造偽農藥,起訴書記載製造偽農藥部分係誤載,予以更正等語(見106訴緝1卷第96頁),是堪認本案並無起訴被告製造偽農藥,先予敘明。 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6訴緝1卷第95、117、118頁),復有被告於98年2月13日、98年5月19日偵查(見98偵4519卷第41至43頁、98偵4493卷第176至178頁)中之自白在卷可稽,並有證人何應昌於98年2月12日警詢、98年5月19日偵查(見㊴金門機動查緝隊卷第40至42頁、98偵4493卷第176至178頁)、證人葉桐安於98年2月12日警詢、98年2月12日、98年7月1日偵查(見98偵4519卷第3至8、36至38、129、130頁)中之證述在卷可參。又有本院98年度聲搜字第724號搜索票影本、 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86至97、110至115、170 至179頁)、臺中市○○區○○路0000號現場圖(見㊳臺中 縣警察局卷第175頁),且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查 獲現場蒐證相片(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98至107、180至 194頁)在卷可證。再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10、1- 12至1-52、1-54、1-55、附表二編號2-01、2-04、附表三編號6-01、6-02、6-04至6-23、6-25至6-31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⒊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06號、附表二編號2-01及附表三編號6-01、6-02、6-04至6-23、6-25至6-30所示之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驗局檢驗、判定之結果,如該等附表所示,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8年3月13日藥試化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檢驗報告(見98偵4519卷第44至56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8年3月31日 防檢三字第0981484372號函檢送初步鑑定結果(見98偵 4519卷第79至90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8年3月19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06號函檢送檢驗報告( 見98偵4495卷第81至166頁)在卷可稽。 ⒋基上,足認被告之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⒈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6訴緝1卷第95、117、118頁),復有被告於98年6月18日偵查(見98偵4519卷第119至121頁)中之自白在 卷可稽,並有證人即另案被告即海宇貿易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陳振泰於98年1月5日、98年1月20日、98年2月25日偵查(見⑳澎湖地檢97偵975卷第6、7、59、60、67、68頁)、 證人朱昌輝於98年4月10日偵查(見⑳澎湖地檢97偵975卷第109至113頁)、證人即佳羿航空貨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曾兆銘於調查站(見㉑桃園地檢97偵21750卷第7至9頁)之陳 述、證述在卷可證。又有禁用農藥一覽表(見106訴緝1卷第67至72頁)、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督察辦公室97年5月19日( 97)北關督字第163號函暨檢送之進口禁用農藥案件清表、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委任書、用途說明、佳羿航空貨運有限公司員工朱紋賢之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詢問筆錄、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照片、臺北關稅局委託基隆關稅局化驗報告、臺北關稅局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見㉑桃園地檢97偵21750卷第 17至33頁)、海宇貿易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㉑桃園地檢97偵21750卷第46頁)、澎湖地院98年度訴字第11號 判決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67號判決列印資料、最高法院100年度臺 上字第2590號判決列印資料、高雄高分院100年度上更(一 )字第61號判決列印資料、本院98年度聲搜字第724號搜索 票影本、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86至97、110至 115、170至179頁)、臺中縣○○鎮○○路0000號現場圖( 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175頁),且有附表一、二、三查獲 現場蒐證相片(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98至107、180至194 頁)在卷可證。再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52、1-55、附表二編號2-06、附表三編號6-24、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⒉而護谷自70年1月1日起即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及輸入,並自72年1月1日起禁止販售及使用,有禁用農藥一覽表(見106 訴緝1卷第67至72頁)在卷可稽。又臺北關稅局所扣案如附 表四所示之化學物品經送基隆關稅局鑑定後,認主要成分為Nitrofen(中文名:護谷,一種除草劑)。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6、附表三編號6-24所示之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試驗所及動植物防疫檢驗局分別檢驗、判定之結果:其成分為均含有「護谷」之禁用農藥,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8年3月13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05 號函檢送檢驗報告(見98偵4519卷第44、56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8年3月31日防檢三字第0981484372號函檢送初步鑑定結果(見98偵4519卷第79、81、 87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8年3月19 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06號函檢送檢驗報告(見98偵4495卷第81、158頁)在卷可稽。 ⒊基上,足認被告之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農藥管理法第47條業於 103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103年12月26日生效;農藥管理法第45條業於104年12月9日修正公布,並於104年12月11 日生效。茲⒈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製造 、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罰金。」,即修正後之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 法定刑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罰金」。⒉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 藥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製造 、加工、分裝或輸入第7條第1款之偽農藥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均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論科。 ㈡次按所謂「農藥」,係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禁用農藥」,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偽農藥」則指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或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或抽換或仿冒國內外產品,或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或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農藥,農藥管理法第5條第1款、第6條及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所謂「加工」,指將農藥原體生產為成品農藥之過程;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除農藥管理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農藥管理法第5條第8款及第9條亦有 明文。被告未領有農委會核發之農藥製造、加工許可證,依法不得為農藥製造、加工之行為。 ㈢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修 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輸入禁用農藥罪。被告就犯 罪事實一、㈡輸入禁用農藥犯行,係利用不知情、已成年貨運人員輸入,為間接正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之分裝、販賣偽農藥之低度行為,為其加工偽農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就犯罪事實一、㈡之販賣或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之低度行為,為其輸入禁用農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被告上揭加工偽農藥;上開輸入禁用農藥之營業性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認為各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均屬法律上之集合犯,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㈠加工偽農藥之犯行;上開犯罪事實一、㈡輸入禁用農藥之犯行,各為具有重複特質之營業性行為,各應評價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㈤被告所犯上開加工偽農藥罪、輸入禁用農藥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988號判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5年5月2日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上開犯行,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管理之機制,且所為有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及危害國民性命、健康之虞,所為誠值非難,並衡酌被告加工、分裝、販賣偽農藥、輸入、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之種類、性質、數量等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且兼衡其教育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2罪,分別量處如 附表五「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按農藥管理法於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施 行,修正後農藥管理法刪除第53條第1項之刑事沒收規定, 改於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7條第1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四、違反第19條、第37條或第38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核其修正理由「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予以沒入處理。」、「並配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等語,可知上開規定係將偽農藥與禁用農藥之處置由刑事沒收劃歸行政沒入,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見解參照)。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依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 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依刑法第38條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㈢查: 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10、1-12至1 -25、附表二編號2-01、2-04、附表三6-01、6-02、6-04 至6-23、6-25至6-30均係伊的,於犯罪事實一、㈠加工時用到,附表二編號2-06、附表三編號6-24均係伊的,係犯罪事實一、㈡禁用農藥有關之物品,附表四編號1至4均係伊以海宇貿易有限公司名義輸入之物,均為伊所有等語(見106訴 緝1卷第112至116頁)。是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10、1-12至1-25、附表二編號2-01、2-04、2-06、附表三6-01、 6-02、6-04至6-30、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依農藥管理法查獲之禁用農藥、偽農藥、供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之器械、原料,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專業之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3所示之電腦主機為朱昌輝所有,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106訴緝1卷第95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上朱昌輝之簽名可查(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90頁),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2、2-03、2-05所示之物,證人葉桐安於98年2月12日 警詢、98年2月12日偵查、98年7月1日偵查中證稱:係以前 水專家有限公司承租倉庫做污水處理時所留下的等語(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37頁、98偵4519卷第37、130頁),再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3所示之物,另案被告何應昌於98年5 月19日偵查中陳稱係其所有等語(見98偵4519卷第105頁 ),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該等物品為其所有,亦否認於本案犯行有使用(見106訴緝1卷第95、114、116頁)。則如附表一編號1-53、附表二編號2-02、2-03、2-05、附表三編號6-03所示之物均非被告所有,復無證據足證為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本案犯罪所得,爰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之。 ⒊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52、1-54、1-55、附表三編號6 -31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已據被告於98年5月19日偵查(見98偵4519卷第103至105頁)、本院審理(見106訴緝1卷第114至116頁)時陳述在卷,復有證人葉桐安於98年2月 12日警詢、98年2月12日偵查、98年7月1日偵查中之陳述、 證述(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37頁、98偵4519卷第37、 130頁)、另案被告何應昌於98年5月19日偵查之陳述(見98偵4519卷第105頁)在卷可參。且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 52、1-54、1-55、附表三編號6-31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犯犯罪事實一、㈠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52、1 -55所示之物,且係供被告犯犯罪事實一、㈡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106訴緝1卷第114至116頁),而係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52、1-54、1-55、附表三編號6-31所示之物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㈠之罪項下;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52、1-55所示之物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㈡之罪項下,分別予以宣告沒收之。 ⒋而以上宣告多數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 段、第51條第5款、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0條之3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附表一 ┌──┬────────┬───┬────────────────┬────────────────┬───┐ │編號│品名 │數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備註 │ │ │ │ │所98年3月13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0│98年3月31日防檢三字第0981484372 │ │ │ │ │ │5號函檢送檢驗報告 │號函檢送初步鑑定結果 │ │ │ │ │ ├──────────┬─────┼────┬─────┬─────┤ │ │ │ │ │ 檢驗結果 │卷頁出處 │檢驗後確│是否為違禁│卷頁出處 │ │ │ │ │ │ │ │認成分 │農藥、偽農│ │ │ │ │ │ │ │ │ │藥或單純違│ │ │ │ │ │ │ │ │ │反農藥管理│ │ │ │ │ │ │ │ │ │法之藥物 │ │ │ ├──┼────────┼───┼──────────┼─────┼────┼─────┼─────┼───┤ │1-01│乳化劑L │ 1桶│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519│未檢出農│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研判為界面活性劑 │卷第45頁 │藥有效成│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 │ │分 │ │ │ │ ├──┼────────┼───┼──────────┼─────┼────┼─────┼─────┼───┤ │1-02│SINOPOL 2309 │ 1桶│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519│未檢出農│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研判為界面活性劑 │卷第46頁 │藥有效成│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 │ │分 │ │ │ │ ├──┼────────┼───┼──────────┼─────┼────┼─────┼─────┼───┤ │1-03│SINOCOL AG │ 1桶│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519│未檢出農│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研判為界面活性劑 │卷第47頁 │藥有效成│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 │ │分 │ │ │ │ ├──┼────────┼───┼──────────┼─────┼────┼─────┼─────┼───┤ │1-04│二甲苯 │ 1桶│含二甲苯(xylene) │98偵4519│二甲苯 │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二甲苯(xylene)為│卷第48頁 │ │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成品農藥中列管之其他│ │ │ │ │ │ │ │ │ │成分,91.7.9農委會農│ │ │ │ │ │ │ │ │ │糧字第0910020673號公│ │ │ │ │ │ │ │ │ │告,自92年1月9日始成│ │ │ │ │ │ │ │ │ │品農藥管制限量為10% │ │ │ │ │ │ ├──┼────────┼───┼──────────┼─────┼────┼─────┼─────┼───┤ │1-05│DMSO │ 1桶│含二甲亞石風( │98偵4519│二甲亞 │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dimethyl sulfoxide)│卷第49頁 │石風 │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溶劑 │ │ │ │ │ │ │ │ │ │ │ │ │ │ │ │ ├──┼────────┼───┼──────────┼─────┼────┼─────┼─────┼───┤ │1-06│甲醇(1) │ 1.5桶│含二甲基甲醯胺 │98偵4519│二甲基甲│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N,N-dimethyl │卷第50頁 │醯胺 │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formamide) │ │ │ │ │ │ │ │ │ │※二甲基甲醯胺為第二│ │ │ │ │ │ │ │ │ │類毒性化學物質(列管│ │ │ │ │ │ │ │ │ │編號:098-01)。 │ │ │ │ │ │ │ │ │ │92.12.16農委會農糧字│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公告成│ │ │ │ │ │ │ │ │ │品農藥中管制量為30% │ │ │ │ │ │ │ │ │ │ │ │ │ │ │ │ │ ├────────┤ ├──────────┼─────┼────┼─────┼─────┼───┤ │1-06│甲醇(2) │ │含甲醇(methanol) │98偵4519│甲醇 │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 │卷第51頁 │ │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 │ │ │ │ │ │ ├──┼────────┼───┼──────────┴─────┴────┴─────┴─────┼───┤ │1-07│水浴器 │ 1臺│ │ │ ├──┼────────┼───┼─────────────────────────────────┼───┤ │1-08│攪拌器 │ 1臺│ │ │ ├──┼────────┼───┼─────────────────────────────────┼───┤ │1-09│推高機 │ 1臺│ │ │ ├──┼────────┼───┼─────────────────────────────────┼───┤ │1-10│電子秤 │ 2臺│ │ │ ├──┼────────┼───┼─────────────────────────────────┼───┤ │1-12│封瓶器 │ 1臺│ │ │ ├──┼────────┼───┼─────────────────────────────────┼───┤ │1-13│手持攪拌機 │ 2臺│ │ │ ├──┼────────┼───┼─────────────────────────────────┼───┤ │1-14│攪拌桶 │ 1個│ │ │ ├──┼────────┼───┼─────────────────────────────────┼───┤ │1-15│液體攪拌機 │ 1臺│ │ │ ├──┼────────┼───┼─────────────────────────────────┼───┤ │1-16│分裝桶 │ 2個│ │ │ ├──┼────────┼───┼─────────────────────────────────┼───┤ │1-17│寶特瓶 │ 25箱│ │ │ ├──┼────────┼───┼─────────────────────────────────┼───┤ │1-18│PE塑膠瓶 │ 3箱│ │ │ ├──┼────────┼───┼─────────────────────────────────┼───┤ │1-19│鋁罐 │ 1箱│ │ │ ├──┼────────┼───┼─────────────────────────────────┼───┤ │1-20│紙箱 │ 410個│ │ │ ├──┼────────┼───┼─────────────────────────────────┼───┤ │1-21│標籤(蝨淨) │ 1箱│ │ │ ├──┼────────┼───┼─────────────────────────────────┼───┤ │1-22│標籤(掰掰) │ 1箱│ │ │ ├──┼────────┼───┼─────────────────────────────────┼───┤ │1-23│標籤(尚驚) │ 1箱│ │ │ ├──┼────────┼───┼─────────────────────────────────┼───┤ │1-24│不鏽鋼攪拌槽 │ 1個│ │ │ ├──┼────────┼───┼─────────────────────────────────┼───┤ │1-25│不鏽鋼攪拌槽 │ 1個│ │ │ ├──┼────────┼───┼─────────────────────────────────┼───┤ │1-26│支出明細表 │ 2本│ │ │ ├──┼────────┼───┼─────────────────────────────────┼───┤ │1-27│發票 │ 1本│ │ │ ├──┼────────┼───┼─────────────────────────────────┼───┤ │1-28│匯款單 │ 1本│ │ │ ├──┼────────┼───┼─────────────────────────────────┼───┤ │1-29│請款單 │ 1本│ │ │ ├──┼────────┼───┼─────────────────────────────────┼───┤ │1-30│出貨單 │ 1本│ │ │ ├──┼────────┼───┼─────────────────────────────────┼───┤ │1-31│估價單 │ 1本│ │ │ ├──┼────────┼───┼─────────────────────────────────┼───┤ │1-32│大榮託運單 │ 1本│ │ │ ├──┼────────┼───┼─────────────────────────────────┼───┤ │1-33│三聯複寫估價單 │ 1本│ │ │ ├──┼────────┼───┼─────────────────────────────────┼───┤ │1-34│收支日記簿 │ 1本│ │ │ ├──┼────────┼───┼─────────────────────────────────┼───┤ │1-35│銷售合同 │ 1本│ │ │ ├──┼────────┼───┼─────────────────────────────────┼───┤ │1-36│網路資料等 │ 1批│ │ │ ├──┼────────┼───┼─────────────────────────────────┼───┤ │1-37│傳真資料等 │ 1批│ │ │ ├──┼────────┼───┼─────────────────────────────────┼───┤ │1-38│筆記本 │ 1本│ │ │ ├──┼────────┼───┼─────────────────────────────────┼───┤ │1-39│房屋租賃契約書 │ 1本│ │ │ ├──┼────────┼───┼─────────────────────────────────┼───┤ │1-40│農藥管理法規 │ 1本│ │ │ ├──┼────────┼───┼─────────────────────────────────┼───┤ │1-41│雜項資料等 │ 1批│ │ │ ├──┼────────┼───┼─────────────────────────────────┼───┤ │1-42│LG廠牌行動電話 │ 1支│ │ │ │ │(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SIM卡1張) │ │ │ │ ├──┼────────┼───┼─────────────────────────────────┼───┤ │1-43│三星廠牌行動電話│ 1支│ │ │ │ │(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SIM │ │ │ │ │ │卡1張) │ │ │ │ ├──┼────────┼───┼─────────────────────────────────┼───┤ │1-44│iPhone廠牌行動電│ 1支│ │ │ │ │話(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SIM │ │ │ │ │ │卡1張) │ │ │ │ ├──┼────────┼───┼─────────────────────────────────┼───┤ │1-45│筆記本 │ 1本│ │ │ ├──┼────────┼───┼─────────────────────────────────┼───┤ │1-46│請款單等 │ 1批│ │ │ ├──┼────────┼───┼─────────────────────────────────┼───┤ │1-47│傳真資料等 │ 1批│ │ │ ├──┼────────┼───┼─────────────────────────────────┼───┤ │1-48│原料資料等 │ 1批│ │ │ ├──┼────────┼───┼─────────────────────────────────┼───┤ │1-49│個案委任書 │ 1本│ │ │ ├──┼────────┼───┼─────────────────────────────────┼───┤ │1-50│原料傳真資料等 │ 1批│ │ │ ├──┼────────┼───┼─────────────────────────────────┼───┤ │1-51│採購成本分析資 │ 1批│ │ │ │ │料等 │ │ │ │ ├──┼────────┼───┼─────────────────────────────────┼───┤ │1-52│名片 │ 2盒│ │ │ ├──┼────────┼───┼─────────────────────────────────┼───┤ │1-53│電腦主機 │ 1臺│ │朱昌輝│ │ │ │ │ │所有 │ ├──┼────────┼───┼─────────────────────────────────┼───┤ │1-54│標籤紙 │ 1本│ │ │ ├──┼────────┼───┼─────────────────────────────────┼───┤ │1-55│大榮託運單 │ 1本│ │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里路000號 │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出處: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88至97頁 │ │備註:本表編號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起訴書所載之原編號。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所示空壓機之所有權人為朱昌輝,並│ │ 未扣押(見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88頁),故不列入本表中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備註 │ │ │ │ │所98年3月13日藥試化字第 │98年3月31日防檢三字第0981484372 │ │ │ │ │ │0000000000號函文檢送檢驗報告 │號函文檢送初步鑑定結果 │ │ │ │ │ ├──────────┬─────┼────┬─────┬─────┤ │ │ │ │ │ 檢驗結果 │卷頁出處 │檢驗後確│是否為違禁│卷頁出處 │ │ │ │ │ │ │ │認成分 │農藥、偽農│ │ │ │ │ │ │ │ │ │藥或單純違│ │ │ │ │ │ │ │ │ │反農藥管理│ │ │ │ │ │ │ │ │ │法之藥物 │ │ │ ├──┼────────┼───┼──────────┼─────┼────┼─────┼─────┼───┤ │2-01│不鏽鋼鍋(含半成│ 1只│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519│未檢出農│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品) │ │ │卷第52頁 │藥有效成│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 │ │ │ │ │ │ │分 │ │ │ │ ├──┼────────┼───┼──────────┼─────┼────┼─────┼─────┼───┤ │2-02│硫酸鎳液 │ 1桶│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519│未檢出農│疑為生產農│98偵4519│水專家│ │ │(10公升) │ │ │卷第53頁 │藥有效成│藥之原料 │卷第80頁 │有限公│ │ │ │ │ │ │分 │ │ │司所留│ │ │ │ │ │ │ │ │ │下 │ ├──┼────────┼───┼──────────┼─────┼────┼─────┼─────┼───┤ │2-03│淡綠色不明液 │ 1桶│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519│未檢出農│疑為生產農│98偵4519│水專家│ │ │(20公升) │ │ │卷第54頁 │藥有效成│藥之原料 │卷第81頁 │有限公│ │ │ │ │ │ │分 │ │ │司所留│ │ │ │ │ │ │ │ │ │下 │ ├──┼────────┼───┼──────────┼─────┼────┼─────┼─────┼───┤ │2-04│改裝壓力反應鍋 │ 1只│ │ │ │ │ │ │ ├──┼────────┼───┼──────────┼─────┼────┼─────┼─────┼───┤ │2-05│安息香酸鈉 │ 3包│含苯甲酸 │98偵4519│苯甲酸 │疑為生產農│98偵4519│水專家│ │ │ │ │(benzoic acid) │卷第55頁 │ │藥之原料 │卷第81頁 │有限公│ │ │ │ │ │ │ │ │ │司所留│ │ │ │ │ │ │ │ │ │下 │ ├──┼────────┼───┼──────────┼─────┼────┼─────┼─────┼───┤ │2-06│琥珀色透明液體 │ 1支│含護谷(nitrofen) │98偵4519│護谷 │禁用農藥 │98偵4519│ │ │ │(試管裝) │ │※護谷(nitrofen)為│卷第56頁 │ │ │卷第81頁 │ │ │ │ │ │禁用農藥,因致畸形於│ │ │ │ │ │ │ │ │ │70年1月1日始禁止製造│ │ │ │ │ │ │ │ │ │輸入加工,於72年1月1│ │ │ │ │ │ │ │ │ │日始禁止銷售使用 │ │ │ │ │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1 │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出處: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113、115頁 │ │備註:本表編號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起訴書所載之原編號。 │ └─────────────────────────────────────────────────────┘ 附表三 ┌──┬────────┬───┬────────────────┬───────────────────┬───┐ │編號│品名 │ 數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8年3 │ 備註 │ │ │ │ │所98年3月19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0│月31日防檢三字第0981484372號函檢送初步│ │ │ │ │ │6號函檢送檢驗報告 │鑑定結果 │ │ │ │ │ ├──────────┬─────┼───────┬─────┬─────┤ │ │ │ │ │ 檢驗結果 │卷頁出處 │檢驗後確認成分│是否為違禁│卷頁出處 │ │ │ │ │ │ │ │ │農藥、偽農│ │ │ │ │ │ │ │ │ │藥或單純違│ │ │ │ │ │ │ │ │ │反農藥管理│ │ │ │ │ │ │ │ │ │法之藥物 │ │ │ ├──┼────────┼───┼──────────┼─────┼───────┼─────┼─────┼───┤ │6-01│巴克素 │ 162箱│含巴克素 │98偵4495│巴克素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aclobutrazol) │卷第136頁 │ │ │卷第86頁 │ │ ├──┼────────┼───┼──────────┼─────┼───────┼─────┼─────┼───┤ │6-02│巴克素 │ 89桶│含巴克素 │98偵4495│巴克素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aclobutrazol) │卷第137頁 │ │ │卷第86頁 │ │ ├──┼────────┼───┼──────────┼─────┼───────┼─────┼─────┼───┤ │6-03│包裝用標籤紙及包│ 91箱│ │ │ │ │ │何應昌│ │ │裝盒 │ │ │ │ │ │ │所有 │ ├──┼────────┼───┼──────────┼─────┼───────┼─────┼─────┼───┤ │6-04│達滅芬 │ 6箱│含達滅芬 │98偵4495│達滅芬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dimethomorph) │卷第138頁 │ │ │卷第86頁 │ │ ├──┼────────┼───┼──────────┼─────┼───────┼─────┼─────┼───┤ │6-05│偽藥 │ 13箱│(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滅達樂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139頁 │ │ │卷第86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含滅達樂 │ │ │ │ │ │ │ │ │ │(metalaxyl) │ │ │ │ │ │ ├──┼────────┼───┼──────────┼─────┼───────┼─────┼─────┼───┤ │6-06│巴克素 │ 7桶│含巴克素 │98偵4495│巴克素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aclobutrazol) │卷第140頁 │ │ │卷第86頁 │ │ ├──┼────────┼───┼──────────┼─────┼───────┼─────┼─────┼───┤ │6-07│第滅寧 │ 1箱│含第滅寧 │98偵4495│第滅寧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deltamethrin) │卷第141頁 │ │ │卷第86頁 │ │ ├──┼────────┼───┼──────────┼─────┼───────┼─────┼─────┼───┤ │6-08│不明液體 │ 1箱│(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未檢出農藥有效│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 │成分 │藥之原料 │卷第86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 │ │ │ │ │ │ │ │ │分 │ │ │ │ │ │ ├──┼────────┼───┼──────────┼─────┼───────┼─────┼─────┼───┤ │6-09│黑藥水 │ 35箱│(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avermectins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143頁 │ │ │卷第86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含avermectins │ │ │ │ │ │ │ │ │ │※Avermectins係微生 │ │ │ │ │ │ │ │ │ │物Streptomyces │ │ │ │ │ │ │ │ │ │avermitilis之醱酵產 │ │ │ │ │ │ │ │ │ │物,其已知結構之主要│ │ │ │ │ │ │ │ │ │類似物有8種(A1a,A1b│ │ │ │ │ │ │ │ │ │,A2a,A2b,B1a,B1b,B2a│ │ │ │ │ │ │ │ │ │,B2b),會在醱酵產程│ │ │ │ │ │ │ │ │ │中同時產生,這些 │ │ │ │ │ │ │ │ │ │avermectins之生物活 │ │ │ │ │ │ │ │ │ │性類似,其中B1a及B1b│ │ │ │ │ │ │ │ │ │等二者經分離純化製成│ │ │ │ │ │ │ │ │ │農藥於我國登記為殺蟲│ │ │ │ │ │ │ │ │ │劑,政府公告之普通名│ │ │ │ │ │ │ │ │ │稱為「阿巴汀( │ │ │ │ │ │ │ │ │ │abamectin)」,未經 │ │ │ │ │ │ │ │ │ │純化之avermectins於 │ │ │ │ │ │ │ │ │ │我國尚未經登記為農藥│ │ │ │ │ │ │ │ │ │使用,但中國大陸有此│ │ │ │ │ │ │ │ │ │產品,稱為「阿維菌素│ │ │ │ │ │ │ │ │ │」,於本地俗稱「黑藥│ │ │ │ │ │ │ │ │ │水」 │ │ │ │ │ │ ├──┼────────┼───┼──────────┼─────┼───────┼─────┼─────┼───┤ │6-10│T │ 1箱│含畢達本 │98偵4495│畢達本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yridaben) │卷第144頁 │ │ │卷第86頁 │ │ ├──┼────────┼───┼──────────┼─────┼───────┼─────┼─────┼───┤ │6-11│滅螺 │ 2箱│含亞滅培 │98偵4495│亞滅培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acetamiprid) │卷第145頁 │ │ │卷第86頁 │ │ ├──┼────────┼───┼──────────┼─────┼───────┼─────┼─────┼───┤ │6-12│布莫混合 │ 1箱│含布芬淨 │98偵4495│布芬淨、亞滅培│偽農藥 │98偵4519│ │ │ │ │ │(buprofezin)、 │卷第146頁 │ │ │卷第86頁 │ │ │ │ │ │亞滅培 │ │ │ │ │ │ │ │ │ │(acetamiprid) │ │ │ │ │ │ ├──┼────────┼───┼──────────┼─────┼───────┼─────┼─────┼───┤ │6-13│甲氯 │ 1箱│含賽滅寧 │98偵4495│賽滅寧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cypermethrin) │卷第147頁 │ │ │卷第87頁 │ │ ├──┼────────┼───┼──────────┼─────┼───────┼─────┼─────┼───┤ │6-14│利谷-A │ 3箱│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495│未檢出農藥有效│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研判為砷劑 │卷第148頁 │成分 │藥之原料 │卷第87頁 │ │ │ │ │ │(Arsenic) │ │ │ │ │ │ ├──┼────────┼───┼──────────┼─────┼───────┼─────┼─────┼───┤ │6-15│奈米碳酸鈣 │ 1批│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98偵4495│未檢出農藥有效│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 │卷第149頁 │成分 │藥之原料 │卷第87頁 │ │ │ │ │ │ │ │ │ │ │ │ ├──┼────────┼───┼──────────┼─────┼───────┼─────┼─────┼───┤ │6-16│38(原) │ 3桶│含bismerthiazol │98偵4495│bismerthiazol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bismerthiazol(N │卷第150頁 │ │ │卷第87頁 │ │ │ │ │ │,N'-methylene-bis( │ │ │ │ │ │ │ │ │ │2-amino-5-thiol-1,3,│ │ │ │ │ │ │ │ │ │4-thiadiazole))為 │ │ │ │ │ │ │ │ │ │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 │ │ │ │ │ │ │ │ │劑「葉枯唑(又稱塞枯│ │ │ │ │ │ │ │ │ │唑、葉枯寧)」之有效│ │ │ │ │ │ │ │ │ │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 │ │ │ │ │ │ │ │ │用 │ │ │ │ │ │ ├──┼────────┼───┼──────────┼─────┼───────┼─────┼─────┼───┤ │6-17│畢 │ 3桶│含畢達本(pyridaben │98偵4495│畢達本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 │卷第151頁 │ │ │卷第87頁 │ │ ├──┼────────┼───┼──────────┼─────┼───────┼─────┼─────┼───┤ │6-18│農藥原體 │ 2包│(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因滅汀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152頁 │ │ │卷第87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含因滅汀( │ │ │ │ │ │ │ │ │ │emamectin benzoate)│ │ │ │ │ │ │ │ │ │※研判為農藥原體 │ │ │ │ │ │ ├──┼────────┼───┼──────────┼─────┼───────┼─────┼─────┼───┤ │6-19│農藥原體 │ 2桶│含百滅寧 │98偵4495│百滅寧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ermethrin) │卷第153頁 │ │ │卷第87頁 │ │ ├──┼────────┼───┼──────────┼─────┼───────┼─────┼─────┼───┤ │6-20│農藥原體 │ 1桶│(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未檢出農藥有效│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154頁 │成分 │藥之原料 │卷第87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 │ │ │ │ │ │ │ │ │分 │ │ │ │ │ │ ├──┼────────┼───┼──────────┼─────┼───────┼─────┼─────┼───┤ │6-21│農藥原體 │ 1桶│(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未檢出農藥有效│疑為生產農│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155頁 │成分 │藥之原料 │卷第87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 │ │ │ │ │ │ │ │ │分 │ │ │ │ │ │ ├──┼────────┼───┼──────────┼─────┼───────┼─────┼─────┼───┤ │6-22│展著劑 │ 3箱│含畢達本 │98偵4495│畢達本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yridaben) │卷第156頁 │ │ │卷第87頁 │ │ ├──┼────────┼───┼──────────┼─────┼───────┼─────┼─────┼───┤ │6-23│黑藥水 │ 2箱│(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avermectins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157頁 │ │ │卷第87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含avermectins │ │ │ │ │ │ │ │ │ │※Avermectins係微生 │ │ │ │ │ │ │ │ │ │物Streptomyces │ │ │ │ │ │ │ │ │ │avermitilis之醱酵產 │ │ │ │ │ │ │ │ │ │物,其已知結構之主要│ │ │ │ │ │ │ │ │ │類似物有8種(A1a,A1b│ │ │ │ │ │ │ │ │ │,A2a,A2b,B1a,B1b,B2a│ │ │ │ │ │ │ │ │ │,B2b),會在醱酵產程│ │ │ │ │ │ │ │ │ │中同時產生,這些 │ │ │ │ │ │ │ │ │ │avermectins之生物活 │ │ │ │ │ │ │ │ │ │性類似,其中B1a及B1b│ │ │ │ │ │ │ │ │ │等二者經分離純化製成│ │ │ │ │ │ │ │ │ │農藥於我國登記為殺蟲│ │ │ │ │ │ │ │ │ │劑,政府公告之普通名│ │ │ │ │ │ │ │ │ │稱為「阿巴汀( │ │ │ │ │ │ │ │ │ │abamectin)」,未經 │ │ │ │ │ │ │ │ │ │純化之avermectins於 │ │ │ │ │ │ │ │ │ │我國尚未經登記為農藥│ │ │ │ │ │ │ │ │ │使用,但中國大陸有此│ │ │ │ │ │ │ │ │ │產品,稱為「阿維菌素│ │ │ │ │ │ │ │ │ │」,於本地俗稱「黑藥│ │ │ │ │ │ │ │ │ │水」 │ │ │ │ │ │ ├──┼────────┼───┼──────────┼─────┼───────┼─────┼─────┼───┤ │6-24│利谷(護谷) │ 2箱│含護谷(nitrofen) │98偵4495│護谷 │禁用農藥 │98偵4519│ │ │ │ │ │※護谷(nitrofen)為│卷第158頁 │ │ │卷第87頁 │ │ │ │ │ │禁用農藥,因致畸型於│ │ │ │ │ │ │ │ │ │70年1月1日始禁止製造│ │ │ │ │ │ │ │ │ │輸入加工,於72年1月1│ │ │ │ │ │ │ │ │ │日始禁止銷售使用 │ │ │ │ │ │ ├──┼────────┼───┼──────────┼─────┼───────┼─────┼─────┼───┤ │6-25│雙效百利 │ 4箱│含百利普芬 │98偵4495│百利普芬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yriproxyfen) │卷第159頁 │ │ │卷第87頁 │ │ ├──┼────────┼───┼──────────┼─────┼───────┼─────┼─────┼───┤ │6-26│丹 │ 1箱│含培丹(cartap) │98偵4495│培丹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 │卷第160頁 │ │ │卷第87頁 │ │ ├──┼────────┼───┼──────────┼─────┼───────┼─────┼─────┼───┤ │6-27│38 │ 1箱│(氣相層析質譜法):│98偵4495│bismerthiazol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 │卷第161頁 │ │ │卷第87頁 │ │ │ │ │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 │ │ │ │ │ │ │ │):含bismerthiazol │ │ │ │ │ │ │ │ │ │※bismerthiazol(N │ │ │ │ │ │ │ │ │ │,N'-methylene-bis( │ │ │ │ │ │ │ │ │ │2-amino-5-thiol-1,3,│ │ │ │ │ │ │ │ │ │4-thiadiazole))為 │ │ │ │ │ │ │ │ │ │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 │ │ │ │ │ │ │ │ │劑「葉枯唑(又稱塞枯│ │ │ │ │ │ │ │ │ │唑、葉枯寧)」之有效│ │ │ │ │ │ │ │ │ │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 │ │ │ │ │ │ │ │ │用 │ │ │ │ │ │ ├──┼────────┼───┼──────────┼─────┼───────┼─────┼─────┼───┤ │6-28│滅達樂 │ 1箱│含巴克素 │98偵4495│巴克素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paclobutrazol)、 │卷第162頁 │ │ │卷第87頁 │ │ │ │ │ │畢達本(pyridaben) │ │ │ │ │ │ │ │ │ │微量 │ │ │ │ │ │ ├──┼────────┼───┼──────────┼─────┼───────┼─────┼─────┼───┤ │6-29│不明粉末 │ 1箱│含達滅芬 │98偵4495│達滅芬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dimethomorph) │卷第163頁 │ │ │卷第88頁 │ │ ├──┼────────┼───┼──────────┼─────┼───────┼─────┼─────┼───┤ │6-30│因 │ 1箱│含達滅芬 │98偵4495│達滅芬 │偽農藥 │98偵4519│ │ │ │ │ │(dimethomorph) │卷第164頁 │ │ │卷第88頁 │ │ ├──┼────────┼───┼──────────┴─────┴───────┴─────┴─────┼───┤ │6-31│托運單 1本 │ 1本│ │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大甲區經國路2033號 │ │卷頁出處:㊳臺中縣警察局卷第172-173頁 │ │備註:本表編號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起訴書所載之原編號。 │ └────────────────────────────────────────────────────────┘ 附表四: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 ┌──┬─────────┬───┬────────────────┬───┐ │編號│ 品名 │數量 │臺北關稅局委託基隆關稅局化驗報告│ 備註 │ │ │(申報單號碼) │ ├─────────┬──────┤ │ │ │ │ │化驗結果 │卷頁出處 │ │ ├──┼─────────┼───┼─────────┼──────┼───┤ │1 │CHEMICAL MATERIAL │26公斤│主要成分為Nitrofen│㉑桃園地檢97│ │ │ │(申報單號碼: │ │(中文名:護谷) │偵21750卷第 │ │ │ │CZ0000000000) │ │一種除草劑 │43頁 │ │ ├──┼─────────┼───┼─────────┼──────┼───┤ │2 │CHEMICAL MATERIAL │26公斤│主要成分為Nitrofen│㉑桃園地檢97│ │ │ │(申報單號碼: │ │(中文名:護谷) │偵21750卷第 │ │ │ │CZ0000000000) │ │一種除草劑 │43頁 │ │ ├──┼─────────┼───┼─────────┼──────┼───┤ │3 │CHEMICAL MATERIAL │26公斤│主要成分為Nitrofen│㉑桃園地檢97│ │ │ │(申報單號碼: │ │(中文名:護谷) │偵21750卷第 │ │ │ │CZ0000000000) │ │一種除草劑 │43頁 │ │ ├──┼─────────┼───┼─────────┼──────┼───┤ │4 │CHEMICAL MATERIAL │26公斤│主要成分為Nitrofen│㉑桃園地檢97│ │ │ │(申報單號碼: │ │(中文名:護谷) │偵21750卷第 │ │ │ │CZ0000000000) │ │一種除草劑 │43頁 │ │ ├──┴─────────┴───┴─────────┴──────┴───┤ │扣案時所有人:收貨人為海宇貿易有限公司 │ │扣押地點:遠雄自由貿易港區快遞進口倉 │ │卷頁出處:㉑桃園地檢97偵21750卷第34-37頁 │ └─────────────────────────────────────┘ 附表五 ┌─┬───────┬───────────────┬─────────────┐ │編│犯罪事實 │罪刑 │沒收 │ │號│ │ │ │ ├─┼───────┼───────────────┼─────────────┤ │1 │犯罪事實一、㈠│高天成犯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四十│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52│ │ │ │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累犯│、1-54、1-55、附表三編號6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3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2 │犯罪事實一、㈡│高天成犯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四十│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6至1-52│ │ │ │五條第一項之輸入禁用農藥罪,累│、1-5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附表六:卷名簡稱對照 ┌────────────────────┬───────────┐ │原卷名 │簡稱 │ ├────────────────────┼───────────┤ │澎湖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975號卷 │⑳澎湖地檢97偵975卷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750 │㉑桃園地檢97偵21750卷 │ │號卷 │ │ ├────────────────────┼───────────┤ │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刑大偵一字第09800號卷 │㊳臺中縣警察局卷 │ ├────────────────────┼───────────┤ │中部地區巡防局金門機動查緝隊卷 │㊴金門機動查緝隊卷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98偵4493卷 │ │98年度偵字第4493號卷 │ │ ├────────────────────┼───────────┤ │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4495號卷 │98偵4495卷 │ ├────────────────────┼───────────┤ │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4519號卷 │98偵4519卷 │ ├────────────────────┼───────────┤ │本院98年度訴字第4112號卷 │98訴4112卷 │ ├────────────────────┼───────────┤ │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號卷 │106訴緝1卷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5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7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