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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黃龍忠林芳如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1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臣偉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被告
陳安廉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
被告
江依蓉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被告
張家承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臣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強制工作。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陳安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江依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張家承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葉臣偉、陳安廉其餘被訴恐嚇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葉臣偉於民國107 年1 月間某日,基於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成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並招募具有參與犯罪組織犯意之陳安廉(綽號小龍)、江依蓉(綽號妹妹)、張家承、傅啟聰(綽號起繃,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970 號、第988 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莊凱文(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970 號、第988 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71 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鐘啟晏(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970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董瀚璟(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988 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71 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曾子書(詐欺犯行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2742號判決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40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63號案件審理中)等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由陳安廉負責管理,江依蓉、張家承、傅啟聰、莊凱文、鐘啟晏、董瀚璟、曾子書則分別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及向車手收取款項之工作,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即以此參與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葉臣偉、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傅啟聰、莊凱文、鐘啟晏、董瀚璟、曾子書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姓名、年籍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潘品宏、陳怡伶、羅品君、洪嘉營、戴于傑、梁雅婷、黎玉玲、張志傑、黃桃妹、鄭宇成、林憶、黃昱翔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而向上開潘品宏等人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葉臣偉再寄人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至超商,由曾子書至超商提領後交予莊凱文、董瀚璟、鐘啟晏,由莊凱文等人先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提款機前確認卡片可以使用,同時更改密碼將交易明細表上傳至群組讓葉臣偉知道哪些人頭帳戶可以使用,再由葉臣偉將詐欺而得之贓款匯入該人頭帳戶,該詐欺集團再以傅啟聰經營之詮欣車行作為掩護,將車行內之車輛交予詐欺集團車手駕駛取款及依葉臣偉指示將車輛交由江依蓉駕駛以將收得之詐欺款項交回予葉臣偉,而由董瀚璟、曾子書、莊凱文、鐘啟晏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董瀚璟、曾子書、莊凱文、鐘啟晏再將所領得之款項交予傅啟聰,傅啟聰扣除其與車手應領取之報酬後,再將所領得之款項交予江依蓉、張家承,江依蓉與張家承共同前往取得贓款後,再交回予葉臣偉,藉此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共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因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始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本條所稱「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先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從先前與審判中各個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觀察比較,先前之陳述,較為自然可信而足以取代審判中之陳述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47號判決參照)。又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並非僅指全部不符而言,凡部分不符,或審判期日行交互詰問時未經提問,致證人無從為陳述或為完整陳述等情形,均屬之,蓋法院既賦與訴訟當事人詰問證人之機會,其未加以詰問部分,即可推定有意節省時間、勞費而不加以爭執,當無禁止法院在審酌「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後,採為證據之理。又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即學理上所稱之「特信性」),係指其陳述係在特別可信為真實之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被告以外之人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特別情形均屬之。蓋被告以外之人在類此特別情況下所為之陳述,就通常而言,其虛偽之可能性偏低,可信之程度較高,若該項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規定,自得構成傳聞法則之例外,而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490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葉臣偉之辯護人認證人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傅啟聰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205 頁),被告陳安廉之辯護人認證人傅啟聰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205 頁),而證人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傅啟聰於本院審理時業經傳喚交互詰問,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與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有未經提問致證人等無從為陳述或因時間久遠記憶不清而未能完整陳述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人於警詢時所述之犯罪事實,離案發時間較近,受外界干擾較少,就通常而言,虛偽之可能性偏低,可信之程度較高,且對於被告葉臣偉、陳安廉之犯罪情節供陳較為可信,是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供述,可補審判中陳述之不足,並為證明被告葉臣偉、陳安廉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具有證據能力,當得作為證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除上揭所述外,其餘判決內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被告葉臣偉、陳安廉及其等辯護人、被告江依蓉、張家承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5 頁),且檢察官、上開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㈡第343 至360 頁),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㈠訊據被告江依蓉坦承本案洗錢之犯行,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沒有參與詐騙及犯罪組織云云(見本院卷㈡第355 頁);被告葉臣偉、陳安廉、張家承則均矢口否認有何本案之犯行,被告葉臣偉辯稱:伊否認犯罪,其他共犯所述並非屬實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02 頁、本院卷㈡第355 頁),被告陳安廉辯稱:伊沒有參與,伊不認罪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02 頁、本院卷㈡第355 頁);被告張家承辯稱:伊全部都沒有做這些事情,伊沒有參與,也沒有做云云(見本院卷㈡第355 、356 頁)。被告葉臣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案並未扣到任何與被告葉臣偉有關之金流及發話指示紀錄,且依證人即同案被告江依蓉於審理之證述,證人江依蓉對於係何人交付其工作機,被告葉臣偉有無指示其向傅啟聰收款之問題,多以「應該有吧」、「我不知道」等推測語氣回答,實際上究係何人指示證人江依蓉向證人傅啟聰收款,尚非無疑,實難據此逕認係被告葉臣偉所為之指示,另據證人傅啟聰審理時之證述,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於加入詐欺集團前,便多與被告陳安廉熟識,且成員間多係透過被告陳安廉進行溝通,復觀諸法院就證人陳惠珍提出之錄音檔所為之勘驗內容,被告葉臣偉、陳安廉與證人陳惠珍間之談話,均係由被告陳安廉主導負責,而被告葉臣偉僅係負責答腔配合之角色,足資證明被告葉臣偉並無參與詐欺集團或為詐欺集團中主謀及指揮之人,亦可證明被告陳安廉確有參與且熟悉本案詐欺集團之運作,非如證人傅啟聰於審理時所述,被告陳安廉於本案詐欺集團中無擔任任何角色,是證人傅啟聰之證詞前後不一,顯有矛盾,其是否因慮及與被告陳安廉之情誼而為不實之陳述,尚非無疑,自不得逕以其證述而認被告葉臣偉涉犯此部分之犯行,此外本案欠缺其他補強證據,亦尚難僅以共同正犯不實之證述而為被告葉臣偉有罪之認定,請諭知被告葉臣偉無罪之判決等語。被告陳安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陳安廉並非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此為證人傅啟聰於審理時證述明確,其僅係介紹證人傅啟聰予被告葉臣偉認識,並無居中介紹證人傅啟聰從事詐欺工作,而被告陳安廉乃係基於與被告葉臣偉及證人傅啟聰之朋友情誼,而居中協助溝通、傳達事情,就渠等真實之工作內容為何並不知情,此外證人傅啟聰亦證稱,其將車行牌照轉給被告陳安廉之前,詮欣車行名下已無車輛,復參酌卷內資料,宸大租車行係於107 年4 月間成立,而本案詐欺犯行均在107 年1 月至3 月間,顯與被告陳安廉有無接收車行,兩者間係獨立關係,被告陳安廉就本案並無任何利得或者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請諭知被告陳安廉無罪之判決等語。被告江依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江依蓉當初向被告葉臣偉應徵時,被告葉臣偉並未告知其日後需向證人傅啟聰收取詐欺所得,並將之交予被告葉臣偉,因此被告江依蓉日後依被告葉臣偉之指示向證人傅啟聰收取包裹時,其並不知道包裹內的錢係詐欺所得,且對於有詐欺機房之存在以及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分工均不知情,是難以認定被告江依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無本案加重詐欺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惟退萬步言,倘認被告江依蓉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罪,亦請考量被告江依蓉僅負責回水予被告葉臣偉,參與本案之犯罪情節非屬重大,就此部分請諭知免予強制工作,另就被告江依蓉所犯洗錢部分,請考量被告坦承犯行,請從輕量刑等語。

㈡經查:

1.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家承、江依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㈠第199 、201 、202 、223 、224 、261 至262 、457 、459、460 、471 、479 頁、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㈡第13至16頁、本院卷㈠第202 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潘品宏、陳怡伶、羅品君、洪嘉營、戴于傑、梁雅婷、黎玉玲、張志傑、黃桃妹、鄭宇成、林憶、黃昱翔分別於警詢時所證述遭詐騙之情節相符(卷頁見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載),並據證人即共犯傅啟聰、莊凱文、鐘啟晏、曾子書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7 年度他字第6857號卷第58至63、167 至175 、182 、183 頁、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㈡第203 至207 、242 至244 、377 至381 、384至391 、463 、464 頁),復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相關證據資料(各該證據卷頁見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載)及證人莊凱文、董瀚璟提領時間一覽表4 份、證人莊凱文手機內易信軟體「晚班公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7 張、證人莊凱文、鐘啟晏、董瀚璟提領時間一覽表1 份附卷可稽(見107 年度他字第6857號卷第161 至163 、191 、195、289 至351 、357 至361 頁、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㈠第89至91頁),是被告張家承、江依蓉上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均應堪採信,被告張家承、江依蓉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之所辯,自不足採信。

2.被告葉臣偉、陳安廉雖均否認犯罪,而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

⑴證人即共犯鐘啟晏於警詢時證稱:伊不知道詐欺集團的主嫌是誰,但是伊知道陳安廉應該是詐欺集團的主要幹部,傅啟聰也是詐欺集團的幹部,接下來底下就是車手,伊所知車手有伊及莊凱文,因為介紹伊當車手的人是傅啟聰,伊跟傅啟聰又很熟,所以傅啟聰有告訴伊這些事,而且伊拿錢去找傅啟聰的時候,也都是去陳安廉經營的車行找傅啟聰,所以伊才知道陳安廉就是詐欺集團的主要幹部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㈡第243 、244 頁)。

⑵證人即共犯傅啟聰於107 年6 月20日警詢時證稱:伊於107年1 月初,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開設租車行,一開始是陳安廉介紹詐欺集團向伊租賃車子外出收水,伊因而跟詐欺集團主嫌葉臣偉認識,之後由於伊有資金困難,便向陳安廉詢問是否有其他賺錢管道,於是陳安廉就請葉臣偉跟伊說明收水的工作流程,伊就從107 年1 月中旬到107 年3月4 日被警察查獲為止,大約做了2 個月左右,葉臣偉是整個集團的首腦,負責把提款卡及存摺寄到指定的超商讓車手去領包裹及向詐欺集團下指令把錢匯到哪些指定的帳戶,再由車手去提領,提領完畢把錢交給伊車手頭,再指示江依蓉跟伊聯絡收水,江依蓉再把當天結束收的所有錢交給葉臣偉,陳安廉是詐欺集團幹部等語(見107 年度他字第6857號卷第58、60頁);復於107 年10月15日警詢時證稱:伊只負責車手這一部分,但伊知道機房跟水房部分都是葉臣偉在負責處理,機房只要騙到被害人匯款,葉臣偉就會通知伊旗下車手去提款,提領詐騙款項後,也是由伊將錢交給江依蓉,江依蓉再將錢送去給葉臣偉處理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㈡第204 頁);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跟葉臣偉之前完全沒有關係,之後因為公司出現資金週轉問題,然後才想辦法要去賺錢,伊跟陳安廉說,陳安廉就介紹葉臣偉來跟伊做詐欺領錢的事,然後伊才從事詐欺,是葉臣偉叫伊去找車手的,不然伊一個人怎麼做,葉臣偉跟伊說只要負責找人去領錢,伊負責收他們的錢,就可以拿到2%的酬庸,伊跟那些車手收錢之後,再把錢交給江依蓉,江依蓉跟伊收錢之後都是把錢交給葉臣偉,伊工作的過程中,有時候會就工作的事情跟陳安廉聯絡,譬如伊回去遇到工作上有什麼問題或是需要陳安廉幫伊跟葉臣偉談,工作的內容就是收錢、交錢,陳安廉介紹葉臣偉給伊認識,陳安廉知道葉臣偉要給伊什麼工作做,因為3 個人當場在一起談的,陳安廉都有聽到,伊找的車手會跟陳安廉接觸,因為那時候還沒做,他們都會來公司,還沒做的時候就有跟陳安廉認識了,做的時候也是會去詮欣車行,陳安廉知道伊找的那些車手是要去領款的,伊找的那些車手不會跟葉臣偉接觸,車手的人頭帳戶、帳號、密碼是經過工作手機通知車手去超商領包裹或者是曾子書會去領,陳安廉不會指示詐騙集團的事,陳安廉是從中協調讓我們比較好溝通、好做事情,江依蓉參與期間有來跟伊租車,因為江依蓉要換車,有時候葉臣偉會叫江依蓉來租車,然後會先通知伊或者是通知陳安廉說要換車,可能久了怕會被盯上或者是怕容易出事情,所以要換車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85 、186 、188 、189 、217 、218 、224 至227 頁)。

⑶證人即被告江依蓉於108 年1 月23日警詢時證稱:伊負責向傅啟聰收錢,再將收來的款項交給葉臣偉,大約是106 年底,詳細時間伊忘記了,葉臣偉跟伊約在臺中市北屯區一間85度C 咖啡廳,介紹伊加入詐欺集團,詐欺集團據點在臺中市大雅區詮欣租車行,工作機是葉臣偉交付給伊的,葉臣偉還交代伊將1 支工作機交給傅啟聰,伊不知道旗下成員報酬如何計算,伊的報酬要看葉臣偉要給伊多少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㈠第457 、459 、460 頁);復於108 年1月24日警詢時證稱:傅啟聰擔任詐欺集團幹部時,收受車手、車手頭上繳之詐欺贓款後,再交給伊、張家承轉交給葉臣偉,這樣的回水流程是葉臣偉指示進行的,傅啟聰將詐欺贓款提領後,會向伊約地點交予伊後,伊再交給葉臣偉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㈠第471 、479 頁);再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在詐欺集團是負責向傅啟聰收錢,收來的錢再交給葉臣偉,大約106 年底,詳細時間伊忘記了,張家承在網路上找到兼職工作,叫伊去應徵,約在臺中市北屯區的一間85度C 咖啡廳與葉臣偉談工作內容,詐欺集團據點在臺中市大雅區的詮欣租車行,伊去該處開車收錢,也有在這與傅啟聰收錢,工作機是葉臣偉給伊的,葉臣偉還交代伊將1支工作機交給傅啟聰,伊不知道旗下成員報酬如何計算,伊的報酬要看葉臣偉要給伊多少,有出門才給錢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㈡第17、18頁);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應徵工作是在一間85度C 談,那時候好像是伊跟張家承一起去,還有葉臣偉,伊偶爾有跟傅啟聰收的東西再轉交給葉臣偉,大概幾次不記得,葉臣偉是面試伊的人,伊在警詢說負責跟傅啟聰收錢,收來的款項再交給葉臣偉,是葉臣偉介紹加入詐騙集團等語是事實,反正工作流程大概就是這3 個,傅啟聰交給伊,伊交給女T 阿寶或葉臣偉,葉臣偉也有交代伊轉1 支手機給傅啟聰,那支手機最後是交給阿寶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22 、423 、429 、430 、435 、439、445 頁)。

⑷證人即被告張家承於108 年1 月23日警詢時證稱:伊跟伊老婆收完錢後,都是交給小葉,伊只認識葉臣偉,伊都叫他小葉,是透過臉書應徵工作認識的,江依蓉是伊老婆,伊一開始跟葉臣偉聯繫是用臉書,後來葉臣偉有給伊1 支iPhone手機當作與他聯絡用的手機,後來伊跟伊老婆沒做就把手機還給葉臣偉了,從事詐欺使用的工作機是葉臣偉給的,伊跟伊老婆工作內容是葉臣偉用通訊軟體微信與伊的工作機內所安裝的通訊軟體微信聯絡,以微信交代伊到哪裡去跟何人收錢,收完錢後再把錢拿到葉臣偉指定的地點去給葉臣偉,因為那時伊跟伊老婆都沒有工作,所以就一起做這份工作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㈠第199 、201 、202 頁);復於108 年1 月24日警詢時證稱:共犯伊只知道葉臣偉、傅啟聰而已,組織架構及流程大概是詐欺集團的上游葉臣偉會指示伊或伊老婆江依蓉去跟其他有看過但不認識的人、還有傅啟聰取款後,再把錢交給上頭的葉臣偉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㈠第223 頁);再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在臉書上看到網路徵才要江依蓉去應徵,伊帶江依蓉去面試,地點是在咖啡廳,面試是綽號小葉,伊跟伊老婆收完錢後都是交給小葉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㈠第262 、263頁);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因伊前妻江依蓉找工作所以認識葉臣偉,江依蓉是在網路上找工作,好像是在85度C面試的,面試當天是看到被告葉臣偉,就伊所知應該知道是一個詐騙集團案件,伊是陪同江依蓉去跟他們收錢,拿錢之後交給葉臣偉,是江依蓉帶伊去交給葉臣偉,伊載江依蓉去的時候應該有親眼看到葉臣偉,是在江依蓉拿錢給葉臣偉時看到葉臣偉的,報酬是葉臣偉拿給江依蓉,伊是跟江依蓉一起去應徵的,確定是葉臣偉應徵伊們,伊都開車載江依蓉去收錢,車子是跟大雅的詮欣車行租的,江依蓉收完錢也是一樣會叫伊們到另外一個地方,然後交錢給葉臣偉,報酬的話是伊只知道2,000 元到1 萬元不等,因為江依蓉會在車上算她的薪水是多少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91 至394 、398 、399 、418 、420 、421 頁)。

⑸被告陳安廉於警詢時供稱:警方提示的錄音譯文是葉臣偉怕東窗事發,所以要陳惠珍想辦法,葉臣偉為免除刑責,遂找陳惠珍串供,並恐嚇稱若陳惠珍全盤托出,則所有詐欺集團成員都必須承擔刑責,且陳惠珍也無法脫身,葉臣偉是詐欺集團主嫌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㈠第289 、290頁);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傅啟聰與陳惠珍在107 年2 月來找伊說他們做車手的事已經爆了,有警察來找他,想要與葉臣偉聯絡,傅啟聰要向葉臣偉要跑路費,傅啟聰的律師是葉臣偉幫陳惠珍找的,因為葉臣偉有說已咬了妹妹,伊與葉臣偉去找陳惠珍,就是葉臣偉找陳惠珍串證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㈠第444 、445 頁)。而被告葉臣偉於警詢時供稱:警方提示的錄音譯文是小龍叫伊這麼說的,小龍叫伊去就是要伊協調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㈠第63頁);另於偵查中供稱:錄音譯文聲音是伊的,是陳安廉找伊去的,陳安廉說他扮白臉,要伊扮黑臉,讓傅啟聰別亂咬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㈠第187 頁)。且證人陳惠珍所提供之107 年4 月3 日對話錄音光碟,經本院於108 年10月3 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結果(見本院卷㈠第305至337 頁),其內容如附表二所載,依其等對話內容所示,確係被告葉臣偉、陳安廉為免共犯傅啟聰供出其餘尚未經警查獲之共犯,而找傅啟聰之妻陳惠珍商討對策,最後想出以日仔會、簽寫本票等方式串證,另依上開對話內容所載,被告葉臣偉、陳安廉對本案參與之共犯人數均知之甚詳,被告葉臣偉於對話中復提到「我叫妹妹去跟他收,妹妹也知道真名,龍哥也知道真名,只差我一個藏鏡人,早晚會供出來」等語,衡情倘若被告葉臣偉、陳安廉確未參與本案犯行,何以會對本案參與之共犯如此詳悉,被告葉臣偉何以會稱自己為「藏鏡人」,且共犯傅啟聰理應無從供出非屬共犯之被告葉臣偉、陳安廉,被告葉臣偉、陳安廉亦無須擔憂共犯傅啟聰將其等供出而以此串證之方式脫免自己的罪責。

⑹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而現今犯罪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縝密,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復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防止遭查緝,多區分為實施詐欺之人與提領詐欺所得之人,且彼此可能不曾謀面或直接聯繫,惟二者均係詐欺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之人,彼此分工,均屬犯罪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依上開所述可知,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確實共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分工方式係被告葉臣偉為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指揮之人,被告陳安廉為負責管理之幹部,被告江依蓉、張家承及共犯傅啟聰、莊凱文、鐘啟晏、董瀚璟、曾子書則分別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及向車手收取款項之工作,由被告葉臣偉寄人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至超商,由共犯曾子書至超商提領後交予共犯莊凱文、董瀚璟、鐘啟晏,由共犯莊凱文等人先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提款機前確認卡片可以使用,同時更改密碼將交易明細表上傳至群組讓被告葉臣偉知道哪些人頭帳戶可以使用,再由被告葉臣偉將詐欺而得之贓款匯入該人頭帳戶,該詐欺集團再以共犯傅啟聰經營之詮欣車行作為掩護,將車行內之車輛交予詐欺集團車手駕駛取款及依被告葉臣偉指示將車輛交由被告江依蓉駕駛以將收得之詐欺款項交回予被告葉臣偉,而由共犯董瀚璟、曾子書、莊凱文、鐘啟晏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共犯董瀚璟、曾子書、莊凱文、鐘啟晏再將所領得之款項交予共犯傅啟聰,共犯傅啟聰扣除其與車手應領取之報酬後,再將所領得之款項交予被告江依蓉、張家承,被告江依蓉與張家承共同前往取得贓款後,再交回予被告葉臣偉,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就上述分工行為,顯已參與各次詐欺集團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一部分,為該詐欺集團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所不可或缺之角色,是其等就所參與各次犯行相互間有分工,就所參與各次犯行並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亦是彼此分工,均是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各該次詐欺取財犯罪、洗錢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其他參與者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判決要旨及說明,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自應就各次詐欺集團所為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至於共犯莊凱文、鐘啟晏、董瀚璟、曾子書雖未指證被告葉臣偉,而共犯江依蓉、張家承、莊凱文、董瀚璟、曾子書亦未指證被告陳安廉,然與被告葉臣偉聯繫、接觸者為被告江依蓉、張家承及共犯傅啟聰,與被告陳安廉聯繫、接觸者為共犯傅啟聰,依上開所述,詐欺集團參與人數眾多,為防止遭查緝,彼此可能不曾謀面或直接聯繫,則上開共犯雖未能彼此詳為指證,亦不足為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有利之認定。

⑺此外,復有上開所述之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潘品宏、陳怡伶、羅品君、洪嘉營、戴于傑、梁雅婷、黎玉玲、張志傑、黃桃妹、鄭宇成、林憶、黃昱翔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共犯傅啟聰、莊凱文、鐘啟晏、曾子書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相關證據資料及證人莊凱文、董瀚璟提領時間一覽表4 份、證人莊凱文手機內易信軟體「晚班公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7 張、證人莊凱文、鐘啟晏、董瀚璟提領時間一覽表1 份附卷可稽。

3.綜上所述,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上開所辯,均顯係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葉臣偉上開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被告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上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㈢論罪科刑部分:

1.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項之規定,該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本案詐欺犯罪組織成員,至少有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4 人、共犯傅啟聰、莊凱文、鐘啟晏、董瀚璟、曾子書5 人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姓名、年籍成員等人,而集團成員或有向被害人施詐者、領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者、將詐欺款項交付予負責收款者,本案遭詐騙之被害人眾多,顯見本案之詐欺犯罪組織,自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實行詐騙犯行甚明。

2.次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3.復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 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之特殊洗錢罪。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或2 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4.核被告葉臣偉就附表一編號1 所為(該次為首次犯行,犯罪時間最早),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 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就附表一編號1 所為(該次為首次犯行,犯罪時間最早),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2 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公訴人認被告等洗錢部分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2 款之特殊洗錢罪嫌,惟依上開說明,被告等係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公訴人所認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於審理時併予告知被告等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見本院卷㈡第340 頁),賦予被告等表示意見之機會,已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5.依上開共同正犯之說明,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與傅啟聰、莊凱文、鐘啟晏、董瀚璟、曾子書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姓名、年籍成員間,就上開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6.再按組織犯罪乃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集團性犯罪,凡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應予科刑,故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葉臣偉發起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並主持、指揮該犯罪組織,依上揭所述,被告葉臣偉發起犯罪組織吸收主持、指揮犯罪組織,應論以發起犯罪組織罪。

7.被告葉臣偉自始發起本案犯罪組織之動機與目的,可認其主觀犯意上係基於單一意思決定及單一目的,於發起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期間,亦同時令參與該犯罪組織之被告陳安廉等人實施詐欺行為,並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客觀行為上亦有部分重合,因被告葉臣偉僅為一發起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依前揭說明,應就其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與首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部分,論以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就附表一編號1 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就附表一編號2 至12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亦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葉臣偉就發起犯罪組織與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間及被告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就參與犯罪組織與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間,均為數罪,均應予分論併罰,容有未洽。

8.被告葉臣偉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1 次發起犯罪組織罪及如附表一編號2 至12所示之11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1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9.被告江依蓉、張家承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本案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之事實,已如前述,爰均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就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部分均減輕其刑。

10.爰審酌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4 人正值青壯之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而參與詐欺犯罪集團,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且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損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行為實值非難,且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復斟酌被告4 人於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犯罪之分工,及被告4 人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㈡第359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11.末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 年。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 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⑴被告葉臣偉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本院考量被告葉臣偉在本案詐欺集團中係屬上層核心首腦人物,且本案被害人非屬少數,被告葉臣偉之犯罪情節及惡性均屬重大,自應依同條第3 項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

⑵被告陳安廉、江依蓉、張家承3 人雖均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本院考量被告3 人在詐欺集團中均係聽命行事,主要負責管理及收取車手提領之贓款,輾轉將款項遞交至集團上手等工作,可知被告3 人均係居於集團下游之角色,非屬核心首腦或舉足輕重之人物,且本案參與期間非長,涉入程度非深,犯罪情節及惡性非屬重大,復酌以其等非親自對被害人等實施詐騙,行為之嚴重性及表現之危險性非高,復經本院就被告3 人首次犯行量處罪刑,透過刑罰之執行,應可矯治並預防其等再度危害社會,暨被告3 人前均無犯罪習慣,亦無任何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等之不良前案素行等,尚難認被告3 人有何因需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必要而必需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不對被告3 人宣告強制工作。公訴意旨請求對被告3 人宣告強制工作3 年,尚有未洽。

12.沒收部分:

⑴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葉臣偉、陳安廉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物,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且本院復查無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物與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所犯本案各次犯行有關,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⑵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於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情形,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然於集團性犯罪,其各成員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如因其組織分工,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而若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故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另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應僅以行為人實際因犯罪所獲得之利益為限,倘行為人並未因此分得利益,或缺乏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因犯罪而有所得,自不應憑空推估犯罪所得數額並予以宣告沒收,以免侵害行為人之固有財產權。是行為人是否因犯罪而有所得,且實際取得數目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審酌卷內人證、物證、書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之。查:

①被告江依蓉於警詢、偵查中雖均供稱:伊的報酬是500 至1,000 元,報酬是看葉臣偉要給伊多少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㈠第460 頁、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㈡第15頁),惟被告張家承於警詢時供稱:報酬2,000 元到1 萬元間不等,給多少是葉臣偉決定,沒有標準,因為伊跟江依蓉是夫妻,所以一起使用獲得的報酬,沒有拆帳問題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873號卷㈠第219 頁),是被告江依蓉、張家承所述本案獲取之報酬不一,各次犯罪所得亦不明確,且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江依蓉、張家承個人犯罪之所得為何,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江依蓉、張家承實際獲得何犯罪所得,故尚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②被告葉臣偉、陳安廉否認犯罪之所辯雖均不足採信,然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未供承本案實際獲取之報酬為何,且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葉臣偉、陳安廉個人犯罪之所得為何,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葉臣偉、陳安廉實際獲得何犯罪所得,亦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莊凱文、董瀚璟、鐘啟晏、曾子書於107 年3 月5 日、19日、22日經查獲,而傅啟聰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查獲後指認被告葉臣偉、江依蓉。被告葉臣偉獲悉後與被告陳安廉於同年4 月3 日凌晨0 時20分許,至傅啟聰之配偶即被害人陳惠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指責傅啟聰、陳惠珍將詐欺集團成員供出,而要求被害人陳惠珍依其等之指示撰寫聲明書及簽立本票,要求傅啟聰不得供出詐欺集團成員,並教導被害人陳惠珍若有警詢問要稱所交付予江依蓉之款項係向江依蓉借取之「日仔會」,致被害人陳惠珍心生畏懼,憂心傅啟聰及其生命、身體之安全,因認被告葉臣偉、陳安廉共同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而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葉臣偉、陳安廉共同涉犯上揭恐嚇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傅啟聰、陳惠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陳惠珍與被告葉臣偉、陳安廉之對話錄音及譯文等為其論罪之依據。而訊據被告葉臣偉、陳安廉均堅決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均辯稱:不認罪、不承認犯罪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2 頁、本院卷㈡第355 頁)。被告葉臣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觀諸錄音檔之勘驗內容,證人陳惠珍於談話過程中多次以情緒性字眼辱罵證人傅啟聰,而被告葉臣偉僅係在旁安撫,並未有出言恐嚇證人陳惠珍之情事,且證人陳惠珍之語氣亦無顫抖或發出啜泣聲,是難認被告葉臣偉涉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請諭知被告葉臣偉無罪之判決等語。被告陳安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觀諸錄音檔之勘驗內容,被告陳安廉於談話過程中,並無以任何恐嚇語言或語氣對待證人陳惠珍,且證人陳惠珍談話中語氣平順,途中更下車前往便利商店購買飲料,並回到車上,倘其心生畏怖,當可於當下向警方備案,何須購買飲料予被告陳安廉飲用,又再次回到車內?是被告陳安廉並無恐嚇而使證人陳惠珍心生畏懼之情形甚明,本案檢察官僅依證人傅啟聰、陳惠珍於警詢之指述及違法取得之錄音檔,即認被告陳安廉涉犯本案犯行,並非適法,請諭知被告陳安廉無罪之判決等語。

四、經查:

㈠證人即被害人陳惠珍雖於警詢中證稱:因伊遭伊老公傅啟聰的詐欺集團上手「陳安廉」跟綽號「鴨子」恐嚇威脅伊不要供出他們「陳安廉」、「鴨子」、「妹妹」等3 位成員,伊因為很害怕,所以來尋求警方幫忙,「陳安廉」跟綽號「鴨子」在107 年4 月2 日晚上12點多,來伊家(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找伊,他們為了脫罪,要伊配合寫聲明書及本票,要伊安撫伊老公並要伊老公一人扛起,寫本票證明伊老公傅啟聰交給他們「妹妹」的錢不是詐騙贓款,是跟他們借的日仔會,每日要收的利息錢,所以證明綽號「妹妹」才會每天跟他們收錢,不是詐欺集團成員。約在107 年4 月2 日晚上12點多,「陳安廉」來伊家叫伊出門到他們車上講事情,伊上車後,看到車內加伊共3 人,駕駛是「陳安廉」,副駕駛是綽號「鴨子」,「陳安廉」就跟伊說「鴨子」幫伊找的律師已經有去看守所找伊老公傅啟聰面會,要伊配合他們,讓他們下車(脫罪),沒有事情,後來「陳安廉」就逼迫伊要寫1 張紙條,說律師會再去跟伊老公傅啟聰會客,內容要寫說伊老公傅啟聰將107 年3 月19日遭警方查獲的詐欺案,要傅啟聰一人扛起來,不要講到上手綽號「妹妹」、「陳安廉」、「鴨子」跟伊,萬一牽連太多人,伊老公會用組織案判重刑,若傅啟聰一人扛起,罪刑會比較輕,「陳安廉」講完後就叫伊等一下寫完紙條,他會隔天20時30分許,到臺中市豐原區廟東夜市人多的地方跟伊見面,並威脅伊到時在廟東夜市見完面後要寫本票,要幫「妹妹」脫罪,後來「陳安廉」要伊下車去便利商店買本票先給他們,以避免伊毀約沒照他們的意思走,講完後他就叫伊下車,整個過程「鴨子」都在旁一直恐嚇伊要按照「陳安廉」說詞做,「陳安廉」就要伊去拿紙本寫字給伊老公傅啟聰,後來「陳安廉」跟「鴨子」因為有事就先離開,伊就下車去1 樓拿紙本寫了「陳安廉」要伊寫的聲明書,伊可提供當日伊在車上與「陳安廉」、「鴨子」的對話錄音及與「陳安廉」的LINE對話,證明他們要伊幫忙他們脫罪等語(見107 年度他字第6857號卷第214 至216 頁)。惟依證人陳惠珍上開之證述,並未具體指述其與被告葉臣偉、陳安廉對話之過程中,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有何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而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情形,則被害人陳惠珍所為泛指遭被告葉臣偉、陳安廉2 人恐嚇之指述,是否可採,即非無疑。且依起訴書所載被告葉臣偉、陳安廉2 人係以『指責傅啟聰、陳惠珍將詐欺集團成員供出,而要求被害人陳惠珍依其等之指示撰寫聲明書及簽立本票,要求傅啟聰不得供出詐欺集團成員,並教導被害人陳惠珍若有警詢問要稱所交付予江依蓉之款項係向江依蓉借取之「日仔會」』等恐嚇被害人陳惠珍,客觀上亦非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被害人陳惠珍。另證人陳惠珍所提供之107年4 月3 日對話錄音光碟,經本院於108 年10月3 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結果(見本院卷㈠第305 至337 頁),其內容如附表二所載,依其等對話內容所示,係被告葉臣偉、陳安廉為免共犯傅啟聰供出其餘尚未經警查獲之共犯,而找被害人陳惠珍商討對策,最後想出以日仔會、簽寫本票等方式串證,依上開對話內容所載,亦未有被告葉臣偉、陳安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被害人陳惠珍之情事,且被害人陳惠珍於對話中復提到「真的啦,一個人死,總比整群人死好啦!不是我要說什麼啦,我是知道他的人,我們倆夫妻都一樣,你要講得白話一點,你講那些太深我們也聽沒有,我頭腦也沒那麼好,啊他的人爛性,你也要跟他講得很白啦,不然他也聽不懂啦!像小龍有時候講話也是話中有話,他也是聽沒有啦!」、「直接就叫他整個攬下來,還是怎樣的,不然怎麼辦?不然你說了小龍也會有事耶,他最對不起的不是我耶,他最對不起的是小龍不是我耶!欠他那麼多錢,什麼事都他處理的。」、「你跟我說要寫什麼我寫給你。」、「不然我不會寫,那天我也是寫這樣而已,因為我也有寫啊,啊小龍叫我不要寫那麼多,你們這邊有紙嗎?我家沒有紙。」、「我們去7-11買個紙好不好?順便買喝的。」、「沒關係你們先套好,你再來找我。」、「就說我向妹妹跟日仔會,每天都要收錢,這樣有罪嗎?」、「如果問我說為什麼每天收?這樣也不對,你說日仔會,日仔會就每天收。」、「嘿,一天看多少,1 千、2 千這樣,我公公他們就是這樣。我是不知道這是不是算地下錢莊。」、「(陳安廉說:日仔會,那妳就要再寫一張假的本票耶。)陳惠珍答:嘿,沒關係,我寫沒關係。」、「(陳安廉說:是沒有要跟妳收,妳不要亂想。)陳惠珍答:我知道。」、「現在寫的話那裡會來得及?不然現在馬上就寫?」、「對啊,要有本票才會像啊!要演戲也要演像一點。」、「我有跟檢察官說我老公就是都欠人錢,付不出來,房子都要被人拍賣了,啊這就是事實啊!現在先去買本票,我明天要上班耶。」、「嘿,這件我向你拜託,我也配合你們,不要說我沒事啦,他這個人真的沒被關過,你要跟他講很明白,像你們先前講說要怎麼處理,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處理啊,你問我,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回答你們,你要跟他講白一點,不然都聽不懂啦!」、「小龍你那邊,我沒帶錢,你不要下車好了,我下車。不用這麼多啦!」、「我去看看,要喝什麼?」、「不要這樣說,這樣我對你們就越不好意思,我老公這樣」等語,亦無起訴書所載被害人陳惠珍遭恐嚇致心生畏懼而依被告葉臣偉、陳安廉之指示撰寫聲明書及簽立本票之情形,是上開對話錄音自不足作為認定被告葉臣偉、陳安廉確有本案恐嚇犯行之證據。

㈡證人傅啟聰雖於警詢中證稱:伊在107 年3 月19日被警方查獲之後收押禁見的期間,葉臣偉跟陳安廉到伊家恐嚇伊老婆寫2 封信給伊,內容大致是叫伊把所有的犯罪行為全部擔下來,信的內容是葉臣偉跟陳安廉威脅伊老婆,內容由他們唸,伊老婆寫,他們還叫伊老婆簽本票,為了要確保如果他們被警方抓到,會供稱是伊欠他們錢,來作為跟整個集團切割的證據,威脅伊老婆的對話過程,伊老婆有錄音存檔等語(見107 年度他字第6857號卷第60頁),惟依公訴人所指被告葉臣偉、陳安廉上開恐嚇犯行之在場人為被告葉臣偉、陳安廉及被害人陳惠珍,證人傅啟聰並未在場,亦未親自見聞被害人陳惠珍遭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恐嚇之情事,則證人傅啟聰上開所述並不足以認定被告葉臣偉、陳安廉確有本案恐嚇之犯行,亦不足作為被害人陳惠珍上開證述之補強證據。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指訴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涉犯恐嚇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葉臣偉、陳安廉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葉臣偉、陳安廉犯罪,參諸首開說明,依法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葉臣偉、陳安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3 項、第8條第1 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入之人頭帳戶、│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人│     證據出處     │    主     文     │
│    │      │              │匯款時間及金額  │(不包含跨行提領│      │(依本院107 年度訴│                  │
│    │      │              │                │手續費5元)     │      │字第970 、988 號判│                  │
│    │      │              │                │                │      │決及臺灣新竹地方法│                  │
│    │      │              │                │                │      │院107 年度訴字第37│                  │
│    │      │              │                │                │      │1 號判決所載)    │                  │
├──┼───┼───────┼────────┼────────┼───┼─────────┼─────────┤
│ 1  │潘品宏│詐欺集團成員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107年1月16日│董瀚璟│①告訴人潘品宏於警│葉臣偉犯發起犯罪組│
│    │      │107年1月15日19│帳號000-00000000│23時56分21秒提領│      │  詢之指訴(新竹地│織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時許,假冒網路│27038號帳戶     │19,000元。      │      │  檢署107軍偵7卷第│年陸月,並應於刑之│
│    │      │賣家去電潘品宏├────────┤(二)107年1月17日│      │  54至56頁)。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    │      │,向潘品宏佯稱│107年1月17日0時5│(1)0時10分48秒提│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所,強制工作參年。│
│    │      │網路購物設定錯│分許,匯款29,985│   領30,000元。 │      │  桓春分局車城分駐│陳安廉犯三人以上共│
│    │      │誤,需要解除扣│元。            │(2)0時11分39秒提│      │  所陳報單、受理詐│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款設定云云,再│                │   領30,000元。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由詐欺集團另一│                │(3)0時12分31秒提│      │  便格式表、受理刑│江依蓉犯三人以上共│
│    │      │成員假冒郵局人│                │   領30,000元。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員去電潘品宏,│                │(4)0時13分23秒提│      │  、受理各類案件紀│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要求潘品宏依指│                │   領30,000元。 │      │  錄表、潘品佑(潘│張家承犯三人以上共│
│    │      │示至提款機設定│                │(5)0時14分16秒提│      │  品宏弟)之郵局帳│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解除扣款云云,│                │   領10,000元。 │      │  戶(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致潘品宏陷於錯│                │《以上共提領149,│      │  205951)交易明細│                  │
│    │      │誤,依詐欺集團│                │000元》         │      │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成員之指示至提│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款機操作,而自│                │                │      │  表(新竹地檢署10│                  │
│    │      │其胞弟潘品佑使│                │                │      │  7軍偵7卷第53頁、│                  │
│    │      │用之郵局帳戶匯│                │                │      │  第58至75頁)。  │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                │                │      │                  │                  │
│    │      │之帳戶22筆合計│                │                │      │                  │                  │
│    │      │被騙409,000元 │                │                │      │                  │                  │
│    │      │。(其中1筆金 │                │                │      │                  │                  │
│    │      │額29,985元匯入│                │                │      │                  │                  │
│    │      │另案被告董瀚璟│                │                │      │                  │                  │
│    │      │提領之詐騙帳戶│                │                │      │                  │                  │
│    │      │)            │                │                │      │                  │                  │
├──┼───┼───────┼────────┼────────┼───┼─────────┼─────────┤
│ 2  │陳怡伶│詐欺集團成員於│郵局帳號000-0000│(一)107年1月16日│曾子書│①告訴人陳怡伶於警│葉臣偉犯三人以上共│
│    │      │107年1月16日19│0000000000號帳戶│(1)23時47分許提 │      │  詢時之指述(新竹│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時19分許,假冒├────────┤   領20,000元。 │      │  地檢署107偵3151 │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雄獅旅行社之人│(1)107年1月16日2│(2)23時49分許提 │      │  卷第56至58頁)。│陳安廉犯三人以上共│
│    │      │員去電陳怡伶,│   3時43分許,匯│   領20,000元。 │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向陳怡伶佯稱有│   款99,914元。 │(3)23時49分48秒 │      │  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刷一筆大阪來回│(2)107年1月17日0│   提領20,000元 │      │  派出所陳報單、受│江依蓉犯三人以上共│
│    │      │機票,如不需要│   時21分許,匯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即須刷退云云│   款29,985元。 │(4)23時51分許提 │      │  示簡便格式表、受│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致陳怡伶陷於│                │   領19,000元。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張家承犯三人以上共│
│    │      │錯誤,依詐欺集│                │(二)107年1月17日│      │  聯單、受理各類案│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團成員之指示,│                │(1)0時13分21秒提│      │  件紀錄表、告訴人│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自其華南銀行帳│                │   領20,000元。 │      │  陳怡伶提出之自動│                  │
│    │      │戶轉帳及以提領│                │(2)0時16分35秒提│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現金之方式,匯│                │   領10,000元。 │      │  、華南銀行帳號(│                  │
│    │      │款至詐欺集團指│                │(3)0時23分25秒提│      │  000000000000)存│                  │
│    │      │定之金融機構帳│                │   領9,000元。  │      │  摺影本、內政部警│                  │
│    │      │戶共469,819元 │                │(4)0時34分49秒提│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其中2筆金 │                │   領20,000元。 │      │  錄表(新竹地檢署│                  │
│    │      │額合計129,899 │                │(5)0時35分44秒提│      │  107偵3151卷第55 │                  │
│    │      │元匯入另案被告│                │   領10,000元。 │      │  頁、第59至77頁)│                  │
│    │      │曾子書提領之詐│                │(6)2時24分48秒提│      │  。              │                  │
│    │      │騙帳戶;其中4 │                │   領800元。    │      │                  │                  │
│    │      │筆金額合計179,│                │《以上共提領148,│      │                  │                  │
│    │      │888元匯入另案 │                │800元》         │      │                  │                  │
│    │      │被告莊凱文提領├────────┼────────┼───┤                  │                  │
│    │      │之詐騙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009-│107年1月17日    │莊凱文│                  │                  │
│    │      │              │00000000000000號│(1)0時11分37秒提│      │                  │                  │
│    │      │              │帳戶            │   領30,000元。 │      │                  │                  │
│    │      │              ├────────┤(2)0時12分24秒提│      │                  │                  │
│    │      │              │(1)107年1月17日0│   領30,000元。 │      │                  │                  │
│    │      │              │   時14分許,匯 │(3)0時16分24秒提│      │                  │                  │
│    │      │              │   款29,987元。 │   領20,000元。 │      │                  │                  │
│    │      │              │(2)107年1月17日0│(4)0時17分10秒提│      │                  │                  │
│    │      │              │   時25分許,匯 │   領20,000元。 │      │                  │                  │
│    │      │              │   款19,985元。 │(5)0時20分44秒提│      │                  │                  │
│    │      │              │(3)107年1月17日0│   領20,000元。 │      │                  │                  │
│    │      │              │   時5分許,匯款│(6)0時21分23秒提│      │                  │                  │
│    │      │              │   99,914元。   │   領9,000元。  │      │                  │                  │
│    │      │              │(4)107年1月17日0│(7)0時32分22秒提│      │                  │                  │
│    │      │              │   時13分許,匯 │   領20,000元。 │      │                  │                  │
│    │      │              │   款30,002元。 │(8)2時23分許提領│      │                  │                  │
│    │      │              │                │   800元。      │      │                  │                  │
│    │      │              │                │《以上共提領149,│      │                  │                  │
│    │      │              │                │800元》         │      │                  │                  │
├──┼───┼───────┼────────┼────────┼───┼─────────┼─────────┤
│ 3  │羅品君│詐欺集團成員於│郵局帳號000-0000│107年1月16日    │董瀚璟│①被害人羅品君於警│葉臣偉犯三人以上共│
│    │      │107年1月16日20│0000000000號帳戶│(1)21時8分32秒提│      │  詢之指訴(新竹地│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時16分許,假冒├────────┤   領20,000元。 │      │  檢署107軍偵7卷第│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佳德鳳梨酥廠商│107年1月16日21時│(2)21時10分20秒 │      │  77至79頁)。    │陳安廉犯三人以上共│
│    │      │人員去電羅品君│5分許,匯款29,98│   提領9,000元。│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佯稱因行政人│9元。           │《以上共提領29,0│      │  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員疏忽,致多出│                │00元》          │      │  派出所陳報單、受│江依蓉犯三人以上共│
│    │      │20筆3盒鳳梨酥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之訂單,要求羅│                │                │      │  示簡便格式表、受│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品君需至提款機│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張家承犯三人以上共│
│    │      │依指示操作云云│                │                │      │  聯單、受理各類案│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致羅品君陷於│                │                │      │  件紀錄表、被害人│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錯誤,依詐欺集│                │                │      │  羅品君提出之自動│                  │
│    │      │團成員之指示至│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提款機操作,而│                │                │      │  、金融機聯防機制│                  │
│    │      │自其使用之中國│                │                │      │  通報單(被告董瀚│                  │
│    │      │信託銀行帳戶匯│                │                │      │  璟提領之詐騙帳戶│                  │
│    │      │款29,989元至詐│                │                │      │  000-000000000000│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                │                │      │  91)、內政部警政│                  │
│    │      │戶內。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              │                │                │      │  紀錄表(新竹地檢│                  │
│    │      │              │                │                │      │  署107軍偵7卷第76│                  │
│    │      │              │                │                │      │  頁、第81至87頁)│                  │
│    │      │              │                │                │      │  。              │                  │
├──┼───┼───────┼────────┼────────┼───┼─────────┼─────────┤
│ 4  │洪嘉營│詐欺集團成員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1月16日    │董瀚璟│①告訴人洪嘉營於警│葉臣偉犯三人以上共│
│    │      │107年1月16日21│帳號000-00000000│(1)23時53分29秒 │      │  詢時之指述(新竹│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時3分許,假冒 │27038號帳戶     │   提領20,000元 │      │  地檢署107軍偵7卷│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風緻旅館的客服├────────┤   。           │      │  第35至39頁)。  │陳安廉犯三人以上共│
│    │      │人員去電洪嘉營│(1)107年1月16日2│(2)23時54分3秒提│      │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佯稱因訂宿系│   3時49分許,匯│   領20,000元。 │      │  分局東勢派出所陳│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統異常導致洪嘉│   款50,004元。 │(3)23時54分34秒 │      │  報單、受理詐騙帳│江依蓉犯三人以上共│
│    │      │營多訂10筆,並│(2)107年1月16日2│   提領20,000元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由其他詐欺集團│   3時51分許,匯│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成員假冒第一商│   款50,004元。 │(4)23時55分3秒提│      │  件報案三聯單、受│張家承犯三人以上共│
│    │      │業銀行客服人員│(3)107年1月17日0│   領20,000元。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去電洪嘉營,要│   時4分許,匯款│《以上共提領80,0│      │  、金融機聯防機制│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求洪嘉營需至提│   50,014元。   │00元》          │      │  通報單(被告董瀚│                  │
│    │      │款機依指示操作│(4)107年1月17日0│                │      │  璟提領之詐騙帳戶│                  │
│    │      │云云,致洪嘉營│   時6分許,匯款│                │      │  000-000000000000│                  │
│    │      │陷於錯誤,依詐│   50,014元。   │                │      │  8)、內政部警政 │                  │
│    │      │欺集團成員之指│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示,共匯款12筆│                │                │      │  紀錄表(新竹地檢│                  │
│    │      │金額合計430,96│                │                │      │  署107軍偵7卷第34│                  │
│    │      │3元至詐欺集團 │                │                │      │  頁、第43至52頁)│                  │
│    │      │指定之帳戶。(│                │                │      │  。              │                  │
│    │      │其中4筆金額合 │                │                │      │                  │                  │
│    │      │計200,036元匯 │                │                │      │                  │                  │
│    │      │入另案被告董瀚│                │                │      │                  │                  │
│    │      │璟提領之詐騙帳│                │                │      │                  │                  │
│    │      │戶)          │                │                │      │                  │                  │
├──┼───┼───────┼────────┼────────┼───┼─────────┼─────────┤
│ 5  │戴于傑│詐欺集團成員於│郵局帳號000-0000│107年1月16日23時│曾子書│①告訴人戴于傑於警│葉臣偉犯三人以上共│
│    │      │107年1月16日21│0000000000號帳戶│45分59秒提領20,0│      │  詢時之指述(新竹│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時27分許,假冒├────────┤00元。          │      │  地檢署107偵3151 │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ORBIS電視購物 │107年1月17日0時2│                │      │  卷第27至30頁)。│陳安廉犯三人以上共│
│    │      │客服人員,向戴│6分許,匯款29,98│                │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于傑佯稱如要取│5元。           │                │      │  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消每月會員費用│                │                │      │  所陳報單、受理詐│江依蓉犯三人以上共│
│    │      │3,000元之扣款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需轉介郵局,│                │                │      │  便格式表、受理刑│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至郵局辦理扣款│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張家承犯三人以上共│
│    │      │云云,致戴于傑│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陷於錯誤,依冒│                │                │      │  錄表、劉純倩(戴│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充郵局人員之詐│                │                │      │  于傑妻)之郵局帳│                  │
│    │      │欺集團成員之指│                │                │      │  戶(000000000000│                  │
│    │      │示,自其妻子劉│                │                │      │  75)存摺影本、彰│                  │
│    │      │純倩郵局帳戶及│                │                │      │  銀帳戶(00000000│                  │
│    │      │戴于傑彰化銀行│                │                │      │  981900)交易明細│                  │
│    │      │帳戶轉帳及以提│                │                │      │  、存摺影本、告訴│                  │
│    │      │領現金之方式,│                │                │      │  人戴于傑之彰銀帳│                  │
│    │      │匯款至詐欺集團│                │                │      │  戶(000000000000│                  │
│    │      │指定之金融機構│                │                │      │  00)存摺影本、交│                  │
│    │      │帳戶共231,000 │                │                │      │  易明細、內政部警│                  │
│    │      │元。(其中筆金│                │                │      │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額29,985元匯入│                │                │      │  線紀錄表(新竹地│                  │
│    │      │另案被告曾子書│                │                │      │  檢署107偵3151卷 │                  │
│    │      │提領之詐騙帳戶│                │                │      │  第26頁、第31至47│                  │
│    │      │)            │                │                │      │  頁、第51至54頁)│                  │
│    │      │              │                │                │      │  。              │                  │
├──┼───┼───────┼────────┼────────┼───┼─────────┼─────────┤
│ 6  │梁雅婷│詐欺集團成員於│陽信銀行帳號108-│107年1月20日    │董瀚璟│①告訴人梁雅婷於警│葉臣偉犯三人以上共│
│    │      │107年1月20日15│000000000000號帳│(1)16時21分許提 │      │  詢之指述及其提出│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時34分許,假冒│戶              │   領20,000元。 │      │  之中華郵政自動櫃│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網站店家會計、├────────┤(2)16時22分許提 │      │  員機交易明細表(│陳安廉犯三人以上共│
│    │      │郵局主任,分以│107年1月20日16時│   領9,000元。  │      │  107他2307卷第104│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000000000000號│0分49秒,匯款29,│(3)16時23分許提 │      │  至105、107頁)。│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00000000000 │912元。         │   領600元。    │      │②陽信銀行帳號108-│江依蓉犯三人以上共│
│    │      │號撥打電話予梁│                │《以上共提領29,6│      │  000000000000號帳│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雅婷,並佯稱誤│                │00元》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將梁雅婷設為批│                │                │      │  明細(107他2307 │張家承犯三人以上共│
│    │      │發商,要操作提│                │                │      │  卷第101頁、107偵│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款機解除設定云│                │                │      │  12822卷第23至24 │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云,致梁雅婷陷│                │                │      │  頁)。          │                  │
│    │      │於錯誤,匯款至│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                │                │      │  騙案件紀錄表、花│                  │
│    │      │金融機構帳戶。│                │                │      │  蓮縣警察局玉里分│                  │
│    │      │              │                │                │      │  局三民派出所受理│                  │
│    │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  單、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表、陽信商業銀行│                  │
│    │      │              │                │                │      │  警示通報回函(10│                  │
│    │      │              │                │                │      │  7他2307卷第102、│                  │
│    │      │              │                │                │      │  103、106頁正反面│                  │
│    │      │              │                │                │      │  )。            │                  │
│    │      │              │                │                │      │④董瀚璟提領款項之│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
│    │      │              │                │                │      │  拍照片(107他230│                  │
│    │      │              │                │                │      │  7卷第97頁)。   │                  │
├──┼───┼───────┼────────┼────────┼───┼─────────┼─────────┤
│ 7  │黎玉玲│詐欺集團成員於│陽信銀行帳號108-│107年1月20日    │董瀚璟│①告訴人黎玉玲於警│葉臣偉犯三人以上共│
│    │      │107年1月20日16│000000000000號帳│(1)16時28分許提 │      │  詢之指述(107他2│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時許,假冒客服│戶              │   領15,000元。 │      │  307卷第111頁正反│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人員,分以+886├────────┤(2)16時30分許提 │      │  面)。          │陳安廉犯三人以上共│
│    │      │000000000號、+│(1)107年1月20日1│   領9,000元。  │      │②陽信銀行帳號108-│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00000000000號 │   6時23分許,匯│(3)16時34分許提 │      │  000000000000號帳│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撥打電話予黎玉│   款24,048元。 │   領5,000元。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江依蓉犯三人以上共│
│    │      │玲,並佯稱內部│(2)107年1月20日1│《以上共提領29,0│      │  明細(107他2307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疏失導致重覆訂│   6時32分許,匯│00元,超過黎玉玲│      │  卷第101頁、107偵│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購商品,要操作│   款2,150元。  │轉入部分,無證據│      │  12822卷第23至24 │張家承犯三人以上共│
│    │      │提款機解除設定│(3)107年1月20日1│證明係黎玉玲遭詐│      │  頁)。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云云,致黎玉玲│   6時33分許,匯│金額》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陷於錯誤,匯款│   款2,708元。  │                │      │  騙案件紀錄表、高│                  │
│    │      │至詐欺集團指定│                │                │      │  雄市政府警察局小│                  │
│    │      │之金融機構帳戶│                │                │      │  港分局桂陽路派出│                  │
│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便格式表(107他2│                  │
│    │      │              │                │                │      │  307卷第108至110 │                  │
│    │      │              │                │                │      │  頁)。          │                  │
├──┼───┼───────┼────────┼────────┼───┼─────────┼─────────┤
│ 8  │張志傑│詐欺集團成員於│臺北富邦銀行帳號│107年1月20日    │董瀚璟│①告訴人張志傑於警│葉臣偉犯三人以上共│
│    │      │107年1月20日18│000-000000000000│(1)20時44分許提 │      │  詢之指述及其提出│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時31分許,假冒│2號帳戶         │   領20,000元。 │      │  之華南銀行自動櫃│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瘋狂麥克、台新├────────┤(2)20時45分許提 │      │  員機交易明細表(│陳安廉犯三人以上共│
│    │      │銀行客服人員,│(1)107年1月20日2│   領20,000元。 │      │  107他2307卷第117│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分以+000000000│   0時34分25秒,│(3)20時46分許提 │      │  至118、119頁)。│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150號、+886226│   匯款29,985元 │   領20,000元。 │      │②臺北富邦銀行帳號│江依蓉犯三人以上共│
│    │      │550999號撥打電│   。           │(4)21時48分許提 │      │  000-000000000000│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話予張志傑,並│(2)107年1月20日2│   領20,000元。 │      │  2號帳戶基本資料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佯稱內部疏失導│   0時36分59秒,│(5)21時49分許提 │      │  及交易明細(107 │張家承犯三人以上共│
│    │      │致設為分期付款│   匯款29,985元 │   領10,000元。 │      │  他2307卷第114頁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要操作提款機│   。           │《以上共提領90,0│      │  、107偵12822卷第│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解除設定云云,│(3)107年1月20日2│00元,超過張志傑│      │  25至26頁)。    │                  │
│    │      │致張志傑陷於錯│   0時47分56秒,│轉入部分,無證據│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誤,匯款至詐欺│   匯款29,123元 │證明係張志傑遭詐│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集團指定之金融│   。           │金額》          │      │  、桃園市政府警察│                  │
│    │      │機構帳戶。    │                │                │      │  局大園分局草漯派│                  │
│    │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  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  簡便格式表、金融│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單(107他2307卷 │                  │
│    │      │              │                │                │      │  第115至116、120 │                  │
│    │      │              │                │                │      │  至121頁)。     │                  │
│    │      │              │                │                │      │④董瀚璟提領款項之│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
│    │      │              │                │                │      │  拍照片(107他230│                  │
│    │      │              │                │                │      │  7卷第98、99頁) │                  │
│    │      │              │                │                │      │  。              │                  │
├──┼───┼───────┼────────┼────────┼───┼─────────┼─────────┤
│ 9  │黃桃妹│詐欺集團成員於│板信銀行帳號118-│107年1月20日    │莊凱文│①告訴人黃桃妹於警│葉臣偉犯三人以上共│
│    │      │107年1月20日19│00000000000000號│(1)20時15分13秒 │      │  詢之指述(107他2│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時9分許,假冒 │帳戶            │   提領20,000元 │      │  307卷第40至41頁 │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佳德鳳梨酥、臺├────────┤   。           │      │  )。            │陳安廉犯三人以上共│
│    │      │灣銀行工作人員│107年1月20日20時│(2)20時16分11秒 │      │②板信銀行帳號118-│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分以+0000000│8分許,匯款29,98│   提領9,000元。│      │  00000000000000號│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78186號、+5022│5元。           │《以上共提領29,0│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江依蓉犯三人以上共│
│    │      │0000000號撥打 │                │00元》          │      │  易明細(107他230│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電話予黃桃妹,│                │                │      │  7卷第47頁反面、1│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並佯稱內部疏失│                │                │      │  07偵12822卷第27 │張家承犯三人以上共│
│    │      │導致設為分期約│                │                │      │  至28頁)。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定轉帳,要操作│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提款機解除設定│                │                │      │  騙案件紀錄表、桃│                  │
│    │      │云云,致黃桃妹│                │                │      │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
│    │      │陷於錯誤,匯款│                │                │      │  壢分局內壢派出所│                  │
│    │      │至詐欺集團指定│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之金融機構帳戶│                │                │      │  三聯單、受理詐騙│                  │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格式表(107他230│                  │
│    │      │              │                │                │      │  7卷第38至39、42 │                  │
│    │      │              │                │                │      │  頁)。          │                  │
│    │      │              │                │                │      │④莊凱文提領款項之│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
│    │      │              │                │                │      │  拍照片(107他230│                  │
│    │      │              │                │                │      │  7卷第31頁正反面 │                  │
│    │      │              │                │                │      │  )。            │                  │
├──┼───┼───────┼────────┼────────┼───┼─────────┼─────────┤
│ 10 │鄭宇成│詐欺集團成員於│板信銀行帳號118-│107年1月20日    │莊凱文│①告訴人鄭宇成於警│葉臣偉犯三人以上共│
│    │      │107年1月20日19│00000000000000號│(1)20時29分2秒提│      │  詢之指述(107他2│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時47分許,假冒│帳戶            │   領11,000元。 │      │  307卷第45至46頁 │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蝦皮賣家、第一├────────┤(2)20時30分8秒提│      │  )。            │陳安廉犯三人以上共│
│    │      │銀行客服人員,│107年1月20日20時│   領20,000元。 │      │②板信銀行帳號118-│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分以0000000000│26分許,匯款29,9│《以上共提領31,0│      │  00000000000000號│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號、0000000000│85元。          │00元,超過鄭宇成│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江依蓉犯三人以上共│
│    │      │1號撥打電話予 │                │轉入部分,無證據│      │  易明細(107他230│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鄭宇成,並佯稱│                │證明係鄭宇成遭詐│      │  7卷第47頁反面、1│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系統疏失導致重│                │金額》          │      │  07偵12822卷第27 │張家承犯三人以上共│
│    │      │覆訂單,要操作│                │                │      │  至28頁)。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提款機解除設定│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云云,致鄭宇成│                │                │      │  騙案件紀錄表、澎│                  │
│    │      │陷於錯誤,匯款│                │                │      │  湖縣政府警察局馬│                  │
│    │      │至詐欺集團指定│                │                │      │  公分局光明派出所│                  │
│    │      │之金融機構帳戶│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  三聯單、受理詐騙│                  │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格式表(107他230│                  │
│    │      │              │                │                │      │  7卷第43至44、47 │                  │
│    │      │              │                │                │      │  頁)。          │                  │
│    │      │              │                │                │      │④莊凱文提領款項之│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
│    │      │              │                │                │      │  拍照片(107他230│                  │
│    │      │              │                │                │      │  7卷第32頁)。   │                  │
├──┼───┼───────┼────────┼────────┼───┼─────────┼─────────┤
│ 11 │林  憶│詐欺集團成員於│郵局帳號000-0000│107年3月4日17時2│鐘啟晏│①告訴人林憶於警詢│葉臣偉犯三人以上共│
│    │      │107年3月3日某 │0000000000號帳戶│0分許提領20,000 │      │  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時許,假冒網路├────────┤元。            │      │  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購物業者去電林│107年3月4日17時1│                │      │  機交易明細表(10│陳安廉犯三人以上共│
│    │      │憶,佯稱購物訂│8分許,匯款20,10│                │      │  7偵8573卷第133至│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單扣款誤植云云│3元。           │                │      │  135、136頁)。  │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致林憶陷於錯│                │                │      │②郵局帳號000-0000│江依蓉犯三人以上共│
│    │      │誤,匯款至詐欺│                │                │      │  0000000000號帳戶│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集團指定之金融│                │                │      │  交易明細表(107 │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機構帳戶。    │                │                │      │  偵8573卷第84頁)│張家承犯三人以上共│
│    │      │              │                │                │      │  。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165專線協請金 │                  │
│    │      │              │                │                │      │  融機構暫行圈存疑│                  │
│    │      │              │                │                │      │  似詐欺款項通報、│                  │
│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瑞芳分局四腳亭派│                  │
│    │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  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  簡便格式表、金融│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單(107偵8573卷 │                  │
│    │      │              │                │                │      │  第131至132、140 │                  │
│    │      │              │                │                │      │  、141、144、148 │                  │
│    │      │              │                │                │      │  頁)。          │                  │
│    │      │              │                │                │      │④鐘啟晏提領款項之│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
│    │      │              │                │                │      │  拍照片(107偵857│                  │
│    │      │              │                │                │      │  3卷第114至118頁 │                  │
│    │      │              │                │                │      │  )。            │                  │
├──┼───┼───────┼────────┼────────┼───┼─────────┼─────────┤
│ 12 │黃昱翔│詐欺集團成員於│國泰世華銀行沙鹿│107年3月4日     │莊凱文│①告訴人黃昱翔於警│葉臣偉犯三人以上共│
│    │      │107年3月4日21 │分行帳號000-0000│(1)23時3分23秒提│      │  詢之指述及其提出│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時45分許,假冒│00000000號帳戶  │   領20,000元。 │      │  之兆豐國際商業銀│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購物網站、兆豐├────────┤(2)23時4分16秒提│      │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陳安廉犯三人以上共│
│    │      │銀行客服人員,│107年3月4日22時 │   領9,000元。  │      │  明細表、存摺封面│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分以+000000000│41分許,匯款29,9│                │      │  影本(107他2307 │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5426號、+88692│24元。          │                │      │  卷第34至36頁)。│江依蓉犯三人以上共│
│    │      │00000000號撥打│                │                │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電話予黃昱翔,│                │                │      │  存匯作業管理部10│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並佯稱店員刷錯│                │                │      │  8年2月22日國世存│張家承犯三人以上共│
│    │      │條碼導致重覆訂│                │                │      │  匯作業字第108001│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購商品,要操作│                │                │      │  7374號函檢送帳號│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提款機解除設定│                │                │      │  000-000000000000│                  │
│    │      │云云,致黃昱翔│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陷於錯誤,匯款│                │                │      │  本院107訴988卷三│                  │
│    │      │至詐欺集團指定│                │                │      │  第223至225頁)。│                  │
│    │      │之金融機構帳戶│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臺│                  │
│    │      │              │                │                │      │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                │      │  四分局南屯派出所│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  三聯單、受理詐騙│                  │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格式表、受理各類│                  │
│    │      │              │                │                │      │  案件紀錄表(107 │                  │
│    │      │              │                │                │      │  他2307卷第33頁正│                  │
│    │      │              │                │                │      │  反面、第36頁反面│                  │
│    │      │              │                │                │      │  至37頁反面)。  │                  │
└──┴───┴───────┴────────┴────────┴───┴─────────┴─────────┘
附表二:
┌────────────────────────────┐
│勘驗標的:107年4月3日00時24分59秒錄音光碟               │
│人物代號、姓名及綽號:                                  │
│     陳:陳安廉(小龍)                                 │
│     葉:葉臣偉(小葉)                                 │
│     惠:陳惠珍                                         │
│勘驗內容:                                              │
│陳:為什麼你們沒有寄給他,他說救命錢他們都拿去了,起繃也│
│    都把事情擔下來了,我還要再出什麼救命錢。            │
│葉:他也來跟我講,我也是馬上寄,我也是寄給他。          │
│陳:嫂子,妳跟我說的我也有照妳的意思跟他說、跟他拜託。  │
│惠:我知道。                                            │
│陳:啊妳就把那個文拿給我,要我拿給他簽,今天律見出來就是│
│    怨嘆大家,也沒有要傳話給妳,完全沒有,要跟妳說的就是│
│    這樣而已,沒有請安啦,什麼都沒說,就只有說妳為什麼都│
│    沒有給他寄東西,然後他想不開啦!                    │
│惠:叫他去死啦,你請律師跟他說,說我叫他去死啦!事情搞成│
│    這樣,家裡都不會安寧,房子都要被人家拍賣了啦!      │
│陳:妳說我對他難道沒有到那裡?他欠,我難道有向他收利息?│
│    我自己不好過,我跟人家借,都是有借利息的。          │
│葉:大家出外打拼,都有自己的......                      │
│陳:他要出來拼,要這樣咬,他自己的防火牆、態度要這樣,要│
│    當家,自己在豐原做,是誰叫我不要管的,他就是一個頭,│
│    他說他要帶的嘛,叫誰都不要管嘛!你想鐘啟晏也是他要用│
│    的,也是騙我嘛!今天,幹你娘,硬要用那些人的時候,自│
│    己又不會巴結人家。                                  │
│葉:我們帶的整組人,出來這麼久都活這麼久了,啊你娘的,卡│
│    到你們,咻一下就爆了,你如果沒本事就不要領那麼多錢就│
│    好了。                                              │
│陳:所以就要問說,妹妹到時候該怎麼做?                  │
│葉:妹妹最無辜了嘛!                                    │
│陳:因為他進去,他一定全部都會那個的嘛!不可能說只有問到│
│    你,一定全部都問的嘛!                              │
│    你說起繃說要死大家一起死,這樣妹妹也一起死,要怎麼辦│
│    ,要不然後面大家撤嘴,不能說起繃可以牽累人家,妹妹就│
│    不行咬其他的人吧,包含妳還有起繃吧!所以我才要問你們│
│    ,跟你們說一下,我是跟他說叫他來碰個面,不要到時候不│
│    小心咬到起繃或是他老婆或是誰的時候,連你們都一起收押│
│    的時候,大家才在說怎麼不先講好,大家先講好嘛,大家都│
│    沒有要講情分的時候,大家就來了,就沒關係了啦,今天只│
│    是要傳達這樣子而已啦!                              │
│葉:不是說我們要批你們,沒關係,只要妳說得出口的,妳說妳│
│    沒辦法,我如果做得到,我也會把你處理好,他說他在裡面│
│    沒錢,我也可以寄錢給他,我也可以補貼他,妳說妳家裡打│
│    不過(負荷不了開銷),我也是可以加減幫你們補貼,妳不│
│    要說一個月開幾萬幾萬,這樣我可能......              │
│惠:不是啦!我的意思是說,他第一次,不要跟我說他不會怕,│
│    看他這麼大一個人,那個不可能不怕啦!                │
│陳:他不曾關過嗎?                                      │
│惠:他不曾關過啦,也不曾出事過啦!我跟你講真的啦!我可以│
│    發誓他真的沒有前科,也不曾去過派出所,也不曾去過....│
│     ..                                                 │
│葉:就算他怕好了,但是爆出來了,現在就是看要怎麼收尾就好│
│    了。                                                │
│惠:你跟我說的時候,我就想說不可能。                    │
│陳:那現在要怎麼收尾?嫂子,是要跟妳討論這個,今天來不是│
│    要跟妳吵,妳說的意思,他也有盡量在幫忙,小葉也有公司│
│    ,小孩子也要用大錢,他也有向阿憲(音譯)借錢,這個你│
│    要自己說,要不然人家或許不相信。                    │
│葉:嗯。                                                │
│陳:事實上他也有向阿憲借錢啊,都有借啊,他自己真的也軋不│
│    過。                                                │
│惠:就像你說的,他都供出來了,現在說這些有什麼用。      │
│陳:問題是供出來了,妳覺得我們這些人該怎麼做?如果被叫去│
│    做筆錄呢?我要照實說嗎?他不是說一起死?他如果問我認│
│    不認識他們倆夫妻,我要說認識嗎?那他老婆有跟他一起去│
│    做嗎?我要說有嗎?還是要怎麼回答?我是不知道,所以才│
│    要問你們一下。                                      │
│惠:我先說喔,我是沒跟他一起做喔!                      │
│陳:不然該怎麼做?我難道就有做嗎?他有拿到錢給我花嗎?  │
│    他現在發生事情,我還要替他奔波,妳自己也看在眼裡,人│
│    家要抓他,我難道有帶來家裡?我難道有要他死?過年前沒│
│    錢,都一直借一直借,有哪一條還我的?還那幾千塊有用嗎│
│    ?                                                  │
│葉:這個工作不是說我們害他的,不是恐嚇他來做的。        │
│陳:也不是說拜託他來做的、恐嚇他的,大家遊戲規則都講好的│
│    。                                                  │
│葉:我們該做的都有做到。                                │
│陳:現在搞得好像要咬我,好像我是他老闆勒!這樣子對嗎,嫂│
│    子?他把救命錢花光了,沒有寄錢給他,包含妳也沒寄錢給│
│    他拜,甚至妳也難過,妳沒寄錢給他,他也要怨嘆嗎?今天│
│    這個簍子是他搞的,不是我們搞的欸,嫂子妳聽懂意思嗎?│
│惠:給他寄個日用品就很好用了,為什麼還要花什麼錢啦!    │
│陳:他說裡面要花一些,需要幾千塊啦!我怎麼知道,他是當作│
│    他是去享受的咩。                                    │
│惠:他都沒有想過他進去,家裡這樣子......                │
│陳:也沒寄話問說妻小過的好嗎?爸爸媽媽好嗎?不要擔心,我│
│    在裡面會省一點,你們不用替我寄錢,比我們阿全(音譯)│
│    還要不重用,阿全知道我出事,我去跟他會客,他說什麼妳│
│    知道嗎?我就真的感到窩心了啦,他說:「哥,你不用寄錢│
│    給我,裡面有人會幫我,哥你不要為了要寄錢給我,我知道│
│    你過得不好,你如果好再來寄錢給我,不好就不要再寄。」│
│    他還不是因為我的案件進去打的,是因為阿信(音譯)的案│
│    件進去打的耶!那這樣呢?還是嫂子妳有什麼想法?      │
│惠:我沒有什麼想法,我現在頭昏昏,反正都供出來了,現在也│
│    不知道要幫什麼忙,要是我我也不要理他。              │
│葉:那就看看要怎麼解,就只有他一個人說而已嘛,看我們要怎│
│    麼說。                                              │
│陳:還是乾脆讓她寫字條?                                │
│惠:我是覺得這早就被人拿到了,不然不會這麼衰啦。        │
│葉:沒有,就只有爆到你們那邊,跟我們一點關係都沒有,我們│
│    這邊都沒事情。                                      │
│陳:證件拿給妳,妳要收好欸,雙證件我剛剛在妳家門口拿給妳│
│    ,妳坐在椅子上,妳跟他講話我拿給妳的。              │
│惠:咦,那我拿去哪裡,沒有阿?                          │
│陳:我當面拿給妳的,妳收去的欸!                        │
│惠:不知道耶,啊在這裡。我還想說律見出來,他會關心我、我│
│    們妻小,結果......                                  │
│陳:還好像我虧欠他很多,我又沒欠他錢啊,幫忙他,替他借錢│
│    ,一些有的沒的,人家要來公司抓,我們替他承擔掉了,拜│
│    託叫包仔介紹給他,他日子不好過要週轉一下,什麼都叫我│
│    ,上次人家也不要跟我們做生意了,他借的錢,我也沒有賺│
│    手續費啊!                                          │
│惠:八點半了。                                          │
│葉:嫂子,妳想一下看現在要怎麼辦?                      │
│惠: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辦啊,沒錢啊,也沒勢。              │
│惠:我覺得他... 唉!現在講那些也沒用,我都快噴血了。    │
│陳:還是我來寫個字條?                                  │
│葉:妳看看要不要跟他講一下?                            │
│惠:說什麼?我講也沒用啊,他都不管我們妻小了,你還看不懂│
│    ?講如果有用的話,那天小龍叫我寫給他,我就寫給他了,│
│    說一切順其自然,不要在那邊煩,他越煩事情越不好,我是│
│    擔心說我不知道裡面......                            │
│陳:看妳要不要再寫字條,好好勸他一下,看他怎麼想啊,要不│
│    然他搞到沒朋友了。                                  │
│惠:要不然就在裡面把他打死啦!叫人把他打死啦!          │
│葉:事情已經沒辦法控制了,沒有人可以控制他了。          │
│陳:他老婆講的話他會聽而已啦!                          │
│惠:屁啦!                                              │
│陳:我們的話是一定不可能的。                            │
│惠:你跟他算起來也在一起很久了,你覺得我的話他會聽喔?你│
│    覺得是這樣嗎?你這樣認為的話就好了啦,你都看沒有。  │
│葉:啊就沒人可以控制他了啊!                            │
│惠:叫律師直接跟他講白,看有沒有辦法,你講太深我們倆夫妻│
│    聽不懂,你要講的比較......我不知道怎麼說喔,律師去那│
│    邊會有監視器喔?                                    │
│葉:有,都有。                                          │
│惠:啊那沒辦法,叫律師寫一寫讓他看一看就把它抽回來。    │
│葉:嘿,只能這樣。                                      │
│惠:這麼重要的話今天律見不可能,今天我聽到我也很心寒,你│
│    最其碼也要講說:「我今天發生這種事情,老婆我虧欠妳」│
│    等等的話,是不是應該這樣,是不是男人啊!要寄錢給他,│
│    前提是要有錢,我身上都沒半毛錢,那天去地檢署出來,身│
│    上都沒錢耶,搭計程車回來還是我公公替我付車費的,我第│
│    一次這樣耶,這樣邊走邊哭,啊這要跟誰說!            │
│葉:我們也算是很無辜的吧,這樣算起來我們也很無辜吧!我們│
│    沒有逼他做,沒有叫他做,他自己要來做,薪水也都有發給│
│    他,還有額外再給他,救命錢也都有給他,啊他不照我們的│
│    公司規定走,還去自殺,還燒到我們這邊,故意咬我們,若│
│    換做是妳,妳應該沒辦法忍受吧?那老闆他來做就好了啊!│
│    我們沒有虧欠他什麼,他在我們這邊做的,我還沒賺到半毛│
│    錢,還倒貼,老闆給他做就好了啊!                    │
│惠:他供你出來也沒有用啊!                              │
│葉:什麼東西?                                          │
│惠:你說他供你出來,他又不知道你的名字,怎麼可能!      │
│葉:龍哥跟妹妹啊,講我綽號,妹妹直接講真名啊,他講說誰交│
│    給誰嘛,交給妹妹。怎麼認識妹妹的?是由我派配的。怎麼│
│    認識他的?說龍哥介紹給我的,龍哥介紹我是老闆,我叫妹│
│    妹去跟他收,妹妹也知道真名,龍哥也知道真名,只差我一│
│    個藏鏡人,早晚會供出來。                            │
│惠:可是他講的對啊是這樣沒錯,我的意思是說裡面難道會刑求│
│    他嗎?有可能嗎?因為那個時候地檢署......,那天大甲先│
│    來家裡抓。                                          │
│陳:裡面不會啦,臺灣是什麼地方。                        │
│惠:那天就有好幾組人再找他了啦!                        │
│葉:對,一定的,因為他沒有做斷點,他車開了就去上班,然後│
│    就又開回來,下班直接回家的那種鐵定死的,到哪裡都死,│
│    他對車牌,鎖定了嘛,所以到哪裡都死,之後就一個咬一個│
│    啊!這種東西,一被查到,爆的第一件之後他就會比對了,│
│    大數據比對,你可能從豐原開始做,從豐原一路到桃園去,│
│    他就會從豐原開始追了,苗栗也爆、桃園也爆,然後就一直│
│    去了,一定的,因為他沒有做斷點,他開自己的車去做阿。│
│陳:那天問說收水是誰,我說我不知道。                    │
│葉:收水是誰?就等於是妳老公了嘛!                      │
│惠:過年前好像是文龍,文龍後來去小龍那。                │
│葉:過年後妳老公在收對吧?你看為什麼這個就網住了,沒有文│
│    龍,這個東西就是不是跟來的,是被咬出來的,為什麼會跳│
│    過文龍中你們,妳有想過嗎?因為他們都不知道文龍是誰,│
│    或者是說他們沒咬他出來,這種東西都是咬出來的。      │
│惠:現在我知道是這個凱文跟那個鐘啟晏。                  │
│葉:他是說莊凱文咬鐘啟晏。                              │
│陳:不是啦!鐘啟晏咬凱文吧!                            │
│葉:嘿,凱文咬他,凱文是被他逼去做的嘛?                │
│陳:是鐘啟晏。                                          │
│葉:鐘啟晏被他逼去做的。                                │
│惠:就是欠我老公車租紅單那個啊,他們怎麼講我不知道,我說│
│    你怎麼這樣,這個孩子欠錢,過年前還來我們神明廳哩,被│
│    壓來神明廳,被抓到,這個孩子多難抓哩。              │
│葉:沒有啦,現在是要來看看我們的事情要怎麼解決而已嘛,看│
│    現在要怎麼補救,如果說妳沒有辦法控制,沒辦法補救的話│
│    我們要怎麼講,我們就翻桌了啊!因為我也很想不開,不是│
│    只有妳想不開,一鍋好好的粥,被一粒老鼠屎,把我們一鍋│
│    都打翻了,......(辨識不清),要是妳妳想得開嗎?沒有│
│    人逼他,從頭到尾都是他自己要來的,他自己不照遊戲規則│
│    走,要亂那個,我們也是能幫的就幫啊,如果他要繼續這樣│
│    下去,那這樣大家都無所謂了。                        │
│惠:我沒什麼想法,反正就看你們吧,如果說我沒有介入只是陪│
│    他去也是嫌疑人,你們要講就講吧,我也沒辦法控制啊!  │
│葉:講妳、咬妳對我們一點幫助都沒有。                    │
│惠:剛剛小龍講的意思是說,我說我真的沒去做。他說我算是去│
│    領錢的人,我說我不是去領錢的人,我說不是我去做的,是│
│    那天剛好我煮飯煮好,我問說你要去哪?他說他要去繞一繞│
│    ,結果凱文他們就上車了,靠夭,那天中午煮個肉羹我想說│
│    ,我說你們現在要去哪裡,他們說要去大甲,他不可能回頭│
│    載我回來啊,我才跟他在車子上,不然我那天不在車上的話│
│    ,我就不會出事了,我這樣第一次去到那裡我也快嚇死了,│
│    那個地下室冷成這樣,手銬還這樣把你銬著,長這麼大第一│
│    次,這個老公我看真的......                          │
│葉:妳想要來,妳就知道是在做什麼事情了啦。              │
│惠:我有跟檢察官說我知道他在做什麼,我是說一開始只有我跟│
│    他在車上而已,我聽得出來他說他要出去繞一繞,那時候我│
│    們家在打牌,一、兩點我說我無聊我跟你去,你知道我的意│
│    思嗎?結果哪知道,沒事去載鐘啟晏,我還想說你們要做什│
│    麼,結果要開工了,檢察官也有問我,我說我知道他們在工│
│    作,我也是這樣跟他講啊,你可以叫律師看我的口供,我也│
│    是這樣講啊!你說夫妻,你會不知道他在做什麼不可能啦!│
│    我如果說我不知道,你要信嗎?不可能啊!他就問說你們有│
│    住在一起的?我說小董跟凱文,鐘啟晏是欠我老公紅單、車│
│    租的,他們在神明廳怎麼講的我也沒下去樓下,我現在講個│
│    話我老公就幹你娘雞掰,妳安靜啦!你們也不是不知道,你│
│    們都看過他對我兇,我轉頭就上去樓上了。              │
│葉:那現在我們口供要怎麼說?他現在咬我們,那我們口供要怎│
│    麼說如果亂講怎麼辦,其實不是這樣,我們就是要翻他的口│
│    供啊!                                              │
│惠:翻他的口供,罪就比較重啊,對嗎?                    │
│葉:沒有罪比較重啊!                                    │
│惠:因為你說他報的就不屬實啊!                          │
│葉:他可能會再被收押,繼續押,不然就換我們去收押了。    │
│惠:真的啦,一個人死,總比整群人死好啦!不是我要說什麼啦│
│    ,我是知道他的人,我們倆夫妻都一樣,你要講得白話一點│
│    ,你講那些太深我們也聽沒有,我頭腦也沒那麼好,啊他的│
│    人爛性,你也要跟他講得很白啦,不然他也聽不懂啦!像小│
│    龍有時候講話也是話中有話,他也是聽沒有啦!          │
│葉:那這樣子的話我們要怎麼跟他說?就直接跟他講了?      │
│惠:直接就叫他整個攬下來,還是怎樣的,不然怎麼辦?不然你│
│    說了小龍也會有事耶,他最對不起的不是我耶,他最對不起│
│    的是小龍不是我耶!欠他那麼多錢,什麼事都他處理的。  │
│葉:連我的律師進去,都說叫我不用再理他了,穩死的,我的律│
│    師連去都不想去了,他說應該沒有那個必要,他已經不受控│
│    制了,請律師也是要花錢的耶!                        │
│陳:律見都要錢的耶,那不是不用錢的,算趟的,一趟看要多少│
│    。                                                  │
│葉:一萬五,我本來進去我想要......                      │
│惠:他進去都會怕啦,就說出來了。                        │
│陳:他會怕就不要做啊,他要做那為什麼還會怕,做的時候在那│
│    邊攬說豐原他自己要做,為什麼還要把那些人鐘啟晏、林什│
│    麼的,你就跟我說他們是警察的線民了,為什麼還要用?後│
│    面出事情了才來囉嗦,我們難道不會亂想嗎?我們難到不會│
│    想說他是不是要來恐嚇我們的,所以如果我有什麼事情的時│
│    候,我也是會想不開啊,看誰比較想不開啊!我們也沒有虧│
│    欠他耶!                                            │
│惠:唉,真的是搞得快要瘋掉了!                          │
│陳:妹妹也是最配合的,都照公司,看起繃要怎麼跟他那個的耶│
│    。                                                  │
│葉:嘿啊,干妹妹屁事。                                  │
│陳:人家開車收的錢,他也要賺,講難聽一點,妹妹也不曾害過│
│    他,也沒得罪過他耶!對啊,又不是說有虧欠起繃、騙過他│
│    、害過他還是什麼的。                                │
│惠:我是想說他現在不是說要害誰,他可能就是......        │
│葉:怕啦,全部都講出來了!                              │
│惠:怕,他就全部都說出來了,事實也是這樣,你聽有我說的意│
│    思嗎?他實際上錢就是交給妹妹。                      │
│葉:他都照實講了啦,警察一恐嚇他就全部想得到的都講了!  │
│惠:因為我第一次去,我跟你說那個警察真的很恐怖,我沒有騙│
│    你,真的是死的講成活的,他說臨檢的時候我皮包都是錢,│
│    全部都是錢,我說哪有可能!臨檢的時候我皮包拿起來看,│
│    我也沒摸到錢啊,還拿手電筒這樣照,我就整個拿起來給他│
│    看,哪有可能皮包都是錢,我說如果我皮包裡都是錢話,你│
│    早就把我帶回去了還會等到現在?我說的是一個邏輯,你聽│
│    有嗎?他就一直嚇我,我說沒關係,到後來他叫另一個警察│
│    比較好,他說沒關係妳老實講,不用怕。                │
│葉:對啊,一個當黑臉一個當白臉啊。                      │
│惠:我們不會怎樣,他就問說那妳知道妳老公的老闆嗎?我說我│
│    不知道啊,我只知道我老公在做什麼工作,夫妻沒有祕密啊│
│    ,我口供也是這樣說啊,我對檢察官也是這樣說啊!      │
│陳:你不是有寫一排字,前面不是還有一個「妻」,擱來「友人│
│    」。                                                │
│葉:嘿,妻、友人。                                      │
│陳:嘿,那個「妻」是怎麼回事?                          │
│葉:妻就是他老婆,他總共就是咬了妹妹、你、嫂子還有我,總│
│    共4個。                                             │
│惠:塞拎鬼勒,我跟他一起出門這樣也把我拖下水喔?也咬我喔│
│    ?                                                  │
│葉:他就全部照實講了啦,就是跟妳出門。                  │
│陳:妳跟他出門就是妳算錢、妳拿錢的啦!                  │
│葉:嘿,妹妹就是交錢給她,然後說我是老闆,他就是我介紹進│
│    去的,一五一十全部講了啦,他多講了4個人,就是妳、我 │
│    還有龍哥跟妹妹,都沒祕密了啦,沒有隱藏任何東西啦!  │
│陳:......(辨識不清)他寫妻,妹妹他寫友人,再來就寫妹妹│
│    嘛!                                                │
│葉:跟我啦。                                            │
│陳:他就寫一個妻子的妻啊。                              │
│葉:就是說他都跟妳出門,然後錢給妹妹,然後都是由我叫妹妹│
│    去收,然後為什麼會認識我,就是龍哥介紹給我,然後都跟│
│    嫂子妳出門,就是全部的故事他沒有隱藏任何東西,全講。│
│陳:那個律師跟他說不用再請他了啦!                      │
│惠:我都這麼笨了,還比我更笨,不知道在笨什麼!          │
│葉:現在已經來不及了啦,他已經被嚇到,全部都講出來了,現│
│    在就是看我們要怎麼說就好了。                        │
│惠:那我工作都不用做了,我還跟人家答應說要慢慢還,才講好│
│    而已,現在把我都拖拖出來,看我小孩怎麼辦,我要瘋掉了│
│    !                                                  │
│陳:就看他要不要咬妳啊,他如果咬下去,大家就一定互相咬。│
│惠:啊你,剛剛......                                    │
│陳:沒道理他咬人,人家不能咬他吧,不能說人家不能咬你們倆│
│    夫妻吧!他要老實講那大家就老實講。                  │
│惠:我跟你說喔,你不能把我跟他混為一談喔!我自己也在唉喔│
│    ,我剛剛聽到小葉這樣講,我也在那邊唉喔,你們兩個如果│
│    要咬我,我是覺得......                              │
│葉:我們是不會去做這種骯髒的事情。                      │
│惠:我從頭到尾也沒有講到你們,你們也可以看我的口供。    │
│葉:這件事情可以救幾個人就救幾個人,因為火燒起來了。    │
│惠:我說真的,不要跟我說你們互相......,我覺得小龍講那些│
│    話,好像是我也把你們咬出來,事實我就是沒有。        │
│陳:我是說給妳聽,我是說起繃我有說妳?我們也跟妳說我們  │
│    難道有虧欠他,還是我們逼他去做的,還是欠他錢什麼的,│
│    幹他工作要......(辨識不清)                        │
│惠:這我不知道,他在裡面他都照實說了。                  │
│陳:所以我們現在跟妳講,如果警察突然找上門來,我們要怎麼│
│    說,我們不是在問妳嗎?沒說好的話,到時候妳講說我們咬│
│    他,妳現在意思就是認為我在咬他了啊,我沒這個意思啊!│
│    但是警察如果找上門了的話......                      │
│葉:我們要怎麼說?                                      │
│陳:如果突然被問,妳覺得我們要怎麼說啊?我們不能咬他,我│
│    們都說沒有,嫂子也沒有。                            │
│惠:我沒說你們不能咬他啊,我是說你們也老實這樣說就好啦!│
│陳:那不然我們要怎麼講?我們也要講說他老婆也是啊,他們一│
│    起做的,他們一起收錢的,我要這樣講嗎?因為照實說嘛!│
│    這是事實嘛!還是我們要怎麼講?妳要跟我們說啊,不可能│
│    他咬我們,我們要認罪吧?我們也吞不下去啊!妳如果說我│
│    欠他錢,還是說強逼他做,還是說什麼問題帳算不清的,今│
│    天怨嘆我沒差捏!不然妳覺得警察問的時候我們要怎麼說,│
│    我們現在跟妳說的意思是我們也會想不開啊,我們是在跟妳│
│    討論,不是說要咬妳。                                │
│惠: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說這跟咬不咬都沒那個啦!          │
│陳:妳現在一直說他怕他怕他怕,所以現在警察、檢察官如果來│
│    找我們,我們要怎麼做筆錄咩!我們是要照實說,還是不說│
│    ?不說的話要怎麼不說?我是跟妳問這個問題。          │
│惠:不說的話,剛剛小葉叫說......                        │
│陳:啊如果不說,到時候他們就說傅啟聰就是講你啊,那我們要│
│    怎麼講?我現在先跟妳問一下啊,妳說我們不要講,不要講│
│    可以啊,問題就是問完他就會問我啊,就說傅啟聰講的,你│
│    就是啊,你們就是一個拿錢的,一個是老闆,一個誰誰誰啊│
│    ,那這樣我們要怎麼講?                              │
│葉:一個介紹人。                                        │
│陳:嘿啊,我們要怎麼說?嫂子我們現在是在跟妳討論這個問題│
│    ,妳也沒什麼好亂想的,最要亂想的就是我,我不是欠他錢│
│    ,還是怎樣的,跟他的帳算不清楚,今天他才要咬我,我沒│
│    話說,我有做你咬我沒關係,我有做嗎?我沒做啊!他家裡│
│    大大小小過年沒錢,有的沒的,平常他跟人家借錢借沒有的│
│    時候跟我開口,我都沒有向他算利息,甚至要還我也沒有,│
│    車子一天要一千塊也沒有,也是一直跟我借,幾千幾萬的一│
│    直借,每個禮拜這妳都知道,不好的時候一個禮拜借一次,│
│    利息也替他補掉,欠國稅局我也要替他補,他要怨嘆我什麼│
│    ?啊警察如果找來了,我們要怎麼說?                  │
│惠:你就說你不知道就好了啊!                            │
│陳:說我不知道?他說傅啟聰講的啊,那為什麼?            │
│惠:車行都我在用的嘛!你就這樣說就好嘛!                │
│陳:我就說我都不認識、不知道?                          │
│惠:我怎麼知道要怎麼說。                                │
│陳:傅啟聰在做什麼我不知道,他老婆做什麼我不知道,......│
│   (辨識不清)做什麼,住在他家我也不知道,我都說不知道 │
│    ,對嗎?                                            │
│惠:啊你就像小葉講的......                              │
│陳:要先講好啊,不然他改天出來,第一個一定是先找妳啊,他│
│    到時候要是怨嘆我呢,對不對,到時候說我們亂講,還是..│
│    ....(辨識不清)                                    │
│惠:他可能想說都會寄錢寄東西給他啦,現在就在那邊啦!    │
│陳:他為什麼不要還我錢就好?                            │
│葉:不是這樣說啦!是他一開始就咬了,這跟後面進去,我們有│
│    沒有寄錢都沒有關係了。                              │
│陳:他是一開始筆錄做一做就咬了耶,嫂子他不是現在耶!律見│
│    的時候問他說那天筆錄怎麼做的,律見是這樣做的捏!我們│
│    今天來這裡不是要說他怎樣,說他的不是。              │
│惠:我的頭腦也沒辦法這麼好啦!                          │
│陳:只是嫂子我們要跟妳說,如果警察來找我們了,我們要怎麼│
│    做筆錄,我們要怎麼說?                              │
│惠:啊就像你說的那樣啊,看你要怎麼說啊,我也不知道,我頭│
│    殼麻麻。                                            │
│葉:這樣啦,大家等妻的意。                              │
│惠:不然你要我怎麼說,我也沒錢,也沒什麼的,現在要工作要│
│    忙小孩啦!                                          │
│葉:這又不是錢的問題啊!                                │
│惠:不然你要我怎麼說,你就全部都推給他就好啊,我可以這樣│
│    說啊!                                              │
│陳:如果全部都推給他,他又亂咬人、亂想呢?他覺得他沒有錯│
│    啊,他覺得他防火牆這樣用做沒有錯啊!他什麼事情都這樣│
│    啊,他欠人錢也不覺得他有錯啊,啊他把救命錢花了......│
│惠:你就要跟他講白一點,講真的你們說那種話我都聽沒有,你│
│    們要講清楚簡單一點,直接切入重點那種。              │
│陳:我今天如果要害他,如果要處理他,他欠我這麼多錢,把我│
│    當傻子,我早就處理他了。                            │
│葉:你們都一開始沒有說要來做,大家就不用這麼麻煩了。    │
│陳:他來跟人家討工作,剛下去做就要跟人家借錢,人家也都借│
│    他,領的薪水又不能扣,他跟我說為什麼車租要收,錢拿去│
│    的都不能扣,他跟我說要一條5萬的,叫起繃寄給我的,他 │
│    的錢為什麼不能扣車租,這是事實啊,我講的也是事實啊,│
│    到最後他沒給我啊,我有車租跟人兌嗎?你去問同行嘛,我│
│    有欠嗎?因為起繃的問題,你娘我都要替他擦屁股,一直替│
│    他想辦法,我都要替他還,這怎麼對?他來跟我要資源,要│
│    有認識的車行,車行也要給他運用,錢也要欠人家,那邊要│
│    收,他也不給我,我今天也是出來做生意的耶,嫂子,我不│
│    是跟起繃凹幾萬幾千捏,我也是照事實,人家記多少車租,│
│    我拿......                                          │
│惠:這我知道啦!欠你很多我知道啦!這我都知道啦!重點是你│
│    聽不懂我講的意思,我不要兇你們,我是說你們現在講那些│
│    很深我也聽不懂,你如果問說現在要怎麼辦,我也不知道要│
│    怎麼辦,不然你就像小葉剛剛講的,就都推遠遠的,讓他自│
│    己去揹就好了,不然怎麼辦,我是跟他說這樣的話刑期不就│
│    更重?他說不會啊!                                  │
│陳:全都擔下來一定會比較重啊!                          │
│惠:他說沒有,沒有比較重,如果比較重的話,給他判個 20 年│
│    好不好。                                            │
│葉:哪有可能啦!他這個位子差不多2年左右。               │
│惠:好啦,2 年左右好了,你看那就乾脆推給他就好啊!我拜託│
│    你們一下,我自己也沒什麼錢,你們有3千、5千就寄給他。│
│葉:有,我們都有給他。                                  │
│惠:你聽懂我講的意思嗎?我不是兇你知道嗎?我知道你為我老│
│    公做的。                                            │
│葉:你看我這樣啦,我繼續寄給他,他繼續咬我,你娘啊我是笨│
│    蛋喔!                                              │
│陳:除非他知道你住的地方啊,也不可能啊。                │
│葉:咬妹妹不是也同樣意思?咬龍哥不是也同樣意思?我繼續養│
│    他,那他繼續這樣咬我的人,要是妳妳還會養他嗎?      │
│惠:我現在都已經氣到整肚子火了。                        │
│葉:律師也幫他請了,錢也幫他寄了。                      │
│惠:沒有啦,現在要想辦法,你跟他講清楚一點啦!這樣而已啦│
│    ,我沒騙你,他在裡面被關,可能就像你說的都沒有寄錢給│
│    他,他就鬱卒啦!                                    │
│葉:這就不是寄不寄錢,請不請律師的問題,他見面就咬下來了│
│    啊,這就跟我們沒關係了。                            │
│陳:有見面就把人家抓下來了,就咬了啦!今天要講這個是要讓│
│    嫂子了解的,跟妳說律師問他筆錄怎麼做,他說他有咬,都│
│    咬,免得到時候他出來碰到面,嫂子為什麼我們知道這些事│
│    情可是都沒說,還是最後都推給他,好像我們要把責任推給│
│    他,因為責任就不在我們身上啊,你如果說是我做的,我推│
│    給他就不對了,是要跟妳說這些不是要打擾嫂子,妳說要請│
│    律師,要寄錢給他,我也替妳轉達了,只是說今天律師沒寄│
│    他的話而已,所以妳問我,我也不知道要回妳什麼,因為他│
│    沒有講到妳的事情,爸媽、小孩都沒說,所以我們也不知道│
│    也寄什麼話給你,事實上他沒說我們也沒辦法傳話給妳。  │
│葉:沒關係,你也知道律師的名字,你也可以去事務所找律師,│
│    周復興,妳可以自己去找他。                          │
│陳:周復興啊!我那天不是有給妳?                        │
│惠:我也不知道啊,早上小龍打給我說......                │
│陳:電話裡面我不要跟妳講那些啊,我講難聽一點,我跟妳不是│
│    第一天認識,我有可能真的咬妳嗎?如果起繃咬我,我難道│
│    會咬妳?我憑良心說我不會咬妳啦!我只是跟妳說事情不是│
│    這樣做的而已啦!                                    │
│惠:我知道,我的頭齁現在好......真的被他氣到喔!你看我公│
│    公......(辨識不清)                                │
│陳:我如果要這樣,人家今天打來要討錢的時候,我就乾脆直接│
│    帶來就好了啊,人家要......(辨識不清),我幹嘛不要?│
│葉:不然妳寫一封信進去給他,因為我的律師要到禮拜一才能面│
│    會。                                                │
│惠:你跟我說要寫什麼我寫給你。                          │
│葉:好。                                                │
│惠:不然我不會寫,那天我也是寫這樣而已,因為我也有寫啊,│
│    啊小龍叫我不要寫那麼多,你們這邊有紙嗎?我家沒有紙。│
│陳:因為嫂子妳自己跟他溝通或許比較好溝通。              │
│惠:屁啦!                                              │
│陳:我們的話齁,今天我已經對他這樣了他還咬我,妳覺得他難│
│    道還有情分嗎?如果他改天出來需要我的幫忙,妳覺得我還│
│    要幫他、挺他嗎?車行都沒有跟他收錢,沒有逼到他,都是│
│    我一直擔,現金我讓他欠的也就欠著了,我也都沒有逼他,│
│    這妳也知道,我難道有侵門踏戶到家裡來?              │
│惠:我們去7-11買個紙好不好?順便買喝的。                │
│陳:要現在要寫嗎?                                      │
│葉:明天想一下看要怎麼寫。                              │
│惠:我明天要上班捏!                                    │
│葉:沒關係啦,我們再去店裡找妳就好了。                  │
│惠:不行不行,這樣我們老闆娘會罵喔!                    │
│陳:檳榔買多點不行嗎?                                  │
│葉:要不然妳幾點下班?                                  │
│惠:我差不多8點,因為我現在被改備料跟代班而已,不是正職 │
│    的。                                                │
│陳:晚上8點下班?                                       │
│惠:嗯,不然你就早一點,不要再像這時間,我吃完藥在睡了。│
│陳:一早幾點上班,不是8點下班喔?                       │
│惠:8點上班,上到8點。                                  │
│陳:喔,12個小時。                                      │
│惠:我是備料的,其實我差不多5點就下班了,正常是9個小時,│
│    因為我工作沒做完,手腳比較慢。                      │
│陳:喔,所以妳要做比較晚就對了?                        │
│惠:嘿,問題是那個也沒有算加班費,這個老闆娘我有跟她借 2│
│    萬元,我的機車錢,不能再跟人家借了,不然一個月2萬6而│
│    已,根本就不夠。                                    │
│陳:反正他咬我就咬了,這也已經是事實了、沒差了,只是要讓│
│    妳了解而已。                                        │
│葉:就是看說後面我們要怎麼講。                          │
│陳:妳要跟我說妳的想法,我才會知道說到時候如果他來找我的│
│    時候,換我被揍。                                    │
│惠:他有什麼資格好怨嘆的?                              │
│葉:他現在就是沒辦法講了嘛,就像一隻瘋狗亂咬啊!        │
│陳:對啊!                                              │
│惠:他講的,說真的啦,雖然是事實,可是我們聽起來也是在怨│
│    嘆啦,幫忙他還......                                │
│葉:我們現在也不能怨嘆什麼,現在就是看我們要怎麼把事情..│
│     ....                                               │
│惠:啊你問我這個我也不知道,第一,我現在每天上下班,回家│
│    照顧小孩,我 26 號開始上班,這個老闆娘還不錯,兩金(│
│    音譯)今天來我也跟他說好了,我不是不處理,我也不知道│
│    你的電話,我也不知道怎麼聯絡你,我也可以問小龍沒錯,│
│    可是我不是在家閒閒沒事、等死。                      │
│陳:因為假如我們沒有跟妳講這些事情,說起繃咬誰、怨嘆誰,│
│    有時候跟妳說要處理什麼事情或許妳也會亂想啦,我剛才要│
│    叫妳來車上講的時候妳就在怕了啊。                    │
│惠:我怕你把我帶走欸!                                  │
│陳:我難道有帶走起繃過?我有逼過他什麼?                │
│惠:旁邊坐一個人我想說是誰。                            │
│陳:妳認識我這麼久了啦,我什麼時候害過你們倆夫妻?      │
│惠:我跟你說,我被我老公害一下我現在都要怕,你知道那天也│
│    是好好的說,後來來我家吵吵鬧鬧欸,我公公後來報警才走│
│    的耶,那也是債主耶。                                │
│陳:誰?                                                │
│惠:就那個台南俊(音譯)啊!                            │
│陳:台南俊(音譯)有來?                                │
│惠:鄧喬煌(音譯)。                                    │
│陳:他有來嗎?                                          │
│惠:有啊有來我家啊!                                    │
│陳:是台南俊(音譯)來還是年輕的來?                    │
│惠:年輕的來,他不敢出面。我沒在亂講啊,到最後報警啊,大│
│    小聲的,一開始還很有禮貌,吵吵鬧鬧啊!我剛下班回到家│
│    啊!                                                │
│陳:警察來他們就走了喔?                                │
│惠:警察來就走了啊,因為帶的有兩個是未滿 18 歲的。他這樣│
│    進去什麼事情都不用煩惱,我在外面是煩惱得要死。      │
│陳:他怎麼沒煩惱,他煩惱妳沒給他寄錢、沒關心他,他想不開│
│    。                                                  │
│惠:寄什麼!現在我自己都沒錢過生活了!                  │
│陳:他不是說在裡面沒錢花?                              │
│葉:對。                                                │
│陳:對啊,啊老婆為什麼都沒有關心、沒有寄錢來,他就這樣子│
│    啊!                                                │
│惠:我都自顧不暇了,還顧到他?講難聽一點,小孩不用吃嗎?│
│陳:對啊,他就以為小孩不用花錢啊,我現在不就是來談論這個│
│    問題!起繃如果瘋狗亂咬人,妹妹還是誰也亂咬,換人家想│
│    不開的話,人家也是一定照事實講的啊!到時候他老婆如果│
│    出事情,小孩誰要顧?爸爸媽媽誰要顧?我今天不是跟妳討│
│    論嗎?                                              │
│惠:我公公因為他,現在身體都不舒服,不是我在唉喔!我公公│
│    今天還吐,上吐下瀉。                                │
│葉:我想一下要怎麼去安撫他的情緒啦。                    │
│陳:律師有說他現在控制不了啦。                          │
│惠:他現在可能被關在裡面不好過偏激喔!                  │
│陳:沒有啦,他不曾被關過啦!                            │
│惠:我可以跟你保證,他真的不曾被關過。                  │
│陳:嫂子,今天跟妳講這個是因為這件事情已經火燒房子了。  │
│惠:就像小龍說的我知道你們不會咬我,因為事實上是他叫我算│
│    錢的欸,我怎麼知道事情這麼嚴重,他說他要開車。      │
│陳:今天事情要講給妳了解,我們如果有什麼想法,我們現在是│
│    要來幫忙,不是要害他,怕妳誤會,不是說我們要推掉,誰│
│    都沒受傷......                                      │
│惠:你這樣說我比較聽得下去。                            │
│陳:這樣起繃也不會傷得這麼重,因為他呆呆憨憨的咬這麼多人│
│    越判越重,連沒關係人都咬下去,他欠人錢的人,我說實在│
│    話,我如果欠你們倆夫妻錢的話我還要幫你們處理,我不相│
│    信起繃吞得下去,不會對我怎樣嗎?他有可能吞得下這口氣│
│    嗎?不行這樣嘛!今天我們是要解決事情的,不是要害他,│
│    律師也幫他,請錢也寄給他。                          │
│惠:你有寄錢給他了喔?                                  │
│葉:有啊!                                              │
│惠:那我不要再給他寄錢了,我沒錢了。                    │
│陳:妳再不寄錢給他,他到時候又會抱怨了。                │
│惠:我跟我朋友借3千元,我打算禮拜三要跟你拿身分證,我想 │
│    說要寄1千塊給他而已。                               │
│葉:所以妳從頭到尾都沒有寄東西給他過喔?                │
│惠:我有幫他寄日用品,那是我公公拿錢給我的,那裡有個福利│
│    社嘛!                                              │
│陳:所以現在講給妳聽,我們是來幫忙解決問題的,妳聽懂意思│
│    嗎?免得到時候,我們如果講意見給妳聽,妳又亂想,像那│
│    天我要拿給妳寫,妳說他難道會害我嗎?律師是妳說要請的│
│    ,我也跟妳說了救命錢他自己花掉了,為什麼律師錢還要再│
│    花我也有跟你們說,免得妳又亂想。讓妳了解現在的情形,│
│    妳聽懂意思嗎?不然妹妹她不是有小朋友,像這樣進去的話│
│    ,妹妹的媽媽現在已經不會動了,小孩誰要養?妹妹也跟他│
│    沒冤沒仇啊,她為什麼要被人咬?                      │
│惠:這跟沒冤沒仇沒有關係,就我所知,我老公他不曾被關過,│
│    他突然進去,又都沒錢給他,也沒東西給他,如果是我的話│
│    啦......                                            │
│陳:他有沒有想過,沒有給他東西是不是問題是他造成的。    │
│惠:以我這種個性我一定慌了!                            │
│葉:啊我整天閒閒等你們出事情喔?                        │
│惠:他也不知道啊,他現在就想說你們都沒來關心我。如果我也│
│    被收押,沒人寄錢的話,哪會想說還有3個小孩的學費沒繳 │
│    ,不可能,那時候他都亂了,包括我也都亂了,我那天被抓│
│    去豐原分局我也都亂了,因為都大小聲嘛!              │
│葉:好啦,我想一下要怎麼樣,我教妳怎麼寫,妳安撫一下他的│
│    情緒。                                              │
│惠:我是不知道可不可以寫白一點。                        │
│陳:妳要寫白一點啦,有些事情要跟他講啦,就是說之後他在咬│
│    的話,別人如果咬他老婆的話,這樣誰要照顧家裡?他現在│
│    已經失控了。                                        │
│葉:應該要婉轉的啦。                                    │
│惠:如果說拿給他看,監視器拍得到嗎?                    │
│葉:拍不到,不會有法警在旁邊,只會有監視器跟錄音。      │
│惠:喔,那就給他看一下再抽回來就好。                    │
│葉:因為是禁見,只有律師才可以碰他,連法警都不行。      │
│惠:那就像我說的,用寫的給他。你要講白一點,我們倆夫妻的│
│    頭腦沒那麼好啦,你要講白一點我們才聽得懂,像剛剛....│
│    ..                                                  │
│陳:那妹妹的筆錄呢?他連妹妹的全名都咬出來了,都指認了。│
│葉:可能就要講,因為他是講說去外面收錢嘛!應該要跟他們講│
│    說我們不是去收錢的,我們應該要怎麼講說不是工作人員?│
│    只是因為起繃欠她錢,所以我們都去找他收。            │
│陳:嫂子,妳聽得懂嗎?不是要向他逼錢、討錢,只是看要怎麼│
│    樣讓妹妹下台,不要讓妹妹胡思亂想,妹妹想不開又換妹妹│
│    亂咬,要安撫妹妹的情緒,才比較不會去咬起繃,起繃也不│
│    要亂咬她,妹妹也不會去咬妳。不然妹妹也是掃到起繃的颱│
│    風尾,起繃無緣無故咬出她的全名。                    │
│惠:他怎麼可能知道妹妹的全名?                          │
│陳:有啦!他就是有妹妹的全名妳忘記了?在臺南的時候就那個│
│    了啦!                                              │
│惠:喔~有拿給他指認那次嗎?跟包子哥那次嘛!            │
│陳:所以現在講的事情,之後妳如果有跟起繃碰到面,還是說..│
│    ....                                                │
│惠:我跟他哪有可能碰到面!                              │
│陳:不是啦!我是說他如果出來的時候。                    │
│惠:連要出來的交保金我都不知道在哪裡勒!我現在擔心他被收│
│    押,不管是什麼時候都要準備好交保金,頭殼冒著燒,以他│
│    那種個性一定急著想出來的,我要哪裡借錢啊!我跟你借你│
│    有錢好借我嗎?我跟小葉借,兩邊在借,搞的......      │
│葉:妳說得出口我就拿得出來。                            │
│惠:不要說說得出口啦!現在事情這樣我也不敢了,我也沒那個│
│    臉。                                                │
│葉:你要人家救,你也要巴結一點吧!像這樣隨便亂咬,你娘看│
│    誰要來救你!                                        │
│惠:現在你們就推得一乾二淨嘛,你們講好,那他的刑期不會那│
│    麼重對嗎?                                          │
│陳:不然我們如果不推得一乾二淨,全都照實講,妳覺得他會輕│
│    ?                                                  │
│惠:對啊,就像你講的......                              │
│陳:他知道你叫什麼名字,我知道,警察問我我都說我知道,人│
│    是不是他帶的,對我知道,是不是這個人有欠你錢,你押著│
│    他、強迫他去做的,對我知道,我都照實說啊!妳覺得這樣│
│    他會輕嗎?鐘啟晏這個人有沒有認識?他說他有看過你,有│
│    去過車行,被他打,怎麼樣。                          │
│葉:現在他咬 3 個人,咬妹妹出來,又燒到別人,你娘整團 2 │
│    、30 個,他會判到死我不騙你,大家都會判到死。       │
│陳:一個又咬一個啊,一直咬啊,小弟想不開、妹妹想不開就會│
│    再咬,妳覺得他會輕嗎?你們這就類似預謀犯案了嘛!這是│
│    組織管理的嘛!                                      │
│葉:你這 3 個人可能爆炸,是 10 個案子的共犯,妹妹爆2、30│
│    個就是100多個案件,這100多個全部都是共犯,他會被判上│
│    百條我不騙妳。                                      │
│陳:你如果說妹妹那邊的話,之後要跟他老婆套好,說是他欠她│
│    錢的啊,說他老婆知道啊,是他老婆借得還是怎麼樣。叫妹│
│    妹不要胡思亂想,不要再咬他們了,聽有意思嗎?        │
│葉:嗯。                                                │
│陳:到時候他老婆如果出來做證的時候,就說是啊,他有欠妹妹│
│    錢,要安撫妹妹的心情嘛!也安撫起繃她老婆的心情嘛!不│
│    要到時候妹妹把他老婆咬出來,他老婆又亂想,這樣他老婆│
│    又會咬妹妹,大家咬來咬去,到時候他老婆也被收押,小孩│
│    子誰來照顧?家裡誰來顧?我的意思是說把妹妹安撫好,跟│
│    起繃他老婆套好,比如說欠了她多少錢,20、30,她跟他老│
│    婆有熟識。                                          │
│葉:就是說,喔~好好好~                                │
│陳:妳現在叫「陳惠珍」對嘛,這樣好不好?                │
│惠:嗯。                                                │
│葉:就說妹妹其實不是去找起繃的,是去找妳要跟妳討錢的。  │
│陳:這樣就好了啦,妳有時候車租有收到就多少還她1、2千,這│
│    樣就好了啦!                                        │
│惠:我聽沒有,你再講一次。                              │
│陳:就是現在要先套好,如果有發生這些事情......          │
│惠:沒關係你們先套好,你再來找我。                      │
│陳:不是先套好,現在講給妳聽。因為起繃今天有跟律師講他有│
│    咬妹妹,把妹妹全名全部都報出來了,全部講完了,還說臺│
│    南的事情,全都咬了,所以妹妹有可能隨時會出事,妳也知│
│    道妹妹結婚有小孩了,現在是不是要安撫好妹妹的心情,不│
│    要讓妹妹亂咬,譬如說有看到你們倆夫妻,然後在車上拿錢│
│    等等有的沒的,或是說小弟都跟你們在一起,你們叫誰去做│
│    。要把妹妹安撫好,同時也要讓你們不要出事,她也要說她│
│    不知道,她是去車行找妳,因為妳有欠她錢,車行多少一天│
│    都有1千、2千不一定,有時候只還她1千、2千、3千,這樣 │
│    就好了!因為沒有一次收齊,所以妹妹去車行的時候有跟你│
│    們碰到面,有時候妳就給她1萬、2萬這樣就好了。        │
│葉:沒有,現在是妹妹欠她錢,還是她欠妹妹錢?            │
│陳:妹妹要去跟她收錢啊,她欠妹妹錢沒錯啊!起繃他老婆欠妹│
│    妹錢咩!然後就說一個比較多的數字看是要30還是40,這也│
│    沒要寫借據的啊,這樣懂嗎?不要再讓起繃亂咬人,不要再│
│    咬來咬去了,又咬到他老婆那邊去了,又扯到起繃,又說她│
│    不認識起繃,只知道他是出租車輛的車行就好了,他老婆做│
│    證嘛!這樣嫂子比較不會有事,不然現在起繃咬妹妹,妹妹│
│    又胡思亂想,妹妹會覺得說,幹你都要咬了,你要保護你老│
│    婆、保護你自己的人卻不保護我。                      │
│惠:他那有保護我,他自己也說我算錢。                    │
│葉:妳有去。                                            │
│惠:嘿啊!                                              │
│陳:就先安撫好她的心情咩!                              │
│葉:現在妹妹只是要解釋為什麼每天要去找起繃。            │
│陳:乾脆就說妳欠妹妹錢就好。                            │
│惠:就說我向妹妹跟日仔會,每天都要收錢,這樣有罪嗎?    │
│陳:沒有啦,妳就單純說妳欠她錢就好,朋友之間沒利息的,妳│
│    說本來要找她一起投資買車,這樣就好了啦。            │
│惠:如果問我說為什麼每天收?這樣也不對,你說日仔會,日仔│
│    會就每天收。                                        │
│葉:現在日仔會是每天收?                                │
│惠:嘿,一天看多少,1 千、2 千這樣,我公公他們就是這樣。│
│    我是不知道這是不是算地下錢莊。                      │
│陳:日仔會,那妳就要再寫一張假的本票耶。                │
│惠:嘿,沒關係,我寫沒關係。                            │
│陳:是沒有要跟妳收,妳不要亂想。                        │
│惠:我知道。                                            │
│陳:現在是要安撫好妹妹的心情,還有起繃。                │
│惠:我不相信小葉,我也要相信你啦!因為我跟小葉認識沒那麼│
│    ,小龍是我們倆夫妻確實欠他很多。                    │
│陳:不要再讓起繃亂咬人,胡思亂想,妳就作證讓火就先燒到這│
│    先推掉,他老婆作證說有。                            │
│葉:對,她是來找我收日仔會錢。                          │
│陳:到時候她如果碰到起繃,至少安撫好讓他心情好一點,假設│
│    要先讓他交保還是...... 有吧?要先讓他回來,她老公才 │
│    不會說回來就開始起肖,他老婆也可以說這個過程給他聽。│
│惠:沒有啦,你要說啦我不會說。                          │
│陳:意思就是說,他也不...... 妳寄錢律見(辨識不清),當 │
│    下你公司也是被衝掉也沒錢,讓他了解一下,那為什麼妹妹│
│    要這樣說,你這樣咬妹妹本來就沒有意思,妹妹本來就沒有│
│    虧欠你啊,所以妹妹要這樣說就是要撇開,不要把案子拖到│
│    10 個 、20個,免得到時候大家一直咬下去,越咬越多會判│
│    得越重,妳要安撫好他的心情。                        │
│惠:那個錢妳老公不是交給她,怎麼會變成妳欠她錢?        │
│葉:沒有啦,妳老公是交給另外一個人,但是他沒講出來,他是│
│    故意咬妹妹的,因為妳欠妹妹錢,所以他要把妹妹害死,要│
│    救妳。                                              │
│陳:正常是錢妳是收的,起繃要咬妳說妳是收水的,錢就拿去旁│
│    邊,因為起繃搞的錢第一時間就是拿給妳嘛!又因為起繃為│
│    了要救妳所以咬妹妹。車上的意思沒說妳怎樣,我不清楚啦│
│    ,反正他就有講到妳就對了,他說妳都跟他一起去啊,所以│
│    到時候就要說因為妳欠妹妹錢需要還她,這樣就好了啊!  │
│惠:欸小龍,我覺得......                                │
│陳:這樣起繃是不是不會這麼嚴重。                        │
│惠:小龍,你怎麼不要用打字的給我,我每天就邊看邊背。    │
│陳:不用啊,不用背啊!                                  │
│惠:我跟你說我頭腦真的沒那麼好啦!                      │
│陳:就是妳欠妹妹錢就好了。                              │
│惠:不然你寫一張紙跟我講,我知道啦,我跟你說啦,那個檢察│
│    官齁......                                          │
│陳:妹妹什麼名字她也要知道,到時候也要LINE給她。        │
│葉:對,好。妳的故事就很簡單,妳跟工作完全都沒有關係,妳│
│    就是要繳日仔會錢,所以妳就每天看什麼時候打給妹妹,妹│
│    妹就過來跟妳收日仔會的錢,妹妹就單純只是一個收日仔會│
│    的,妳是一個要繳日仔會的,跟所有的工作一點關係都沒有│
│    ,妳就是要繳日仔會錢,叫妹妹來。                    │
│惠:嘿嘿嘿,日仔會每天收的啊。                          │
│葉:嗯,妳就說妳是要繳日仔會的錢,所以叫妹妹來,很單純,│
│    就是這樣而已,妳就只有這個故事。                    │
│陳:這樣一來妳也不會有事情,如果傳妳作證......          │
│惠:我就說她的本名,我們都叫妹妹、妹仔這樣。            │
│葉:就說都會叫她來收錢,有錢就會多繳一些。              │
│陳:問說妳怎麼跟她聯絡的,妳就說電話就不在了啊。        │
│惠:我的電話就被你們收去了啊,這樣也不行啊,那裡面也沒妹│
│    妹這個,要怎麼辦?                                  │
│葉:妳沒有妹妹的私人LINE?                              │
│惠:沒有啊,怎麼可能,工作又不是我工作。                │
│葉:嗯......我想一下。                                  │
│惠:我現在只是跟去,我沒有在做。                        │
│葉:那妳之前的聊天紀錄都有習慣刪嗎?                    │
│惠:就是那天他拿去,只有我姐姐、小龍還有我媽這樣而已。  │
│葉:其他都刪了嗎?                                      │
│惠:LINE喔?LINE就這樣。                                │
│陳:被人家複製了。                                      │
│葉:我是說裡面的對話紀錄妳會習慣刪嗎?                  │
│惠:不可能,我的對話紀錄就很單純......                  │
│葉:都沒有刪過?                                        │
│陳:他是說妳之前手機的對話紀錄妳有刪嗎?                │
│惠:不會欸。                                            │
│葉:都不會刪喔?                                        │
│陳:呵呵。                                              │
│惠:喔有有有,有些會刪喔,可是我沒有常常刪啊。          │
│陳:不知道要怎麼繳,妳沒有先跟妹妹說好,到時候她要怎麼做│
│    筆錄,如果飛去找她呢?到時候妹妹如果覺得起繃......  │
│惠:不過那天多好笑,那天他們好像有用我手機的訊息。      │
│(陳與葉私下討論:就說她欠妹妹錢......                  │
│葉:好,就變成是妳......                                │
│惠:到時候妹妹作證叫拿我開的本票。                      │
│陳:沒有啦,基本上他(警察)叫妹妹去的時候妹妹不會拿啦,│
│    妹妹會做 Sakura,妹妹再跟警察說不然我再拿那張本票來 │
│惠:妹妹你會教她就對了?                                │
│葉:嘿,我們會教她。                                    │
│惠:你不要真的跟我收錢耶!                              │
│葉:不會啦!                                            │
│陳:怎麼可能!我跟妳說啦,如果要這樣收,我早就跟你們收了│
│    啦,我還借起繃喔?我還會幫他清這些錢?不可能啦!妳想│
│    這怎麼可能。                                        │
│惠:因為我現在真的很辛苦。                              │
│葉、陳:不可能啦!                                      │
│陳:跟妳收那個要幹嘛?                                  │
│葉:不然我叫妹妹也寫個金額。                            │
│陳:嘿,妹妹再寫一張給妳啊。                            │
│葉:她如果來收,妳就拿那張給她                          │
│陳:貨期指定也可以寫勒!別人也沒辦法。那個票妹妹不可能做│
│    ,這件事情妳負責好就對了,如果有什麼事情妳負責到底,│
│    如果有人向妳收錢,妳就拿出來這樣可以了吧?不可能啦!│
│惠:我有吃藥了,現在迷迷糊糊的,我大概聽一下我知道,可是│
│    我現在想說清明節是不是禮拜四?還禮拜五?            │
│葉:我不知道耶。                                        │
│陳:你沒先說好的話,妹妹突然間就會被人帶去,妹妹的事情要│
│    先跟她說,不然譬如說一個不巧一早剛好被警察帶去,所以│
│    要先跟她講好......                                  │
│惠:現在寫的話那裡會來得及?不然現在馬上就寫?          │
│陳:妳就說日仔會就好了。                                │
│惠:你不是說有本票。                                    │
│陳:我是說幾千啦。                                      │
│惠:對啊,要有本票才會像啊!要演戲也要演像一點。        │
│陳:欠她錢就好了啊,然後妹妹跟他收錢就好了啊。          │
│葉:先寫一寫就好了,然後我趕快拆給妹妹,趕快叫她帶在身上│
│     ......                                             │
│惠:不行,叫她不能帶在身上,帶在身上很刻意耶!          │
│葉:不然藏在家裡。                                      │
│惠:就說那個陳惠珍欠我錢,起繃他老婆欠我錢。            │
│葉:嘿,妹妹是去找妳不是去找起繃,根本就沒有去收任何的贓│
│    款,只是去跟妳收日仔會的錢,就這樣。因為他們一定會問│
│    說,為什麼每天會去找你們嘛!                        │
│陳:如果有問題要問她的時候,就說有啊,我們就是有欠她錢,│
│    那時候有跟我說就是因為欠人家錢才會做這個工作,他說有│
│    錢人不懂我們這些貧窮的心情。                        │
│惠:我就說是被錢逼急的,他說,啊妳知道妳老公做什麼,妳怎│
│    麼沒有勸他。                                        │
│陳:妹妹也不會去亂咬他們啊,就安撫好她的心情嘛!這樣對他│
│    也好,妹妹沒事,他也會沒事,這樣也好啊!不要再做牽拖│
│    那麼多人,如果起繃再這樣雞掰咬一大堆,牽拖那麼多個人│
│    ,妳覺得他會被判比較輕嗎?                          │
│葉:出門的時候你們都黏在一起對不對?                    │
│惠:還好耶!                                            │
│葉:這樣最好。                                          │
│陳:幾乎啦,十趟差不多有九趟。                          │
│惠:沒有啦,我又不是沒有自己的工作要做。                │
│陳:啊不是收水妳都會跟他一起出去?                      │
│惠:那是後來他還回來載我的耶,那是說因為要去你那裡,才載│
│    我的耶!                                            │
│葉:沒差啊,妳也可以說妳老公替妳代勞,就叫妹妹去找妳老公│
│    拿日仔會的錢,跟收水沒有關係。                      │
│陳:你要跟她碰面還是怎麼樣?要怎麼說?沒本票要怎麼辦?  │
│葉:那個7-11買就有了啊!                                │
│惠:7-11沒有賣本票吧!                                  │
│葉:有啦,7-11有賣啦!這個有通喔!                      │
│惠:那個小龍的頭腦多好勒!                              │
│陳:妹妹就不會咬他啊。                                  │
│葉:其實妹妹根本就不是去找起繃,是去找他老婆。          │
│陳:妹妹沒道理要咬他啊,除非妹妹她想不開,覺得起繃咬她,│
│    她才會亂咬。                                        │
│惠:如果是這樣的話,他一定會給我指認,是不是會拿妹妹的相│
│    片給我指認?我就說這個就阿妹啊,我欠她錢啊。        │
│葉:嘿啊,她都每天來跟我收日仔會的錢啊。                │
│陳:妳就說借30萬還是40萬,這樣就好了啊,日仔會要還多久,│
│    要還整年啊,要不然為什麼每天都還還還不完,這樣不是很│
│    簡單。他如果說到那起繃他老婆在做什麼?妹妹說不知道,│
│    這樣哪有可能!妹妹就說她是開租車行的,這樣對她也有利│
│    ,不要再咬到起繃他老婆,讓起繃他老婆救下來嘛,就多一│
│    個證人來指認他老婆是開車行的。                      │
│葉:妳把妹妹救下來,等於就是把我們兩個全部都救下來了。  │
│陳:她也會救妳啊,妹妹也會說妳是在租車行上班的,為什麼會│
│    借妳這麼多,因為妳開租車行的啊,帳冊都是陳惠珍在負責│
│    的啊,她有開公司,我才敢借她。                      │
│惠:公司又不是在我名下。                                │
│陳:不是那個問題啦,妳老公掛名就等於是妳處理的意思,不要│
│    再讓妹妹咬起繃、講到起繃這個人,就說有看過他是開租車│
│    行的,這樣就好了,重點就是認不認識?認識,他是開租車│
│    行的。他是什麼人?他是車行老闆。她勒?她是老闆娘。為│
│    什麼會認識?因為他們跟我借錢,這樣就好了,直接退駕。│
│    妳跟她什麼關係?我跟她沒關係,就是她欠我錢,債務關係│
│    。跟妳大小聲的話,反正妳就照這樣說,說妳欠她錢這樣就│
│    好了。                                              │
│惠:我有跟檢察官說我老公就是都欠人錢,付不出來,房子都要│
│    被人拍賣了,啊這就是事實啊!現在先去買本票,我明天要│
│    上班耶。                                            │
│陳:這裡哪裡有7-11?                                    │
│惠:我家外面那裡啊。                                    │
│陳:這樣你聽懂意思嗎?這樣他老婆也比較不會有事嘛!妹妹也│
│    不要再咬起繃,起繃也會比較輕。                      │
│惠:我們這樣說,可是我老公都供出來了耶!                │
│葉:這也只是他說的而已嘛!                              │
│陳:到時候妳指認妳就說不知道,妳就幫忙解套,妳就說沒有啦│
│    !我就欠妹妹錢。                                    │
│葉:妳老公我也是會繼續照顧他,我可以做的我絕對會做到。  │
│惠:嘿,這件我向你拜託,我也配合你們,不要說我沒事啦,他│
│    這個人真的沒被關過,你要跟他講很明白,像你們先前講說│
│    要怎麼處理,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處理啊,你問我,我也不知│
│    道要怎麼回答你們,你要跟他講白一點,不然都聽不懂啦!│
│惠:小龍你那邊,我沒帶錢,你不要下車好了,我下車。不用這│
│    麼多啦!                                            │
│陳:妳買本票不是還要買喝的?                            │
│惠:你們要喝什麼?我知道這邊沒賣本票喔。                │
│葉:有,我確定。                                        │
│惠:我去看看,要喝什麼?                                │
│陳:烏龍茶就好了。                                      │
│葉:我舒跑好了。                                        │
│( 01:06:22 陳惠珍下車,走進 7-11 詢問店員店內是否有賣│
│本票,01:08:31 陳惠珍回到車上,對話開始)             │
│惠:沒有賣喔。                                          │
│葉:沒有本票喔?                                        │
│惠:嘿。                                                │
│葉:沒關係,不然我們明天用一用。                        │
│陳:明天你順便跟她講要怎麼講,律師那邊再討論一下,你直接│
│    約地方就好不要再打電話,幾點幾分直接約啊。          │
│惠:我明天八點,我們這裡直直走有一間......              │
│陳:還是豐原廟東裡面的蚵仔煎?最好找的就那間。          │
│惠:不要啦,我們去那間 85 ℃啦,這條路直直走。          │
│葉:看有沒有密閉式的啊。                                │
│陳:我怕現在這個時候......                              │
│惠:嘿,我也怕被人跟蹤。                                │
│陳:就那間蚵仔煎老店啊,牆壁都有寫字的那間。            │
│葉:我沒關係,我就跟著你去就好了啊!我先去找你,然後你再│
│    過來就好啦,我們再一起去啊,不然我也不知道路。      │
│惠:那我不就要騎機車去?                                │
│陳:看妳啊,妳先進去廟東裡面好嗎?不然怕妳人到了時間還沒│
│    到的話,進去裡面就比較密集。                        │
│惠:那裡是不好停車喔!                                  │
│陳:反正我們就在那裡等嘛!                              │
│惠:蒜肉飯隔壁那間嘛!                                  │
│陳:蒜肉飯隔壁是什麼?                                  │
│惠:我吃沙茶湯麵那裡。                                  │
│陳:蒜肉飯那間我知道啊。                                │
│惠:嘿,隔壁那間蚵仔煎嘛。                              │
│陳:蒜肉飯正隔壁那間嗎?                                │
│惠:嘿。                                                │
│陳:好,妳就坐裡面不要坐外面喔!                        │
│惠:它的位子很小啦。                                    │
│陳:沒關係,妳就坐裡面就好了,那要約幾點?              │
│葉:看你方便,我都方便。                                │
│惠:我八點下班,八點半好了。                            │
│陳:八點半在那間等喔!                                  │
│葉:好。                                                │
│陳:那你要記得,要把握時間啊!八點半好嗎?              │
│葉:OK!                                                │
│陳:看要不要叫妹妹過去啊,順便跟她套一下,看她啊!這樣一│
│    次解決啊,這樣比較單純。                            │
│葉:好。                                                │
│陳:要跟她講好,畢竟這件事情沒有要叫誰寫本票,亂想,也不│
│    是要跟她討錢,前就讓妹妹台面上講講。                │
│惠:還是我們去那個「古都」?                            │
│陳:那是茶坊耶,好嗎?                                  │
│葉:這附近有什麼飯店、汽旅之類的嗎?                    │
│惠:有啊,「風采」啊!                                  │
│葉:好啊,約汽旅好了。                                  │
│陳:「風采」在哪裡我不知道耶。                          │
│惠:我帶你去。                                          │
│陳:不用啦!我再Google。                                │
│惠:靠夭,喝到你的烏龍茶。                              │
│陳:沒關係,那瓶就給妳了。                              │
│葉:OK,那就明天約那間汽旅。                            │
│惠:我是想說那間位子很小,講話旁邊的人都聽到。          │
│陳:不會啦,沒差吧!                                    │
│惠:在那邊寫本票也怪怪的。                              │
│陳:不會啦!                                            │
│葉:你們喬好就好了啦,我都沒意見。                      │
│陳:廟東裡面就好了,如果蚵仔煎不行到時候再走出來看要那一│
│    間,人都客滿啊!                                    │
│惠:好啦,那我走了!                                    │
│葉:嫂子早點休息喔!                                    │
│惠:不要這樣說,這樣我對你們就越不好意思,我老公這樣....│
│    ..                                                  │
│葉:大家互相幫忙解套,把傷害降到最低啦!                │
│惠:我有吃藥,講話比較亢奮,沒有什麼別的意思,我是怕你們│
│    誤會,小龍提這個方法可以,我們明天八點半,我不要再打│
│    電話囉。                                            │
│葉:好。                                                │
│(01:13:15陳惠珍下車,談話結束。)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
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