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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0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高思大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柏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柏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劉柏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查受刑人劉柏偉前於民國(下同)107 年11月10日至同年12月14日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5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889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次於108年12月19日因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經本院以109 年度金訴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82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52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2 );又於107年10月20日因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罪,經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3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3 );復於108年8月5日因犯傷害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0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 日確定(如附表編號4)等情。

四、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雖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處各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 所處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附表編號4 所處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受刑人於110年8月16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表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包含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因素,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執行刑之酌定,並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 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規定可供參考)。

六、本院審酌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加重強盜、違反洗錢防制法、傷害等罪,各罪之構成要件相異,且均係各自獨立之犯罪,侵害法益亦皆不同,則由被告竟犯多種類之不同犯罪,更見其惡性較重,是以所定之執行刑當不宜從輕,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較為嚴重,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9年9月;各宣告刑中金額最多之罰金3 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即罰金3萬3仟)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加重強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3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10日~107年12月14日 108年1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 1139、26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5702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 年度上訴字第1889號 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2282號  判  決日  期 108年12月3日 109年12月1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台上字第813號 110 年度台上字第252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4日 110年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44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5177號 
編           號         3        4 罪           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 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3 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 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20日 108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69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235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中簡字第3353號 109 年度訴字第3005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2月18日 110年5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中簡字第3353號 109 年度訴字第300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26日 110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99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1001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0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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