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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234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孫藝娜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庭岳
選任辯護人
王朝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350號、110年度偵字第39488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1006號、110年度偵字第23747號、110年度偵字第26351號、110年度偵字第30018號、110年度偵字第32217號、110年度偵字第34946號、110年度偵字第36008號、110年度偵字第38249號、110年度偵字第36090號、111年度偵字第796號、111年度偵字第43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楊庭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庭岳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犯罪者取得他人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前開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帳戶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2日前某日,將其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臺中商銀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第一銀行帳戶)等帳戶之資料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以不詳方式,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該集團人員任意使用上開三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無法排除一人分飾多角之可能,故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共犯)、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以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吳雅雯等人,致渠等均因而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楊庭岳所申辦之上開三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或電子轉出方式移轉、隱匿附表編號1、2、4至27所示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至附表編號3部分款項則未及時轉出,致未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結果。嗣吳雅雯等人查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雅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戴予媜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林培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朱淑淵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蔡采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蕭芝庭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胡元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黃巧綾、談慧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柯瀞媗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怡靜、郭宥澤(即陳怡靜之配偶)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李玫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劉美伶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王韋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柳枚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郭芝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陳諮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李承益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沈玥霈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呂季芬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林錦貴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張淑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陳若洋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及林園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及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案被告楊庭岳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62至163頁、第18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雅雯、戴予媜、林培祺、朱淑淵、蔡采穎、蕭芝庭、胡元哲、黃巧綾、柯瀞媗、陳怡靜、郭宥澤、李玫珍、劉美伶、王韋堯、談慧、柳枚君、郭芝亭、陳諮亭、李承益、沈玥霈、呂季芬、林錦貴、張淑娟、陳若洋、被害人陳悅麗、范卉鈴、陳思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5350卷第23至27頁、110偵39488卷第69至73頁、110偵41006卷第75至78頁、第97至99頁、110偵41006卷第127至129頁、110偵30018卷第69至73頁、第75至78頁、第233至235頁、110偵26351卷第29至31頁、110偵23747卷第19至21頁、110偵32217卷第13至19頁、110偵38249卷第23至29頁、第33至35頁、110偵34946卷第23至24頁、第25至31頁、110偵36008卷第13至16頁、110偵36090卷第91至92頁、第141至145頁、第269至272頁、第326至328頁、第395至396頁、第447至450頁、第503至513頁、第631至633頁、第667至669頁、第729至735頁、第737至741頁、第789至790頁、111偵796卷第21至29頁)均大致相符,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稽:1.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對帳單、交易明細(見110偵39488卷第51至68頁、110偵25350卷第37至53頁、110偵41006卷第29至43頁、110偵30018卷第299至328頁、110偵23747卷第53至67頁、110偵32217卷第21至26頁、110偵34946卷第39至51頁、110偵36008第21至39頁、110偵36090卷第51至61頁、110偵796卷第17至19頁、第33至49頁、111偵4347卷第27至33頁)、帳戶個資檢視(見110偵34946卷第55頁、第83頁)。

2.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原始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見110偵41006卷第45至73頁、110偵38249卷第67至85頁、110偵36090卷第63至78頁)、被告帳戶個資檢視(見110偵38249卷第17至21頁)。

3.上開臺中商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110偵26351卷第17至27頁、110偵36090卷第23至49頁)。

4.告訴人吳雅雯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手機登入「花旗銀行」虛擬帳戶投資平台頁面截圖(見110偵25350卷第29至35頁)。

5.告訴人戴予媜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偵39488卷第87至98頁)。

6.被害人陳悅麗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海虹投資」客服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存款憑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41006卷第81至95頁)。

7.告訴人林培祺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澳門旅遊樂有限公司」網頁頁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鶯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41006卷第101至108頁、第113至117頁、第125頁)。

8.告訴人朱淑淵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與「永富國際娛樂」投資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永富國際娛樂」及「興順國際樂」平台頁面、Tinder交友APP對話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41006卷第131至145頁)。

9.告訴人蔡采穎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APP 轉帳紀錄、「高盛證券」登入頁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暱稱「郭正豪」之人之照片及LINE頁面、高雄市鳳山分局鳳崗所刑案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30018卷第83頁、第93頁、第99頁、第121 至127 頁、第133至229頁)。

10.告訴人蕭芝庭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30018卷第237頁、第245至251頁、第255至287頁)。

11.告訴人胡元哲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螞蟻Ants」APP平台頁面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6351卷第33至39頁、第71至73頁、第81頁、第87至109頁、第113至149頁)。

12.告訴人黃巧綾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3747卷第25頁、第83至85頁、第91至107頁)。

13.告訴人柯瀞媗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紀錄表(見110偵32217卷第37至40頁、第45至47頁、第51頁)。

14.告訴人陳怡靜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暱稱「陳雲生」、「周子琪」之人之照片及LINE頁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偵38249卷第49至65頁)。

15.告訴人李玫珍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暱稱「林斌」之人之臉書頁面、「太陽城集團」平台頁面、與「太陽城集團」客服之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10偵34946卷第57至58頁、第63至74頁)。

16.告訴人劉美伶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桃園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見110偵34946卷第87至91頁、第135至139頁、第161至173頁)。

17.告訴人王韋堯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36008第41至53頁)。

18.告訴人談慧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大陸地區人民明細資料報表、澳門金沙娛樂城平台頁面、通話紀錄截圖、微信對話紀錄截圖、與「金沙客服」及「在線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會員中心取款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36090卷第89頁、第95至121頁、第131至135頁)。

19.告訴人柳玟君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香港匯豐金融服務(亞洲)有限公司投資戶口申請表、「攜程集團有限公司原始股認購投資獲利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36090卷第147至189頁)。

20.告訴人蕭芝庭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款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截圖、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見110偵36090卷第197至207頁、第227至259頁)。

21.被害人范卉鈴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36090卷第273至278頁、第287至319頁)。

22.被害人陳思嘉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受理各類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KOKO數位存款帳戶之帳戶資訊、於新葡京娛樂網站之交易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及帳戶明細(見110偵36090卷第329至331頁、第345至389頁)。

23.告訴人陳若洋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萬鼎金牛WDT」投資網站之頁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偵36090卷第397至403頁、第413至415頁、第419至431頁、第435頁)。

24.告訴人郭芝亭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豐銀行轉帳匯款電子回單、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36090卷第451至481頁、第491頁)。

25.告訴人陳諮亭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陳報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切結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36090卷第495頁、第517頁、第553至575頁、第589頁、第593頁、第621至623頁)。

26.告訴人林錦貴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110偵36090卷第629頁、第635至640頁、第643頁、第653頁、第659頁)。

27.告訴人李承益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崁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暱稱「陳秀雲」之人之LINE頁面(見110偵36090卷第671至675頁、第693至699頁、第705頁、第711頁、第715至717頁)。

28.告訴人呂季芬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36090卷第723頁、第743頁、第751頁、第759至761頁、第775頁、第779至781頁)。

29.告訴人張淑娟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陳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36090卷第787頁、第793頁、第801頁、第811至839頁)。

30.告訴人沈玥霈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收據截圖(見110偵796卷第53至57頁、第61至65頁、第73至75頁、第93至109頁)。

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均事證明確,洵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

(二)次按我國洗錢防制法對於洗錢之定義,所參酌之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又稱維也納公約)第 3條第1項第b、c款,以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6條第1項第a、b款之中文版,雖將行為人必須「knowing」洗錢標的財產是源自特定犯罪所得之「knowing」翻譯為「明知」。但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之立法說明第4點,已敘明有關是否成立該條第3 款洗錢行為之判斷重點「在於主觀上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所收受、持有」,即不以「明知」為限。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案被告雖提供上開國泰世華銀行、第一銀行郵局、台中商業銀行等帳戶資料供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使用,但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施詐騙犯行者有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即無從認屬上開詐欺取財行為之共同正犯。則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就被害人陳麗悅遭詐欺所匯款項遭銀行圈存部分,因未經提領,尚未形成金流斷點,而未達既遂,移送併辦意旨認此部分亦屬幫助洗錢既遂容有誤會,惟此僅為行為態樣之別,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四)被告同時提供本案國泰世華銀行、第一銀行、台中商銀等帳戶資料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使告訴人吳雅雯等人受詐騙匯款並遮斷金流效果,侵害數個被害人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既遂、未遂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論以一罪;且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既未遂犯行,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移送併辦部分即110年度偵字第41006號、110年度偵字第23747號、110年度偵字第26351號、110年度偵字第30018號、110年度偵字第32217號、110年度偵字第34946號、110年度偵字第36008號、110年度偵字第38249號、110年度偵字第36090號、111年度偵字第796號、111年度偵字第4347號部分,則與起訴並判有罪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五)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六)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不顧政府近年來為查緝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勿輕率提供個人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而成為詐騙之幫兇,仍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並助長詐欺犯罪猖獗,導致檢警難以追緝,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並衡酌各告訴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失非輕,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各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犯罪後態度;暨其自述具高中畢業,目前待業中,先前從事電子廠作業員,月薪新臺幣(下同)3至4萬元,未婚,經濟狀況普通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是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又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或消極行為而言。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異,其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併為沒收之宣告;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除因幫助行為有所得外,正犯犯罪所得,非屬幫助犯之犯罪成果,自不得對其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23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內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幫助犯行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亦無從認定被告有分得詐欺所得之款項,是被告就本案既無不法利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所提供本案國泰世華銀行、第一銀行郵局、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等,均未扣案,且該等帳戶之存摺、金融卡等僅為帳戶使用之表徵,本身價值低廉,亦可隨時停用或掛失補辦,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並無助益,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鐘祖聲移送併辦,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31.被害人張永嘉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被害人張永嘉遭詐騙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資訊連結作業列印畫面(見111偵4347卷第21頁、第137至139頁)。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轉出時間/金額/帳戶 1 吳雅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上旬,自稱名為「馮逸飛」之男子,透過交友網站「SKOUT」與吳雅雯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吳雅雯信任後,佯邀吳雅雯加入虛偽之「花旗銀行」投資平台,可藉由投資外幣,賺取匯差云云,致吳雅雯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 13時33分許  2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3日13時37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75萬元【交易說明:轉帳支出(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怡萱)。 2 戴予媜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底,自稱名為「陳銘浩」之男子,透過交友軟體「Pairs」與戴予媜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戴予媜信任後,即向戴予媜佯稱其為香港匯豐銀行行員,因迴避原則,無法參加香港環亞物業物件拍賣,欲由戴予媜充任人頭戶云云,致戴予媜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陳銘浩」指定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 12時1分許 36萬6000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3日12時7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59萬元【交易說明:轉帳支出(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怡萱)。 3 陳悅麗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2日,自稱名為「李明陽」之人,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陳悅麗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陳悅麗信任後,佯邀陳悅麗加入虛偽之「海虹投資」平台,投資基金獲利云云,致陳悅麗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 14時3分許  19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已圈存,未轉出。    110年4月13日 14時6分許 30萬元   4 林培祺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4日,自稱名為「張牧」之人,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林培祺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取得林培祺信任後,即向林培祺佯稱其公司舉辦活動投注公益彩券,其以林培祺之名義下注保證金100萬,須支付下注金、處理費或稅款云云,致林培祺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 13時2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許) 15萬元 本案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4月13日13時53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36萬元【交易說明:網路匯款】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怡萱)。 5 朱淑淵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8日,自稱名為「劉勳」之男子,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朱淑淵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朱淑淵信任後,佯邀朱淑淵加入虛偽之「永富國際娛樂」云云,致朱淑淵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 12時44分許 70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3日12時46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124萬元【交易說明:轉帳支出(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怡萱)。 6 蔡采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自稱名為「結局會是美好」之男子,透過交友軟體「Pairs」與蔡采穎聯繫,並以暱稱「郭正豪」之LINE帳號,與蔡采穎加為好友,嗣其取得蔡采穎信任後,即介紹蔡采穎加入虛偽之「高盛證券」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蔡采穎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 12時2分許 4萬2200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12時24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105萬元【交易說明:轉帳支出(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怡萱)。 7 蕭芝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9日,自稱名為「宋子傑」、「Boy」之男子,透過交友軟體「Pairs」與蕭芝庭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等取得蕭芝庭信任後,即由「宋子傑」介紹蕭芝庭加入虛偽之「高盛證券」投資平台,經蕭芝庭向「Boy」詢問後,再由「Boy」向蕭芝庭佯稱該平台並非詐騙網站云云,致蕭芝庭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 14時14分許 5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3日14時49分許,轉出165萬元【交易說明:轉帳支出(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怡萱)。 8 胡元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初某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發布介紹投資網站「螞蟻Ants」APP平台之不實訊息,嗣胡元哲瀏覽上開訊息而陷於錯誤,依該平台客服人員指示匯款儲值,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 14時59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26分許) 35萬元 本案臺中商銀帳戶 110年4月12日15時8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28萬4815元【交易說明:網銀轉出】至金融機構代號807、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黃巧綾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初,自稱名為「明」之男子,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與黃巧綾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黃巧綾信任後,即介紹黃巧綾加入虛偽之「華夏基金」平台,購買基金獲利云云,致黃巧綾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 13時38分許 3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13時41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70萬2000元【交易說明:轉帳支出(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怡萱)。 10 柯瀞媗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7日,自稱名為「宋俊凱」之男子,透過交友軟體「Pairs」與柯瀞媗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柯瀞媗信任後,即介紹柯瀞媗加入虛偽之「高盛證券」投資平台云云,致柯瀞媗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 15時24分許 3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15時29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16萬8000元【交易說明:轉帳支出(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怡萱)。 11 陳怡靜 郭宥澤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9日,自稱名為「陳雲生」、暱稱「陳軍」或「lir」之人,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陳怡靜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陳怡靜信任後,即介紹陳怡靜加入虛偽之「金沙娛樂」博弈平台云云,致陳怡靜陷於錯誤,自其配偶郭宥澤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號帳戶(帳號詳卷),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01年4月13日 10時45分許 54萬9000元 本案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4月13日10時48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55萬元【交易說明:網路匯款】至金融機構代號807、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李玫珍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自稱名為「林斌」之人,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李玫珍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李玫珍信任後,即要求李玫珍幫忙加入「太陽城集團」網站玩遊戲賺取彩金云云,致李玫珍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該網站提供之右列帳戶。 101年4月13日13時31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46分許) 3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3日13時37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75萬元【交易說明:轉帳支出(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怡萱)。 13 劉美伶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自稱名為「張宇超」之男子,透過交友軟體「Pairs」與劉美伶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劉美伶信任後,即介紹劉美伶加入虛偽之「隨手金服」投資平台云云,致劉美伶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 10時49分許 12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3日10時54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76萬8000元【交易說明:CD轉出(電子轉出)】至金融機構代號807、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王韋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自稱暱稱「曉婷」之人,透過不詳交友軟體與王韋堯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王韋堯信任後,即介紹王韋堯加入虛偽之「萬鼎金牛WDT」投資平台云云,致王韋堯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 12時許 1萬5000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3日12時7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59萬元【交易說明:轉帳支出(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號(戶名:吳怡萱)。 15 談慧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透過社群網站「抖音」與談慧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微信」好友,嗣其取得談慧信任後,即介紹談慧加入虛偽之「澳門金沙娛樂城」平台云云,致談慧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 9時38分許 40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9時41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52萬8000元【交易說明:CD轉出(電子轉出)】至金融機構代號807、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柳玟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日,自稱為暱稱「騙子歸宿」之人,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與柳玟君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柳玟君信任後,即介紹柳玟君投資「攜程集團有限公司」云云,致柳玟君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 11時24分許 1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11時36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67萬9000元【交易說明:轉帳支出(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怡萱)。    110年4月12日 11時25分許 1萬元   17 范卉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4日,自稱名為「陳坤輝」、暱稱「往事隨風」之男子,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范卉鈴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范卉鈴信任後,即介紹范卉鈴於不詳博弈網站下注,須繳交境外所得稅,始得領取中獎彩金云云,致范卉鈴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 9時50分許 6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9時57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49萬8000元【交易說明:CD轉出(電子轉出)】至金融機構代號807、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陳思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自稱名為「陳明輝」之人,透過交友軟體「SAY HI」與陳思嘉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陳思嘉信任後,即介紹陳思嘉加入「新葡京娛樂」網站下注云云,復佯裝為該網站財務長「李先生」,撥打電話予陳思嘉,佯稱若要提領中獎金額,須匯款支付海外投資保險及境外稅云云,致陳思嘉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 10時28分 1000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10時56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100萬7000元【交易說明:CD轉出(電子轉出)】至金融機構代號807、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 10時39分許 1萬9000元   19 陳若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自稱名為「陳婉婷」之人,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陳若洋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陳若洋信任後,即介紹陳若洋加入虛偽之「萬鼎金牛WDT」投資平台云云,致陳若洋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 12時21分許 3000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3日12時46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124萬元【交易說明:轉帳支出(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怡萱)。 20 郭芝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自稱名為「周國權」之人,透過交友軟體「Pairs」與郭芝亭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郭芝亭信任後,即向郭芝亭佯稱因親戚生病急需用錢,欲向郭芝亭借款云云,致郭芝亭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 12時28分許  2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12時56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73萬元【交易說明:轉帳支出(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怡萱)。 21 陳諮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透過交友軟體「PAKTOR」與陳諮亭之男友楊澤杰聯繫,並介紹其於虛偽之「新葡京娛樂」博弈網站下注獲利云云,嗣不知情之楊澤杰向陳諮亭介紹上開博弈網站後,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新葡京娛樂」會計人員,向陳諮亭佯稱:須先匯款支付海外投資保險、所得稅、營利稅,始得自其帳戶提現云云,致陳諮亭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 9時48分許 1萬8300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9時57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49萬8000元【交易說明:CD轉出(電子轉出)】至金融機構代號807、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林錦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自稱名為「陳志平」之人,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林錦貴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林錦貴信任後,即佯邀林錦貴投資彩券獲利云云,致林錦貴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 11時7分許 6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3日11時41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17萬5000元【交易說明:CD轉出(電子轉出)】至金融機構代號807、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李承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初,自稱名為「陳秀雲」之人,透過不詳交友網站與李承益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李承益信任後,即介紹李承益加入虛偽之「OSE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云云,致李承益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該平台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 13時46分許 2萬4000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13時58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77萬元【交易說明:轉帳支出(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怡萱)。 24 呂季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初,自稱名為「林亦然」之人,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呂季芬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呂季芬信任後,即向呂季芬佯稱其在博弈公司上班,可下注香港大樂透獲利,惟需先匯款支付稅金,始得領取中獎金額云云,致呂季芬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 10時14分許 85萬元 本案臺中商銀帳戶 110年4月13日10時21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85萬1000元【交易說明: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807、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張淑娟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4日,自稱名為「陳海文」之人,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張淑娟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張淑娟信任後,即向張淑娟佯稱外國人士在香港投資房地產有優惠,欲以張淑娟之名義購買房地產轉賣他人獲利云云,致張淑娟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 11時38分許 3萬元 本案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4月13日12時44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31萬2000元【交易說明:網路匯款】至金融機構代號807、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沈玥霈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日,自稱名為「陳杰」、暱稱「繁星點點」之人,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沈玥霈聯繫,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其取得沈玥霈信任後,即向沈玥霈佯稱其在香港房地產投資事業擔任主管,公司有一件新的海外投資案價錢較低,欲以沈玥霈之名義購買房地產轉賣他人賺取價差云云,致沈玥霈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 13時54分許 33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13時58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77萬元【交易說明:轉帳支出(網銀轉帳)】至金融機構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怡萱)。 27 張永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自稱名為「林揚」之人,與張永嘉聯繫,並介紹張永嘉操作不詳博弈網站云云,致張永嘉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 10時44分許 5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10時56分許,轉出含左列金額在內共計100萬7000元【交易說明:CD轉出(電子轉出)】至金融機構代號807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 10時46分許 5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3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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