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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2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光進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宥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宥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宥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宥豪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言詞辯論,自為事實審法院所應踐行之程序;然同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而法院受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本屬裁定,而非判決,雖為完足保障受刑人之訴訟上權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設若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認依卷內資料已足為定應執行刑之妥適裁量,因而認無再予受刑人或檢察官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者,此乃法院定刑職權之裁量範圍,尚不得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審酌卷附受刑人所犯本件87罪之判決書、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曾宥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月 ①有期徒刑1年1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次)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5日 108年10月16日至18日 ①108年11月3日至4日 ②108年10月22日至11月4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80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25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營偵字第1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496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9日 110年4月26日 109年12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496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7月28日 110年5月31日 110年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33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38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0號   編號1至10,經嘉義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11次) ②有期徒刑1年 ③有期徒刑1年4月 ④有期徒刑1年6月(3次) ⑤有期徒刑1年10月(3次)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③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④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⑤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⑥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①108年10月26日至11月14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1月13日至14日)(11次) ②108年11月13日 ③108年11月13日 ④108年11月12日至14日(3次) ⑤108年11月13日至15日(3次) ①108年10月4日 ②108年10月4日(2次) ①108年12月6日至7日 ②108年11月29日至30日 ③108年11月22日至12月3日(2次) ④108年10月31日至11月26日(2次) ⑤108年11月5日至12月16日(4次) ⑥108年12月2日至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96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80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43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9日 109年12月18日 110年5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43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13日 110年1月25日 110年8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0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08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12號   編號1至10,經嘉義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③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④有期徒刑1年4月  ①有期徒刑1年1月(33次) 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①108年11月11日(2次) ②108年11月11日 ③108年11月11日(3次) ④108年11月11日至12日 ①108年10月21日至12月9日(33次) ②108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2次) 108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118號、110年度偵字第173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575等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575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4、107、112、202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01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9日 110年4月16日 110年9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4、107、112、202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0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0日 110年8月11日 110年1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8號   編號1至10,經嘉義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26日至12月6日(3次) 108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438等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8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90、23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6日 111年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90、23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10號    編號1至10,經嘉義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2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