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元信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陳呈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522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46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7)免訴。
犯罪事實
一、A03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為下列犯行:
㈠分別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所示之方式,販賣毒品咖啡包予林承達、吳廷蔚、游霖翔、周義翔。
㈡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方式,販賣毒品咖啡包予游霖翔、周義翔。
二、嗣A03於民國113年4月8日16時25分許,在臺中市北區中清路、五義街口經員警攔查,當場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扣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99號案,下稱前案),經警方對扣案iPhone8手機進行數位鑑識,發現A03聯繫上開毒品交易事宜之對話,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廷蔚、周義翔、林承達、游霖翔於警詢或偵訊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之行為,非可公然為之,為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事,且因其法定刑責甚高,若非有利可圖,當無甘冒被供出來源或被檢警查緝法辦之風險,而以平價或低價甚或無利益販賣毒品之理;又販賣毒品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論之,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查被告與如附表一所示購毒者等並無至親、摯友等特殊情誼存在,若無利可圖,衡情其應無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特意於約定地點親自販賣毒品予上開購毒者之理,足認被告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8、1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9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被告各次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起訴意旨及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與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人為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毒品交易,而認被告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惟附表一編號9部分,被告係同時出售予游霖翔、周義翔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並完成交易,已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要件,故此部分起訴意旨容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並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及辯護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名(訴字第1022號卷第182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罪數:
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9部分,係以一行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斷。
⒉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10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6730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販賣之毒品中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係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0年10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前開構成累犯之事實經公訴人當庭主張,並引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另敘明被告於入監服刑,接受較嚴格之矯正處遇,仍然再犯,足認被告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感應力均屬薄弱,而有特別惡性,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訴字第1022號卷第193頁、第194頁)。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顯未能知所警惕,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就犯罪事實均自白,爰依法各減輕其刑。
⒋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供出毒品來源,即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免其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向警方供出其於113年3月28日向胡濬凱購買毒品咖啡包,並因此查獲胡濬凱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99號判決在卷可參(訴字第1102號卷第26頁),從而,胡濬凱於上開時間販賣毒品咖啡包予被告,早於被告本案如附表一編號3至6之販賣毒品咖啡包之時間,應認被告向胡濬凱購買毒品之行為與本案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犯行具關聯性,胡濬凱係因被告供出才查獲,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就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犯行均減輕其刑。
⒌附表一編號1、2、7至10所示犯行,被告同時具有上述2種加重及1種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規定,先遞加重後減輕之;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犯行,被告同時具有上述2種加重及2種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規定,先遞加重後遞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會嚴重戕害施用者之健康,施用毒品可能導致家財散盡、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所為應予非難。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再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販賣毒品人數、次數,獲取犯罪所得數額等情節;並參以被告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與其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訴字第1022號卷第199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另參酌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而非累加原則,及現行實務對於販賣毒品罪之執行刑量定,僅依其所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等情,蓋因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對被告之罪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沒收
㈠另案扣押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愷他命22包及毒品咖啡包20包,經鑑驗結果分別含有如前開各該編號鑑驗結果欄所載之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被告供稱編號2愷他命及編號3⑴、⑵所示毒品咖啡包為販賣所剩餘,原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各於最後一次販賣犯行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惟前開毒品業經前案宣告沒收,有前案判決書存卷可考,故不重複為沒收之諭知。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被告供稱其係分別使用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5所示手機,與本案購毒者、胡濬凱聯繫販賣毒品與進貨毒品事宜等語(訴字第1022號卷第192頁),原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業經前案宣告沒收在案,有前案判決書存卷可憑,故不重複為沒收之諭知。
㈢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犯行,被告自陳已各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報酬等語(訴字第1022號卷第198頁),是其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各於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依該項規定沒收之交通工具,以專供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者為限,且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而所謂「專供」犯第4條之罪,係指該水、
陸、空交通工具之使用與行為人犯第4條之罪有直接關連性,並依社會通念具有促使該次犯罪實現該構成要件者而言,若僅是前往犯罪現場之交通工具,即不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另案扣押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機車,雖為被告所有,然僅係偶然作為本案販毒代步所用,與本案所犯之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尚無直接關連,況且,該機車本係可供日常生活所用之一般交通工具,非「專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使用之交通工具,尚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㈤另案扣押如附表四編號3⑶所示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係被告供己施用,經被告陳述在卷,卷內亦無事證足認上開扣案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起訴書附表編號7):被告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之犯意,於113年4月7日17時3分稍前某時許,與林承達聯繫交易毒品咖啡包事宜後,於113年4月7日17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旁,販賣5包毒品咖啡包予林承達,林承達交付新臺幣(下同)1,500元予被告收訖,完成交易,因認此部分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
二、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同一案件對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應為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101年度台非字第3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者,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如併合處罰,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前因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於113年3月27日20分許,持用手機與胡濬凱聯繫交易毒品咖啡包事宜後,胡濬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於113年3月28日1時44分許至臺中市○區○○街000號前道路旁,將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250包交予被告,並向被告收取2萬7,500元,被告購入後欲伺機販售予他人牟利而持有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前案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判處罪刑後,於114年5月8日確定在案,有前案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被告於113年4月9日警詢時陳稱,其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價格向胡濬凱購買250包毒品咖啡包(紫色微笑包裝、白茶印記包裝)等語(偵字第47668號卷第116頁),而被告供稱本案販賣之毒品咖啡包上手即為胡濬凱等語(偵字第47668號卷第16頁、訴字第1022號卷第99頁),再被告於113年4月8日經警查獲而扣得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數量之紫色微笑包裝毒品咖啡包6包、白茶印記包裝毒品咖啡包10包,則被告供稱其向胡濬凱購入上開毒品咖啡包後,業已為數次販賣行為,應屬可信。依上開說明,其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咖啡包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最後一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就本案而言,即應為起訴書附表編號7之販賣行為所吸收,二者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核屬法律上一罪之案件。從而,被告前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行為既經有罪判決確定,被告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7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行為,為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檢察官就業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屬重複起訴,應就此部分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1 林承達(微信暱稱「小林」,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林丞達」,應予更正) 113年3月15日7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義門市 A03持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iPhone8 手機,與林承達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待2人於左列時間、地點碰面,A03販售5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承達,林承達則交付1,500元予A03收訖。 2 113年3月23日23時40分許 臺中市北區文昌東二街與文昌一街口 A03持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iPhone8 手機,與林承達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待2人於左列時間、地點碰面,A03販售5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承達,林承達則交付1,500元予A03收訖。 3 113年3月30日19時55分許 臺中市○區○○○○街0號旁 A03持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iPhone8 手機,與林承達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待2人於左列時間、地點碰面,A03販售3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承達,林承達則交付900元予A03收訖。 4 113年3月31日0時5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義門市 A03持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iPhone8 手機,與林承達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待2人於左列時間、地點碰面,A03販售3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承達,林承達則交付900元予A03收訖。 5 113年4月3日22時許 臺中市北區文昌東二街與文昌一街口 A03持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iPhone8 手機,與林承達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待2人於左列時間、地點碰面,A03販售5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承達,林承達則交付1,500元予A03收訖。 6 113年4月6日19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賓電子遊藝場 A03持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iPhone8 手機,與林承達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待2人於左列時間、地點碰面,A03販售5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林承達,林承達則交付1,500元予A03收訖。 7 吳廷蔚(微信暱稱「show」) 113年3月16日0時33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國安一路233巷15旁 A03持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iPhone8 手機,與吳廷蔚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待2人於左列時間、地點碰面,A03販售6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吳廷蔚,吳廷蔚則交付2,500元予A03收訖。 8 113年3月21日1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國安一路233巷15旁 A03持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iPhone8 手機,與吳廷蔚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待2人於左列時間、地點碰面,A03販售6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吳廷蔚,吳廷蔚則交付2,500元予A03收訖。 9 游霖翔(微信暱稱「👺👹👿」)、周義翔 113年3月24日0時53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A03持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iPhone8 手機,與游霖翔聯繫毒品交易事宜,由周義翔前往左列時間、地點與A03碰面,A03販售1包愷他命、1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周義翔,周義翔則交付3,000元予A03收訖。 10 113年3月24日2時45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A03持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iPhone8 手機,與游霖翔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待A03於左列時間、地點與游霖翔、周義翔碰面,A03販售4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其等,其等則交付1,600元予A03收訖。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 A03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A03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A03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A03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5 A03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6 A03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7 A03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8 A03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9 A03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一編號10 A03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 編號 卷證 1 《證人證述》 一、證人吳廷蔚 ㈠113.09.12警詢(偵字第47668號卷第297頁至第299頁)、(偵字第46730號卷第127頁至第129頁) ㈡113.09.12偵訊【具結】(偵字第47668號卷第335頁至第337頁) 二、證人周義翔 ㈠113.09.12第一次警詢(偵字第47668號卷第341頁至第351)、(偵字第46730號卷第163頁至第173頁) ㈡113.09.12第二次警詢(偵字第47668號卷第369頁至第373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191頁至第195頁) ㈢113.09.12偵訊【具結】(偵字第47668號卷第447頁至第449頁) 三、證人盧育慈 ㈠113.09.12警詢(偵字第47668號卷第455頁至第460頁) ㈡113.09.12偵訊【具結】(偵字第47668號卷第529頁至第530頁) ㈢113.12.19偵訊【具結】(偵字第47668號卷第645頁至第646頁) 四、證人林承達 ㈠113.09.12警詢(偵字第47668號卷第551頁至第556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61頁至第66頁) ㈡113.11.27偵訊【具結】(偵字第47668號卷第621頁至第622頁) 五、證人游霖翔 ㈠113.12.19偵訊【具結】(偵字第47668號卷第641頁至第642頁) 2 《書證》 一、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7668號卷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9月11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人:A03;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1】(偵字第47668號卷第27頁至第33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1頁至第37頁) ㈡被告A03綜合蒐證結果 ⒈戶籍地址、現住地址(偵字第47668號卷第39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50頁) ⒉A03住處外觀照片、其使用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照片(偵字第47668號卷第40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49頁) ⒊113年8月15日監視錄影畫面(偵字第47668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46頁至第48頁) ⒋車輛基本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車主:張秀雯】(偵字第47668號卷第44頁) ⒌A03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7668號卷第44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45頁) ㈢員警職務報告(偵字第47668號卷第67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275頁) ㈣A03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胡濬凱】(偵字第47668號卷第87頁至第93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295頁至第301頁) ㈤A03手機與購毒者之對話紀錄 ⒈與暱稱「淦天雷」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103頁至第108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11頁至第316頁) ⒉與暱稱「小林」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109頁至第114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77頁至第121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17頁至第322頁) ㈥A03與暱稱「鑫兵衛」(上手)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121頁至第123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29頁至第331頁) 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4月9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A03;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1】(偵字第47668號卷第125頁至第133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33頁至第341頁) 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4月8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A03;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1】(偵字第47668號卷第139頁至第149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47頁至第357頁) 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277號鑑驗書(偵字第47668號卷第151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69頁) ㈩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278號鑑驗書(偵字第47668號卷第153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71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1日刑理字第1136060192號鑑定書(偵字第47668號卷第155頁至第157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73頁至第375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偵字第47668號卷第159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77頁) 113年4月8日扣押現場照片 ⒈A03(偵字第47668號卷第161頁至第167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59頁至第365頁) ⒉胡濬凱(偵字第47668號卷第167頁至第169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65頁至第367頁) A03與胡濬凱(微信暱稱「Kai」)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169頁至第177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81頁至第387頁) A03(暱稱「陳桂林」)與胡濬凱(暱稱「Kai」)微信帳號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173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83頁) 113年3月28日A03與胡濬凱交易毒品之監視錄影畫面(偵字第47668號卷第179頁至第195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389頁至第405頁)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偵字第47668號卷第201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4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偵字第47668號卷第211頁至第213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421頁至第423頁) A03手機內之資料 ⒈手機(門號+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帳號名稱:張學良】(偵字第47668號卷第227頁至第230頁) ⒉備忘錄資料(偵字第47668號卷第231頁至第234頁) ⒊微信基本資料【帳號名稱:居酒屋(打語音),ID:soopp000】、發送之訊息(偵字第47668號卷第235頁至第248頁) ⒋A03與游霖翔(微信暱稱「👺🎃👿」)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395頁至第427頁) ⒌A03與盧育慈(微信帳號暱稱「Lu」)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465頁至第518頁) ⒍A03與林承達(微信帳號暱稱「小林」)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567頁至第611頁) ⒎A03與吳廷蔚(微信暱稱「show」)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卷第201頁至第216頁) 車輛基本資料【車主:A03】 ⒈重型機車,9FQ-286(偵字第47668號卷第249頁) ⒉自用小客車,9555-NT(偵字第47668號卷第25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偵字第47668號卷第253頁至第288頁) A03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偵字第47668號卷第289頁) A03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47668號卷第291頁至第293頁) A03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販毒時、地一覽表 ⒈購毒者:吳廷蔚(偵字第47668號卷第295頁) ⒉購毒者:盧育慈(偵字第47668號卷第453頁) 吳廷蔚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A03】(偵字第47668號卷第301頁至第304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131頁至第134頁) 吳廷蔚手機內資料 ⒈吳廷蔚微信暱稱「show」(ID:miss711008)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307頁至第308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135頁至第137頁) ⒉吳廷蔚與A03之微信暱稱「居酒屋(打語音)」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309頁至第324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139頁至第154頁) 周義翔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游霖翔、A03】(偵字第47668號卷第353頁至第367頁、第375頁至第381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175頁至第181頁、第197頁至第203頁) 周義翔手機內資料 ⒈周義翔微信暱稱「拿佛珠砸耶穌」(ID:_01020e04)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385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207頁) ⒉游霖翔微信暱稱「👺🎃👿」(ID:awayswin123)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387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209頁) ⒊A03與游霖翔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388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210頁) ⒋周義翔與游霖翔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392頁至第393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214頁至第215頁) 周義翔與A03於113年3月24日面交之監視錄影畫面(偵字第47668號卷第388頁至第391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210頁至第213頁) 車輛基本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車主:周義翔】(偵字第47668號卷第39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M-POLICE攔查資料庫大數據分析結果(偵字第47668號卷第393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215頁) 盧育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A03】(偵字第47668號卷第461頁至第464頁) 盧育慈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偵字第47668號卷第519頁) 盧育慈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47668號卷第521頁至第522頁) 林承達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A03】(偵字第47668號卷第557頁至第560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67頁至第70頁) 林承達手機內資料 ⒈微信帳號暱稱「小林」(ID:dada7231)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561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71頁) ⒉林承達與A03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561頁至第563頁、第564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72頁至第74頁) 林紹楓(林承達胞弟)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資料(偵字第47668號卷第563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74頁) 手機門號0000-000000綁定LINE帳號暱稱「達」之擷圖(偵字第47668號卷第564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74頁) 林承達與A03面交路途之監視錄影畫面(偵字第47668號卷第564頁至第565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74頁至第75頁) 車輛基本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車主:林紹楓】(舊名:林承仕)(偵字第47668號卷第565頁)(同偵字第46730號卷第75頁) 二、中檢113年度他字第7921號卷 ㈠偵查報告(他卷第5頁至第12頁) ㈡盧育慈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資料(他卷第34頁) ㈢車輛基本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車主:盧育慈】(他卷第35頁) ㈣監視錄影畫面【盧育慈】(他卷第35頁至第39頁) ㈤吳廷蔚他案警詢筆錄基本資料(他卷第58頁) ㈥車輛基本資料【車主:吳廷蔚】 ⒈重型機車,LR8-467(他卷第58頁) ⒉自用小客車,BCN-0659(他卷第58頁) ㈥A03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販毒時、地一覽表(他卷第75頁) 三、中檢114年度偵字第46730號卷【移送併辦】 ㈠A03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販毒時、地一覽表(偵字第46730號卷第9頁)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偵字第46730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 ㈢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偵字第46730號卷第43頁) ㈣A03與游霖翔微信暱稱「👺🎃👿」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6730號卷第218頁至第249頁) ㈤113年4月11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偵字第46730號卷第379頁) 四、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22號卷 ㈠A03114年7月23日刑事準備書狀(本院訴字第1022號卷第65頁至第67頁) 3 《被告供述》 一、被告A03 ㈠113.09.11警詢(偵字第47668號卷第7頁至第8頁)、(偵字第46730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㈡113.09.12警詢(偵字第47668號卷第9頁至第17頁)、(偵字第46730號卷第13頁至第21頁) ㈢113.04.08警詢(偵字第47668號卷第69頁至第85頁)、(偵字第46730號卷第277頁至第293頁) ㈣113.04.09第一次警詢(偵字第47668號卷第95頁至第96頁)、(偵字第46730號卷第303頁至第304頁) ㈤113.04.09第二次警詢(偵字第47668號卷第115頁至第120頁)、(偵字第46730號卷第323頁至第328頁) ㈥113.09.12偵訊(偵字第47668號卷第535頁至第538頁) ㈦114.08.05本院準備(本院訴字第1022號卷第73頁至第74頁) ㈧114.08.26本院準備(本院訴字第1022號卷第95頁至第108頁) 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普通重型機車 1臺(車牌號碼000-000) 無 2 愷他命 22包 1.檢品外觀:晶體 2.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3.推估檢品22包,檢驗前總淨重61.1651公克,愷他命總純質淨重53.0301公克。 3 毒品咖啡包 20包(含包裝袋20只) ⑴白茶包裝6包 ⑵紫色包裝10包 ⑶黑色包裝4包 ⑴ ①檢品外觀:標示「白茶印記」包裝(內含淡米白色粉末)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成分 ③總毛重20.70公克,總淨重12.30公克,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0.86公克 ⑵ ①檢品外觀:紫色包裝(內含淡米白色粉末)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成分 ③總毛重36.00公克,總淨重25.90公克,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1.81公克 ⑶ ①檢品外觀:黑色包裝(內含橘色粉末)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總毛重:17.10公克 2.包裝總重:4.84公克 3.總淨重:12.26公克 4.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5.純度:3% 6.推估純質總淨重:0.36公克 4 iPhone8 手機 1支(IMEI:000000000000000) 無 5 iPhone13mini手機 1支(IMEI:000000000000000)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