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4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2440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午○○
之5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
980號),並經該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1531 號
、95年度偵字第2017號、95年度偵字第3252號),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午○○常業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闊嘴鉗壹支、棉質手套、粗布手套各壹付、破壞剪、鴨頭剪、十字長型螺絲起子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午○○素行極為不佳,前曾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恐嚇取財、竊盜、妨害自由、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中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間所觸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顯有犯罪之習慣,午○○詎仍不知悔改。午○○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並分別與I○、程冠富、陳戊其、綽號「小隻」等成年男子(前開四人均另經偵辦)共同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午○○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中午十二時許,在台中市○○街四十三巷三十弄十二號,見該宅二樓窗戶未關,乃由該窗戶侵入,竊取子○○所有之手提電腦、數位相機各一台、電腦主機二台、液晶螢幕一個、黃金項鍊二條、戒指三枚、珍珠戒指一枚、黃金羽毛別針一支等物,得手後除手提電腦、數位相機、電腦主機各一台外,餘均在台中市干城跳蚤市場予以變賣後,所得花用殆盡。嗣於同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許,至台中市○○路二二九巷六號六樓之五處找得I○(業經判處罪刑在案),並告知上情,請I○幫忙銷贓,I○則明知該手提電腦、數位相機、電腦主機各一台為午○○竊得之贓物,仍答應一起至電腦行尋找買主,乃於同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許,由午○○搬該數位相機與電腦主機,I○搬運該手提電腦出門,至上址一樓時,為警盤查當場查獲。午○○再分別與I○、程冠富、陳戊其、綽號「小隻」等成年男子共同在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即以足供兇器使用之闊嘴鉗、破壞剪、鴨頭剪、十字長型螺絲起子各一支破壞被害人等之大門門鎖或窗戶後侵入屋內下手竊取,每次行竊時均有攜帶前開闊嘴鉗、破壞剪、鴨頭剪、十字長型螺絲起子各一支等物前往,但大門或窗戶如果未關,即直接攀爬進入,並沒有使用到前開之破壞剪等物,竊盜時是由午○○破壞較多,其他人即在旁把風,進入之後,I○大部分是在外面摩托車上把風,其他人則與午○○一同進入共同竊取被害人財物,所竊得之財物,均是拿到台中市干城車站或是台中縣太平市變賣,所得款項大家均分,午○○所分得款項則均已經花用殆盡在施用毒品及打電動玩具上。)竊取未○○等三十九人之財物。午○○與程冠富於九十五年一月七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時,於竊取丁○○所有電腦液晶螢幕一台等物(即附表編號25之犯行)得手後,將離去之際,適鄰人徐明傑發覺報警,並隨同據報前來之員警在臺中市○○區○○路四十一巷三十號逮獲程冠富,午○○則趁隙逃離,而二度為警查獲,現場並扣得電腦液晶螢幕一台、水晶項鍊一條、數位相機一台、現金新臺幣一千三百元、車號VPA-五○三號輕機車一部及程冠富所有供午○○與程冠富竊盜犯罪所用之足供兇器使用之闊嘴鉗一支,另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二九○之一號旁扣得電腦液晶螢幕一台。午○○與陳戊其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下午十三時五十分許,由午○○攜其所有之棉質手套一付、陳戊其攜其所有之粗布手套一付及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鴨頭剪、十字長型螺絲起子各一支,在台中市○○路○段九十三巷九號N○○○住處前,先由陳戊其攀越該處圍牆再打開該處大門讓午○○進入現場後,復由陳戊其持破壞剪剪斷上址窗戶鐵條一根,午○○與陳戊其二人欲進入上址房屋行竊之際(即附表編號26之犯行),為警接獲民眾報案而趕至上址當場三度查獲,並扣得上開棉質手套、粗布手套各一付、破壞剪、鴨頭剪、十字長型螺絲起子各一支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第二分局分別報請該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午○○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子○○、未○○等人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相片四十六張、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各一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刑紋字第九四一七七八九二號、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刑紋字第九四○一九五七八八號、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刑紋字第九五○○一二三九九號、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刑紋字第九五○○二七○一八號鑑驗書各一份、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一份、借提查贓之現場相片數十幀、員警職務報告書、現場圖、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足資佐證,足認被告午○○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事證至臻明確,被告午○○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被告午○○於本院審理中供述稱,其平常並無工作,係靠竊取贓物,變賣贓物所得維生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簡式審判筆錄),是核被告午○○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項之常業竊盜罪。被告午○○前開犯行,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尚有未洽,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起訴法條應予變更。按上訴人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當然有連續性,其行竊多次,並不發生連續犯問題(最高法院二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九二五號判例參照),是本件常業竊盜罪部分,即含有反覆實施犯罪之性質,不再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處罰,附此敘明。公訴人移請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書論罪科刑部分為常業犯,屬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自為本院審理論究範圍,併予敘明。被告午○○分別與I○、程冠富、陳戊其、綽號「小隻」等成年男子共同在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未○○等三十九人之財物,其等間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午○○前曾於九十二年間觸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午○○正值青年,不知努力工作,竟思不勞而獲,以前揭不法手段竊取被害人子○○、未○○等人之財物,被告午○○並供述稱所得財物業已花用殆盡,令被害人子○○、未○○等人之辛苦所得瞬間化為泡影,且求償無門,惡性甚深,不宜輕縱,被告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極為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罪愆,頗具悔意,然犯罪後迄今仍未與被害人子○○等人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查被告午○○犯案累累,前曾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恐嚇取財、竊盜、妨害自由、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顯有犯罪之習慣甚明,其犯罪所得龐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詳如前述;及本案所犯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爰依法併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藉資矯治其犯罪習慣,並習得一技之長,以便往後重回社會時,能自立更生,適應正常群體生活,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扣案之闊嘴鉗一支係共犯程冠富所有供被告午○○與程冠富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棉質手套一付係被告午○○所有供被告午○○與陳戊其竊盜犯罪所用之物;粗布手套一付、破壞剪、鴨頭剪、十字長型螺絲起子各一支均係陳戊其所有供被告午○○與陳戊其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午○○供承在卷;惟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是前開扣案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五千元) 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適用範圍): 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 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一、有犯罪之習慣者。 二、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所竊得財物│行竊方法 │共犯人員│ ├──┼─────┼──────────┼────┼─────┼──────┼────┤ │ 1 │94年8月1日│臺中市○區○○路766 │未○○ │ 無 │破壞鐵窗進入│午○○、│ │ │21時許 │巷52號3樓 │ │ │行竊 │I○ │ │ │ │ │ │ │ │ │ ├──┼─────┼──────────┼────┼─────┼──────┼────┤ │ 2 │94年8月20 │臺中市○區○○○路30│宙○○ │ 無 │破壞鐵窗進入│午○○、│ │ │日22時許 │5號10樓之5 │ │ │行竊 │I○ │ │ │ │ │ │ │ │ │ ├──┼─────┼──────────┼────┼─────┼──────┼────┤ │ 3 │94年9月5日│臺中市○區○○街7號4│戌○○ │華碩牌電腦│破壞大門進入│午○○、│ │ │8時30分許 │樓 │ │主機2台 │行竊 │I○ │ │ │ │ │ │ │ │ │ ├──┼─────┼──────────┼────┼─────┼──────┼────┤ │ 4 │94年9月9日│臺中市○區○○街22-1│H○○ │個人電腦1 │破壞大門進入│午○○、│ │ │10時許 │號4樓 │ │部、現金90│行竊 │I○、程│ │ │ │ │ │0元、身分 │ │冠富 │ │ │ │ │ │證、健保卡│ │ │ │ │ │ │ │、提款卡、│ │ │ │ │ │ │ │駕行照 │ │ │ ├──┼─────┼──────────┼────┼─────┼──────┼────┤ │ 5 │94年9月11 │臺中市○區○○○街5 │L○○ │電腦1部、 │爬窗戶進入行│午○○、│ │ │日17時20分│巷8之1號 │ │金飾、筆記│竊 │I○、程│ │ │許 │ │ │型電腦、相│ │冠富、綽│ │ │ │ │ │機、數據機│ │號「小隻│ │ │ │ │ │ │ │」 │ ├──┼─────┼──────────┼────┼─────┼──────┼────┤ │ 6 │94年10月4 │臺中市○區○○街118 │K○○ │裝潢木工工│破壞大門門鎖│午○○、│ │ │日17時30分│號 │ │具1批 │進入行竊 │I○、程│ │ │許 │ │ │ │ │冠富、陳│ │ │ │ │ │ │ │戊其 │ ├──┼─────┼──────────┼────┼─────┼──────┼────┤ │ 7 │94年10月5 │臺中市○區○○路一段│寅○○ │個人電腦1 │由樓梯口之排│午○○、│ │ │日7時40分 │133巷25號之2 │ │部、現金11│氣窗進入陽台│I○、程│ │ │許 │ │ │367元、手 │行竊 │冠富 │ │ │ │ │ │錶2支、照 │ │ │ │ │ │ │ │相機1台 │ │ │ ├──┼─────┼──────────┼────┼─────┼──────┼────┤ │ 8 │94年10月7 │臺中市○區○○路196 │辰○○ │個人電腦1 │爬窗戶進入行│午○○、│ │ │日10時20分│巷16之1號2樓 │ │台、鑽石3 │竊 │綽號「小│ │ │許 │ │ │顆、女生衣│ │隻」 │ │ │ │ │ │服 │ │ │ ├──┼─────┼──────────┼────┼─────┼──────┼────┤ │ 9 │94年10月15│臺中市○區○○○街11│酉○○ │手飾一批 │忘記何方式行│午○○、│ │ │日23時30分│-3號4樓 │ │ │竊 │I○、綽│ │ │許 │ │ │ │ │號「小隻│ │ │ │ │ │ │ │」 │ ├──┼─────┼──────────┼────┼─────┼──────┼────┤ │ 10 │94年10月19│臺中市○區○○路766 │E○○ │筆記型電腦│大門進入行竊│午○○、│ │ │日15時20分│巷11-3號4樓 │ │、新台幣12│ │I○、程│ │ │許 │ │ │200元、液 │ │冠富、綽│ │ │ │ │ │晶螢幕電腦│ │號「小隻│ │ │ │ │ │1台、數位 │ │」 │ │ │ │ │ │相機1台、 │ │ │ │ │ │ │ │手機1支 │ │ │ ├──┼─────┼──────────┼────┼─────┼──────┼────┤ │ 11 │94年10月21│臺中市○區○○街43巷│G○○ │數位相機1 │爬門窗進入行│午○○、│ │ │日7時50分 │42號3樓 │ │台、金戒指│竊 │綽號「小│ │ │許 │ │ │1只 │ │隻」 │ │ │ │ │ │ │ │ │ ├──┼─────┼──────────┼────┼─────┼──────┼────┤ │ 12 │94年10月23│臺中市○區○○街170-│甲○○ │健保卡、鑽│從後門進入行│午○○、│ │ │日19時30分│2號竊取 │ │戒、項鍊2 │竊 │I○ │ │ │許 │ │ │條 │ │ │ │ │ │ │ │ │ │ │ ├──┼─────┼──────────┼────┼─────┼──────┼────┤ │ 13 │94年11月4 │臺中市○區○○街80巷│F○○ │電腦1組、 │由大門侵入行│午○○、│ │ │日7時許 │30-1號2樓 │ │現金1300元│竊 │I○、程│ │ │ │ │ │ │ │冠富、陳│ │ │ │ │ │ │ │戊其 │ ├──┼─────┼──────────┼────┼─────┼──────┼────┤ │ 14 │94年11月6 │臺中市○區○○街606 │宇○○ │電腦主機1 │破壞大門侵入│午○○、│ │ │日22時許 │號 │ │台、螢幕1 │ │I○ │ │ │ │ │ │台 │ │ │ │ │ │ │ │ │ │ │ ├──┼─────┼──────────┼────┼─────┼──────┼────┤ │ 15 │94年11月12│臺中市○區○○路35號│卯○○ │電腦主機1 │由大門侵入行│午○○、│ │ │日20時許 │ │ │台 │竊 │I○ │ │ │ │ │ │ │ │ │ │ │ │ │ │ │ │ │ ├──┼─────┼──────────┼────┼─────┼──────┼────┤ │ 16 │94年11月14│臺中市○區○○街141 │乙○○ │電腦1部、 │侵入竊取 │午○○、│ │ │日11時許 │號7樓之4 │ │金項鍊2條 │ │I○、程│ │ │ │ │ │ │ │冠富 │ │ │ │ │ │ │ │ │ ├──┼─────┼──────────┼────┼─────┼──────┼────┤ │ 17 │94年11月16│臺中市○區○○街147 │C○○ │筆記型電腦│由大門侵入行│午○○、│ │ │日9時許 │號2樓201室 │ │一部 │竊 │I○、程│ │ │ │ │ │ │ │冠富 │ │ │ │ │ │ │ │ │ ├──┼─────┼──────────┼────┼─────┼──────┼────┤ │ 18 │94年11月16│臺中市○區○○街24巷│玄○○ │現金3000元│由大門侵入竊│午○○、│ │ │日17時30分│2號 │ │、金項鍊1 │取 │I○、程│ │ │許 │ │ │條、鑽戒1 │ │冠富 │ │ │ │ │ │只、玉珮4 │ │ │ │ │ │ │ │個 │ │ │ ├──┼─────┼──────────┼────┼─────┼──────┼────┤ │ 19 │94年11月19│臺中市○區○○街107 │亥○○ │現金1000元│由大門侵入竊│午○○、│ │ │日8時40分 │巷7-4號 │ │、紀念鈔 │取 │I○、程│ │ │許 │ │ │ │ │冠富 │ │ │ │ │ │ │ │ │ ├──┼─────┼──────────┼────┼─────┼──────┼────┤ │ 20 │94年11月24│臺中市○區○○街30-1│天○○ │電腦1台、 │由大門侵入竊│午○○、│ │ │日11時許 │號5樓 │ │美金300元 │取 │I○、程│ │ │ │ │ │、金戒指2 │ │冠富 │ │ │ │ │ │枚 │ │ │ ├──┼─────┼──────────┼────┼─────┼──────┼────┤ │ 21 │94年12月24│臺中市○區○○街48巷│巳○○ │電腦1台、 │爬窗戶侵入竊│午○○、│ │ │日13時許 │16-2號3樓 │ │項鍊3條、 │取 │I○、程│ │ │ │ │ │手錶2支、 │ │冠富 │ │ │ │ │ │現金3000元│ │ │ ├──┼─────┼──────────┼────┼─────┼──────┼────┤ │ 22 │95年1月7日│臺中市北屯區○○○街│庚○○ │VPA-5│ │午○○、│ │ │8時許 │與大連路口 │ │03號輕機│ │程冠富 │ │ │ │ │ │車 │ │ │ │ │ │ │ │ │ │ │ ├──┼─────┼──────────┼────┼─────┼──────┼────┤ │ 23 │95年1月7日│臺中市○○區○○路50│黃○○ │電腦液晶螢│由大門侵入竊│午○○、│ │ │11時許 │巷53號3樓 │ │幕1台、現 │取 │程冠富 │ │ │ │ │ │金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95年1月7日│臺中市○○區○○路50│A○○ │現金200元 │由大門侵入竊│午○○、│ │ │11時30分許│巷57號 │ │(舊鈔) │取 │程冠富 │ │ │ │ │ │ │ │ │ │ │ │ │ │ │ │ │ ├──┼─────┼──────────┼────┼─────┼──────┼────┤ │ 25 │95年1月7日│臺中市○○區○○路41│丁○○ │電腦液晶螢│由大門侵入竊│午○○、│ │ │14時20分許│巷30號 │ │幕1台、水 │取 │程冠富 │ │ │ │ │ │晶項鍊1條 │ │ │ │ │ │ │ │、數位相機│ │ │ │ │ │ │ │1台、現金 │ │ │ │ │ │ │ │1100 元 │ │ │ ├──┼─────┼──────────┼────┼─────┼──────┼────┤ │ 26 │95年1月12 │臺中市○○路○段93巷9│N○○○│尚未竊得財│由大門侵入及│午○○、│ │ │日13時50分│號 │ │物 │破壞窗戶鐵條│陳戊其 │ │ │許 │ │ │ │侵入屋內竊取│ │ ├──┼─────┼──────────┼────┼─────┼──────┼────┤ │ 27 │95年1月4日│臺中市南區西川里6鄰 │B○○ │金飾珠寶4 │破壞鐵窗侵入│午○○、│ │ │下午13時許│崇倫北街47巷5號 │ │萬1千元、 │行竊 │I○、程│ │ │ │ │ │桌上型電腦│ │冠富 │ │ │ │ │ │1台和東芝 │ │ │ │ │ │ │ │手提電腦1 │ │ │ │ │ │ │ │台共11萬元│ │ │ │ │ │ │ │、K0NICA數│ │ │ │ │ │ │ │位相機1台 │ │ │ │ │ │ │ │、星辰手錶│ │ │ │ │ │ │ │1支3千元 │ │ │ ├──┼─────┼──────────┼────┼─────┼──────┼────┤ │ 28 │94年9月7日│臺中市○○區○○路2 │丙○○ │電腦螢幕、│撬開門鎖或破│午○○(│ │ │14時30分 │段270巷14號2樓 │ │主機各1台 │壞鐵窗 │是否有共│ │ │ │ │ │約值2萬5千│ │犯,已忘│ │ │ │ │ │元 │ │記) │ ├──┼─────┼──────────┼────┼─────┼──────┼────┤ │ 29 │94年9月8日│臺中市西屯區福上巷21│J○○ │電腦螢幕、│由門口進入行│午○○(│ │ │22時30分 │4弄102號2F1室 │ │主機各1台 │竊 │是否有共│ │ │ │ │ │約值2萬8 │ │犯,已忘│ │ │ │ │ │千元 │ │記) │ ├──┼─────┼──────────┼────┼─────┼──────┼────┤ │ 30 │94年9月12 │臺中市西屯區福上巷21│M○○ │電腦螢幕、│撬開房門喇叭│午○○(│ │ │日15時00分│4弄68號5F3室 │ │主機各1台 │鎖後進入 │是否有共│ │ │ │ │ │約值2萬元 │ │犯,已忘│ │ │ │ │ │ │ │記) │ ├──┼─────┼──────────┼────┼─────┼──────┼────┤ │ 31 │94年10月13│臺中市○○區○○街29│癸○○ │現金6700餘│打開窗戶侵入│午○○(│ │ │日6時00分 │號2樓 │ │元 │住宅行竊 │是否有共│ │ │ │ │ │ │ │犯,已忘│ │ │ │ │ │ │ │記) │ ├──┼─────┼──────────┼────┼─────┼──────┼────┤ │ 32 │94年9月17 │臺中市西屯區永新巷6 │申○○ │現金9000餘│撬開門鎖或破│午○○(│ │ │日8時00分 │號 │ │元 │壞鐵窗 │是否有共│ │ │ │ │ │ │ │犯,已忘│ │ │ │ │ │ │ │記) │ ├──┼─────┼──────────┼────┼─────┼──────┼────┤ │ 33 │94年9月15 │臺中市○○區○○路2 │D○○ │玉質項鍊1 │打開大門進入│午○○(│ │ │日19時20分│段284巷6-2號3樓 │ │條價值2萬 │行竊 │是否有共│ │ │ │ │ │元、鑽石戒│ │犯,已忘│ │ │ │ │ │指、玉質戒│ │記) │ │ │ │ │ │指各1只2萬│ │ │ │ │ │ │ │元、電腦1 │ │ │ │ │ │ │ │部值3萬元 │ │ │ │ │ │ │ │、現金4萬5│ │ │ │ │ │ │ │千餘元 │ │ │ ├──┼─────┼──────────┼────┼─────┼──────┼────┤ │ 34 │94年9月17 │臺中市○○區○段282巷│辛○○ │INNOTREAM │撬開門鎖或破│午○○(│ │ │日14時15分│28弄19號3樓 │ │手機1支值 │壞鐵窗 │是否有共│ │ │ │ │ │7千元、現 │ │犯,已忘│ │ │ │ │ │金7000餘元│ │記) │ ├──┼─────┼──────────┼────┼─────┼──────┼────┤ │ 35 │94年10月3 │臺中市○○區○段270巷│丑○○ │ 無 │撬開門鎖或破│午○○(│ │ │日21時15分│14號2樓202室 │ │ │壞鐵窗 │是否有共│ │ │ │ │ │ │ │犯,已忘│ │ │ │ │ │ │ │記) │ ├──┼─────┼──────────┼────┼─────┼──────┼────┤ │ 36 │94年11月23│臺中市西屯區○○○街│地○○ │現金6000餘│撬開門鎖或破│午○○(│ │ │日21時30分│38號4樓 │ │元、新光三│壞鐵窗 │是否有共│ │ │ │ │ │越卡、中國│ │犯,已忘│ │ │ │ │ │信託提款卡│ │記) │ │ │ │ │ │ │ │ │ ├──┼─────┼──────────┼────┼─────┼──────┼────┤ │ 37 │94年12月21│臺中市○○區○○路65│己○○ │三星液晶顯│撬開門鎖或破│午○○(│ │ │日18時00分│4巷2號4樓 │ │示器、建達│壞鐵窗 │是否有共│ │ │ │ │ │桌上型個人│ │犯,已忘│ │ │ │ │ │電腦A805系│ │記) │ │ │ │ │ │列(主機、│ │ │ │ │ │ │ │滑鼠、鍵盤│ │ │ │ │ │ │ │)捷元INTE│ │ │ │ │ │ │ │L CPU中央 │ │ │ │ │ │ │ │處理器BX80│ │ │ │ │ │ │ │546RE2533C│ │ │ │ │ │ │ │(325)、S│ │ │ │ │ │ │ │AMSUNG CAM│ │ │ │ │ │ │ │ERA數位相 │ │ │ │ │ │ │ │機D430型、│ │ │ │ │ │ │ │群健有線纜│ │ │ │ │ │ │ │線數據機、│ │ │ │ │ │ │ │明日藍鯨20│ │ │ │ │ │ │ │0筆記型電 │ │ │ │ │ │ │ │腦共約值6 │ │ │ │ │ │ │ │萬元 │ │ │ ├──┼─────┼──────────┼────┼─────┼──────┼────┤ │ 38 │95年1月1日│臺中市○○區○○路1 │戊○○ │金飾1兩、 │撬開門鎖或破│午○○(│ │ │20時00分 │段85號 │ │新台幣2000│壞鐵窗 │是否有共│ │ │ │ │ │0元及日幣3│ │犯,已忘│ │ │ │ │ │5000元 │ │記) │ ├──┼─────┼──────────┼────┼─────┼──────┼────┤ │ 39 │95年1月11 │臺中市西屯區河南東五│壬○○ │電腦主機、│撬開門鎖或破│午○○(│ │ │日16時20分│街42號 │ │燒錄機、MP│壞鐵窗 │是否有共│ │ │ │ │ │3、翻譯機 │ │犯,已忘│ │ │ │ │ │約3萬元、 │ │記) │ │ │ │ │ │金飾4個約 │ │ │ │ │ │ │ │18000元、 │ │ │ │ │ │ │ │現金10000 │ │ │ │ │ │ │ │餘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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