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2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2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郭隆偉律師
- 被告
- 乙○○ (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96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引用法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應更正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依舉重明輕原則,並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明定民事裁定如有類此情形,亦得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更正之,則刑事裁定文字,如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原審法院理當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引用法條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