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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2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廖柏基簡源希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226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世緯
被告
楊宗哲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志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0年

度易字第五五號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三八號

、第四八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楊世緯、劉志強二人論罪科刑、及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楊世緯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所示三十三次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宣告刑欄內容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沒收部分,如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宣告刑欄內容所示。

楊宗哲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所示三十三次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宣告刑欄內容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如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宣告刑欄內容所示。

劉志強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⒈、⒊、⒌之①、②、⒍、⒎之①、

⒐、⒑之①、②、③、④、⒒、⒓之①、②、③、④、⒔之②、

⒖、⒗之⑥、⑦、、、之①、②、③、、、、、、之②、③號所示二十一次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

⒈、⒊、⒌、⒍、⒎、⒐、⒑、⒒、⒓、⒔、⒖、⒗、、、、、、、、、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二編號⒈、⒊、⒌、⒍、⒎、⒐、⒑、⒒、⒓、⒔、⒖、⒗、、、、、、、、、號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如附表二編號⒈、⒊、⒌、⒍、⒎、⒐、⒑、⒒、⒓、⒔、⒖、⒗、、、、、、、、、號宣告刑欄所示。

劉志強被訴犯如附表二編號⒙、⒚、⒛、、之五次詐欺取財罪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楊宗哲前曾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五年間,因犯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緝字第四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又於九十六年間,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確定;上開二案件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於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楊世緯、楊宗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旺兄」之成年男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共同組成以「旺兄」為首之詐欺集團;另劉志強透過綽號「肥哥」之成年男子加入「旺兄」所組詐欺集團,並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十日,暨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參與上開詐欺集團施行詐騙。該詐欺集團犯案模式為:先由楊宗哲委託不知情廣告業者刊登「按月計息、一至二萬、迅速放款、免押證件、00000000000、林太太」等內容之虛偽廣告,俟姚智強等八人(各詳如附表一之一內容所示,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撥打廣告上刊登電話表示要借款時,即由楊宗哲於附表一之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假藉借款給姚智強等人名義(皆以借款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給姚智強等人,扣除一千五百元利息,交付八千五百元給姚智強等人)向姚智強等人收取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金融帳戶作為人頭帳戶匯款使用,楊宗哲取得人頭帳戶後,由楊世緯將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人頭帳戶帳號資料提供給「旺兄」;「旺兄」亦同步委託不知情廣告業者陳昭文(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在報紙上刊登虛偽「六合彩明牌」廣告,楊世緯並曾依「旺兄」指示,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匯款四萬二千元、及於同年三月二日匯款二萬一千元至陳昭文新興郵局(帳號:0000

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用以支付刊登上開廣告費用。俟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撥打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六合彩廣告上行動電話號碼或其他不詳行動電話號碼聯絡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必須匯款加入會員始能獲得六合彩明牌等語,致使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二所人頭帳戶內,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款後,楊世緯即依「旺兄」指示,自行或另指示楊宗哲持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人頭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前往各地金融機關提領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款,楊宗哲接獲楊宗緯指示後,自行或夥同劉志強持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前往各地金融機關提領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款,之後再由楊世緯自行或指示楊宗哲將提領款項匯入「旺兄」所指定人頭帳戶內、或交給「旺兄」所指定之人收取,楊世緯與楊宗哲藉此共可獲得提領詐騙金額百分之十一(以金融卡提領)或百分之十五(金融機關臨櫃提領)不等不法所得,劉志強則可按月獲得由楊宗哲交付三萬元不法所得。

三、嗣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實施通訊監察,並由警員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核發搜索票,在楊世緯、楊宗哲二人位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一五八號三樓住處、劉志強在臺中縣大雅鄉(改制前)中清路四段四二二項一弄二號住處,分得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而查獲本案。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檢察官、與被告楊宗緯、楊宗哲、劉志強三人就以下本案採為判決基礎證據資料,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為適當,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理由:

甲、有罪判決部分:

一、訊據被告楊宗緯、楊宗哲二人對被訴有參與「旺兄」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共同組成以「旺兄」為首詐欺集團,並先由被告楊宗哲委託廣告業者刊登「按月計息、一至二萬、迅速放款、免押證件、00000000000、林太太」等內容虛偽廣告,俟姚智強等八人(各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撥打廣告上電話表示要借款時,由被告楊宗哲於附表一之一內容所示之時間、地點,假藉借款給姚智強等八人,向姚智強等八人收取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金融帳戶作為人頭帳戶匯款使用,被告楊宗哲取得人頭帳戶後,由被告楊世緯將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人頭帳戶帳號等資料提供給「旺兄」,「旺兄」則委託廣告業者陳昭文在報紙上刊登虛偽「六合彩明牌」廣告,被告楊世緯並曾依「旺兄」指示,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匯款四萬二千元、及於同年三月二日匯款二萬一千元至陳昭文新興郵局(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以支付刊登廣告費用;於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撥打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六合彩廣告上行動電話號碼或其他不詳行動電話號碼聯絡後,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佯稱必須匯款加入會員始能獲得六合彩明牌等語,詐騙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款至如附表二所人頭帳戶內,被告楊世緯再依「旺兄」指示,自行或另指示被告楊宗哲持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人頭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前往各地金融機關提領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款,被告楊宗哲接獲被告楊宗緯指示後,自行或夥同被告劉志強持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前往各地金融機關提領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款,之後,被告楊世緯自行或指示被告楊宗哲將提領款項匯入「旺兄」所指定人頭帳戶內、或交給「旺兄」所指定之人收取,被告楊世緯、楊宗哲藉此共可獲得提領金額百分之十一或百分之十五不等不法所得,而共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犯有詐欺罪之事實,分別於警詢(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三八號偵查卷㈠第四十頁至第四四頁-被告楊宗緯、第四五頁至第四八頁-被告楊宗哲)、偵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三八號偵查卷㈠第六五頁至第六八頁-被告楊宗緯、第三0七頁至第三0九頁-被告楊宗哲)、原審法院一00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審理中、本院一00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行準備程序中、本院一00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審理中,為自白認罪供述;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劉志強則矢口否認犯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詐欺取財罪,辯稱:我僅是將行動電話借給別人使用,並未提領如附表二人所示之人被詐騙後的匯款云云,然查,被告劉志強對伊有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十日,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與被告楊宗緯、楊宗哲、「旺兄」所組詐騙集團共同犯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詐欺取財罪,於警詢(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三八號偵查卷㈠第七十頁至第七三頁)、偵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三八號偵查卷㈠第九三頁至第九五頁)、原審法院一00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審理中為自白認罪供述。且被告楊宗緯、楊宗哲二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原審法院審理中、本院行準備程序中、本院審理中、被告劉志強於警詢、偵查中、原審法院審理中就被訴共同犯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詐欺取財罪所為自白認罪供述,核與如附表二所示證人即被害人邱明土、林淑英、簡榮耀、李沛宸、蘇月如、陳聰毅、蔡信義、葉富倉、吳少萍、許天鍠、楊明珠、林建興、童清吉、高禎蓮、曾信隆、高明暉、林澄銓、陳進成、黃仁春、張富雄、何筱勤、葉淑惠、楊斯惠、李昌明、陳惠鈴、劉銘漢、王莉、林添丁、高霖源、陳老四、蔡明朝、朱新全、葉玉香等人於警詢中所證述、如附表一之一所示證人即金融帳戶申辦人姚智強、廖芳瑩、黃榮凱、紀元棹、林正堂、許嘉鈴、邱添福八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所證述、刊登六合彩明牌廣告證人陳昭文於警詢、偵查中所分別證述情節相符(卷證出處各詳如附表一之一、如附表二備註欄之記載),並有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邱明土、林淑英、簡榮耀、李沛宸、蘇月如、陳聰毅、蔡信義、葉富倉、吳少萍、許天鍠、楊明珠、林建興、童清吉、高禎蓮、曾信隆、高明暉、林澄銓、陳進成、黃仁春、張富雄、何筱勤、葉淑惠、楊斯惠、李昌明、陳惠鈴、劉銘漢、王莉、林添丁、高霖源、陳老四、蔡明朝、朱新全、葉玉香等人提出匯款憑證(卷證出處各詳如附表二備註欄記載)、證人陳昭文所提出新興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姚智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人資料、交易明細、廖芳瑩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人資料、交易明細、黃榮凱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人資料、交易明細、紀元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人資料、交易明細、林正堂臺中商業銀行神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人資料、交易明細、許嘉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人資料、交易明細、許嘉雯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人資料、交易明細、邱添福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人資料、交易明細(卷證出處各詳如附表一之一備註欄記載)、「按月計息、一至二萬、迅速放款、免押證件、00000000000、林太太」廣告一紙、通訊監察書及譯文、刊登六合彩廣告之報紙三張附卷,陳昭文刊登廣告原稿一張、電子檔七張、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如附表三所示帳冊一本、黃彥岑臺新銀行金融卡一張、黃彥岑合庫存摺一本、黃彥岑合庫金融卡一張、黃彥岑臺新銀行、合庫金融卡密碼一張、黃榮凱中國信託豐原分行存摺一本、黃榮凱中國信託豐原分行金融卡一張、黃榮凱印章一個、張陽臺中第二信用文昌分社存摺一本、張陽臺中第二信用文昌分社金融卡一張、張陽印章一個、傳真帳單四張、陳鴻印章一個、姚智強印章一個、匯入渣打張馨藝帳戶交易明細表一張、對帳明細便條紙一張、共犯聯絡電話表一張、NOKIA廠牌黑色手機(00000000000)一支、遠傳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票據一張、林剛柔兆豐銀行存摺一本、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亞太電信門號SIM卡六張、黃色山寨手機(00000000000號)一支、林剛柔兆豐銀行金融卡一張、林剛柔印章一個、廖芳瑩第一銀行存摺一本、廖芳瑩第一銀行金融卡一張、廖芳瑩印章一個、黃彥岑臺新銀行存摺一本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楊宗緯、楊宗哲二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原審法院審理中、本院行準備程序中、本院審理中、被告劉志強於警詢、偵查中、原審法院審理中就被訴共同犯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詐欺取財罪所為自白認罪供述,核與本案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為本案斷罪依據,是被告劉志強上開辯稱:我僅是將行動電話借給別人使用,並未提領如附表二人所示之人被詐騙後匯款,未參與上開詐欺集團云云,顯係事後卸責避就之詞,不足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三人共同犯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詐欺取財罪,堪為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㈠查共同正犯間,對其他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所實行行為,自應同負全部責任,固不待言,然若已脫離而未繼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行為,即難令負共同正犯之責。而被告劉志強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十日、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與被告楊宗緯、楊宗哲、「旺兄」所組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騙,應負共同正犯之責,逾此部分,則非屬被告劉志強應負共同正犯責任範圍。是核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就如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所示之三十三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劉志強就如附表二編號⒈、⒊、⒌之①、②、⒍、⒎之①、⒐、⒑之①、②、③、④、⒒、⒓之①、②、③、④、⒔之②、⒖、⒗之⑥、⑦、、、之①、②、③、、、、、、之②、③號之二十一次所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㈡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五四一七號裁判意旨參照)。檢察官在起訴書附表編號⒈、⒉所示同一被害人邱明土、編號⒋、⒌所示同一被害人簡榮耀、編號⒍、⒎所示同一被害人李沛宬、編號⒐、⒑所示同一被害人陳聰毅、編號⒕、⒖、⒗所示同一被害人許天鍠、編號⒙、⒚、⒛所示同一被害人林建興、編號、所示同一被害人童清吉、編號、所示同一被害人高明暉、編號、所示同一被害人李昌明、編號、所示同一被害人陳惠鈴、編號、所示同一被害人王莉、編號、所示同一被害人葉玉香各次詐騙行為,雖認應予分論併罰等語。然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所參與上述詐騙集團對上開被害人邱明土、簡榮耀、李沛宬、陳聰毅、許天鍠、林建興、童清吉、高明暉、李昌明、陳惠鈴、王莉、葉玉香等人,各於密接時間對同一被害人施以詐騙行為,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就同一被害人部分,以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屬合理適當,是關於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三人所參與上開詐欺集團對上開被害人邱明土、簡榮耀、李沛宬、陳聰毅、許天鍠、林建興、童清吉、高明暉、李昌明、陳惠鈴、王莉、葉玉香等人分別實行之多項次詐騙行為,應各屬接續一行為,各僅應論以一罪,檢察官起訴書關於此部分認應予以分論併罰之論述內容,尚有誤會,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㈢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二一三五號、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二一號裁判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三人既皆以共同犯上述詐欺行為犯意而加入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詐騙集團,雖未直接與「旺兄」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接觸或熟識,然既以共同參與犯罪之意而加入,此情況,仍無礙於該三人在參與犯罪時間內為屬共同正犯之成立。是被告楊世緯、楊宗哲二人犯如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所示三十三次詐欺取財罪,被告劉志強犯如附表二編號⒈、⒊、⒌之①、②、⒍、⒎之①、⒐、⒑之①、②、③、④、⒒、⒓之①、②、③、④、⒔之②、⒖、⒗之⑥、⑦、、、之①、②、③、、、、、、之②、③號所示二十一次詐欺取財罪,與「旺兄」及上述詐騙集團成員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者,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在本案所共同參與詐欺犯罪部分,係以被告楊宗哲所取得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金融帳戶為範圍,是如附表二編號⒌被害人蘇月如另匯款四筆(員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二號警卷第三九一頁)、編號⒍被害人陳聰毅另匯款三筆(同上警卷第三九六頁)、編號⒏被害人葉倉富另匯款二筆(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三八號偵查卷㈢第三三頁)、編號⒗被害人高明暉另匯款一筆(同上警卷第四五一頁)、編號被害人陳惠鈴另匯款一筆(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三八號偵查卷㈢第三一頁)、編號被害人葉玉香另匯款二筆(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三八號偵查卷

㈢第七十頁至第七一頁)入其他金融帳戶(即非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金融帳戶)部分,自非屬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三人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之範圍。

㈣被告楊世緯、楊宗哲二人共同犯楊世緯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

⒈至編號所示三十三次詐欺取財罪,被告共同犯劉志強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⒈、⒊、⒌之①、②、⒍、⒎之①、⒐、

⒑之①、②、③、④、⒒、⒓之①、②、③、④、⒔之②、

⒖、⒗之⑥、⑦、、、之①、②、③、、、、、、之②、③號所示二十一次詐欺取財罪各行為間,各具獨立性,犯意互異,各應予以分論併罰。

㈤被告楊宗哲前曾於九十五年間,因犯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緝字第四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又於九十六年間,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二五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確定,上開二案件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月,於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按。被告楊宗哲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三十三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於被告劉志強在如附表二編號⒌之③、⒎之②、⒑之⑤、

⒓之⑤、⑥、⑦、⑧、⑨、⒔之①、⒗之①、②、③、④、

⑤、⑧、之④、⑤、⑥、⑦、之①部分,檢察官在起訴書內雖認亦共同犯有詐欺取財罪部分等語。然查,此部分係被告劉志強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十日、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參與上開詐騙集團時點之外之該詐騙集團所施行詐騙行為,自難令被告劉志強負共同正犯之責,而應認被告劉志強此部分被訴犯罪嫌疑不足,茲因檢察官起訴書認上開部分,與劉志強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⒌之①、②、⒎之①、⒑之①、②、③、④、⒓之①、②、③、④、⒔之②、⒗之⑥、⑦、之①

②、③、之②、③行為部分,各有實質上之一行為關係,皆不另為無罪判決諭知,併予敘明。

乙、無罪判決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劉志強除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⒈、⒊、

⒌之①、②、⒍、⒎之①、⒐、⒑之①、②、③、④、⒒、

⒓之①、②、③、④、⒔之②、⒖、⒗之⑥、⑦、、、之①、②、③、、、、、、之②、③號所示二十一次詐欺取財罪外,另共同犯有如附表二編號⒙、⒚、

⒛、、所示五次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分別著有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參。再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循。

三、檢察官在起訴書固認被告劉志強並共同犯有如附表二編號⒙、⒚、⒛、、所示五次詐欺取財罪。然被告劉志強警詢、偵查中一再供稱我是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十日、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參與上開詐騙集團,九十九一月十一日至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一週時間並未參與,該週時間我去找工作等語。則被告劉志強否認有在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至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之一週時間內共同參與上開詐欺集團施行詐騙行為,姑先不論被告劉志強上開抗辯是否屬實可採,惟檢察官就被告劉志強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至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之時間內有參與上開詐欺集團施行詐騙行為,具有舉證證明之責任,惟檢察官在起訴書內就被告劉志強犯上開五件詐欺取財罪,並未舉證資以證明,且依卷證資料,亦無法積極證明被告劉志強在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至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有共同參與上開詐騙集團施行詐騙行為,被告劉志強抗辯在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至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並未參與上開詐騙集團部分,尚非不可採信。綜上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劉志強有在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至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時間內共同參與上開詐騙集團施行詐騙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法就被告劉志強被訴犯如附表二編號⒙、⒚、⒛、、所示五次詐欺取財罪部分,為無罪判決諭知。

丙、一、原審判決,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以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三人各犯一次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等規定予以論科,雖非無見。惟查:

㈠刑法上所謂接續犯,則係指行為人以單一之決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而言;又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第五十六條所定連續犯之規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理由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即意在將原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本件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犯上開多次詐欺取財罪,被害對象並不相同,各該被害對象之被害時間亦異,多數被害對象並無法包括而論以一罪,應以各該被害對象為審酌構成犯罪次數基礎,檢察官起訴書亦此理由認定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三人係構犯多次詐欺取財罪應予以分論併罰等語,自屬正確,當堪採認,乃原審在其判決書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並未詳載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三人上開多次犯罪如何認定為屬包括一罪之理由,復稱「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本件證據除被告三人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予補充外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上附件)。」,而檢察官起訴書認定屬數罪應予分併罰,原審判決引用起訴書為附件後,在其主文欄中竟稱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三人各犯一次詐欺取財罪等語,顯屬未當。

㈡又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刑事被告固無為不利於己陳述之義務,亦不負舉證責任,但有提出證據及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以實施防禦之權利。查,檢察官起訴書內指稱被告劉志強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共同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犯罪施行,然劉志強在警詢、偵查中一再抗辯在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止,並未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犯罪施行乙節,有其警詢筆錄與偵查筆錄在卷可考,原審判決未查,遽認被告劉志強在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期間內有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犯罪施行,即屬誤認。

㈢再者,宣告沒收之物,除違禁物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係以犯人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並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此觀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項之規定甚明。如附表三(即原審判決附表壹)所示扣案物,並非全屬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三人所有,該扣案物所有人未經檢察官起訴書認係共同正犯予提起公訴,復未在法院審理後認定為共同正犯,且該扣案物又非違禁物,原審判決未予區分一律予以宣告沒收之,自屬未洽(此部分另詳后述)。

㈣另者,詐欺集團大量詐騙一般大眾財物,已屬多國嚴加查緝之犯罪,量刑上自無可從輕,原審判決分僅量處被告楊世緯有期徒刑十月、被告楊宗哲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被告劉志強有期徒刑十月之處刑,顯有量刑輕重失據之處。被告劉志強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並無可採,為無理由;

欺取財罪包括論以一罪,未依數罪併罰方式論斷,並不適法

為由提起上訴,自屬可採,為有理由,且原審判決仍有上開多處錯誤,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被告楊世緯、劉志強二人論罪科刑、及被告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另為適當判決。二、爰審酌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三人年輕力壯,身體健全,並無缺陷,竟不思付出勞力賺取財物供己花用,而參與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辛苦所賺取財物,以不勞而獲方式牟取不法所得,被害人人數眾多,財產損害金額龐大,危害社會治安重大,惡性非輕,且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已屬多國嚴加查緝之犯罪,並無予以輕判之理由,及佐以被告楊宗哲本案犯罪皆構成累犯,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三人於犯罪後仍未賠償任何一位被害人所受損害惟慮及被告楊世緯、楊宗哲二人於犯罪後坦認犯罪,被告劉志強在警詢、偵查、原審法院審理中坦認犯罪(後於本院審理飾詞矯辯矢口否認犯罪),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四年、二年 十月,資為懲儆。三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所示帳冊一本、編號⒉所示傳真帳單四張、編號對帳便條紙一張、編號同案共犯連絡電話表、編號所示NOKIA黑色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號,含00000000000號SIM卡)、編號所示0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編號所示0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編號所示0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編號所示亞太SIM卡六張、編號所示黃色行動電話(內含00000000000號SIM卡)一具、編號所示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一具、編號所示0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分別為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三人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㈡至於如附表三編號⒊林剛柔兆豐銀行存摺(000000000000)一本、編號⒋所示林剛柔兆豐銀行金融卡一張、編號⒌所示林剛柔印章一顆、編號⒍所示廖芳瑩第一銀行存摺(00000000000)一本、編號⒎所示廖芳瑩第一銀行金融卡一張、編號⒏所示廖芳瑩印章一顆、編號⒐所示黃彥岑台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一本、編號⒑所示黃彥岑台新銀行金融卡一張、編號⒒所示黃彥岑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一本、編號⒓所示黃彥岑合作金庫金融卡一張、編號⒔所示黃彥岑台新銀行、合作金庫金融卡金融卡密碼一張、編號⒕所示黃榮凱中國信託豐原分行存摺(000000000000)一本、編號⒖所示黃榮凱中國信託金融卡一張、編號⒗所示黃榮凱印章一顆、編號⒘所示張陽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文昌分社存摺(00000000000000)一本、編號⒙所示張陽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文昌分社金融卡一張、編號⒚所示張陽印章一顆、編號⒛所示陳鴻印章一顆、編號所示姚智強印章一顆、編號所示匯入渣打銀行張馨藝帳戶交易明細表一張、編號所示黃榮凱簽發、面額一萬元、票號CH六七三七一九號本票一張等物,則分屬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借款人所有之物、或與本案不相干第三人所有之物,核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沒收要件不符,自不為沒收之宣告。㈢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廣告上刊登電話號碼,雖為供詐騙如附表一之二所示被害人使用,然依卷內證據尚無法證明為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且非違禁物,亦不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檢察官以原審判決就被告楊世緯、楊宗哲、劉志強三人犯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之一:人頭帳戶部分:
┌──┬───┬─────────────┬─────────┬────────┐
│編號│交付金│交付金融帳戶之銀行、帳號  │    證    物      │備註(卷證處)  │
│    │融帳戶├─────────────┤                  │                │
│    │之人  │交付金融帳戶之時間、地點  │                  │                │
├──┼───┼─────────────┼─────────┼────────┤
│ 1. │姚智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號│申設人資料、交易明│九十九年偵字第三│
│    │      │:00000000000  │細                │一三八號卷二    │
│    │      ├─────────────┤                  │P.78-103        │
│    │      │九十八年十二月間某日,在臺│                  │                │
│    │      │中縣豐原市(現已改制為臺中│                  │                │
│    │      │市豐原區,以下同)向陽路某│                  │                │
│    │      │處。                      │                  │                │
├──┼───┼─────────────┼─────────┼────────┤
│ 2. │廖芳瑩│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號:  │申設人資料、交易明│九十九年偵字第三│
│    │      │00000000000六  │細                │一三八號卷二    │
│    │      ├─────────────┤                  │P.31-36         │
│    │      │九十九年一月間某日,在苗栗│                  │                │
│    │      │縣卓蘭鎮卓蘭國小門口。    │                  │                │
├──┼───┼─────────────┼─────────┼────────┤
│ 3. │黃榮凱│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行號:  │申設人資料、交易明│九十九年偵字第三│
│    │      │000000000000  │細                │一三八號卷二    │
│    │      ├─────────────┤                  │P.105-109       │
│    │      │九十九年年初某日,在臺中縣│                  │                │
│    │      │豐原市○○路某處。        │                  │                │
├──┼───┼─────────────┼─────────┼────────┤
│ 4. │紀元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帳│申設人資料、交易明│九十九年偵字第三│
│    │      │:00000000000  │細                │一三八號卷二    │
│    │      ├─────────────┤                  │P.49-56         │
│    │      │九十八年九月、十月間,在臺│                  │                │
│    │      │中縣豐原市某處。          │                  │                │
├──┼───┼─────────────┼─────────┼────────┤
│ 5. │林正堂│臺中商業銀行神岡分行帳:  │申設人資料、交易明│九十九年偵字第四│
│    │      │000000000000  │細                │八三九號卷      │
│    │      ├─────────────┤                  │P.204-207       │
│    │      │九十八年十一月間某日,在臺│                  │                │
│    │      │中縣政府附近。            │                  │                │
├──┼───┼─────────────┼─────────┼────────┤
│ 6. │許嘉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洲分行號│申設人資料、交易明│九十九年偵字第四│
│    │      │:00000000000  │細                │八三九號卷      │
│    │      ├─────────────┤                  │P.194-202       │
│    │      │九十八年十月間某日,在臺中│                  │                │
│    │      │縣大雅鄉某處「麥當勞」速食│                  │                │
│    │      │店前                      │                  │                │
├──┼───┼─────────────┼─────────┼────────┤
│ 7. │邱添福│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  │申設人資料、交易明│九十九年偵字第六│
│    │      │0000000000      │細                │三七七號卷      │
│    │      ├─────────────┤                  │P.152-184       │
│    │      │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十│                  │                │
│    │      │六時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豐南│                  │                │
│    │      │街一四八號前              │                  │                │
├──┼───┼─────────────┼─────────┼────────┤
│ 8. │許嘉雯│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    │申設人資料、交易明│九十九年偵字第六│
│    │      │00000000000    │細                │三七七號卷      │
│    │      ├─────────────┤                  │P.185-188       │
│    │      │九十八年十月間某日,在不詳│                  │                │
│    │      │地點。                    │                  │                │
└──┴───┴─────────────┴─────────┴────────┘
一之二:所刊登詐騙電話號碼部分:
┌───┬────────────────┬──────────────────┐
│編號  │所刊登六合彩廣告上之行動電話號碼│          備        註              │
├───┼────────────────┼──────────────────┤
│⒈    │0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⒋、⒌、⒎、⒏、⒒、、│
│      │                                │、、所示之被害人              │
├───┼────────────────┼──────────────────┤
│⒉    │0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⒈、⒋、⒎、⒓、⒔、所│
│      │                                │示之被害人                          │
├───┼────────────────┼──────────────────┤
│⒊    │0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⒚所示之被害人          │
├───┼────────────────┼──────────────────┤
│⒋    │0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⒊、⒐、⒓、⒕、⒖、所│
│      │                                │示之被害人                          │
├───┼────────────────┼──────────────────┤
│⒌    │0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被害人          │
├───┼────────────────┼──────────────────┤
│⒍    │0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⒗所示之被害人          │
├───┼────────────────┼──────────────────┤
│⒎    │0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⒘所示之被害人          │
└───┴────────────────┴──────────────────┘
附表二 :詐騙被害人財物部分
┌──┬───┬─────────┬────┬───────────────┬────────┐
│編號│被害人│    被害金額      │遭詐騙而│      宣    告    刑          │   備  註       │
│    │      │(匯入戶名、帳號)│匯款日期│                              │                │
├──┼───┼─────────┼────┼───────────────┼────────┤
│1.  │邱明土│①五萬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姚智強            │一月二十│徒刑拾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一P.7         │
│    │      │臺灣中小企銀大雅分│六日    │、、、、、、、│                │
│    │      │行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即起訴書附表│
│    │      │二三              │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如附表三編號│編號⒈、⒉      │
│    ├      ├─────────┤        │⒈、⒉、、、、、、│                │
│    │      │②七萬六千元      │        │、、、、號所示之物,均│                │
│    │      │廖芳瑩            │        │沒收。                        │                │
│    │      │第一銀行東勢分行  │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000000000│        │徒刑陸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八一              │        │、、、、、、、│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2.  │林淑英│①二十八萬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員警分偵字第00│
│    │      │黃榮凱            │三月十日│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00000000│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        │⒉、、、、、、、│二號卷          │
│    │      │行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P.373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五三七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附表三編│--即起訴書附表│
│    │      ├─────────┼────┤號⒈、⒉、、、、、、│編號⒊          │
│    │      │②二十萬元        │九十九年│、、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黃榮凱            │三月十一│                              │                │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日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五三七)          │        │                              │                │
├──┼───┼─────────┼────┼───────────────┼────────┤
│3.  │簡榮耀│①六萬八千元      │九十九一│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黃榮凱            │月二十九│徒刑壹年。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二P.108       │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日      │、、、、、、、│                │
│    │      │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五三七)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附表三編│                │
│    ├      ├─────────┼────┤號⒈、⒉、、、、、、├────────┤
│    │      │②三萬五千元      │九十九年│、、、、號所示之物,│員警分偵字第00│
│    │      │紀元棹            │一月二十│均沒收。                      │00000000│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二號卷P.150     │
│    │      │原分行(帳號      │        │徒刑柒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000000000│        │、、、、、、、│                │
│    │      │二八)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即起訴書附表│
│    │      ├─────────┼────┤                              │編號⒋、⒌      │
│    │      │③五萬元          │九十九年│                              │                │
│    │      │紀元棹            │一月二十│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一日    │                              │                │
│    │      │原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二八)            │        │                              │                │
├──┼───┼─────────┼────┼───────────────┼────────┤
│4.  │李沛宸│①三萬六千元      │九十八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員警分偵字第00│
│    │      │紀元棹            │十二月二│徒刑拾壹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00000000│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十二日  │、、、、、、、、│二號卷P.386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⒉、、、、、、、├────────┤
│    │      │②一萬六千元      │九十九年│、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員警分偵字第00│
│    │      │黃榮凱            │二月一日│                              │00000000│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        │                              │二號卷P.387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五三七)          │        │                              │                │
│    │      ├─────────┼────┤                              ├────────┤
│    │      │③五萬元          │九十九年│                              │員警分偵字第00│
│    │      │黃榮凱            │二月二日│                              │00000000│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        │                              │二號卷P.385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五三七)          │        │                              │                │
│    │      ├─────────┼────┤                              ├────────┤
│    │      │④十四萬元        │九十九年│                              │員警分偵字第00│
│    │      │黃榮凱            │二月四日│                              │00000000│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        │                              │二號卷P.388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五三七)          │        │                              │--即起訴書附表│
│    │      │                  │        │                              │編號⒍、⒎      │
├──┼───┼─────────┼────┼───────────────┼────────┤
│5.  │蘇月如│①六萬元          │九十八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員警分偵字第00│
│    │      │紀元棹            │十二月三│徒刑壹年壹月。如附表三編號⒈、│00000000│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十一日  │⒉、、、、、、、│二號卷P.147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000000000│        │。                            │                │
│    │      │二八)            │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三編├────────┤
│    │      │②六萬六千元      │九十九年│號⒈、⒉、、、、、、│員警分偵字第00│
│    │      │紀元棹            │一月八日│、、、、號所示之物,│00000000│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        │均沒收。                      │二號卷P.149     │
│    │      │原分行(帳號      │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000000000│        │徒刑柒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二八)            │        │、、、、、、、│--即起訴書附表│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編號⒏          │
│    │      │③八萬元          │九十九年│                              │                │
│    │      │紀元棹            │一月十一│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                              │劉志強僅參與編號│
│    │      │原分行(帳號      │        │                              │①、②部分      │
│    │      │000000000│        │                              │                │
│    │      │二八)            │        │                              │                │
├──┼───┼─────────┼────┼───────────────┼────────┤
│6.  │陳聰毅│①三千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四八三九│
│    │      │紀元棹            │一月二十│徒刑伍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P.144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八日    │、、、、、、、│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⒉、、、、、、、│                │
│    │      │②三萬二千元      │九十九年│、、、號所示之物,均沒│                │
│    │      │黃榮凱            │一月二十│收。                          │--即起訴書附表│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九日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⒐、⒑      │
│    │      │行(帳號          │        │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000000000│        │、、、、、、、│                │
│    │      │五三七)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7.  │蔡信義│①六千五百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員警分偵字第00│
│    │      │紀元棹            │一月六日│徒刑伍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00000000│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        │、、、、、、、│二號卷P.407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⒉、、、、、、、├────────┤
│    │      │②三萬六千元      │九十九年│、、、號所示之物,均沒│員警分偵字第00│
│    │      │紀元棹            │一月十二│收。                          │00000000│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二號卷P.407     │
│    │      │原分行(帳號      │        │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000000000│        │、、、、、、、│--即起訴書附表│
│    │      │二八)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編號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劉志強於編號⒎,│
│    │      │                  │        │                              │僅參與①部分。  │
├──┼───┼─────────┼────┼───────────────┼────────┤
│8.  │葉富倉│二萬六千元        │九十八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十二月二│徒刑伍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三P.34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十三日  │、、、、、、、│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即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編號⒓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                  │        │、⒉、、、、、、、│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9.  │吳少萍│三千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六日│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二P.54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        │、、、、、、、│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即起訴書附表│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⒈│編號⒔          │
│    │      │                  │        │、⒉、、、、、、、│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                  │        │、、、、、、、│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0. │許天鍠│①三千元          │九十八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員警分偵字第00│
│    │      │姚智強            │十二月二│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三編號⒈、│00000000│
│    │      │臺灣中小企銀大雅分│十八日  │⒉、、、、、、、│二號卷P.113、114│
│    │      │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000000000│        │。                            │                │
│    │      │二三)            │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三編│                │
│    │      │②十五萬元        │九十八年│號⒈、⒉、、、、、、│                │
│    │      │姚智強            │十二月三│、、、、號所示之物,│                │
│    │      │臺灣中小企銀大雅分│十日    │均沒收。                      │                │
│    │      │行(帳號          │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000000000│        │徒刑拾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二三)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③三十萬元        │九十八年│                              │                │
│    │      │姚智強            │十二月三│                              │                │
│    │      │臺灣中小企銀大雅分│十一日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二三)            │        │                              │                │
│    ├      ├─────────┼────┤                              ├────────┤
│    │      │④三萬二千元      │九十八年│                              │員警分偵字第00│
│    │      │紀元棹            │十二月二│                              │00000000│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十九日  │                              │二號卷P.147     │
│    │      │原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二八)            │        │                              │                │
│    │      ├─────────┼────┤                              │                │
│    │      │⑤十一萬八千元    │九十八年│                              │                │
│    │      │紀元棹            │十二月二│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十九日  │                              │                │
│    │      │原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二八)            │        │                              │                │
│    ├      ├─────────┼────┤                              ├────────┤
│    │      │⑤四十五萬元      │九十九年│                              │員警分偵字第00│
│    │      │廖芳瑩            │一月十五│                              │00000000│
│    │      │第一銀行東勢分行(│日      │                              │二號卷P.423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0│        │                              │--即起訴書附表│
│    │      │八一)            │        │                              │編號⒕、⒖、⒗  │
│    │      │                  │        │                              │                │
│    │      │                  │        │                              │**            │
│    │      │                  │        │                              │劉志強於編號⒑,│
│    │      │                  │        │                              │僅參與①、②、③│
│    │      │                  │        │                              │、④部分。      │
├──┼───┼─────────┼────┼───────────────┼────────┤
│11. │楊明珠│六千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十八│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二P.55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即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編號⒘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                  │        │、⒉、、、、、、、│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                  │        │、、、、、、、│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2. │林建興│①五千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員警分偵字第00│
│    │      │紀元棹            │一月七日│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三編號⒈、│00000000│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        │⒉、、、、、、、│二號卷P.433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000000000│        │。                            │                │
│    │      │二八)            │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三編│                │
│    │      │②三萬二千元      │九十九年│號⒈、⒉、、、、、、│                │
│    │      │紀元棹            │一月十九│、、、、號所示之物,│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均沒收。                      │                │
│    │      │原分行(帳號      │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000000000│        │徒刑玖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二八)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③八萬元          │九十九年│                              │員警分偵字第00│
│    │      │姚智強            │一月二十│                              │00000000│
│    │      │台灣中小企銀大雅分│七日    │                              │二號卷P.116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二三)            │        │                              │                │
│    ├      ├─────────┼────┤                              ├────────┤
│    │      │④三萬八千元      │九十九年│                              │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黃榮凱            │一月二十│                              │卷二P.108、109  │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九日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五三七)          │        │                              │                │
│    │      ├─────────┼────┤                              │                │
│    │      │⑤十萬元          │九十九年│                              │                │
│    │      │黃榮凱            │二月五日│                              │                │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即起訴書附 │
│    │      │五三七)          │        │                              │ 編號⒙、⒚、⒛ │
│    │      ├─────────┼────┤                              │                │
│    │      │⑥十二萬元        │九十九年│                              │                │
│    │      │黃榮凱            │二月九日│                              │                │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五三七)          │        │                              │**            │
│    │      ├─────────┼────┤                              │劉志強於編號⒓,│
│    │      │⑦十一萬元        │九十九年│                              │僅參與①、②、③│
│    │      │黃榮凱            │二月二十│                              │、④部分。      │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三日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五三七)          │        │                              │                │
│    │      ├─────────┼────┤                              │                │
│    │      │⑧八萬元          │九十九年│                              │                │
│    │      │黃榮凱            │三月四日│                              │                │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五三七)          │        │                              │                │
│    │      ├─────────┼────┤                              │                │
│    │      │⑨十萬元          │九十九年│                              │                │
│    │      │黃榮凱            │三月二十│                              │                │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三日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五三七)          │        │                              │                │
├──┼───┼─────────┼────┼───────────────┼────────┤
│13. │童清吉│①三千六百元      │九十八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員警分偵字第00│
│    │      │林正堂            │十二月四│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00000000│
│    │      │臺中商業銀行神岡分│日      │、、、、、、、│二號卷P.440     │
│    │      │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八六二)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⒉、、、、、、、├────────┤
│    │      │②三萬六千元      │九十九年│、、、號所示之物,均沒│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二十│收。                          │卷二P.56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六日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原分行(帳號      │        │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即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        │、、、、、、、│編號、      │
│    │      │二八)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劉志強於編號⒔,│
│    │      │                  │        │                              │僅參與②部分。  │
├──┼───┼─────────┼────┼───────────────┼────────┤
│14. │高禎蓮│三千八百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黃榮凱            │三月三日│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二P.109       │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        │、、、、、、、│                │
│    │      │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即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編號          │
│    │      │五三七)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                  │        │、⒉、、、、、、、│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5. │曾信隆│三千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十九│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二P.55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即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編號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                  │        │、⒉、、、、、、、│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                  │        │、、、、、、、│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6. │高明暉│①六千元          │九十八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員警分偵字第00│
│    │      │許嘉玲            │十一月十│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三編號⒈、│00000000│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六日    │⒉、、、、、、、│二號卷P.455     │
│    │      │洲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000000000│        │。                            │                │
│    │      │0八)            │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三編│                │
│    │      │②三萬六千元      │九十八年│號⒈、⒉、、、、、、│                │
│    │      │許嘉玲            │十一月十│、、、、號所示之物,│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七日    │均沒收。                      │                │
│    │      │洲分行(帳號      │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000000000│        │徒刑柒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0八)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③五萬元          │九十八年│                              │                │
│    │      │許嘉玲            │十一月十│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七日    │                              │                │
│    │      │洲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0八)            │        │                              │                │
│    │      ├─────────┼────┤                              │                │
│    │      │④七萬六千元      │九十八年│                              │                │
│    │      │許嘉玲            │十一月十│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八日    │                              │                │
│    │      │洲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0八)            │        │                              │                │
│    ├      ├─────────┼────┤                              ├────────┤
│    │      │⑤三十萬元        │九十八年│                              │員警分偵字第00│
│    │      │姚智強            │十二月十│                              │00000000│
│    │      │臺灣中小企銀大雅分│五日    │                              │二號卷P.113、116│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二三)            │        │                              │                │
│    │      ├─────────┼────┤                              │                │
│    │      │⑥十八萬元        │九十九年│                              │                │
│    │      │姚智強            │一月五日│                              │--即起訴書附表│
│    │      │臺灣中小企銀大雅分│        │                              │編號、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二三)            │        │                              │                │
│    │      ├─────────┼────┤                              │                │
│    │      │⑦七萬元          │九十九年│                              │                │
│    │      │姚智強            │一月八日│                              │                │
│    │      │臺灣中小企銀大雅分│        │                              │**            │
│    │      │行(帳號          │        │                              │劉志強於編號⒗,│
│    │      │000000000│        │                              │僅參與⑥、⑦部分│
│    │      │二三)            │        │                              │                │
│    │      ├─────────┼────┤                              │。              │
│    │      │⑧八萬元          │九十九年│                              │                │
│    │      │姚智強            │一月十四│                              │                │
│    │      │臺灣中小企銀大雅分│日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二三)            │        │                              │                │
├──┼───┼─────────┼────┼───────────────┼────────┤
│17. │林澄銓│三千八百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黃榮凱            │三月十二│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二P.109(起訴 │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日      │、、、、、、、│書誤植為三萬八千│
│    │      │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元)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五三七)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三編號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        │、⒉、、、、、、、│編號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8. │陳進成│三千二百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十一│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三P.73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即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編號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                  │        │、⒉、、、、、、、│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9. │黃仁春│三千二百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十一│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三P.64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即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編號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                  │        │、⒉、、、、、、、│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0. │張富雄│六千五百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十一│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三P.76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即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編號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                  │        │、⒉、、、、、、、│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21. │何筱勤│①六萬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十四│徒刑伍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三P.87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⒉、、、、、、、├────────┤
│    │      │②二萬二千元      │九十九年│、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十四│                              │卷三P.84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                              │                │
│    │      │原分行(帳號      │        │                              │--即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        │                              │編號          │
│    │      │二八)            │        │                              │                │
├──┼───┼─────────┼────┼───────────────┼────────┤
│22. │葉淑惠│三千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員警分偵字第00│
│    │      │紀元棹            │一月五日│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00000000│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        │、、、、、、、│二號卷P.28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存摺轉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0000000  │
│    │      │                  │        │、⒉、、、、、、、│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即起訴書附表│
│    │      │                  │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          │
│    │      │                  │        │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                  │        │、、、、、、、│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3. │楊斯惠│①六千五百元      │九十八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員警分偵字第00│
│    │      │姚智強            │十二月二│徒刑壹年。如附表三編號⒈、⒉、│00000000│
│    │      │台灣中小企銀大雅分│十八日  │、、、、、、、│二號卷P.31      │
│    │      │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存摺轉0一一六二│
│    │      │二三)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附表三編│一七七          │
│    │      ├─────────┼────┤號⒈、⒉、、、、、、│                │
│    │      │②三萬六千元      │九十八年│、、、、號所示之物,│                │
│    │      │姚智強            │十二月二│均沒收。                      │                │
│    │      │台灣中小企銀大雅分│十八日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行(帳號          │        │徒刑壹年。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000000000│        │、、、、、、、│                │
│    │      │二三)            │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③十二萬六千元    │九十八年│                              │員警分偵字第00│
│    │      │姚智強            │十二月三│                              │00000000│
│    │      │台灣中小企銀大雅分│十日    │                              │二號卷P.114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即起訴書附表│
│    │      │二三)            │        │                              │編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李昌明│①六千五百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員警分偵字第00│
│    │      │紀元棹            │一月二十│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三編號⒈、│00000000│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五日    │⒉、、、、、、、│二號卷P.34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000000000│        │。                            │                │
│    │      │二八)            │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三編│                │
│    │      │②三萬二千元      │九十九年│號⒈、⒉、、、、、、│                │
│    │      │紀元棹            │一月二十│、、、、號所示之物,│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六日    │均沒收。                      │                │
│    │      │原分行(帳號      │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000000000│        │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二八)            │        │⒉、、、、、、、│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③四萬元          │九十九年│。                            │                │
│    │      │紀元棹            │一月二十│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八日    │                              │                │
│    │      │原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二八)            │        │                              │                │
│    ├      ├─────────┼────┤                              ├────────┤
│    │      │④七萬二千元      │九十九年│                              │員警分偵字第00│
│    │      │黃榮凱            │二月二日│                              │00000000│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        │                              │二號卷P.35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五三七)          │        │                              │                │
│    │      ├─────────┼────┤                              │                │
│    │      │⑤十三萬元        │九十九年│                              │--即起訴書附表│
│    │      │黃榮凱            │二月四日│                              │編號、      │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五三七)          │        │                              │                │
│    │      ├─────────┼────┤                              │**            │
│    │      │⑥五萬五千元      │九十九年│                              │劉志強於編號,│
│    │      │黃榮凱            │二月二十│                              │僅參與①、②、③│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五日    │                              │部分。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五三七)          │        │                              │                │
│    │      ├─────────┼────┤                              │                │
│    │      │⑦五萬元          │九十九年│                              │                │
│    │      │黃榮凱            │三月十日│                              │                │
│    │      │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五三七)          │        │                              │                │
├──┼───┼─────────┼────┼───────────────┼────────┤
│25. │陳惠鈴│①三萬二千元      │九十八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員警分偵字第00│
│    │      │許嘉雯            │十月二十│徒刑玖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00000000│
│    │      │兆豐銀行潭子分行(│九日    │、、、、、、、│二號卷P.39      │
│    │      │帳號0000000│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二八七五)        │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②六萬元          │九十八年│、⒉、、、、、、、│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十二月十│、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卷三P.32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八日    │                              │                │
│    │      │原分行(帳號      │        │                              │--即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        │                              │編號、      │
│    │      │二八)            │        │                              │                │
├──┼───┼─────────┼────┼───────────────┼────────┤
│26. │劉銘漢│三千六百元        │九十八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員警分偵字第00│
│    │      │林正堂            │十一月二│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00000000│
│    │      │臺中商業銀行神岡分│十五日  │、、、、、、、│二號卷P.41      │
│    │      │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即起訴書附表│
│    │      │八六二)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編號          │
│    │      │                  │        │、⒉、、、、、、、│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27. │王莉  │①六千五百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十八│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二P.55(以王愛│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唯名義匯款)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⒉、、、、、、、├────────┤
│    │      │②一萬五千元      │九十九年│、、、號所示之物,均沒│員警分偵字第00│
│    │      │姚智強            │一月二十│收。                          │00000000│
│    │      │臺灣中小企銀大雅分│六日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二號卷P.116     │
│    │      │行(帳號          │        │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000000000│        │、、、、、、、│(以王愛唯名義匯│
│    │      │二三)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款)            │
│    │      │                  │        │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
│    │      │                  │        │                              │編號、      │
├──┼───┼─────────┼────┼───────────────┼────────┤
│28. │林添丁│①三萬二千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十八│徒刑拾壹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三P.98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即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編號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⒉、、、、、、、│                │
│    │      │②五萬八千元      │九十九年│、、、號所示之物,均沒│                │
│    │      │紀元棹            │一月二十│收。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一日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原分行(帳號      │        │徒刑柒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000000000│        │、、、、、、、│                │
│    │      │二八)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③六萬元          │九十九年│                              │                │
│    │      │紀元棹            │一月二十│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八日    │                              │                │
│    │      │原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二八)            │        │                              │                │
├──┼───┼─────────┼────┼───────────────┼────────┤
│29. │高霖源│六千五百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四日│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三P.47-1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        │、、、、、、、│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即起訴書附表│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⒈│編號          │
│    │      │                  │        │、⒉、、、、、、、│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                  │        │、、、、、、、│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30. │陳老四│三千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十八│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三P.110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即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意四│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編號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                  │        │、⒉、、、、、、、│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                  │        │、、、、、、、│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31. │蔡明朝│①三千二百元      │九十九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十二│徒刑伍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三P.78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⒉、、、、、、、├────────┤
│    │      │②三萬三千四百元  │九十九年│、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十二│                              │卷三P.79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日      │                              │                │
│    │      │原分行(帳號      │        │                              │--即起訴書附表│
│    │      │000000000│        │                              │編號          │
│    │      │二八)            │        │                              │                │
├──┼───┼─────────┼────┼───────────────┼────────┤
│32. │朱新全│十一萬二千元      │九十八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十二月二│徒刑玖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卷三P.37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十八日  │、、、、、、、│                │
│    │      │原分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即起訴書附表│
│    │      │二八)            │        │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三編號⒈│編號          │
│    │      │                  │        │、⒉、、、、、、、│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徒刑柒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                  │        │、、、、、、、│                │
│    │      │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葉玉香│①一萬元          │九十八年│楊世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員警分偵字第00│
│    │      │邱添福            │十月二十│徒刑陸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00000000│
│    │      │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二日    │、、、、、、、│二號卷P.72      │
│    │      │行(帳號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000000000│        │楊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八)              │        │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      ├─────────┼────┤、⒉、、、、、、、├────────┤
│    │      │②五萬元          │九十九年│、、、號所示之物,均沒│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四日│收。                          │卷三P.42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        │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原分行(帳號      │        │徒刑伍月。如附表三編號⒈、⒉、│                │
│    │      │000000000│        │、、、、、、、│                │
│    │      │二八)            │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③三萬一千元      │九十九年│                              │九十九偵三一三八│
│    │      │紀元棹            │一月二十│                              │卷三P.45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六日    │                              │                │
│    │      │原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        │                              │--即起訴書附表│
│    │      │二八)            │        │                              │編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劉志強於編號,│
│    │      │                  │        │                              │僅參與②、③部分│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 量  │ 單 位  │  備    註    │
├──┼──────────┼────┼────┼───────┤
│⒈  │帳冊                │一      │本      │              │
├──┼──────────┼────┼────┼───────┤
│⒉  │傳真帳單            │四      │張      │              │
├──┼──────────┼────┼────┼───────┤
│⒊  │林剛柔兆豐銀行存摺(│一      │本      │              │
│    │0000000000│        │        │              │
│    │一三)              │        │        │              │
├──┼──────────┼────┼────┼───────┤
│⒋  │林剛柔兆豐銀行金融卡│一      │張      │              │
├──┼──────────┼────┼────┼───────┤
│⒌  │林剛柔印章          │一      │顆      │              │
├──┼──────────┼────┼────┼───────┤
│⒍  │廖芳瑩第一銀行存摺(│一      │本      │              │
│    │0000000000│        │        │              │
│    │一)                │        │        │              │
├──┼──────────┼────┼────┼───────┤
│⒎  │廖芳瑩第一銀行金融卡│一      │張      │              │
├──┼──────────┼────┼────┼───────┤
│⒏  │廖芳瑩印章          │一      │顆      │              │
├──┼──────────┼────┼────┼───────┤
│⒐  │黃彥岑台新銀行存摺(│一      │本      │              │
│    │0000000000│        │        │              │
│    │六七七八)          │        │        │              │
├──┼──────────┼────┼────┼───────┤
│⒑  │黃彥岑台新銀行金融卡│一      │張      │              │
├──┼──────────┼────┼────┼───────┤
│⒒  │黃彥岑合作金庫存摺(│一      │本      │              │
│    │0000000000│        │        │              │
│    │五七二)            │        │        │              │
├──┼──────────┼────┼────┼───────┤
│⒓  │黃彥岑合作金庫金融卡│一      │張      │              │
├──┼──────────┼────┼────┼───────┤
│⒔  │黃彥岑台新銀行、合作│一      │張      │              │
│    │金庫金融卡金融卡密碼│        │        │              │
├──┼──────────┼────┼────┼───────┤
│⒕  │黃榮凱中國信託豐原分│一      │本      │              │
│    │行存摺(三九二五四0│        │        │              │
│    │一二三五三七)      │        │        │              │
├──┼──────────┼────┼────┼───────┤
│⒖  │黃榮凱中國信託金融卡│一      │張      │              │
├──┼──────────┼────┼────┼───────┤
│⒗  │黃榮凱印章          │一      │顆      │              │
├──┼──────────┼────┼────┼───────┤
│⒘  │張陽臺中第二信用合作│一      │本      │              │
│    │社文昌分社存摺(00│        │        │              │
│    │0000000000│        │        │              │
│    │一八)              │        │        │              │
├──┼──────────┼────┼────┼───────┤
│⒙  │張陽臺中第二信用合作│一      │張      │              │
│    │社文昌分社金融卡    │        │        │              │
├──┼──────────┼────┼────┼───────┤
│⒚  │張陽印章            │一      │顆      │              │
├──┼──────────┼────┼────┼───────┤
│⒛  │陳鴻印章            │一      │顆      │              │
├──┼──────────┼────┼────┼───────┤
│  │姚智強印章          │一      │顆      │              │
├──┼──────────┼────┼────┼───────┤
│  │匯入渣打銀行張馨藝帳│一      │張      │              │
│    │戶交易明細表        │        │        │              │
├──┼──────────┼────┼────┼───────┤
│  │對帳明細便條紙      │一      │張      │              │
├──┼──────────┼────┼────┼───────┤
│  │同案共犯連絡電話表  │一      │張      │              │
├──┼──────────┼────┼────┼───────┤
│  │檢察官林秋田印章    │各一    │顆      │已經原審法院在│
│    │書記官王慶發印章    │        │        │被告楊宗哲犯偽│
│    │                    │        │        │造印章罪部分予│
│    │                    │        │        │以宣告沒收確定│
│    │                    │        │        │。            │
├──┼──────────┼────┼────┼───────┤
│  │NOKIA黑色行動電│一      │具      │              │
│    │話(序號:三五0九九 │        │        │              │
│    │000000000,│        │        │              │
│    │含000000000│        │        │              │
│    │九四號SIM卡)    │        │        │              │
├──┼──────────┼────┼────┼───────┤
│  │0000000000│一      │張      │              │
│    │四號SIM卡        │        │        │              │
├──┼──────────┼────┼────┼───────┤
│  │0000000000│一      │張      │              │
│    │五號SIM卡        │        │        │              │
├──┼──────────┼────┼────┼───────┤
│  │黃榮凱簽發、面額一萬│一      │張      │              │
│    │元、票號CH六七三七│        │        │              │
│    │一九號本票          │        │        │              │
├──┼──────────┼────┼────┼───────┤
│  │0000000000│一      │張      │              │
│    │二號SIM卡        │        │        │              │
├──┼──────────┼────┼────┼───────┤
│  │亞太SIM卡        │六      │張      │              │
├──┼──────────┼────┼────┼───────┤
│  │黃色行動電話(內含0│一      │具      │              │
│    │0000000000│        │        │              │
│    │號SIM卡)        │        │        │              │
├──┼──────────┼────┼────┼───────┤
│  │MOTOROLA廠牌│一      │具      │              │
│    │行動電話(序號:三五│        │        │              │
│    │0000000000│        │        │              │
│    │一九0號)          │        │        │              │
├──┼──────────┼────┼────┼───────┤
│  │0000000000│一      │張      │              │
│    │六SIM卡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2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