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啟耀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信介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咨銘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翎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年度易字
536、577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53號、第1259號、第1972
號、第2729號、第3248號、第3263號、第3470號、第3707號、追
加起訴書100年度偵字第3748號、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374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王啟耀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暨定應執行刑部分、王信介、黃咨銘部分均撤銷。
王啟耀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拾玖罪(附表一編號 2至15、17至21部分),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各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參年,扣案如附表五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6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參年,扣案如附表五之物均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王信介犯幫助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故買贓物罪(附表四編號 6),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故買贓物罪(附表四編號10),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寄藏贓物罪(附表四編號11),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故買贓物罪(附表四編號15),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收受贓物罪(附表四編號16),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咨銘犯幫助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共同犯故買贓物罪(附表四編號 6),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故買贓物罪(附表四編號10),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寄藏贓物罪(附表四編號11),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故買贓物罪(附表四編號15),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收受贓物罪(附表四編號16),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王啟耀前於民國(下同)89年間因常業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經送監執行,強制工作部分於93年 2月20日免予繼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則於94年 3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件附表一編號16所示部分構成累犯);復於94年間因常業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 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經通緝,甫於100年3月22日送監執行),足認已有竊盜之習慣,詎仍不知悔改,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工具,先後於附表一編號2至21所示時、地,以附表一編號2至21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 2至21所示之車輛,並於竊得車輛後懸掛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車牌,以免遭查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業據王啟耀撤回上訴而確定)。其中,王啟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 7至15所示之車輛後,即以每輛車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 1萬元不等之代價委託吳文評將車輛搬運至買主所指定之地點。
二、黃咨銘有多次公共危險前科,其中於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8月24日執行完畢(本件已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王信介、黃咨銘與梁清源(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皆欲從事汽車解體,遂約定由黃咨銘出面承租彰化縣芬園鄉○○街 522號倉庫為解體工廠,王信介任保證人,梁清源則負責出資押金及前 3個月租金,王信介、黃咨銘則負擔後 3個月租金,以租得上址供王信介、黃咨銘為幫助梁清源故買、收受贓物之場所,並自為故買、寄藏、收受贓物之處所。王信介、黃咨銘即基於幫助梁清源故買、收受贓物之犯意,於99年 7月間以上揭出名承租、任保證人而承租該廠房之方式,而幫助梁清源(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並諭知強制工作3年)得於附表四編號1至5、7至 9、12至14之所載時間之後某時故買贓物後,在彰化縣芬園鄉○○街 522號解體工廠將故買、收受之贓物車輛予以解體,並將零件打包後予以販售。王信介、黃咨銘及梁清源並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四編號6、10、15之時間,為如附表四編號6、10、15之故買贓物犯行,並將取得之贓物車輛在彰化縣芬園鄉○○街 522號解體工廠予以解體以供販售。王信介、黃咨銘並基於寄藏、收受贓物之犯意聯絡,明知附表四編號11、16之物係屬他人失竊之贓物,仍於附表四編號11、16之時間,寄藏、收受該等贓物。
三、嗣警方於100年1月21日15時30分許,在彰化縣芬園鄉○○街522號(起訴書誤載為552號)查獲黃咨銘、王信介之車輛解體工廠,並查扣附表七所示之物、附表三所示偽造車牌、附表四編號6及11之贓車2部及附表四其餘被害人所有之證件、名片等物(附表四被害人所有之車輛、證件、名片等物均已發還被害人);警方復於100年3月12日凌晨 3時30分許,在臺中市梧棲區○○○街315巷6弄2號4樓王啟耀居所之地下室逮捕王啟耀,並查扣附表二所示之偽造車牌、附表五所示之物及經變造黏貼王啟耀照片之徐金弘汽車駕駛執照 1張。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本案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案審判外供述證據均具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業經被告王啟耀、王信介、黃咨銘及檢察官於本院均同意此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上易卷一第 260頁),復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且未經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並無非法取證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本件審判外之陳述,均具證據能力,均得採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二、本案非供述證據具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以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6153、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本件非供述證據例如附表二、三、五、七等扣案物,均係合法搜索扣押所得之物,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偵2579卷第25至33頁、偵1259卷第32至38頁),係屬非供述證據,並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如知覺之主觀性及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故上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至明;再上開證據取得之過程及手段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復當事人均未爭執上開非供述證據有何違法取得上開物證之情形,且表明同意具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於審理中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至其證明力乃別一問題。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壹)被告王啟耀如犯罪事實欄一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部分:訊據被告王啟耀於本院對附表一編號 2、3、5、6、9、16至18、21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坦承不諱(上易卷一第 249、250 頁),惟矢口否認其餘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即否認附表一編號 4、7、8、10至15、19、20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先辯稱:伊沒有委託吳文評去交付這麼多的車子云云(上易卷一第249、250頁),後改辯稱:伊只有做雙B的車子,國產車部分伊沒有做云云(上易卷二第23、77頁),惟查:
一、被告王啟耀如附表一編號 2至21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業據被告王啟耀對附表一編號 7至16、18至20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於警詢、偵訊坦承不諱( 100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第11頁至第120頁反面、第125頁反面),復對附表一編號 2至
6、8、16、17、18、21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於原審坦承不諱(原審卷二第192至196、201頁、原審卷一第 290頁),又對附表一編號 2、3、5、6、9、16至18、21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於本院坦承不諱(上易卷一第249、250頁),復有附表一編號 2至21之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被害人警詢供述、贓物認領收據、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等可佐,足認被告王啟耀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王啟耀既攜帶兇器行竊附表一編號 2至21之車輛,其就各該犯行均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甚明。
二、其中附表一編號 7至16、18至20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除被告王啟耀前揭自白外,並經證人吳文評於偵訊中證述明確( 100年度偵字第2729號卷第36頁至第37頁),且證人吳文評於原審審理亦證稱:伊原本在草屯開設車城汽車修護廠,因為生意不好,所以朋友介紹王啟耀和伊認識,說要把車子開到南部交流道下,而當時伊向王啟耀表示伊的經濟狀況不好,所以王啟耀說運送 1輛車到南部的代價是6000元,每次運送車輛對方都是撥打到扣案的電話與伊聯絡,聲音有時是王啟耀,有時不是王啟耀,但對方打過來的電話號碼都是同一個電話號碼,伊和陳俊傑每次運送車輛都是開 2輛車到南部,1部是自己的車,另1部是贓車,所得都是和陳俊傑平分,每部國產車每個人可以分3000元,只有 1次運送進口車是分到5000元,而運送車輛的報酬都是在任務完成當日或翌日直接拿到草屯的汽車修護廠給伊,對方每次都開 1輛車,車上都是王啟耀與另1名40餘歲之中年男子,有時是王啟耀給伊錢,有時是另名男子給伊錢等語(原審卷二第 168頁),且於原審供稱:起訴書附表二(查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7至15)是伊搬運的,是王啟耀給伊查扣的行動電話,對方打這支電話要伊到草屯交流道旁等車。搬運贓物的代價是伊與陳俊傑一輛車6千元,只有最後一輛車是1萬元;王啟耀跟阿忠都是一起到伊位於草屯鎮的修配廠門口,把錢交給伊等語(原審卷一第 290頁)在卷,則被告王啟耀既負責吸收證人吳文評成為該集團運送贓車之人,並提供吳文評聯繫運送贓車所用之行動電話及門號,復於證人吳文評完成運送贓車任務之當日或翌日即得與另名年籍不詳之中年男子一同前往交付報酬予證人吳文評,更足佐證被告王啟耀於偵訊中供陳附表一編號 7至16、18至20所示之車輛均為其與「阿忠」所共同竊取之自白,應屬可信。
三、至被告王啟耀辯解並非可採之說明:
㈠雖被告王啟耀於原審先辯稱:附表一編號 7至16、18至20所示之車輛是阿忠自己去偷的,伊並不知情,在偵訊中檢察官說有查扣車牌都要算在伊的身上,所以伊才會承認云云,然其後於原審改口對附表一編號 2至6、8、16至18、21之犯行坦承在卷;再於本院坦承有竊取附表一編號 2、3、5、6、9、16至18、21之犯行,改口否認附表一編號 4、7、8、10至
15、19、20之犯行云云,其先後辯解不一,已難採信。且查,被告王啟耀於100年3月23日警詢中先供稱:附表一編號 7至15所示之車輛均是伊與阿忠一起去偷的,而扣案的車號6786-QV 號自用小客車行車電腦(即附表一編號16)是阿忠拿給伊的,伊並沒有行竊該車輛云云( 100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第119頁反面至第121頁),復於同日警詢時供稱:在黃咨銘解體工廠內查扣的5797-ZG號、9999-ZB號自用小客車都不是伊偷的,伊也不知道車子來源云云( 100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第123頁);另於100年4月21日警詢時供稱:車號4309-VE號之偽造車牌雖是伊向呂金發購買的,但其並沒有懸掛該車牌去行竊,車號3088-WB號、3283-ZM 號、8582-C3之自用小客車都不是伊偷的云云(100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第129頁至第131 頁),是被告王啟耀於警、偵訊中顯並未就與扣案物有關之案件全部自白犯罪,衡情顯已逐一審核各該案件是否係其竊取而為供述,復員警於附表一編號7、9至15、19、20所示車輛係逐一詳細提示車籍資料、失竊地點供被告王啟耀確認,倘非確有行竊之事,實無必要配合檢察官辦案而為不實自白,此部分難認被告王啟耀之警詢、偵訊自白並非可採。
㈡再被告王啟耀雖於本院辯稱:筆錄均是依照伊陳述為記載,但伊在警詢陳述不實在,因員警告訴伊犯那麼多,犯10件與犯20件是一樣的意思,所以伊當時全部承認云云(上易卷一第 259頁),惟查,此部分被告並未指明係何警員為上開不法告知,亦未聲請傳訊任何警員,亦未聲請調查任何有利被告之證據,其上揭辯解已難遽採;復參以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其中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2年並諭知強制工作,復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 4月,再於96年間因竊盜、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衡情其曾因多件竊盜案件經訴訟、入監服刑,並經諭知強制工作,豈可能會因員警告知犯10件與犯20件是一樣意思,即遽信為真,進而為不實警詢自白,再參以被告王啟耀於警詢時亦未就附表一編號 2至21之犯行全部自白,已如前述,倘被告王啟耀因警員告知犯10件與犯20件是一樣意思,因遭詐騙而於警詢為上揭自白,何以未於警詢自白全部犯行?是被告王啟耀此部分所辯,亦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王啟耀犯行均堪認定。(貳)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如犯罪事實欄二之犯行部分:訊據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於本院坦承共同為附表四編號 6、10、15之故買贓物犯行,惟均矢口否認有為附表四所示其餘犯行,辯稱:附表四編號11部分是王啟耀對於解體工廠有出資租金,也有使用權,他把附表四編號11、16的東西放在那邊,和伊沒有關係。王啟耀就解體工廠沒有固定的分租區域;伊等只有拆解BMW的車子而已,梁清源拆解國產車部分(即附表四編號1至5、7至9、12至14)跟伊等無關云云(上易卷一第220至222頁),惟查:
一、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幫助梁清源犯附表四編號1至5、7至9、12至14之犯行部分:
㈠梁清源犯附表四編號1至5、7至9、12至14之故買、收受贓物犯行,業據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於本院陳明在卷(上易卷一第 222頁),且被告黃咨銘於偵訊即表明:梁清源負責拆國產車等語(偵卷第1259卷第 6頁反面),且查,附表四編號12至14部分復有同案被告徐宏銘、藺煥宇或李育宗之警詢、偵訊及原審供述行竊及銷贓代價之事(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10253卷第5、43至45頁、偵853卷第62至64頁反面、第1至4頁、他231卷第121頁、原審卷一第317至320頁)在卷,且被告黃咨銘於警詢即陳明:伊未收購國產車輛;應該是梁清源那一邊收購拆解的,因為他都收購拆解國產車輛等語(偵1259卷第 9頁),並據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於原審陳明附表四編號12至14是梁清源向徐宏銘購買之事在卷(原審卷一第302 頁),衡情徐宏銘既將附表四編號12至14之車輛出售他人,梁清源取得此部分之贓車應有支付相當對價,故此部分梁清源確係故買贓物無訛;復據被害人即附表四編號 1至5、7至9、12至14之被害人於警詢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四編號1至 5、7至9、12至14之證據欄所載之贓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照片、失車案件資料詳細畫面、勘查採證同意書可佐,再員警既於彰化縣芬園鄉嘉北村 522號解體工廠查扣附表四編號1至5、7至9、12至14所示被害人車輛遭解體後所遺留、丟棄之各該物品,足見附表四編號1至5、7至9、12至14之贓車確係由梁清源故買、收受後,在該處遭梁清源解體,更足佐證梁清源前開故買、收受贓物犯行亦可認定。
㈡再查,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明知梁清源欲在彰化縣芬園鄉○○街 522號解體工廠從事故買、收受贓物以進行汽車解體,仍同意由黃咨銘出面承租彰化縣芬園鄉○○街 522號,由王信介任保證人,由梁清源負擔押金,以租得該址倉庫為解體工廠,並約定梁清源負擔前 3個月即99年8、9、10月房租,王信介、黃咨銘負擔後 3個月即99年11、12月、100年1月房租,且劃分專供梁清源使用區域,使之從事故買、收受贓物後之贓物置於該處之汽車解體等情,業據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於原審、本院陳明在卷(原審卷一第 302頁、上易卷一第221至223頁、上易卷二第95至97頁),且被告黃咨銘於警詢即陳明:梁清源雖與伊等共同使用解體工廠,但他獨立作業,他自己處理、聯絡及解體銷贓等語(偵1259卷第 4頁反面),復據證人王信介於原審證稱:「我知道梁清源有做贓車解體,梁清源就找我一起合資在芬園租工廠,梁清源找我出面租廠房,是因為梁清源說他的前科很多怕引起警方的注意,由黃咨銘出名,我作保證人,黃咨銘當時沒有工作,是我邀黃咨銘出名的,而由梁清源出錢」等語(原審卷二第 169頁反面),足認被告王信介、黃咨銘確有對梁清源此部分為附表四編號1至5、7至9、12至14之故買、收受贓物提供助力而為幫助梁清源犯此部分犯行,其二人具幫助故意及幫助犯行均明,從而,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此部分幫助故買、收受贓物犯行堪予認定。
㈢被告王信介、黃咨銘雖辯稱:梁清源拆解國產車部分與伊二人無關云云,查被告二人既認附表四編號1至5、7至9、12至14之車輛係梁清源所有,復明知梁清源承租該址倉庫為解體工廠,係為從事贓物之故買、收受後再予拆解之用,被告黃咨銘仍同意出面承租上址倉庫,被告王信介仍同意擔任保證人,其二人並與梁清源約定前3個月租金由梁清源負擔,後3個月租金由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負擔,已如前述,被告二人顯對梁清源從事附表四編號1至5、7至9、12至14之犯行提供助力,其二人為幫助犯自明,被告二人否認此部分犯行與其二人有關,並非可採。
㈣公訴人雖認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就此部分犯行與梁清源係屬共同正犯云云,惟查,此部分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僅有提供故買、收受贓物之構成要件以外之協助承租解體工廠之行為,顯係出於幫助犯意,已如前述,且查,證人梁清源於原審審理證稱:伊和王信介、黃咨銘合租倉庫拆車,但王信介與黃咨銘拆他們的部分,伊拆伊的部分。最後收取拆解的工資伊都是做伊的部分等語(原審卷二第 173頁反面),已證述被告二人並未參與此部分故買、收受贓物後之拆解贓物犯行;至證人王信介於原審審理雖證稱:「(問:一開始做汽車拆解時,你跟梁清源是否說好由你跟黃咨銘做梁清源進口車的拆解,梁清源負責做國產車的拆解?)是」等語(原審卷二第 170頁),惟並未言及此雙方有行為分擔且販售贓物之利益共享之約定,自難以之不利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之認定。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與梁清源間就此部分具故買、收受贓物之犯意聯絡,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有參與此部分故買、收受贓物之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有參與分配此部分故買、收受贓物之利益分配,實難認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就此部分犯行亦屬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二、被告王信介、黃咨銘犯附表四編號6、10、15犯行部分:
㈠業據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於警詢、原審及本院自白不諱(警0000000000卷第86頁、偵1259卷第25頁),復有附表四編號
6、10、15之被害人警詢陳述及附表四編號6、10、15所示之贓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照片、失車案件資料詳細畫面、勘查採證同意書可佐,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二人明知附表四編號 6、10、15均係他人失竊之贓車,猶予以買受以供拆解,其二人具此部分故買贓物犯意均可認定。
㈡再查,被告王信介於警詢對該解體工廠之押金及前 3個月租金係由梁清源先行支付等情陳明在卷(警0000000000卷第85頁反面),並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解體車子之後,零件交給梁清源賣給一個叫阿輝的人,我們拆 1輛車,梁清源會給我與黃咨銘 4萬元,由我與黃咨銘對分。」、「附表四編號 6、10都是我跟梁清源‥‥向王啟耀購買」等語(原審卷一第302頁)在卷,且於原審證稱:「租金前3個月是梁清源付的,‥‥工具大部分都是梁清源的。‥‥我們七月份開始租廠房,那時候先裝潢,‥‥我們裝潢是要裝潢隔音,怕拆解聲音太大驚動隔壁」等語(原審卷二第 169頁反面)。而被告黃咨銘於警詢中供稱:王信介於99年 6月中旬打電向伊表示,現在作汽車解體工廠很好賺,當時因為失業,所以就答應王信介,王信介說他和阿源(即指梁清源)也是要從事汽車解體,而阿源經濟比較好,由阿源先出資承租大型工廠,之後王信介就和阿源一起找租賃工廠場地,並在99年7 月要其到臺中市○里區○○路與德芳路口的咖啡廳與房東簽約,當時是伊與房東簽約,王信介是連帶保證人,錢也是王信介交給房東的。承租該廠房後,阿源就找人將工廠裝潢隔間,做為汽車解體工廠,而員警查扣的解體工具、搬運解體後零件之貨車車號 NZ-8648都是阿源提供的等語(彰警分偵字第10000002844 號卷第5頁至第6頁);且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我負責廠房裡拆解車子,我也知道拆完零件是交給梁清源去賣,錢都是王信介給我,一輛車子我拿兩萬元等語(原審卷一第 302頁)在卷可參。復據證人梁清源於原審時證稱:裝潢廠房的錢因王信介跟黃咨銘那時候沒有錢,叫伊先出,裝潢有花21萬,主要做隔音,怕吵到鄰居,前面的租金3萬5千元、押金 7萬元都是伊先出的。廠房地點因伊住在附近,開車約10分鐘,地點很熟,隱密性不錯,才說要租在該處。決定要承租後,伊拿10萬 5千元出來,並先出錢做裝潢部分,裝潢師傅伊找的,要做那些裝潢也是伊跟師傅討論等語(原審卷二第 173頁)在卷,復有以被告黃咨銘、王信介為承租人之上開廠房租賃契約書影本(警 00000000000卷第86頁)在卷可稽,足見就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此部分故買贓物以進行汽車解體即附表四編號 6、10、15,係由梁清源出資解體廠房之押金、前 3個月租金、裝潢廠房,以供被告王信介、黃咨銘解體汽車之用,且解體工具亦係被告王信介、黃咨銘與梁清源共同使用,又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拆解車體後,皆透過梁清源為銷贓管道,則被告王信介、黃咨銘與證人梁清源就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故買附表四編號 6、
10、15贓物以進行拆解牟利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明。至證人梁清源證稱:王信介、黃咨銘有自己的贓車來源和銷售管道,伊並沒有向王信介收過任何拆解後的零件去販售云云(原審卷卷二第 174頁反面),惟倘梁清源未參與王信介、黃咨銘之贓物拆解後之銷售行為,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何須為前開不利於梁清源之供述,是證人梁清源此部分證述,自非可採。
㈢事證明確,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此部分故買贓物犯行亦堪認定。
三、被告王信介、黃咨銘犯附表四編號11、16犯行部分:
㈠附表四編號11、16之物均屬他人失竊之贓物,業據被害人廖蒼照、王育慧於警詢陳明在卷,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照片、失車案件資料詳細畫面在卷可佐(如附表四編號
11、16之證據欄所載),此部分被竊物品確屬贓物無訛。
㈡再附表四編號11之物係同案被告王啟耀所寄藏予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業據被告王信介於警詢供稱在現場查獲之BMW 大 7型黑色轎車是王啟耀所寄放的等情在卷(警0000000000卷第86頁反面),又於偵訊供稱:在解體工廠查獲的完全沒有拆的那一台,是王啟耀寄放的;並非交付伊解體的那兩部等語(偵1972卷第70頁),再於原審陳明附表四編號11是王啟耀寄放,王啟耀表示這輛車寄放在伊這裡,並沒有要拆解,警方查獲當天在廠房還沒有拆解的那輛車就是編號11的車子等語(原審卷一第302頁)、並證稱:「一輛完整的BMW 是王啟耀寄放的」、「王啟耀有幫忙出99年11、12月共 2個月的房租」、「因為王啟耀有時候晚上偷車,車子沒有地方放,就先放在廠房,有時候先把車上的東西清一清,再把偷來的車開到交流道給人」等語(原審卷二第 170頁),且於本院並供稱:因王啟耀有在工廠放贓車,所以他也要出廠房的月租。王啟耀是在11月、12月開始承租,王啟耀是跟黃咨銘約定王啟耀一個月支付 1萬元;這部分是王啟耀拿給黃咨銘,黃咨銘再拿給伊等語(上易卷一第 221頁)在卷;復據證人王啟耀於警詢即陳明:伊有寄放BMW大7系列車輛一部等語(偵2579卷第 122頁反面),又於原審坦承對竊取附表一編號18(即附表四編號11)的車子坦承不諱,且陳明:這台車(指附表一編號18,即附表四編號11)是尋獲的時候,在解體場交給他們保管,因為伊會留一些比較好的車子出門代步等語(原審卷二第 195頁),又於本院證述:伊有幫忙分擔彰化縣芬園鄉○○街倉庫的房租,幫忙出了好像 2個月,1個月付1萬元上下,錢付給黃咨銘。因為伊本身也有把車子放在那邊,所以就幫忙分擔一點。王信介、黃咨銘應該都清楚伊分租廠房是要放置贓物等語(上易卷一第87、88、91、92頁),互核相符。再參以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係與梁清源約定,由梁清源負擔前3個月即99年 8、9、10月房租,王信介、黃咨銘負擔後3個月即99年11、12月、1 00年1月房租等情,業據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於本院陳明在卷(上易卷二第95至97頁),足見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於99年11月、12月明知王啟耀係為寄放贓車,仍同意王啟耀每月出資 1萬元以分擔該解體工廠每月3萬5千元之租金,而使王啟耀得以寄放附表四編號11之贓車,則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明知王啟耀係要寄放如附表四編號11之贓物,仍同意受寄藏放附表四編號11之物,其二人具寄藏贓物犯意亦明。
㈢再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收受附表四編號16之贓物之事,業據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於原審自白在卷(原審卷二第 201頁反面),復據同案被告王啟耀於原審亦坦承其事(原審卷二第201頁反面),互核相符,復佐以附表四編號16之ETC係在解體工廠之貨車車斗垃圾袋內所查獲等情,亦據被告黃咨銘於警詢所不否認(警0000000000卷第 2頁),而該附表四編號16之ETC 係屬贓物,已如前述,且係被告王信介、黃咨銘置入垃圾袋再放置於車斗,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明知王啟耀交付之附表四編號16之物係屬贓物,仍同意收受,其二人具收受贓物犯意亦明。
㈣至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二人於本院否認犯行,與其等於原審前揭所述不符,自非可採。至公訴人雖認梁清源就此部分與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查,此部分因王啟耀交付該寄放處所之彰化縣芬園鄉○○街 522號倉庫之房租係與被告王信介、黃咨銘約定,且實際其所交付之房租即寄藏贓物之代價係自99年11月起每月 1萬元,而上開解體工廠於99年11、12月、100年1月應支付予房東之房租均係由被告王信介、黃咨銘負擔,已如前述,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梁清源有同意寄藏、收受附表四編號11、16之物,或與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就此部分有犯意聯絡,難認梁清源就此部分亦為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四、再起訴書所載之被竊時間,實係各該被害人所陳報之發現失竊時間,本件爰依各該被害人陳明最後目睹車輛尚未失竊之時間,佐以發現失竊時間,或以一般車輛係屬日常生活經常使用之交通工具,被害人失竊時間應係在發現失竊之前數日內某時,更正推估之失竊時間如附表一、四所載,併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王啟耀、王信介、黃咨銘上揭犯行均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321條業經總統於100年1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61號令公布修正,並於100年 1月28日施行,本件被告王啟耀為附表一編號3、7至21所示犯行時,刑法第 321條加重竊盜罪規定為:「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鑑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 321條則規定為:「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除刪除原第 1款「於夜間」之要件,且就第 6款增加「航空站、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之要件,另增加得併科罰金之規定,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王啟耀前開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王啟耀,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1條之規定予以論處。
二、又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王啟耀為附表一所示犯行時所攜帶之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諸多為金屬材質,質地堅硬,甚為鋒利,客觀上自足以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均為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兇器無疑。
三、核被告王啟耀如附表一編號2、4至 6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王啟耀如附表一編號3、7至21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再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如附表四編號1至5、7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9條第 1項之幫助收受贓物罪;又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如附表四編號12至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9條第 2項之幫助故買贓物罪;又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如附表四編號 6、10、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又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如附表四編號11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又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如附表四編號16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王啟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就附表一編號 2至21之攜帶兇器竊盜部分,又被告王信介、黃咨銘與梁清源就附表四編號 6、10、15部分,另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就附表四編號11、16部分,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人雖認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就附表四編號1至5、7至9、12至14部分亦係共同正犯云云,惟查,此部分尚難認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係與梁清源具故買、收受贓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自難認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此部分應負共同正犯之責。再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一個出面承租廠房之幫助行為,幫助梁清源犯附表四編號1至5、7至9、12至14之故買、收受贓物犯行,而觸犯數個幫助故買贓物、幫助收受贓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故買贓物罪處斷。被告王啟耀所犯上開攜帶兇器竊盜罪20件犯行間,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就所犯之上開幫助故買贓物罪、附表四編號6 、10、15之故買贓物罪、附表四編號11之寄藏贓物罪、附表四編號16之收受贓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王啟耀前於89年間因常業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經送監執行,強制工作部分於93年 2月20日免予繼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則於94年 3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被告黃咨銘有多次公共危險前科,其中於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8月2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上易卷一第139、163頁),其二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被告王啟耀於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附表一編號16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黃咨銘於 5年內故意再犯附表四所示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關於被告王啟耀所犯攜帶兇器竊盜部分、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有罪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原審判決就被告王啟耀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2至21之20件攜帶兇器竊盜犯行部分,於各犯行項下均諭知沒收附表二、三、五所示之物,惟除附表五之物係被告王啟耀與阿忠所有供犯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餘物品係預備或供其犯攜帶兇器竊盜所用之物,復被告王啟耀於各該犯行行竊之際,亦無必要攜帶附表二、三之全部偽造車牌亦明,原審判決一併就各該犯行均為附表二、三、五之物沒收之諭知,尚有未洽。
㈡再原審判決關於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如附表四編號 1至5、7至 9、12至14部分,均論以故買、收受贓物之共同正犯。惟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就此部分犯行僅基於幫助犯意,為構成要件以外之承租廠房之幫助行為,此外,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係基於故買、收受贓物之犯意聯絡而為承租廠房之行為,自應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認定,認被告二人應成立幫助犯,原審判決就此部分所認,尚非妥適。
㈢又原審判決關於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如附表四編號 1至10、12至16之故買、收受贓物之各該犯行,均諭知各沒收如附表七編號6至10所示之物;惟查,附表七編號6至10之物均係汽車解體工具,固係供「拆解」贓物所用之物,惟並非供故買、收受贓物犯行所用之物,復非違禁物,自無宣告沒收必要,原審判決此部分亦有未合。
㈣另原審判決關於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如附表四編號11、16之寄藏、收受贓物犯行部分,誤認梁清源亦共同正犯,稍有未合。
㈤再原審判決就被告黃咨銘部分均未依累犯規定予以加重,亦有未洽。至被告王啟耀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量刑未審酌被告王啟耀坦承不諱,且犯後態度良好,家境貧困,且家屬並無工作能力等情狀,與比例原則不符。再原判決命被告王啟耀於刑之執行前,另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年,並無必要,因被告王啟耀對本案坦承不諱,且細觀被告王啟耀竊車犯行,時間非長,距前案94年間常業竊盜案件相隔已有4、5年之久,中間未再有犯罪行為,足見已無犯罪習慣,令被告王啟耀於獄中受教化而改過自新即足,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請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並免為強制工作之宣告云云。惟查,原審就被告王啟耀所犯攜帶兇器竊盜之各該犯行之量刑未有不符比例原則之情形,再本件被告王啟耀確有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詳如下述,被告王啟耀此部分上訴無理由。又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上訴意旨略以:否認附表四編號 6、10、15以外之犯行;梁清源係自行為國產車之故買、收受及解體,與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係個別犯罪,不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僅與梁清源共同合租工廠,原審論處共同正犯,顯有違誤;又否認附表四編號 6、10、15以外之犯行等語(上易卷一第73至79頁),惟查,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應係梁清源故買、收受贓物即國產車部分(即附表四編號 1至5、7至9、12至14)之幫助犯,已如前述,是此部分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上訴有理由;再被告王信介、黃咨銘確有附表四編號11、16之犯行,已如前述,是此部分被告王信介、黃咨銘上訴無理由。再原審判決就被告王啟耀攜帶兇器竊盜部分、被告王信介、黃咨銘部分既有前開瑕疵可指,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王啟耀、王信介、黃咨銘三人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因一時貪念,被告王啟耀攜帶兇器竊取如附表一編號 2至21之物,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如附表四所為幫助故買贓物、幫助收受贓物、故買贓物、寄藏贓物、收受贓物犯行對被害人之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危害社會治安非輕,犯罪情節對於被害車主之權益、警方就贓車之查緝及主管機關對於車籍資料之管理,均構成嚴重之危害,以現今社會,車輛對一般人民之日常生活,已成不可或缺之交通工具,上揭被告三人所為,除已侵害被害人行之自由及財產權外,更嚴重干擾被害人之日常生活與生計,且其等為各該犯行之手法專業性極高,造成查緝上之困難度提升,惡性重大,暨考量本件被告三人參與犯罪之情節及犯罪手法,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至第4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檢察官雖對被告王啟耀具體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對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然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檢察官之求刑尚屬過重,應量處如主文第2至4項所示之刑始屬適當,附此敘明。
六、扣案如附表五之物,係被告王啟耀與其共犯「阿忠」所有,供其等為附表一編號 2至21犯行所用或預備竊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王啟耀於原審陳明在卷(原審卷二第178至181頁),爰依法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並非供被告王啟耀等人上揭犯行所用之物,依法自不於本案犯行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末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又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審酌其行為之常習性、嚴重性、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比例原則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查被告王啟耀正值壯年,且四肢健全,心智正常,並非毫無工作能力之人,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反一再竊取他人財物,況被告王啟耀前於89年間因常業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年確定,經送監執行,強制工作部分於93年 2月20日免予繼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則於94年 3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復於94年間因常業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 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經通緝,甫於100年3月22日送監執行),於本件中更為多達20次之竊盜犯行,可見其好逸惡勞、心存不勞而獲、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之目無法紀心態,至為明顯,足認被告王啟耀欠缺正確之價值觀與工作之觀念,致犯罪已成為被告王啟耀慣常性之行為,顯見僅藉刑法自由刑之執行,實不足以徹底根絕其惡性,為矯正其竊盜惡習,維護社會治安,自有強制其從事勞動,促其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得以適應社會生活。是本院審酌被告王啟耀犯罪之常習性、嚴重性、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等比例原則,認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被告王啟耀就附表一編號 2至21之犯行,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年。
八、末按對有罪之被告諭知保安處分者,應於判決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其處分及期間,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6款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數罪併罰之被告有宣告保安處分強制工作之必要者,應於有宣告必要之各該犯罪主文內記載其處分及期間,而非於定應執行時,始為強制工作之諭知。又宣告多數強制工作,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第4款、第 1款亦定有明文。是同一被告有宣告多數強制工作之情形時,應由執行檢察官依上開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擇一執行,並無於判決內定應執行之保安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3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自無須就被告王啟耀所宣告之多數保安處分另定應執行之保安處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3款、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49條第1項、第 2項、第3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 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竊盜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睦坪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王啟耀部分): ┌─┬──┬──┬──┬───────────┬─────────────┐ │編│被竊│被竊│被竊│犯罪行為及所犯法條 │證 據 │ │號│物品│時間│地點│ │ │ ├─┼──┼──┼──┼───────────┼─────────────┤ │1 │邱永│99年│新北│王啟耀明知呂金發所駕駛│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毅所│12月│市林│之左列車輛係來路不明之│ 面報表(100 年度偵字第25│ │即│有之│12日│口區│贓車(於左列、時、地失│ 79號偵查卷宗P34 ,彰化縣│ │起│9228│18時│忠孝│竊後,呂金發以12萬元向│ 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訴│-QL │3分 │路4 │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020863號刑案偵查卷宗P29 │ │書│號車│ │84號│阿龍之友人買受,所涉故│ 、P118、P168) │ │附│輛(│ │對面│買贓物,由原審另為判決│2.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 │表│凌志│ │8號 │),惟呂金發向其提議交│ 輸入單(彰警刑偵四字第10│ │一│) │ │停車│換使用1個月時,仍欣然 │ 00000000號卷P169) │ │編│ │ │格 │同意,呂金發即於100年3│3.被害人邱永毅警詢供述及左│ │號│ │ │ │月10日駕駛左列凌志牌自│ 列車輛之贓物認領收據(彰│ │1 │ │ │ │用小客車前往彰化縣溪湖│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 │ │ │鎮○○○○道旁交付予王│ 卷P167-P167、P171背面) │ │ │ │ │ │啟耀,王啟耀則以附表一│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編號2所示車輛與呂金發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P13│ │ │ │ │ │交換使用(呂金發所涉收│ 背面,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 │ │ │ │受贓物部分,由原審另為│ 020863號刑案偵查卷宗P1-P│ │ │ │ │ │判決),而王啟耀收受而│ 5 背面) │ │ │ │ │ │左列贓車後,仍繼續懸掛│5.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1228-ZP號之偽造車牌,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05-P│ │ │ │ │ │並駕駛懸掛該偽造車牌之│ 107 ) │ │ │ │ │ │車輛於路上行駛而行使之│6.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9-P1│ │ │ │ │ │機關、警察機關對於交通│ 01) │ │ │ │ │ │事件管理秩序之正確性。│7.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 │ P125-P126 背面,100 年度│ │ │ │ │ │ │ 偵字第2580號卷P86-P89 )│ │ │ │ │ │ │8.被告呂金發警詢供述(100 │ │ │ │ │ ├───────────┤ 年度偵字第2580號卷P15-P1│ │ │ │ │ │ │ 8 背面,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9│ │ │ │ │ │ │ 3- P96) │ │ │ │ │ │ │9.扣案之1228-ZP偽造車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林志│100 │臺中│王啟耀與年籍資料不詳、│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學所│年 │市西│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 面報表(100 年度偵字第25│ │即│有之│3月 │屯區│於左列時、地,由阿忠以│ 79號偵查卷宗P39 ,彰警刑│ │起│3666│9日 │福雅│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工具│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訴│-TS │7時 │路18│破壞左列車輛之門鎖後,│ 偵查卷宗P30 、P119 、P17│ │書│號車│50分│5號 │以更換行車電腦之方式發│ 4) │ │附│輛(│許約│ │動車輛,再將該車輛駛離│2.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 │表│BMW │前數│ │現場(其後被告王啟耀另│ 輸入單(彰警刑偵四字第10│ │一│) │日內│ │以此車與被告呂金發交換│ 00000000號卷P175) │ │編│ │某時│ │使用附表一編號1 之贓車│3.被害人林志學警詢供述及左│ │號│ │ │ │)。 │ 列車輛之贓物認領收據(彰│ │2 │ │ │ │ │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 │ │ ├───────────┤ 卷P172-P173、P176) │ │ │ │ │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P13│ │ │ │ │ │ │ 背面,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 │ │ │ │ │ 020863號卷P1-P5背面) │ │ │ │ │ │ │5.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彰警│ │ │ │ │ │ │ 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 │ │ │ P7-P9) │ │ │ │ │ │ │6.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9-P1│ │ │ │ │ │ │ 01) │ │ │ │ │ │ │7.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25-P│ │ │ │ │ │ │ 126 背面) │ ├─┼──┼──┼──┼───────────┼─────────────┤ │3 │王育│100 │臺中│王啟耀與年籍資料不詳、│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慧所│年 │市潭│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 面報表(100 年度偵字第 │ │即│有之│1月 │子區│於左列時、地,由「阿忠│ 2579號卷P35 ,彰警刑偵四│ │起│9409│5日 │東寶│」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 字第0000000000號卷P31 、│ │訴│-YH │8時 │里大│具破壞左列車輛之門鎖後│ P178) │ │書│號車│許約│德一│,以更換行車電腦之方式│2.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 │附│輛(│前數│路89│發動車輛,再將該車輛駛│ 輸入單(警刑偵四字第1000│ │表│BMW │日內│號前│離現場,找尋偏僻地點,│ 020863號卷P179) │ │一│) │某時│ │更換偽造之2358-MV 號車│3.被害人王育慧警詢供述及左│ │編│ │ │ │牌後加以行駛,將原車牌│ 列車輛之贓物認領收據(彰│ │號│ │ │ │丟棄水溝,再直接將車輛│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3 │ │ │ │駕駛至上手指定之地點停│ 卷P177、P180) │ │﹀│ │ │ │放該車。 │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P13│ │ │ │ │ │ │ 背面) │ │ │ │ │ ├───────────┤5.扣案之2358-MV偽造車牌。 │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張耕│100 │臺中│王啟耀與年籍資料不詳、│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碩所│年 │市大│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 面報表(彰警刑偵四字第10│ │即│有之│2月 │雅區│駕駛懸掛偽造之2358 -MV│ 00000000號卷P32 、P184)│ │起│3663│15日│三和│號車牌自用小客車一同於│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 │訴│-ZH │22時│里建│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 電腦輸入單(彰化縣警察局│ │書│號車│至 │興路│由「阿忠」以附表五編號│ 彰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 │附│輛(│16日│107 │14所示工具破壞左列車輛│ 號卷P185) │ │表│馬自│8時 │號 │之門鎖後,以更換行車電│3.被害人張耕碩警詢供述(彰│ │一│達)│30分│ │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編│ │許間│ │車輛駛離現場,找尋偏僻│ 卷P181-P183) │ │號│ │之某│ │地點,更換偽造之7692-R│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4 │ │時 │ │X 號車牌後,將原車牌丟│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2背 │ │﹀│ │ │ │棄水溝,再直接將車輛開│ 面) │ │ │ │ │ │至年籍不詳、綽號「大仔│5.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指定之彰化縣溪湖鎮某│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00)│ │ │ │ │ │空地停放交車,翌日下午│6.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0│ │ │ │ │ │再至同住址,自上手處取│ 0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38 │ │ │ │ │ │得5 萬元及取回偽造之車│ ) │ │ │ │ │ │牌。 │7.扣案之2358-MV號、7692-RX│ │ │ │ │ │ │ 號之偽造車牌。 │ │ │ │ │ ├───────────┤ │ │ │ │ │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 │ │ │ │ │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莊喬│100 │臺中│王啟耀與年籍資料不詳、│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欣所│年 │市西│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 面報表(100 年度偵字第25│ │即│有75│2月 │區美│駕駛懸掛偽造之5776 -YF│ 79號卷P37 ,彰警刑偵四字│ │起│96-Q│23日│村路│號車牌自小客車一同於左│ 第0000000000號卷P33 、P1│ │訴│H號 │23時│1段7│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由│ 88) │ │書│之車│30分│61號│「阿忠」以附表五編號14│2.被害人莊喬欣警詢供述(彰│ │附│輛(│至 │ │所示之工具破壞左列車輛│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表│BMW │24日│ │之門鎖後,以更換行車電│ 刑案偵查卷宗P186-P187 )│ │一│) │6時 │ │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許間│ │車輛駛離現場,找尋偏僻│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P13│ │號│ │之某│ │地點,更換偽造之7692-R│ 背面,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5 │ │時 │ │X 號車牌後,將原車牌丟│ 020863號卷P1-P5 背面) │ │﹀│ │ │ │棄水溝,再直接將車輛開│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至年籍資料不詳、綽號「│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05-P│ │ │ │ │ │大仔」指定之彰化縣溪湖│ 107 背面,彰警刑偵四字第│ │ │ │ │ │鎮某空地停放交車,翌日│ 0000000000號卷P7-P9) │ │ │ │ │ │下午再至同住址,自上手│5.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處取得6 萬元及取回偽造│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9-P1│ │ │ │ │ │之車牌。 │ 01) │ │ │ │ │ │ │6.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38 │ │ │ │ │ ├───────────┤ ) │ │ │ │ │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7.扣案之7692-RX偽造車牌。 │ │ │ │ │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紀明│100 │臺中│王啟耀與年籍資料不詳、│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志所│年 │市南│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 面報表(100 年度偵字第25│ │即│有之│3月 │區忠│一同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 79號卷P40 ,彰警刑偵四字│ │起│2671│10日│明南│地點,由「阿忠」以附表│ 第0000000000號卷P35 、P1│ │訴│-WE │18時│路12│五編號14所示工具破壞左│ 91) │ │書│號車│至 │61號│列車輛之門鎖後,以更換│2.被害人紀明志警詢供述(彰│ │附│輛(│11日│ │行車電腦之方式發動車輛│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表│國瑞│6時 │ │,再將車輛駛離現場駕駛│ 卷P189-P190) │ │一│) │許間│ │至年籍不詳、綽號「大胖│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之某│ │」之成年男子指定之雲林│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P13│ │號│ │時 │ │縣麥寮鄉臺西大橋旁某砂│ 背面,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6 │ │ │ │石場空地停放交車,翌日│ 020863號卷P1-P5 背面) │ │﹀│ │ │ │下午再至同址,自「大胖│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處取得2 萬元之報酬。│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05-P│ │ │ │ │ │ │ 107 背面,彰警刑偵四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卷P7-P9 ) │ │ │ │ │ ├───────────┤5.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9-P1│ │ │ │ │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01) │ │ │ │ │ │ │ │ ├─┼──┼──┼──┼───────────┼─────────────┤ │7 │高大│99年│臺中│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高大平警詢供述(彰│ │︿│平所│10月│市大│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即│有之│27日│肚區│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刑案偵查卷宗P97-99) │ │起│6865│10時│磺溪│往左列地點,由「阿忠」│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訴│-UA │許約│村5 │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 報表(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書│號車│前數│鄰文│破壞左列車輛之門鎖後,│ 022499號卷P100) │ │附│輛(│日內│昌路│以更換行車電腦之方式發│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表│凌志│某時│2段 │動車輛,再將車輛駛離現│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19反│ │一│) │ │43號│場,並懸掛偽造之9387-Q│ 面,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編│ │ │ │X 車牌,開至國道3 號草│ 2499號卷P12反面) │ │號│ │ │ │屯交流道下附近路旁,並│4.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7 │ │ │ │將車鑰匙放在車上,聯絡│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25反│ │﹀│ │ │ │吳文評,由吳文評與陳俊│ 面) │ │ │ │ │ │傑於99年10月27日開至台│5.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警│ │ │ │ │ │南新營交流道附近交車給│ 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 │ │綽號「阿興」或「大鼻」│ P53) │ │ │ │ │ │之人。 │6.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00000000號卷P82) │ │ │ │ │ │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7.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 │ 述(100 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 │ 偵查卷宗P36) │ │ │ │ │ │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 │ 述(彰警刑偵二字第100002│ │ │ │ │ │ │ 0744號卷P2、P21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方彥│99年│雲林│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方彥文警詢供述(彰│ │︿│文所│11月│縣斗│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 │即│有之│3日 │六市│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起│4358│19時│中堅│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P101-102) │ │訴│-WH │至 │西路│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2.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 │書│號車│4日 │與同│破壞門鎖後,更換行車電│ 輸入單(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附│輛(│23時│德街│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 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 │表│本田│40分│路口│車輛駛離現場,並懸掛偽│ 案偵查卷宗P103) │ │一│) │間之│ │造之9387-QX 車牌,開至│3.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編│ │某時│ │國道3 號草屯交流道下附│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號│ │ │ │近路旁,並將車鑰匙放在│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8 │ │ │ │車上,聯絡吳文評,由吳│ 偵查卷宗P104) │ │﹀│ │ │ │文評與陳俊傑於99年11月│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11日開至嘉義交流道附近│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交車。 │ P120、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 │ │ │ ├───────────┤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 偵查卷宗P13) │ │ │ │ │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5.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25反│ │ │ │ │ │ │ 面) │ │ │ │ │ │ │6.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卷P53) │ │ │ │ │ │ │7.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 │ 2) │ │ │ │ │ │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 │ 述(100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 │ │ 偵查卷宗P36) │ │ │ │ │ │ │9.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 │ 二字第1000020744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2反面、P21反面) │ ├─┼──┼──┼──┼───────────┼─────────────┤ │9 │施麗│99年│臺中│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施麗言警詢供述(彰│ │︿│言所│11月│市西│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 │即│有之│9日 │區五│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起│9088│20時│權一│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105-106) │ │訴│-YY │30分│街65│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書│號車│至 │號騎│破壞門鎖後,更換行車電│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附│輛(│10日│樓 │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表│本田│7時 │ │車輛駛離現場,並懸掛偽│ 偵查卷宗P107) │ │一│) │間之│ │造之7692-RX 車牌,開至│3.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編│ │某時│ │國道3 號草屯交流道下附│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號│ │ │ │近路旁,並將車鑰匙放在│ P114-P116 ) │ │9 │ │ │ │車上,聯絡吳文評,由吳│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文評與陳俊傑於99年11月│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11日開至嘉義交流道附近│ P119-P121 背面,彰化縣警│ │ │ │ │ │交車。 │ 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 │ │ │ ├───────────┤ 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2-14│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 ) │ │ │ │ │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5.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 │ P125 -P126背面) │ │ │ │ │ │ │6.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7│ │ │ │ │ │ │ 8-79) │ │ │ │ │ │ │7.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 │ 述(100 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 │ 偵查卷宗P35-37) │ │ │ │ │ │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 │ 二字第1000020744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1-25) │ │ │ │ │ │ │9.扣案之7692-RX偽造車牌。 │ ├─┼──┼──┼──┼───────────┼─────────────┤ │10│李文│99年│臺中│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李文森警詢供述(彰│ │︿│森所│11月│市南│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 │即│有之│24日│屯區│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起│5071│3時 │大同│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P108-109) │ │訴│-MM │至同│里10│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書│號車│日6 │鄰東│破壞門鎖後,更換行車電│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附│輛(│時間│興路│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表│國瑞│之 │2段 │車輛駛離現場,並懸掛偽│ 偵查卷宗P110) │ │一│) │某時│253 │造之9387-QX 車牌,開至│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 │號騎│國道3 號草屯交流道下附│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號│ │ │樓 │近路旁,並將車鑰匙放在│ P120,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10│ │ │ │車上,聯絡吳文評,由吳│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 │ │ │文評與陳俊傑於99年11 │ 偵查卷宗P13) │ │ │ │ │ │月24日開至不詳地點交車│4.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 P125反面) │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5.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化│ │ │ │ │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5│ │ │ │ │ │ │ 3反面) │ │ │ │ │ │ │6.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 │ 2反面) │ │ │ │ │ │ │7.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 │ 述(100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 │ │ 偵查卷宗P36) │ │ │ │ │ │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 │ 二字第1000020744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2反面、P21反面) │ ├─┼──┼──┼──┼───────────┼─────────────┤ │11│張文│99年│臺中│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張文福警詢供述(彰│ │︿│福所│12月│市大│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 │即│有之│15日│雅區│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起│9868│22時│二和│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P111-112) │ │訴│-LC │至16│里學│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2.臺中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 │書│號車│日7 │府路│破壞門鎖後,更換行車電│ 輸入單(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附│輛(│時間│106 │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 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 │表│日產│之某│號 │車輛駛離現場,並懸掛偽│ 案偵查卷宗P113) │ │一│) │時 │ │造之1790-QZ 車牌,開至│3.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編│ │ │ │國道3 號草屯交流道下附│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號│ │ │ │近路旁,並將車鑰匙放在│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11│ │ │ │車上,聯絡吳文評,由吳│ 偵查卷宗P114) │ │﹀│ │ │ │文評及陳俊傑於99年12月│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16日開至屏東九如交流道│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附近交車。 │ P120,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 │ │ │ ├───────────┤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 偵查卷宗P13) │ │ │ │ │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5.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 │ P125反面) │ │ │ │ │ │ │6.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5│ │ │ │ │ │ │ 3反面) │ │ │ │ │ │ │7.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 │ 2反面) │ │ │ │ │ │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 │ 述(100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 │ │ 偵查卷宗P36) │ │ │ │ │ │ │9.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 │ 二字第1000020744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3、P21反面) │ │ │ │ │ │ │10.扣案之1790-QZ偽造車牌。│ ├─┼──┼──┼──┼───────────┼─────────────┤ │12│楊陳│99年│臺中│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楊陳蓮姿警詢供述(│ │︿│蓮姿│12月│市東│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 │即│所有│22時│區進│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 │起│之83│許至│化路│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宗P115-116) │ │訴│93- │23日│96號│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書│JV號│8時 │前 │破壞門鎖後,更換行車電│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附│車輛│許間│ │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表│(國│之某│ │車輛駛離現場,並懸掛偽│ 偵查卷宗P117) │ │一│瑞)│時 │ │造之8731-ZN 車牌,開至│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 │ │國道3 號草屯交流道下附│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號│ │ │ │近路旁並將車鑰匙放在車│ P120,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12│ │ │ │上,聯絡吳文評,由吳文│ 偵四字第100002 2499號刑 │ │﹀│ │ │ │評、陳俊傑及不知情之前│ 案偵查卷宗P13) │ │ │ │ │ │妻劉怡君開至屏東九如交│4.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流道附近交車給綽號「園│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長」之人。 │ P125反面) │ │ │ │ │ │ │5.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化│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5│ │ │ │ │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2反面) │ │ │ │ │ │ │6.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 │ 1反面) │ │ │ │ │ │ │7.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 │ 述(100 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 │ 偵查卷宗P36) │ │ │ │ │ │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 │ 二字第1000020744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13反面、P23反面)│ │ │ │ │ │ │9.證人劉怡君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 │ │ │ │ │ P26-27) │ │ │ │ │ │ │10.扣案之8731-ZN偽造車牌。│ ├─┼──┼──┼──┼───────────┼─────────────┤ │13│陳佳│99年│臺中│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陳佳宜警詢供述(彰│ │︿│宜所│12月│市西│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 │即│有之│23日│區林│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起│1371│1時 │森路│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P118-120) │ │訴│-ZF │許至│安龍│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書│號車│6時 │里9 │破壞門鎖後,更換行車電│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附│輛(│30分│鄰21│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表│BMW │間之│4號 │車輛駛離現場,並懸掛偽│ 偵查卷宗P121) │ │一│) │某時│前 │造之7692-RX 車牌,開至│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 │ │國道3 號草屯交流道下附│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號│ │ │ │近路旁並將車鑰匙放在車│ P120,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13│ │ │ │上,聯絡吳文評,由吳文│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 │ │ │評、陳俊傑、及不知情之│ 偵查卷宗P13) │ │ │ │ │ │前妻劉怡君開至屏東九如│4.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交流道附近交車給綽號「│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園長」之人。 │ P125反面) │ │ │ │ │ │ │5.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化│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5│ │ │ │ │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2反面) │ │ │ │ │ │ │6.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 │ 1反面) │ │ │ │ │ │ │7.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 │ 述(100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 │ │ 偵查卷宗P36) │ │ │ │ │ │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 │ 二字第1000020744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3反面、P23反面) │ │ │ │ │ │ │9.證人劉怡君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2│ │ │ │ │ │ │ 7) │ │ │ │ │ │ │10.扣案之7692-RX偽造車牌。│ ├─┼──┼──┼──┼───────────┼─────────────┤ │14│陳仕│99年│臺中│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陳仕昕警詢供述(彰│ │︿│昕所│12月│市南│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 │即│有之│30日│區五│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起│7788│23時│權路│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P122-123) │ │訴│-ZH │30分│412 │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書│號車│至 │號 │破壞門鎖後,發動車輛駛│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附│輛(│12月│ │離現場,並懸掛偽造之01│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表│BMW │31日│ │23-TH 車牌,開至國道3 │ 偵查卷宗P124) │ │一│) │7時 │ │號草屯交流道下附近路旁│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25分│ │並將車鑰匙放在車上,聯│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號│ │許間│ │絡吳文評,由吳文評、陳│ P120反面,彰化縣警察局彰│ │14│ │之某│ │俊傑及不知情之友人許志│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 │時 │ │名開至屏東九如交流道附│ 刑案偵查卷宗P13反面) │ │ │ │ │ │近交車給綽號「園長」之│4.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人。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 │ P125反面) │ │ │ │ │ ├───────────┤5.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化│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條第1項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5│ │ │ │ │ │ │ 2反面) │ │ │ │ │ │ │6.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 │ 1反面) │ │ │ │ │ │ │7.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 │ 述(100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 │ │ 偵查卷宗P36) │ │ │ │ │ │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 │ 二字第1000020744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13、P24) │ │ │ │ │ │ │9.證人許志名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2│ │ │ │ │ │ │ 8反面、P29) │ │ │ │ │ │ │10.扣案之0123-TH偽告車牌。│ ├─┼──┼──┼──┼───────────┼─────────────┤ │15│白智│99年│南投│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白智宇警詢證述(彰│ │︿│宇所│12月│縣南│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 │即│有之│30日│投市│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起│9285│22時│中華│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P125-126) │ │訴│-UF │許至│路18│以附表五編號14之工具破│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書│號車│31日│8號 │壞門鎖後,發動車輛駛離│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附│輛(│上午│前 │現場,並懸掛偽造之8731│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表│國瑞│7時 │ │-ZN 車牌,開至國道3 號│ 偵查卷宗P127) │ │一│) │許間│ │草屯交流道下附近路旁並│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之某│ │將車鑰匙放在車上,聯絡│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號│ │時 │ │吳文評,由吳文評、陳俊│ P120反面,彰化縣警察局彰│ │15│ │ │ │傑及不知情之友人許志名│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 │ │ │於99年12月31日開至屏東│ 刑案偵查卷宗P13反面) │ │ │ │ │ │九如交流道附近交車給綽│4.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號「園長」之人。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 P125反面) │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5.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化│ │ │ │ │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5│ │ │ │ │ │ │ 2反面) │ │ │ │ │ │ │6.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 │ 1反面) │ │ │ │ │ │ │7.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 │ 述(100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 │ │ 偵查卷宗P36) │ │ │ │ │ │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 │ 二字第1000020744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13、P24) │ │ │ │ │ │ │9.證人許志名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2│ │ │ │ │ │ │ 8反面、P29) │ │ │ │ │ │ │10.扣案之8731-ZN偽造車牌。│ ├─┼──┼──┼──┼───────────┼─────────────┤ │16│戴永│98年│臺中│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戴永豐於警詢中之證│ │︿│豐所│11月│市南│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即│有之│16日│屯區│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起│6786│晚上│大興│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查卷宗P156) │ │訴│-QU │至 │里東│以附表五編號14之工具破│2.贓物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 │書│號車│17日│興路│壞門鎖後,發動車輛開回│ 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附│輛(│6時 │1段5│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北│ 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57)│ │表│BMW │30分│57號│街552 號汽車解體工廠拆│3.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一│) │間之│騎樓│解。 │ 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編│ │某時│ ├───────────┤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 │號│ │ │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 │16│ │ │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宗P158、159) │ │﹀│ │ │ │ │4.行車電腦照片4幀(彰化縣 │ │ │ │ │ │ │ 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 │ │ │ │ │ 02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60│ │ │ │ │ │ │ -161) │ │ │ │ │ │ │5.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1│ │ │ │ │ │ │ 2-14) │ │ │ │ │ │ │6.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 │ P125 -P126背面) │ ├─┼──┼──┼──┼───────────┼─────────────┤ │17│黃照│99年│雲林│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黃照榮於警詢之證述│ │︿│榮所│9月 │縣土│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 │即│有之│7日 │庫鎮│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 │起│2919│23時│石廟│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卷宗P155、162) │ │訴│-UL │至 │里中│以附表五編號14之工具破│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書│號車│8日 │興路│壞門鎖後,發動車輛開回│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附│輛(│7時 │170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北│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表│BMW │50分│號前│街552 號汽車解體工廠拆│ 偵查卷宗P164) │ │一│) │間之│ │解。 │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某時│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號│ │ │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 P119-P121 ,彰化縣警察局│ │17│ │ │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彰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 │﹀│ │ │ │ │ 號刑案偵查卷宗P12-14 ) │ │ │ │ │ │ │4.扣案之行車電腦經解析後為│ │ │ │ │ │ │ 左列車輛零件之照片(原審│ │ │ │ │ │ │ 卷二第51頁) │ ├─┼──┼──┼──┼───────────┼─────────────┤ │18│廖蒼│100 │臺中│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廖蒼照警詢供述、贓│ │︿│照所│年 │市南│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物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察│ │即│有之│1月 │屯區│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彰│ │起│5558│12日│五權│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化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 │訴│-SB │8時 │西路│以附表五編號14之工具破│ 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 │書│號車│約前│2段 │壞門鎖後,發動車輛駛離│ P61-63) │ │附│輛(│數日│73號│現場,並懸掛偽造之7739│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表│BMW │內之│騎樓│-QV 車牌,開回彰化縣芬│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一│) │某時│ │園鄉○○村○○街552 號│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編│ │ │ │汽車解體工廠寄藏。 │ 偵查卷宗P165) │ │號│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 │18│ │ │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 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 │ │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66)│ │ │ │ │ │ │4.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輸│ │ │ │ │ │ │ 入單(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 │ │ │ │ │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 │ │ │ │ │ 偵查卷宗P167) │ │ │ │ │ │ │5.彰化分局芬園所所破獲黃咨│ │ │ │ │ │ │ 汽車解體工廠被害人一覽表│ │ │ │ │ │ │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 │ │ │ │ │ │ 卷宗P90) │ │ │ │ │ │ │6.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1│ │ │ │ │ │ │ 5-16) │ │ │ │ │ │ │7.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 │ 5-87) │ │ │ │ │ │ │8.扣案之7739-QV偽造車牌。 │ ├─┼──┼──┼──┼───────────┼─────────────┤ │19│陳志│99年│臺中│王啟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1.被害人陳志吉警詢供述(彰│ │︿│吉所│12月│市北│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於│ 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 │即│有之│21日│屯區│左列時間一同前往左列地│ 入單、勘查採證同意書贓物│ │起│5797│7時 │后庄│點,並由阿忠以附表五編│ 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察│ │訴│-ZG │約前│里1 │號14所示之工具偷竊左列│ 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002844│ │書│號車│數日│鄰松│車輛後,開回彰化縣芬園│ 0號刑案偵查卷宗P45-48) │ │附│輛(│內某│竹路│鄉○○村○○街552 號汽│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表│BMW │時 │3段 │車解體工廠拆解,惟於拆│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一│) │ │717 │解半部時即為警查獲。 │ 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案 │ │編│ │ │號 ├───────────┤ 偵查卷宗P101) │ │號│ │ │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3.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19│ │ │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 │ │ │ │ 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5 │ │ │ │ │ │ │ 反) │ │ │ │ │ │ │4.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3 │ │ │ │ │ │ │ ) │ │ │ │ │ │ │5.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號卷宗P94)│ │ │ │ │ │ │6.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號卷宗P94、│ │ │ │ │ │ │ P137) │ ├─┼──┼──┼──┼───────────┼─────────────┤ │20│鄭政│100 │臺南│王啟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1.被害人鄭政輝警詢供述、贓│ │︿│輝所│年 │市永│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 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照│ │即│有之│1月 │康區│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 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偵│ │起│9999│12日│鹽洲│,由阿忠以附表五編號14│ 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偵│ │訴│-ZB │5時 │里鹽│所示工具偷竊左列車輛後│ 查卷宗P58-60) │ │書│號車│50分│忠街│,開回彰化縣芬園鄉茄荖│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附│輛(│約前│126 │村嘉北街552 號汽車解體│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表│BMW │數日│號 │工廠拆解,因在解體工廠│ 偵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 │一│) │內某│ │現場查扣被害人之名片而│ 偵查卷宗P104) │ │編│ │時 │ │為警查獲。 │3.彰化縣警察彰化分局扣押目│ │號│ │ │ ├───────────┤ 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20│ │ │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 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案 │ │﹀│ │ │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偵查卷宗P24-26) │ │ │ │ │ │ │4.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 │ │ │ │ │ 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14│ │ │ │ │ │ │ ) │ │ │ │ │ │ │5.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宗P8反│ │ │ │ │ │ │ 面 ) │ │ │ │ │ │ │6.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3 │ │ │ │ │ │ │ ) │ │ │ │ │ │ │7.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號卷宗P94)│ │ │ │ │ │ │8.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號卷宗P94、│ │ │ │ │ │ │ 137) │ ├─┼──┼──┼──┼───────────┼─────────────┤ │21│林淑│99年│苗栗│王啟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1.被告王啟耀、王信介、黃咨│ │︿│美所│12月│縣苗│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 銘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 │即│有之│28日│栗市│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 審卷二第201頁) │ │追│車號│6時 │玉清│,由阿忠以附表五編號14│2.被害人林淑美警詢之供述(│ │加│2168│約前│路24│所示工具偷竊左列車輛後│ 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起│-PQ │數日│1號 │,以8 萬元之代價出售予│ 卷29頁) │ │訴│號B │內某│前 │王信介、黃咨銘(詳如附│3.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同上│ │書│MW牌│時 │ │表四編號15)。 │ 警卷第31頁) │ │犯│自用│ │ ├───────────┤ │ │罪│小客│ │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 │ │事│車 │ │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 │實│ │ │ │ │ │ │一│ │ │ │ │ │ │﹀│ │ │ │ │ │ └─┴──┴──┴──┴───────────┴─────────────┘ 附表二 王啟耀住處及駕駛車輛上查扣之偽造車牌 ┌──┬──────┬──────────┐ │編號│偽造車牌 │備 註 │ ├──┼──────┼──────────┤ │1 │2358-MV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 │ ├──┼──────┼──────────┤ │2 │0653-WB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2 │ ├──┼──────┼──────────┤ │3 │6098-ZB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3 │ ├──┼──────┼──────────┤ │4 │1899-US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4 │ ├──┼──────┼──────────┤ │5 │4309-VE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5 │ ├──┼──────┼──────────┤ │6 │7692-RX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7 │ ├──┼──────┼──────────┤ │7 │6037-FR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9 │ ├──┼──────┼──────────┤ │8 │0123-TH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3 │ ├──┼──────┼──────────┤ │9 │1228-ZP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6 │ ├──┼──────┼──────────┤ │10 │9968-TU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0 │ └──┴──────┴──────────┘ 附表三 解體工廠查扣之偽造車牌 ┌──┬──────┬──────────┐ │編號│偽造車牌 │備 註 │ ├──┼──────┼──────────┤ │1 │1790-QZ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1 │ ├──┼──────┼──────────┤ │2 │8731-ZN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2 │ ├──┼──────┼──────────┤ │3 │7739-QV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4 │ ├──┼──────┼──────────┤ │4 │6990-SX 肆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5 │ ├──┼──────┼──────────┤ │5 │9159-TF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6 │ ├──┼──────┼──────────┤ │6 │6568-VU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7 │ ├──┼──────┼──────────┤ │7 │6068-RF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8 │ └──┴──────┴──────────┘ 附表四 (王信介、黃咨銘解體工廠部分) ┌─┬─┬──┬──┬──┬───────────┬─────────────┐ │編│被│被竊│失竊│被竊│犯罪行為及 │證 據 │ │號│害│物品│時間│地點│所犯法條 │ │ │ │人│ │ │ │ │ │ ├─┼─┼──┼──┼──┼───────────┼─────────────┤ │1 │謝│2483│99年│彰化│王信介、黃咨銘基於幫助│1.被害人謝惠玲警詢供述、贓│ │︿│惠│-C6 │11月│縣員│收受贓物犯意承租廠房,│ 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照│ │即│玲│號自│29日│林鎮│使梁清源得以自不詳竊車│ 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偵│ │起│ │用小│8時 │三條│集團收受左列之贓車後,│ 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偵│ │訴│ │客車│約前│里員│在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 查卷宗P27-29) │ │書│ │ │數日│水路│北街522號汽車解體工廠 │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附│ │ │內某│2段 │,進行解體及販售零件,│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表│ │ │時 │48號│因現場留下舊車牌9311-U│ 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案 │ │四│ │ │ │ │D 之道路救援手冊,而為│ 偵查卷宗P94-95) │ │編│ │ │ │ │警查獲。 │3.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號│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1 │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 │ 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P4│ │﹀│ │ │ │ │第349條第1項之幫助收受│ -17) │ │ │ │ │ │ │贓物罪。 │4.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宗P8-1│ │ │ │ │ │ │ │ 0 ) │ │ │ │ │ │ │ │6.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2-│ │ │ │ │ │ │ │ 64) │ │ │ │ │ │ │ │7.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 95) │ │ │ │ │ │ │ │8.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 95、100-131、136-138 ) │ │ │ │ │ │ │ │ │ │ │ │ │ │ │ │ │ ├─┼─┼──┼──┼──┼───────────┼─────────────┤ │2 │施│1962│99年│臺中│王信介、黃咨銘基於幫助│1.被害人施博聖警詢供述( │ │︿│博│-WB │11月│市大│收受贓物犯意承租廠房,│ 100年1月22日調查筆錄)、│ │即│聖│號自│2日 │慶街│使梁清源得以自不詳竊車│ 贓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 │起│ │用小│9時 │1段 │集團收受左列之贓車後,│ 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訴│ │客車│30分│257 │在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 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案 │ │書│ │ │約前│號前│北街522號汽車解體工廠 │ 偵查卷宗P30-32) │ │附│ │ │數日│ │,負責解體及販售零件,│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表│ │ │內某│ │因現場留下被害人施博聖│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四│ │ │時 │ │之停車卡等資料,而為警│ 分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 │ │編│ │ │ │ │查獲。 │ 案偵查卷宗P96) │ │號│ │ │ │ ├───────────┤3.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2 │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 │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 │ │ │ │第349條第1項之幫助收受│ 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P4│ │ │ │ │ │ │贓物罪。 │ -17) │ │ │ │ │ │ │ │4.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宗P8-1│ │ │ │ │ │ │ │ 0 ) │ │ │ │ │ │ │ │6.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2-│ │ │ │ │ │ │ │ 64) │ │ │ │ │ │ │ │7.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 95) │ │ │ │ │ │ │ │8.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 95、100-131、136-138 ) │ │ │ │ │ │ │ │ │ ├─┼─┼──┼──┼──┼───────────┼─────────────┤ │3 │溫│4223│99年│臺中│王信介、黃咨銘基於幫助│1.被害人溫榮崇警詢供述( │ │︿│榮│-ZN │12月│市北│收受贓物犯意承租廠房,│ 100年1月22日調查筆錄)、│ │即│崇│號自│3日 │屯區│使梁清源得以自不詳竊車│ 贓物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 │起│ │用小│7時 │水湳│集團收受左列之贓車後,│ 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訴│ │客車│許約│里18│在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 編號Z00000000000000號) │ │書│ │ │前數│鄰大│北街522號汽車解體工廠 │ 、勘查採證同意書及領回物│ │附│ │ │日內│連路│負責解體及販售零件,因│ 品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表│ │ │某時│1段 │現場留下左列車輛之引擎│ 分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 │ │四│ │ │ │24號│1個,而為警查獲。 │ 案偵查卷宗P33-38) │ │編│ │ │ │ ├───────────┤2.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號│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 │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3 │ │ │ │ │第349條第1項之幫助收受│ 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4 │ │﹀│ │ │ │ │贓物罪。 │ -17) │ │ │ │ │ │ │ │3.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宗P8-1│ │ │ │ │ │ │ │ 0) │ │ │ │ │ │ │ │4.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2-│ │ │ │ │ │ │ │ 64) │ │ │ │ │ │ │ │5.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號卷宗P93- │ │ │ │ │ │ │ │ 95) │ │ │ │ │ │ │ │6.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號卷宗P93- │ │ │ │ │ │ │ │ 95、100-131、136-138) │ ├─┼─┼──┼──┼──┼───────────┼─────────────┤ │4 │楊│9108│99年│臺中│王信介、黃咨銘基於幫助│1.被害人楊秋龍警詢供述( │ │︿│秋│-XA │12月│市大│收受贓物犯意承租廠房,│ 100年1月22日調查筆錄)、│ │即│龍│號自│9日 │雅區│使梁清源得以自不詳竊車│ 贓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 │起│ │用小│8時 │上雅│集團收受左列之贓車後,│ 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訴│ │客車│許約│里雅│在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 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案 │ │書│ │ │前數│環路│北街522號汽車解體工廠 │ 偵查卷宗P39-41) │ │附│ │ │日內│2段2│負責解體及販售零件,因│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表│ │ │某時│巷39│現場留下左列車輛之車主│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四│ │ │ │號旁│資料簿,而為警查獲。 │ 分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 │ │編│ │ │ │ ├───────────┤ 案偵查卷宗P98) │ │號│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 │3.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4 │ │ │ │ │第349條第1項之幫助收受│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 │ │ │ │贓物罪。 │ 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P4│ │ │ │ │ │ │ │ -17) │ │ │ │ │ │ │ │4.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宗P8-1│ │ │ │ │ │ │ │ 0 ) │ │ │ │ │ │ │ │6.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2-│ │ │ │ │ │ │ │ 64) │ │ │ │ │ │ │ │7.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 95) │ │ │ │ │ │ │ │8.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 95、100-131、136-138 ) │ ├─┼─┼──┼──┼──┼───────────┼─────────────┤ │5 │劉│1137│99年│臺中│王信介、黃咨銘基於幫助│1.被害人劉慶豐警詢供述( │ │︿│慶│-JV │12月│市大│收受贓物犯意承租廠房,│ .100年1月22日調查筆錄)、│ │即│豐│號自│13日│里區│使梁清源得以自不詳竊車│ 贓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 │起│ │用小│5時 │圈光│集團收受左列之贓車後,│ 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訴│ │客車│30分│里14│在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 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案 │ │書│ │ │約前│鄰大│北街522號汽車解體工廠 │ 偵查卷宗P42-44) │ │附│ │ │數日│里路│負責解體及販售零件,因│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表│ │ │內某│128 │現場留下害人劉慶豐之保│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四│ │ │時 │之1 │證卡,而為警查獲。 │ 分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 │ │編│ │ │ │號 ├───────────┤ 案偵查卷宗P99) │ │號│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 │3.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5 │ │ │ │ │第349條第1項之幫助收受│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 │ │ │ │贓物罪。 │ 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P4│ │ │ │ │ │ │ │ -17) │ │ │ │ │ │ │ │4.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宗P8-1│ │ │ │ │ │ │ │ 0 ) │ │ │ │ │ │ │ │6.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2-│ │ │ │ │ │ │ │ 64) │ │ │ │ │ │ │ │7.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 95) │ │ │ │ │ │ │ │8.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 95、100-131、136-138 ) │ │ │ │ │ │ │ │ │ ├─┼─┼──┼──┼──┼───────────┼─────────────┤ │6 │陳│5797│99年│臺中│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1.被害人陳志吉警詢供述(彰│ │︿│志│-ZG │12月│市北│共同以約8 萬元之代價向│ 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 │即│吉│號B │21日│屯區│被告王啟耀購買左列贓車│ 入單、勘查採證同意書贓物│ │起│ │MW牌│7時 │后庄│後,在彰化縣芬園鄉茄荖│ 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察│ │訴│ │自用│許約│里1 │村嘉北街522號汽車解體 │ 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002844│ │書│ │小客│前數│鄰松│工廠,由黃咨銘、王信介│ 0號刑案偵查卷宗P45-48) │ │附│ │車 │日內│竹路│拆解中即為警查獲。 │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表│ │ │某時│3段 ├───────────┤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四│ │ │ │717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 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案 │ │編│ │ │ │號 │贓物罪。 │ 偵查卷宗P101) │ │號│ │ │ │ │ │3.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6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 │ │ │ │ │ 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5 │ │ │ │ │ │ │ │ 反) │ │ │ │ │ │ │ │4.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3 │ │ │ │ │ │ │ │ ) │ │ │ │ │ │ │ │5.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號卷宗P94)│ │ │ │ │ │ │ │6.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號卷宗P94、│ │ │ │ │ │ │ │ P137) │ ├─┼─┼──┼──┼──┼───────────┼─────────────┤ │7 │何│5368│100 │雲林│王信介、黃咨銘基於幫助│1.被害人何文勝警詢供述、贓│ │︿│文│-SR │年 │縣虎│收受贓物犯意承租廠房,│ 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照│ │即│勝│號自│1月 │尾鎮│使梁清源得以自不詳竊車│ 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偵│ │起│ │用小│3日 │東仁│集團收受左列之贓車後,│ 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偵│ │訴│ │客車│10時│里林│在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 查卷宗P49-51) │ │書│ │ │約前│森路│北街522號汽車解體工廠 │2.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附│ │ │數日│1段1│負責解體及販售零件,因│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表│ │ │內某│92號│現場留下被害人何文勝之│ 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4 │ │四│ │ │時 │旁 │行照,而為警查獲。 │ -17) │ │編│ │ │ │ ├───────────┤3.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100 │ │號│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 │ 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宗P8-1│ │7 │ │ │ │ │第349條第1項之幫助收受│ 0) │ │﹀│ │ │ │ │贓物罪。 │4.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2-│ │ │ │ │ │ │ │ 64) │ │ │ │ │ │ │ │5.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號卷宗P93- │ │ │ │ │ │ │ │ 95) │ │ │ │ │ │ │ │6.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號卷宗P93- │ │ │ │ │ │ │ │ 95、100-131、136-138) │ │ │ │ │ │ │ │ │ ├─┼─┼──┼──┼──┼───────────┼─────────────┤ │8 │陳│0921│100 │臺中│王信介、黃咨銘基於幫助│1.被害人陳琍娟警詢供述、贓│ │︿│琍│-WH │年 │市北│收受贓物犯意承租廠房,│ 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照│ │即│娟│號自│1月 │屯區│使梁清源得以自不詳竊車│ 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偵│ │起│ │用小│3日 │后庄│集團收受左列之贓車後,│ 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偵│ │訴│ │客車│11時│里后│在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 查卷宗P52-54) │ │書│ │ │50分│庄北│北街522號汽車解體工廠 │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附│ │ │約前│路與│負責解體及販售零件,因│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表│ │ │數日│后庄│現場留下左列車輛之停車│ 偵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 │四│ │ │內某│三街│繳費通知,而為警查獲 │ 偵查卷宗P102) │ │編│ │ │時 │路口│。 │3.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號│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8 │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 │ 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P4│ │﹀│ │ │ │ │第349條第1項之幫助收受│ -17) │ │ │ │ │ │ │贓物罪。 │4.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宗P8-1│ │ │ │ │ │ │ │ 0 ) │ │ │ │ │ │ │ │6.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2-│ │ │ │ │ │ │ │ 64) │ │ │ │ │ │ │ │7.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 95) │ │ │ │ │ │ │ │8.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 95、100-131、136-138 ) │ │ │ │ │ │ │ │ │ │ │ │ │ │ │ │ │ ├─┼─┼──┼──┼──┼───────────┼─────────────┤ │9 │陳│8086│100 │苗栗│王信介、黃咨銘基於幫助│1.被害人陳傳茹警詢供述、贓│ │︿│傳│-WG │年 │縣苑│收受贓物犯意承租廠房,│ 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照│ │即│茹│號自│1月 │裡鎮│使梁清源得以自不詳竊車│ 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偵│ │起│ │用小│9日 │西平│集團收受左列之贓車後,│ 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偵│ │訴│ │客車│15時│里4 │在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 查卷宗P55-57) │ │書│ │ │30分│鄰西│北街522號汽車解體工廠 │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附│ │ │約前│平30│負責解體及販售零件,因│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表│ │ │數日│-1號│現場留下左列車輛之保險│ 偵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 │四│ │ │內某│ │卡,而為警查獲。 │ 偵查卷宗P103) │ │編│ │ │時 │ ├───────────┤3.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號│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 │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9 │ │ │ │ │第349條第1項之幫助收受│ 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P4│ │﹀│ │ │ │ │贓物罪。 │ -17) │ │ │ │ │ │ │ │4.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宗P8-1│ │ │ │ │ │ │ │ 0 ) │ │ │ │ │ │ │ │6.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2-│ │ │ │ │ │ │ │ 64) │ │ │ │ │ │ │ │7.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 95) │ │ │ │ │ │ │ │8.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 95、100-131、136-138 ) │ ├─┼─┼──┼──┼──┼───────────┼─────────────┤ │10│鄭│9999│100 │臺南│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1.被害人鄭政輝警詢供述、贓│ │︿│政│-ZB │年 │市永│共同以約8 萬元之代價向│ 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照│ │即│輝│號B │1月 │康區│被告王啟耀購買左列贓車│ 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偵│ │起│ │MW牌│12日│鹽洲│後,在彰化縣芬園鄉茄荖│ 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偵│ │訴│ │自用│5時 │里鹽│村嘉北街522號汽車解體 │ 查卷宗P58-60) │ │書│ │小客│50分│忠街│工廠,由黃咨銘、王信介│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附│ │車 │約前│126 │拆解後將零件銷售,因現│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表│ │ │數日│號 │場留下被害人鄭政輝之名│ 偵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 │四│ │ │內某│ │片而為警查獲。 │ 偵查卷宗P104) │ │編│ │ │時 │ ├───────────┤3.彰化縣警察彰化分局扣押目│ │號│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 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10│ │ │ │ │贓物罪。 │ 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案 │ │﹀│ │ │ │ │ │ 偵查卷宗P24-26) │ │ │ │ │ │ │ │4.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 │ │ │ │ │ │ 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14│ │ │ │ │ │ │ │ ) │ │ │ │ │ │ │ │5.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宗P8反│ │ │ │ │ │ │ │ 面 ) │ │ │ │ │ │ │ │6.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3 │ │ │ │ │ │ │ │ ) │ │ │ │ │ │ │ │7.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號卷宗P94)│ │ │ │ │ │ │ │8.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號卷宗P94、│ │ │ │ │ │ │ │ 137) │ ├─┼─┼──┼──┼──┼───────────┼─────────────┤ │11│廖│5558│100 │臺中│黃咨銘、王信介基於寄藏│1.被害人廖蒼照警詢供述、贓│ │︿│蒼│-SB │年 │市南│贓物之犯意聯絡,共同接│ 物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察│ │即│照│號B │1月 │屯區│受被告王啟耀之委託,同│ 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彰│ │起│ │MW牌│12日│五權│意在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 化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 │訴│ │自用│8時 │西路│嘉北街522號汽車解體工 │ 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 │書│ │小客│約前│2段 │廠代為保管左列贓車。 │ P61-63) │ │附│ │車 │數日│73號│ │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表│ │ │內某│ ├───────────┤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四│ │ │時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寄藏│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編│ │ │ │ │贓物罪。 │ 偵查卷宗P165) │ │號│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 │11│ │ │ │ │ │ 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 │ │ │ │ │ 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66)│ │ │ │ │ │ │ │4.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輸│ │ │ │ │ │ │ │ 入單(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 │ │ │ │ │ │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 │ │ │ │ │ │ 偵查卷宗P167) │ │ │ │ │ │ │ │5.彰化分局芬園所所破獲黃咨│ │ │ │ │ │ │ │ 汽車解體工廠被害人一覽表│ │ │ │ │ │ │ │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 │ │ │ │ │ │ │ 卷宗P90) │ │ │ │ │ │ │ │6.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1│ │ │ │ │ │ │ │ 5-16) │ │ │ │ │ │ │ │7.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 │ │ 5-87) │ │ │ │ │ │ │ │8.扣案之7739-QV偽造車牌。 │ ├─┼─┼──┼──┼──┼───────────┼─────────────┤ │12│莊│0731│100 │苗栗│王信介、黃咨銘基於幫助│1.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仁│-B6 │年 │縣頭│故買贓物犯意承租廠房,│ 面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即│閺│號自│1月 │份鎮│使梁清源得以向徐宏銘購│ 刑偵四字第1000010253號刑│ │起│ │用小│17日│東庄│買左列贓車後,在彰化縣│ 案偵查卷宗第115 頁) │ │訴│ │客車│4時 │里6 │芬園鄉○○村○○街522 │2.被害人莊仁閔警詢供述(同│ │書│ │ │55分│鄰民│號汽車解體工廠,將該車│ 上警卷第121 頁至第121 頁│ │附│ │ │約前│族路│拆解後,並將零件加以販│ 反面) │ │表│ │ │數日│351 │售,因現場留下左列車輛│3.證人徐宏銘警詢供述(同上│ │四│ │ │內某│號前│之保險卡而為警查獲。 │ 警卷第5頁至第6頁反面) │ │編│ │ │時 │ ├───────────┤4.證人藺煥宇警詢供述(100 │ │號│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第62頁│ │12│ │ │ │ │第349條第2項之幫助故買│ 至第64頁反面、同上警卷第│ │﹀│ │ │ │ │贓物罪。 │ 43 頁 至第45頁反面) │ │ │ │ │ │ │ │5.被告李育宗警詢供述(彰警│ │ │ │ │ │ │ │ 刑偵四字第100 號卷第1頁 │ │ │ │ │ │ │ │ 至第4 頁) │ ├─┼─┼──┼──┼──┼───────────┼─────────────┤ │13│蔡│7526│100 │新竹│王信介、黃咨銘基於幫助│1.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子│-KV │年 │市東│故買贓物犯意承租廠房,│ 面報表(彰警刑偵四字第10│ │即│敬│號自│1月 │區中│使梁清源得以向徐宏銘購│ 00000000號卷第134頁) │ │起│ │用小│17日│華路│買左列贓車後,在彰化縣│2.被害人蔡子敬警詢供述(同│ │訴│ │客車│22時│1段3│芬園鄉○○村○○街522 │ 上警卷第126 頁至第127 頁│ │書│ │ │約前│07號│號汽車解體工廠,將該車│ ) │ │附│ │ │數日│前 │拆解後,並將零件加以販│3.證人藺煥宇警詢供述(100 │ │表│ │ │內某│ │售,因現場留下左列車輛│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第62頁│ │四│ │ │時 │ │之電子收費通知及停車收│ 至第64頁反面、同上警卷第│ │編│ │ │ │ │費通知單而為警查獲。 │ 43 頁 至第45頁反面) │ │號│ │ │ │ ├───────────┤4.被告李育宗警詢供述(彰警│ │13│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 │ 刑偵四字第100號卷第1頁至│ │﹀│ │ │ │ │第349條第2項之幫助故買│ 第4頁) │ │ │ │ │ │ │贓物罪。 │ │ ├─┼─┼──┼──┼──┼───────────┼─────────────┤ │14│陳│1072│100 │臺中│王信介、黃咨銘基於幫助│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慶│-LX │年 │市霧│故買贓物犯意承租廠房,│ 面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即│峰│號自│1月 │峰區│使梁清源得以向徐宏銘購│ 刑偵四字第1000010253號刑│ │起│ │用小│19日│北柳│買左列贓車後,在彰化縣│ 案偵查卷宗第104頁) │ │訴│ │客車│7時 │里四│芬園鄉○○村○○街522 │2.被害人陳慶峰警詢供述(同│ │書│ │ │20分│德路│號汽車解體工廠,將該車│ 上警卷第136 頁至第138 頁│ │附│ │ │約前│與霧│拆解後,並將零件加以販│ ) │ │表│ │ │數日│工一│售,因現場留下左列車輛│3.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 │四│ │ │內某│路口│之電子收費單而為警查獲│ 輸入單(同上警卷第114 頁│ │編│ │ │時 │ │。 │ ) │ │號│ │ │ │ ├───────────┤4.行竊8813-LS 行駛路徑及監│ │14│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 │ 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同上警│ │﹀│ │ │ │ │第349條第2項之幫助故買│ 卷第95頁) │ │ │ │ │ │ │贓物罪。 │5.證人徐宏銘警詢供述(同上│ │ │ │ │ │ │ │ 警卷第3頁至第6頁反面) │ │ │ │ │ │ │ │6.證人藺煥宇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號卷第62頁 │ │ │ │ │ │ │ │ 至第64頁反面、同上警卷第│ │ │ │ │ │ │ │ 43頁至第45頁反面) │ ├─┼─┼──┼──┼──┼───────────┼─────────────┤ │15│林│車號│99年│苗栗│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1.王啟耀、王信介、黃咨銘於│ │︿│淑│2168│12月│縣苗│共同以8 萬元之代價向王│ 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 │即│美│-PQ │28日│栗市│啟耀購買左列贓車後(即│ 二第200頁反面至第201頁)│ │追│ │號B │6時 │玉清│附表一編號21),在彰化│2.林淑美之警詢筆錄(彰警分│ │加│ │MW │約前│路24│縣芬園鄉○○村○○街 │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9│ │起│ │牌自│數日│1號 │522 號汽車解體工廠,由│ 頁至第29頁反面) │ │訴│ │用小│內某│前 │王信介、黃咨銘拆解後將│3.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同上│ │書│ │客車│4時 │ │零件加以販售,因現場留│ 警卷第31頁) │ │犯│ │ │ │ │下左列車輛之ETC而為警 │ │ │罪│ │ │ │ │查獲。 │ │ │事│ │ │ │ │ │ │ │實│ │ │ │ ├───────────┤ │ │欄│ │ │ │ │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 │ │一│ │ │ │ │物罪。 │ │ │﹀│ │ │ │ │ │ │ ├─┼─┼──┼──┼──┼───────────┼─────────────┤ │16│王│王育│100 │臺中│王啟耀於左列時、地竊得│1.王信介、黃咨銘於原審審理│ │︿│育│慧所│年 │市潭│左列BMW 車輛及車內之左│ 時之自白(原審卷二第201 │ │即│慧│有之│1月 │子區│列ETC (即附表一編號3 │ 頁) │ │追│ │車號│5日 │大德│),惟王信介、黃咨銘明│1.被告王啟耀、王信介、黃咨│ │加│ │9409│8時 │1路 │知該ETC 為來路不明之贓│ 銘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 │起│ │-YH │約前│89號│物,仍於左列時間至100 │ 審卷二第201頁) │ │訴│ │號BM│數日│前 │年3 月12日間某時,向王│2.被害人林淑美警詢之供述(│ │書│ │W 自│內某│ │啟耀收受該ETC ,並置放│ 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犯│ │用小│時 │ │於彰化縣芬園鄉○○街 │ 卷29頁) │ │罪│ │客車│ │ │522 號之解體工廠內。 │3.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同上│ │事│ │上之│ │ │ │ 警卷第31頁) │ │實│ │ETC(│ │ ├───────────┤ │ │欄│ │編號│ │ │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 │ │二│ │0407│ │ │物罪。 │ │ │﹀│ │0008│ │ │ │ │ │ │ │73BD│ │ │ │ │ │ │ │1202│ │ │ │ │ │ │ │16CA│ │ │ │ │ │ │ │8506│ │ │ │ │ │ │ │) │ │ │ │ │ └─┴─┴──┴──┴──┴───────────┴─────────────┘ 附表五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提出人│備註 │ ├──┼────────────┼──┼───┼───┼──────┤ │1 │儀表板 │貳個│王啟耀│王啟耀│0653-WB車上 │ ├──┼────────────┼──┼───┼───┼──────┤ │2 │馬自達行車電腦 │壹個│王啟耀│王啟耀│0653-WB車上 │ ├──┼────────────┼──┼───┼───┼──────┤ │3 │福斯行車電腦 │壹個│王啟耀│王啟耀│0653-WB車上 │ ├──┼────────────┼──┼───┼───┼──────┤ │4 │SBB行車電腦 │壹個│王啟耀│王啟耀│0653-WB車上 │ ├──┼────────────┼──┼───┼───┼──────┤ │5 │福斯鎖頭 │壹個│王啟耀│王啟耀│0653-WB車上 │ ├──┼────────────┼──┼───┼───┼──────┤ │6 │MOTOROLA手機(00000000 │壹支│王啟耀│王啟耀│2358-MV車上 │ │ │0000000)含SIM卡 │ │ │ │(標籤9) │ ├──┼────────────┼──┼───┼───┼──────┤ │8 │MOTOROLA手機(00000000 │壹支│王啟耀│王啟耀│2358-MV 車上│ │ │0000000)含SIM卡 │ │ │ │(標籤16) │ ├──┼────────────┼──┼───┼───┼──────┤ │9 │MASHIMRO手機(00000000 │壹支│王啟耀│王啟耀│2358-MV 車上│ │ │0000000)含SIM卡 │ │ │ │(標籤17) │ ├──┼────────────┼──┼───┼───┼──────┤ │10 │LG手機(0000000000000 │壹支│王啟耀│王啟耀│2358-MV 車上│ │ │32)含SIM卡 │ │ │ │(標籤19) │ ├──┼────────────┼──┼───┼───┼──────┤ │11 │電子產品(無線電對講機)│參支│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12 │電子產品(訊號遮蔽器) │貳台│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13 │電子產品(汽車遙控器) │捌個│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14 │竊車作案工具: │壹組│王啟耀│王啟耀│1228-ZP 車上│ │ │ │ │ │ │內含有: │ │ │ │ │ │ │電動起子貳支│ │ │ │ │ │ │螺絲起子拾 │ │ │ │ │ │ │ 貳支 │ │ │ │ │ │ │開口板手柒支│ │ │ │ │ │ │套筒板手壹支│ │ │ │ │ │ │套筒壹支 │ │ │ │ │ │ │沖子壹支 │ │ │ │ │ │ │勾子壹支 │ │ │ │ │ │ │錐子參支 │ │ │ │ │ │ │斜口鉗壹支 │ │ │ │ │ │ │尖嘴鉗貳支 │ │ │ │ │ │ │T 型內六角板│ │ │ │ │ │ │ 手壹支 │ │ │ │ │ │ │鋸弓壹把 │ │ │ │ │ │ │剪刀壹把 │ │ │ │ │ │ │T型板手壹支 │ │ │ │ │ │ │萬能鉗參支 │ │ │ │ │ │ │棘輪開口板手│ │ │ │ │ │ │ 貳支 │ │ │ │ │ │ │活動板手壹支│ │ │ │ │ │ │鐵管壹支 │ │ │ │ │ │ │電纜剪壹支 │ │ │ │ │ │ │手電筒壹支 │ │ │ │ │ │ │美工刀壹支)│ ├──┼────────────┼──┼───┼───┼──────┤ │15 │汽車門把鎖頭 │壹個│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16 │MAZDA儀表版 │壹個│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17 │筆記型電腦(ACER │壹個│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ASPIRE 3620) │ │ │ │ │ ├──┼────────────┼──┼───┼───┼──────┤ │18 │三鎖頭菱汽車 │壹個│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含鑰匙、遙控) │ │ │ │ │ ├──┼────────────┼──┼───┼───┼──────┤ │19 │BMW破解器(AK300) │壹組│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20 │行車電腦改裝機 │壹組│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含傳輸線) │ │ │ │ │ ├──┼────────────┼──┼───┼───┼──────┤ │21 │鑰匙鎖頭 │壹組│王啟耀│王啟耀│住家 │ ├──┼────────────┼──┼───┼───┼──────┤ │22 │行車電腦 │伍個│王啟耀│王啟耀│住家 │ ├──┼────────────┼──┼───┼───┼──────┤ │23 │晶片診斷機 │壹個│王啟耀│王啟耀│住家 │ ├──┼────────────┼──┼───┼───┼──────┤ │24 │電子產品(無線電對講機)│貳支│王啟耀│王啟耀│住家 │ ├──┼────────────┼──┼───┼───┼──────┤ │25 │汽車遙控器 │壹組│王啟耀│王啟耀│住家 │ ├──┼────────────┼──┼───┼───┼──────┤ │26 │各種車型晶片破解圖解 │壹本│王啟耀│王啟耀│住家 │ ├──┼────────────┼──┼───┼───┼──────┤ │27 │MAZDA 3汽車儀表板 │壹個│王啟耀│王啟耀│住家 │ ├──┼────────────┼──┼───┼───┼──────┤ │28 │BMW啟動按鈕組 │貳個│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附表六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提出人│ 備註 │ ├──┼───────┼───┼───┼───┼──────────┤ │ 1 │LG牌行動電話 │壹支 │吳文評│吳文評│含0000000000號SIM 卡│ │ │ │ │ │ │壹張、充電器壹組 │ └──┴───────┴───┴───┴───┴──────────┘ 附表七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備註 │ ├──┼───────────────┼───┼──────────┤ │1 │引擎 │貳顆 │ │ ├──┼───────────────┼───┼──────────┤ │2 │電子產品(無線電) │參支 │ │ ├──┼───────────────┼───┼──────────┤ │3 │車門(另有2片車門) │壹片 │ │ ├──┼───────────────┼───┼──────────┤ │4 │車窗玻璃 │肆片 │ │ ├──┼───────────────┼───┼──────────┤ │5 │電腦設備(汽車電腦中控板) │參拾 │ │ │ │ │貳個 │ │ ├──┼───────────────┼───┼──────────┤ │6 │汽車解體工具: │壹組 │含有: │ │ │ │ │剪刀貳支 │ │ │ │ │銼刀壹支 │ │ │ │ │尖嘴鉗陸把 │ │ │ │ │斜口鉗壹把 │ │ │ │ │萬用鉗貳把 │ │ │ │ │魚口鉗參把 │ │ │ │ │內六角板手參支 │ │ │ │ │活動板手貳支 │ │ │ │ │套筒板手參支 │ │ │ │ │開口板手參支 │ │ │ │ │梅開板手玖支 │ │ │ │ │棘輪板手貳支 │ │ │ │ │梅花板手壹支 │ │ │ │ │T型板手拾參支 │ │ │ │ │套筒貳支 │ │ │ │ │音叉壹支 │ │ │ │ │鉤子壹支 │ │ │ │ │錐子壹支 │ │ │ │ │螺絲起子貳拾參支 │ │ │ │ │起子頭壹支) │ ├──┼───────────────┼───┼──────────┤ │7 │千斤頂 │貳個 │ │ ├──┼───────────────┼───┼──────────┤ │8 │頂高器 │肆個 │ │ ├──┼───────────────┼───┼──────────┤ │9 │電鑽 │伍個 │ │ ├──┼───────────────┼───┼──────────┤ │10 │研磨機 │壹個 │ │ └──┴───────────────┴───┴──────────┘ 附表八 (與本案無關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所人 │ 備註 │ ├──┼──────────────┼──┼───┼────────┤ │1 │NOKIA手機(000000000000000)│1支 │王啟耀│2358-MV車上查扣 │ │ │含SIM卡 │ │ │ │ ├──┼──────────────┼──┼───┼────────┤ │2 │NOKIA手機(000000000000000)│1支 │王啟耀│2358-MV車上查扣 │ │ │含SIM卡 │ │ │ │ ├──┼──────────────┼──┼───┼────────┤ │3 │記事本 │1本 │王啟耀│2358-MV車上查扣 │ ├──┼──────────────┼──┼───┼────────┤ │4 │NOKIA手機(000000000000000)│1個 │王啟耀│2358-MV車上查扣 │ │ │含SIM卡) │ │ │ │ ├──┼──────────────┼──┼───┼────────┤ │5 │鑰匙(未開封) │7支 │王啟耀│1228-ZP車上查扣 │ ├──┼──────────────┼──┼───┼────────┤ │6 │電子產品〔ETC主機(含卡)〕 │1個 │王啟耀│1228-ZP車上查扣 │ ├──┼──────────────┼──┼───┼────────┤ │7 │電子產品(LG手機(含卡 │1支 │王啟耀│1228-ZP車上查扣 │ │ │0000-000000)) │ │ │ │ ├──┼──────────────┼──┼───┼────────┤ │8 │電子產品(SonyEricom( │1支 │王啟耀│1228-ZP車上查扣 │ │ │00000000000000) │ │ │ │ ├──┼──────────────┼──┼───┼────────┤ │9 │工具 │1組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 │ │ │內含有: │ │ │ │ │ │套筒板手2支 │ │ │ │ │ │套筒3個 │ │ │ │ │ │手電筒2支 │ │ │ │ │ │電動起子1支 │ │ │ │ │ │36件起子組1 盒 │ │ │ │ │ │萬能鉗1 支 │ │ │ │ │ │螺絲起子6支 │ │ │ │ │ │內六角板手6支 │ │ │ │ │ │手套3雙 │ │ │ │ │ │內六角起子頭1個 │ │ │ │ │ │鐵片2片 │ │ │ │ │ │活動板手1支 │ │ │ │ │ │折疊工具1支 │ │ │ │ │ │自製鐵桿3支 │ │ │ │ │ │板手9支 │ ├──┼──────────────┼──┼───┼────────┤ │10 │HTC手機(000000000000000) │1支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11 │NOKIA手機(000000000000000)│1支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12 │Sony Ericsson手機 │1支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00000000000000) │ │ │ │ ├──┼──────────────┼──┼───┼────────┤ │13 │LG手機(000000000000000) │1支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14 │NOKIA手機(000000000000000)│1支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15 │電腦設備(液晶螢幕、主機、 │1組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滑鼠、鍵盤) │ │ │ │ ├──┼──────────────┼──┼───┼────────┤ │16 │汽車頭枕 │3個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17 │ETC主機 │1個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18 │電子產品(衛星導航) │6個 │王啟耀│住家查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