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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清鈞黃小琴郭瑞祥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鑫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鑫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鑫連(下稱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復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商業會計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9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120號裁定);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7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62號判決)。而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上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抵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上開期間經過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111中分高刑盈111聲507字第1550號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1至167頁)。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均為商業會計法之罪,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另參酌曾定應執行刑部分之折算比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㈢另附表編號1 至9 已執行完畢部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鑫連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李鑫連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李鑫連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李鑫連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編號1至9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1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間起至12月間止  105年5月15日前某日(二審改論以接續犯) 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9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621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371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371號  判決日期 106 年4 月20日 109 年2 月27日 109 年2 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621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371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37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6 年5 月9 日  109 年4 月6 日  109 年4 月6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184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44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447號(已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編號1 至9 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1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 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15日前某日  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105年9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9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9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99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172號  判決日期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17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 年8 月7 日  109 年8 月7 日  109 年8 月7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708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708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708號(已執行完畢)
 編     號  7 8 9  罪     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編號1 至9 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1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 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15日前某日 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105年9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 第14805號、 109年度偵字 第278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9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96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2162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648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648號  判決日期 110 年4 月1 日 110 年6 月15日 110 年6 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2162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648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64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5 月5 日  110 年7 月16日  110 年7 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516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882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882號(已執行完畢)
 編     號  10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7次)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15日前某日至11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60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262號    判決日期 110 年1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26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0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50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