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聖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69、26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騙集團所為,犯罪時間於106年11月至107年1月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似、所侵害者均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曾定應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及受刑人經本院書面通知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42次) 犯 罪 日 期 107/01/11 106/11/20~107/01/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1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3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69、2671號 判決日期 111/02/15 111/01/26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44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99、239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5/04 111/07/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7號 ①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2號 ②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8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0次) 犯 罪 日 期 106/11/22~106/12/18 106/11/21~107/01/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等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69、267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69、2671號 判決日期 111/01/26 111/01/26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99、239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99、239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7/07 111/07/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①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2號 ②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 號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3次) 有期徒刑1年6月(4次) 犯 罪 日 期 106/11中旬某日至107/01/18 106/11/18~107/01/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等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69、267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69、2671號 判決日期 111/01/26 111/01/26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99、239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99、239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7/07 111/07/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①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2號 ②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組織犯罪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11/22~107/01/07 106/11/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等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69、267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69、2671號 判決日期 111/01/26 111/01/26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99、239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99、239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7/07 111/07/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①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2號 ②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 號 9 10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6/12/25 106/12/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7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79號 判決日期 111/07/27 111/07/27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7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79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8/30 111/08/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