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順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順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順意(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9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2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5月、1年3月、1年5月、1年2月、1年2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高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715號判決將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2之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4月,其餘部分上訴駁回,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235號判決將其上訴駁回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另於110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60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次)、1年3月、1年4月,並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67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維持原有刑度,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516號判決將其上訴駁回而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11所示,又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7至11之「備註」欄記載「編號7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應為「編號7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之誤載,本裁定逕予更正)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7至11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後受刑人未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378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378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37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1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1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15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7月6日 111年7月6日 111年7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23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23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235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8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8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5日 109年10月15日 109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378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378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37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1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1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15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7月6日 111年7月6日 111年7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23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23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235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8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89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1日 109年10月5日 109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9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9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9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6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6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6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51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51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516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525號(編號7至11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525號(編號7至11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525號(編號7至11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 號 10 11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5日 109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9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9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6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6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51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516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525號(編號7至11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525號(編號7至11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