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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紀文勝姚勳昌紀佳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振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3,000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部分,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罰金刑部分,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傷害、強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五、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0之部分,業經南投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9之部分,業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23萬元確定;如附表編號11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72號、第2085號、111年度上易字第7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4萬元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後其僅表示予以公平、符合比例原則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傷害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罰金2萬元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25日 108年9月27日 108年12月27日至 109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2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2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74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7月29日 109年9月3日 110年2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74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年9月1日 109年12月25日 110年3月10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584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9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78號(編號3、4應執行1年10月、併科罰金5萬元)   編號1至10前經南投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編號1至9前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23萬元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強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併科罰金1萬元 (共2罪)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5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24日(2次) 108年10月28日 108年10月28日(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2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74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59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3日 110年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7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93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59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年3月10日 110年5月6日 110年7月5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78號(編號3、4應執行1年10月、併科罰金5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2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802號(編號6、7應執行2年2月)   編號1至10前經南投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編號1至9前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23萬元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年 併科罰金20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2日 109年1月7日 109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2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0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5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3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月19日 110年5月27日 110年1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5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3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年7月5日 110年6月28日 110年12月14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802號(編號6、7應執行2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8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26號   編號1至10前經南投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編號1至9前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23萬元確定   
編           號           10          11  罪           名  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3罪) 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2萬5千元、有期徒刑10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8千元、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31日至 109年1月3日 109年2月5日至 109年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2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2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72號、第2085號、111年度上易字第791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2月24日 111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2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72號、第2085號、111年度上易字第791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年2月8日 112年1月4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1號(編號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94號(編號11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4萬元確定)    編號1至10前經南投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編號1至9前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23萬元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63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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