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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劉連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周啟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0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 (民國89年度訴字第2608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89年度偵字第3668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丁○○於民國(下同) 87年3月中旬起受甲○○之僱用,於臺中縣太平市○○路○段82之2號甲○○所經營之嬰兒寶適育精品店擔任售貨員之工作,負責店內嬰兒用品之銷售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 89年2月6日,適有顧客江春慧向丁○○購買之亞培新生代-心美力奶粉 2罐,利用其銷售貨品後向顧客江春慧收取貨款之機會,將其收取持有之貨款新台幣(下同) 790元侵占入己。為免侵占貨款之情事為甲○○發現,亦基於概括之犯意,均將其當日所經手銷售而侵占貨款之資料,自電腦資料內之銷貨日報表上刪除,變造甲○○所有之電腦硬碟上之電磁紀錄,以為掩飾,足以生損害於甲○○對於貨品銷售管理之正確性。嗣於89年2月7日,適有顧客江春慧欲退還前一日向丁○○購買之亞培新生代-心美力奶粉2罐,由店內員工吳秋萍處理時,方發覺電腦資料內竟無前一日銷售該 2罐奶粉之資料,而顧客指認係向丁○○購買,經該店員通知甲○○,清查電腦資料之後,始知被丁○○侵占790元。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坦承於89年2月6日確有銷售 2罐亞培新生代-心美力奶粉之事實,是電腦資料內即應有該2罐奶粉之銷售紀錄,但第二天顧客前來退貨時,電腦資料內並無該項銷售紀錄,已被刪除,而89年2月6日被告出售上開奶粉之時(14時12分14秒)及上開銷售紀錄被刪除之時(15時14分五16秒),告訴人並未至店內而返回娘家,是該 2罐奶粉之銷售紀錄非由告訴人刪除,且告訴人及其配偶林振森既為老闆,渠等不可能將資料刪除而嫁禍於員工。而當天店內雖尚有一位店員吳秋萍,然吳秋萍非與被告同一櫃檯,不可能於被告銷售貨品之際,立即知悉被告銷售何項貨品而將電腦資料消除更改。另查欲刪除電腦資料者,固須有刪除之密碼方可刪除,而除老闆即告訴人及其配偶之外,店內之員工均無刪除之密碼,惟告訴人及證人即該店之員工乙○○均稱該店內電腦,若無密碼輸入,則電腦只會出現半螢幕而不會出現全螢幕,然證人乙○○、吳秋萍均證稱曾看過被告觀看電腦出現全螢幕之畫面,此表示被告知悉刪除之密碼並輸入之後方會出現全螢幕,是被告應係利用告訴人輸入密碼之機會偷窺密碼而後利用機會將密碼輸入更改電腦資料,是89年2月6日銷售上開 2罐奶粉之電腦紀錄,應係被告所刪除更改,足堪認定。

二、被告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㈠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㈡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 1日,易科罰金。又就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 (現已刪除,惟若應適用舊刑法,應仍予適用)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惟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 1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含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㈢又行為人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或受有期徒刑宣告後,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5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時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74條規定,皆得宣告緩刑。然從撤銷緩刑規定的角度而言,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放寬撤銷緩刑事由,對行為人較不利,但是從新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可知,不論緩刑宣告係在新法施行前而適用舊法為之,或新法施行後適用新法為之,皆得依新法規定撤銷緩刑,故就撒銷緩刑而言,沒有新舊法何者較有利或不利之比較問題。但新刑法第74條第2項得命行為人履行負擔,同條第4項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及保安處分,而舊刑法行為人不須履行負擔且緩刑效力及於主刑及從刑,整體比較之下,依新刑法第74條所為緩刑宣告較不利於行為人,故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行為時法律,即舊刑法緩刑規定,合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上侵占罪及第210條、第220條第2 項之變造準私文書罪,其變造甲○○所有之電腦之電磁紀錄,自足以生損害於甲○○就商品銷售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其所犯上開業務上侵占罪、變造準私文書罪及變造甲○○所有之電腦之電磁紀錄等罪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應從較重之業務上侵占罪處斷。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無非見,惟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即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原審判決自 87年4月14日起,至89年2月3日止,有銷售貨品收取貨款被消除資料,而認為皆為被告所為,即有未當,被告據此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佳,且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害 (95年10月3日陳報狀附卷可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紙在卷可按,其經此起訴、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且事後亦賠償被害人等之損失,本院審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貳、不另為諭知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於民國 87年3月中旬起受甲○○之僱用,於台中縣太平市○○路○段82之2號甲○○所經營之嬰兒寶適育精品店擔任售貨員之工作,負責店內嬰兒用品之銷售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 87年4月14日起至89年2月3日止,利用其銷售貨品後向顧客收取貨款之機會,將其收取持有之部份貨款侵占入己。未免侵占貨款之情事為甲○○發現,亦基於概括之犯意,均將其當日所經手銷售而侵占貨款之資料,自電腦資料內之銷貨日報表上刪除,變造甲○○所有之電腦硬碟上之電磁紀錄,以為掩飾,足以生損害於甲○○對於貨品銷售管理之正確性。(所指侵占款項詳如附表)因認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上侵占罪及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變造準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復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丁○○堅決否認有上開將電腦內之銷售資料刪除而侵占貨款之犯行,經查:

(一)證人吳秋萍之偵查筆錄略以:問 「今年2月初是否有客人拿奶粉來退」,答「今年2月7日有客人拿奶粉 2罐來退,我打電腦但查不出資料,我向老闆說,也從架上查,結果少了 2瓶,客人說他向店內高高瘦瘦長頭髮做的比較久的人買的,後來老闆有查出是誰銷售的」;問「你們使用電腦是否要先輸入密碼」,答「是」;問「電腦使用中可否查出密碼」,答「不可以」;問「電腦可否查出何人使用過」,答「可以」。

(二)又證人乙○○於本院訊問筆錄略以:辯護人問「收銀台電腦是否有專有密碼」,答「是」;辯護人問「專有密碼是否每個店員都有」,答「是」;辯護人問「援用自己的密碼是否在任何一台電腦都可以打開電腦」,答「對」;辯護人問「店員用密碼打開電腦在電腦畫面是否可以顯示店員所使用之密碼」,答「不會」;辯護人問「告訴人經常在你們所使用的電腦用他自己的密碼打開電腦」,答「一打開電腦後會繼續使用,並不用每次使用在重複用密碼打開螢幕,告訴人是會偶爾用電腦查帳」;辯護人問「告訴人經常忙得時候,用過電腦就忘記關」,答「幾乎都是這樣」;辯護人問「當告訴人忘記關掉時,電腦全螢幕是何人會去變回半螢幕」,答「看誰要用就去變回」;辯護人問「是否告訴人離開後證人曾經變回半螢幕情形」,答「有一、二次」;辯護人問「89年12月27日在地院作證過」,答「有作證過,但日期忘記了」;辯護人問「曾證述說我沒有看過被告在使用老闆的檔案」,答「對」;辯護人問「證人曾證述你有看到老闆娘結完帳離開不在現場,被告從全螢幕跳到半螢幕的情形」,答「時日太久,應該對的」;辯護人問「是否即被告從全螢幕跳到半螢幕情形,其他並沒有任何」,答「對」;辯護人問「當時有無看到被告打開全螢幕」,答「沒有」;辯護人問「有無看到被告在全螢幕做任何動作」,答「沒有」。檢察官問「員工使用電腦螢幕與老闆娘使用電腦有何區別」,答「同一個電腦,但輸入密碼不同看到螢幕就會不同,員工只能看結帳與出貨單,只有20個檔案,螢幕只有一半情形。老闆娘是全螢幕可以看到所有員工結帳的明細及支票管理」檢察官問「曾經看過被告從全螢幕轉到半螢幕情形」,答「是,看過1、2次」;檢察官問「看到的時候有無看到之前老闆娘看全螢幕而忘記關機的情形」,答「沒有」;檢察官問「如看到被告把全螢幕轉到半螢幕時,那個全螢幕是誰開的?是否在結帳情形」,答「不知道,當時被告不是在結帳的」;檢察官問「不是結帳的時候並不需要將全螢幕轉到半螢幕」,答「是」;檢察官問「那為何被告會如此轉換」,答「不知道」。

(三)綜上所陳,告訴人甲○○、證人吳秋萍、乙○○既未目睹被告更改電腦記錄侵佔貨款,因此縱使該店之電腦縱有被更改,亦不得據此認定被告更改電腦記錄而侵占持有之貨款,且從告訴人多次提出被告侵佔貨款數額,其總數均有不同,實難以告訴人之指訴即認被告犯罪,又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揆諸首揭說明,既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侵占此部分貨款之事實,依法本應就被告丁○○為無罪之諭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 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科刑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故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劉 連 星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日  期│金  額│日  期│金  額│日  期│金  額│
├────┼────┼────┼────┼────┼────┤
│87.4.14 │3126    │87.6.10 │1797    │87.9.18 │5466    │
├────┼────┼────┼────┼────┼────┤
│87.4.15 │5342    │87.6.12 │1310    │87.9.19 │8772    │
├────┼────┼────┼────┼────┼────┤
│87.4.18 │6138    │87.6.13 │2924    │87.9.20 │4354    │
├────┼────┼────┼────┼────┼────┤
│87.4.19 │5262    │87.6.14 │3739    │87.9.22 │2910    │
├────┼────┼────┼────┼────┼────┤
│87.4.1  │3928    │87.6.15 │3021    │87.9.23 │5975    │
├────┼────┼────┼────┼────┼────┤
│87.4.5  │6629    │87.6.17 │2822    │87.9.25 │4783    │
├────┼────┼────┼────┼────┼────┤
│87.4.6  │1684    │87.6.18 │1823    │87.9.26 │2355    │
├────┼────┼────┼────┼────┼────┤
│87.4.8  │1739    │87.6.19 │1099    │87.9.28 │2895    │
├────┼────┼────┼────┼────┼────┤
│87.4.9  │793     │87.6.22 │708     │87.9.30 │2332    │
├────┼────┼────┼────┼────┼────┤
│87.4.10 │2415    │87.6.24 │3173    │87.10.1 │4074    │
├────┼────┼────┼────┼────┼────┤
│87.4.11 │1698    │87.6.27 │2373    │87.10.2 │5224    │
├────┼────┼────┼────┼────┼────┤
│87.4.13 │2837    │87.6.29 │1844    │87.10.3 │7739    │
├────┼────┼────┼────┼────┼────┤
│87.4.20 │4263    │87.7.1  │3359    │87.10.6 │3340    │
├────┼────┼────┼────┼────┼────┤
│87.4.22 │3528    │87.7.2  │3582    │87.10.7 │7327    │
├────┼────┼────┼────┼────┼────┤
│87.4.23 │3528    │87.7.7  │4279    │87.10.9 │5734    │
├────┼────┼────┼────┼────┼────┤
│87.4.25 │4894    │87.7.10 │2455    │87.10.10│10239   │
├────┼────┼────┼────┼────┼────┤
│87.4.27 │3403    │87.7.12 │1198    │87.10.13│4650    │
├────┼────┼────┼────┼────┼────┤
│87.4.28 │4035    │87.7.13 │2085    │87.10.16│5477    │
├────┼────┼────┼────┼────┼────┤
│87.4.29 │3737    │87.7.17 │2055    │87.10.17│8112    │
├────┼────┼────┼────┼────┼────┤
│87.5.1  │5029    │87.7.18 │1189    │87.10.19│5294    │
├────┼────┼────┼────┼────┼────┤
│87.5.4  │4493    │87.7.21 │1017    │87.10.20│6946    │
├────┼────┼────┼────┼────┼────┤
│87.5.5  │4034    │87.7.22 │1622    │87.10.21│3985    │
├────┼────┼────┼────┼────┼────┤
│87.5.8  │2647    │87.7.24 │378     │87.10.23│8873    │
├────┼────┼────┼────┼────┼────┤
│87.5.9  │2503    │87.7.25 │1729    │87.10.25│8389    │
├────┼────┼────┼────┼────┼────┤
│87.5.11 │2073    │87.7.26 │4073    │87.10.28│4142    │
├────┼────┼────┼────┼────┼────┤
│87.5.12 │1036    │87.7.29 │2296    │87.10.29│5454    │
├────┼────┼────┼────┼────┼────┤
│87.5.13 │2292    │87.7.30 │1020    │87.10.30│2073    │
├────┼────┼────┼────┼────┼────┤
│87.5.17 │6733    │87.8.1  │4446    │87.11.4 │1527    │
├────┼────┼────┼────┼────┼────┤
│87.5.19 │2604    │87.8.3  │4989    │87.11.6 │3327    │
├────┼────┼────┼────┼────┼────┤
│87.5.20 │3049    │87.8.4  │7408    │87.11.7 │6256    │
├────┼────┼────┼────┼────┼────┤
│87.5.21 │3774    │87.8.6  │7975    │87.11.8 │3906    │
├────┼────┼────┼────┼────┼────┤
│87.5.24 │1842    │87.8.7  │4529    │87.11.11│1020    │
├────┼────┼────┼────┼────┼────┤
│87.5.25 │2074    │87.8.10 │14677   │87.11.12│3181    │
├────┼────┼────┼────┼────┼────┤
│87.5.27 │1887    │87.8.11 │6491    │87.11.14│4801    │
├────┼────┼────┼────┼────┼────┤
│87.5.28 │4080    │87.8.12 │9296    │87.11.16│2082    │
├────┼────┼────┼────┼────┼────┤
│87.5.29 │2361    │87.8.14 │5748    │87.11.19│3985    │
├────┼────┼────┼────┼────┼────┤
│87.5.31 │508     │87.8.15 │5822  │87.11.21│5806    │
├────┼────┼────┼────┼────┼────┤
│87.6.1  │2170    │87.8.16 │12108   │87.11.24│4488    │
├────┼────┼────┼────┼────┼────┤
│87.6.3  │2651    │87.8.17 │780     │87.11.25│2215    │
├────┼────┼────┼────┼────┼────┤
│87.6.5  │2505    │87.8.19 │6810    │87.11.28│3888    │
├────┼────┼────┼────┼────┼────┤
│87.6.9  │3568    │87.8.20 │1958    │87.11.29│3916    │
├────┼────┼────┼────┼────┼────┤
│87.6.10 │1797    │87.8.22 │5244    │87.12.1 │1579    │
├────┼────┼────┼────┼────┼────┤
│87.6.12 │1310    │87.8.23 │5710    │87.12.2 │6584    │
├────┼────┼────┼────┼────┼────┤
│87.6.13 │2924    │87.8.24 │7525    │87.12.7 │4531    │
├────┼────┼────┼────┼────┼────┤
│87.6.14 │3739    │87.8.25 │965     │87.12.8 │6590    │
├────┼────┼────┼────┼────┼────┤
│87.6.15 │3021    │87.8.27 │4123    │87.12.9 │7689    │
├────┼────┼────┼────┼────┼────┤
│87.6.17 │2822    │87.8.28 │11474   │87.12.14│2645    │
├────┼────┼────┼────┼────┼────┤
│87.6.18 │1823    │87.8.29 │4751    │87.12.16│5637    │
├────┼────┼────┼────┼────┼────┤
│87.6.19 │1099    │87.9.1  │4019    │87.12.17│8166    │
├────┼────┼────┼────┼────┼────┤
│87.6.22 │708     │87.9.2  │4826    │87.12.18│4338    │
├────┼────┼────┼────┼────┼────┤
│87.6.24 │3173    │87.9.3  │849     │87.12.19│7052    │
├────┼────┼────┼────┼────┼────┤
│87.6.27 │1149    │87.9.6  │3620    │87.12.20│7748    │
├────┼────┼────┼────┼────┼────┤
│87.5.28 │4080    │87.9.7  │2146    │87.12.22│4999    │
├────┼────┼────┼────┼────┼────┤
│87.5.29 │2361    │87.9.8  │5302    │87.12.25│2367    │
├────┼────┼────┼────┼────┼────┤
│87.5.31 │508     │87.9.10 │5641    │87.12.26│5186    │
├────┼────┼────┼────┼────┼────┤
│87.6.1  │2170    │87.9.11 │4783    │87.12.28│7614    │
├────┼────┼────┼────┼────┼────┤
│87.6.3  │2651    │87.9.14 │1600    │87.12.30│5793    │
├────┼────┼────┼────┼────┼────┤
│87.6.5  │2505    │87.9.15 │8379    │        │        │
├────┼────┼────┼────┼────┼────┤
│87.6.9  │3568    │87.9.16 │3460    │        │        │
└────┴────┴────┴────┴────┴────┘
┌────┬────┬────┬────┬────┬────┐
│日  期│金  額│日  期│金  額│日  期│金  額│
├────┼────┼────┼────┼────┼────┤
│88.1.1  │5597    │88.5.21 │4438    │88.10.7 │1779    │
├────┼────┼────┼────┼────┼────┤
│88.1.2  │4611    │88.5.24 │4438    │88.10.8 │4860    │
├────┼────┼────┼────┼────┼────┤
│88.1.4  │8526    │88.5.25 │2466    │88.10.11│14636   │
├────┼────┼────┼────┼────┼────┤
│88.1.6  │3902    │88.5.29 │8075    │88.10.15│5509    │
├────┼────┼────┼────┼────┼────┤
│88.1.7  │11385   │88.6.2  │4164    │88.10.16│7207    │
├────┼────┼────┼────┼────┼────┤
│88.1.9  │11013   │88.6.4  │3764    │88.10.17│6750    │
├────┼────┼────┼────┼────┼────┤
│88.1.10 │4954    │88.6.5  │10274   │88.10.19│5221    │
├────┼────┼────┼────┼────┼────┤
│88.1.12 │8595    │88.6.6  │6656    │88.10.21│9958    │
├────┼────┼────┼────┼────┼────┤
│88.1.13 │5485    │88.6.8  │3802    │88.10.23│11546   │
├────┼────┼────┼────┼────┼────┤
│88.1.14 │5787    │88.6.12 │6365    │88.10.24│7871    │
├────┼────┼────┼────┼────┼────┤
│88.1.18 │5783    │88.6.13 │5251    │88.10.25│4914    │
├────┼────┼────┼────┼────┼────┤
│88.1.19 │8084    │88.6.21 │5329    │88.10.27│3188    │
├────┼────┼────┼────┼────┼────┤
│88.1.20 │6682    │88.6.22 │3040    │88.10.28│4272    │
├────┼────┼────┼────┼────┼────┤
│88.1.22 │7790    │88.6.24 │3458    │88.11.1 │4567    │
├────┼────┼────┼────┼────┼────┤
│88.1.23 │7066    │88.6.28 │5118    │88.11.2 │2500    │
├────┼────┼────┼────┼────┼────┤
│88.1.24 │3288    │88.6.29 │6086    │88.11.4 │3123    │
├────┼────┼────┼────┼────┼────┤
│88.1.27 │4222    │88.7.1  │6874    │88.11.5 │5478    │
├────┼────┼────┼────┼────┼────┤
│88.1.28 │5982    │88.7.2  │10736   │88.11.6 │7998    │
├────┼────┼────┼────┼────┼────┤
│88.1.30 │4716    │88.7.3  │7718    │88.11.7 │5062    │
├────┼────┼────┼────┼────┼────┤
│88.1.31 │3524    │88.7.5  │5593    │88.11.10│2786    │
├────┼────┼────┼────┼────┼────┤
│88.2.1  │7477    │88.7.7  │8862    │88.11.11│3704    │
├────┼────┼────┼────┼────┼────┤
│88.2.3  │6141    │88.7.8  │4840    │88.11.12│3519    │
├────┼────┼────┼────┼────┼────┤
│88.2.4  │3783    │88.7.11 │6202    │88.11.16│3800    │
├────┼────┼────┼────┼────┼────┤
│88.2.6  │6929    │88.7.12 │3425    │88.11.17│8629    │
├────┼────┼────┼────┼────┼────┤
│88.2.7  │6929    │88.7.13 │4301    │88.11.18│5369    │
├────┼────┼────┼────┼────┼────┤
│88.2.7  │2736    │88.7.15 │3610    │88.11.20│5254    │
├────┼────┼────┼────┼────┼────┤
│88.2.8  │3209    │88.7.16 │8885    │88.11.22│2282    │
├────┼────┼────┼────┼────┼────┤
│88.2.10 │3196    │88.7.20 │4695    │88.11.24│4375    │
├────┼────┼────┼────┼────┼────┤
│88.2.13 │3706    │88.7.21 │4140    │88.11.25│5057    │
├────┼────┼────┼────┼────┼────┤
│88.2.14 │4382    │88.7.23 │4703    │88.11.27│4446    │
├────┼────┼────┼────┼────┼────┤
│88.2.16 │4068    │88.7.24 │3410    │88.11.28│6060    │
├────┼────┼────┼────┼────┼────┤
│88.2.17 │3804    │88.7.25 │3205    │88.11.29│2217    │
├────┼────┼────┼────┼────┼────┤
│88.2.20 │4329    │88.7.29 │4287    │88.12.2 │3255    │
├────┼────┼────┼────┼────┼────┤
│88.2.22 │2795    │88.7.31 │5109    │88.12.3 │1318    │
├────┼────┼────┼────┼────┼────┤
│88.2.24 │5281    │88.8.1  │4358    │88.12.4 │4615    │
├────┼────┼────┼────┼────┼────┤
│88.2.26 │3466    │88.8.2  │6218    │88.12.5 │3877    │
├────┼────┼────┼────┼────┼────┤
│88.2.27 │6612    │88.8.4  │2699    │88.12.7 │3949    │
├────┼────┼────┼────┼────┼────┤
│88.3.2  │7816    │88.8.5  │6903    │88.12.8 │3646    │
├────┼────┼────┼────┼────┼────┤
│88.3.5  │2916    │88.8.6  │5277    │88.12.10│2927    │
├────┼────┼────┼────┼────┼────┤
│88.3.8  │1502    │88.8.9  │8177    │88.12.12│3491    │
├────┼────┼────┼────┼────┼────┤
│88.3.10 │8728    │88.8.10 │6398    │88.12.16│4872    │
├────┼────┼────┼────┼────┼────┤
│88.3.11 │4107    │88.8.12 │10600   │88.12.18│1433    │
├────┼────┼────┼────┼────┼────┤
│88.3.16 │3928    │88.8.14 │5713    │88.12.21│4285    │
├────┼────┼────┼────┼────┼────┤
│88.3.17 │7695    │88.8.15 │3292    │88.12.22│1178    │
├────┼────┼────┼────┼────┼────┤
│88.3.19 │4280    │88.8.19 │7606    │88.12.23│5905    │
├────┼────┼────┼────┼────┼────┤
│88.3.21 │2270    │88.8.21 │6016    │88.12.24│3548    │
├────┼────┼────┼────┼────┼────┤
│88.4.1  │13130   │88.8.22 │1867    │88.12.28│4946    │
├────┼────┼────┼────┼────┼────┤
│88.4.3  │2731    │88.8.24 │9146    │88.12.29│2325    │
├────┼────┼────┼────┼────┼────┤
│88.4.7  │6317    │88.8.25 │5260    │89.1.4  │1600    │
├────┼────┼────┼────┼────┼────┤
│88.4.9  │10957   │88.8.26 │2475    │89.1.8  │5133    │
├────┼────┼────┼────┼────┼────┤
│88.4.11 │11843   │88.8.30 │8268    │89.1.9  │3634    │
├────┼────┼────┼────┼────┼────┤
│88.4.14 │4643    │88.8.31 │8657    │89.1.10 │4414    │
├────┼────┼────┼────┼────┼────┤
│88.4.16 │4454    │88.9.2  │4820    │89.1.13 │3581    │
├────┼────┼────┼────┼────┼────┤
│88.4.19 │9475    │88.9.3  │3875    │89.1.15 │4342    │
├────┼────┼────┼────┼────┼────┤
│88.4.22 │13673   │88.9.4  │3355    │89.1.17 │3649    │
├────┼────┼────┼────┼────┼────┤
│88.4.24 │2751    │88.9.5  │8763    │89.1.18 │4190    │
├────┼────┼────┼────┼────┼────┤
│88.4.26 │3554    │88.9.7  │4784    │89.1.19 │3166    │
├────┼────┼────┼────┼────┼────┤
│88.4.30 │6146    │88.9.8  │4353    │89.1.21 │4478    │
├────┼────┼────┼────┼────┼────┤
│88.5.1  │3505    │88.9.10 │3113    │89.1.22 │3541    │
├────┼────┼────┼────┼────┼────┤
│88.5.4  │7179    │88.9.11 │2597    │89.1.23 │2885    │
├────┼────┼────┼────┼────┼────┤
│88.5.5  │2263    │88.9.12 │5349    │89.1.27 │2474    │
├────┼────┼────┼────┼────┼────┤
│88.5.7  │7366    │88.9.14 │1963    │89.1.29 │5132    │
├────┼────┼────┼────┼────┼────┤
│88.5.10 │5012    │88.9.15 │2044    │89.1.30 │9997    │
├────┼────┼────┼────┼────┼────┤
│88.5.11 │2879    │88.9.16 │7482    │89.2.1  │4767    │
├────┼────┼────┼────┼────┼────┤
│88.5.12 │6202    │88.9.30 │5696    │89.2.3  │2154    │
├────┼────┼────┼────┼────┼────┤
│88.5.16 │8789    │88.10.2 │4369    │        │        │
├────┼────┼────┼────┼────┼────┤
│88.5.18 │5119    │88.10.3 │7087    │        │        │
├────┼────┼────┼────┼────┼────┤
│88.5.21 │4644    │88.10.6 │10076   │        │        │
└────┴────┴────┴────┴────┴────┘
                                                    R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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