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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陳朱貴陳慧珊郭同奇

  • 被告
    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上訴字第141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909、22122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52號、97年度偵字第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應否沒收」欄記載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4年3月間,在嘉義市○○路353號15樓設立緯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緯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更名,(下稱緯宸事業公司),又於95年7月間在臺中市○○路○ 段447號7樓之1,設立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係由95 年6月29日成立,原址設於臺中市○○路337號16樓之2之緯 勝合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更名,下稱全民合會公司),均擔任上開公司之負責人,未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銀行業務,竟基於非法吸金之犯意,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限制,假借招攬民間互助會業務為由,對社會大眾招攬投資,其經營方式為互助會員僅能於每月存入一筆錢,並在將來抽籤抽中後,領回自己存入之款項及加上期間中之利息,其模式已與民間互助會之填寫標單、競標,如果得標,則一次收足其他會員所繳之會款不同(全民互助會會員之得標,不能取得其他會員所繳之會款,僅能取得自己存入之款項加期間利息)。是名為互助會已經喪失互助會最主要之各會員間「互助」、「競標」之功能,顯非民間互助會,而成為「零存整付」之吸收存款業務行為。乙○○為推展上開業務,並製作「全民互助會與民間互助會」不同之比較表文宣,及介紹會員加入可得新臺幣(下同)800元之業績獎 金方式,以此顯不相當之本息,對外向不特定人員變相吸收存款。 二、乙○○假借互助會吸收存款方法為:以每25人為1組,由乙 ○○為會首,2年為1會期,每會1萬元每月服務費200元,每月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者,固定標金(即利息1600元),會員第1月需交13400元(即含8400元之首期活會會款及預收之服務費5000元),會員得標時可領得每期之會款1萬元(如1期1萬元、2期2萬元,餘類推,並無須再繳死會會款),並 可退回未到期之管理費,期滿可得24萬元(扣除自己之1會 )及200元之管理費;另有4人組會員,每人參加6會,一次 繳交會款31萬6000元,而每月由會員輪流得標之方式取得會款;乙○○變相吸收之存款由公司會計收取或直接匯款至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及郵局郵政劃撥 帳號00000000號帳戶。至95年12月止,有陳美玲、c○○○、天○○、辛○○、劉仁華、C○○、陳明來、P○○、李麗紅、戊○○、L○○、申○○、b○○、U○○、張蔡葡萄、子○○、j○○、F○○、吳宜晉、V○○、B○○、酉○○、癸○○、廖誼一、h○○、I○○、張傳鍵、丑○○、許淑滿、q○○、M○○、R○○○、N○○、Z○○、l○○、H○○、m○○、W○○、D○○、壬○○○、g○○、J○○、o○○、i○○○、午○○、黃○○、G○○、宋素美、吳淑貞、王陳絹、趙葉靜妹、辰○○、李孟芬、李麗足、陳璿伊、楊筱薇、T○○、何柱寶、蕭惟心、陳小霞、許育騰、王江惠嬌、李榮杞、陳寶秀、蘇壽妹、孫美香、周麗美、丁○○、謝金寶、林正治、業劉愛珠、鄭智維、張碧桂、李木村、鄭麗如、S○○、劉堯鑫、a○○、戌○○、X○○、黃鈺惠、寅○○、陳建峰、O○○、r○○○、己○○、n○○、e○○○、戴淑慎、宇○○、黃水雲、宙○○○、k○○、巳○○、韋黃美娥、f○○、d○○等多人加入為會員,計已吸收存款5585萬324元。乙○○ 又基於重利之犯意,趁會員未得標又亟需用錢急迫時,每借6會為例每會1萬元實拿僅8000元(預扣利息及服務費2000元),即借款4萬8000 元次月起每月還1萬元,至第6月需還6 萬元,以此折算年息高達116分之高利。 三、解緯銓(另犯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第214條之偽 造文書等罪嫌,業經檢察官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基於同上違反銀行法、偽造文書之犯意,並與亦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s○○、林茗豪、盧漢陽、邱驛勝(以上4人業經檢察官向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及偽造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由s○○、林茗豪、盧漢陽、邱驛勝分別擔任緯宸事業公司、全民合會公司之副董事長、總經理、執行長、副總經理,自94年3月15日起,在上開公司及臺南市○○ ○路○段395號9樓之10全民合會公司之臺南分會(於95年5月 間成立)、高雄市三民區○○○路147號9樓2全民合會公司 之高雄分會(於95年5、6月間成立)等地,對外以緯宸事業機構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下稱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名義,假借招攬民間互助會業務為由,為求迅速吸收資金,以類似老鼠會之方式,在該聯誼會設立業務員-儲備主任-副理-經理等不同層級,除給予每介紹參加1會互助會之800元至1200元不等之獎金外,又發放新業績獎金(又細分為個人業績獎金、個人績效獎金、組織領導獎金、同階獎金等),以及續繳獎金、增員獎金、出勤津貼等獎勵,而對韋經貞、林萬裕、張發平、黃禎鏹、K○○、李春中、郭美麗、巳○○、張正毅、林香雪、閵麗明、羅榮輝、辛丁讚、鄭清森、黃禎鏹、馬莊秀菊、沈駿逸、邱金蓮、馮瀚軒、彭淑援、李秀鵝、徐幼達、何桂花等400餘位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虛 以約定「每會1萬元,會員(含會首解緯銓)25人,95年6月30日以前標金固定1800元,95年6月30日以後標金固定1600 元,會員每月收取200元管理會,起會當天每位會員收取8400元(95年6月30日以前收8200元)會款,並預收5000元管理會,採死會及活會分開制,會員標到會款後就脫離該合會,例如某甲在第11會標到會款,甲可獲得前10個月之會款10萬元,扣除10個月管理費2000元後,甲可領得10萬3000元」之方式,給付參加「互助會」之人年利率16%(95年6月30日以前)或14%之利息(95年6月30日以後),實則解緯銓、s○○、林茗豪、盧漢陽、邱驛勝等5人為防止參加「互助會」 之人標得會款,影響吸金效果,指示不知情之上開公司員工黃瑞霞,在「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張建全、鄧勝豐、陳熹貞、楊泰源、陳明承、鄭惠君、沈彤、邱鴻海、許春榮、周麗椒、曾惠卿、劉堯鑫、陳肇義、丁歆璇、郭全盈、童建輝、陳俊成、羅淑芬、張志豪、何宜芳、蔡淑英、王美圓、楊培華、許勝泰、林建億、林佩瑩、蕭博文、江旺城、柳映雪、葉月英、黃麗錦、陳資伶、廖秀鳳、曹義文、劉淑滿、田美雲、賴金珠、郭玉萍、蕭芳枚、李嗅琴、陳香蓮、吳芬芳、傅宗樟、林弘益、江清樺、官家洋、蔡振雄、楊美華、陳崇源、汪美燕、周國發、謝秀珍、陳文慧、陳志祥、鄧麗華、黃美蓉、麥桂鳳、謝碧珠、楊文龍、張雪萍、吳聖雄、王宗毅、劉碧蓮、黃麗芳、盧秀綿、江建玲、高政樟、郭美娟、鄧欽中、王禎棟、劉淑貞、楊慧玲、辛○○、張美琪、孫月枚、羅澤龍、張信成、蕭清諒、Y○○等眾多虛假會員,並於標會時,以虛假之會員名義得標,而行使之,使有參加「合會」之韋經貞等人,誤以為未參加合會之張建全等人也有參加「合會」及得標,足以生損害於被冒用名義人及上開張建全等人。嗣上開虛假人頭會員每每得標,真正有參加之人久未得標欲退會時,解緯銓等5人再以「違 約」為由,除沒收預繳之5000元管理費外,只退回一半已繳納之會款,以此方式限制已參加「合會」之人取回資金。迄95年12月間止,累計吸金1億936萬5200元,解緯銓等5人除 將所吸收之資金轉投資購買土地、興建靈骨塔外,並對K○○、林萬裕、辛丁贊、黃慧玲等約270名不特定多數人放貸 ,而收取年利率20%或18%之高額利息,且謝緯銓等5人嗣再 成立五福帝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福帝寶公司,址設嘉義市○○路353號15樓1),自95年7月間起,銷售前述靈骨塔 位。解緯銓、s○○、邱驛勝、林茗豪及盧漢陽等5人利用 吸收社會大眾鉅額資金之方式,分文未出,而可對外放貸收取高額利息,並轉投資不動產以獲取暴利。經調查員於96年2月8日搜索上開公司及辦公室,扣得合會理財型錄1份、五 福帝寶公司帳號1紙、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8張、員工基本資料2張及名冊1本、94年度獎金明細表1本、95年 度收入日報表1本、94及95年度總分類帳各1本、分錄簿9本 、95年度業績獎金結算表12本、上述公司存摺16本、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3本、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宣傳資料22 張、緯宸事業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4張 、臺中帝寶安樂園骨灰位預購單1張、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 會款代收明細單17張、五福帝寶資料3張、會員續繳會費之 業務獎金1本、會員名冊1本、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37張、全民合會公司簡介及宣傳資料25張、合會簿影本22頁、合約書影本5頁、全民合會公司章程2張、會員存款憑條1本、入會 申請書2本、會員會款代收明細單1本等物,始悉上情。 四、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下稱台中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下稱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及辯護人等對於該等證人之證據能力,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依上開規定,本件證人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言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乙○○經傳未於本院審理中到庭,據其以前之陳述,供承有於上開時地,以全民合會等公司之名義經營互助會收取服務費等情,惟矢口否認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偽造文書、重利等犯行,辯稱:伊公司經營模式係屬合法,此方式改良民間合會若死會不繳錢,造成會首負擔,容易倒會之風險,而由管理公司來管理合會,並收取服務費,此方式只有標到會的人才能將會錢加上標金領回,且當會員急需用錢時,可以借會,承接他人之合會,取得會款,但由承接者繼續繳納會款及標息,上開款項並非繳納予被告,而係繳納予互助會,非屬重利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警訊時供稱:於94年5月間,成立「緯宸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里○○路353號15樓,原 名為「緯宸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3月20日 ,成立「全民合會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中市○○區○○路3段447號7樓之1。全民合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s○○、邱有鵬(後改名邱驛勝)、盧漢陽、周盈柔及乙○○。從業人員有:汪秀玲(行政助理)、洪瑞霞(行政助理)、陳淑先(行政助理)、f○○(行政助理)及張麗蓉(行政助理)。F○○、丁○○、B○○、L○○、P○○、己○○、劉愛珠、A○○、黃水雲及王宜芝等人是全民互助聯誼會會員,不是公司成員,他們僅幫忙介紹互助會會員加入,賺取會員的介紹費。會員介紹費:每介紹乙名加入互助會會員,介紹費為新台幣800至2000元。入會情形:95年7月1日 以後:入會每月繳8400元,繳到得標(標金固定1600元)為止,若未得標一直繳同額每月8400元直至滿期25個月,領回250,000元入會之初預繳服務費5000元(每月新台幣200元,滿期5000元)。95年7月1日以前:入會每月繳8200元,繳到得標(標金固定1800元)為止,若未得標一直繳同額每月8200元直至滿期25個月,領回250,000元入會之初預繳服務費 5000元(每月新台幣200元,滿期5000元)。借貸情形:95 年7月1日以後:以借6會為例,每會8400扣除服務費200元,剩8200元,乘以6得到49200元,次月起每月還10000元,償 還6個月共還60000元95年7月1日以前:以借6會為例,每會 8200扣除服務費200元,剩8000元,乘以6得到48000元,次 月起每月還10000元,償還6個月共還60000元會員繳交互助 會款方式:繳現金或匯款之公司指定帳戶。會員繳納之互助會款由我本人收持運用。我沒有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即銀行)執照,只有向台中市政府申請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被授權營業之項目為「投資顧問業及管理顧問業」。互助會員匯款帳戶為: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緯宸資產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郵局郵政劃撥帳號00000000號,戶名:緯宸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語(見41511號警卷第1至5頁) 。 ㈡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會員如果跟會的話,如果中間臨時需要用錢,可以向我們借他自己的會,他加入幾個會就可以借幾個會的錢,如果借的款項超過,那會員就必須找保證人來借。95年7月份以前標金是1800元,7月份以後改成1600元等語(20909號偵卷第7至8頁)。 ㈢被告於台中市調查站供稱:於94年3月間,成立「緯宸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里○○路353號15 樓。95年7月間,成立「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址設 :台中市○○區○○路3段447號7樓之1)。二家公司均係由我、s○○、邱有鵬(後改名邱驛勝)、盧漢陽、周盈柔等5人合資。「緯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於94年3月間申請設立,同年3月底開始營業,登記營業項目為資產管理顧問、 不動產買賣等,實際營業項目設立之初為資產管理顧問(即為經營招攬互助會業務),95年7月以後則以不動產買賣為 主,相關互助會業務則轉由「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7月間成立並 開始營業,登記營業項目為資產管理顧問等,實際營業項目則為經營招攬互助會業務。「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緯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相同,董事長都是我乙○○,副董事長s○○,總經理林茗豪,副總經理邱有鵬(即邱驛勝),執行長盧漢陽,會計汪秀玲,另聘有業務經理、副理、業務員等大多由會員擔任或由會員介紹擔任。「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緯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係透過我等5名股東邀請親友加入(互助會),之後再 由親友向外招攬,都是由會員之間相互介紹加入的。互助會每會1萬元,每月開標1次,以25會為1組,並由我擔任會首 ,服務費每月200元,每月以抽籤方式得標,固定標金1,600元,會員入會時繳交13,400元,包括8,400元之首期活會會 款及預收服務費5,000元,會員繳到得標為止,若得標則領 回每期1萬元之標金外,另外領取未足月份所退回之管理費 ,未得標則一直繳同額每月8400直到滿期25會,領回24萬標金及退回200元服務費。「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 「緯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互助會制度有提供會員一次繳清的方式,不過是要由4個會員一起加入,亦即每個會員參 加6會,加入時每人的會費不一,皆約為30萬元左右,之後 輪流得標。會員介紹會員入會者,公司給付推薦獎金,每推薦參加1會即可獲得800元推薦獎金。會員參加本公司之互助會需先填寫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繳交第1期8400元之首 期活會會款及預收服務費5000元(每月新台幣200元,共25 期5000元)後,公司會開立收據給會員收執。所吸收會款的用途包括支付會款、投資不動產及會員承接其他會員的死會時之款項。會員可以參加活會期數的8成承接其他會員的死 會,例如會員已繳10期的活會,則可以承接8會的死會,亦 即可先向公司支領6萬7200元(8400元*8會),之後除每月 繼續繳交活會的8400元以外,每月再繳交1萬元死會的會款 ,直到得標為止。我們會把會員尚欠的死會款項扣除後,將該會員可得之款項支付給他。緯宸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 明細表、郵局郵政劃撥(帳號00000000號)對帳單內之存入款項來源均為互助會會員之所繳交之款項,並無其他來源。經公司會計汪秀玲統計,緯宸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及郵局郵政劃撥之帳戶內共計有5585萬324元之款項匯入,該5585萬324元之款項均係會員匯入緯宸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會款等語(見台中市調查站調查卷第1至7頁)。 ㈣被告於嘉義市調查站供稱:緯宸公司之員工有副董事長s○○、總經理林茗豪、副總經理邱有鵬、執行長盧漢陽、會計汪秀玲、助理洪瑞霞、陳宥先等人。全民合會公司有副董事長s○○、總經理林茗豪(實際負責台南分會)、副總經理邱有鵬(實際負責高雄分會)、執行長盧漢陽、會計汪秀玲、我女兒f○○等人。緯宸公司自94年5月成立迄95年6月底,確實有從事以互助會方式招攬會員入會,並從事收受會款業務。全民合會公司自於95年6月29日成立後,確實有以互 助會方式招攬會員入會並從事收受會款業務,並承接緯宸公司成立迄95 年6月底的互助會業務,及台南分會(95年5月 間成立)、高雄分會(95年5、6月間成立)的互助會業務。(會款)由互助會員匯入緯宸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緯宸公司郵局郵政劃撥儲金帳戶00000000 全民合會公司郵政劃撥帳戶00000000或全民合會公司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帳戶00000000000等帳戶內。公司採死會與活會 分開制,沒有標到會款之會員如果急需用錢,可以本身所繳活會的八成,向公司承接死會會款,例如某甲已繳交10次活會會款,即隨時可向公司承接8個死會的會款,並於6個月內還清死會會款8萬元。公司利潤主要是來自向會員收取的管 理費等語(見嘉義市調查站調查卷第6至13頁)。 ㈤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公司的業務為招攬合會,會員所交的會款是匯入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及 郵局郵政劃撥帳號00000000號。至95年12月止,共查獲之款項為5585萬354元等語(20909號偵卷第55至57頁)。 ㈥而被告與s○○、林茗豪、盧漢陽、邱驛勝共同利用緯宸事業公司、全民合會公司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互助會,互助會每會1萬元,每月開標1次,以25會為1組(會首均為乙○ ○,並加入各組1會),2年結會。服務費每月200元,每月 以抽籤方式得標,固定標金1,600元(原為1800元,於95年7月改為1600元),會員入會時繳交13,400元,包括8,400元 之首期活會會款及預收服務費5,000元,會員繳到得標為止 ,若得標則領回每期1萬元之標金外,另外領取未足月份所 退回之管理費,未得標則一直繳同額每月8400直到滿期25會,領回24萬200元。加入會員,每招攬1名會員加入並繳交第1次會款13400元,公司即支付獎金800元。公司不定期舉辦 說明會,向有意入會者簡介說明入會方式、繳款辦法、及活會與死會之資金管理辦法,並向互助會員表示這是根據民法第709條合會管理辦法實施。公司採死會與活會分開制,沒 有標到會款之會員如果急需用錢,可以本身所繳活會的八成,向公司承接死會會款,例如某甲已繳交20次活會會款,即隨時可向公司承接16個死會的會款,並於6個月內還清死會 會款16萬元。公司的利潤主要來自向會員收取死會及活會的管理費,因為會員有預繳會款及管理費存入公司帳戶內,且活會者可向公司申請承接得標者預在本公司之會款,活會者標金收入係由承接者支付,公司不但無需支付標金,而且可以增加管理費收入,承接案件愈多,管理費收入愈多,所以足以支付公司各項成本開銷。並有虛列會員之情形。緯宸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嘉義、台南、高雄部分)自94年3月至 12月收受之互助會款,包括「會款收入」及「躉繳會款」(即一人同時參加多個互助會所繳交之款項)共計1億936萬5200元。合會是由乙○○擔任會首,乙○○有授權將會款交給5位股東所管理之緯宸及全民合會公司來投資,並且是由緯 宸及全民合會來管理合會相關事宜。於95年12月19日及6日 分別投資300萬元、172萬元、1千萬元及400萬元,共計1882萬元於五福帝寶公司,由董事長乙○○提議後,股東開會同意決定投資等情,並據證人即共犯s○○、林茗豪、盧漢陽、邱驛勝;證人即f○○(被告乙○○之女)、李延發(緯宸公司台南服務處經理)、汪秀玲(緯宸及全民合會公司會計)、王宜芝(全民合會公司經理)、洪瑞霞(緯宸及全民合會公司行政人員),證人即被害人E○○、亥○○、丙○○、庚○○、卯○○、地○○、p○○、Q○○○、賴淑娟、玄○○、A○○、李美樺(後改名為李宜蓁)、吳繡津、史劉秀琴、韋經貞、張發平、黃禎鏗、K○○、林萬裕、莊蕧羽、P○○分別證述在卷。 ㈦被告虛列會員之情形如下: ①組別A03B001(韋經貞):1.張建全(6會)2.鄧勝豐(1 會)。②組別A03B002(韋經貞):3.陳熹貞(5會)4.楊泰源(10會)③組別A03B003(韋經貞):5.陳明承(1會)6.鄭蕙君(1會)7.沈彤(1會)8.邱鴻海(3會)9.許春榮(3會)10.周麗椒(3會)11.曾惠卿(2會)12.劉堯鑫(2會)④組別C08B197(林萬裕):13.陳肇義(6會)14.丁歆璇(6會)⑤組別B02B027(林萬裕):15.郭全盈(6會)16.童 建輝(6會)⑥組別A09B088(張發平):17.陳俊成(1會)18.羅淑芬(2會)19.張志豪(1會)20.何宜芳(1會)21. 蔡淑英(1會)22.王美圓(1 會)23.楊培華(2會)24.許 勝泰(1會)25.林建億(1會)⑦組別A08B055(K○○)26.林佩瑩(2會)27.蕭博文(2會)28.江旺城(2會)29.柳 映雪(3會)30.葉月英(1會)31.黃麗錦(2會)32.陳姿伶(2會)⑧組別A11B175:33.廖秀鳳(6會)34.曹義文(6會)⑨組別A12B196:35.劉淑滿(1會)36.田美雲(1會)37.賴金珠(1會)38.郭玉萍(2會)39.蕭芳梅(1會)40.李秀琴(1會)41.陳香蓮(1會)42.吳芬芳(1會)43.傅宗樟(2會)44.林弘益(1會)45.江青樺(1會)46.官家洋(1會 )47.蔡振雄(1會)48.楊美華(2會)49.陳崇源(1會)50. 江美燕(1會)51.周國發(1會)⑩組別A10B136:52.葉 秀珍(2會)53.陳文慧(1會)54.陳志祥(1會)55.鄧麗華(2會)56.黃美蓉(1會)57.麥桂鳳(3會)58.謝碧珠(1 會)59.楊文龍(1會)60.張雪萍(1會)61.吳聖雄(1會)62.王宗毅(2會)63.劉碧蓮(1會)⑪組別A11B176:64.黃麗芳(2會)65.盧秀綿(1會)66.江健玲(2會)67.高政樟(1會)68.鄧欽中(1會)69.王禎棟(2會)70.蘇淑貞(1 會)71.楊慧玲(1會)72.張美琪(1會)73.羅澤龍(1會)74.張信成(1會)75.蕭清諒(1會)76.楊文龍(2會)(見嘉義地檢3152號偵查卷第6、7、11、1216、23、69、70頁)。 ㈧此外,復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職員名冊、教戰手冊、合會專案簡介、互助會契約、入會申請書、合會承接申請暨約定書、會員名冊、繳納會款收據、合作金庫銀行開戶及交易明細表、郵政劃撥儲金帳戶對帳單、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冊、緯宸資產管理公司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號帳戶對帳單影本1冊、全民合會公司之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明細分類帳影本1冊、全民合會公司之臺灣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號帳戶對帳單影本1冊、五 福帝寶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與交易傳票1冊、五福帝寶公司之第一 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與交易傳票1冊、五福帝寶公司之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與交易傳票1冊等附卷可稽,以及合會理財型錄1份、五福帝寶公司帳號1紙、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8張、員工基本資料2張及名冊1本、94年度獎金明細表1本、95年度收入 日報表1本、94及95年度總分類帳各1本、分錄簿9本、95年 度業績獎金結算表12本、上述公司存摺16本、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3本、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宣傳資料22張、緯 宸事業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4張、臺中 帝寶安樂園骨灰位預購單1張、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會款代 收明細單17張、五福帝寶資料3張、會員續繳會費之業務獎 金1本、會員名冊1本、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37張、全民合會公司簡介及宣傳資料25張、合會簿影本22頁、合約書影本5 頁、全民合會公司章程2張、會員存款憑條1本、入會申請書2本、會員會款代收明細單1本等物扣案,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京城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台灣銀行嘉南分行等客戶交易往來明細表、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磁片一張等,附卷可資佐證。 ㈨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且被告吸金已達1億 元以上。 三、按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一罪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辦理」,本質 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被告之犯行,跨越刑法修正前後,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處斷,並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先敘明。次按銀行法所稱收受存款,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金額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78年7月17日增訂之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所明定。考其立法旨趣,以當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予以明確規範,用杜爭議。是78年7月17日增訂之銀行法 第29條之1,窺其性質,應屬立法上之補充解釋,且新、舊 銀行法,皆於第29條第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苟以收受投資資金名義,而實際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即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處罰,非謂吸收資金行為,得以排除舊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著有85 年度台上字第2558號判決,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上開吸金超過1億元之行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論處。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偽造不實會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被告藉會員借款,而取得顯不相當之利息,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公司 員工,從事犯罪之行為,應屬間接正犯。被告與s○○、林茗豪、盧漢陽、邱驛勝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在嘉義、台南、高雄地區犯罪部分,惟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集合犯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原審未予詳查,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吸取鉅額款項、受害人數眾多、所造成之損害非輕,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應否沒收」欄記載應沒收之物,係被告或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法沒收。另被告等違法吸金所收取會員之款項,無論扣案已否,本院認非屬被告等所有之物,爰不宣告沒收,應俟本案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後 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44條、第55 條、第42條第5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郭 同 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 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起訴部分 ┌──┬─────────┬──┬───┬──────────┬────┐ │編號│品名 │數量│持有人│內容/用途 │應否沒收│ ├──┼─────────┼──┼───┼──────────┼────┤ │1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2張 │乙○○│ │應沒收 │ ├──┼─────────┼──┼───┼──────────┼────┤ │2 │公司成員名冊 │1宗 │乙○○│ │應沒收 │ ├──┼─────────┼──┼───┼──────────┼────┤ │3 │開門話術(業務推展│1宗 │乙○○│經營互助會所製作、使│應沒收 │ │ │教戰手冊‥‥電話對│ │ │用之資料 │ │ │ │談) │ │ │ │ │ ├──┼─────────┼──┼───┼──────────┼────┤ │4 │會員專案簡介 │1宗 │乙○○│同上 │應沒收 │ ├──┼─────────┼──┼───┼──────────┼────┤ │5 │互助會契約樣本 │1宗 │乙○○│同上 │應沒收 │ ├──┼─────────┼──┼───┼──────────┼────┤ │6 │互助會認股空白契約│1宗 │乙○○│同上 │應沒收 │ │ │書 │ │ │ │ │ ├──┼─────────┼──┼───┼──────────┼────┤ │7 │互助會會員入會申請│1宗 │乙○○│會員申請入會時所填載│應沒收 │ │ │書 │ │ │之資料 │ │ ├──┼─────────┼──┼───┼──────────┼────┤ │8 │會員名冊 │1宗 │乙○○│ │應沒收 │ ├──┼─────────┼──┼───┼──────────┼────┤ │9 │繳款(互助會費)收│1宗 │乙○○│會員繳交會款之收據 │應沒收 │ │ │據 │ │ │ │ │ ├──┼─────────┼──┼───┼──────────┼────┤ │10 │旅遊名冊 │1宗 │乙○○│ │應沒收 │ ├──┼─────────┼──┼───┼──────────┼────┤ │11 │電腦硬碟電磁記錄 │1宗 │乙○○│經營互助會所製作、使│應沒收 │ │ │ │ │ │用之資料 │ │ └──┴─────────┴──┴───┴──────────┴────┘ 附表二、併案部分 ㈠扣押地點:嘉義市○○路353號15樓之1(緯宸事業公司)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持有人│內容/用途 │應否沒收│ ├──┼─────────┼──┼───┼──────────┼────┤ │1-1 │合會理財型錄 │1份 │s○○│合會理財講解幫助推廣│應沒收 │ │ │ │ │ │人員做合會推廣說明 │ │ ├──┼─────────┼──┼───┼──────────┼────┤ │1-2 │五福帝寶股份有限公│1張 │s○○│公司開發墓園資金進出│應沒收 │ │ │司帳號 │ │ │之用 │ │ ├──┼─────────┼──┼───┼──────────┼────┤ │1-3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8張 │s○○│會員入會紀錄證明 │應沒收 │ │ │入會申請書 │ │ │ │ │ ├──┼─────────┼──┼───┼──────────┼────┤ │1-4 │員工資本資料 │2張 │s○○│ │應沒收 │ ├──┼─────────┼──┼───┼──────────┼────┤ │1-5 │94年度獎金明細表 │1本 │s○○│94年度獎金發放明細,│應沒收 │ │ │ │ │ │作為發放績效獎金之依│ │ │ │ │ │ │據 │ │ ├──┼─────────┼──┼───┼──────────┼────┤ │1-6 │95年度收入日報表 │1本 │s○○│登載95年公司會員繳交│應沒收 │ │ │ │ │ │會款之日報表,記錄會│ │ │ │ │ │ │員繳交會款情形 │ │ ├──┼─────────┼──┼───┼──────────┼────┤ │1-7 │95年度總分類帳 │1本 │s○○│記載公司95年度營業收│應沒收 │ │ │ │ │ │支及其他管銷費用,為│ │ │ │ │ │ │公司之內帳 │ │ ├──┼─────────┼──┼───┼──────────┼────┤ │1-8 │94年度總分類帳 │1本 │s○○│記載公司94年度營業收│應沒收 │ │ │ │ │ │支及其他管銷費用,為│ │ │ │ │ │ │公司之內帳 │ │ ├──┼─────────┼──┼───┼──────────┼────┤ │1-9 │分錄簿 │9本 │s○○│記載公司94、95年間所│應沒收 │ │ │ │ │ │有收支情形 │ │ ├──┼─────────┼──┼───┼──────────┼────┤ │1-10│95年度業績獎金結算│12本│s○○│同1-5 │應沒收 │ │ │表 │ │ │ │ │ ├──┼─────────┼──┼───┼──────────┼────┤ │1-11│緯宸事業公司存摺 │10本│s○○│含:合作金庫北嘉義分│應沒收 │ │ │ │ │ │行活期存款2本,中央 │ │ │ │ │ │ │信託局嘉義分局活期存│ │ │ │ │ │ │款6本,第一銀行興嘉 │ │ │ │ │ │ │分行活期存款1本,供 │ │ │ │ │ │ │互助會會款進出之用 │ │ ├──┼─────────┼──┼───┼──────────┼────┤ │1-12│緯宸事業公司匯款帳│2張 │s○○│含:合作金庫北嘉義分│應沒收 │ │ │號 │ │ │行帳號及郵局郵政劃撥│ │ │ │ │ │ │帳號資料,供互助會會│ │ │ │ │ │ │款進出之用 │ │ ├──┼─────────┼──┼───┼──────────┼────┤ │1-13│全民合會公司存摺正│4份 │s○○│含:全民合會公司第一│應沒收 │ │ │本及影本 │ │ │銀行、彰化銀行水湳分│ │ │ │ │ │ │行、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 │ │ │ │ │存摺各1本,供互助會 │ │ │ │ │ │ │會款進出之用 │ │ ├──┼─────────┼──┼───┼──────────┼────┤ │1-14│互助聯誼會會款收 │3本 │s○○│94年11月1日起至96年2│應沒收 │ │ │入明細表 │ │ │月起會之會款收入明細│ │ │ │ │ │ │,為管理互助會之依據│ │ ├──┼─────────┼──┼───┼──────────┼────┤ │1-15│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2張 │s○○│含:全民合會公司第一│應沒收 │ │ │限公司匯款帳戶 │ │ │銀行興嘉分行帳號及郵│ │ │ │ │ │ │局郵政劃撥帳號資料,│ │ │ │ │ │ │供會款繳款之用 │ │ ├──┼─────────┼──┼───┼──────────┼────┤ │1-16│緯宸事業公司存摺影│2份 │s○○│含:緯宸事業公司合作│應沒收 │ │ │本 │ │ │金庫北嘉義分行活期存│ │ │ │ │ │ │款及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 │ │ │ │ │活期存款存摺,供會員│ │ │ │ │ │ │繳交會款之用 │ │ ├──┼─────────┼──┼───┼──────────┼────┤ │1-17│94年度收入日報表 │1本 │s○○│同1-6 │應沒收 │ ├──┼─────────┼──┼───┼──────────┼────┤ │1-18│緯宸公司宣傳資料 │32張│s○○│含:合會推廣業務說明│應沒收 │ │ │ │ │ │、業績獎金制度表、推│ │ │ │ │ │ │薦人數獲利比較表、業│ │ │ │ │ │ │務制度資料、為公司推│ │ │ │ │ │ │廣業務之用 │ │ ├──┼─────────┼──┼───┼──────────┼────┤ │1-19│緯勝合會公司存摺 │1本 │s○○│「緯勝」後改名「全民│應沒收 │ │ │ │ │ │」,故該本存摺並未使│ │ │ │ │ │ │用 │ │ ├──┼─────────┼──┼───┼──────────┼────┤ │1-20│s○○、周盈柔存摺│1份 │s○○│供緯宸公司臨時資金周│應沒收 │ │ │影本 │ │ │轉之用 │ │ ├──┼─────────┼──┼───┼──────────┼────┤ │1-21│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22張│s○○│含:合會說明、代扣款│應沒收 │ │ │宣傳資料 │ │ │委託書、轉帳代繳契約│ │ │ │ │ │ │書、全民理財說明課程│ │ │ │ │ │ │,為業務推廣用 │ │ ├──┼─────────┼──┼───┼──────────┼────┤ │1-22│緯宸公司及全民合會│4張 │s○○│ │應沒收 │ │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 │影本 │ │ │ │ │ ├──┼─────────┼──┼───┼──────────┼────┤ │1-23│緯宸公司全民合會公│10張│s○○│ │應沒收 │ │ │司員工名片 │ │ │ │ │ ├──┼─────────┼──┼───┼──────────┼────┤ │1-24│台中帝寶安樂園骨灰│1張 │s○○│為新成立之五福帝寶公│應沒收 │ │ │位預購單 │ │ │司銷售骨灰位之用 │ │ ├──┼─────────┼──┼───┼──────────┼────┤ │1-25│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17張│s○○│為代收會款收據,會員│應沒收 │ │ │會款代收明細單 │ │ │繳交會款憑證 │ │ ├──┼─────────┼──┼───┼──────────┼────┤ │1-26│緯宸事業結構圖 │1張 │s○○│緯宸事業機構之介紹,│應沒收 │ │ │ │ │ │為推廣業務之用 │ │ ├──┼─────────┼──┼───┼──────────┼────┤ │1-27│五福帝寶資料 │3張 │s○○│ │應沒收 │ ├──┼─────────┼──┼───┼──────────┼────┤ │1-28│會員續繳會費業務獎│1本 │s○○│95年3、9、10、11、12│應沒收 │ │ │金 │ │ │月份會員推廣獎金統計│ │ │ │ │ │ │,為發放獎金之依據 │ │ ├──┼─────────┼──┼───┼──────────┼────┤ │1-29│會員名冊 │1本 │s○○│ │應沒收 │ └──┴─────────┴──┴───┴──────────┴────┘ ㈡扣押地點:台中市○○路○段447號7樓之1(全民合會公司)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持有人│內容/用途 │應否沒收│ ├──┼─────────┼──┼───┼──────────┼────┤ │2-1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37頁│王宜芝│會員首次繳款收據 │應沒收 │ │ │ │ │ │ │ │ ├──┼─────────┼──┼───┼──────────┼────┤ │2-2 │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6頁 │王宜芝│告知會員互助會規 │應沒收 │ │ │限公司簡介資料影本│ │ │則 │ │ ├──┼─────────┼──┼───┼──────────┼────┤ │2-3 │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2頁 │王宜芝│ │應沒收 │ │ │限公司台中市政府、│ │ │ │ │ │ │嘉義市政府營利事業│ │ │ │ │ │ │登記簿影本 │ │ │ │ │ ├──┼─────────┼──┼───┼──────────┼────┤ │2-4 │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19頁│王宜芝│營業員教育訓練之 │應沒收 │ │ │限公司宣導資料Q& │ │ │用 │ │ │ │A影本 │ │ │ │ │ │ │ │ │ │ │ │ ├──┼─────────┼──┼───┼──────────┼────┤ │2-5 │緯宸資產管理顧問股│22頁│王宜芝│發給會員,規範合會會│應沒收 │ │ │份有限公司合會簿影│ │ │員之權利義務 │ │ │ │本 │ │ │ │ │ ├──┼─────────┼──┼───┼──────────┼────┤ │2-6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5頁 │王宜芝│ │應沒收 │ │ │分會合約書影本 │ │ │ │ │ ├──┼─────────┼──┼───┼──────────┼────┤ │2-7 │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1張 │王宜芝│提供會員參考 │應沒收 │ │ │限公司彩色簡介 │ │ │ │ │ ├──┼─────────┼──┼───┼──────────┼────┤ │2-8 │緯宸資產管理顧問股│2張 │王宜芝│同2-5 │應沒收 │ │ │份有限公司合會簿及│ │ │ │ │ │ │信封樣本 │ │ │ │ │ ├──┼─────────┼──┼───┼──────────┼────┤ │2-9 │緯宸內部講師培訓課│22頁│王宜芝│訓練講師資料 │應沒收 │ │ │程影本 │ │ │ │ │ ├──┼─────────┼──┼───┼──────────┼────┤ │2-10│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2頁 │王宜芝│ │應沒收 │ │ │限公司章程 │ │ │ │ │ ├──┼─────────┼──┼───┼──────────┼────┤ │2-11│會員名單 │19頁│王宜芝│台中營業員所招募並加│應沒收 │ │ │ │ │ │入會員之名單 │ │ ├──┼─────────┼──┼───┼──────────┼────┤ │2-12│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2頁 │王宜芝│提供給會員之繳款明細│應沒收 │ │ │會款代收明細單 │ │ │收據 │ │ ├──┼─────────┼──┼───┼──────────┼────┤ │2-13│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21頁│王宜芝│同2-2 │應沒收 │ │ │限公司95年6月30日 │ │ │ │ │ │ │以前簡介影本 │ │ │ │ │ ├──┼─────────┼──┼───┼──────────┼────┤ │2-14│通訊錄 │1本 │王宜芝│乙○○個人親友之電話│ │ │ │ │ │ │本 │ │ └──┴─────────┴──┴───┴──────────┴────┘ ㈢扣押地點:台南市○○路○段395號9樓之10(全民合會公司公司台南服務處)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持有人│內容/用途 │應否沒收│ ├──┼─────────┼──┼───┼──────────┼────┤ │3-1 │營利事業登記證 │1張 │李延發│ │應沒收 │ ├──┼─────────┼──┼───┼──────────┼────┤ │3-2 │員工名冊等資料 │1本 │李延發│ │應沒收 │ ├──┼─────────┼──┼───┼──────────┼────┤ │3-3 │李惠慈等6人員工出 │6張 │李延發│ │應沒收 │ │ │勤表 │ │ │ │ │ ├──┼─────────┼──┼───┼──────────┼────┤ │3-4 │全民合會匯款帳號 │2張 │李延發│供會員辦理匯款用 │應沒收 │ ├──┼─────────┼──┼───┼──────────┼────┤ │3-5 │會員存款憑條 │1本 │李延發│會員委託會計匯款至總│應沒收 │ │ │ │ │ │公司之憑證 │ │ ├──┼─────────┼──┼───┼──────────┼────┤ │3-6 │林妤玲等會員入會申│1本 │李延發│會員申請入會時填寫之│應沒收 │ │ │請書之一 │ │ │資料 │ │ ├──┼─────────┼──┼───┼──────────┼────┤ │3-7 │陳金花等會員入會申│1本 │李延發│會員申請入會時填寫之│應沒收 │ │ │請書之二 │ │ │資料 │ │ ├──┼─────────┼──┼───┼──────────┼────┤ │3-8 │會員會款代收明細單│1本 │李延發│會員繳交會費之收據 │應沒收 │ │ │ │ │ │ │ │ ├──┼─────────┼──┼───┼──────────┼────┤ │3-9 │員工訓練資料之一 │1本 │李延發│總公司提供,為公司業│應沒收 │ │ │ │ │ │務簡介,作為業務人員│ │ │ │ │ │ │招攬會員時使用 │ │ │ │ │ │ │ │ │ ├──┼─────────┼──┼───┼──────────┼────┤ │3-10│員工訓練資料之二 │1本 │李延發│同3-9 │應沒收 │ │ │ │ │ │ │ │ ├──┼─────────┼──┼───┼──────────┼────┤ │3-11│入會申請書、展業申│1本 │李延發│ │應沒收 │ │ │請書、廣告單等空白│ │ │ │ │ │ │資料 │ │ │ │ │ ├──┼─────────┼──┼───┼──────────┼────┤ │3-12│王世欽等台南地區會│6張 │李延發│ │應沒收 │ │ │員名冊 │ │ │ │ │ ├──┼─────────┼──┼───┼──────────┼────┤ │3-13│合會會員標序籤球 │1袋 │李延發│ │應沒收 │ └──┴─────────┴──┴───┴──────────┴────┘ ㈣扣押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路147號9樓之2(全民合會公 司高雄服務處)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持有人│內容/用途 │應否沒收│ ├──┼─────────┼──┼───┼──────────┼────┤ │4-1 │營利事業登記證暨組│3頁 │張麗容│ │應沒收 │ │ │織圖表 │ │ │ │ │ ├──┼─────────┼──┼───┼──────────┼────┤ │4-2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8頁 │張麗容│主要記載展業人員薪獎│應沒收 │ │ │內部辦法 │ │ │辦法及全職菁英出勤辦│ │ │ │ │ │ │法等規定 │ │ ├──┼─────────┼──┼───┼──────────┼────┤ │4-3 │緯宸機構關係企業內│13頁│張麗容│含:員工申請展業、客│應沒收 │ │ │部空白表格 │ │ │戶申請入會會認購塔位│ │ │ │ │ │ │相關空白表格 │ │ ├──┼─────────┼──┼───┼──────────┼────┤ │4-4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17頁│張麗容│對合會進行產品說明 │應沒收 │ │ │宣傳資料 │ │ │ │ │ ├──┼─────────┼──┼───┼──────────┼────┤ │4-5 │展業人員上班業績表│14頁│張麗容│ │應沒收 │ │ │ │ │ │ │ │ ├──┼─────────┼──┼───┼──────────┼────┤ │4-6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23頁│張麗容│公司展業人員應徵時填│應沒收 │ │ │展業申請書 │ │ │寫之申請書 │ │ ├──┼─────────┼──┼───┼──────────┼────┤ │4-7 │合會簿樣本 │6頁 │張麗容│ │應沒收 │ ├──┼─────────┼──┼───┼──────────┼────┤ │4-8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34頁│張麗容│會員加入合會時填寫之│應沒收 │ │ │入會申請書 │ │ │申請書 │ │ ├──┼─────────┼──┼───┼──────────┼────┤ │4-9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5頁 │張麗容│會員繳納會款後,交給│應沒收 │ │ │會款代收明細單 │ │ │會員收執之憑據 │ │ ├──┼─────────┼──┼───┼──────────┼────┤ │4-10│台中帝寶安樂園骨灰│9頁 │張麗容│ │應沒收 │ │ │位預購單 │ │ │ │ │ ├──┼─────────┼──┼───┼──────────┼────┤ │4-11│代收款明細 │3冊 │張麗容│會員繳納會款後,由張│應沒收 │ │ │ │ │ │麗容填製代收款單,作│ │ │ │ │ │ │為付款憑證 │ │ ├──┼─────────┼──┼───┼──────────┼────┤ │4-12│會員名冊 │4頁 │張麗容│ │應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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