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8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巷136
- 即被告
- 樓H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巷136
- 即被告
- 樓H棟
- 即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
-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98年度訴字第100號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013號、第1101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丙○○所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丁○○所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下同)84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1814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再於8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968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3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並與前揭罪刑接續執行,於87年7 月7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遭撤銷假釋,復入監執行所餘殘刑3 年8 月16日,迄91年間因罹患癌症而獲准保外就醫,然於保外醫治期間,先後因賭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公共危險、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或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11月、6月、1 年、1 年確定(上開五罪刑均尚未執行),後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丙○○首揭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二案,均合於減刑要件,減刑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丁○○前於91年5月10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788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1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丁○○與丙○○(綽號大頭、大ㄟ)為夫妻關係,2 人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款所定之第1 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為圖牟利,渠等竟共同基於販賣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自96年4月間某日起至97年1 月23日14時10分許為警逮捕止,販入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隨即在其位於彰化縣鹿港鎮街○里○○○路6 之2 號4 樓居所,將不詳比例之葡萄糖攙入海洛因後,再以夾鍊袋進行分裝,並利用渠等持有向他人借得之0000000000號或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販賣毒品之工具,俟購毒者撥打上開行動電話與丙○○或丁○○聯繫所欲購買之毒品數量及金額,由丁○○在渠等位於彰化縣鹿港鎮街○里○○○路6之2號4樓租屋處外交付予購毒者,渠等販賣之情形如下:
①96年4 月底起至97年1 月21日19時許止,戊○○每隔1 星期,即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丙○○及丁○○所持用之0000000000或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丙○○及丁○○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丙○○、丁○○即於每次與戊○○電話聯繫後不久,皆在渠等位於彰化縣鹿港鎮街○里○○○路6 之2 號4 樓租屋處樓下之鐵門處,每次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戊○○,總計35次(詳細次數及時間詳如附表一所載,起訴書認係100 次,業經公訴人當庭並以98年度蒞字第3559號補充理由書更正之)。
②96年8 月中旬某日起至97年1 月20日止,己○○每隔數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丙○○及丁○○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丙○○及丁○○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丙○○、丁○○即於每次與己○○電話聯繫後不久,皆在渠等位於彰化縣鹿港鎮街○里○○○路6 之2 號4 樓租屋處樓下之鐵門處金爐旁,以500 元或1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己○○,總計7 次(詳細次數、時間及金額詳如附表二所載)。另其中於96年9月中旬己○○在上開處所向丙○○及丁○○購買50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則由庚○○交付1 次(另案提起公訴)。
③96年8 月間起至96年10月11日止,庚○○每隔數日即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公共電話撥打丙○○及丁○○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丙○○及丁○○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丙○○、丁○○即於每次與庚○○電話聯繫後不久,皆在渠等位於彰化縣鹿港鎮街○里○○○路6 之2 號4 樓租屋處樓下之鐵門處,以500 元或1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己○○,總計10次(詳細次數、時間及金額詳如附表三所載)。嗣於97年1 月23日14時10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處所實施搜索,為警當場查扣海洛因18包淨重4.29公克(空包裝總重6.47公克)、塑膠袋2 個、塑膠鏟管4支、夾鏈袋1包、行動電話15支、筆袋1組、注射針筒3支、橡膠帶1條等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全部卷證,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復衡以該等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反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可認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次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為其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帶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勘驗該監聽錄音帶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據為認定事實依據之通訊監察譯文,經本院審理時踐行提示並告以要旨之程序,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無意見,本院亦未發現有以非法方式取得或製作通訊監察譯文之事證,參照上開說明,本案之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三、扣案如海洛因18包淨重4.29公克(空包裝總重6.47公克)、塑膠袋2個、塑膠鏟管4支、夾鏈袋1包、行動電話15支、筆袋1組、注射針筒3支、橡膠帶1條等物,均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係警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所扣得之物,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自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戊○○、己○○、庚○○於原審審理時所為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現場查獲照片、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塑膠袋2個、塑膠鏟管4支、夾鏈袋1包、行動電話15支、筆袋1組、橡膠帶1條、注射針筒3支扣案可資佐證,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8包合計淨重4. 29公克(空包裝總重6.47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確實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7年3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46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二、又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65 號判決意旨參照)。復衡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苟被告於有償交付毒品海洛因予買受人之交易過程中無利可圖,縱屬至愚,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平白從事上開毒品交易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又販賣毒品海洛因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而毒品海洛因亦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是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屬重罪,如於買賣之過程中無利可圖,被告何必甘冒觸犯刑罰之高度風險幫助他人取得毒品?是依一般經驗法則,自堪信被告2人各次販賣毒品時,確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而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徵明確,被告丙○○、丁○○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比較新舊法:
㈠、按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7條業已修正,並於98年5月20日公布,同年月22日施行;又法規之制定與法規之修正,如有特定生效日之必要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或第20條第2項準用第14條之規定,應分別特定其施行日期。法規制定或前次修正基於特殊因素所特定之施行日期,並不適用於日後修正或再次修正之條文。又法律之制定或修正,若未明定施行日期者,中央法規標準法雖未規定應自何時生效,然法律既經制定或修正並經總統公布,自應依一般原則,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至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其立法理由係謂:「⑴依修正草案第2條第3項規定,法務部需會同衛生署成立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調整毒品之分級及品項,而本次新增第四級毒品,有需要在新法施行前先經該審議會檢討後再調整公布,爰預留6個月緩衝期,以利處理。⑵依本條例新修正之規定,有必要再訂定相關子法及修正相關法規,以配合本條例之施行,故亦有需要預留適當緩衝期,以利訂頒相關子法及相關法規之配合修正。」故該條規定,顯係因應該次修正之需,始預留適當之緩衝期。與本次之修正並未定有施行日期之特別規定,且亦未明示係基於何特殊因素而修正,自並不能適用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之規定(司法院98年6月29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980014643號函參照)。
㈡、又按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參照)。又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關於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規定為:「犯第4條第1項至第4項、第5條第1項至第4項前段、第6條第1項至第4項、第7條第1項至第4項、第8條第1項至第4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獲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及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決議綜其全部罪刑新舊法比較之結果,再參以被告二人於偵審中均自白其犯行,此部分修正後之法律規定顯較修正前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此部分自應一體適用被告裁判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之規定。
五、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核被告二人所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均係犯98年5月20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二人販賣第一級毒品前所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二人間,及被告丙○○與另案被告庚○○就附表二編號4之犯行間,渠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已於95年7月1日起廢除,本案被告之犯罪時間係於95年7月1日之後,自無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適用;又學理上所謂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一,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前,並未被認係「集合犯」,而在上開刑法修正時(或在此後),亦未經立法機關另為「集合犯」之立法。且本件被告2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時間,前後長達數月;此類綿延數月,異時、異其對象之販賣毒品行為,主觀上難認出於一次決意,參酌上開所述,殊難認僅成立包括一罪,即應予以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為被告2人係基於販賣毒品之單一目的,為接續犯論以一罪,容有未洽,附此敘明。被告丙○○、丁○○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丙○○於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而丁○○則於91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丙○○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12至35、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行為;被告丁○○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2、附表二編號1至6及附表三所示之行為,均為累犯。惟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依刑法第64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規定,不得加重。另按犯第4條第1項至第4項、第5條第1項至第4項前段、第6條第1項至第4項、第7條第1項至第4項、第8條第1項至第4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因之,苟能將其煙毒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綽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供出,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破獲者,即足當之。至於販毒者是否已具體指出其煙毒來源即前手之真實姓名、年籍、身分,及該人是否早在警方監控中,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2299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丙○○、丁○○為警查獲後,向員警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為林萬寶,並由警方依據被告2人所提供之線索開始追查林萬寶,因而查獲林萬寶販賣毒品之犯行予以破獲,(林萬寶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98號判決有罪,有判決書一紙附於原審審理卷可考),此有證人即警員林雪敏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附卷可參(見原審98年6月16日審判筆錄),可認被告丙○○、丁○○符合販賣毒品罪而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之要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予以減輕被告2人之刑期。再被告二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其犯行,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六、原審判決認被告二人之犯行罪證明確而予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依前述說明98年5月20日經總統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修正條文應依一般原則,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原審認尚未施行,未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及適用有利於被告二人之現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即對於偵、審均自白者予以減刑之規定,核有未當。被告丙○○、丁○○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經核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又被告丙○○、丁○○犯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爰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丙○○、丁○○明知毒品不僅殘害施用者自身健康,其因施用毒品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更不可勝計,故毒品所造成之社會問題尤大於施用者本身所受之毒害,仍為牟暴利,從事販賣毒品之犯行,販賣毒品使之蔓延,危害他人及社會匪淺,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販賣毒品之期間、次數、所得之利益、生活狀況,及於警、偵訊、犯後於偵查中、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已見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酌情量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戒。
七、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海洛因18包,淨重4.29公克(空包裝總重6.47公克)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3 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4690 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佐,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塑膠袋2 個、塑膠鏟管4 支、夾鏈袋1包均為被告2人所有,用途均詳如附表四所載,其中編號
2、3,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附表四編號4之夾鏈袋一包,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行動電話15支,其中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雖係供聯絡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惟非屬被告2人所有,此除據被告2人供明在卷外,另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查詢結果、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考,而其他扣案手機則與販賣毒品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筆袋1組、橡膠帶1條、注射針筒3支,則為被告2人吸食毒品所使用之物,業據渠等供明在卷(見原審98年4月7日審判筆錄),因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如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以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419號、92年臺上字第69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時,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此與罰金刑應分別諭知、分別執行者不同(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25 號、94年度台上字第7421號判決)。是被告2 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得新臺幣47500 元雖未扣案,亦應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或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分別以被告丙○○與丁○○之財產連帶抵償。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7條第1、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38條第1、2項、第47條、第51條第5、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犯罪事實欄①被告丙○○、丁○○販賣予戊○○部分┌──┬───────┬───┬─────┬─────────────────┐│編號│買賣毒品之時間│行為人│ 交易價格 │主文欄 ││ │ │ │(新臺幣)│ │├──┼───────┼───┼─────┼─────────────────┤│ 1 │96年4 月底至9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年5 月31日某日│ │ │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某時 │ │ │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魏││ │ │ │ │上貞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2 │編號1 以外之9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年4 月底至96年│ │ │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5 月31日某日某│ │ │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 │時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魏││ │ │ │ │上貞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3 │編號1 、2 以外│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之96年4 月底至│ │ │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96年5 月31日某│ │ │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 │日某時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魏││ │ │ │ │上貞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4 │編號1 、2 、3 │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以外之96年4 月│ │ │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底至96年5 月31│ │ │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 │日某日某時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魏││ │ │ │ │上貞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5 │編號1 、2 、3 │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4以外之96年4│ │ │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月底至96年5 月│ │ │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 │31日某日某時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魏││ │ │ │ │上貞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6 │96年6 月1 月至│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96年6 月30日某│ │ │刑拾壹。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 ││ │日某時 │ │ │,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所││ │ │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魏上││ │ │ │ │貞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7 │編號6 以外之9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年6 月1 月至96│ │ │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年6 月30日某日│ │ │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 │某時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魏││ │ │ │ │上貞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8 │編號6 、7 以外│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之96年6 月1 月│ │ │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至96年6 月30日│ │ │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 │某日某時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魏││ │ │ │ │上貞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9 │編號6 、7 、8 │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以外之96年6 月│ │ │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1月 至96年6 月│ │ │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 │30 日某日某時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魏││ │ │ │ │上貞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10 │96年7 月1 月至│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96年7 月16日某│ │ │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日某時 │ │ │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魏││ │ │ │ │上貞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11 │編號10以外之9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年7 月1 月至96│ │ │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年7 月16日某日│ │ │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 │某時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魏││ │ │ │ │上貞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12 │96年7 月17月至│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96年7 月31日某│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日某時 │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13 │編號12以外之9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年7 月17月至96│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年7 月31日某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14 │96年8 月1 月至│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96年8 月31日某│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日某時 │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15 │編號14以外之9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年8 月1 月至96│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年8 月31日某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16 │編號14、15以外│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8 月1 月│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至96年8 月31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17 │編號14、15、1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以外之96年8 月│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1月 至96年8 月│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31 日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18 │96年9 月1 月至│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96年9 月30日某│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日某時 │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19 │編號18以外之9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年9 月1 月至96│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年9 月30日某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20 │編號18、19以外│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9 月1 月│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至96年9 月30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21 │編號18、19、20│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以外之96年9月 │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1 月至96年9月 │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30日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22 │96年10月1 月至│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96年10月31日某│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日某時 │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23 │編號22以外之9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年10月1 月至96│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年10月31日某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24 │編號22、23以外│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10月1 月│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至96年10月31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25 │編號22、23、24│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以外之96年10月│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1 月至96年10月│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31日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26 │96年11月1 月至│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96年11月30日某│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日某時 │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27 │編號26以外之9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年11月1 月至96│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年11月30日某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28 │編號26、27以外│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11月1 月│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至96年11月30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29 │編號26、27、28│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以外之96年11月│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1 月至96年11月│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30日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30 │96年12月1 月至│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96年12月28日某│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日某時 │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31 │編號30以外之9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年12月1 月至96│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年12月28日某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32 │編號30、31以外│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12月1 月│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至96年12月28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33 │96年12月29日至│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97年1 月21日某│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日某時 │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 ││ │ │ │ │,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所││ │ │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陳上││ │ │ │ │福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34 │編號33以外之9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年12月29日至97│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年1 月21日某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 ││ │ │ │ │,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所││ │ │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陳上││ │ │ │ │福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35 │編號33、34以外│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12月29日│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至97年1 月21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 ││ │ │ │ │,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所││ │ │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陳上││ │ │ │ │福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販賣所得:35*1000=35000元 │└──────────────────────────────────────┘附表二:犯罪事實欄②被告丙○○、丁○○販賣予己○○部分┌──┬───────┬───┬─────┬─────────────────┐│編號│買賣毒品之時間│行為人│ 交易價格 │主文欄 ││ │ │ │(新臺幣)│ │├──┼───────┼───┼─────┼─────────────────┤│ 1 │96年8 月中旬至│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96年12月28日某│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日某時 │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2 │編號1 以外之9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年8 月中旬至96│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年12月28日某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3 │編號1 、2 以外│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8 月中旬│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至96年12月28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4 │編號1 至3 以外│丙○○│5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8 月中旬│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至96年12月28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5 │編號1 至4 以外│丙○○│5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8 月中旬│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至96年12月28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6 │編號1 至5 以外│丙○○│5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8 月中旬│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至96年12月28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7 │97年1月20日 │丙○○│5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 │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 ││ │ │ │ │,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所││ │ │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應與陳上││ │ │ │ │福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販賣所得:3*1000+4*500=5000元 │└──────────────────────────────────────┘附表三:犯罪事實欄③被告丙○○、丁○○販賣予庚○○部分┌──┬───────┬───┬─────┬─────────────────┐│編號│買賣毒品之時間│行為人│ 交易價格 │主文欄 ││ │ │ │(新臺幣)│ │├──┼───────┼───┼─────┼─────────────────┤│ 1 │96年8 月間至9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年10月11日某日│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某時 │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2 │編號1 以外之96│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年8 月間至96年│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10 月11 日某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3 │編號1 、2 以外│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8 月間至│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96 年10 月11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4 │編號1 至3 以外│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8 月間至│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96 年10 月11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5 │編號1 至4 以外│丙○○│10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8 月間至│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96 年10 月11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10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6 │編號1 至5 以外│丙○○│5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8 月間至│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96 年10 月11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7 │編號1 至6 以外│丙○○│5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8 月間至│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96 年10 月11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8 │編號1 至7 以外│丙○○│5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8 月間至│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96 年10 月11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9 │編號1 至8 以外│丙○○│5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8 月間至│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96 年10 月11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10 │編號1 至9 以外│丙○○│500元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之96年8 月間至│ │ │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 │96 年10 月11日│ │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 │某日某時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 │ │ │ │應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丁○○│5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 │ │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應││ │ │ │ │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販賣所得:5*500+5*1000=7500元 ││販賣總所得:①(35*1000)+②(3*1000+3*500+1*500)+③(5*500+5*1000)=47500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四: ┌──┬──────────────────┬────────────┐ │編號│扣案物 │用途 │ ├──┼──────────────────┼────────────┤ │ 1 │海洛因18包,淨重4.29公克(空包裝總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6.47 公克) │1 項前段之違禁物 │ ├──┼──────────────────┼────────────┤ │ 2 │塑膠袋2個 │裝毒品的袋子 │ ├──┼──────────────────┼────────────┤ │ 3 │塑膠鏟管4支 │販賣毒品分裝之工具 │ ├──┼──────────────────┼────────────┤ │ 4 │夾鏈袋1包 │準備用以販賣毒品分裝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