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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39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趙春碧賴恭利何秀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冠彰於民國98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

年度訴字第3541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5565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邱冠彰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邱冠彰自民國95年2 月21日起,迄95年12月24日止,擔任設址於臺中市北屯區○○○路130 號「凱挺有限公司」負責人;丙○○(另經判處有期徒刑4、3 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1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則係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原」之成年男子雇請,以每月新臺幣50,000元之代價,自95年12月25日起,迄96年4月1日止擔任「凱挺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邱冠彰、丙○○均乃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竟與上開綽號「阿原」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集合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至96年2 月間,明知「凱挺有限公司」並無實際進貨及銷貨之事實,而對於明知為不實之事實,先後填製會計憑證而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之不實交易憑證98紙,交由如附表所示之伯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各該營業人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合計已申報之銷售額256,735,115 元,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常方法逃漏營業稅12,836,66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告發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故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再按92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已酌採英美法系之傳聞法則,於第 159條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而本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其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式,且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故於第159條之1第2 項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第159條之2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159條之3所列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述絕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是所謂「顯有不可信性」、「相對特別可信性」與「絕對特別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而查,本件公訴人、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邱冠彰及選任辯護人對於本院就後述實體部分所引之證人證詞、書證內容,於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證據能力,猶未對之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本院審酌其等之內容,均非不法取得或有違法取供之情事,亦均適宜為本案證據,依前開說明,就後述實體部分所引之證人證詞及書證內容自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凱挺公司之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伊係凱挺公司之負責人沒錯,伊也有實際在經營凱挺公司,然伊不認識丙○○,本案之發票均非伊擔任負責人的期間開立,伊對不案之發票並不知情的云云。

二、惟查:

㈠被告於95年2 月21日具名申請設立凱挺公司,並登記為負責人;而丙○○於95年12月25日變更登記為凱挺公司之負責人等事實,業據被告坦認無訛,並經證人丙○○97年3 月21日偵訊時證述明確,復有臺中市政府95年3 月14日府經商字第0950604195號函暨所附凱挺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凱挺公司資料卷】第11-13頁)、經濟部95年2月21日經授中字第09531739210 號函暨所附凱挺公司設立登記表、凱挺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凱挺公司資料卷】第26-30頁)、臺中市政府96年1月2日府經商字第095062328 4號函暨所附凱挺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凱挺公司資料卷】第40-42 頁)、經濟部95年12月25日經授中字第09533364610 號函暨所附挺公司變更登記表、丙○○駕駛執照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凱挺公司資料卷】第 43-46頁)等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凱挺有限公司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均乃不實交易之憑證,並已由如附表所示之伯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各該營業人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合計已申報之銷售額256,735,115 元,而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常方法逃漏營業稅12,836,667元等事實,已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供承在卷,復有證人丙○○於本院另案審理中所供證:我是凱挺有限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是綽號「阿原」之成年男子叫我擔任人頭,他原本說要一個月五萬元給我,後來我到臺中這邊的稅捐處請發票,但是沒有成功,所以綽號「阿原」之成年男子就以這個藉口沒有給我錢等語;證人即蘇武牧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曾莉婷於偵訊中證稱:蘇武牧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之凱挺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係向張庭瑜所購買取得等語;證人及駿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金宗於偵訊中證稱:駿登工程有限公司所取得之凱挺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係陳朝麟所交付等語、證人即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元汀於偵訊中證稱: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凱挺有限公司並無交易往來,因該公司係委託洪龍承會計事務所記帳,其並不清楚為何會用凱挺有限公司之發票報稅等語。此外,復有凱挺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及彙整表、明細表、凱挺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蘇武牧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承諾書、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挺依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負責人邱冠彰)、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負責人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函及其檢附凱挺有限公司進銷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清單、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等附卷可憑,應可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⑴被告前係委託證人丁○○為凱挺有限公司辦理記帳、報稅、開立統一發票,及於被告表示有意結束凱挺有限公司之營業後,又代為向外透露此等訊息之事實,固經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屬實,惟就被告所指係證人丁○○介紹證人丙○○來頂讓凱挺有限公司,並由證人丁○○負責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事宜一節,則為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予以堅決否認在卷,且凱挺有限公司辦理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證人丙○○之事宜,係由證人許曉彤受綽號「林哥」之雇主指示代為辦理之事實,已經證人許曉彤於偵訊中證述甚詳,復有前揭變更登記申請書等附卷可憑,可見被告此部分辯解,並無實據,且與事實未盡相符,已難以採信。況被告於偵訊中曾供稱:「(檢察事務官問:會計是你們公司雇用的?)不是,是外面記帳的,我們公司是小公司,我跟丙○○開的。」等語,嗣於本院審理中始改口否認認識證人丙○○等語。而稽以常情,被告既辯稱證人丙○○係經證人丁○○介紹來頂讓凱挺有限公司者,並其復已因此涉案而遭以被告身分受傳喚調查,則其自當知悉後果不可小覷,合應於偵訊中即時供明此節為是,且縱或斯時記憶尚有所不明,亦非不可先予陳明記憶不清等語,自當不致於會將不認識之人說成係公司合夥人之理。由此,益徵被告此部分辯解之不可信。

⑵再者,凱挺有限公司所設址經營之臺中市北屯區○○○路130號處所,係被告之兄邱正雄等人推由案外人陳志杰向證人陳玟秀所承租,已經證人陳玟秀於偵訊中證述屬實。而一般公司之房租支出係屬公司營運成本,為公司經營之重要事項,然被告將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證人丙○○後,卻未囑證人丙○○將該公司營業場址併予變更,而仍容認其續以臺中市北屯區○○○路130號為營業場所,而無端以其兄所承租之處所,作為他人之營業處所,其所為顯悖於常情。且該處所既係其原本公司營業所在,甚其兄亦係使用同址營業,則其對於變更負責人為證人丙○○後之凱挺有限公司確未在、更無意於該址營業之事實,自當知悉甚詳,故其對於證人丙○○承繼凱挺有限公司之真實目的,合應有所預見方是,乃其猶將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證人丙○○,其顯有與證人丙○○等人有犯意之聯絡甚明。

⑶另凱挺有限公司雖經營不善,而致須終止營業,但該公司既已事實上存在,且從無不良徵信或其他稅捐裁罰之紀錄,併被告更已為該公司之成立,涉身觸法(被告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已由本院另行審結),該公司不惟於事實上有其價值存在,對於被告而言,更當存有相當之財產利益,衡情,被告自不可能平白無故即將之奉送別人。且公司、商號之設立、登記、廢止及清算等程序,均須經相當時日及花費,因此,貪圖便利及講求效率者,多半會考慮以承繼他人已成立之公司、商號為主,而所承擔之代價即為支應該他人相當費用,該他人亦係為此代價,而甘冒後續所衍生法律爭執之風險,將該公司轉讓予別人。是以,在通常情況下,轉讓公司者自會要求受讓者支應相當代價,殊無無任何條件,即將公司轉讓予別人之理。是被告辯稱係為節省公司清算終結之費用才將公司頂給證人丙○○云云,即有通常一般人之認知有違,更非商業交易之常態,故其此部分所辯,亦難以採信。

⑷至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固曾結稱:伊於95年12月間曾將凱挺有限公司所請領、未用完之空白發票交還予凱挺有限公司,因此,被告不可能在此之前,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事等語,但經再求證於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檢察官問:這家公司後來變更登記是變更給何人?)我不知道,變更不是我辦理的。至於變更哪些事項我也不清楚。」、「(檢察官問:依照公司變更登記記載,公司後來轉給丙○○,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丙○○我也不認識。」、「(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這家公司最後如何處理?)讓渡給別人。但我不知道讓渡何人。」、「(檢察官問:這家公司的發票有無交代給你保管?)一般來說他們的發票我們在10月份就向國稅局買了,如果公司有異常,國稅局就不會核准發票。我們規定在10月20日要完成這個工作,我在11月間把發票送去給被告的時候,被告說可能不做了,空白的發票我就拿回去,因為將來要截掉。然後我到12月的時候,被告向我說公司已經讓渡給別人。有人來承接,那時候我所保管的發票還是完全空白的。我就把所有的帳簿、公司大小章、相關文件、空白發票還給他們公司的小姐。在我處理的階段,被告絕對沒有賣發票的事情。」等語,足見證人丁○○應該是在95年12月25日辦理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證人丙○○之前,即已將所謂之空白發票等交還予凱挺有限公司,乃被告自有機會在該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證人丙○○之前,即開始倒填日期而虛偽製作不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證人丁○○此部分所述,即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揭辯解,無非推諉,不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不得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予填製。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又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商業會計法第4條、公司法第8條第1項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凱挺公司之董事,有凱挺公司登記表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為公司法之公司負責人,依上規定,自亦屬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無疑。

㈡查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復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倘非納稅義務人,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不能論以同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故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買方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用以申報進項成本,而幫助各該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丙○○、綽號「阿原」之成年男子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該綽號「阿原」之男子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

㈢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原審判決認被告罪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㈠原審判決書事實欄記載「合計已申報之銷售額256,835,115元,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常方法逃漏營業稅12,841,6677元」,然於附表卻記載「銷售額0000000000元、稅額00000000元」,二者不相符合,顯有未當;㈡本件被告開立之發票金額為256,735, 115元,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常方法逃漏營業稅為12,836,667元,原審判決誤載為「銷售額256,835,115元、逃漏營業稅12,841,6677元」,容有未洽;㈢被告所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已如前述,原審認上開二罪應分論併罰,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商號,以幫助其等持以施詐逃漏營業稅捐,而危及稅捐稽徵之公平性,並侵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查核管理之正確性,併其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即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規定之適用,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分別減其刑至二分之一,且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何 秀 燕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票上所載│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幣│
│號  │之買受人  │        │            │幣幣)      │)          │
├──┼─────┼────┼──────┼──────┼──────┤
│⒈  │伯臣國際股│96年1月 │RU00000000  │406,582元   │20,23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小                  計│406,582元   │20,239元    │
├──┼─────┼────┬──────┼──────┼──────┤
│⒉  │瑢冠生技股│95年12月│QU00000000  │897,000元   │44,85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95年12月│QU00000000  │869,000元   │43,450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858,000元   │42,900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876,000元   │43,800元    │
│    │          ├────┴──────┼──────┼──────┤
│    │          │小                  計│3,500,000元 │175,000元   │
├──┼─────┼────┬──────┼──────┼──────┤
│⒊  │長榮生醫科│95年11月│QU00000000  │623,000元   │31,150元    │
│    │技股份有限├────┴──────┼──────┼──────┤
│    │公司      │小                  計│623,000元   │31,150元    │
├──┼─────┼────┬──────┼──────┼──────┤
│⒋  │蘇武牧羊餐│96年1月 │RU00000000  │950,000元   │47,500元    │
│    │飲股份有限├────┼──────┼──────┼──────┤
│    │公司      │96年2月 │RU00000000  │1,050,000元 │52,500元    │
│    │          ├────┴──────┼──────┼──────┤
│    │          │小                  計│2,000,000元 │100,000元   │
├──┼─────┼────┬──────┼──────┼──────┤
│⒌  │元清企業有│95年11月│QU00000000  │4,641,000元 │232,050元   │
│    │限公司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4,2777,500元│238,875元   │
│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38,929元    │1,946元     │
│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5,869,500元 │293,475元   │
│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4,914,000元 │245,700元   │
│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5,733,000元 │286,650元   │
│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7,234,500元 │361,725元   │
│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8,326,500元 │416,325元   │
│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4,914,000元 │245,700元   │
│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9,418,500元 │470,925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6,688,500元 │334,425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8,872,500元 │443,625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8,053,500元 │402,675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3,958,500元 │197,925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4,368,000元 │218,400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3,549,000元 │177,450元   │
│    │          ├────┴──────┼──────┼──────┤
│    │          │小                  計│91,357,429元│4,567,871元 │
├──┼─────┼────┬──────┼──────┼──────┤
│⒍  │安峻多媒體│96年1月 │RU00000000  │800,000元   │40,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小                  計│800,000元   │40,000元    │
├──┼─────┼────┬──────┼──────┼──────┤
│⒎  │生圓科技股│96年1月 │RU00000000  │889,900元   │44,49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96年2月 │RU00000000  │863,500元   │43,175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846,600元   │42,330元    │
│    │          ├────┴──────┼──────┼──────┤
│    │          │小                  計│2,600,000元 │130,000元   │
├──┼─────┼────┬──────┼──────┼──────┤
│⒏  │毅成設計工│96年1月 │RU00000000  │222,360元   │11,118元    │
│    │程有限公司├────┼──────┼──────┼──────┤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75,680元   │8,784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52,640元   │7,632元     │
│    │          ├────┴──────┼──────┼──────┤
│    │          │小                  計│550,680元   │27,534元    │
├──┼─────┼────┬──────┼──────┼──────┤
│⒐  │醫邁實業股│95年11月│QU00000000  │14,488,208元│724,41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95年12月│QU00000000  │12,014,236元│600,712元   │
│    │          ├────┴──────┼──────┼──────┤
│    │          │小                  計│26,502,444元│1,325,122元 │
├──┼─────┼────┬──────┼──────┼──────┤
│⒑  │勁林爭青資│96年1月 │RU00000000  │1,903,810元 │95,191元    │
│    │產管理股份├────┼──────┼──────┼──────┤
│    │有限公司  │96年1月 │RU00000000  │1,195,600元 │59,780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186,500元 │59,325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192,300元 │59,615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187,600元 │59,380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199,500元 │59,975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193,600元 │59,680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899,048元 │94,952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194,600元 │59,730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881,905元 │94,095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1,190,700元 │59,535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1,204,900元 │60,245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1,873,048元 │93,652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1,236,500元 │61,825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1,234,800元 │61,740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1,902,381元 │95,119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1,900,571 元│95,029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1,232,400元 │61,620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1,889,524元 │94,476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1,237,481元 │61,874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862,094元   │43,105元    │
│    │          ├────┴──────┼──────┼──────┤
│    │          │小                  計│29,798,862元│1,489,943元 │
├──┼─────┼────┬──────┼──────┼──────┤
│⒒  │臺灣偉同工│96年2月 │RU00000000  │499,500元   │24,975元    │
│    │程有限公司├────┴──────┼──────┼──────┤
│    │          │小                  計│499,500元   │24,975元    │
├──┼─────┼────┬──────┼──────┼──────┤
│⒓  │天鼎科技有│95年11月│QU00000000  │6,285,500元 │314,275元   │
│    │限公司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6,0447,485元│302,224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6,450,000元 │322,500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6,700,000元 │335,000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6,550,000元 │327,500元   │
│    │          ├────┴──────┼──────┼──────┤
│    │          │小                  計│32,029,985元│1,601,499元 │
├──┼─────┼────┬──────┼──────┼──────┤
│⒔  │興發營造有│96年1月 │RU00000000  │176,190元   │8,810元     │
│    │限公司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653,800元   │32,690元    │
│    │          ├────┼──────┼──────┼──────┤
│    │          │小                  計│829,990元   │41,500元    │
├──┼─────┼────┬──────┼──────┼──────┤
│⒕  │五零捌事業│95年11月│QU00000000  │22,413,400元│1,120,670元 │
│    │有限公司  ├────┴──────┼──────┼──────┤
│    │          │小                  計│22,413,400元│1,120,670元 │
├──┼─────┼────┬──────┼──────┼──────┤
│⒖  │緯盛鑫實業│95年11月│QU00000000  │500,000元   │25,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500,000元   │25,000元    │
│    │          ├────┴──────┼──────┼──────┤
│    │          │小                  計│1,000,000元 │50,000元    │
├──┼─────┼────┬──────┼──────┼──────┤
│⒗  │大東工程有│95年11月│QU00000000  │700,500元   │35,025元    │
│    │限公司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712,450元   │35,623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785,800元   │39,290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800,000元   │40,000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501,250元   │25,063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512,500元   │25,063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488,250元   │24,413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629,350元   │31,468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500,000元   │25,000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550,000元   │27,500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550,600元   │27,530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588,500元   │29,425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480,800元   │24,040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600,000元   │30,000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200,000元   │10,000元    │
│    │          ├────┴──────┼──────┼──────┤
│    │          │小                  計│8,600,000元 │430,002元   │
├──┼─────┼────┬──────┼──────┼──────┤
│⒘  │駿登工程有│95年11月│QU00000000  │800,000元   │40,000元    │
│    │限公司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775,000元   │38,750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800,000元   │40,000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775,000元   │38,750元    │
│    │          ├────┴──────┼──────┼──────┤
│    │          │小                  計│3,150,000元 │157,500元   │
├──┼─────┼────┬──────┼──────┼──────┤
│⒙  │金樹企業社│95年11月│QU00000000  │850,000元   │42,500元    │
│    │          ├────┴──────┼──────┼──────┤
│    │          │小                  計│850,000元   │42,500元    │
├──┼─────┼────┬──────┼──────┼──────┤
│⒚  │子瀠生物科│95年11月│QU00000000  │196,576元   │9,829元     │
│    │技有限公司├────┴──────┼──────┼──────┤
│    │          │小                  計│196,576元   │9,829元     │
├──┼─────┼────┬──────┼──────┼──────┤
│⒛  │富統國際開│95年11月│QU00000000  │421,142元   │21,057元    │
│    │發有限公司├────┼──────┼──────┼──────┤
│    │          │95年11月│QU00000000  │372,700元   │18,635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429,440元   │21,472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459,600元   │22,980元    │
│    │          ├────┴──────┼──────┼──────┤
│    │          │小                  計│1,682,882元 │84,144元    │
├──┼─────┼────┬──────┼──────┼──────┤
│  │正永佳石業│96年1月 │QU00000000  │400,000元   │20,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425,500元   │21,275元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374,500元   │18,725元    │
│    │          ├────┴──────┼──────┼──────┤
│    │          │小                  計│1,200,000元 │60,000元    │
├──┼─────┼────┬──────┼──────┼──────┤
│  │國賓石材有│95年11月│QU00000000  │750,000元   │37,500元    │
│    │限公司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750,000元   │37,500元    │
│    │          ├────┴──────┼──────┼──────┤
│    │          │小                  計│1,500,000元 │75,000元    │
├──┼─────┼────┬──────┼──────┼──────┤
│  │中岩實業有│95年11月│QU00000000  │3,992,785元 │199,639元   │
│    │限公司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7,310,000元 │365,500元   │
│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7,180,000元 │359,000元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  │6,161,000元 │308,050元   │
│    │          ├────┴──────┼──────┼──────┤
│    │          │小                  計│24,643,785元│1,232,189元 │
├──┴─────┴───────────┼──────┼──────┤
│合                                  計  │256,735,115 │12,836,667元│
│                                        │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3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