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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6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黃玉清許旭聖涂秀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63號

抗告人
黃金雲
抗告人
楊昌霖
抗告人
楊昌文
抗告人
上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惠伶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公示催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遺失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證券(下稱系爭證券),向原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14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嗣抗告人異議,原法院以109年度事聲字第75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惟系爭證券係屬民法第710條之指示證券,依民法第718條規定,得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且系爭證券有關公示催告之程序,應屬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法律另有規定者」之情形,自應適用同法第557條至第567條規定,故原裁定以附表所示之系爭證券,載明受款人「陸大元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且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謂屬不得背書轉讓之支票,逕認抗告人所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實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而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者,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告之方法催告不明之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受失權效果之特別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則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催告之權利有二,其一為得依背書轉讓證券上之權利,其二為法律明定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催告申報之權利,上二權利以外之權利,均不得為公示催告之客體。所謂證券,即表彰財產權之有價證券。而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規定於民法及特別民法者,如民法第615條之倉單(民法第618條倉單之背書及效力)、第625條之提單(第628條提單之背書性)、第710條之指示證券(第716條第2項指示證券讓與應背書)、公司法第164條之股票、第260條之公司債券、票據法規定之匯票、本票、支票(同法第30條、124條、144條)、海商法第54條之載貨證券(同法第60條)等均屬之。所謂法律有規定得行公示催告程序者,凡得以背書轉讓證券以外經法律明定得行公告催告程序之權利均屬之,如民法第1157條(繼承人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第1178條(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及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遺產管理人之職務)規定之情形。

三、經查,抗告人提出聲請宣告無效之證券,依其所提出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之取款憑條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見原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14號卷第11頁、第17頁)之記載,確為支票無誤,抗告人雖稱系爭證券為民法第710條之指示證券云云,惟無論係為支票或抗告人所指之指示證券,均屬上述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所規定,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催告之權利其中之一「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而非「為法律明定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催告申報之權利」,抗告人主張系爭證券有關公示催告之程序,應屬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法律另有規定者」之情形,自屬有誤。是抗告人所聲請宣告無效之證券,依上揭規定,自須係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再觀抗告人所指遺失之玉山銀行所簽發之系爭證券,依該取款憑條上「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為不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自不符合法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之要件。至抗告人所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至第567條規定云云,按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至第567條,本即為宣告證券無效公示催告程序所設之特別規定,惟得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仍須該證券屬於同法第539條所稱之「得背書轉讓之證券」,本件實不符合聲請之要件,抗告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及原裁定以系爭證券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證券,不符合聲請公示催告要件為須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而駁回抗告人公示催告之聲請,及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均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涂秀玲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6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