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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鄭文祺莊政達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柏信
被告
彭劍文
共同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2746、15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柏信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01、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彭劍文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事實

一、李柏信曾先後因竊盜、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以95年度上易字第 169號、95年度花簡字第 108號判決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嗣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於民國97年4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曾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 3月,嗣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9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彭劍文曾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4年2月6日入監執行,至95年 3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5年 5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均不知悔改。李柏信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列管之毒品,不得製造、持有,僅因自身經濟負擔沈重,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自99年10月中旬某日起,陸續購置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工具及化學藥劑,並透過友人彭劍文於坊間搜尋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Pseudoephedrine,下同)成分之感冒藥錠,以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而彭劍文明知李柏信購買含有「假麻黃」成分感冒藥錠之目的係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竟仍基於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介紹李柏信與出售含有「假麻黃」成分感冒藥錠之陳志鴻(現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相識,並於100年1月中旬某日,向李柏信收取購買感冒藥錠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轉交陳志鴻,再由陳志鴻於當日晚間11時許,在臺南市安平區○○○街之某7-11超商前,將含有「假麻黃」成分之「安星感冒藥」一箱(廿五盒,每盒九百八十粒)售予李柏信,以此方式為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李柏信取得「安星感冒藥」後,即以其承租之臺南市○區○○路三段 536號為製毒工廠,在該處及彭劍文承前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所提供,位在臺南市歸仁區沙崙里五條寮 198號住處前空地,以「滷化、氫化、純化」之化學技術,亦即先將前開購得之感冒藥錠浸泡於酒精,再以電磁爐將酒精加熱後,加入溶劑浸泡而進行滷化反應,再於 100年2 月14日凌晨,將之移至彭劍文上址住處外空地,加入鹽酸等化學藥劑攪拌(俗稱「化料」),之後將之移至其承租之上址租屋處,進行氫化反應而製成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水,再將之純化結晶而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品。惟李柏信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彭劍文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早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進行通訊監察,至100年2月24日,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李柏信位在臺南市○區○○路三段123號住處及其位在永成路三段536號租屋處進行搜索,當場在其住處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另在其上址租屋處,扣得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物,乃將李柏信逮捕,並通知彭劍文到案說明,全案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檢察官所提出、本院依職權調查並為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均未據被告李柏信、彭劍文二人及其等共同選任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客觀情狀,既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情形,其證述內容又與本案有相當之關聯性,復查無其他顯不可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判決所引用不具傳聞性質之非供述證據,均非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法自應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李柏信固坦承確有自99年10月間某日起,陸續購置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工具及化學藥劑,並透過被告彭劍文於坊間搜尋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另自100年1月中旬某日透過被告彭劍文向陳志鴻購入「安星感冒藥」後,即在其所承租位在臺南市○區○○路三段 536號租屋處及被告彭劍文位在臺南市歸仁區沙崙里五條寮 198號住處外之空地,以扣案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工具及化學藥劑,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而被告彭劍文亦坦承確有介紹李柏信與陳志鴻相識,並收取李柏信交付之現金10萬元而代為向陳志鴻購買「安星感冒藥」藥錠,然其二人於本院審理中,對於被訴製造、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仍有所辯解。被告李柏信辯稱: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未成功,附表二編號7、9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二包,應重新鑑定其純度;本案應不構成製造既遂云云;而被告彭劍文則辯稱:因李柏信開設神壇,伊誤認其購買大量之感冒藥錠係用以矇騙信徒,遂介紹其向陳志鴻購買,伊係事後詢問友人,經友人表示李柏信可能係在製造毒品,伊遂不再與李柏信聯絡;伊僅知李柏信欲製造毒品,然不知其所欲製造者係何種毒品云云。另被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則以:就被告李柏信部分,其所製造之產品中有安非他命之成分,並非代表製造既遂,有關製造既遂、未遂,應視純度而定,本案附表二編號7、9所示二包甲基安非他命,鑑定人員僅取出微量之0.14公克、0.18公克進行鑑驗,鑑定結果難認正確,此部分應重新鑑定;另被告彭劍文部分,被告彭劍文雖有介紹陳志鴻予李柏信,亦知悉可由感冒藥錠中提煉出某種物品,然伊並不清楚所提煉出之物品為何,雖被告彭劍文之前於筆錄中表示知悉李柏信所製作者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素,惟伊並不知可製造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本案應不能對被告彭劍文論以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責;又被告彭劍文雖出借場地供李柏信製毒,然依李柏信所陳,其向被告彭劍文借用場地時並未說明原因,係被告彭劍文事後認為有異,向友人詢問後,經友人告知可能係用以製毒,故被告彭劍文事後即不再與李柏信聯繫,是就被告彭劍文部分,應僅能論以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云云。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除據被告二人前揭自白外,並經證人即參與搜索過程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偵查佐陳鈞帝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 100年度偵字第2746號卷第211至212頁),而員警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李柏信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被告彭劍文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察結果,確有錄得被告李柏信、彭劍文二人以「肥料」為感冒藥之代稱而聯繫關於試用、購買感冒藥錠及被告彭劍文與陳志鴻間關於購買「安星感冒藥」之通話內容,此有本院核發之99年聲監字第 837號、100年聲監續字第 77號、100 年聲監字第54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及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查(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1001000187號卷〈下稱警一卷〉第161至166頁、39至43、56至58頁);再者,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李柏信上址住處、租屋處進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此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二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二份附卷可憑(見警一卷第104至132、155至159頁),而附表二至五所示之物品,經員警以內政部警政署核發之品篩檢試劑進行過濾後,將其中檢出毒品成分之物品以及缺乏產品包裝標示之物件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在附表二所示物品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在附表三所示物品中檢出屬於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麻黃」、「甲基麻黃」成分,而其餘則有部分係化學藥劑,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101年8月22日南市警麻偵字第1010009044號函(見本院卷第57至58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5月12日刑鑑字第1000028992號鑑定書(見警一卷第 3頁正面至11頁反面,各該送鑑扣案物品之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二至四「鑑定結果」欄所示)各一份、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三份、檢驗照片六幀(見卷面標示「100 偵2746號警卷」之卷宗〈下稱警二卷〉第156至161頁)存卷可稽。此外,復有被告李柏信所承租用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臺南市○區○○路三段 536號現場平面圖二紙、臺南市○區○○路三段123號現場照片八幀、永成路三段536號現場照片一百一十四幀、臺南市歸仁區沙崙里五條寮 198號現場照片十二幀、送刑事警察局鑑驗證物相片八十二幀、送地檢署證物照片二十七幀(見警一卷第216至323頁、100 年度偵字第2746號卷第172至185頁)在卷暨如附表一編號01、02、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㈡被告李柏信雖辯稱所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並非成品,本案應僅成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云云。然: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是就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言,犯罪嫌疑人於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即應認其製造之行為已達既遂之階段。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毒品危害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

4154、56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⒉查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前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5月12日刑鑑字第1000028992號鑑定書在卷可資查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李柏信既已製造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固態、液態物質,縱有部分尚未進行純化,仍應認其行為已達於既遂階段。被告李柏信辯稱其所為之製造行為僅達於未遂階段,顯係誤解。

⒊又依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行為人一經製造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固體或液體,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即屬既遂,是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既、未遂之判別,顯與所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無關。被告李柏信及其選任辯護人以附表二編號06-01、07-01經鑑驗結果純度過高,認鑑驗有誤,請求重行送鑑,顯無必要,併予敘明。

㈢再就被告彭劍文部分而言:

⒈查被告彭劍文於99年12月25日17時20分38秒許,曾以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李柏信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通話,於通話過程中,被告彭劍文稱:「朋友說,肥料的那個,12的有啦,你想不想要,他會帶兩袋肥料過來給你試」;於同日20時14分57秒許,被告彭劍文再度以伊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李柏信持用之前揭行動電話,並於電話中陳稱:「那個肥料的名稱叫儂涕克」、「60%」等語,此有前引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查(見警一卷第40頁)。而被告彭劍文於警詢中供稱: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中所指「肥料」係指感冒藥錠,「儂涕克」則係指感冒藥錠之品牌名稱,「60%」則係指該感冒藥錠每錠含有60毫克之偽麻黃鹼,俗稱假麻黃素等語(見警一卷第62至63頁)。雖辯護人一度質疑上開警詢筆錄中關於「60毫克之偽麻黃鹼,俗稱假麻黃素」之內容,可能係製作筆錄之員警事先告知而為誘導詢問所致,然辯護人向本院聲請拷貝該次警詢錄音光碟並與前揭警詢筆錄之內容比對後,辯護人具狀表明無當庭勘驗該次警詢錄音之必要,此有辯護人刑事聲請交付錄音帶拷貝光碟狀、刑事陳報狀各一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4、37頁),是前揭警詢筆錄之內容並非出於員警誘導所致,應可認定。而依前引通訊監察譯文及前揭警詢筆錄之內容,被告彭劍文顯然知悉被告李柏信所尋找者,乃含有高濃度「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倘被告彭劍文果係誤認被告李柏信因開設神壇,意欲以感冒藥錠充作「仙丹」矇騙信徒,感冒藥錠之成分為何,乃至於特定成分之濃度高低,均屬無關緊要,被告彭劍文自無刻意向被告李柏信回報伊所尋得之感冒藥錠成分及濃度之理,此部分所辯情節已無可取。況,由感冒藥錠煉製甲基安非他命之地下毒品工廠,每每遭警、調機關破獲而於電子、平面媒體大幅報導,一般人縱不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精確化學方式,對於可由含有特定成分之感冒藥物煉製甲基安非他命乙節,通常均有某種程度之認知。被告彭劍文係成年人,對此應無不知之理,伊辯稱不知被告李柏信購買含有特定成分感冒藥錠之用途,顯與常情不符,所辯情節已難採信。

⒉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乃政府高度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地下工廠更為警、調機關嚴格查緝之對象,加以甲基安非他命製造過程中,可能產生惡臭,是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者為避免遭警、調機關查緝,所合作之對象,當係能為其嚴守秘密,不至於在有意或無意間洩漏其秘密者。查被告李柏信係透過被告彭劍文向陳志鴻以10萬元之代價購買「安星感冒藥」,且於交易之初,即將該筆現金交予被告彭劍文轉交陳志鴻;於購得該筆感冒藥錠後,為避免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進行之「化料」程序時產生大量之煙霧及惡臭遭人發覺,又刻意選定被告彭劍文住處前空地進行此一程序,凡此均據被告李柏信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警一卷第25、28、32、49至50頁、100年度偵字第2746號卷第7、217頁、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66號卷第16頁、本院卷第86頁正面),則被告李柏信既無懼於被告彭劍文在無意間洩漏其大量購買含有特定成分感冒藥錠之異常舉動,亦不介意此一過程所產生之煙霧及惡臭將引發被告彭劍文身體不適或導致伊心生懷疑,足證被告李柏信、彭劍文二人間存有高度之信賴關係,而被告彭劍文亦明知被告李柏信購買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以及其借用伊住處外進行化料程序之目的,即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無疑。

⒊至於,被告彭劍文雖辯稱伊自友人處獲知被告李柏信可能在製造毒品後,即不再與被告李柏信聯絡云云。然被告彭劍文於本院羈押訊問中供稱:「(問:你如何知道陳志鴻有在賣感冒藥?)因為陳志鴻之前有販毒前科,所以我想說他有門路,可以問問看」、「(問:所以李柏信問你認識何人有在賣感冒藥時,你就懷疑李柏信要製毒?)是的…李柏信是說化料(台語),我們鄉下稱「化料」(台語)就是在製毒」(見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66號卷第7、10頁)。則依被告彭劍文上開供述內容,堪認伊受託搜尋感冒藥錠時,已知所尋找之感冒藥錠係製造毒品所用,至為顯明。而被告彭劍文明知上情,竟仍介紹被告李柏信向陳志鴻購買大量之「安星感冒藥」,進而出借伊住處外側空地供被告李柏信進行「化料」程序,顯見伊並無因知悉被告李柏信製毒而有斷絕兩人聯絡之情形,伊辯稱知悉被告李柏信製毒後,即與其斷絕往來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李柏信、彭劍文二人所辯情節,俱無足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柏信購入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以「滷化、氫化、純化」之化學技術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而被告彭劍文基於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介紹被告李柏信購入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並提供場所供被告李柏信進行「化料」程序,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李柏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製造、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麻黃」、「甲基麻黃」之行為,均屬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階段行為,而其製造後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乃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被告彭劍文介紹被告李柏信購買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以及提供場所進行「化料」程序之幫助行為,所幫助者均為被告李柏信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行為,顯係基於接續之犯意所為,應僅成立一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李柏信、彭劍文二人分別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按,其二人於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彭劍文係出於幫助之故意,為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

㈣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屬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如何為法律上評價之問題,故被告是否曾為自白,不以自承所犯之罪名為必要,此為法理上所當然。查被告李柏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始終坦承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而被告彭劍文自偵查以迄本院審理中,亦始終供承確有介紹被告李柏信購買感冒藥錠以及提供場所予被告李柏信從事「化料」行為之事實,凡此均如前述。雖其二人於本院審理中,對於本案究竟應如何適用法律,有所辯解,然揆諸前揭說明,此等辯解應不影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之適用,爰依該條規定,就被告二人均予減輕其刑,其中被告李柏信係先加後減,而被告彭劍文則遞減之。

㈤至於,辯護人辯護意旨,以陳志鴻應係被告二人供出之共犯,此部分可能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規定之適用,請求本院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函詢查明云云。惟依卷內相關資料所示,陳志鴻乃係提供感冒藥錠予被告李柏信煉製甲基安非他命之人,而感冒藥錠並非毒品,據此已難認被告李柏信、彭劍文二人有何供出「毒品」來源之情形。再者,本案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通訊監察結果,業已查得被告彭劍文與陳志鴻間之通話內容,且依偵辦員警研析,被告彭劍文與陳志鴻二人之通話內容,即係關於感冒藥錠之交易,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警一卷第56、57頁),是依此等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以觀,本案負責偵辦之員警早於對被告彭劍文進行通訊監察時,即已知悉陳志鴻為提供感冒藥錠之人,是即便陳志鴻嗣後業經查獲,現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亦難認渠係遭被告二人供出而查獲之共犯,是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規定之適用,甚為顯明。辯護意旨請求本院查明陳志鴻是否因被告二人之供述而查獲,以為減刑之憑據,尚無必要,併予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李柏信僅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竟貪圖暴利,罔顧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公眾身體健康之危害,從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且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含有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麻黃、甲基麻黃等成分之物品甚多,一旦全數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並經純化而流入市面,對國人健康所造成之危害非輕,所為至屬不該,惟其犯後坦承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非無悔意,態度尚佳;而被告彭劍文明知被告李柏信意欲蒐購感冒藥錠煉製甲基安非他命,竟代為尋找貨源,甚且提供自家住宅前方空地作為「化料」之場所,而為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所為亦屬不當,且犯後心存僥倖,意欲以不知所製造者為何種毒品乙情置辯,以求輕判,難認確有悔意;兼衡以其二人各自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㈦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 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如前述,且上述扣案物品與其中、其上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有效析離,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雖僅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麻黃」、「甲基麻黃」等成分,然此等物品既係違禁物,且係供被告李柏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李柏信自承在卷,揆諸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此等物品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一編號01、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李柏信所有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此等物品既經扣案,即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而應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⒋至其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02至07、附表五所示之物品,依各該扣案物品本身之性質、卷存證據資料以及被告李柏信所供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過程,均難認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何直接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㈧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從而,前揭供被告李柏信犯罪所用之物,自無需在幫助犯即被告彭劍文之罪刑項下一併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 1項、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照世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品 名 │單位及數量│ 備 註 │├──┼───────────────────┼─────┼─────────────────┤│ 01 │國嘉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感冒藥品名單 │ 二張 │ │├──┼───────────────────┼─────┼─────────────────┤│ 02 │iPhone行動電話 │ 一支 │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 03 │Nokia牌行動電話 │ 一支 │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 04 │Nokia牌行動電話 │ 一支 │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 05 │脫脂劑 │ 24.8公斤 │ │├──┼───────────────────┼─────┼─────────────────┤│ 06 │酸化性物質 │ 11.55公斤│ │├──┼───────────────────┼─────┼─────────────────┤│ 07 │化學藥品 │ 18.38公斤│ │└──┴───────────────────┴─────┴─────────────────┘┌──────────────────────────────────────────────┐│【附表二】經鑑定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者 │├─┬────┬──────┬─────┬──────────────────────────┤│編│查獲地點│品 名│單位及數量│鑑定結果 ││號│現場編號│ │ │ │├─┼────┼──────┼─────┼──────────────────────────┤│01│04-01 │安非他命殘渣│十一盒 │1、經檢視均為深褐色黏稠液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 │ 至 │器皿 │ │2、總淨重2155.00公克,隨機抽取現場編號04-01鑑定,取 ││ │04-11 │ │ │ 3.3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2151.68公克【包裝塑膠 ││ │ │ │ │ 盤總重約1530.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下 ││ │ │ │ │ 同)、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 │ │ │ ,下同)及「假麻黃」。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9%││ │ │ │ │ 、麻黃純度約7%、假麻黃純度約17%。 ││ │ │ │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現場編號04-01至04-11均含甲基 ││ │ │ │ │ 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118.75公克;均含麻黃 ││ │ │ │ │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3.75公克;均含假麻黃之驗前總 ││ │ │ │ │ 純質淨重約106.25公克。 │├─┼────┼──────┼─────┼──────────────────────────┤│02│04-14 │壓克力刮刀含│三片 │1、經檢視均為白色塑膠刮刀,其上均有深褐色殘渣,因量 ││ │ 至 │安非他命殘渣│ │ 微無法有效秤重,均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合 ││ │04-16 │ │ │ 併鑑定。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03│04-17 │殘渣器皿含安│五盒 │1、經檢視均為塑膠盤,其上均有深褐色殘渣,因量微無法 ││ │ 至 │非他命殘渣 │ │ 有效秤重,均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合併鑑定 ││ │04-21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04│04-22 │量杯含安非他│一個 │1、經檢視為玻璃燒杯,其上有深褐色殘渣,因量微無法有 ││ │ │命殘渣 │ │ 效秤重,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05│05-02 │黑色半成品 │一包 │1、經檢視為黑褐色塊狀晶體。 ││ │ │ │ │2、驗前毛重873.73公克,取1.3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847.08公克【包裝塑膠袋重25.29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假麻黃 ││ │ │ │ │ 」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2%,驗前純質淨 ││ │ │ │ │ 重約16.96公克;假麻黃純度約36%,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305.43公克。 │├─┼────┼──────┼─────┼──────────────────────────┤│06│05-04 │半成品器皿 │一盒 │1、經檢視為塑膠盤,其上有深褐色殘渣,因量微無法有效 ││ │ │ │ │ 秤重,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07│06-01 │安非他命成品│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塊狀細晶體。 ││ │ │ │ │2、驗前毛重 39.18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9.85公克【包裝塑膠袋重9.15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4%,驗 ││ │ │ │ │ 前純質淨重約28.22公克。 │├─┼────┼──────┼─────┼──────────────────────────┤│08│06-02 │安非他命成品│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塊狀晶體。 ││ │ │ │ │2、驗前毛重102.01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92.59公克【包裝塑膠袋重9.15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 ││ │ │ │ │ 他命純度約40%,驗前純質淨重約 37.14公克;麻黃 ││ │ │ │ │ 純度約17%,驗前純質淨重約 15.78公克;假麻黃純 ││ │ │ │ │ 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78公克。 │├─┼────┼──────┼─────┼──────────────────────────┤│09│07-01 │安非他命成品│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細晶體。 ││ │ │ │ │2、驗前毛重476.51公克,取0.14公克用罄,驗餘淨重451. ││ │ │ │ │ 83公克【包裝塑膠袋重24.54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4%,驗 ││ │ │ │ │ 前純質淨重約424.85公克。 │├─┼────┼──────┼─────┼──────────────────────────┤│10│21-01 │安非他命成品│二包 │1、經檢視均為淡黃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 │21-03 │ │ │2、總淨重7.09公克,隨機抽取現場編號21-01鑑定,淨重 ││ │ │ │ │ 3.36公克,取0.1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3.17公克【 ││ │ │ │ │ 包裝塑膠袋總重約1.15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9%。 ││ │ │ │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現場編號21-01、21-03均含甲基 ││ │ │ │ │ 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88公克。 │├─┼────┼──────┼─────┼──────────────────────────┤│11│21-02 │安非他命成品│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晶體。 ││ │ │ │ │2、驗前毛重3.43公克,取0.1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2. ││ │ │ │ │ 37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89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7%,驗 ││ │ │ │ │ 前純質淨重約2.46公克。 │├─┼────┼──────┼─────┼──────────────────────────┤│12│23-09 │不明液體 │一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及潮濕紙片,因無法有效分離,合併 ││ │ │ │ │ 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501.94公克,取4.5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442.82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54.58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2%,驗前││ │ │ │ │ 純質淨重約8.94公克。 │├─┼────┼──────┼─────┼──────────────────────────┤│13│27-03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3655.00公克,取17.5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重12187.45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 ││ │ │ │ │ 他命純度約7%,驗前純質淨重約854.35公克;麻黃純││ │ │ │ │ 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22.05公克;假麻黃純度約││ │ │ │ │ 12%,驗前純質淨重約1464.60公克。 │├─┼────┼──────┼─────┼──────────────────────────┤│14│27-04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1000.00公克,取12.8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重9537.18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 ││ │ │ │ │ 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86.50公克;麻黃純││ │ │ │ │ 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95.5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2││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91.00公克。 │├─┼────┼──────┼─────┼──────────────────────────┤│15│27-06 │白鐵鋼鍋(內│一個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液面有褐色懸浮物,因無法 ││ │ │含麻黃素) │ │ 有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2355.00公克,取14.4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2095.55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245.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 │ │ │ │ 淨重約21.1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 ││ │ │ │ │ 約21.10公克。 │├─┼────┼──────┼─────┼──────────────────────────┤│16│29-01 │不明結晶體 │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潮濕晶體。 ││ │ │ │ │2、驗前毛重1890.29公克,取3.3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1851.77公克【包裝塑膠袋重35.22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 ││ │ │ │ │ 假麻黃撿」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 │ │ │ │ 純質淨重約18.55公克。 │├─┼────┼──────┼─────┼──────────────────────────┤│17│30-01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點稠液體。 ││ │ │ │ │2、驗前毛重885.00公克,取6.1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716.88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162.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測得假麻黃純度約35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253.05公克。 │├─┼────┼──────┼─────┼──────────────────────────┤│18│30-04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透明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640.00公克,取15.3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1462.61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162.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 ││ │ │ │ │ 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 │ │ │ │ 純質淨重約14.78公克。 │├─┼────┼──────┼─────┼──────────────────────────┤│19│30-05 │白鐵高鍋(內│一個 │1、經檢視為金屬鍋,內有微量褐色殘渣,因量微無法有效 ││ │ │有結晶體) │ │ 秤重,酌量取樣鑑定。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20│32-01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及淡黃色透明液體,因無法有效分離,合 ││ │ │ │ │ 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2425.00公克,取13.8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2166.18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245.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麻黃」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 │ │ │ │ 淨重約65.40公克;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 21.80公克。 │├─┼────┼──────┼─────┼──────────────────────────┤│21│34-02 │黑水 │一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725.00公克,取5.7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474.24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245.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 │ │ │ │ 淨重約14.4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 ││ │ │ │ │ 約4.80公克。 │├─┼────┼──────┼─────┼──────────────────────────┤│22│40-01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底部有灰色沉澱物,因無法有 ││ │ │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15375.00公克,取10.0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重13914.92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 ││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23│41-01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46.60公克,取14.3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49.90公克【包裝塑膠盒重82.33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1.28公克。 │├─┼────┼──────┼─────┼──────────────────────────┤│24│41-02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底部有白色沉澱物,因無法有效分 ││ │ │ │ │ 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288.95公克,取8.9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31.21公克【包裝塑膠盒重48.82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12.00公克。 │├─┼────┼──────┼─────┼──────────────────────────┤│25│41-03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透明液體,液面有褐色晶體,因無法有效 ││ │ │ │ │ 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311.85公克,取16.7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232.41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62.7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2.49公克。 │├─┼────┼──────┼─────┼──────────────────────────┤│26│41-04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液面有褐色懸浮物,因無法 ││ │ │ │ │ 有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216.99公克,取9.0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61.29公克【包裝塑膠盒重46.66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麻黃」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驗前純質││ │ │ │ │ 淨重約3.40公克;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 1.70公克。 │├─┼────┼──────┼─────┼──────────────────────────┤│27│41-05 │麻黃素 │一盒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 ││ │ │ │ │2、驗前毛重9155.00公克,取18.0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8342.00公克【包裝塑膠盒重795.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 ││ │ │ │ │ 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 │├─┼────┼──────┼─────┼──────────────────────────┤│28│41-06 │麻黃素 │一盒 │1、經檢視為褐色透明液體,液面有褐色懸浮物,因無法有 ││ │ │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17610.00公克,取14.2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重16800.74公克【包裝塑膠盒重795.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68.15公克。 │├─┼────┼──────┼─────┼──────────────────────────┤│29│43-03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黏稠液體。 ││ │ │ │ │2、驗前毛重7830.00公克,取9.3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6370.63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測得麻黃純度約17%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084.60公克。 │├─┼────┼──────┼─────┼──────────────────────────┤│30│43-04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黏稠液體。 ││ │ │ │ │2、驗前毛重9995.00公克,取8.7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8536.25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 │ 2%,驗前純質淨重約170.90公克;麻黃純度約18%,││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538.10公克。 │├─┼────┼──────┼─────┼──────────────────────────┤│31│48-01 │不明藥水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6775.00公克,取16.0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5308.97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53.25公克。 │├─┼────┼──────┼─────┼──────────────────────────┤│32│48-02 │不明藥水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液面有褐色懸浮物,因無法有效分 ││ │ │ │ │ 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9855.00公克,取11.8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9023.18公克【包裝塑膠桶重820.00公克】。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 ││ │ │ │ │ 他命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451.75公克;麻黃純││ │ │ │ │ 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180.7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 │ │ │ │ 2%,驗前純質淨重約180.70公克。 │├─┼────┼──────┼─────┼──────────────────────────┤│33│48-13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液面有黑褐色懸浮物,因無法有 ││ │ │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6485.00公克,取9.8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5025.11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測得假麻黃純度約24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208.40公克。 │└─┴────┴──────┴─────┴──────────────────────────┘┌──────────────────────────────────────────────┐│【附表三】經鑑定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但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麻黃」、「甲基麻黃││ 」成分者 │├─┬────┬──────┬─────┬──────────────────────────┤│編│查獲地點│品 名│單位及數量│鑑定結果 ││號│現場編號│ │ │ │├─┼────┼──────┼─────┼──────────────────────────┤│01│03-01 │安非他命半成│廿二盒 │1、經檢視均為黑褐色潮濕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 │ 至 │品 │ │2、總淨重4270.00公克,隨機抽取現場編號03-02鑑定,取 ││ │03-22 │ │ │ 4.0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4265.99公克【包裝塑膠 ││ │ │ │ │ 盤總重約2475. 00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 │ │ │ │ edrine,下同)成分,純度約52%。 ││ │ │ │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現場編號03-01至03-22均含假麻 ││ │ │ │ │ 黃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33.40公克。 │├─┼────┼──────┼─────┼──────────────────────────┤│02│04-12 │塑膠量杯含安│二個 │1、經檢視均為黑褐色黏稠液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 │04-13 │非他命殘渣 │ │2、總淨重255.00公克,隨機抽取現場編號04-12鑑定,取2 ││ │ │ │ │ .38 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252.62公克【包裝塑膠量 ││ │ │ │ │ 杯總重約240.00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20%。 ││ │ │ │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現場編號04-12、04-13均含假麻 ││ │ │ │ │ 黃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00公克。 │├─┼────┼──────┼─────┼──────────────────────────┤│03│05-01 │白色半成品 │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細晶體。 ││ │ │ │ │2、驗前毛重86.08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7 ││ │ │ │ │ 7.21公克【包裝塑膠袋重8.80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9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74.18公克。 │├─┼────┼──────┼─────┼──────────────────────────┤│04│28-01 │安非他命原料│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70.92公克,取0.2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64.58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12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96%,驗前純質淨重約158.20公克。 │├─┼────┼──────┼─────┼──────────────────────────┤│05│30-11 │消旋鹽酸甲麻│一罐 │1、經檢視為白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 │ │黃鹼錠 │ │2、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總淨重0.66公克,取0.14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52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Methy ││ │ │ │ │ lephedrine, 下同)成分。 │├─┼────┼──────┼─────┼──────────────────────────┤│06│31-01-01│不明藥錠 │一包 │1、經檢視為粉紅-灰色膠囊,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 │2、隨機抽取3顆鑑定,總淨重65.83公克,共取1.25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驗餘淨重64.58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24%,驗前總純質淨約15.79公克。 ││ ├────┤ │ ├──────────────────────────┤│ │31-01-02│ │ │1、經檢視為白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 │2、隨機抽取3顆鑑定,總淨重15.00公克,共取0.45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驗餘淨重14.55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40%,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00公克。 │├─┼────┼──────┼─────┼──────────────────────────┤│07│31-03 │鹽酸甲基麻黃│一罐 │1、經檢視為米白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 │ │鹼錠 │ │2、隨機抽取3顆鑑定,總淨重148.47公克,共取0.42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48.05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純 ││ │ │ │ │ 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8公克。 │├─┼────┼──────┼─────┼──────────────────────────┤│08│32-07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細晶體。 ││ │ │ │ │2、驗前毛重734.29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725.83公克【包裝塑膠袋重8.18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93%,驗前純質淨重約675.28公克。 │├─┼────┼──────┼─────┼──────────────────────────┤│09│32-08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灰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33.71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7.55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55公克。 │├─┼────┼──────┼─────┼──────────────────────────┤│10│32-09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灰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352.84公克,取0.2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346.50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11│32-10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褐色晶體。 ││ │ │ │ │2、驗前毛重502.55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496.39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92%,驗前純質淨重約456.78公克。 │├─┼────┼──────┼─────┼──────────────────────────┤│12│32-11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20.64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14.44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13│32-12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淺褐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88.19公克,取0.2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81.90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35%,驗前純質淨重約63.74公克。 │├─┼────┼──────┼─────┼──────────────────────────┤│14│32-13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褐色細晶體。 ││ │ │ │ │2、驗前毛重263.73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57.43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252.52公克。 │├─┼────┼──────┼─────┼──────────────────────────┤│15│32-15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淺褐色細晶體。 ││ │ │ │ │2、驗前毛重1966.53公克,取0.1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1958.77公克【包裝塑膠袋重7.57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1919.78公克。 │├─┼────┼──────┼─────┼──────────────────────────┤│16│40-02-01│藥丸粉 │一件 │1、經檢視為米白色塊狀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65.00公克,取2.4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47.56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5.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 ││ │ │ │ │ 。 │├─┼────┼──────┼─────┼──────────────────────────┤│17│43-01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黏稠液體。 ││ │ │ │ │2、驗前毛重4510.00公克,取8.3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3051.69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18│43-02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黏稠液體。 ││ │ │ │ │2、驗前毛重7255.00公克,取10.5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5794.48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58.05公克。 │├─┼────┼──────┼─────┼──────────────────────────┤│19│48-12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2053.00公克,取17.1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585.81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20│48-14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9880.00公克,取14.8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8415.16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約11%,驗前純質淨重約927.30公克。 │├─┼────┼──────┼─────┼──────────────────────────┤│21│53-01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混濁液體。 ││ │ │ │ │2、驗前毛重24195.00公克,取17.7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重22727.26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附表四】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不含毒品成分或未經該局鑑定者 │├─┬────┬──────┬─────┬──────────────────────────┤│編│查獲地點│品 名│單位及數量│備註(鑑定結果) ││號│現場編號│ │ │ │├─┼────┼──────┼─────┼──────────────────────────┤│01│01-01 │鋼製高鍋 │二個 │ ││ │01-02 │ │ │ │├─┼────┼──────┼─────┼──────────────────────────┤│02│02-01 │脫水機 │一臺 │ │├─┼────┼──────┼─────┼──────────────────────────┤│03│05-03 │濾網 │三張 │ ││ ├────┼──────┼─────┼──────────────────────────┤│ │05-05 │塑膠鏟 │一支 │ ││ ├────┼──────┼─────┼──────────────────────────┤│ │05-06 │濾網 │一支 │ ││ ├────┼──────┼─────┼──────────────────────────┤│ │05-07 │桿棍 │一支 │ ││ ├────┼──────┼─────┼──────────────────────────┤│ │05-08 │壓克力斜板鏟│三片 │ ││ │ 至 │ │ │ ││ │05-10 │ │ │ ││ ├────┼──────┼─────┼──────────────────────────┤│ │05-11 │壓克力刮刀 │一片 │ │├─┼────┼──────┼─────┼──────────────────────────┤│04│06-03 │濾網 │一支 │ ││ ├────┼──────┼─────┼──────────────────────────┤│ │06-04 │塑膠鏟子 │一支 │ │├─┼────┼──────┼─────┼──────────────────────────┤│05│07-02 │壓克力斜板鏟│一片 │ ││ ├────┼──────┼─────┼──────────────────────────┤│ │07-03 │濾網 │一支 │ │├─┼────┼──────┼─────┼──────────────────────────┤│06│08-01 │電子磅秤 │一台 │ │├─┼────┼──────┼─────┼──────────────────────────┤│07│09-01 │濾網 │三個 │ │├─┼────┼──────┼─────┼──────────────────────────┤│08│10-01 │濾紙及安非他│一箱 │ ││ │ │命製造工具 │ │ │├─┼────┼──────┼─────┼──────────────────────────┤│09│11-01-01│硝酸藥劑 │二罐 │1、經檢視為褐色塊狀粉末。 ││ │ │ │ │2、驗前毛重810.00公克,取6.3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11-01-02│ │ │ 543.65公克【包裝塑膠罐重260.00公克】。 ││ │ │ │ │3、檢出「BaSO4」(硫酸鋇)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 ││ │ │ │ │ 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11-01-02為空罐,不予鑑定。 ││ ├────┼──────┼─────┼──────────────────────────┤│ │11-03 │咖啡因 │一罐 │ ││ ├────┼──────┼─────┼──────────────────────────┤│ │11-04 │酸鹼標準劑 │一罐 │ ││ ├────┼──────┼─────┼──────────────────────────┤│ │11-05 │鹽化藥劑 │一罐 │ ││ ├────┼──────┼─────┼──────────────────────────┤│ │11-06 │活性碳素 │一罐 │ ││ ├────┼──────┼─────┼──────────────────────────┤│ │11-07 │氫氧化鈉 │一罐 │ ││ ├────┼──────┼─────┼──────────────────────────┤│ │11-08-01│硝酸 │八罐 │ ││ │ 至 │ │ │ ││ │11-08-08│ │ │ ││ ├────┼──────┼─────┼──────────────────────────┤│ │11-09-01│粉狀硫酸 │十一罐 │ ││ │ 至 │ │ │ ││ │11-09-11│ │ │ ││ ├────┼──────┼─────┼──────────────────────────┤│ │11-10 │製造工具塑膠│一組 │ ││ │ │吸球 │ │ ││ ├────┼──────┼─────┼──────────────────────────┤│ │11-11-01│活性碳粉 │五包 │ ││ │ 至 │ │ │ ││ │11-11-05│ │ │ ││ ├────┼──────┼─────┼──────────────────────────┤│ │11-12-01│塑膠收納箱 │三個 │ ││ │ 至 │ │ │ ││ │11-12-03│ │ │ │├─┼────┼──────┼─────┼──────────────────────────┤│10│12-01-01│氫氧化鈉 │四罐 │ ││ │ 至 │ │ │ ││ │12-01-04│ │ │ ││ ├────┼──────┼─────┼──────────────────────────┤│ │12-02-01│粉狀硫酸 │十五罐 │ ││ │ 至 │ │ │ ││ │12-02-15│ │ │ ││ ├────┼──────┼─────┼──────────────────────────┤│ │12-03-01│氫氧化鈉 │三罐 │ ││ │ 至 │ │ │ ││ │12-03-03│ │ │ ││ ├────┼──────┼─────┼──────────────────────────┤│ │12-04 │乙酸鋇 │四罐 │ │├─┼────┼──────┼─────┼──────────────────────────┤│11│13-01 │不明液體 │一罐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14.32公克,取4.1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7.50公克【包裝玻璃罐重82.66公克】。 ││ │ │ │ │3、檢出「Acetone」(丙酮)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 ││ │ │ │ │ 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13-02 │冷卻用工業電│一台 │ ││ │ │風扇 │ │ │├─┼────┼──────┼─────┼──────────────────────────┤│12│14-01 │陶瓷濾網漏斗│三個 │ ││ │ 至 │ │ │ ││ │14-03 │ │ │ ││ ├────┼──────┼─────┼──────────────────────────┤│ │14-04 │過濾試紙 │一盒 │ ││ ├────┼──────┼─────┼──────────────────────────┤│ │14-05 │塑膠桶 │一個 │ ││ ├────┼──────┼─────┼──────────────────────────┤│ │14-06 │不明液體 │三桶 │ ││ │ 至 │ │ │ ││ │14-08 │ │ │ ││ ├────┼──────┼─────┼──────────────────────────┤│ │14-09 │鐵製濾網 │一支 │ ││ ├────┼──────┼─────┼──────────────────────────┤│ │14-10 │橡膠手套 │一桶 │ ││ ├────┼──────┼─────┼──────────────────────────┤│ │14-11 │panreac化學 │六瓶 │ ││ │ │藥劑 │ │ ││ ├────┼──────┼─────┼──────────────────────────┤│ │14-12 │黑色不明液體│一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11.82公克,取2.7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6.39公克【包裝玻璃罐重82.66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13│15-01 │顆粒狀醋酸 │二罐 │ ││ │15-02 │ │ │ ││ ├────┼──────┼─────┼──────────────────────────┤│ │15-03 │活性碳 │一包 │ ││ ├────┼──────┼─────┼──────────────────────────┤│ │15-04 │加熱器及玻璃│一組 │ ││ │ │試瓶 │ │ ││ ├────┼──────┼─────┼──────────────────────────┤│ │15-05 │玻璃蒸餾器 │一瓶 │ ││ ├────┼──────┼─────┼──────────────────────────┤│ │15-06 │玻璃缸 │一瓶 │ │├─┼────┼──────┼─────┼──────────────────────────┤│14│16-01 │電動自製攪拌│二組 │ ││ │16-02 │器 │ │ ││ ├────┼──────┼─────┼──────────────────────────┤│ │16-03 │不明液體 │二瓶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 ││ │ │ │ │2、驗前毛重99.31公克,取3.0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3.64公克 【包裝玻璃罐重82.66公克】。 ││ │ │ │ │3、檢出「Methanol」(甲醇)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 ││ │ │ │ │ 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16-04 │ │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底部有黑色沉澱物,因無法有 ││ │ │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114.86公克,取2.9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9.24公克【包裝玻璃罐重82.66公克】。 ││ │ │ │ │3、檢出「Acetone」(丙酮)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 ││ │ │ │ │ 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16-05 │塑膠桶 │十五個 │ ││ │ 至 │ │ │ ││ │16-19 │ │ │ │├─┼────┼──────┼─────┼──────────────────────────┤│15│17-01 │玻璃大燒瓶 │二個 │ ││ │17-02 │ │ │ ││ ├────┼──────┼─────┼──────────────────────────┤│ │17-03 │大型玻璃瓶 │三個 │ ││ │ 至 │ │ │ ││ │17-05 │ │ │ ││ ├────┼──────┼─────┼──────────────────────────┤│ │17-06 │塑膠唧桶 │一組 │ ││ ├────┼──────┼─────┼──────────────────────────┤│ │17-07 │噴灑器內含不│三瓶 │ ││ │ 至 │明液體 │ │ ││ │17-09 │ │ │ ││ ├────┼──────┼─────┼──────────────────────────┤│ │17-10 │大型玻璃瓶 │一瓶 │ │├─┼────┼──────┼─────┼──────────────────────────┤│16│18-01 │大中小型塑膠│廿八個 │ ││ │ 至 │量杯 │ │ ││ │18-28 │ │ │ ││ ├────┼──────┼─────┼──────────────────────────┤│ │18-29 │燒杯及玻璃杯│七個 │ ││ │ 至 │ │ │ ││ │18-35 │ │ │ │├─┼────┼──────┼─────┼──────────────────────────┤│17│19-01 │塑膠水杯 │十個 │ ││ │ 至 │ │ │ ││ │19-10 │ │ │ ││ ├────┼──────┼─────┼──────────────────────────┤│ │19-11 │塑膠收納盒 │六個 │ ││ │ 至 │ │ │ ││ │19-16 │ │ │ │├─┼────┼──────┼─────┼──────────────────────────┤│18│20-01 │塑膠盒 │一個 │ ││ ├────┼──────┼─────┼──────────────────────────┤│ │20-02 │壓克力斜角刮│七片 │ ││ │ 至 │板 │ │ ││ │20-08 │ │ │ ││ ├────┼──────┼─────┼──────────────────────────┤│ │20-09 │塑膠刮刀 │四片 │ ││ │ 至 │ │ │ ││ │20-12 │ │ │ ││ ├────┼──────┼─────┼──────────────────────────┤│ │20-13 │黑色粉末 │一盒 │1、經檢視為黑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04.01公克,取0.2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44.29公克【包裝塑膠罐及塑膠匙總重約59.48公克】。 ││ │ │ │ │3、檢出「Carbon」(碳)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 ││ │ │ │ │ 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20-14 │氫氧化鈉 │一瓶 │ ││ ├────┼──────┼─────┼──────────────────────────┤│ │20-15 │酸鹼度測試筆│二支 │ ││ │20-16 │ │ │ ││ ├────┼──────┼─────┼──────────────────────────┤│ │20-17 │石蕊試紙 │一盒 │ ││ ├────┼──────┼─────┼──────────────────────────┤│ │20-18 │酸鹼值校正液│一瓶 │ ││ ├────┼──────┼─────┼──────────────────────────┤│ │20-19 │塑膠量杯 │一個 │ ││ ├────┼──────┼─────┼──────────────────────────┤│ │20-20 │鐵製濾網 │一支 │ ││ ├────┼──────┼─────┼──────────────────────────┤│ │20-21 │塑膠鏟子 │二支 │ ││ │20-22 │ │ │ ││ ├────┼──────┼─────┼──────────────────────────┤│ │20-23 │壓克力斜角刮│二支 │ ││ │20-24 │板 │ │ ││ ├────┼──────┼─────┼──────────────────────────┤│ │20-26 │塑膠桶 │一個 │ ││ ├────┼──────┼─────┼──────────────────────────┤│ │20-27 │桿棍 │三支 │ ││ │ 至 │ │ │ ││ │20-29 │ │ │ ││ ├────┼──────┼─────┼──────────────────────────┤│ │20-30 │木槌 │一支 │ ││ ├────┼──────┼─────┼──────────────────────────┤│ │20-31 │攪拌棒 │七支 │ ││ │ 至 │ │ │ ││ │20-37 │ │ │ ││ ├────┼──────┼─────┼──────────────────────────┤│ │20-38 │毛刷 │一支 │ │├─┼────┼──────┼─────┼──────────────────────────┤│19│21-04 │白色不明藥錠│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 │2、隨機抽取3顆磨混鑑定,總淨重1.13公克,共取0.46公克││ │ │ │ │ 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67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20│22-01 │不明液體 │一桶 │ ││ ├────┼──────┼─────┼──────────────────────────┤│ │22-02 │大型蒸餾瓶 │一瓶 │ │├─┼────┼──────┼─────┼──────────────────────────┤│21│23-01 │壓力計 │三組 │ ││ │ 至 │ │ │ ││ │23-03 │ │ │ ││ ├────┼──────┼─────┼──────────────────────────┤│ │23-04-01│濾紙 │二包 │ ││ │23-04-02│ │ │ ││ ├────┼──────┼─────┼──────────────────────────┤│ │23-05 │塑膠唧桶 │一組 │ ││ ├────┼──────┼─────┼──────────────────────────┤│ │23-06 │空氣壓縮機及│一組 │ ││ │ │大型蒸餾瓶 │ │ ││ ├────┼──────┼─────┼──────────────────────────┤│ │23-08 │空氣壓縮機 │一組 │ ││ ├────┼──────┼─────┼──────────────────────────┤│ │23-10 │小型抽風機 │一臺 │ ││ ├────┼──────┼─────┼──────────────────────────┤│ │23-11 │空氣壓縮機 │一組 │ ││ ├────┼──────┼─────┼──────────────────────────┤│ │23-12 │陶瓷漏斗 │一個 │ ││ ├────┼──────┼─────┼──────────────────────────┤│ │23-13 │塑膠漏斗 │一個 │ │├─┼────┼──────┼─────┼──────────────────────────┤│22│24-01 │快速脫水機 │二臺 │ ││ │24-02 │ │ │ │├─┼────┼──────┼─────┼──────────────────────────┤│23│25-01 │塑膠收納盒及│一盒 │ ││ │ │濾網二件 │ │ │├─┼────┼──────┼─────┼──────────────────────────┤│24│26-01 │快速脫水機 │一臺 │ ││ ├────┼──────┼─────┼──────────────────────────┤│ │26-02 │塑膠收納盒(│一箱 │ ││ │ │內含濾網) │ │ │├─┼────┼──────┼─────┼──────────────────────────┤│25│27-01 │鐵質高鍋 │二個 │ ││ │27-02 │ │ │ ││ ├────┼──────┼─────┼──────────────────────────┤│ │27-05 │瓦斯桶 │一桶 │ ││ ├────┼──────┼─────┼──────────────────────────┤│ │27-07 │電磁爐 │一臺 │ ││ ├────┼──────┼─────┼──────────────────────────┤│ │27-08 │瓦斯爐 │一臺 │ ││ ├────┼──────┼─────┼──────────────────────────┤│ │27-09 │白鐵高鍋 │三個 │ ││ │ 至 │ │ │ ││ │27-11 │ │ │ ││ ├────┼──────┼─────┼──────────────────────────┤│ │27-12 │攪拌棒 │六枝 │ ││ ├────┼──────┼─────┼──────────────────────────┤│ │27-13 │溫度計 │三枝 │ ││ ├────┼──────┼─────┼──────────────────────────┤│ │27-14 │冷水壺 │一個 │ │├─┼────┼──────┼─────┼──────────────────────────┤│26│30-02 │白鐵高鍋 │一個 │ ││ ├────┼──────┼─────┼──────────────────────────┤│ │30-03 │電磁爐 │一臺 │ ││ ├────┼──────┼─────┼──────────────────────────┤│ │30-06 │電磁爐 │一臺 │ ││ ├────┼──────┼─────┼──────────────────────────┤│ │30-07 │鹽 │一盒 │ ││ ├────┼──────┼─────┼──────────────────────────┤│ │30-08 │玻璃燒瓶含磁│一組 │ ││ │ │器漏斗 │ │ ││ ├────┼──────┼─────┼──────────────────────────┤│ │30-09 │舒必安錠空罐│一罐 │ ││ ├────┼──────┼─────┼──────────────────────────┤│ │30-10 │秀得寧錠空罐│一罐 │ ││ ├────┼──────┼─────┼──────────────────────────┤│ │30-12 │消旋鹽酸甲麻│一罐 │ ││ │ │黃鹼錠 │ │ ││ ├────┼──────┼─────┼──────────────────────────┤│ │30-13 │樂得克空瓶 │一罐 │ ││ ├────┼──────┼─────┼──────────────────────────┤│ │30-14 │鹽酸甲麻黃鹼│一罐 │ ││ │ │錠 │ │ ││ ├────┼──────┼─────┼──────────────────────────┤│ │30-15 │手提打蛋機 │一組 │ │├─┼────┼──────┼─────┼──────────────────────────┤│27│31-02-01│原料試劑 │一宗 │1、經檢視為藍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6.68公克,取2.2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8.24 公克【包裝塑膠瓶重6.18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1-02-02│ │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7.17公克,取2.5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8.49公克【包裝塑膠瓶重6.18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1-02-03│ │ │1、經檢視為塑膠滴管2支及塑膠匙1支,其上均有極微量白 ││ │ │ │ │ 色殘渣,因量微無法有效秤重,均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 ││ │ │ │ │ ,取洗滌液合併鑑定。 ││ │ │ │ │2、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31-04-01│不明藥粉 │五罐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42.36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02.66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1-04-02│ │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42.71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02.97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1-04-03│ │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42.70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03.00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1-04-04│ │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42.71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03.04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1-04-05│ │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142.95公克,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103.32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28│32-02 │塑膠器皿 │三個 │ ││ ├────┼──────┼─────┼──────────────────────────┤│ │32-03 │玻璃燒杯內含│一個 │1、經檢視為玻璃量杯,其上有極微量褐色殘渣,因量微無 ││ │ │結晶殘渣 │ │ 法有效秤重,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2、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32-04 │溫度計 │二支 │ ││ ├────┼──────┼─────┼──────────────────────────┤│ │32-05 │塑膠量杯 │三個 │ ││ ├────┼──────┼─────┼──────────────────────────┤│ │32-14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黃色粉末。 ││ │ │ │ │2、驗前毛重85.97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79.72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3、檢出「Chloroephedrine」(氯麻黃)及「Chloropseu ││ │ │ │ │ doephedrine」(氯假麻黃)等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 」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32-16 │抽風機 │一臺 │ │├─┼────┼──────┼─────┼──────────────────────────┤│29│33-01 │自製攪拌器材│一組 │ ││ │ │含角架 │ │ │├─┼────┼──────┼─────┼──────────────────────────┤│30│34-01 │乙醚空桶 │一桶 │ ││ ├────┼──────┼─────┼──────────────────────────┤│ │34-03 │攪拌棒 │一枝 │ │├─┼────┼──────┼─────┼──────────────────────────┤│31│35-01 │乙醚 │二桶 │ ││ │35-02 │ │ │ │├─┼────┼──────┼─────┼──────────────────────────┤│32│36-01 │塑膠收納箱 │九個 │ │├─┼────┼──────┼─────┼──────────────────────────┤│33│37-01 │電磁爐 │一臺 │ ││ ├────┼──────┼─────┼──────────────────────────┤│ │37-04 │空氣壓縮機 │一臺 │ │├─┼────┼──────┼─────┼──────────────────────────┤│34│38-01 │自製攪拌器 │一組 │ │├─┼────┼──────┼─────┼──────────────────────────┤│35│39-01 │白鐵盤 │八個 │ ││ ├────┼──────┼─────┼──────────────────────────┤│ │39-02 │電磁爐 │一臺 │ ││ ├────┼──────┼─────┼──────────────────────────┤│ │39-03 │自製攪拌器 │一組 │ ││ ├────┼──────┼─────┼──────────────────────────┤│ │39-04-01│白鐵高鍋 │三個 │ ││ │ 至 │ │ │ ││ │39-04-03│ │ │ ││ ├────┼──────┼─────┼──────────────────────────┤│ │39-05 │烤箱 │一臺 │ │├─┼────┼──────┼─────┼──────────────────────────┤│36│40-02-02│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底部有米白色沉澱物,因無 ││ │ │ │ │ 法有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2、驗前毛重5140.00公克,取11.1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4328.90公克【包裝塑膠桶重800.00公克】。 ││ │ │ │ │3、檢出「Methanol」(甲醇)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 ││ │ │ │ │ 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37│41-07 │不明藥粉 │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塊狀粉末。 ││ │ │ │ │2、驗前毛重3850.00公克,取4.0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3825.94公克【包裝塑膠袋重20.00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41-08 │鋁鍋 │一個 │ │├─┼────┼──────┼─────┼──────────────────────────┤│38│42-01 │打氣機 │一臺 │ │├─┼────┼──────┼─────┼──────────────────────────┤│39│44-01 │桶裝不明液體│一桶 │ ││ │ │少許 │ │ │├─┼────┼──────┼─────┼──────────────────────────┤│40│45-06 │夾鏈袋 │一包 │ │├─┼────┼──────┼─────┼──────────────────────────┤│41│46-02 │電子磅秤 │一臺 │ │├─┼────┼──────┼─────┼──────────────────────────┤│42│47-01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4公斤) ││ ├────┼──────┼─────┼──────────────────────────┤│ │47-02 │丙銅 │一桶 │(含桶重17.3公斤) ││ ├────┼──────┼─────┼──────────────────────────┤│ │47-03 │丙銅 │一桶 │(含桶重17.3公斤) ││ ├────┼──────┼─────┼──────────────────────────┤│ │47-04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5公斤) ││ ├────┼──────┼─────┼──────────────────────────┤│ │47-05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4公斤) ││ ├────┼──────┼─────┼──────────────────────────┤│ │47-06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5公斤) ││ ├────┼──────┼─────┼──────────────────────────┤│ │47-07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7公斤) ││ ├────┼──────┼─────┼──────────────────────────┤│ │47-08 │乙醚 │一桶 │(含桶重24.8公斤) ││ ├────┼──────┼─────┼──────────────────────────┤│ │47-09 │乙醚 │一桶 │(含桶重23.5公斤) ││ ├────┼──────┼─────┼──────────────────────────┤│ │47-10 │乙醚 │一桶 │(含桶重20.5公斤) ││ ├────┼──────┼─────┼──────────────────────────┤│ │47-11 │乙醚 │一桶 │(含桶重22.6公斤) ││ ├────┼──────┼─────┼──────────────────────────┤│ │47-12 │丙銅 │一桶 │(含桶重17.4公斤) ││ ├────┼──────┼─────┼──────────────────────────┤│ │47-13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6公斤) ││ ├────┼──────┼─────┼──────────────────────────┤│ │47-14 │丙銅 │一桶 │(含桶重17.5公斤) │├─┼────┼──────┼─────┼──────────────────────────┤│43│48-03 │塑膠水桶 │二桶 │ ││ ├────┼──────┼─────┼──────────────────────────┤│ │48-04 │氫氣鋼瓶(含│二桶 │ ││ │48-05 │壓閥) │ │ ││ ├────┼──────┼─────┼──────────────────────────┤│ │48-06 │攪拌器 │一組 │ ││ ├────┼──────┼─────┼──────────────────────────┤│ │48-07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12705.O0公克,取11.4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重12283.57公克【包裝塑膠桶重410.00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48-08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 ││ │ │ │ │2、驗前毛重9840.00公克,取6.1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8383.82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 ││ ├────┼──────┼─────┼──────────────────────────┤│ │48-09 │塑膠空桶 │二桶 │ ││ │48-10 │ │ │ ││ ├────┼──────┼─────┼──────────────────────────┤│ │48-11 │丙銅 │一桶 │(含桶重9.8公斤) ││ ├────┼──────┼─────┼──────────────────────────┤│ │48-15 │黑水 │一桶 │(含桶重13.39公斤) ││ ├────┼──────┼─────┼──────────────────────────┤│ │48-16 │空氣壓縮機 │一組 │ ││ ├────┼──────┼─────┼──────────────────────────┤│ │48-17 │電動攪拌器 │二組 │ │├─┼────┼──────┼─────┼──────────────────────────┤│44│49-01 │橘色水桶含大│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 ││ │ │燒杯(黑色半│ │2、驗前毛重15020.00公克,取8.3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成品) │ │ 重8601.66公克【包裝玻璃圓底瓶重6410.00公克】。 ││ │ │ │ │3、檢出「Chloroephedrine」(氯麻黃) 、「Chloropseu ││ │ │ │ │ doephedrine 」(氯假麻黃)等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 」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45│50-01 │乙醚 │卅八瓶 │ ││ ├────┼──────┼─────┼──────────────────────────┤│ │50-02 │鹽酸 │廿瓶 │ ││ ├────┼──────┼─────┼──────────────────────────┤│ │50-03 │CI3 │廿三瓶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酌量取樣鑑定。 ││ │ │ │ │2、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50-04 │不明化學藥劑│二百六十八│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酌量取樣鑑定。 ││ │ │ │瓶 │2、檢出「SOCl」(亞硫醯氯)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 ││ │ │ │ │ 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46│51-01 │乾燥機 │一臺 │ │├─┼────┼──────┼─────┼──────────────────────────┤│52│52-01 │製毒流程(置│二張 │ ││ │ │於紅包袋內)│ │ │├─┼────┼──────┼─────┼──────────────────────────┤│54│54-01 │不明液體 │一桶 │ │├─┼────┼──────┼─────┼──────────────────────────┤│55│55-01 │氧氣瓶 │一桶 │ │└─┴────┴──────┴─────┴──────────────────────────┘┌─────────────────────────────────────┐│【附表五】不予沒收之物 │├──┬────────────┬───────────────┬─────┤│編號│查獲地點現場編號 │品 名 │單位及數量│├──┼────────────┼───────────────┼─────┤│ 01 │08-02 │釘書機及釘書針 │一組 │├──┼────────────┼───────────────┼─────┤│ 02 │08-03 │剪刀 │一支 │├──┼────────────┼───────────────┼─────┤│ 03 │20-25-01至20-25-10 │陶瓷煙灰缸(內含10支煙蒂) │一個 │├──┼────────────┼───────────────┼─────┤│ 04 │21-05 │安非他命吸食器 │一組 │├──┼────────────┼───────────────┼─────┤│ 05 │21-06 │安非他命吸食器 │一組 │├──┼────────────┼───────────────┼─────┤│ 06 │23-07 │檯燈 │一具 │├──┼────────────┼───────────────┼─────┤│ 07 │32-06-01、32-06-02 │機油 │二罐 │├──┼────────────┼───────────────┼─────┤│ 08 │37-02、37-03 │監視器鏡頭 │二個 │├──┼────────────┼───────────────┼─────┤│ 09 │45-01、45-02 │監視螢幕及主機 │一臺 │├──┼────────────┼───────────────┼─────┤│ 10 │45-03 │電視機 │一臺 │├──┼────────────┼───────────────┼─────┤│ 11 │45-04 │鬧鐘 │一個 │├──┼────────────┼───────────────┼─────┤│ 12 │45-05 │監視器鏡頭 │三支 │├──┼────────────┼───────────────┼─────┤│ 13 │46-01 │租賃契約 │一本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