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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陳弘能陳郁婷張菁

  • 被告
    鄭智仁盧建興原名盧昭富劉定鉉之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08年度訴字第25、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仁 選任辯護人 陳慈鳳律師 被   告 盧建興原名盧昭富 指定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劉定鉉 江定晏 孫錦彬 許順泰 陳雅雯 上 一 人      之3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992、9000、12890 號)暨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12891 、16033 、16070 、18673 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9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智仁犯如附表一A ( 編號1 至3)、附表一B ( 編號1 ②③⑤⑦⑧;編號2 ⑥⑧⑫;編號3 ③⑥) ;附表二A ( 編號2 至4)、附表二B ( 編號2 ②⑧⑨;編號3 ②④⑫;編號4 ③) ;附表三A (編號1)、附表三B ( 編號1 ⑦⑭) 所示之貳拾陸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盧建興犯如附表一A ( 編號1 ) 、附表一B ( 編號1 ②③⑤⑦ ⑧)所示之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江定晏犯如附表一A ( 編號2 ) 、附表一B ( 編號2 ⑥⑧⑫)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附表二A ( 編號1 ) 附表二B ( 編號1 ①至⑫)均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劉定鉉犯如附表一A ( 編號3 ) 、附表一B ( 編號3 ③⑥)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孫錦彬犯如附表二A ( 編號2 ) 、附表二B ( 編號2 ②)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許順泰犯如附表二A ( 編號3 ) 、附表二B ( 編號3 ②④⑫) 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陳雅雯犯如附表三A(編號1 ) 、附表三B ( 編號1 ⑦⑭) 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鄭智仁係金聚順有限公司、創億建材有限公司、允力工業有限公司( 下稱金聚順公司、創億公司、允力公司)之實質負責人,邀集盧建興、江定晏、劉定鉉分別擔任金聚順公司、創億公司、允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均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附隨業務,且皆明知金聚順公司、創億公司、允力公司與如附表一A 、B 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進、銷貨交易,竟仍於附表一A 、B 所示之時間,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接續取得如附表一A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持以充當金聚順公司、創億公司、允力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A 所示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與如附表一B 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由如附表一B 所示之營業人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逃漏如附表一B 所示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107 年原訴字第13號部分) 二、鄭智仁係超力建設有限公司、高泰工業有限公司、賀康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超力公司、高泰公司、賀康公司)之實質負責人,邀集孫錦彬、鄭承儒(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 )、許順泰、林晶純(由同署另為不起訴處分)、連晃儀(同署通緝中)分別擔任超力公司、高泰公司、賀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均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附隨業務,且皆明知超力公司、高泰公司、賀康公司與如附表二A 、B 所示之營業人無實際進、銷貨交易,竟仍於附表二A 、B 所示之時間,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接續取得如附表二A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持以充當超力公司、高泰公司、賀康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與如附表二B 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由如附表二B 所示之營業人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逃漏如附表二B 所示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108 年訴字第25號部分) ( 公訴人補充理由書註明: 本件追加鄭智仁之部分,不及於附表二A 編號1.創億公司及附表二B 編號1.創億公司部分) 三、鄭智仁係寶鋼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寶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邀集陳雅雯擔任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均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附隨業務,且皆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無實際進、銷貨交易,竟仍於附表三A 、B 所示之時間,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接續取得如附表三A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持以充當寶鋼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三A 所示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與如附表三B 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由如附表三B 所示之營業人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逃漏如附表三B 所示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108 年訴字第102 號部分) 四、案經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 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得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定有明文。被告江定晏經本院合法傳喚,並經其母親吳瑞櫻到庭陳述被告知悉本案開庭時間,復有本院送達回證附卷可憑,被告江定晏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證據能力之認定: 本案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之辯護人於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就相關事證之證據能力,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可作為本案之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並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該等供述證據自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其餘引用之書證等非供述證據,亦與本案犯罪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聯性,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提示調查,亦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智仁、盧建興、劉定鉉、孫錦彬、許順泰、陳雅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及江定晏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參見被告鄭智仁:1713 號他卷頁51-52 、1992號偵卷頁20-21 、9000號偵卷頁155-159 、13號原訴卷一頁135-14 3、187-199 、217-229 、13號原訴卷二頁143-152 、1231號他卷頁121-126 、2624號他卷頁139-143 、25號訴卷一頁141-153 、195-207 、25號訴卷二頁57-65 、3988號他卷頁133-137 、2624號他卷頁139-143 、102 號訴卷頁193-202 、25號訴卷一頁141-153 、195-207 、25號訴卷二頁57-65 );( 被告盧建興:1713 號他卷頁74-77 、13號原訴卷一頁187-199 、217-229 、13號原訴卷二頁143-152 );( 被告劉定鉉:9000 號偵卷頁133-135 、13號原訴卷一頁135-14 3、頁187-199 、217-229 、13號原訴卷二頁143-152 );( 被告江定晏:915號偵緝卷頁29-31 、69-73 、25號訴卷一頁345-353 、25號訴卷二頁57-65 );( 被告孫錦彬:2021 號偵卷頁153-154 、25號訴卷一頁141-153 、195-207 、25號訴卷二頁57-65 );( 被告許順泰:2641 號他卷頁117-118 、25號訴卷一頁141-153 、25號訴卷二頁57-65 );( 被告陳雅雯:18673號偵卷頁93-96 、102 號訴卷頁119-124 、193-20 2)在卷可稽。復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 年3 月2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02652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來源分析、銷項去路分析(1713號他卷頁1-10)、107 年2 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來源分析、銷項去路分析(1231號他卷頁3-4 、11-22 )、107 年5 月9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03592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來源分析、銷項去路分析(9000號偵卷頁3-26);及公司設立登記表暨章程及股東同意書(涉證02卷頁20-27 、涉證03卷頁16-17 、涉證04卷頁19-23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涉證02卷頁37-42 、112 、141 、149 、161 、191 、253 、262 、272 、298 、356 、407 、409 、429 、448 、467 、474 、475 、492 、510 、000-0-000 、涉證03卷頁33-40 、103 、180 、188 、000-000-0 、222 、230 、000-000- 0、247 、255 、279 、286 、322 、325 、331 、334 、352 、373 、380 、436 、涉證04卷頁29、37、39、62、88、100 、108 、120 、206 、211 、259 、260 、263 、268 、314 、338 、354 、366 、389 、390 、409 )、欠稅查詢情形表、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涉證02卷頁43、44-45 、408 、涉證03卷頁41-4 4、涉證04卷頁40)、營業人銷售稅與稅額申報書(涉證02卷頁46-55 、涉證03卷頁45-59 、涉證04卷頁41-49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涉證02卷頁56-111、283-294 、涉證03卷頁69-102、191-19 2、283-285 、342-351 、422-432 、涉證04卷頁50-6 1、162-205 、000 -00-000 -00 、302-31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 年3 月2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13號原訴卷一頁27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 年4 月3 日北區國稅中壢銷稽字第1082391829號函(13號原訴卷一頁29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 年4 月2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80104360號函檢送「金聚順有限公司等各家營業人有無實際營業行為及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表」2 份(13號原訴卷一頁301-30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 年4 月2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2674號函檢送金聚順有限公司等6 家營業人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告發書及「金聚順有限公司等各家營業人有無實際營業行為及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表」(13號原訴卷一頁309-33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 年7 月15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5135號函暨檢附之相關調查函影本(13號原訴卷一頁343-349 (25號訴卷一頁365-377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金聚順公司進項憑證內容】(涉證02卷頁70-109)、專案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金聚順公司銷項憑證內容】(涉證02卷頁287-294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創億公司進項憑證內容】(涉證03卷頁78-102)、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創億公司銷項憑證內容】(涉證03卷頁346-351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允力公司進項憑證內容】(涉證04卷頁50-61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部分)、【允力公司進項:金額微小交易憑證(含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涉證04卷頁57-58 、41-49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允力公司銷項憑證內容】(涉證04卷頁302-31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 年2 月25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001401號函暨檢送之金聚順有限公司等3 家營業人專案申請調檔清單電子檔1 份、允立工業有限公司104 年8 月至105 年10月營業稅申報書及進銷項憑證明細表、更正後之進項來源分析表(13號原訴卷一頁421-43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 年2 月18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 001244 號函暨檢附之浩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營業人有無實際營業行為反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表(13號原訴卷二頁169-17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 年1 月3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0919號函暨檢附之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等9 家營業人有無實際營業行為反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表(13號原訴卷二頁173-17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 年4 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2003029號函【隆大鋼業有限公司102 年1 月至105 年4 月涉嫌部分虛進虛,實際逃漏營業稅額為8,529 元】(13號原訴卷二頁2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 年4 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2003032號函檢送起訴書附表所示銘鋒工業有限公司等4 家營業人有無實際營業行為及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表1 份(13號原訴卷二頁227-229 )、發票號碼光碟1 張(13號原訴卷一頁20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 年4 月10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 70002721 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來源分析、銷項去路分析(2021號偵卷頁3-5 、39-5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 年2 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0152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來源分析、銷項去路分析(1231號他卷頁3-4 、11-2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 年5 月1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來源分析、銷項去路分析(2624號他卷頁3-2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 年5 月15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0376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來源分析、銷項去路分析(2641號他卷頁3-29)、公司設立登記表暨章程及股東同意書(涉證A 卷頁27-31 、涉證B 卷頁25-3 0、39-44 、涉證C 卷頁20-22 、涉證D 卷頁16-17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涉證A 卷頁32、39、54、77、104 、146 、153 、180 、243 、248 、251 、258 、261 、271 、274 、298 、304 、314 、324 、333 、371 、398 、412 、420 、468 、469 、474 、479 、涉證B 卷頁36、46、52、74、103 、111 、118 、145 、208 、213-、216 、221 、228 、238 、255 、269 、284 、366 、381 、419 、446 、460 、473 、521 、522 、525 、526 、涉證C 卷頁43-49 、51-63 、77、109 、181 、193 、233 、253 、272 、289 、301 、363 、379-380 、396 、397 、398 、399 、436-437 、441 、涉證D 卷頁33-39 、103 、146 、164 、180 、188 、208 、228 、230 、239-244 、247 、254-255 、279 、286 、322 、325 、331 、334 、383 、436 )、欠稅查詢情形表、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涉證A 卷頁55、56-58 、涉證B 卷頁53、54-5 6、涉證C 卷頁50、51-5 3、涉證D 卷頁42-4 4)、營業人銷售稅與稅額申報書(涉證A 卷頁59-66 、涉證B 卷頁57-6 4、涉證C 卷頁54-63 、涉證D 卷頁45-59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涉證A 卷頁67-76 、221-242 、288-297 、359- 369、涉證B 卷頁65-73 、186-207 、247-25 4、324-365 、407-418 、涉證C 卷頁64-75 、263-271 、321-333 、347-354 、涉證D 卷頁68-1 02 、191-193 、226-227 、283- 285、342-351 、422-4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 年3 月28日中區國稅四第0000000000號函(25號訴卷一頁2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 年4 月3 日北區國稅中壢銷稽字第1082391829號函(25號訴卷一頁2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 年4 月3 日北區國稅中壢銷稽字第1082391829號函【衿煌鐵材有限公司102 年8 月間取得金聚順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金額500,500 元,稅額25,025元)(25號訴卷一頁29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 年4 月2 日財高國稅 審四字第1080104360號函檢送「金聚順有限公司等各家營業人有無實際營業行為及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表」2 份(25號訴卷一頁293-29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 年4 月2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2674號函檢送金聚順有限公司等6 家營業人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告發書及「金聚順有限公司等各家營業人有無實際營業行為及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表」(25號訴卷一頁319-3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 年7 月15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5135號函暨檢附之相關調查函影本(25號訴卷一頁365-377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創億公司進項憑證內容】(涉證03卷頁78-102)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創億公司銷項憑證內容】(涉證03卷頁346-35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 年2 月25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001401號函暨檢送之金聚順有限公司等3 家營業人專案申請調檔清單電子檔1 份、允立工業有限公司104 年8 月至105 年10月營業稅申報書及進銷項憑證明細表、更正後之進項來源分析表(25號訴卷一頁405-42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 年1 月3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0919號函暨檢附之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等9 家營業人有無實際營業行為反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表(25號訴卷二頁 83-8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 年7 月1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來源分析、銷項去路分析(3988號他卷頁3-5 、37-59 )公司設立登記表暨章程及股東同意書(涉證卷頁25-26 、38)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涉證卷頁42-47 、79-8 1、95、110 、200 、257-259 、288 、334 、335 、336-339 、350 、361 、391 、444 、460 、475 、492 、515 、529 、599 、652 、657 、658 、659 、666 、691-693 、707 、742-745 、753-757 、797-800 )欠稅查詢情形表、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涉證卷頁48、49-5 0)營業人銷售稅與稅額申報書(涉證卷頁51-60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涉證卷頁61-78 、152-19 5、424-443 、570-591 、619- 63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 年7 月15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4972號函暨檢附之相關調查函影本(102 號訴卷頁149-15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 年2 月18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001244號函暨檢附之浩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營業人有無實際營業行為反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表(102 號訴卷頁223-2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 年1 月3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0919號函暨檢附之永力興鋼鐵有限公司等9 家營業人有無實際營業行為反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表(102 號訴卷頁227-229 )在卷可稽,被告7 人於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時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鄭智仁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告鄭智仁因他案為西武、雄傑、玖証、永達亨、豪伸、加倍吉、和歌山、佳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已被列為主犯而遭偵查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第41條之正犯,本案不應再追訴其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犯。另被告鄭智仁除金聚順公司外,餘已自首,應符合減刑要件」等語。按被告鄭智仁縱使於另案偵查中,以其為西武等8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第41條之正犯罪責。惟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為獨立的犯罪型態,經查本案中被告鄭智仁被訴之犯罪事實,係以不同公司之負責人,開立統一發票與西武等8 家公司,涉犯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非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即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與其他公司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逃漏營業稅額;與收受其他公司虛偽開立之發票後,製作、行使不實內容營業稅申報書之行為,二者並不相同,非同一行為。且被告鄭智仁在西武等8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正犯行為,自稱尚在偵查中,並未起訴,自不影響本案判決之認定,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7 人分別所犯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等犯行( 即附表一A 、附表二A 、附表三A 部分) 及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非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犯行( 即附表一B 、附表二B 、附表三B 部分) ,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被告7 人,其中之部分行為後( 即附表一B 編號1 之②③⑤⑦⑧及附表一B 編號2 之⑥⑧⑫),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經修正,並由總統於103 年6 月4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6 日生效。修正前該條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二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第三項)。」僅係將原第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原第2 項規定移至第3 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此修正不屬於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 二、 ㈠ 被告鄭智仁為如附表一A 、附表二A 、附表三A 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非法律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然其邀集被告盧建興等6 人分別同意擔任如附表一A 、附表二A 、附表三A 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使被告鄭智仁得以各公司名義遂行犯罪,係與被告盧建興等6 人共同實行犯罪,故被告鄭智仁雖無特定身分關係,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應以共同正犯論,依該條但書得減輕其刑。惟審酌被告鄭智仁於本案犯行居於主謀地位,其涉案程度與充當登記負責人之被告盧建興等6 人相比,自屬較高,爰不依該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㈡ 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就附表一A 部分:核被告鄭智仁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被告盧建興、江定晏、劉定鉉各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規定,被告4 人為共同正犯。就附表一B 部分:核被告鄭智仁、盧建興、江定晏、劉定鉉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非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規定,被告4 人為共同正犯。( 107 年原訴字第13號部分) ;就附表二A 編號2 至4 部分: 被告鄭智仁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孫錦彬、許順泰就附表二A 編號2 、3 部分,各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規定,被告3 人為共同正犯;被告鄭智仁、孫錦彬、許順泰就附表二B 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非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規定,被告3 人為共同正犯( 108 年訴字第25號部分) ;就附表三A 部分: 被告鄭智仁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被告陳雅雯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規定,被告2 人為共同正犯;就附表三B 部分: 核被告鄭智仁、陳雅雯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非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規定,被告2 人為共同正犯( 108 年訴字第102 號部分) 。 ㈣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查,如附表一A ,二A ,三A 所示營業人均係以每2 月為一期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每期營業稅於各期申報完畢時已結束申報義務,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依此,被告7 人於附表一A 、附表二A 、附表三A 之各編號,分別每2 個月為一期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就本件犯罪事實整體觀之,其各次犯行在時間及空間上確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足認被告7 人係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為之,以視為數個舉動( 數期) 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7 人,以某一個公司之名義申報各期營業稅時,各論以一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另被告7 人於如附表一B 、附表二B 、附表三B 所示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亦係於同一犯意下,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以幫助某一個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各論以一接續犯(即接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接續犯幫助逃漏稅捐罪)。 ㈤被告鄭智仁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上易字第248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100 年8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第976 號、第19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依被告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㈥ 自首部分: 1.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次按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1 條載有明文;又按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之案件,如有符合「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所定之情形,即應予移送偵辦,此亦為「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第1 條第1 項所明定,國稅局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職司犯罪偵查機關之檢察署檢察官,對之並無指揮、監督或命令之權,是以國稅局應非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因此,於國稅局尚未將開立不實發票或逃漏稅捐案件移送司法偵查機關,且司法偵查機關亦尚未發覺行為人之犯罪事實前,行為人即向司法偵查機關或其公務員自首而受裁判,仍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2、查本案被告鄭智仁於本案之犯行,係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調查他案時,發現本案其他公司涉有循環開立統一發票情事,且該等營業人之實際負責人皆為被告鄭智仁,是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自行查核後,分別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等情,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07 年2 月22日、107 年7 月1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01528、0000000000號,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告發本案之刑事案件告發書附卷足憑( 見107 年度偵字第1231、3988、1231號各第1 頁) 。經查被告前因另涉他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06 年他字第3173號案件偵查中,被告曾委任律師以書狀臚列其擔任負責人且開立不實發票之公司名稱(含本案之公司),並於書狀上陳明係開立不實發票或互開發票之犯罪行為,此時已特定具體之犯罪事實,故應認被告委請辯護人前以書狀向檢察官陳明上情時,被告業已向具有偵查職務之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陳明犯罪事實( 見108 年訴字第25號頁215 至253 及108 年訴字第 862 號判決) 。從而,被告既已先於國稅局移送之前主動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供承犯行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之意,此即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而得依法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㈦ 爰審酌被告7 人明知取得不實發票,作為項憑證,及開立不實發票以供其他公司製作、行使不實內容之營業稅申報書之行為,將造成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困難,嚴重影響稅捐制度之正常運作,甚而造成國家財政及稅賦根基之動搖,所為實屬可議,惟念被告鄭智仁犯後自首犯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餘被告6 人亦坦承犯行,堪認其等有悔意,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行使不實內容營業稅申報書之情節與造成實質逃漏稅捐之結果,及虛偽開立發票之張數、金額及對象、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並斟酌被告鄭智仁高職肄業,工作為鐵材,月入約3 萬元、離婚,育有4 個小孩,三名成年,一名未成年15歲,由同居人照顧,入監前跟同居人同住;被告盧建興高職肄業,目前從事土地開發,月入約3-4 萬元、離婚、育有三名子女,分別6 、8 、9 歲,皆由前妻照顧,目前與女友同住;被告劉定鉉高職畢業,目前與父母親一起開麵攤,月入約25000 元、已婚,育有2 子,分別8 、12歲,與父母親及配偶、小孩同住;被告孫錦彬國小畢業,目前無業,收入來源靠打零工,一個月約一萬元、已婚,育有2 子已成年,與配偶、子女同住;被告許順泰高中肄業,目前工作為攤販,月入約2 萬元、離婚,育有1 子10歲,與母親同住;被告陳雅雯高中肄業,目前無業,收入靠先生之工地收入、已婚,育有1 子1 女,分別11、12歲,與先生及小孩同住,核其等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參、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特別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3、5項分別定有明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指「財產上利益」,包含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刑法第38條之1 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另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經查: ㈠ 109 年6 月11日審理時,被告劉定鉉自承犯罪所得為20萬元;孫錦彬自承犯罪所得為36萬元,陳雅雯自承犯罪所得為4 萬元,均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 另被告鄭智仁等7 人雖分別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正方法逃漏之如附表「稅額」欄所示營業稅,且逃漏營業稅係減省未繳納稅金之消極財產上利益,固應屬犯罪所得,然被告7 人所為各係逃漏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公司(法人)稅捐之行為,並非被告7 人(自然人)之犯罪所得,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肆、公訴不受理部分: 108 年訴字第25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江定晏於如附表二B 編號1.創億公司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非法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經查該部分之犯行業於107 年原訴字第13號如附表一B 編號1.創億公司起訴在案,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本院自應就此部分之追加起訴,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伍、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7 人為公司之名義上或實質上之負責人,並開立如附表一B(編號1 之①④⑥、⑨至⑫、編號2 之①至⑤、⑦、⑨至⑪、編號3 之①②④⑤、⑦至⑩);附表二B ( 編號2 之①、③至⑦、編號3 之①③、⑤至⑪、⑬至⑯、編號4 之①②、④至⑬)、附表三B(編號1 之①至⑥、⑧至⑬、⑮至⑰)所示虛偽發票予附表一B、附表二B、附表三B所示之公司等,以作為該等公司進項憑證,並由各公司填具不實內容之營業稅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各該期營業稅,因認被告7人就此部分行為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非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見同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 。 三、經查,被告7 人予附表一A 、附表二A 附表三A 所示之公司等雖提供虛偽發票與如附表一B(編號1 之①④⑥、⑨至⑫、編號2 之①至⑤、⑦、⑨至⑪、編號3 之①②④⑤、⑦至⑩);附表二B ( 編號2 之①、③至⑦、編號3 之①③、⑤至⑪、⑬至⑯、編號4 之①②、④至⑬)、附表三B(編號1 之①至⑥、⑧至⑬、⑮至⑰) 所示虛偽發票予附表一B 、附表二B 、附表三B 所示之公司等,以作為該等公司進項憑證,並由各該公司填具不實內容之營業稅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各該期營業稅。惟查: ㈠ 按營業稅之課徵係以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其前提,虛設行號實際上並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163號、89年台上字第7600號、89年台上字第712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若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營業稅。 ㈡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定有明文,是課徵營業稅之前提為在中華民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若營業人為虛設行號,其所為虛進虛銷之營業行為,實際上並無任何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當無營利所得,而非屬上開營業稅課徵之標的,自無產生逃漏營業稅捐之問題。 ㈢ 依此,被告7 人於如附表一B(編號1 之①④⑥、⑨至⑫、編號2 之①至⑤、⑦、⑨至⑪、編號3 之①②④⑤、⑦至⑩);附表二B ( 編號2 之①、③至⑦、編號3 之①③、⑤至⑪、⑬至⑯、編號4 之①②、④至⑬)、附表三B(編號1 之①至⑥、⑧至⑬、⑮至⑰) 所示虛偽發票予附表一B 、附表二B 、附表三B 所示之公司等,逃漏稅捐數字均為零。有如附表中卷證出處之文件在卷可稽。故被告此部分行為應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非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罪嫌。 四、綜此,本案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罪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行,揆諸首開說明,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故應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6 條、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2 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41條、第4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公訴檢察官蔡佳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卷證所在卷宗對照表: 壹、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涉案證據編號01至04(涉證01至04卷)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1713號偵查卷宗(1713號他卷)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992號偵查卷宗(1992號偵卷)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1231號偵查卷宗(1231號他卷)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他偵第9000號偵查卷宗(9000號偵卷) 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刑事卷宗卷一、二(13號原訴卷一、二) 貳、108年度訴字第25號 1.涉案證據二編號A至D(涉證A至D卷)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1231號偵查卷宗(1231號他卷)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2021號偵查卷宗(2021號偵卷)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2624號偵查卷宗(2624號他卷)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2641號偵查卷宗(2641號他卷) 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915 號偵查卷宗(915號偵緝卷) 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卷宗卷一、二(25號訴卷一、二) 參、108年度訴字第102號 卷證編目 1.涉案證據二卷P23-491及P492-910(涉證卷)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3988號偵查卷宗(3988號他卷)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673號偵查卷宗(18673號偵卷)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02 號刑事卷宗卷(102 號訴卷) 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 附表一:A進項部分 ┌───┬───┬────┬───────┬───┬────┬────┬────────┐ │編號/ │登記負│犯罪時間│交易營業人名稱│發票數│發票金額│逃漏稅額│ 主文欄 │ │名稱 │責人 │ │ │量(張)│(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 │ │ │ ├───┼───┼────┼───────┼───┼────┼────┼────────┤ │1.金聚│盧建興│101 年7 │俊洪工程有限公│100張 │7744 萬 │387 萬 │鄭智仁共同犯稅捐│ │順公司│ │至8 月、│司、長順興鋼鐵│ │2,488 元│2,128 元│稽徵法第41條之逃│ │ │ │9 至10月│有限公司、隆大│ │ │ │漏稅捐罪,累犯,│ │ │ │、11至12│鋼業有限公司、│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月;102 │允赫鋼鐵實業有│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年1 至2 │限公司、南台工│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月、3 至│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日。 │ │ │ │4 月、5 │、暔台工業有限│ │ │ │盧建興共同犯稅捐│ │ │ │至6 月、│公司、瑞麟實業│ │ │ │稽徵法第41條之逃│ │ │ │7 至8 月│股份有限公司、│ │ │ │漏稅捐罪,處有期│ │ │ │、9 至10│創億建材有限公│ │ │ │徒刑貳月,如易科│ │ │ │月、11至│司、隆大工業股│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12月 │份有限公司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2.創億│江定晏│100 年 9│超力工程有限公│57張 │3889 萬 │194 萬 │鄭智仁共同犯稅捐│ │公司 │ │至10月、│司、加倍吉企業│ │8,948 元│4,951 元│稽徵法第41條之逃│ │ │ │11至12月│有限公司、豪伸│ │ │ │漏稅捐罪,累犯,│ │ │ │;101 年│工業股份有限公│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1 至2 月│司、隆大鋼業有│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3 至4 │限公司、暉峻實│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月、5 至│業有限公司、根│ │ │ │日。 │ │ │ │6 月、7 │興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至8 月、│、加倍吉設計有│ │ │ │江定晏共同犯稅捐│ │ │ │9 至10月│限公司、和歌山│ │ │ │稽徵法第41條之逃│ │ │ │、11至12│興業有限公司、│ │ │ │漏稅捐罪,處拘役│ │ │ │月;102 │順豐建材企業股│ │ │ │肆拾日,如易科罰│ │ │ │年1 至2 │份有限公司、佳│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月、3 至│郁室內裝璜工程│ │ │ │元折算壹日。 │ │ │ │4 月、5 │行 │ │ │ │ │ │ │ │至6 月、│ │ │ │ │ │ │ │ │7 至8 月│ │ │ │ │ │ │ │ │、9 至10│ │ │ │ │ │ │ │ │月、11至│ │ │ │ │ │ │ │ │12月 │ │ │ │ │ │ │ │ │ │ │ │ │ │ │ ├───┼───┼────┼───────┼───┼────┼────┼────────┤ │3.允力│劉定鉉│104 年 7│聚金科技企業有│222張 │1 億 433│521 萬 │鄭智仁共同犯稅捐│ │公司 │ │至8 月、│限公司、玖証工│ │萬 6,363│6,719元 │稽徵法第41條之逃│ │ │ │9 至10月│業有限公司、達│ │元 │ │漏稅捐罪,累犯,│ │ │ │、11至12│駿工業有限公司│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月;105 │、宜百昱有限公│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年1 至 │司、永達亨有限│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2 月、 │公司、丸紅興業│ │ │ │日。 │ │ │ │3 至4 月│有限公司、岡燕│ │ │ │ │ │ │ │、5 至 │實業有限公司、│ │ │ │劉定鉉共同犯稅捐│ │ │ │6 月、 │義誠公業有限公│ │ │ │稽徵法第41條之逃│ │ │ │7 至8 月│司、銘鋒工業有│ │ │ │漏稅捐罪,處有期│ │ │ │、9 至10│限公司、賀康工│ │ │ │徒刑貳月,如易科│ │ │ │月、11至│業有限公司、暔│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12月 │台工業有限公司│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附表一:B銷項部分 ┌─────┬────┬─────┬──┬──────┬─────┬────┬────┬──────┐ │編號/名稱 │犯罪時間│交易營業人│發票│發票金額(新 │起訴書所 │實際逃漏│卷證出處│ 主文欄 │ │/ 登記負責│ │名稱 │數量│臺幣/元) │載逃漏稅 │營業稅 │ │ │ │人 │ │ │(張│ │額(新臺 │(新臺幣/│ │ │ │ │ │ │) │ │幣/元) │元) │ │ │ ├─────┼────┼─────┼──┼──────┼─────┼────┼────┼──────┤ │1.金聚順公│101 年8 │①金藝興業│5 │2,556,183 │127,809 │ 0 │13號原訴│鄭智仁、盧建│ │司/ 盧建興│月至102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03│興均無罪。 │ │ │年12月 ├─────┼──┼──────┼─────┼────┼────┼──────┤ │ │ │②晉欣營造│4 │1,421,468 │71,074 │64,411 │13號原訴│鄭智仁共同犯│ │ │ │股份有限公│ │ │ │ │卷一P303│商業會計法第│ │ │ │司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累犯,│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盧建興共同犯│ │ │ │ │ │ │ │ │ │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處有期│ │ │ │ │ │ │ │ │ │徒刑貳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③允眾企業│2 │955,985 │47,799 │47,799 │13號原訴│鄭智仁共同犯│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03│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累犯,│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盧建興共同犯│ │ │ │ │ │ │ │ │ │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處有期│ │ │ │ │ │ │ │ │ │徒刑貳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④衿煌鐵材│1 │500,500 │25,025 │ 0 │13號原訴│鄭智仁、盧建│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299│興均無罪。 │ │ │ ├─────┼──┼──────┼─────┼────┼────┼──────┤ │ │ │⑤雄傑實業│4 │4,043,916 │202,196 │613,045 │13號原訴│鄭智仁共同犯│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29│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累犯,│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盧建興共同犯│ │ │ │ │ │ │ │ │ │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處有期│ │ │ │ │ │ │ │ │ │徒刑貳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⑥凌貴企業│3 │3,003,886 │150,195 │無法證明│13號原訴│鄭智仁、盧建│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29│興均無罪。 │ │ │ ├─────┼──┼──────┼─────┼────┼────┼──────┤ │ │ │⑦暉峻實業│5 │2,010,822 │100,542 │60,592 │13號原訴│鄭智仁共同犯│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29│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累犯,│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盧建興共同犯│ │ │ │ │ │ │ │ │ │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處有期│ │ │ │ │ │ │ │ │ │徒刑貳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⑧隆大鋼業│35 │33,307,582 │1,665,38 │8539元 │13號原訴│鄭智仁共同犯│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29│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13號原訴│71條第1 款之│ │ │ │ │ │ │ │ │卷二P225│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累犯,│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盧建興共同犯│ │ │ │ │ │ │ │ │ │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處有期│ │ │ │ │ │ │ │ │ │徒刑貳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⑨根興工程│18 │14,368,419 │718,422 │ 0 │13號原訴│鄭智仁、盧建│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29│興均無罪。 │ │ │ ├─────┼──┼──────┼─────┼────┼────┼──────┤ │ │ │⑩東浦鋼鐵│14 │8,350,601 │417,531 │ 0 │13號原訴│鄭智仁、盧建│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29│興均無罪。 │ │ │ ├─────┼──┼──────┼─────┼────┼────┼──────┤ │ │ │⑪暔台工業│4 │2,951,099 │147,555 │ 0 │13號原訴│鄭智仁、盧建│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29│興均無罪。 │ │ │ ├─────┼──┼──────┼─────┼────┼────┼──────┤ │ │ │⑫謙忠興業│8 │5,411,347 │270,567 │ 0 │13號原訴│鄭智仁、盧建│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29│興均無罪。 │ ├─────┴────┴─────┼──┼──────┼─────┼────┼────┴──────┤ │合計 │103 │78,881,808 │3,944,096 │794,386 │ │ │ │ │ │ │ │ │ ├─────┬────┬─────┼──┼──────┼─────┼────┼────┬──────┤ │2.創億公司│100 年 9│①超力工程│3 │903,000 │45,150 │ 0 │13號原訴│鄭智仁、江定│ │/ 江定晏 │至10月、│ 有限公司│ │ │ │ │卷一P303│晏均無罪。 │ │ │11至12月├─────┼──┼──────┼─────┼────┼────┼──────┤ │ │;101 年│②加倍吉企│8 │3,625,220 │181,261 │ 0 │13號原訴│鄭智仁、江定│ │ │1 至2 月│ 業有限公│ │ │ │ │卷一P305│晏均無罪。 │ │ │、3 至4 │ 司 │ │ │ │ │ │ │ │ │月、5 至│ │ │ │ │ │ │ │ │ │6 月、7 ├─────┼──┼──────┼─────┼────┼────┼──────┤ │ │至8 月、│③豪伸工業│6 │2,003,762 │100,188 │ 0 │13號原訴│鄭智仁、江定│ │ │9 至10月│股份有限公│ │ │ │ │卷一P305│晏均無罪。 │ │ │、11至12│司 │ │ │ │ │ │ │ │ │月;102 │ │ │ │ │ │ │ │ │ │年1 至2 ├─────┼──┼──────┼─────┼────┼────┼──────┤ │ │月、3 至│④金聚順有│21 │20,897,280 │1,044,865 │ 0 │13號原訴│鄭智仁、江定│ │ │4 月、5 │限公司 │ │ │ │ │卷一P329│晏均無罪。 │ │ │至6 月、├─────┼──┼──────┼─────┼────┼────┼──────┤ │ │7 至8 月│⑤創兆建設│3 │790,000 │39,500 │ 0 │13號原訴│鄭智仁、江定│ │ │、9 至10│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30│晏均無罪。 │ │ │月、11至├─────┼──┼──────┼─────┼────┼────┼──────┤ │ │12月 │⑥暉峻實業│2 │1,150,000 │57,500 │60,592 │13號原訴│鄭智仁共同犯│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29│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累犯,│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江定晏共同犯│ │ │ │ │ │ │ │ │ │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處拘役│ │ │ │ │ │ │ │ │ │肆拾日,如易│ │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⑦東浦鋼鐵│4 │4,803,335 │240,167 │ 0 │13號原訴│鄭智仁、江定│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29│晏均無罪。 │ │ │ ├─────┼──┼──────┼─────┼────┼────┼──────┤ │ │ │⑧加倍吉設│1 │616,210 │30,810 │30,810 │13號原訴│鄭智仁共同犯│ │ │ │計有限公司│ │ │ │ │卷一P330│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累犯,│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江定晏共同犯│ │ │ │ │ │ │ │ │ │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處拘役│ │ │ │ │ │ │ │ │ │肆拾日,如易│ │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⑨和歌山興│3 │1,124,000 │56,200 │ 0 │13號原訴│鄭智仁、江定│ │ │ │業有限公司│ │ │ │ │卷一P330│晏均無罪。 │ │ │ ├─────┼──┼──────┼─────┼────┼────┼──────┤ │ │ │⑩順豐建材│4 │1,393,000 │69,650 │ 0 │13號原訴│鄭智仁、江定│ │ │ │企業股份有│ │ │ │ │卷一P330│晏均無罪。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⑪特鉅建設│1 │180,000 │9,000 │ 0 │13號原訴│鄭智仁、江定│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30│晏均無罪。 │ │ │ ├─────┼──┼──────┼─────┼────┼────┼──────┤ │ │ │⑫佳郁室內│1 │430,000 │21,500 │21,500 │13號原訴│鄭智仁共同犯│ │ │ │裝璜工程行│ │ │ │ │卷一P330│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累犯,│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江定晏共同犯│ │ │ │ │ │ │ │ │ │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處拘役│ │ │ │ │ │ │ │ │ │肆拾日,如易│ │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合計 │57 │37,915,807 │1,895,791 │112,902 │ │ ├─────┬────┬─────┼──┼──────┼─────┼────┼────┬──────┤ │3.允力公司│104 年 7│①穩統工業│10 │5,466,185 │273,309 │ 0 │13號原訴│鄭智仁、劉定│ │/ 劉定鉉 │至8 月、│ 有限公司│ │ │ │ │卷一P303│鉉均無罪。 │ │ │9 至10月├─────┼──┼──────┼─────┼────┼────┼──────┤ │ │、11至12│②淇豐國際│23 │10,466,060 │523,303 │ 0 │13號原訴│鄭智仁、劉定│ │ │月;105 │ 貿易有限│ │ │ │ │卷一P307│鉉均無罪。 │ │ │年1 至 │ 公司 │ │ │ │ │ │ │ │ │2 月、 │ │ │ │ │ │ │ │ │ │3 至4 月├─────┼──┼──────┼─────┼────┼────┼──────┤ │ │、5 至 │③浩晟環保│13 │5,788,510 │289,426 │145,824 │13號原訴│鄭智仁共同犯│ │ │6 月、 │科技股份有│ │ │ │ │卷二P171│商業會計法第│ │ │7 至8 月│限公司 │ │ │ │ │ │71條第1 款之│ │ │、9 至10│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月、11至│ │ │ │ │ │ │證罪,累犯,│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劉定鉉共同犯│ │ │ │ │ │ │ │ │ │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處有期│ │ │ │ │ │ │ │ │ │徒刑貳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12月 ├─────┼──┼──────┼─────┼────┼────┼──────┤ │ │ │④正極興業│23 │9,803,642 │490,182 │ 0 │13號原訴│鄭智仁、劉定│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277│鉉均無罪。 │ │ │ ├─────┼──┼──────┼─────┼────┼────┼──────┤ │ │ │⑤銘崑工業│38 │18,488,401 │924,422 │ 0 │13號原訴│鄭智仁、劉定│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277│鉉均無罪。 │ │ │ ├─────┼──┼──────┼─────┼────┼────┼──────┤ │ │ │⑥西武鋼鐵│31 │14,602,338 │730,117 │162,427 │13號原訴│鄭智仁共同犯│ │ │ │工業有限公│ │ │ │ │卷二P175│商業會計法第│ │ │ │司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累犯,│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劉定鉉共同犯│ │ │ │ │ │ │ │ │ │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計憑│ │ │ │ │ │ │ │ │ │證罪,處有期│ │ │ │ │ │ │ │ │ │徒刑貳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⑦達富康建│1 │400,000 │20,000 │無法證明│ │鄭智仁、劉定│ │ │ │設有限公司│ │ │ │ │ │鉉均無罪。 │ │ │ ├─────┼──┼──────┼─────┼────┼────┼──────┤ │ │ │⑧高泰工業│13 │6,800,474 │340,025 │ 0 │13號原訴│鄭智仁、劉定│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31│鉉均無罪。 │ │ │ ├─────┼──┼──────┼─────┼────┼────┼──────┤ │ │ │⑨寶鋼工業│31 │14,582,556 │729,130 │ 0 │13號原訴│鄭智仁、劉定│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30│鉉均無罪。 │ │ │ ├─────┼──┼──────┼─────┼────┼────┼──────┤ │ │ │⑩永力興鋼│36 │17,933,424 │896,672 │ 0 │13號原訴│鄭智仁、劉定│ │ │ │鐵工業有限│ │ │ │ │卷二P171│鉉均無罪。 │ │ │ │公司 │ │ │ │ │、175 │ │ │ │ │ │ │ │ │ │ │ │ ├─────┴────┴─────┼──┼──────┼─────┼────┼────┴──────┤ │合計 │219 │104,331,590 │5,216,586 │451,853 │ │ │ │ │ │ │ OR │ │ │ │ │ │ │308,251 │ │ └────────────────┴──┴──────┴─────┴────┴───────────┘ 108年度訴字第25號 附表二:A進項部分 ┌───┬───┬────┬───────┬───┬────┬────┬────────┐ │編號/ │登記負│犯罪時間│交易營業人名稱│發票數│發票金額│逃漏稅額│主文欄 │ │名稱 │責人 │ │ │量(張)│(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 │ │ │ ├───┼───┼────┼───────┼───┼────┼────┼────────┤ │1.創億│江定晏│100 年9 │超力工程有限公│57張 │3889 萬 │194 萬 │江定晏公訴不受理│ │公司 │ │月至10月│司、加倍吉企業│ │8948 元 │4951 元 │。 │ │ │ │、11至12│有限公司、豪伸│ │ │ │( 註: 鄭智仁未經│ │ │ │月;102 │工業股份有限公│ │ │ │起訴。此部分與10│ │ │ │年1 至2 │司、隆大鋼業有│ │ │ │7 年原訴字第13號│ │ │ │月、3 至│限公司、暉峻實│ │ │ │附表一A 編號2 ,│ │ │ │4 月、,│業有限公司、根│ │ │ │為同一事實) │ │ │ │5 至6 月│興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7 至8 │、加倍吉設計有│ │ │ │ │ │ │ │月、9 至│限公司、和歌山│ │ │ │ │ │ │ │10月、11│興業有限公司、│ │ │ │ │ │ │ │至12月 │順豐建材企業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佳│ │ │ │ │ │ │ │ │郁室內裝璜工程│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2.超力│孫錦彬│103 年8 │玖証工業有限公│68張 │2458 萬 │122 萬 │鄭智仁共同犯稅捐│ │公司 │ │至9 月、│司、淇豐國際貿│ │3846 元 │9191 元 │稽徵法第41條之逃│ │ │ │10至11月│易有限公司、義│ │ │ │漏稅捐罪,累犯,│ │ │ │、12至;│誠工業有限公司│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104 年5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至6 月、│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7 至8 月│ │ │ │ │日。 │ │ │ │、9 至10│ │ │ │ │ │ │ │ │月 │ │ │ │ │孫錦彬共同犯稅捐│ │ ├───┼────┤、西武鋼鐵工業│ │ │ │稽徵法第41條之逃│ │ │鄭承儒│104 年5 │有限公司、永力│ │ │ │漏稅捐罪,處有期│ │ │(通緝)│月11日至│工業有限公司、│ │ │ │徒刑貳月,如易科│ │ │ │105 年2 │暔台工業有限公│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月間 │司、寶鋼工業有│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限公司、永力興│ │ │ │ │ │ │ │ │鋼鐵工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3.高泰│許順泰│104 年11│達駿工業有限公│158張 │7189 萬 │359 萬 │鄭智仁共同犯稅捐│ │公司 │ │至12月、│司、永達亨有限│ │1035 元 │4558 元 │稽徵法第41條之逃│ │ │ │105 年1 │公司、穩統工業│ │ │ │漏稅捐罪,累犯,│ │ │ │至2 月、│有限公司、宗錸│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3 至4 月│工業有限公司、│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5 至6 │丸紅興業有限公│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月、7 至│司、正極興業有│ │ │ │日。 │ │ │ │8 月、9 │限公司大寮分公│ │ │ │ │ │ │ │至10月、│司、周全工業有│ │ │ │許順泰共同犯稅捐│ │ │ │11至12月│限公司、台江重│ │ │ │稽徵法第41條之逃│ │ │ │;106 年│工有限公司、允│ │ │ │漏稅捐罪,處有期│ │ │ │1 至2 月│立工業有限公司│ │ │ │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宏馳興業有限│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公司、銘鋒工業│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有限公司、寶鋼│ │ │ │ │ │ │ │ │工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賀康│林晶純│104 年12│玖証工業有限公│148張 │6627 萬 │331 萬 │鄭智仁共同犯稅捐│ │公司 │(不起 │月;105 │司、達駿工業有│ │7523 元 │3872 元 │稽徵法第41條之逃│ │ │訴) │年1 至2 │限公司、穩統工│ │ │ │漏稅捐罪,累犯,│ │ │ │月、3 至│業有限公司、宗│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4 月、5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至6 月、│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7 月24日│ │ │ │ │日。 │ │ ├───┼────┤ │ │ │ │ │ │ │連晃儀│105 年7 │ │ │ │ │ │ │ │(通緝)│至8 月、│錸工業有限公司│ │ │ │ │ │ │ │9 至10月│、丸紅興業有限│ │ │ │ │ │ │ │、11至 │公司、正極興業│ │ │ │ │ │ │ │12月; │有限公司大寮分│ │ │ │ │ │ │ │106 年 │公司、周全工業│ │ │ │ │ │ │ │1 至2 月│有限公司、西武│ │ │ │ │ │ │ │ │鋼鐵工業有限公│ │ │ │ │ │ │ │ │司、台江重工有│ │ │ │ │ │ │ │ │限公司、宏馳興│ │ │ │ │ │ │ │ │業有限公司、高│ │ │ │ │ │ │ │ │泰工業有限公司│ │ │ │ │ │ │ │ │、永力興鋼鐵工│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附表二:B銷項部分 ┌───┬───┬────┬───────┬──┬─────┬─────┬────┬────┬────┐ │編號/ │登記負│犯罪時間│交易營業人名稱│發票│發票金額(│起訴書所載│實際逃漏│卷證出處│ 主文欄 │ │名稱 │責人 │ │ │數量│新臺幣) │逃漏稅額)│營業稅(│ │ │ │ │ │ │ │(張)│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創億│江定晏│100 年9 │①超力工程有限│3 │903,000 │45,150 │ 0 │25號訴 │江定晏公│ │公司 │ │月間至 │公司 │ │ │ │ │卷一P297│訴不受理│ │ │ │102 年12│ │ │ │ │ │ │。 │ │ │ │月 │ │ │ │ │ │ │( 註:編 │ │ │ │ │ │ │ │ │ │ │號1 創億│ │ │ │ │ │ │ │ │ │ │公司部分│ │ │ │ │ │ │ │ │ │ │,鄭智仁│ │ │ │ │ │ │ │ │ │ │未經起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加倍吉企業有│8 │3,625,220 │181,261 │ 0 │25號訴 │江定晏公│ │ │ │102 年12│限公司 │ │ │ │ │卷一P297│訴不受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間 ├───────┼──┼─────┼─────┼────┼────┼────┤ │ │ │ │③豪伸工業股份│6 │2,003,762 │100,188 │ 0 │25號訴 │江定晏公│ │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299│訴不受理│ │ │ │ │ │ │ │ │ │ │。 │ │ │ │ ├───────┼──┼─────┼─────┼────┼────┼────┤ │ │ │ │④金聚順有限公│21 │20,897,280│1,044,865 │ 0 │25號訴 │江定晏公│ │ │ │ │司 │ │ │ │ │卷一P339│訴不受理│ │ │ │ │ │ │ │ │ │ │。 │ │ │ │ ├───────┼──┼─────┼─────┼────┼────┼────┤ │ │ │ │⑤創兆建設有限│3 │790,000 │39,500 │ 0 │25號訴 │江定晏公│ │ │ │ │公司 │ │ │ │ │卷一P340│訴不受理│ │ │ │ │ │ │ │ │ │ │。 │ │ │ │ ├───────┼──┼─────┼─────┼────┼────┼────┤ │ │ │ │⑥暉峻實業有限│2 │1,150,000 │57,500 │60,592 │25號訴 │江定晏公│ │ │ │ │公司 │ │ │ │ │卷一P339│訴不受理│ │ │ │ │ │ │ │ │ │ │。 │ │ │ │ ├───────┼──┼─────┼─────┼────┼────┼────┤ │ │ │ │⑦東浦鋼鐵有限│4 │4,803,335 │240,167 │ 0 │25號訴 │江定晏公│ │ │ │ │公司 │ │ │ │ │卷一P339│訴不受理│ │ │ │ │ │ │ │ │ │ │。 │ │ │ │ ├───────┼──┼─────┼─────┼────┼────┼────┤ │ │ │ │⑧加倍吉設計有│1 │616,210 │30,810 │30,810 │25號訴 │江定晏公│ │ │ │ │限公司 │ │ │ │ │卷一P340│訴不受理│ │ │ │ ├───────┼──┼─────┼─────┼────┼────┼────┤ │ │ │ │⑨和歌山興業有│3 │1,124,000 │56,200 │ 0 │25號訴 │江定晏公│ │ │ │ │限公司 │ │ │ │ │卷一P340│訴不受理│ │ │ │ │ │ │ │ │ │ │。 │ │ │ │ ├───────┼──┼─────┼─────┼────┼────┼────┤ │ │ │ │⑩順豐建材企業│4 │1,393,000 │69,650 │ 0 │25號訴 │江定晏公│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40│訴不受理│ │ │ │ │ │ │ │ │ │ │。 │ │ │ │ ├───────┼──┼─────┼─────┼────┼────┼────┤ │ │ │ │⑪特鉅建設有限│1 │180,000 │9,000 │ 0 │25號訴 │江定晏公│ │ │ │ │公司 │ │ │ │ │卷一P340│訴不受理│ │ │ │ │ │ │ │ │ │ │。 │ │ │ │ ├───────┼──┼─────┼─────┼────┼────┼────┤ │ │ │ │⑫佳郁室內裝璜│1 │430,000 │21,500 │21,500 │25號訴 │江定晏公│ │ │ │ │工程行 │ │ │ │ │卷一P340│訴不受理│ │ │ │ │ │ │ │ │ │ │。 │ ├───┴───┴────┴───────┼──┼─────┼─────┼────┼────┴────┤ │合計 │57 │37,915,807│1,895,791 │112,902 │ │ ├───┬───┬────┬───────┼──┼─────┼─────┼────┼────┬────┤ │2.超力│孫錦彬│103 年8 │①聚金科技企業│17 │7,613,296 │380,667 │ 0 │25號訴 │鄭智仁、│ │公司 │ │月間至10│有限公司 │ │ │ │ │卷一P299│孫錦彬均│ │ │ │4 年5月 │ │ │ │ │ │ │無罪。 │ │ │ │10日 ├───────┼──┼─────┼─────┼────┼────┼────┤ │ │ │ │②雍盛金屬有限│3 │675,709 │33,786 │33,786 │25號訴 │鄭智仁共│ │ ├───┼────┤公司 │ │ │ │ │卷一P299│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 │ │ │ │ │ │ │ │ │ │71條第1 │ │ │ │ │ │ │ │ │ │ │款之填製│ │ │ │ │ │ │ │ │ │ │不實會計│ │ │ │ │ │ │ │ │ │ │憑證罪,│ │ │ │ │ │ │ │ │ │ │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 │ │ │ │ │ │ │ │ │ │參月,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孫錦彬共│ │ │ │ │ │ │ │ │ │ │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 │ │ │ │ │ │ │ │ │ │71條第1 │ │ │ │ │ │ │ │ │ │ │款之填製│ │ │ │ │ │ │ │ │ │ │不實會計│ │ │ │ │ │ │ │ │ │ │憑證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 │ │ │ │ │ │ │ │ │ │刑貳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 │ │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 │ │ │ │ │ │ │ │ │ │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鄭承儒│104 年5 ├───────┼──┼─────┼─────┼────┼────┼────┤ │ │(通緝)│月11日至│③加倍吉企業有│5 │1,427,567 │71,378 │ 0 │25號訴 │鄭智仁無│ │ │ │105 年2 │限公司 │ │ │ │ │卷一P299│罪。 │ │ │ │ │ │ │ │ │ │ │ │ │ │ │月間 ├───────┼──┼─────┼─────┼────┼────┼────┤ │ │ │ │④豪伸工業有限│8 │2,332,283 │116,614 │ 0 │25號訴 │鄭智仁無│ │ │ │ │公司 │ │ │ │ │卷一P299│罪。 │ │ │ │ │ │ │ │ │ │ │ │ │ │ │ ├───────┼──┼─────┼─────┼────┼────┼────┤ │ │ │ │⑤碁財工業有限│5 │1,190,824 │59,541 │ 0 │25號訴 │鄭智仁無│ │ │ │ │公司 │ │ │ │ │卷一P271│罪。 │ │ │ │ │ │ │ │ │ │ │ │ │ │ │ ├───────┼──┼─────┼─────┼────┼────┼────┤ │ │ │ │⑥正極興業有限│16 │4,031,072 │201,553 │ 0 │25號訴 │鄭智仁無│ │ │ │ │公司 │ │ │ │ │卷一P271│罪。 │ │ │ │ │ │ │ │ │ │ │ │ │ │ │ ├───────┼──┼─────┼─────┼────┼────┼────┤ │ │ │ │⑦銘崑工業有限│12 │3,092,173 │154,610 │ 0 │25號訴 │鄭智仁無│ │ │ │ │公司 │ │ │ │ │卷一P271│罪。 │ │ │ │ │ │ │ │ │ │ │ │ │ │ │ ├───────┼──┼─────┼─────┼────┼────┼────┤ │ │ │ │⑧西武鋼鐵工業│1 │84,429 │4,221 │162,427 │25號訴 │鄭智仁共│ │ │ │ │有限公司 │ │ │ │ │卷二P175│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 │ │ │ │ │ │ │ │ │ │71條第1 │ │ │ │ │ │ │ │ │ │ │款之填製│ │ │ │ │ │ │ │ │ │ │不實會計│ │ │ │ │ │ │ │ │ │ │憑證罪,│ │ │ │ │ │ │ │ │ │ │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 │ │ │ │ │ │ │ │ │ │參月,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⑨隆大鋼業有限│16 │4,159,594 │207,981 │8539元 │25號訴 │鄭智仁共│ │ │ │ │公司 │ │ │ │ │卷一P339│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 │ │ │ │ │ │ │ │ │ │71條第1 │ │ │ │ │ │ │ │ │ │ │款之填製│ │ │ │ │ │ │ │ │ │ │不實會計│ │ │ │ │ │ │ │ │ │ │憑證罪,│ │ │ │ │ │ │ │ │ │ │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 │ │ │ │ │ │ │ │ │ │參月,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83 │24,606,947│1,230,351 │204,752 │ │ │ │ │ │ │ │ │ ├───┬───┬────┬───────┼──┼─────┼─────┼────┼────┬────┤ │3.高泰│許順泰│104 年12│①聚金科技企業│8 │2,753,243 │137,661 │0 │25號訴 │鄭智仁、│ │公司 │ │月間至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299│許順泰均│ │ │ │ │ │ │ │ │ │ │無罪。 │ │ │ │106 年2 ├───────┼──┼─────┼─────┼────┼────┼────┤ │ │ │月間 │②玖証工業有限│10 │5,161,420 │258,070 │64,818 │25號訴 │鄭智仁共│ │ │ │ │公司 │ │ │ │ │卷一P299│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 │ │ │ │ │ │ │ │ │ │71條第1 │ │ │ │ │ │ │ │ │ │ │款之填製│ │ │ │ │ │ │ │ │ │ │不實會計│ │ │ │ │ │ │ │ │ │ │憑證罪,│ │ │ │ │ │ │ │ │ │ │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 │ │ │ │ │ │ │ │ │ │參月,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許順泰共│ │ │ │ │ │ │ │ │ │ │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 │ │ │ │ │ │ │ │ │ │71條第1 │ │ │ │ │ │ │ │ │ │ │款之填製│ │ │ │ │ │ │ │ │ │ │不實會計│ │ │ │ │ │ │ │ │ │ │憑證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 │ │ │ │ │ │ │ │ │ │刑貳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 │ │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 │ │ │ │ │ │ │ │ │ │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③宜百昱有限公│6 │1,904,648 │95,231 │0 │25號訴 │鄭智仁、│ │ │ │ │司 │ │ │ │ │卷一P299│許順泰均│ │ │ │ │ │ │ │ │ │ │無罪。 │ │ │ │ ├───────┼──┼─────┼─────┼────┼────┼────┤ │ │ │ │④永達亨有限公│9 │5,114,878 │255,744 │180,599 │25號訴 │鄭智仁共│ │ │ │ │司 │ │ │ │ │卷一P299│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 │ │ │ │ │ │ │ │ │ │71條第1 │ │ │ │ │ │ │ │ │ │ │款之填製│ │ │ │ │ │ │ │ │ │ │不實會計│ │ │ │ │ │ │ │ │ │ │憑證罪,│ │ │ │ │ │ │ │ │ │ │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 │ │ │ │ │ │ │ │ │ │參月,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許順泰共│ │ │ │ │ │ │ │ │ │ │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 │ │ │ │ │ │ │ │ │ │71條第1 │ │ │ │ │ │ │ │ │ │ │款之填製│ │ │ │ │ │ │ │ │ │ │不實會計│ │ │ │ │ │ │ │ │ │ │憑證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 │ │ │ │ │ │ │ │ │ │刑貳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 │ │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 │ │ │ │ │ │ │ │ │ │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⑤淇豐國際貿易│9 │3,390,875 │169,544 │0 │25號訴 │鄭智仁、│ │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07│許順泰均│ │ │ │ │ │ │ │ │ │ │無罪。 │ │ │ │ ├───────┼──┼─────┼─────┼────┼────┼────┤ │ │ │ │⑥耀東工業有限│7 │2,631,210 │131,561 │0 │25號訴 │鄭智仁、│ │ │ │ │公司 │ │ │ │ │卷一P307│許順泰均│ │ │ │ │ │ │ │ │ │ │無罪。 │ │ │ │ ├───────┼──┼─────┼─────┼────┼────┼────┤ │ │ │ │⑦勝川興業有限│9 │3,682,722 │184,136 │0 │25號訴 │鄭智仁、│ │ │ │ │公司 │ │ │ │ │卷一P307│許順泰均│ │ │ │ │ │ │ │ │ │ │無罪。 │ │ │ │ ├───────┼──┼─────┼─────┼────┼────┼────┤ │ │ │ │⑧懋發企業有限│10 │3,580,608 │179,030 │0 │25號訴 │鄭智仁、│ │ │ │ │公司 │ │ │ │ │卷一P307│許順泰均│ │ │ │ │ │ │ │ │ │ │無罪。 │ │ │ │ ├───────┼──┼─────┼─────┼────┼────┼────┤ │ │ │ │⑨浩晟環保科技│3 │953,111 │47,655 │無法證明│25號訴 │鄭智仁、│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07│許順泰均│ │ │ │ │ │ │ │ │ │ │無罪。 │ │ │ │ ├───────┼──┼─────┼─────┼────┼────┼────┤ │ │ │ │⑩岡燕實業有限│10 │5,038,559 │251,928 │0 │25號訴 │鄭智仁、│ │ │ │ │公司 │ │ │ │ │卷一P271│許順泰均│ │ │ │ │ │ │ │ │ │ │無罪。 │ │ │ │ ├───────┼──┼─────┼─────┼────┼────┼────┤ │ │ │ │⑪銘崑工業有限│27 │14,332,077│716,605 │0 │25號訴 │鄭智仁、│ │ │ │ │公司 │ │ │ │ │卷一P271│許順泰均│ │ │ │ │ │ │ │ │ │ │無罪。 │ │ │ │ ├───────┼──┼─────┼─────┼────┼────┼────┤ │ │ │ │⑫西武鋼鐵工業│10 │5,547,050 │277,553 │162,427 │25號訴 │鄭智仁共│ │ │ │ │有限公司 │ │ │ │ │卷二P85 │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 │ │ │ │ │ │ │ │ │ │71條第1 │ │ │ │ │ │ │ │ │ │ │款之填製│ │ │ │ │ │ │ │ │ │ │不實會計│ │ │ │ │ │ │ │ │ │ │憑證罪,│ │ │ │ │ │ │ │ │ │ │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 │ │ │ │ │ │ │ │ │ │參月,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許順泰共│ │ │ │ │ │ │ │ │ │ │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 │ │ │ │ │ │ │ │ │ │71條第1 │ │ │ │ │ │ │ │ │ │ │款之填製│ │ │ │ │ │ │ │ │ │ │不實會計│ │ │ │ │ │ │ │ │ │ │憑證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 │ │ │ │ │ │ │ │ │ │刑貳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 │ │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 │ │ │ │ │ │ │ │ │ │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⑬台江重工有限│3 │1,057,733 │52,887 │0 │25號訴 │鄭智仁、│ │ │ │ │公司 │ │ │ │ │卷一P331│許順泰均│ │ │ │ │ │ │ │ │ │ │無罪。 │ │ │ │ ├───────┼──┼─────┼─────┼────┼────┼────┤ │ │ │ │⑭宏馳興業有限│8 │2,858,038 │142,903 │0 │25號訴 │鄭智仁、│ │ │ │ │公司 │ │ │ │ │卷一P331│許順泰均│ │ │ │ │ │ │ │ │ │ │無罪。 │ │ │ │ ├───────┼──┼─────┼─────┼────┼────┼────┤ │ │ │ │⑮賀康工業有限│3 │1,904,520 │95,225 │0 │25號訴 │鄭智仁、│ │ │ │ │公司 │ │ │ │ │卷一P331│許順泰均│ │ │ │ │ │ │ │ │ │ │無罪。 │ │ │ │ ├───────┼──┼─────┼─────┼────┼────┼────┤ │ │ │ │⑯永力興鋼鐵工│24 │13,416,402│670,859 │0 │25號訴 │鄭智仁、│ │ │ │ │業有限公司 │ │ │ │ │卷二P171│許順泰均│ │ │ │ │ │ │ │ │ │、P175 │無罪。 │ ├───┴───┴────┴───────┼──┼─────┼─────┼────┼────┴────┤ │ 合計 │156 │73,327,094│3,666,592 │407,844 │ │ │ │ │ │ │ │ │ ├───┬───┬────┬───────┼──┼─────┼─────┼────┼────┬────┤ │4.賀康│林晶純│104 年12│①聚金科技企業│8 │3,181,959 │159,099 │0 │25號訴卷│鄭智仁無│ │公司 │(不起 │月間至 │有限公司 │ │ │ │ │一P297 │罪。 │ │ │ │ │ │ │ │ │ │ │ │ │ │訴) │105 年7 ├───────┼──┼─────┼─────┼────┼────┼────┤ │ │ │月24日 │②宜百昱有限公│5 │1,904,793 │95,241 │0 │25號訴卷│鄭智仁無│ │ │ │ │司 │ │ │ │ │一P297 │罪。 │ │ ├───┼────┼───────┼──┼─────┼─────┼────┼────┼────┤ │ │連晃儀│105 年7 │③永達亨有限公│26 │14,886,261│744,314 │180,599 │25號訴卷│鄭智仁共│ │ │ │月 │司 │ │ │ │ │一P297 │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 │ │ │ │ │ │ │ │ │ │71條第1 │ │ │ │ │ │ │ │ │ │ │款之填製│ │ │ │ │ │ │ │ │ │ │不實會計│ │ │ │ │ │ │ │ │ │ │憑證罪,│ │ │ │ │ │ │ │ │ │ │累犯,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 │ │ │ │ │ │ │ │ │ │參月,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緝)│ ├───────┼──┼─────┼─────┼────┼────┼────┤ │ │ │25日至 │④淇豐國際貿易│7 │2,962,476 │148,122 │0 │25號訴卷│鄭智仁無│ │ │ │106 年2 │有限公司 │ │ │ │ │一P299 │罪。 │ │ │ │月間 ├───────┼──┼─────┼─────┼────┼────┼────┤ │ │ │ │⑤耀東工業有限│9 │3,160,940 │158,048 │0 │25號訴卷│鄭智仁無│ │ │ │ │公司 │ │ │ │ │一P299 │罪。 │ │ │ │ ├───────┼──┼─────┼─────┼────┼────┼────┤ │ │ │ │⑥勝川興業有限│10 │4,170,509 │208,526 │0 │25號訴卷│鄭智仁無│ │ │ │ │公司 │ │ │ │ │一P299 │罪。 │ │ │ │ ├───────┼──┼─────┼─────┼────┼────┼────┤ │ │ │ │⑦懋發企業有限│9 │3,523,911 │176,195 │0 │25號訴卷│鄭智仁無│ │ │ │ │公司 │ │ │ │ │一P299 │罪。 │ │ │ │ ├───────┼──┼─────┼─────┼────┼────┼────┤ │ │ │ │⑧浩晟環保科技│3 │953,299 │47,665 │無法證明│25號訴卷│鄭智仁無│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一P299 │罪。 │ │ │ │ ├───────┼──┼─────┼─────┼────┼────┼────┤ │ │ │ │⑨銘崑工業有限│24 │12,940,791│647,039 │0 │25號訴卷│鄭智仁無│ │ │ │ │公司 │ │ │ │ │一P271 │罪。 │ │ │ │ ├───────┼──┼─────┼─────┼────┼────┼────┤ │ │ │ │⑩台江重工有限│8 │4,055,401 │202,770 │0 │25號訴卷│鄭智仁無│ │ │ │ │公司 │ │ │ │ │一P341 │罪。 │ │ │ │ ├───────┼──┼─────┼─────┼────┼────┼────┤ │ │ │ │⑪允立工業有限│4 │2,475,618 │123,781 │0 │25號訴卷│鄭智仁無│ │ │ │ │公司 │ │ │ │ │一P339 │罪。 │ │ │ │ ├───────┼──┼─────┼─────┼────┼────┼────┤ │ │ │ │⑫宏馳興業有限│7 │2,433,531 │121,676 │0 │25號訴卷│鄭智仁無│ │ │ │ │公司 │ │ │ │ │一P341 │罪。 │ │ │ │ ├───────┼──┼─────┼─────┼────┼────┼────┤ │ │ │ │⑬寶鋼工業有限│19 │10,342,685│517,132 │0 │25號訴卷│鄭智仁無│ │ │ │ │公司 │ │ │ │ │一P340 │罪。 │ ├───┴───┴────┴───────┼──┼─────┼─────┼────┼────┴────┤ │合計 │139 │66,992,174│3,349,608 │180,599 │ │ └────────────────────┴──┴─────┴─────┴────┴─────────┘ 108年度訴字第102號 附表三:A進項部分 ┌───┬───┬────┬───────┬───┬────┬────┬────────┐ │編號/ │登記負│犯罪時間│交易營業人名稱│發票數│發票金額│逃漏稅額│ 主文欄 │ │名稱 │責人 │ │ │量(張)│(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 │ │ │ ├───┼───┼────┼───────┼───┼────┼────┼────────┤ │1.寶鋼│陳雅雯│104 年5 │達駿工業有限公│285張 │134,229,│6,711,49│鄭智仁共同犯稅捐│ │工業有│ │至6 月、│司、宜百昱有限│ │742元 │2元 │稽徵法第41條之逃│ │限公司│ │7 至8 月│公司、永達亨有├───┼────┼────┤漏稅捐罪,累犯,│ │ │ │、9 至10│限公司、淇豐國│金額微│173,248 │8,666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月、11至│際貿易有限公司│小交易│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12月;10│、懋發企業有限│,未申│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5 年1至 │公司岡燕實業有│報抵扣│合計 │合計 │日。 │ │ │ │2 月、3 │限公司、銘崑公│計13張│134,402,│6,720,15│ │ │ │ │至4 月、│司、昶富公司、│ │990元 │8元 │陳雅雯共同犯稅捐│ │ │ │5 至6月 │西武鋼鐵工業有│ │ │ │稽徵法第41條之逃│ │ │ │、7 至8 │ │ │ │ │漏稅捐罪,處拘役│ │ │ │月、9至 │ │ │ │ │伍拾日,如易科罰│ │ │ │10月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三:B銷項部分 ┌─────┬────┬─────┬──┬──────┬─────┬────┬────┬──────┐ │編號/名稱 │犯罪時間│交易營業人│發票│發票金額(新 │起訴書所 │實際逃漏│卷證出處│ 主文欄 │ │ │ │名稱 │數量│臺幣/元) │載逃漏稅 │營業稅 │ │ │ │ │ │ │(張│ │額(新臺 │(新臺幣/│ │ │ │ │ │ │) │ │幣/元) │元) │ │ │ ├─────┼────┼─────┼──┼──────┼─────┼────┼────┼──────┤ │1.寶鋼公司│104 年5 │①聚金科技│22 │9,961,613 │498,083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月間至10│企業有限公│ │ │ │ │卷一P305│雯均無罪。 │ │ │5 年10 │司 │ │ │ │ │ │ │ │ │月間 ├─────┼──┼──────┼─────┼────┼────┼──────┤ │ │ │②碁財工業│11 │6,400,174 │320,010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277│雯均無罪。 │ │ │ │ │ │ │ │ │ │ │ │ │ ├─────┼──┼──────┼─────┼────┼────┼──────┤ │ │ │③銘鋒工業│33 │15,310,701 │765,537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 │有限公司 │ │ │ │ │卷二P229│雯均無罪。 │ │ │ ├─────┼──┼──────┼─────┼────┼────┼──────┤ │ │ │④宏馳興業│21 │11,609,344 │580,467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31│雯均無罪。 │ │ │ ├─────┼──┼──────┼─────┼────┼────┼──────┤ │ │ │⑤周全工業│12 │6,600,146 │330,009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 │有限公司 │ │ │ │ │卷二P229│雯均無罪。 │ │ │ ├─────┼──┼──────┼─────┼────┼────┼──────┤ │ │ │⑥高泰工業│9 │5,029,245 │251,463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31│雯均無罪。 │ │ │ ├─────┼──┼──────┼─────┼────┼────┼──────┤ │ │ │⑦浩晟環保│13 │5,708,765 │285,439 │145,824 │13號原訴│鄭智仁共同犯│ │ │ │科技有限公│ │ │ │ │卷二P171│商業會計法第│ │ │ │司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 │ │ │ │ │ │ │ │ │憑證罪,累犯│ │ │ │ │ │ │ │ │ │,處有期徒刑│ │ │ │ │ │ │ │ │ │參月,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陳雅雯共同犯│ │ │ │ │ │ │ │ │ │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 │ │ │ │ │ │ │ │ │憑證罪,處拘│ │ │ │ │ │ │ │ │ │役伍拾日,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⑧加倍吉企│7 │2,379,312 │118,966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 │業有限公司│ │ │ │ │卷一P303│雯均無罪。 │ │ │ ├─────┼──┼──────┼─────┼────┼────┼──────┤ │ │ │⑨義誠工業│5 │1,905,050 │95,253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277│雯均無罪。 │ │ │ ├─────┼──┼──────┼─────┼────┼────┼──────┤ │ │ │⑩超力工程│5 │1,904,905 │95,245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03│雯均無罪。 │ │ │ ├─────┼──┼──────┼─────┼────┼────┼──────┤ │ │ │⑪暔台工業│28 │11,417,181 │570,863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29│雯均無罪。 │ │ │ ├─────┼──┼──────┼─────┼────┼────┼──────┤ │ │ │⑫超力建設│1 │333,419 │16,671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30│雯均無罪。 │ │ │ ├─────┼──┼──────┼─────┼────┼────┼──────┤ │ │ │⑬永力興鋼│38 │19,180,542 │959,025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 │鐵工業有限│ │ │ │ │卷二P229│雯均無罪。 │ │ │ │公司 │ │ │ │ │ │ │ │ │ ├─────┼──┼──────┼─────┼────┼────┼──────┤ │ │ │⑭玖証工業│35 │15,856,086 │792,808 │64,818 │13號原訴│鄭智仁共同犯│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05│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 │ │ │ │ │ │ │ │ │憑證罪,累犯│ │ │ │ │ │ │ │ │ │,處有期徒刑│ │ │ │ │ │ │ │ │ │參月,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陳雅雯共同犯│ │ │ │ │ │ │ │ │ │商業會計法第│ │ │ │ │ │ │ │ │ │71條第1 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 │ │ │ │ │ │ │ │ │憑證罪,處拘│ │ │ │ │ │ │ │ │ │役伍拾日,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⑮正極興業│24 │10,568,453 │528,424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277│雯均無罪。 │ │ │ ├─────┼──┼──────┼─────┼────┼────┼──────┤ │ │ │⑯丸紅興業│9 │5,028,938 │251,447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 │有限公司 │ │ │ │ │卷二P229│雯均無罪。 │ │ │ ├─────┼──┼──────┼─────┼────┼────┼──────┤ │ │ │⑰穩統工業│10 │5,037,837 │251,892 │0 │13號原訴│鄭智仁、陳雅│ │ │ │有限公司 │ │ │ │ │卷一P303│雯均無罪。 │ ├─────┴────┴─────┼──┼──────┼─────┼────┼────┴──────┤ │合計 │283 │134,231,711 │6,711,602 │210,6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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