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洪仁杰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六二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五號、第一一五九五號、第六七八0號、第六九六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戊○○共同連續違反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丙○○、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戊○○係股票上市公司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宏公司)及桂宏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裕公司)、桂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永公司)、桂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洋公司)、桂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成公司)、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豪公司)、桂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宇公司)及桂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慶公司),及股票上櫃公司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南公司)等公司實際負責人;丙○○則係桂宏公司董事長室副理,負責桂永公司、桂洋公司、桂成公司、桂豪公司之帳務處理及桂宏公司各企業間之財務調度業務;甲○○為桂宏公司財務部副理,負責該公司帳務處理及會計傳票製作、核章,三人分別為公司負責人或會計主辦人員,為從事業務之人。戊○○為圖股市投資利益,並意圖抬高桂宏公司股價,遂與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臺南縣、市各該公司營業所內,以附表二所示之方法,侵占各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金,投入股市炒作或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債務。戊○○為隱匿侵占桂宏公司及信南公司資金之事實,於桂宏公司八十七年度、八十八年度、八十九年度及信南公司八十八年度、八十九年度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應公告並申報之相關財務年報、半年報及季報內容,為虛偽記載。迄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及同年月十三日,戊○○以桂洋投資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桂祥投資公司)名義,於大信、太平洋、統一及國際等証券公司下單,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連續買進桂宏公司股票共計二百七十八萬七千股,終因資金缺口太大,操作失靈,無法於九月十四日、十五日履行交割股款新台幣(以下同)三千一百零七萬九千一百元,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戊○○方與甲○○、丙○○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犯罪未被發覺前,向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自首,進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告發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甲○○、丙○○對右揭侵占資金、偽刻「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債券成交單專用章」及營業員「曾瑞文」印章,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成交單、虛偽製作會計憑証、財務報表等事實,固均坦承不諱,惟被告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辯稱:「違約交割是屬民事糾紛」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與証人宋建世、張慶隆、曾瑞文供述在卷可按。違約交割部分,被告戊○○買賣桂宏公司股票有明顯製造股票活絡假像之情事,並桂宏公司股價有明顯影響,且八十八年一月五日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買賣桂宏公司股票之交易,其數量占市場該股總成交量比率甚高,且彼此相對成交沖洗買賣情形明顯,係為製造該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以吸引一般投資人介入買賣,達到支撐股票價格之目的,此有台灣証券交易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台証密字第四00三九八號函及所附桂宏股票分析報告可稽。被告戊○○違約交割達三千一百零七萬九千一百元,嚴重影響交易市場秩序,至堪認定。其上開辯詞不足採信。此外,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證物在卷可稽,被告三人犯行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被告戊○○、甲○○、丙○○三人分別為公司負責人或會計主辦人員,為從事業務之人。所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方法,侵占如附表一所示被害公司之資金,各係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另被告戊○○為隱匿侵占桂宏公司及信南公司資金之事實,於桂宏公司八十七年度、八十八年度、八十九年度及信南公司八十八年度、八十九年度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應公告並申報之相關財務年報、半年報及季報內容,為虛偽記載,所為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再被告戊○○違約交割部分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被告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核被告等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戊○○所犯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以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被告甲○○、丙○○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亦為牽連犯,均應從一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處斷。被告三人於犯罪後尚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向法務部高雄調查站自首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有調查筆錄載明可稽,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戊○○所受之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甲○○、丙○○素行良好,前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均予以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五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九八號),與本案為同一案件,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予敘明。
四、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同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八0號、第六九六0號、第一一五九五號案件,併辦意旨認被告戊○○為桂宏公司之前總經理,明知該公司於八十九年八月間已無支付能力,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昇公司)、友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勝公司)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山公司)、錦錩鋼鐵有限公司、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謊稱:如預先支付價金,可獲優惠,且金額愈多,優惠愈大等語。告訴人公司等不疑,高昇公司、友勝公司、嘉山公司、錦錩公司、三五公司遂於八十九年間,依序支付現金一千零六十二萬元、三千零三十七萬五千元、一千三百十八萬四千八百四十一元、一千四百四十九萬元、六千二百二十五萬元予被告公司。詎被告等僅交付少數鋼筋以為虛應。被告等隨即於同年九月中旬宣告倒閉,同年月十四日邀告訴人公司等協議,被告等欲以其關係企業桂裕公司之股票以為抵償,告訴人公司等本不接受,惟被告揚言如不予接受該公司股票,則所欠債務均不予處理,告訴人公司等因陷於錯誤而接受。不外,桂裕公司竟爆發資金被非法掏空之事,股價因而慘跌。而被告等見脫免債務之目的已得逞,即於同年十一月二日起聲請復工,並向告訴人高昇公司招攬出售鋼鐵,告訴人高昇公司因而再予買進,惟因被告先前交付之桂裕公司股票已成廢紙,不甘受損,乃拒絕付款。桂宏公司竟提起民事訴訟法請求給付貸款,告訴人公司至此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有詐欺罪嫌。惟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係以行為人於行為之初,即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其主觀構成要件,又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出於惡意而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事,苟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仍不得僅以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訊據被告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有關高昇公司等預付貨款買賣鋼鐵係業務部楊敏顥、黃聖文招攬的,並不是伊去詐騙的。預付貨款買賣是鋼鐵界由來以久的慣例,具有避險的功能。而有關桂宏公司爆發掏空案以後,公司與債權人協議過程,均係債權人自由選擇,並無強迫等語。經查:
㈠桂宏公司以預收貨款方式營業,因鋼鐵價格波動,以預收貨款方式買賣可達避險功能,如以現金買賣,更可享有折扣利益等情,業據被告戊○○陳稱在卷可按。而桂宏公司早自八十五年間起即以預收貨款方式買賣,亦有會計科目餘額彙總表附於偵查卷內(九十年度發查字第三八七號卷)可憑。本件告訴人高昇公司自八
十六、七年間起;友勝公司自八十六年間起;嘉山公司自八十七年間起;錦錩公司(與華偉公司同一負責人);三五公司與桂宏公司自八十六年一月間起;三五公司自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即依此一方式進行買賣。均非自桂宏公司爆發掏空案以後,方有之詐財買賣,被告並非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預付貨款買賣亦非詐術可比。
㈡被告戊○○因涉掏空一案,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前往高雄市調查站自首,桂宏公司於翌日即宣布停工,九月十六日、十七日各大媒體大幅報導,戊○○並請辭公司董事長。各大媒體立即報導大股東中鋼公司將接手桂裕公司。九月十八日桂裕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另行推舉中鋼公司法人代表張景星擔任董事長,九月十八日桂宏公司應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命,於交易所發布重大訊息,並提出具體之復工計劃,預計一週內臺南廠、永康廠先行復工;彰化廠、苗栗廠半個月內復工等情,有剪報影本二份、重大訊息說明影本一份附於偵查卷內可稽(九十年度發查字第六四八號)。
㈢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桂宏公司委請王炯棻律師召開民間債權人會議,提出二個和解方案,其一為全部以桂裕公司股票抵償,桂宏公司不再還錢;其二為以桂宏公司股票設質,桂宏公司則在三十個月內分期清償等情,業據王炯棻律師於偵查中陳述綦詳,核與證人即桂宏公司總經理丁○○於本院證述相符,並有協議書與償債計劃書各一份附於偵查卷內可憑。而當日選擇以第一方案之廠商有三十家,債權金額高達二億四千萬元,亦有協議書三十份可憑。採用第二方案之廠商則有三家,債權金額約三千萬元。足認被告並未強迫告訴人等採用何種協商方案甚明。
㈣綜上所述,桂宏公司早於八十六年間起即使用預付貨款買賣方式營業,各告訴人公司與桂宏公司依此方式交易已由來以久。迄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被告戊○○因前往調查局自首,爆發掏空案,桂宏公司始行停工,並引發一連串之財務危機。故桂宏公司未能依約交貨,乃因被告戊○○涉案,公司停工所致,並非戊○○故意詐騙告訴人公司之貨款,此係一般之民事糾葛,尚與詐欺行為無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犯行,尚不能證明被告犯有詐欺罪。惟此一部分與右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故不另為被告戊○○此一部分無罪之諭知,附為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變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五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犯 罪 時 間│犯 罪 方 法│被害公司│侵 占 金 額│ ├──┼───┼───────┼───────┼────┼───────┼ │一 │戊○○│八十七年四月至│如附表二編號一│桂宏公司│四十五億零九百│ │ │甲○○│八十九年六月 │ │ │三十四萬五千四│ │ │ │ │ │ │百七十四元 │ ├──┼───┼───────┼───────┼────┼───────┼ │二 │戊○○│八十九年三月至│如附表二編號二│同右 │六億六千六百九│ │ │甲○○│八十九年九月 │ │ │十八萬四千八百│ │ │丙○○│ │ │ │十九元 │ ├──┼───┼───────┼───────┼────┼───────┼ │三 │戊○○│同右 │如附表二編號二│同右 │七億九千三百七│ │ │甲○○│ │ │ │十萬一千六百六│ │ │丙○○│ │ │ │十六元 │ ├──┼───┼───────┼───────┼────┼───────┼ │四 │戊○○│八十八年一月至│如附表二編號三│桂裕公司│一百二十七億零│ │ │甲○○│八十九年九月 │ │ │八百五十七萬七│ │ │丙○○│ │ │ │千二百六十一元│ │ │ │ │ │ │ │ ├──┼───┼───────┼───────┼────┼───────┼ │五 │戊○○│八十七年九月至│如附表二編號四│桂永公司│四億八千八百二│ │ │甲○○│八十九年九月 │ │ │十萬元 │ │ │丙○○│ │ │ │ │ ├──┼───┼───────┼───────┼────┼───────┼ │六 │戊○○│八十七年十月至│如附表二編號四│桂洋公司│六億四千四百七│ │ │甲○○│八十九年九月 │ │ │十一萬八千四百│ │ │丙○○│ │ │ │九十八元 │ ├──┼───┼───────┼───────┼────┼───────┼ │七 │戊○○│八十八年七月至│如附表二編號五│信南公司│一億五千萬元 │ │ │丙○○│八十八年九月 │ │ │ │ ├──┼───┼───────┼───────┼────┼───────┼ │八 │戊○○│八十八年七月間│如附表二編號五│同右 │四千萬元 │ │ │丙○○│ │ │ │ │ ├──┼───┼───────┼───────┼────┼───────┼ │九 │戊○○│八十九年四月至│如附表二編號五│同右 │八千萬元 │ │ │丙○○│八十九年七月 │ │ │ │ ├──┼───┼───────┼───────┼────┼───────┼ │十 │戊○○│八十七年十一月│如附表二編號六│桂裕公司│美金三百萬元 │ │ │ │十六日 │ │ │(即新台幣九千│ │ │ │ │ │ │八百零五萬五千│ │ │ │ │ │ │元) │ ├──┼───┼───────┼───────┼────┼───────┼ │十一│戊○○│八十七年十二月│如附表二編號七│同右 │美金六百二十萬│ │ │ │四日 │ │ │元(即新台幣二│ │ │ │ │ │ │億零二十六萬元│ │ │ │ │ │ │) │ ├──┼───┼───────┼───────┼────┼───────┼ │十二│戊○○│八十八年至八十│如附表二編號八│同右 │三億九千一百三│ │ │ │九年間 │ │ │十萬七千八百五│ │ │ │ │ │ │十一元 │ ├──┼───┼───────┼───────┼────┼───────┼ │十三│戊○○│八十五年至八十│如附表二編號九│同右 │美金三千一百九│ │ │ │六年間 │ │ │十五萬三千一百│ │ │ │ │ │ │八十元 │ └──┴───┴───────┴───────┴────┴───────┴ 附表二: ┌──┬───────────────────────────────── │編號│犯 罪 事 實 ├──┼───────────────────────────────── │一 │戊○○指示甲○○在臺南市某不知情之刻印店偽刻「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 │ │公司台南分公司債券成交單專用章」(以下簡稱債券成交單專用章)及營業 │ │員「曾瑞文」印章後,依戊○○指示之金額,以電腦填入客戶名稱、債券名 │ │稱、日期、金額、利率及天數等資料後,再加蓋上開債券成交單專用章及曾 │ │瑞文印章,據以偽造「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成交單」,並據以行 │ │使作為會計原始憑証,填製傳票並記入帳冊,足以生損害於中華票券金融股 │ │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曾瑞文及桂宏公司。俟桂宏公司開立繳款支票後, │ │提示取得資金做為操盤使用。共侵占桂宏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金額。 │ │ ├──┼───────────────────────────────── │二 │戊○○明知桂成公司、桂豪公司並未實際出售廢鐵予桂宏公司,竟指示林小 │ │綉以預付桂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二)及桂豪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三)貨款 │ │方式,製作不實之付款申請書,向桂宏公司請款。俟桂宏公司開立支票後, │ │存入桂成及桂豪公司帳戶,再指示丙○○匯出至民傳、民耀、杰暉(即民暉 │ │)、品喬(即民寶)、榮臻等戊○○所借用之人頭帳戶,再轉匯至上達投資 │ │公司、桂裕投資公司、桂茂投資公司、桂茂投資公司、桂祥投資公司或陳榮 │ │華等五、六十名人頭帳戶內,投入股市炒作或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債務。各 │ │侵占桂宏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之金額。 ├──┼───────────────────────────────── │三 │戊○○先將桂裕公司於華僑銀行永康分行開立之活存帳號27-7號印鑑指示更 │ │改為其個人印章並自行保管。並指示不知情之桂裕公司財務處長宋建世以桂 │ │裕公司資金購買政府債券賺取利息為由,匯出資金至華僑銀行永康分行27-7 │ │號帳戶。戊○○則交付由甲○○偽造之「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成 │ │交單」予宋建世製作會計憑証作帳存檔。戊○○取得資金後,即再轉匯桂成 │ │公司及桂豪公司帳戶,再指示丙○○匯出至民傳、民耀、杰暉(即民暉)、 │ │品喬(即民寶)、榮臻等戊○○所借用之人頭帳戶,再轉匯至上達投資公司 │ │、桂裕投資公司、桂茂投資公司、桂茂投資公司、桂祥投資公司或陳榮華等 │ │五、六十名人頭帳戶內,投入股市炒作或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債務。共侵占 │ │桂裕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金額。 ├──┼───────────────────────────────── │四 │戊○○以甲○○偽造之「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成交單」交付陳昭 │ │蓉,由其製作桂永、桂洋公司會計憑証作帳存檔。俟桂永、桂洋公司開立支 │ │票後,即由丙○○匯出至民傳、民耀、杰暉(即民暉)、品喬(即民寶)、 │ │榮臻等戊○○所借用之人頭帳戶,再轉匯至上達投資公司、桂裕投資公司、 │ │桂茂投資公司、桂茂投資公司、桂祥投資公司或陳榮華等五、六十名人頭帳 │ │戶內,投入股市炒作或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債務。各侵占桂永、桂洋公司如 │ │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之金額。 │ │ │ │ ├──┼───────────────────────────────── │五 │戊○○以預付桂宇公司原料款(如附表一編號七)及預付桂永公司(如附表 │ │一編號八)、榮臻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九)設備款等名義,指示不知情之信 │ │南公司財務副總經理張慶隆及財務部經理孫秀梅等人製作傳票等會計憑証後 │ │,匯入資金至桂永、桂宇、榮臻等戊○○指定帳戶,再由丙○○匯出至民傳 │ │、民耀、杰暉(即民暉)、品喬(即民寶)、榮臻等戊○○所借用之人頭帳 │ │戶,再轉匯至上達投資公司、桂裕投資公司、桂茂投資公司、桂茂投資公司 │ │、桂祥投資公司或陳榮華等五、六十名人頭帳戶內,投入股市炒作或償還貸 │ │款利息及其他債務。各侵占信南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九所示之金額。 ├──┼───────────────────────────────── │六 │戊○○明知日商扇谷工業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扇谷公司)並未要求桂裕公司 │ │給付煉鋼廠及型鋼連鑄機設備價金尾款,竟偽造日期為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 │ │六日,編號 98/624(3),金額美金三百萬元之發票一紙,並偽造扇谷公司經 │ │理K.DAN署押一枚簽署其上。依上開偽造之發票內容,桂裕公司應逕將 │ │上開款項給付予漢崴公司。戊○○乃持上開偽造之發票交付桂裕公司之承辦 │ │人製作會計憑証後付款予漢崴公司,再由戊○○轉匯出其人頭帳戶內,投入 │ │股市炒作或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債務。共侵占桂裕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 │ │之金額。 │ │ ├──┼───────────────────────────────── │七 │戊○○明知日商日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鋼公司)並未要求桂裕 │ │公司給付鍊鋼原料及技術移轉價金尾款,竟偽造日期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 │ │日,編號NS-KY003,金額美金六百二十萬元之發票一紙,並偽造日鋼公司資 │ │深經理 Hirofumi Arai署押一枚簽署其上。依上開偽造之發票內容,桂裕公 │ │司應逕將上開款項給付予漢霖公司。戊○○乃持上開偽造之發票交付桂裕公 │ │司之承辦人製作會計憑証後付款予漢霖公司,再由戊○○轉匯出其人頭帳戶 │ │內,投入股市炒作或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債務。共侵占桂裕公司如附表一編 │ │號十一所示之金額。 │ │ ├──┼───────────────────────────────── │八 │戊○○佯向有限責任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民傳公司、民耀公司訂購 │ │廢鋼原料,於請購單上批示下單後,即指示預付總價款百分之八十、九十之 │ │原料貨款予各該廠商。戊○○取得貨款後,轉匯出其人頭帳戶內,投入股市 │ │炒作或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債務。共侵占桂裕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之 │ │金額。戊○○掩蓋前開廠商未依約如數交付廢鋼之事實,未經經辦、覆核等 │ │內程序,自行填載內容不實之驗收明細表報帳作結。 ├──┼───────────────────────────────── │九 │戊○○佯向Prowell Trading Limited、Foreluck Trading Limited、Solid │ │Oak International Ltd.、Blazing Light Limited、Boswell Trading │ │Limited訂購鋸片、耐火材及各式軋輥等消耗材,陸續與Prowell公司簽訂編 │ │號85cvu001、86cvu003、85cvu004合約;與Foreluck公司簽訂編號85cvu002 │ │、85cvu003、86cvu001;與Boswell公司簽訂編號85cvu005、85cvu006、 │ │86cvu002、86cvu004等合約,均約定於簽約後三十日內付款百分之五十;交 │ │付基本設計圖後三十日內再付款百分之二十;裝船後三十日內付尾款百分之 │ │三十等付款方式。另與Solid Oak公司簽訂編號88L1901;與Blazing Light │ │公司簽訂編號88L1902兩份合約則約定於簽約後四十五日內付款百分之三十 │ │;交付基本設計圖後三十日內再付款百分之四十;裝船後三十日內付尾款百 │ │分之三十。俟桂裕公司簽發信用狀後即匯出至戊○○人頭帳戶內,投入股市 │ │炒作或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債務。共侵占桂裕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之 │ │金額。 └──┴───────────────────────────────── 附表三(扣案證物): ┌──┬──────────┬───┬──┬──────────┬──── │編號│證 物 名 稱│數 量│編號│證 物 名 稱│數 量 ├──┼──────────┼───┼──┼──────────┼──── │一 │桂宏公司偽造「中華票│一冊 │二 │桂宏公司付款申請單 │一冊 │ │券買賣成交單」 │ │ │ │ ├──┼──────────┼───┼──┼──────────┼──── │三 │桂宏公司人頭帳戶存摺│一冊 │四 │偽刻「中華票券金融公│一枚 │ │資料 │ │ │司台南分公司」債券成│ │ │ │ │ │交專用章 │ ├──┼──────────┼───┼──┼──────────┼──── │五 │偽造「曾瑞文」私章 │一枚 │六 │桂宏公司人頭帳戶資金│一冊 │ │ │ │ │需求表 │ ├──┼──────────┼───┼──┼──────────┼──── │七 │桂宏公司偽造「中華 │一冊 │八 │桂宏公司傳票憑証(債│二十三 │ │票券買賣成交單」空 │ │ │券部分) │冊 │ │白表格 │ │ │ │ ├──┼──────────┼───┼──┼──────────┼──── │九 │桂宏公司傳票憑証( │四冊 │十 │民傳公司存摺資料 │一冊 │ │預付貨款部分) │ │ │ │ ├──┼──────────┼───┼──┼──────────┼──── │十一│民耀公司存摺資料 │一冊 │十二│民暉、杰暉公司存摺資│一冊 │ │ │ │ │料 │ ├──┼──────────┼───┼──┼──────────┼──── │十三│品喬、民寶公司存摺 │一冊 │十四│人頭戶及存摺資料 │一冊 │ │資料 │ │ │ │ ├──┼──────────┼───┼──┼──────────┼──── │十五│桂裕公司華僑銀行27 │一冊 │十六│桂裕公司華僑銀行27-7│ 一冊 │ │-7號帳戶明細分類帳 │ │ │號存摺 │ ├──┼──────────┼───┼──┼──────────┼──── │十七│偽造「中華票券買賣 │一冊 │十八│桂裕公司短期票券簽辦│ 一冊 │ │成交單」(桂裕公司 │ │ │單 │ │ │部分) │ │ │ │ ├──┼──────────┼───┼──┼──────────┼──── │十九│戊○○指示匯款單 │一冊 │二十│戊○○更改桂裕印鑑交│ 一份 │ │ │ │ │辦單 │ ├──┼──────────┼───┼──┼──────────┼──── │二一│匯款單收據 │一冊 │二二│桂永公司債券傳票憑証│ 三冊 ├──┼──────────┼───┼──┼──────────┼──── │二三│桂永公司偽造「中華 │一冊 │二四│ │ │ │票券買賣成交單」 │ │ │桂洋公司傳票憑証 │ 三冊 ├──┼──────────┼───┼──┼──────────┼──── │二五│桂洋公司偽造「中華 │一冊 │二六│信南公司預付貨款、設│ 一冊 │ │票券買賣成交單」 │ │ │備款支出傳票 │ ├──┼──────────┼───┼──┼──────────┼──── │二七│信南公司收回預付、 │一冊 │二八│工商登記資料 │ 一冊 │ │設備款收入傳票 │ │ │ │ ├──┼──────────┼───┼──┼──────────┼──── │二九│桂宏股票分析報告 │一冊 │三十│中華票券金融公司臺南│ 一冊 │ │ │ │ │分公司89.9.18華券南 │ │ │ │ │ │發字第一一四號函及附│ │ │ │ │ │件 │ ├──┼──────────┼───┼──┼──────────┼──── │三一│人頭戶買賣上市公司 │一冊 │三二│偽作買賣桂宏公司股票│ 一冊 │ │股票交易明細表暨買 │ │ │相關資料 │ │ │賣桂宏公司股票統計 │ │ │ │ │ │表 │ │ │ │ ├──┼──────────┼───┼──┼──────────┼──── │三三│桂宏公司銀行帳戶交 │三冊 │三四│桂裕公司華僑銀行永康│ 一冊 │ │易明細資料 │ │ │分行活存27-7帳戶交易│ │ │ │ │ │明細表暨轉帳傳票影本│ ├──┼──────────┼───┼──┼──────────┼──── │三五│桂永公司銀行帳戶交 │一冊 │三六│桂洋公司銀行帳戶交易│ 一冊 │ │易明細資料 │ │ │明細資料 │ ├──┼──────────┼───┼──┼──────────┼──── │三七│信南公司銀行帳戶交 │一冊 │三八│桂成公司華僑銀行永康│ 一冊 │ │易明細資料 │ │ │分行活存帳戶交易明細│ │ │ │ │ │資料暨轉帳傳票影本 │ ├──┼──────────┼───┼──┼──────────┼──── │三九│桂豪公司華僑銀行永康│一冊 │四十│偽造扇谷公司發票 │ 一紙 │ │分行活存帳戶交易明細│ │ │ │ │ │資料暨轉帳傳票影本 │ │ │ │ ├──┼──────────┼───┼──┼──────────┼──── │四一│支付漢崴公司付款申 │二紙 │四二│偽造日鋼公司發票 │ 一紙 │ │請單及轉帳傳票 │ │ │ │ ├──┼──────────┼───┼──┼──────────┼──── │四三│支付漢霖公司付款申 │三紙 │四四│戊○○書面指示(八十│ 一紙 │ │請單及轉帳傳票 │ │ │八年一月四日) │ ├──┼──────────┼───┼──┼──────────┼──── │四五│桂裕公司匯入華僑銀 │四十紙│四六│桂裕公司匯款單 │ 七十六 │ │行永康分行277號帳 │ │ │ │ 紙 │ │戶明細表、指示單 │ │ │ │ ├──┼──────────┼───┼──┼──────────┼──── │四七│偽造之中華票券公司 │二百零│四八│桂裕公司廢鐵請購單 │ 三紙 │ │債券賣出及買進成交 │九紙 │ │ │ │ │單 │ │ │ │ ├──┼──────────┼───┼──┼──────────┼──── │四九│桂裕公司廢鐵訂購單 │六紙 │五十│不實廢鋼驗收明細表 │ 三紙 │ │及付款申請單 │ │ │ │ ├──┼──────────┼───┼──┼──────────┼──── │五一│正式之驗收明細表 │一紙 │五二│桂裕公司廢鐵請購單 │ 四紙 ├──┼──────────┼───┼──┼──────────┼──── │五三│廢鐵訂購單 │四紙 │五四│不實廢鋼驗收明細表 │ 三紙 ├──┼──────────┼───┼──┼──────────┼──── │五五│勤業會計師事務所 │一份 │五六│編號85CVU-001合約書 │ 一份 │ │查核程序報告書 │ │ │ │ ├──┼──────────┼───┼──┼──────────┼──── │五七│Prowell等四家公司 │四紙 │五八│Boswell公司移轉貨款 │ 四紙 │ │地址及銀行帳戶資料 │ │ │權利予Prowell公司函 │ │ │ │ │ │件 │ ├──┼──────────┼───┼──┼──────────┼──── │五九│給付第一期款單據 │十紙 │六十│給付第二期款單據 │ 二十紙 ├──┼──────────┼───┼──┼──────────┼──── │六一│編號85cvu001-006 │十四 │六二│變更尾款給付方式函件│ 六紙 │ │、86cvu001-004、 │份 │ │ │ │ │85ciu001-004合約 │ │ │ │ ├──┼──────────┼───┼──┼──────────┼──── │六三│編號88L1901合約 │一紙 │六四│桂裕公司八十八年年報│ 一份 │ │簽呈單 │ │ │ │ ├──┼──────────┼───┼──┼──────────┼──── │六五│扇谷公司、日鋼公司 │三紙 │六六│扇谷公司經理檀一彰公│ 一份 │ │真正發票 │ │ │證書 │ ├──┼──────────┼───┼──┼──────────┼──── │六七│日商公司催討價款函 │四紙 │六八│日商公司申報重整債權│ 二紙 │ │ │ │ │文件 │ ├──┼──────────┼───┼──┼──────────┼──── │六九│日商公司信函 │二紙 │七十│支票影本 │ 六紙 ├──┼──────────┼───┼──┼──────────┼──── │七一│支票提示查詢單 │一紙 │七二│編號88R0018、88R0020│ 九紙 │ │ │ │ │、88R0021合約請購單 │ │ │ │ │ │、訂購單及付款申請單│ ├──┼──────────┼───┼──┼──────────┼──── │七三│十二份合約採購項目 │二紙 │七四│主設備合約編號85CVG0│ 一份 │ │及對應購案合約對照 │ │ │02規範 │ │ │表 │ │ │ │ ├──┼──────────┼───┼──┼──────────┼──── │七五│洪正宏、丙○○聯絡 │一紙 │七六│洪正宏簽辦單 │ 八紙 │ │文件 │ │ │ │ ├──┼──────────┼───┼──┼──────────┼──── │七七│日鋼公司資深經理新 │一份 │七八│桂裕公司與日鋼公司軋│ 一份 │ │井博文認證書 │ │ │機主合約設計規範及圖│ │ │ │ │ │說 │ ├──┼──────────┼───┼──┼──────────┼──── │七九│洪正宏簽呈 │一紙 │八十│耐火材酎之NKK設計規 │ 一份 │ │ │ │ │範及圖說 │ ├──┼──────────┼───┼──┼──────────┼──── │八一│編號88L1901-02合約 │二份 │八二│大型角槽軋輥簽呈 │ 一紙 ├──┼──────────┼───┼──┼──────────┼──── │八三│編號88W4008案合約 │一份 │八四│BD輥向日鋼公司報價 │ 二紙 │ │設計圖說及文件 │ │ │文件 │ ├──┼──────────┼───┼──┼──────────┼──── │八五│編號87CIU038A訂購單 │一紙 │八六│洪正宏簽呈 │ 一紙 ├──┼──────────┼───┼──┼──────────┼──── │八七│其他各式軋輥向扇谷公│七紙 │八八│編號87CIU038B訂購單 │ 一紙 │ │司報價文件 │ │ │ │ ├──┼──────────┼───┼──┼──────────┼──── │八九│耐火材料報價文件 │二紙 │九十│實際供應商請款文件 │ 二紙 ├──┼──────────┼───┼──┼──────────┼──── │九一│編號87CIQ023訂購單 │一紙 │九二│洪正宏請求變更信用狀│ 二紙 │ │ │ │ │及ORTS同意函件 │ ├──┼──────────┼───┼──┼──────────┼──── │九三│桂裕公司支付信用狀 │一份 │九四│編號88L0204A、88L020│ 二紙 │ │ │ │ │0B訂購單 │ ├──┼──────────┼───┼──┼──────────┼──── │九五│洪正宏請丙○○轉開 │二紙 │九六│洪正宏手稿文件 │ 二紙 │ │信用狀函件 │ │ │ │ ├──┼──────────┼───┼──┼──────────┼──── │九七│日商公司催款文件 │三十五│九八│中鋼公司傳真函 │ 一紙 │ │ │紙 │ │ │ ├──┼──────────┼───┼──┼──────────┼──── │九九│主設備合約規範 │一份 │ │ │ └──┴──────────┴───┴──┴──────────┴──── 附表四(沒收物): ┌──┬──────────┬───┬────────────────── │編號│證 物 名 稱│數 量│沒收依據法條 ├──┼──────────┼───┼────────────────── │一 │桂宏公司偽造「中華票│一冊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券買賣成交單」 │ │ ├──┼──────────┼───┼────────────────── │二 │桂宏公司人頭帳戶存摺│一冊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三 │偽刻「中華票券金融公│一枚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司台南分公司」債券成│ │ │ │交專用章 │ │ ├──┼──────────┼───┼────────────────── │四 │偽造「曾瑞文」私章 │一枚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五 │桂宏公司偽造「中華 │一冊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票券買賣成交單」空 │ │ │ │白表格 │ │ ├──┼──────────┼───┼────────────────── │六 │偽造「中華票券買賣 │一冊│ │ │成交單」(桂裕公司 │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部分) │ │ ├──┼──────────┼───┼────────────────── │七 │桂永公司偽造「中華 │一冊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票券買賣成交單」 │ │ ├──┼──────────┼───┼────────────────── │八 │桂洋公司偽造「中華 │一冊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票券買賣成交單」 │ │ ├──┼──────────┼───┼────────────────── │九 │偽造扇谷公司發票 │一紙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十 │偽造日鋼公司發票 │ 一紙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十一│偽造之中華票券公司 │二百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債券賣出及買進成交 │九紙 │ │ │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