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187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己○○
- 被告
- 四樓
- 選任辯護人
- 翁秋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
一三一、二四八五、四一五八、一0三四九、一0三五0、一0七六九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一0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己○○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六及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己○○為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強太企業有限公司、強太公司)、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三家公司,簡稱:泰瑞等公司)之負責人,泰瑞等公司之經營業務範圍係以「泰瑞電視」之名義,委由全國各地組裝工廠代工生產、製造各種尺寸電視機後,由泰瑞公司分別銷售至全國各大賣場或購物頻道。甲○○(另為簡易判決處刑)為政和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政和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之經營項目包含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包含電視外殼、電視基座、遙控器等)之進出口買賣及電器維修等;乙○○(另為簡易判決處刑)為中古電視映像管之回收廠商,從事電視機中古映像管等電子零件買賣,除自國外進口映像管外,亦在國內回收舊映像管整理後轉售予國內、外家電業者使用;丙○○(另為簡易判決處刑)於台南縣學甲鎮○○路六二九號設立映像管維修組裝工廠,從事中古映像管買賣、組裝與維修業務;庚○○(另為簡易判決處刑)為永杰電器行之負責人,從事中古電視機之買賣與維修工作;戊○○(另為簡易判決處刑)為己○○胞妹,並擔任泰瑞等公司之總會計;林錦東(另為緩起訴處分)為采彥科技有限公司及東佳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係從事電視機、電動遊戲機之組裝及維修。
(一)己○○為降低電視機生產製造成本,增加經營利潤,自民國九十一年三、四月間起,與甲○○、庚○○為賺取電視機外觀套件、販售中古映像管及組裝之利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聯絡,由甲○○提供如附表二所示十四及二十吋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庚○○提供如附表四所示之十四及二十吋中古映像管,並由庚○○負責將中古電視映像管及甲○○提供上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在工廠內組裝完成後,並為全新之外包裝(包含電視機紙箱、說明書、保證書、遙控器等物品),將該中古電視機(俗稱:黑心電視機)充作新品電視機,並由知情之戊○○負責與甲○○、庚○○聯繫付款及交貨之相關事宜,再由己○○或泰瑞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職員張佑安等人,與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接洽電視機販售相關事宜,因己○○與泰瑞等公司或佯稱出售之電視機為新品或故意漏未詳加說明,加以泰瑞等公司所出售之電視機外包裝均為全新之包裝,致使附表一所示廠商陷於錯誤,誤認泰瑞等公司所出售之電視機為全新之電視機,而向泰瑞等公司購買,再轉售予消費大眾,己○○並藉此牟取不法利益。
(二)己○○因見前述之組裝中古映像管之中古電視機,冒充新品出售之方式有利可圖,承前揭常業詐欺之犯意,於九十一年七月間,邀集下游中古映像管回收廠商乙○○及電視機組裝業者林錦東等人,乙○○則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概括犯意聯絡,由乙○○負責提供如附表五所示之二十吋中古電視機映像管予己○○,甲○○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二十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予己○○,再由己○○交給林錦東負責將乙○○所提供之中古電視映像管及甲○○所提供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在工廠內組裝完成後,將該中古電視機充作新品電視機,並為全新之外包裝,由知情之戊○○負責與甲○○、庚○○聯繫付款及交貨之相關事宜,再由己○○或泰瑞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職員張佑安等人,與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接洽電視機販售之相關事宜,致使附表一所示廠商陷於錯誤,誤認泰瑞公司等所提供之電視機為全新之電視機,而向泰瑞等公司購買,再轉售予消費大眾,己○○並以之為常業,而牟取不法利益。
(三)己○○為增加黑心電視機生產製造來源,增加經營利潤,於九十二年十月間,透過甲○○引薦邀集下游電視機組裝業者兼中古映像管回收廠商丙○○,共同承前揭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政和公司上址工廠,簽署買賣合約書(下稱:三方買賣合約書),由丙○○負責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之二十九吋中古電視機映像管,甲○○提供二十九吋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再由丙○○將中古電視映像管及甲○○所提供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在工廠內組裝完成後,充作新品之電視機,並為全新之外包裝,由知情之戊○○負責與甲○○、丙○○聯繫付款及交貨相關事宜,再由己○○或泰瑞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職員張佑安等人,與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接洽電視機販售之相關事宜,致使附表一所示廠商陷於錯誤,誤認泰瑞等公司所提供之電視機為全新之電視機,而向泰瑞等公司購買,再轉售予消費大眾,己○○並以之為常業,而牟取不法利益。總計己○○自九十一年間起至九十三年間止,藉由泰瑞等公司名義,將中古電視機充作新品之電視機,販售予附表一所示之廠商(電視機型號、數量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並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財產所得。
二、己○○明知電視機出廠販售時,均應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檢驗局)抽樣檢驗合格後,由標準檢驗局核發商品檢驗合格標章,以保證電視機之品質符合標準檢驗局所規定之標準,而己○○為避免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及消費大眾於購買電視機時,發覺該電視機並無檢驗合格標籤,竟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止,與戊○○共同基於對商品為虛偽標記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己○○提供如附表八所示之中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盛淵企業股份公司、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所報驗如附表八所示之收錄放音機、音響、CD手提音響、吸塵器、其他無線電廣播接收機等商品檢驗合格標籤,再由戊○○交由不知情之庚○○、林錦東、丙○○等人張貼於組裝完成之中古電視機上,佯充中古電視機之商品檢驗合格標籤,而就中古電視之品質為虛偽之標示。嗣經調查局會同員警於己○○所設置之倉儲中心及各經銷據點查扣己○○所有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電視機及商品檢驗標籤並送請檢驗後,而獲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會同臺北縣警察局、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及發現實體真實,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及增訂公布施行之前及之後,對於人證之調查均採言詞及直接審理方式,並規定被告有詰問證人之權利,被告之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容任意剝奪。又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各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人,具證人之適格,而與被告有共犯關係之人,其於被告之案件,既非被告,自亦具證人之適格,如欲以共同被告或共犯之陳述為證據,其等即具證人身分,應依人證之調查程序為之。從而,法院就被告之案件對其他共同被告或與被告有共犯關係之人調查,均應依人證之調查程序傳喚該共同被告或共犯到場,命其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通知被告,使被告有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述之瑕疵的機會,以確保其詰問權,並藉以發現實體真實(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0四四、五0六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審理期日,對於共同被告甲○○、丙○○、庚○○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俾使共同被告甲○○、丙○○、庚○○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陳述,並賦予被告之對質及詰問權利,有本院審判筆錄可稽(見本院卷㈤第十九至八四頁),以落實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之意旨,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本案共同被告甲○○、丙○○、庚○○於本院立於證人地位,就被告之本件犯行所為之證述,自為合法之證據資料,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己○○固坦承出售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視機予各該廠商,惟矢口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伊經營泰瑞等公司係向下游廠商即共同被告甲○○經營之政和公司訂購全新電視機,再轉賣予附表一所示之廠商,賺取其中的差額,而其他共同被告均係被告甲○○之協力廠商,由於共同被告甲○○需向其他協力廠商購買零組件,故伊始應共同被告甲○○要求,將部分款項支付予其他共同被告庚○○、乙○○、丙○○等人,伊與共同被告庚○○、乙○○、丙○○並無事實上之交易關係存在,至於電視機上面所貼不實商品檢驗合格標籤部分,其中「兆緯公司」部分,經過商品檢驗局複驗結果,認定係合法進口之電視機,而泰瑞公司亦有進口電視機,並無張貼不實之處,另「中寶公司」未與泰瑞公司有過買賣交易,不知中寶公司之標籤為何會張貼在電視機上,「盛淵公司」之標籤部分,係因泰瑞公司寄貨人員陳凱傑於寄出電視機保證書的時候,誤放在一起而一併寄出所導致,並非被告故意為虛偽不實之標示云云。
二、被訴常業詐欺犯行部分:
(一)本件扣案之電視機,確係以回收中古電視映像管,再以全新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組裝完成後,並為全新之外包裝(包含電視機紙箱、說明書、保證書、遙控器等物品)後,佯充新品電視機,銷貨予附表一所示廠商,再轉售予消費大眾一節,此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吉崇禮、洪容君;遠百企業股份有公司代理人彭鴻斌;德斯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林淑卿;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綦詳,並有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簡便行文表檢附「市購電視機不符合事項原因說明表」及檢驗報告一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臺灣電子檢驗中心之電視機試驗報表清冊對照表一份、現場勘驗筆錄一份、現場照片二十四幀附卷可稽。(見偵㈠卷第七九頁至第八二頁、第一0三頁至第一0四頁、第一八八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第十四至第二五頁),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中古電視機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關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己○○有無跟你有過交易?)有,他向我購買過二十、十四吋的中古映像管;(問:購買的時間?)九十一年三月、四月間,曾經簽過CRT的組裝合約;(問:所謂CRT就是映像管?)是的;(問:是新品還是舊品?)都是我從中古電視機拆下來的舊品;(問:你賣給己○○的舊映像管各多少台?)三年下來的數量如起訴書所載的三千多台;(問:你有無幫己○○組合過電視機?)有;(問:你幫己○○組合的電視機,套件由何人提供?)己○○向我買中古映像管,他所提供的套件包括前殼、後殼等,大概都由三家廠商即「政和公司」、「宏升公司」、「友邦公司」提供。己○○把零件送過來,要求我將映像管鎖上前殼、後殼螺絲,還要測試映像管的好壞,裝箱後由己○○請貨車自行帶走;(問:你當時除了賣舊映像管以外,是否還負責幫他組裝二十吋、十四吋的電視機?)是的;(問:你組裝的時候,完成的東西有無包含外面的保力龍、紙箱?)他送來的套件包括紙箱、保力龍;(問:紙箱外面有無打上「泰瑞公司」的字樣?)有;(問:所附過來的套件,有無包括電視機的保證卡、完稅的證明?)有保證卡,沒有完稅的證明;(問:你幫己○○組裝好的二十吋、十四吋的電視機,在業界都是如何販賣?)貪心的人當作新的賣,但是正常的話,要告知消費者映像管是舊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㈤第四五至五四頁)。另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認識己○○的經過?)他九十一年六月間第一次到我公司即向我購買電視套件,就是要求送貨到庚○○處;(問:是否知道庚○○從事何事?)做中古映像管的;(問:你與「泰瑞公司」往來時,交貨都是與何人接洽?)簽契約、付款都是己○○跟我接洽;(問:你跟己○○之間的工作內容?)我從頭到尾都是賣己○○套件;(問:你賣給「泰瑞公司」己○○東西,你是將貨送到何處?)套件(機殼、基座、喇叭等小零件)是由己○○指定送到庚○○、林錦東、丙○○處;(在你們同業認知,新電視機內裝舊映像管,是否表示是新品電視機?)在業界是要表明該產品並不是全新的電視機,但是己○○是用新品在出售」等語(本院卷㈤第二一至三六頁)。觀之證人庚○○、甲○○上開證詞,就由證人甲○○提供電視機套件予被告,再由證人庚○○提供舊映像管、並負責組裝完成之一事,互核一致且並無矛盾之處,則被告上開空言所辯,已難信其所執之辯解為真實。雖被告另辯稱:伊與證人庚○○簽訂買賣合約書時,均要求在合約書上載有「保證所交貨品為完好新品」或「成品新品」等字樣,故伊訂購之電視機均係新品云云,並提出伊與證人庚○○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及CRT的組裝合約書各一紙為憑(見本院卷㈠第七九頁、第八十頁)佐證。惟查:被告前已供稱除共同被告甲○○外,並未與其他共同被告有任何買賣交易,然被告於此又不否認有與共同被告庚○○簽訂買賣合約書及CRT的組裝合約云云,其供詞先後矛盾,已難採信;況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上開被告己○○所提出之買賣合約書及CRT的組裝合約書予證人庚○○閱覽,其雖不否認有與被告簽訂上開合約,然否認該合約之真實性,陳稱:「我確實有簽訂這份CRT二十吋的買賣合約,但是他拿出來的合約書內容都與映像管的貨物名稱不符,我看到合約書上「完好新品」等記載,我跟我太太馬上坐飛機到他台北住處,請他打X、作廢,他也打X、作廢並簽名,並退還己○○交付的五十萬元定金,他說他早就撕毀了,卻又提出的這份合約書,就是他騙我,這份合約書應該撕毀不存在了;CRT的組裝合約書,是指二十吋的,每支的價格是七百元,該份合約書第四點記載「成品新品由乙方負責維修」,新品是指基座是新的,基座是己○○提供給我組裝的,如果將來基座有需要維修,就由我負責,他另外再付給我維修費,映像管因為是舊品,我本來就有維修的義務。如果映像管的偏向線圈壞了,還可以修,除此之外,都不能修了,映像管大部分都不能維修。如果是新品的維修,不可能一台只有七百元的價格,所以當時我的認知,是針對基座的新品來做維修」等語(見本院卷㈤第四六至五二頁),徵之證人庚○○於偵查中所提出之買賣合約書,其中第三項載明:「驗收:保證所交貨品為完好」等字樣,並將其後「新品」二字予以塗銷(見偵㈡卷第十一頁),此與證人庚○○上開所證互核相符,且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其從來沒有買賣過新的映像管,其來源都是拆中古電視機的映像管,因其並無賣過新映像管,所以不知新映像管價錢如何,其僅知二十吋舊映像管,每支價格為七百元(見本院卷㈤第四六頁),況映像管除偏向線圈故障,或仍可維修外,並無維修之可能,此亦為被告所不否認,益證證人庚○○確係販賣舊映像管無誤,是證人庚○○既因買賣合約書所載與實際內容不符,而退還被告所交付之定金,並將該合約書撕毀,則該契約已不存在,且依被告與證人庚○○簽訂之CRT組裝契約書,被告既明知證人庚○○係從事舊映像管回收事業,而並與證人簽訂買賣合約書及組裝合約書,可見其主觀上明確認知該映像管係舊品,,則被告空言辯稱不知所購買之映像管係舊品云云,顯非可採。
(三)關於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此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九十一年七月間,有無幫己○○去找林錦東、乙○○?)有;(問:過程為何?)因為己○○要我幫他找台北那邊做維修的人,所以我就介紹林錦東的父親給己○○認識,林錦東的父親再介紹乙○○給我跟己○○認識;(問:己○○去找林錦東、乙○○時,你有無提供電視機組件?)我是出貨給己○○,沒有直接跟林錦東、乙○○往來」等語(見本院卷㈤第二二至二三頁);又證人林錦東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代工的內容如何?)映像管跟電視套件組裝;(問:你們往來的內容如何?)由己○○去購買映像管及套件送來我們公司組裝;(問:一開始是如何認識己○○的?)透過乙○○介紹認識,當時我去乙○○的工廠的時候,有乙○○、己○○、甲○○在場,該次見面就決定由我組裝代工;(問:偵㈠卷第一三六頁之委託保管代工合約書,該次合約的內容為何?)該次合約的內容就是要組裝二十九吋及十四吋的電視機;(問:第一次見面就決定合作的內容,關於映像管部分如何約定?)這部分是代工,但是我看到的套件是新的,映像管是舊的;(問:當初第一次見面在簽約的時候,是否知道代工的映像管是舊的?)簽約的時候就知道映像管會是舊的,因為在現場就有看到舊的映像管;(問:第一次見面有無談到映像管的價格?)己○○就問我要不要代工,他就說代工二十、二十一吋的一台二百元;(問:在整個組裝的過程中,零件如何而來?)套件是包括外殼、基板、遙控器、螺絲等,紙箱、保力龍「泰瑞公司」會送來;(問:事先紙箱、保力龍要來的時候,「泰瑞公司」會不會跟你們聯絡?)會,都是由戊○○小姐跟我們聯繫說紙箱印好了要運過來;(問:全部組裝完成之後,如何出貨?)我會聯繫戊○○,告訴她數量,請她派車過來載;(問:為何出貨的時候是聯繫戊○○?)己○○請我們出貨的時候都跟戊○○聯繫,包括請款都找戊○○;(問:萬一送來的映像管品質不良不能夠使用,要找何人處理?)我們會直接退回去,如果是從乙○○那邊送來的,就送回去乙○○那邊,如果是「泰瑞」公司那邊送來的,就聯繫戊○○,如果數量過大的話,我就會跟己○○反應;(問:由你組裝的電視機套件都是何人所有?)有些是甲○○先生的,後來是「泰瑞」負責採買,因為如果是甲○○先生送來的,是國內的卡車送貨過來,如果是「泰瑞」送過來的,是整個貨櫃送過來,我們直接從貨櫃卸貨;(問:是否甲○○引介你組裝「泰瑞」電視?)當時只有說套件是甲○○出,映像管是乙○○出,由「泰瑞」跟甲○○、乙○○購買套件跟舊映像管,由我負責組裝;(問:你們組裝之後,是如何驗收?)「泰瑞」會派人來抽驗;(問:你如何知道映像管是舊品?)整批映像管進來的規格跟包裝如果相同,應該就是新品,如果規格不一,就是舊品,從外觀也可以看得出來;(問:如何確定是中古映像管?)映像管外面有一個鐵框,每次來的映像管的鐵框不一樣,而且外觀都髒兮兮的;(問:剛剛說映像管的鐵框,如何判斷是新品?)如果是新品,整批映像管的鐵殼應該會一樣,而且映像管裡面的零件阻抗值也應該會一樣,因為這會影響畫面;(問:你所組裝的電視機,如果是用舊映像管,跟用新品組裝,有何差異?)剛開始沒有差異,但是使用年限有差異,舊管很快就有問題」等語(見本院卷㈣第一二六至一三八頁)。另共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販賣舊映像管給被告一事,是依證人甲○○、林錦東、乙○○之陳述,被告確係向共同被告乙○○、證人甲○○購買舊映像管、電視套件後,再交由另案被告林錦東組裝完畢,事後還會派人去抽驗中古電視機品質,再將之佯充新品販售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等情,本院審酌證人甲○○、林錦東、乙○○於本院審理時,均就上開事實證述綦詳,互核並無明顯矛盾之處,況且,證人甲○○、林錦東於本院審理中均具結作證,如為虛偽之證言,將受有偽證罪刑責之訴追,其證言之真實性、憑信性自因證人具結及於審理中透過交互詰問而有所擔保,其證言自堪採信,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被告前詞所辯,尚無可採。
(四)關於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己○○有無透過你去找丙○○?)有;(問:丙○○從事何業?)他本來是做遊戲機的,因為遊戲機都是用舊的映像管,所以他是做中古映像管的;(問:己○○找丙○○的目的?)九十二年十月間己○○到我公司,說他要找丙○○買舊映像管;(問:後來有無幫他找丙○○?)有,我找丙○○下來跟己○○簽約;(問:有無看到他們簽約的過程?)有,我們三個人都在場;(問:你負責提供給己○○的是新品還是舊品?)我負責提供的套件都是新品,但是該電視機的映像管全部都是舊的」等語(見本院卷㈤第二三至二四頁);證人即共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們談話的內容?)甲○○打電話給我,表示己○○要跟我買中古映像管,我就過去甲○○那邊,跟他們碰面,談中古映像管買賣的事情;(問:你出貨到何處?)我會跟己○○的妹妹戊○○聯絡,他們貨車就會直接到我的工廠來載;(問:你們三人談話時,有無提及映像管是要舊品或者新品?)當時就有言明己○○是要跟我買舊的映像管;(問:你有無買賣過新的映像管?)從來沒有;(問:你組裝的東西有無包含保力龍跟紙箱?)有,整個電視機的外觀都有保力龍跟紙箱包裝起來;(問:二十九吋新的映像管成本多少錢?)我沒有做過新的映像管,所以也不知道;(問:你們的電視機是裝舊映像管,在業界都是如何販賣?)都是以中古的價格在販賣;(問:你自行組裝的,像幫己○○組裝的舊映像管二十九吋的電視機,一台成本及市價若干?)成本大約是三千八百至四千元左右,市價四千二百到四千五百元不等;(問:甲○○找你去的時候,己○○即知道你賣的是舊映像管?)是的,因為之前我拿東西去甲○○那邊修理的時候,甲○○就有介紹我給己○○認識,且有說我是在做舊映像管的」等語(見本院卷㈤第三七頁至第四五頁),綜合證人甲○○、丙○○二人上開陳述,均互核相符,亦無矛盾之處;被告委託證人丙○○組裝中古電視機之情,應無疑義;再依證人丙○○上開所證,其幫被告組裝舊映像管之二十九吋中古電視機,成本大約是三千八百至四千元左右,市價四千二百到四千五百元不等,然被告於出售予附表一所示廠商時,該二十九吋電視機之出貨價則高達七千餘元至九千八百元不等,顯見被告確有以中古電視機佯充全新電視機,而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及消費大眾之事無疑。
(五)雖被告另提出伊與證人甲○○、丙○○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簽訂之三方買賣合約書(原本附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袋;影本見本院卷㈠第七八頁),辯稱:「該合約書上「保證所交貨品為完好新品」,係證人甲○○案發後,為求自保,故意為之刪改,該契約已作廢不用,實際上伊所購買之電視機,均係新品」云云,惟查,證人甲○○、丙○○與被告簽訂三方買賣合約書之過程,已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就上開合約書內容為下列陳述:「(問:本院卷㈠第七八頁之買賣合約書。該份契約書上有無蓋用己○○公司的大小章?)這張契約書原稿是己○○傳真給我,在我們公司由我、己○○、丙○○三人共同簽約的;(問:這份契約書是在你公司,由你、己○○、丙○○三人共同簽訂,丙○○那時是不是在你公司?)是的;(問:己○○傳真給你多久之後,丙○○才在上面簽名?)己○○在我們三人還沒有正式簽約以前,數天前他就先將這份契約書傳真給我了,後來己○○下來,我們三人就用這份傳真稿,在我公司當場簽約;(問:該份契約書上關於「保證所交貨品為完好新品」,是何人刪除的?)是我簽約時,當場刪除的;(問:該份契約書上記載「整機由政和負責」,「整機」是何意思?)「整機」是表示整修機器,不是整台電視機的意思,因為己○○與丙○○不熟,不信任他的技術,而丙○○是我介紹的,如果丙○○組裝過程有故障,要我負責去維修機器;(問:該份契約書上記載「支付政和整機」,是何意思?)是己○○的文字遊戲,我賣他的是套件,不是整台電視機,所以我當時就有表示不可以如此記載,所以契約書才有第九項、第十項的記載,第九項就可以看出映像管是由丙○○跟己○○之間進行交易,第十項則可以看出我只跟己○○進行二千套套件的買賣交易,他先支付我一千套套件的錢而已;(問:該份契約書上記載「本批是再製舊管製的」,是誰寫的?)是我寫的;(問:「再製舊管」是何人提供?)是丙○○提供的,「管」是映像管的意思;(問:契約書上就你寫的部分有的刪除、有的增加文字,是不是你在案件爆發之後才加上去的?)不是;(問:為何這樣寫?)因為這一批,己○○是要拿我的新的套件,由丙○○提供舊的映像管,讓丙○○去組裝」等語(見本院卷㈤第二三、二四頁、第二七至二九頁、第三五頁);證人丙○○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簽訂該三方買賣合約書時,己○○也在場,談話時當時就有言明己○○是要跟我買舊的映像管,契約書上第三點驗收欄記載「本批為再製舊管」,是甲○○寫的,當時我說映像管是舊的,但是己○○說寫舊的不好聽,所以甲○○直接就寫「再製舊管」,該份合約書上文字的刪除、增加,都是當時我們三人在場簽約的時候所作的,當時甲○○看到驗收欄寫「保證所交貨品為完好新品」,他認為既然是舊的東西,不可以寫完好新品」等語(見本院卷㈤第三八至三九頁)。準此,依上開證人甲○○與丙○○間之一致證詞,佐以前揭三方買賣合約書之記載內容,依一般交易常情,倘被告所購買之映像管是全新之映像管,當無於三方契約書記載:「本批是再製舊管做的」等用語;又依該三方契約書之原本所示,被告與證人甲○○於三方買賣合約書右下角明確記載:「支付政和整機4200元」等語,此一記載用語之真意內容,經詢之證人甲○○證稱:「(問:這份三方契約書上面所載「套件:2580」、「整機:4200」,是何意思?)整機4200元是己○○把套件跟映像管的價格加總在一起,但我認為這種記載不明確,所以才會在第九、十項記載映像管支付給丙○○、套件是支付給我」等語(見本院卷㈤第三五頁),再經對照證人丙○○上開證稱:其幫被告組裝舊映像管之二十九吋中古電視機,成本大約是三千八百至四千元左右,而被告與證人甲○○於三方契約書所簽訂整台二十九吋電視機之加總價格為四千二百元,此二者關於二十九吋電視機之報價相近,顯然此二十九吋之電視機報價,確實是中古電視無訛;參以被告經營泰瑞等公司,從事電視機販賣多年,豈有不知此低廉之價格,究係購買二十九吋之中古電視機抑或全新電視機之可能,益可徵被告與證人甲○○於三方買賣合約書右下角記載:「支付政和整機4200元」等語,實係彰顯被告所欲購買者確係二十九吋之中古電視機甚為明確,從而,被告徒稱伊不知所購買之電視機為中古電視云云,實無可採。
三、關於對商品為虛偽標記部分:被告己○○雖矢口否認,有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一)本件扣案中古電視上所黏貼之商品檢驗標籤,經檢察官實地抽查勘驗結果:「⑴經檢察官至內湖大潤發勘驗,現場有六台遭退貨電視,其中五台型號為「2915A」、一台為「TR-2502」,「2915A」的合格標籤(L)Z0000000000,「TR-2502」的合格標籤為(R)C00000000均無貨物稅完稅標籤合格標籤,以電腦查驗上開標籤之報驗義務人分別係盛淵公司,報驗商品是收錄放音機及泰瑞公司,報驗商品是手提音響。⑵至順宏物流勘驗,「TR-2915A」有十九台,先抽驗第一台並無貨物稅完稅標籤及合格標籤;「TR-1402B」有九十台,檢驗內僅有商品檢驗標籤編號為(L)Z000000000,以電腦查驗,報驗人係盛淵公司,報驗商品是收錄放音機;抽驗「1402B」,無貨物稅完稅標籤及合格標籤;抽驗「TR-202A」無貨物稅完稅標籤及合格標籤;抽驗「TR-202A」,檢驗標籤編號(L)Z000000000,以電腦查驗,報驗人係盛淵公司,報驗商品是音響;抽驗「TR-2003」僅有商品檢驗籤,編號為(L)Z000000000,經電腦查驗,報驗人係盛淵公司,報驗商品是收錄放音機;抽驗「29SR」二台均無貨物稅完稅標籤,只有商品檢驗標籤,編號為(M)Z00000000
0、(M)Z000000000,經電腦查驗,報驗人係中寶公司,報驗商品其他無線廣播接收機。⑶至桃園蘆竹鄉勘驗扣案電視機,該處扣案電視編號「TR-2502」,經電腦查驗,報驗人係泰瑞公司,報驗商品是手提音響。⑷至林口勘驗扣案電視機,現場共有二0七五台,抽驗「TR-21SVA」二台貼有商品檢驗標籤編號(R)C00000000,經電腦查驗,報驗人兆瑋公司,報驗商品是電視機;抽驗「2915A」二台,其中一台貼有(R)C00000000,報驗人係泰瑞公司,報驗商品是吸塵器,另外一台為(L)Z000000000,報驗人係盛淵公司,報驗商品是收錄放音機,再抽驗十四吋二台,一台無任何標籤,另外一台編號(L)Z000000000,報驗人係盛淵公司,報驗商品收錄放音機」一節,有勘驗筆錄一件附卷可稽(見偵㈠卷第一一七頁至一二三頁),並有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標籤及照片五十七幀附卷可參,則附表八所示型號之中古電視機,確有虛偽張貼不實之商品檢驗標籤一事,應堪認定。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泰瑞電視機的合格標籤,你有無貼過?)戊○○有打電話告訴我說寄來的標籤得來不易,要放好,數量大概有一、二百張;(問:剛剛所供稱的標籤是否另外寄送給你?)九十三年一月份左右「泰瑞公司」會計戊○○寄了一捲標籤過來給我,她寄給我的是有電子檢驗合格的箭頭標籤;(問:之前在檢察官偵查時供稱:我在九十三年間因為己○○寄白色標籤給我,我才知道他當新的賣,是否實在?)實在,白色標籤是在九十二年間己○○他們公司寄給我的,有交代我貼在後殼,數量大概有一、二千張。九十一年度我貼的都是那種英文的標籤,沒有生產的廠商,也沒有生產的地址,九十二年間我就貼白色的標籤,九十三年間他們就是寄來白色跟有箭頭的標籤」等語(見本院卷㈤第五一至五三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錦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泰瑞公司」有無提供商品檢驗合格標籤?)沒有提供商品檢驗標籤,此外,在第二批之後才有提供電視機型號的背牌;(問:偵㈠第一四四頁照片。電視機背牌有標示製造日期的年份,是否與你生產的日期相距甚久?)「泰瑞」給我的背牌就如同第二張照片,根本沒有標示日期,有些是送來的時候外殼就有貼製造日期;(問:電視機後的背牌是何人所貼?)早期我在組裝的時候沒有背牌,後來背牌隨著套件附過來,有些是早就已經貼好的,有些是由我自己貼上去的」等語(見本院卷㈣第一二九、一三0、一三七頁);證人即共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你有無幫忙貼過泰瑞電視機合格標籤?)剛開始還沒有,後面幾百台的時候我有幫他貼;(問:標籤是何人給你的?)標籤是政和送套件過來的時候附在一起的,甲○○告訴我是「泰瑞公司」寄給他,他就連同標籤跟套件一併送過來我這邊」等語(見本院卷㈤第四一頁),則依上開證人庚○○、林錦東、丙○○之證述,渠等於負責組裝中古電視機之際,即由被告或共同被告戊○○寄送商品檢驗標籤供張貼,佯以組裝完成後之中古電視機,均係經由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甚明,參以,負責寄發商品檢驗標籤之共同被告戊○○亦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犯行,並由本院另為簡易判決處刑,可徵該商品檢驗標籤,係由被告或共同被告戊○○所寄發之情,確與證人庚○○、林錦東、丙○○所陳相符,是被告辯稱伊對此毫無所悉云云,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無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五、按修正後刑法業將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刪除,惟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朱己○○所犯詐欺犯行,如分論併罰,以法定最重本刑計算,其分論併罰之刑度將超過常業詐欺罪之最重本刑,故仍以適用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罪處斷,對被告較為有利,故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及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被告與甲○○、庚○○、丙○○,就常業詐欺犯行;被告與戊○○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犯行;被告與戊○○、乙○○,就普通詐欺取財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普通詐欺罪,二者罪質本屬相同,僅前者係以行為人有以犯普通詐欺罪為業,即恃之以為生,致適用法條有所不同,故常業詐欺罪之共同正犯,必須行為人均有以犯普通詐欺罪為業,即恃之以為生之情形,始克構成。若無恃以為生之普通詐欺犯與常業詐欺犯共同犯詐欺罪者,其無恃以為生之普通詐欺犯僅能論以普通詐欺罪,不能以常業詐欺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被告先後多次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常業詐欺與對商品為虛偽標記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然因被告行為後,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將改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而依施行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則應從一重之罪處斷,比較新舊法規定,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常業詐欺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轉取錢財,為貪圖不法利益,昧於商業良心,出售劣質電視機混充新品電視機,再以低價行銷於消費巿場,訛詐經銷廠商及消費大眾,期間長達數年且數量龐大,不惟影響合法廠商間之經濟競爭活動,且無視於消費者使用電視機之安全保障,損害廣大消費大眾之消費權益,更加劇消費者對於市售產品不信任感之恐慌性,且其犯罪後猶飾詞圖卸刑責,毫無悔意,兼衡被告所出售之中古電視機並未對消費者之人身安全發生實際危害,且被告亦有自經銷廠商回收中古電視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其立法之本旨乃在於被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而若不予加重時,將失罰金懲戒之用意(該條立法理由參照),是遇有此等情形,當仍應由法院在被告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罰金刑之額度,藉以使罰金刑之宣告有其意義。查被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高達二千六百八十一萬五千零八十餘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其犯罪所得利益遠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法定刑之罰金部分,是縱依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併科被告該條法文所定之罰金最高額,亦與被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顯不相當,是本院認本案確有依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在被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範圍內,依該條規定予以酌量加重之必要,爰依該條規定,在被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範圍內,對被告併科罰金二千五百萬元,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按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雖較雖較舊法規定之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壹日(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百倍,再換算為新台幣係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有利被告,然舊法規定易服勞役不得逾六個月,如逾六個月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新法則規定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逾一年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比較結果以舊法對被告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規定)。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一0二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檢察官本件提起公訴之事實相同,均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一併審酌,併此敘明。
六、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中古電視機及附表八所示之標籤,均係被告所有分別供本件常業詐欺罪及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於附表八所示之扣案電視機,並未經偵查機關實際勘驗是否係屬於以中古映像管組裝之中古電視機,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刑法施刑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被告己○○) ┌────┬───┬──┬──┬────┬────┬──┬─────┬──────┐ │被害廠商│出貨 │電視│出貨│電視型號│出貨價 │成本│退貨數量 │犯罪所得 │ │ │時間 │尺寸│數量│ │ │ │ │ │ ├────┼───┼──┼──┼────┼────┼──┼─────┼──────┤ │遠東愛買│91.11-│14吋│120 │TR1402 │3761.9 │2250│退貨33台 │131,535.3 │ │ │93.05 │ │ │ │ │ │ │ │ │ ├───┼──┼──┼────┼────┼──┼─────┼──────┤ │ │91.05-│20吋│4485│TR2002 │4184.74 │2600│退貨494台 │6,324,697.34│ │ │92.12 │ │ │ │ │ │ │ │ │ ├───┼──┼──┼────┼────┼──┼─────┼──────┤ │ │93.01-│20吋│270 │TR2003 │3619.05 │2600│退貨197台 │74,390.65 │ │ │93.02 │ │ │ │ │ │ │ │ │ ├───┼──┼──┼────┼────┼──┼─────┼──────┤ │ │91.01-│29吋│1862│TR2915 │7029.89 │4200│退貨312台 │4,386,329.5 │ │ │92.12 │ │ │ │ │ │ │ │ │ ├───┼──┼──┼────┼────┼──┼─────┼──────┤ │ │92.11-│29吋│141 │TR-29SR │8952.38 │4200│退貨77台 │30,452.32 │ │ │93.01 │ │ │ │ │ │ │ │ ├────┼───┼──┼──┼────┼────┼──┼─────┼──────┤ │ │91.11-│20吋│2573│TR2003 │3314 │2600│退貨448台 │1,517,250 │ │德斯高 │93.03 │ │ │ │ │ │ │ │ │ ├───┼──┼──┼────┼────┼──┼─────┼──────┤ │ │92.04-│14吋│403 │TR1402 │3123.81 │2250│退貨45台 │312,823.98 │ │ │92.12 │ │ │ │ │ │ │ │ │ ├───┼──┼──┼────┼────┼──┼─────┼──────┤ │ │92.11-│29吋│1663│TR2915A │6095.23 │4200│退貨127台 │2,911,073.28│ │ │93.03 │ │ │ │ │ │ │ │ │ │ ├──┼──┼────┼────┼──┼─────┼──────┤ │ │ │14吋│378 │TR1402 │2838.10 │2250│退貨194台 │108,210.4 │ │ │ │ │ │(TARM14)│ │ │ │ │ │ ├───┼──┼──┼────┼────┼──┼─────┼──────┤ │ │91.12-│29吋│550 │TR2915A │6571 │4200│退貨211台 │803,769 │ │ │93.03 │ │ │(TARM29)│ │ │ │ │ │ ├───┼──┼──┼────┼────┼──┼─────┼──────┤ │ │91.03-│29吋│786 │TR-29SR │8380.95 │4200│退貨249台 │2,245,170.15│ │ │93.02 │ │ │ │ │ │ │ │ ├────┼───┼──┼──┼────┼────┼──┼─────┼──────┤ │大潤發 │91-92 │20吋│3149│TR2002 │4200 │2600│ │5,038,400 │ │ │ │ │ │ │ │ │ │ │ │ ├───┼──┼──┼────┼────┼──┼─────┼──────┤ │ │92 │20吋│50 │TR2002A │4200 │2600│ │80,000 │ │ │ │ │ │ │ │ │ │ │ │ ├───┼──┼──┼────┼────┼──┼─────┼──────┤ │ │91-92 │29吋│1283│TR2915A │5713 │4200│ │1,941,179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幼敏股份│92.04-│29吋│100 │TR2915A │6550 │4200│ │235,000 │ │有限公司│92.12 │ │ │ │ │ │ │ │ │ │ ├──┼──┼────┼────┼──┤ ├──────┤ │ │ │20吋│300 │TR2002 │3300 │2600│ │210,000 │ ├────┼───┼──┼──┼────┼────┼──┼─────┼──────┤ │東森得易│92.11-│29吋│97 │TR-29SR │9800 │4200│退貨14台 │464,800 │ │購有限公│93.02 │ │ │ │ │ │ │ │ │司 │ │ │ │ │ │ │ │ │ ├────┴───┴──┴──┴────┴────┴──┴─────┴──────┤ │總計犯罪所得:26,815,080.92元 │ ├────────────────────────────────────────┤ │註:電視成本計算 │ │14吋:2250元(包含套件1600元、組裝150元、中古映管500元) │ │20吋:2600元(包含套件1550元、組裝200元、中古映管850元) │ │29吋:4200元(包含套件2580元、組裝(含中古映像管)1620元) │ └────────────────────────────────────────┘ 附表二(被告甲○○) ┌────┬────┬──┬───┬───────┬───────┐ │ │時間 │電視│數量 │單價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電視機外│91-93 │14吋│875台 │1500元 │25,055,050元 │ │觀套件販│ ├──┼───┼───────┤ │ │售(含電│ │20吋│7661台│1550元 │ │ │視機外殼│ ├──┼───┼───────┤ │ │、電視機│ │29吋│4600台│2580元 │ │ │座、遙控│ │ │ │ │ │ │器等物)│ │ │ │ │ │ └────┴────┴──┴───┴───────┴───────┘ 附表三(被告丙○○) ┌────┬────┬──┬───┬───────┬──────┐ │ │時間 │電視│數量 │組裝單價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 │ │92.11.7 │ │500台 │ │1500台x350元│ │ ├────┤29吋├───┤350元 │=525,000(元)│ │ │92.12.11│ │300台 │ │ │ │電視機組├────┤ ├───┤ │ │ │裝 │92.12.19│ │200台 │ │ │ │ ├────┤ ├───┤ │ │ │ │93.01.02│ │200台 │ │ │ │ ├────┤ ├───┤ │ │ │ │93.01.09│ │ │ │ │ │ ├────┤ │300台 │ │ │ │ │93.01.16│ │ │ │ │ ├────┼────┼──┼───┼───┬───┼──────┤ │ │時間 │電視│數量 │售價 │成本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 ├────┼──┼───┼───┼───┼──────┤ │出售中古│92.11.7 │29吋│500台 │1200 │500 │1500台x700元│ │映像管 ├────┤ ├───┤ │ │=1,050,000 │ │ │92.12.11│ │300台 │ │ │(元) │ │ ├────┤ ├───┤ │ │ │ │ │92.12.19│ │200台 │ │ │ │ │ ├────┤ ├───┤ │ │ │ │ │93.01.02│ │200台 │ │ │ │ │ ├────┤ ├───┤ │ │ │ │ │93.01.09│ │ │ │ │ │ │ ├────┤ │300台 │ │ │ │ │ │93.01.16│ │ │ │ │ │ ├────┴────┴──┴───┴───┴───┴──────┤ │合計犯罪所得:1,575,000 (元) │ └───────────────────────────────┘ 附表四(被告庚○○) ┌────┬────┬──┬───┬───────┬──────┐ │ │時間 │電視│數量 │組裝單價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電視機組│91-93 │20吋│3522台│170元 │$598,740(元)│ │裝 │ │ │ │ │ │ ├────┼────┼──┼───┼───┬───┼──────┤ │ │時間 │電視│數量 │售價 │成本 │犯罪所得 │ │ ├────┼──┼───┼───┼───┼──────┤ │出售中古│ 91.4 │20吋│4662支│700元 │600元 │4662支x100元│ │映像管 │ - │ │ │ │ │+224支x60元 │ │ │ 93.1 │ │ │ │ │=479,640(元)│ │ ├────┼──┼───┼───┼───┤ │ │ │ 93.1 │14吋│224 支│400元 │340元 │應扣除退貨 │ │ │ │ │ │ │ │190支x100元 │ │ │ │ │ │ │ │=190,00(元 │ │ │ │ │ │ │ │) │ │ │ │ │ │ │ │實際犯罪所得│ │ │ │ │ │ │ │460,640元 │ ├────┴────┴──┴───┴───┴───┴──────┤ │合計犯罪所得:1,059,380 (元) │ └───────────────────────────────┘ 附表五(被告乙○○) ┌────┬────┬──┬───┬───┬───┬──────┐ │ │時間 │電視│數量 │售價 │成本 │犯罪所得 │ │ ├────┼──┼───┼───┼───┼──────┤ │出售中古│91.08.15│20吋│500支 │800元 │700元 │2500支x100元│ │映像管 ├────┤ ├───┤ │ │=250,000 │ │ │91.08.22│ │500支 │ │ │ │ │ ├────┤ ├───┤ │ │ │ │ │91.09.04│ │500支 │ │ │ │ │ ├────┤ ├───┤ │ │ │ │ │92.03.05│ │500支 │ │ │ │ └────┴────┴──┴───┴───┴───┴──────┘ 附表六(應沒收之物) ┌──┬────┬───────┬──────┬─────────┐ │編號│電視型號│電視數量 (台 )│扣案地點 │備註 │ ├──┼────┼───────┼──────┼─────────┤ │一 │TR1402B │94 │桃園縣龜山鄉│警㈠卷P148、P180- │ │ ├────┼───────┤舊路村八號二│ │ │ │TR2002A │78 │十八之八號 │ │ │ ├────┼───────┤(順宏交通有 │ │ │ │TR2002B │10 │ 限公司) │ │ │ ├────┼───────┤ │ │ │ │TR2003 │126 │ │ │ │ ├────┼───────┤ │ │ │ │TR2915A │20 │ │ │ │ ├────┼───────┤ │ │ │ │TR29SR │74 │ │ │ ├──┼────┼───────┼──────┼─────────┤ │二 │TR1402B │11 │台北縣林口鄉│偵(三)卷P60 │ │ ├────┼───────┤粉寮五六之六│ │ │ │TR2002 │39 │號 │ │ │ ├────┼───────┤(台力倉儲) │ │ │ │TR2003 │53 │ │ │ │ ├────┼───────┤ │ │ │ │TR2915 │67 │ │ │ │ ├────┼───────┤ │ │ │ │TR2915A │150 │ │ │ │ ├────┼───────┤ │ │ │ │TR29SR │43 │ │ │ ├──┼────┼───────┼──────┼─────────┤ │三 │TR1402B │9 │台北縣五股鄉│偵(三)卷P73 │ │ ├────┼───────┤新五路二段 │ │ │ │TR2002A │29 │一三0號 │ │ │ ├────┼───────┤(通盈貨運有 │ │ │ │TR2915A │17 │ 限公司) │ │ │ ├────┼───────┤ │ │ │ │TR29SR │3 │ │ │ ├──┼────┼───────┼──────┼─────────┤ │四 │TR1402 │16 │台北縣蘆竹鄉│偵(一)卷P122 │ │ ├────┼───────┤山林路四三二│ │ │ │TR2002 │87 │之一號 │ │ │ ├────┼───────┤ │ │ │ │TR2003 │3 │ │ │ │ ├────┼───────┤ │ │ │ │TR2915A │400 │ │ │ │ ├────┼───────┤ │ │ │ │TR29SR │161 │ │ │ ├──┼────┼───────┼──────┼─────────┤ │五 │TR1402A │80 │台北縣粉寮路│偵(二)卷P145 │ │ ├────┼───────┤五十六之六號│偵(一)卷P187 │ │ │TR2002A │211 │(台力倉庫) │ │ │ ├────┼───────┤ │ │ │ │TR2003 │136 │ │ │ │ ├────┼───────┤ │ │ │ │TR2915A │577 │ │ │ │ ├────┼───────┤ │ │ │ │TR29SR │156 │ │ │ ├──┼────┼───────┼──────┼─────────┤ │六 │TR1402A │9 │台北巿和平西│偵(二)卷P150 │ │ ├────┼───────┤路三段三二三│偵(一)卷P187 │ │ │TR2002A │47 │號、三三五號│ │ │ ├────┼───────┤(泰瑞公司倉 │ │ │ │TR2003 │2 │ 庫) │ │ │ ├────┼───────┤ │ │ │ │TR2915A │71 │ │ │ │ ├────┼───────┤ │ │ │ │TR29SR │21 │ │ │ ├──┼────┼───────┼──────┼─────────┤ │七 │TR1402 │4 │贓物庫 │偵(一)卷P80 │ │ ├────┼───────┤ │ │ │ │TR1402A │1 │ │ │ │ ├────┼───────┤ │ │ │ │TR1402B │2 │ │ │ │ ├────┼───────┤ │ │ │ │TR2002 │4 │ │ │ │ ├────┼───────┤ │ │ │ │TR2002A │2 │ │ │ │ ├────┼───────┤ │ │ │ │TR2002B │2 │ │ │ │ ├────┼───────┤ │ │ │ │TR2003 │6 │ │ │ │ ├────┼───────┤ │ │ │ │TR2915 │3 │ │ │ │ ├────┼───────┤ │ │ │ │TR2915A │5 │ │ │ │ ├────┼───────┤ │ │ │ │TR29SR │6 │ │ │ ├──┼────┼───────┼──────┼─────────┤ │編號│電視型號│庫存數量(台) │庫存廠商 │備註 │ ├──┼────┼───────┼──────┼─────────┤ │八 │TR2002 │81 │遠百愛買 │偵(一)卷P237 │ │ ├────┼───────┤ │ │ │ │TR2003 │8 │ │ │ │ ├────┼───────┤ │ │ │ │TR2915 │46 │ │ │ │ ├────┼───────┤ │ │ │ │TR29SR │9 │ │ │ ├──┼────┼───────┼──────┼─────────┤ │九 │TR2915A │19 │大潤發 │偵(一)卷P303 │ │ ├────┼───────┤ │ │ │ │TR29SR │4 │ │ │ └──┴────┴───────┴──────┴─────────┘ 附表七(應沒收之物) ┌──┬────┬────┬──┬────┬─────┬──────┐ │編號│抽驗電視│抽驗標籤│抽驗│標 籤 │報驗品名 │抽驗地點 │ │ │標籤標示│電視型號│數量│申請人 │ │ │ ├──┼────┼────┼──┼────┼─────┼──────┤ │一 │(M)C24 │TR29SR │1 台│中寶貿易│其他無線電│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股份有限│廣播接收機│ │ ├──┼────┤ ├──┤公司 │ ├──────┤ │二 │(M)C24 │ │1 台│ │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三 │(L)C11 │TR1402B │1 台│盛淵企業│收錄放音機│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四 │(L)C10 │ │1 台│ │收錄放音機│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五 │(L)C10 │TR2003 │1 台│ │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六 │(L)C10 │TR2915A │1 台│ │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 │ ├──────┤ │七 │(L)C10 │ │1 台│ │ │內湖大潤發 │ │ │0000000 │ │ │ │ │ │ ├──┼────┼────┼──┤ │ ├──────┤ │八 │(L)C10 │TR2002A │1 台│ │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 ├─────┼──────┤ │九 │(L)C10 │ │1 台│ │音響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 │十 │(L)C10 │ │1 台│ │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 │十一│(L)C10 │ │1 台│ │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十二│(L)C10 │TR2502 │1 台│ │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十三│(R)C1 │TR2502 │1 台│泰瑞家電│CD手提音響│桃園蘆竹 │ │ │0000000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四│(R)C1 │ │1 台│ │ │內湖大潤發 │ │ │0000000 │ │ │ │ │ │ ├──┼────┼────┼──┤ ├─────┼──────┤ │十五│(R)C3 │TR2915A │1 台│ │吸塵器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十六│(R)C8 │TR21SVA │1 台│兆瑋科技│電視機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七│(R)C8 │ │1 台│ │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附表八(毋庸沒收之物) ┌──┬────┬───────┬──────┬─────────┐ │編號│電視型號│電視數量 (台 )│扣案地點 │備註 │ ├──┼────┼───────┼──────┼─────────┤ │一 │TR2102 │16 │桃園縣龜山鄉│警㈠卷P148、P180- │ │ ├────┼───────┤舊路村八號二│ │ │ │TR2502 │5 │十八之八號 │ │ │ ├────┼───────┤ │ │ │ │AV2966 │1 │(順宏交通有 │ │ │ ├────┼───────┤ 限公司) │ │ │ │型號不明│10 │ │ │ ├──┼────┼───────┼──────┼─────────┤ │二 │TR2502 │7 │台北縣林口鄉│偵(三)卷P60 │ │ ├────┼───────┤粉寮五六之六│ │ │ │TR3402 │1 │號 │ │ │ ├────┼───────┤ │ │ │ │TR2105 │2 │(台力倉儲) │ │ ├──┼────┼───────┼──────┼─────────┤ │三 │TR2502 │12 │台北縣五股鄉│偵(三)卷P73 │ │ ├────┼───────┤新五路二段 │ │ │ │TR2988I │3 │一三0號 │ │ │ ├────┼───────┤ │ │ │ │TR2105 │2 │(通盈貨運有 │ │ │ ├────┼───────┤ 限公司) │ │ │ │TR3402 │2 │ │ │ │ ├────┼───────┤ │ │ │ │型號不明│10 │ │ │ ├──┼────┼───────┼──────┼─────────┤ │四 │TR2988I │2 │台北縣蘆竹鄉│偵(一)卷P122 │ │ ├────┼───────┤山林路四三二│ │ │ │TR2105 │118 │之一號 │ │ │ ├────┼───────┤ │ │ │ │TR21SVA │4 │ │ │ │ ├────┼───────┤ │ │ │ │TR2502 │82 │ │ │ ├──┼────┼───────┼──────┼─────────┤ │五 │TR21SVA │62 │台北縣粉寮路│偵(二)卷P145 │ │ ├────┼───────┤五十六之六號│偵(一)卷P187 │ │ │TR2502 │68 │ │ │ │ │ │ │(台力倉庫) │ │ ├──┼────┼───────┼──────┼─────────┤ │六 │TR2502 │14 │台北巿和平西│偵(二)卷P150 │ │ │ │ │路三段三二三│偵(一)卷P187 │ │ │ │ │號、三三五號│ │ │ │ │ │ │ │ │ │ │ │(泰瑞公司倉 │ │ │ │ │ │ 庫) │ │ ├──┼────┼───────┼──────┼─────────┤ │七 │TR2102 │4 │贓物庫 │偵(一)卷P80 │ │ ├────┼───────┤ │ │ │ │TR2105 │2 │ │ │ │ ├────┼───────┤ │ │ │ │TR2502 │6 │ │ │ │ ├────┼───────┤ │ │ │ │TR21SV │2 │ │ │ │ ├────┼───────┤ │ │ │ │CTV2104 │1 │ │ │ ├──┼────┼───────┼──────┼─────────┤ │編號│電視型號│庫存數量(台) │庫存廠商 │備註 │ ├──┼────┼───────┼──────┼─────────┤ │八 │TR2105 │6 │遠百愛買 │偵(一)卷P237 │ │ ├────┼───────┤ │ │ │ │TR2502 │11 │ │ │ │ ├────┼───────┤ │ │ │ │TR29SRA │2 │ │ │ ├──┼────┼───────┼──────┼─────────┤ │九 │TR2502 │20 │大潤發 │偵(一)卷P303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