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
- 原告
- 張國峯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芬律師
- 被告
- 沈傳緒
- 被告
- 沈傳波
- 被告
- 沈傳中
- 被告
- 沈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沈成美琳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沈成美琳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扣除附表四之遺產管理費後,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374,032元由被告依如附表三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沈傳波、沈曉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本件被告沈傳緒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債務未清償,惟被告沈傳緒除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沈成美琳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外,名下僅有土地及建物各1筆與汽車1輛,惟其所有土地及建物前曾經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買價格不足50萬元,然其上已設定有40萬元、30萬元之第一、二順位抵押權,足見被告沈傳緒之責任財產,實不足以擔保其所有債務,原告之債權有不能受完全清償之虞,是原告應有保全債權之必要。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遺產為被繼承人沈成美琳所有,沈成美琳業已死亡,而其繼承人即被告等人尚未就之辦理繼承登記,則沈成美琳之繼承人尚無從分割公同共有之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遺產,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等人應就其等繼承自沈成美琳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自屬適法有據。再被告沈傳緒、沈傳波、沈傳中、沈曉鈴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被告沈傳緒本得隨時依法訴請分割,然其迄今仍未行使其分割權利,足徵被告沈傳緒確實怠於行使分割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提起本件訴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本件因被告沈傳緒怠於清償債務且迄今仍未行使其遺產分割請求權,且系爭遺產於性質上、使用上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為此,原告本於代位請求權及遺產分割之法律關係,原告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等人應就其等繼承自沈成美琳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於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將被繼承人沈成美琳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並聲明:
⒈被告沈傳緒、沈傳波、沈傳中、沈曉鈴應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⒉被告就被繼承人沈成美琳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沈曉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沈傳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到庭答辯則辯稱:
⒈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尚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被告遺產稅有1,400多萬元,若含罰金共有2,000多萬元,尚未繳清,因此,目前還不能分割遺產。另依據同法第50條規定,被告沈傳緒可能會拋棄繼承,未能分配遺產,因為其與家族都有債務關係。遺產稅額目前還在訴訟中,本稅先暫繳二分之一,是以被告沈傳波被告沈傳波帳戶繳納。
⒉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沈傳中:
⒈原告代位被告沈傳緒請求分割遺產,其前提須原告與被告沈傳緒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就此,被告沈傳緒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強制執行部份已提供擔保停止執行,雖然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獲敗訴判決,但已經提起上訴,目前由106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審理中,所以原告沒有代位權,不得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另關於本票債權部分,除了提起民事訴訟外,亦提起刑事告訴,因為本票有很大問題,除了簽名部份是被告沈傳緒所簽外,其他金額、日期的筆跡都非被告沈傳緒所簽。另遺產稅部份,還在行政訴訟中,尚未有最終結果。遺產有部分已經處分,沈成美琳逝世時,遺產確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
⒉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沈傳緒:
⒈根本未見過、不認識原告,無從向原告借錢,與原告之間根本沒有債權債務關係,是受到原告詐欺,所以有另外提起刑事告訴,並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強制執行部份已提供擔保停止執行,雖然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獲敗訴判決,但已經提起上訴,目前由106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審理中,所以,依據民法第242條、243條規定,原告沒有代位權,不得請求代位被告沈傳緒分割遺產。另遺產稅部份,還在行政訴訟中,尚未有最終結果。遺產有部分已經處分,沈成美琳逝世時,遺產確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
⒉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對被告沈傳緒聲請本院核發105年度司票字第2075號裁定,原告所執有沈傳緒所簽發發票日民國105 年9月24日、面額新台幣300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得為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名義)。
(二)原告持系爭執行名義對被告沈傳緒在「300萬元,及自105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6152號受理,目前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
(三)被告沈傳緒以原告為被告,提起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於106年5月24日駁回原告之訴,目前尚未確定。
(四)被告四人為被繼承人沈成美琳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四分之一。被繼承人沈成美琳於103年1月17日死亡,遺有原告106年4月13日民事準備書狀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見本院卷第19-25頁)。
四、本件兩造所爭執者,在於:「原告以其為被告沈傳緒之債權人,因沈傳緒本得隨時依法訴請分割沈成美琳之遺產,然迄今仍未行使分割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乃依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代位沈傳緒請求將沈成美琳之遺產按被告各四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是否有理由?」本院分述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沈傳緒之債權人,且被告沈傳緒、沈傳波、沈傳中、沈曉鈴四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沈成美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應繼分比例詳如附表三所示),然被告四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且被告沈傳緒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謄本、本院105年司票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見本院106年度補字第57號卷第13-49頁,下稱補字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調取被繼承人沈成美琳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見補字卷第70-76頁)查明;而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次按分割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且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後段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遺產為沈成美琳所有(另按附表一編號22至24所示房屋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沈成美琳業已於103年1月17日死亡,有除戶謄本一紙(見補字卷第86頁)可按,而其繼承人即被告沈傳緒、沈傳波、沈傳中、沈曉鈴就沈成美琳所有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21之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乙節,前揭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是原告訴請被告沈傳緒、沈傳波、沈傳中、沈曉鈴應就其被繼承人沈成美琳所有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21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再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又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權,性質上並非專屬於繼承人之權利,故繼承人有怠於行使該形成權時,該繼承人之債權人非不得代位行使之。本件原告以被告沈傳緒積欠其金錢債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5年司票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見補字卷第19-20頁)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代位行使被告沈傳緒請求裁判分割繼承自沈成美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於法自屬有據。至被告雖辯稱:不認識原告、未向原告借款、受原告詐欺而與原告無債權債務關係,抑或已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已供擔保停止執行、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及就遺產稅提起行政訴訟云云,惟查,原告業已提出本院105年司票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證明其為被告沈傳緒之債權人,已如前述,是被告所辯,仍無從影響原告為被告沈傳緒債權人之認定。
(四)被告雖辯稱:其等遺產稅及罰鍰尚未繳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不得分割遺產云云。經查:
⒈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次按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8條第1項則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又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4款亦明定:申請繼承登記,並應提出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若遺產中含有不動產者,繼承人須先繳納遺產稅,始得辦理繼承登記,之後始得為分別共有之登記、或遺贈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23條規定參照)。準此,遺產稅之繳納應屬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費用,為遺產管理費用,故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於計算被繼承人遺產價值時,應將遺產稅扣除後分配。
⒉查本件被繼承人沈成美琳之遺產稅額包含本稅、罰鍰及滯納金等為25,012,474元(詳附表四),已繳納6,937,058元,經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尚未終結等情,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以106年6月5日南區國稅臺南營所字第1062065768號函復本院在卷,該金額既屬遺產管理費用,應自遺產中扣除後分配。
⒊雖被告等尚未繳清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分割遺產及為繼承登記云云。然查:
⑴沈成美琳之遺產價值高達164,548,575元,支付前開遺產稅額綽綽有餘,況本件遺產分割時已將遺產稅自遺產中扣除,嗣後並無遺產稅無從追償之情事。
⑵本件原告代位被告沈傳緒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原係為向被告沈傳緒為強制執行,此經本院調取106年度司執字第6152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查實務上對於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之程序,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第3項規定:「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及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條、第14條第1項、第17條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時,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准債權人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及登記規費。」、「遺產稅尚未繳清,而又不能依遺產及贈與稅第八條第二項或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移送強制執行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開列明細表,函告執行法院,由執行法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得向稅捐稽徵機關代繳之。」、「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或分割登記,而其權利標的物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者,地政機關應命債權人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稅捐稽徵機關同意移轉證書後,始得辦理。」等規定。故法院准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沈成美琳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及被告繼承被繼承人沈成美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分割,不論係原告代為繳納或被告自行繳納遺產稅,均係在地政機關在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之後始為之,故該本件繼承登記與遺產分割與前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之規定並無違背,故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並無可採。
(五)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 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且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八百二十九條及第八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八百二十九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沈傳緒怠於清償債務且迄今仍未行使其遺產分割請求權,且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於性質上、使用上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故原告本於代位請求權及遺產分割之法律關係,請求將被繼承人沈成美琳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於扣除附表四之遺產管理費用:25,012,474元(遺產稅)後,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代位權及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沈傳緒請求被告就被繼承人沈成美琳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及將被繼承人沈成美琳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於扣除附表四遺產管理費用(遺產稅)後准予分割,並經本院斟酌後按被告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以利其債權之行使,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三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 ││不動產部分:(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編號 │ 分割標的 │被繼承人沈成美琳│ 面積 │105年1月/106年1月 │ 分割標的價值 ││ │ │之權利範圍 │ (m2) │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 ││ │ │ │ │現值/建物課稅現值 │ │├───┼────────┼────────┼───┼─────────┼────────┤│ 1 │臺南市北區開元段│ 10分之6 │ 80 │ 31,300元 │80x31,300x6/10= ││ │772地號土地 │ │ │ │1,502,400元 │├───┼────────┼────────┼───┼─────────┼────────┤│ 2 │臺南市北區立人段│ 1分之1 │ 86 │ 30,300元 │86x30,300x1= ││ │1547地號土地 │ │ │ │2,605,800元 │├───┼────────┼────────┼───┼─────────┼────────┤│ 3 │臺南市北區立人段│ 1分之1 │ 2 │ 30,300元 │2x30,300x1= ││ │1547之1地號土地 │ │ │ │60,600元 │├───┼────────┼────────┼───┼─────────┼────────┤│ 4 │臺南市永康區蜈蜞│ 373/10000 │1,419 │ 33,400元 │1,419x33,400x ││ │潭段1262之2地號 │ │ │ │373/10000= ││ │土地 │ │ │ │1,767,819元 │├───┼────────┼────────┼───┼─────────┼────────┤│ 5 │臺南市永康區蜈蜞│ 373/10000 │ 425 │ 33,400元 │425x33,400x ││ │潭段1263之3地號 │ │ │ │373/10000= ││ │土地 │ │ │ │529,474元 │├───┼────────┼────────┼───┼─────────┼────────┤│ 6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 1分之1 │ 403 │ 21,100元 │403x21,100x1 = ││ │南段510地號土地 │ │ │ │8,503,300元 ││ │(重測前為蔦松段│ │ │ │ ││ │329地號土地) │ │ │ │ │├───┼────────┼────────┼───┼─────────┼────────┤│ 7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 1分之1 │118.01│ 21,100元 │118.01x21,lOOx1 ││ │南段515地號土地 │ │ │ │=2,490,011元 ││ │(重測前為蔦松段│ │ │ │ ││ │330之2地號土地)│ │ │ │ │├───┼────────┼────────┼───┼─────────┼────────┤│ 8 │臺南市永康區永康│ 2分之1 │ 278 │ 36,700元 │278x36,700x 1/2=││ │段1576地號土地 │ │ │ │5,101,300元 │├───┼────────┼────────┼───┼─────────┼────────┤│ 9 │臺南市仁德區保甲│ 2分之1 │658.3 │ 5,100元 │658.3x5,l00x1/2=││ │段1022地號土地 │ │ │ │1,678,665元 │├───┼────────┼────────┼───┼─────────┼────────┤│ 10 │臺南市歸仁區歸仁│ 1分之1 │ 1 │ 22,500元 │lx22,500x1= ││ │北段990之14 地號│ │ │ │22,500元 ││ │土地 │ │ │ │ │├───┼────────┼────────┼───┼─────────┼────────┤│ 11 │臺南市新市區七王│ 1分之1 │ 19.01│ 39,400元 │19.01x39,400x1 =││ │段507地號土地 │ │ │ │748,994元 │├───┼────────┼────────┼───┼─────────┼────────┤│ 12 │臺南市新市區七王│ 1分之1 │ 22.71│ 39,400元 │22.71x39,400x1 ││ │段517地號土地 │ │ │ │=894,774元 │├───┼────────┼────────┼───┼─────────┼────────┤│ 13 │臺南市新市區七王│ 1分之1 │918.26│ 39,400元 │918.26x39,400x 1││ │段519地號土地 │ │ │ │=36,179,444 元 │├───┼────────┼────────┼───┼─────────┼────────┤│ 14 │臺南市新市區七王│ 1分之1 │ 18.95│ 39,400元 │18.95x39,400x 1 ││ │段520地號土地 │ │ │ │=746,630元 │├───┼────────┼────────┼───┼─────────┼────────┤│ 15 │高雄市鹽埕區大成│ 10分之1 │ 20 │ 103,818元 │20x103,818x1/10 ││ │段359地號土地 │ │ │ │=207,636元 │├───┼────────┼────────┼───┼─────────┼────────┤│ 16 │高雄市鹽埕區大成│ 10分之1 │ 97 │ 103,818元 │97x103,818x1/10 ││ │段362地號土地 │ │ │ │=1,007,035元 │├───┼────────┼────────┼───┼─────────┼────────┤│ 17 │門牌號碼臺南市北│ 10分之6 │ 85.89│ 97,100元 │97,100x6/10= ││ │區開元路333巷12 │ │ │ │58,260元 ││ │弄31號建物(臺南│ │ │ │ ││ │市北區開元段415 │ │ │ │ ││ │建號) │ │ │ │ │├───┼────────┼────────┼───┼─────────┼────────┤│ 18 │門牌號碼臺南市永│ 1分之1 │276.42│ 1,202,300元 │1,202,300x1= ││ │康區永平街629號 │ │ │ │1,202,300元 ││ │(整編前為臺南市│ │ │ │ ││ │永康區永大路688 │ │ │ │ ││ │巷63號建物)即臺│ │ │ │ ││ │南市永康區蜈蜞潭│ │ │ │ ││ │段1930建號暨共有│ │ │ │ ││ │部分2038建號權利│ │ │ │ ││ │範圍247/10000 │ │ │ │ │├───┼────────┼────────┼───┼─────────┼────────┤│ 19 │門牌號碼臺南市永│ 1分之1 │113.48│ 363,800元 │363,800x1= ││ │康區大同街773號 │ │ │ │363,800元 ││ │4樓之3(整編前為│ │ │ │ ││ │臺南市永康區永大│ │ │ │ ││ │路688巷65弄1號4 │ │ │ │ ││ │樓之3建物)即臺 │ │ │ │ ││ │南市永康區蜈蜞潭│ │ │ │ ││ │段1941建號暨共有│ │ │ │ ││ │部分2038建號權利│ │ │ │ ││ │範圍98/10000 │ │ │ │ │├───┼────────┼────────┼───┼─────────┼────────┤│ 20 │門牌號碼臺南市永│ 1分之1 │80.78 │ 116,900元 │116,900x1= ││ │康區蔦松里蔦松二│ │ │ │116,900元 ││ │街124巷35弄1號建│ │ │ │ ││ │物(臺南市永康區│ │ │ │ ││ │蔦松南段131建號 │ │ │ │ ││ │) │ │ │ │ │├───┼────────┼────────┼───┼─────────┼────────┤│ 21 │門牌號碼高雄市鹽│ 1分之1 │71.2 │ 323,300元 │323,300x1= ││ │埕區五福四路49號│ │ │ │323,300元 ││ │6樓之2建物(高雄│ │ │ │ ││ │市鹽埕區大成段65│ │ │ │ ││ │2建號) │ │ │ │ │├───┼────────┼────────┼───┼─────────┼────────┤│ 22 │門牌號碼臺南市新│ 1分之1 │ │ 386,500元 │386,500x1= ││ │市區新和里中華路│ │ │ │386,500元 ││ │10巷2號 │ │ │ │ │├───┼────────┼────────┼───┼─────────┼────────┤│ 23 │門牌號碼臺南市新│ 1分之1 │ │ 773,000元 │773,000x1= ││ │市區新和里中華路│ │ │ │773,000元 ││ │10巷6號 │ │ │ │ │├───┼────────┼────────┼───┼─────────┼────────┤│ 24 │門牌號碼臺南市新│ 1分之1 │ │ 31,400元 │31,400x1= ││ │市區新和里中山路│ │ │ │31,400元 ││ │274號 │ │ │ │ │├───┼────────┴────────┴───┴─────────┼────────┤
│ │ │ │└───┴───────────────────────────────┴────────┘┌───────────────────────────────────────────┐│附表二: ││存款、投資及其他部分:(單位:新臺幣) │├───┬───────────────────────────────┬───────┤│ 編號 │ 分割標的 │ 分割標的價值 │├───┼───────────────────────────────┼───────┤│ 1 │新光銀行東台南分行0541-50-1001570號帳戶存款 │ 4,839,105元 │├───┼───────────────────────────────┼───────┤│ 2 │新光銀行東台南分行0417-11-0100882號帳戶存款(USD 79555.92) │ 2,389,462元 │├───┼───────────────────────────────┼───────┤│ 3 │新光銀行東台南分行0417-11-0100882號帳戶存款(AUD 11.01) │ 290元 │├───┼───────────────────────────────┼───────┤│ 4 │京城銀行開元分行027220046007號帳戶存款 │ 3,366,284元 │├───┼───────────────────────────────┼───────┤│ 5 │京城銀行開元分行027140017316號帳戶存款 │ 1,542,591元 │├───┼───────────────────────────────┼───────┤│ 6 │京城銀行開元分行027130025981號帳戶存款 │ 14,947,830元 │├───┼───────────────────────────────┼───────┤│ 7 │京城銀行開元分行001220064790號帳戶存款 │ 79元 │├───┼───────────────────────────────┼───────┤│ 8 │京城銀行開元分行001560039065號帳戶存款 (US 383548.28) │ 11,591,213元 │├───┼───────────────────────────────┼───────┤│ 9 │京城銀行開元分行001561007477號帳戶存款 (AUD 125987.96) │ 3,354,773元 │├───┼───────────────────────────────┼───────┤│ 10 │京城銀行開元分行027580000571號帳戶存款 (CNY 0.67) │ 3元 │├───┼───────────────────────────────┼───────┤│ 11 │京城銀行開元分行001561003609號帳戶存款 (HKD 3.59) │ 14元 │├───┼───────────────────────────────┼───────┤│ 12 │彰化銀行永康分行6242-51-16554-1-00號帳戶存款 │ 199元 │├───┼───────────────────────────────┼───────┤│ 13 │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8206-86-00506-9-00號帳戶存款 │ 246元 │├───┼───────────────────────────────┼───────┤│ 14 │台北富邦銀行安平分行號帳戶存款 │ 43,183元 │├───┼───────────────────────────────┼───────┤│ 15 │台北富邦銀行安平分行號帳戶存款 (USD 2496.3) │ 74,976元 │├───┼───────────────────────────────┼───────┤│ 16 │華南銀行640160043680號帳戶存款 │ 106元 │├───┼───────────────────────────────┼───────┤│ 17 │華南銀行643160024568號帳戶存款 │ 3,554元 │├───┼───────────────────────────────┼───────┤│ 18 │華南銀行643200104690號帳戶存款 │ 19,071元 │├───┼───────────────────────────────┼───────┤│ 19 │聯華實業公司投資 │ 209,185元 │├───┼───────────────────────────────┼───────┤│ 20 │南亞塑膠公司投資 │ 532,224元 │├───┼───────────────────────────────┼───────┤│ 21 │台聚公司投資 │ 446,234元 │├───┼───────────────────────────────┼───────┤│ 22 │華夏塑膠公司投資 │ 405,592元 │├───┼───────────────────────────────┼───────┤│ 23 │亞洲聚合公司投資 │ 356,301元 │├───┼───────────────────────────────┼───────┤│ 24 │新光紡織公司投資 │ 147,758元 │├───┼───────────────────────────────┼───────┤│ 25 │中華電纜公司投資 │ 378,174元 │├───┼───────────────────────────────┼───────┤│ 26 │南僑化工公司投資 │ 253,872元 │├───┼───────────────────────────────┼───────┤│ 27 │東聯化學公司投資 │ 377,620元 │├───┼───────────────────────────────┼───────┤│ 28 │永豐餘公司投資 │ 208,396元 │├───┼───────────────────────────────┼───────┤│ 29 │中鋼(特)公司投資 │ 289,100元 │├───┼───────────────────────────────┼───────┤│ 30 │春源公司投資 │ 236,946元 │├───┼───────────────────────────────┼───────┤│ 31 │裕隆汽車公司投資 │ 559,627元 │├───┼───────────────────────────────┼───────┤│ 32 │聯電公司投資 │ 448,812元 │├───┼───────────────────────────────┼───────┤│ 33 │台達電子公司投資 │ 2,968,091元 │├───┼───────────────────────────────┼───────┤│ 34 │日月光公司投資 │ 293,572元 │├───┼───────────────────────────────┼───────┤│ 35 │台積電公司投資 │ 1,532,305元 │├───┼───────────────────────────────┼───────┤│ 36 │長榮海運公司投資 │ 120,480元 │├───┼───────────────────────────────┼───────┤│ 37 │彰化銀行公司投資 │ 83,683元 │├───┼───────────────────────────────┼───────┤│ 38 │華南金控公司投資 │ 58,310元 │├───┼───────────────────────────────┼───────┤│ 39 │兆豐金控公司投資 │ 281,135元 │├───┼───────────────────────────────┼───────┤│ 40 │國票金控公司投資 │ 262,000元 │├───┼───────────────────────────────┼───────┤│ 41 │中信金控公司投資 │ 255,477元 │├───┼───────────────────────────────┼───────┤│ 42 │第一金控公司投資 │ 88,187元 │├───┼───────────────────────────────┼───────┤│ 43 │全友公司投資 │ 1,926元 │├───┼───────────────────────────────┼───────┤│ 44 │太設公司投資 │ 110元 │├───┼───────────────────────────────┼───────┤│ 45 │中國力霸公司投資 │ 668元 │├───┼───────────────────────────────┼───────┤│ 46 │京城銀行開元分行投資 (2年期澳幣定息保本運動債) │ 471,652元 │├───┼───────────────────────────────┼───────┤│ 47 │京城銀行開元分行投資 (3年期美元坐享美利運動債) │ 2,282,140元 │├───┼───────────────────────────────┼───────┤│ 48 │應收提存款 │ 920,566元 ││ │(臺南市新市區七王段523、524、524-1等3筆土地拍賣) │ │├───┼───────────────────────────────┼───────┤│ 49 │應收退稅款(102年綜所稅) │ 41,357元 │├───┼───────────────────────────────┼───────┤│ 50 │現金(石清玉收執) │ 3,385,803元 │├───┼───────────────────────────────┼───────┤│ 51 │應收假處分提存款 (沈曉鈴君訴訟案) │ 454,000元 │├───┼───────────────────────────────┼───────┤│ 52 │現金 │ 4,211,364元 │├───┼───────────────────────────────┼───────┤│ 53 │現金(美元4000元) │ 120,140元 │├───┼───────────────────────────────┼───────┤│ 54 │富邦終身還本壽險 │ 2,649,439元 │├───┼───────────────────────────────┼───────┤│ 55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1,560,832元 │├───┼───────────────────────────────┼───────┤│ 56 │富邦人壽鑫享受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 84,853元 │├───┼───────────────────────────────┼───────┤│ 57 │富邦終身還本壽險 │ 2,615,828元 │├───┼───────────────────────────────┼───────┤│ 58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1,146,046元 │├───┼───────────────────────────────┼───────┤│ 59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431,592元 │├───┼───────────────────────────────┼───────┤│ 60 │富邦人壽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 282,595元 │├───┼───────────────────────────────┼───────┤│ 61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770,667元 │├───┼───────────────────────────────┼───────┤│ 62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374,674元 │├───┼───────────────────────────────┼───────┤│ 63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838,117元 │├───┼───────────────────────────────┼───────┤│ 64 │富邦人壽鑫享受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 57,830元 │├───┼───────────────────────────────┼───────┤│ 65 │富邦人壽豐利養老保險 │ 535,344元 │├───┼───────────────────────────────┼───────┤│ 66 │富邦人壽豐利養老保險 │ 1,998,528元 │├───┼───────────────────────────────┼───────┤│ 67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374,774元 │├───┼───────────────────────────────┼───────┤│ 68 │富邦人壽豐利養老保險 │ 1,068,763元 │├───┼───────────────────────────────┼───────┤│ 69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400,175元 │├───┼───────────────────────────────┼───────┤│ 70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780,417元 │├───┼───────────────────────────────┼───────┤│ 71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302,093元 │├───┼───────────────────────────────┼───────┤│ 72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778,421元 │├───┼───────────────────────────────┼───────┤│ 73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1,279,871元 │├───┼───────────────────────────────┼───────┤│ 74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830,562元 │├───┼───────────────────────────────┼───────┤│ 75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364,909元 │├───┼───────────────────────────────┼───────┤│ 76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418,873元 │├───┼───────────────────────────────┼───────┤│ 77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424,042元 │├───┼───────────────────────────────┼───────┤│ 78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725,400元 │├───┼───────────────────────────────┼───────┤│ 79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400,620元 │├───┼───────────────────────────────┼───────┤│ 80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934,433元 │├───┼───────────────────────────────┼───────┤│ 81 │富邦人壽大吉大利外幣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USD 30112.75元 │ 904,436元 │├───┼───────────────────────────────┼───────┤│ 82 │富邦人壽豐利養老保險 │ 2,133,748元 │├───┼───────────────────────────────┼───────┤│ 83 │富邦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 │ 1,422元 │├───┼───────────────────────────────┼───────┤│ 84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1,696,599元 │├───┼───────────────────────────────┼───────┤│ 85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730,087元 │├───┼───────────────────────────────┼───────┤│ 86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801,241元 │├───┼───────────────────────────────┼───────┤│ 87 │富邦人壽添富萬能終身壽險 │ 1,282,437元 │├───┼───────────────────────────────┼───────┤│ 88 │富邦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 │ 382元 │├───┼───────────────────────────────┼───────┤│ 89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1,685,934元 │├───┼───────────────────────────────┼───────┤│ 90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 724,963元 │├───┼───────────────────────────────┼───────┤│ 合計 │ │ 97,246,733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告即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沈傳緒 │四分之一 │四分之一 │├───┼──────┼─────┼────────┤│ 2 │沈傳波 │四分之一 │四分之一 │├───┼──────┼─────┼────────┤│ 3 │沈傳中 │四分之一 │四分之一 │├───┼──────┼─────┼────────┤│ 4 │沈曉鈴 │四分之一 │四分之一 │└───┴──────┴─────┴────────┘┌─────────────────────────┐│附表四 │├─────────────────────────┤│遺產管理費用:新台幣25,012,474元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合計 │ │67,301,84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