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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選上更㈢字第1號

賄選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珍如吳志誠何秀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重選上更㈢字第1號

上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鄭秀英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蘋律師

      施宣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賄選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

字第39號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123 號、99年度選偵緝字第

2 、3 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本

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鄭秀英部分撤銷。

鄭秀英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參年。附表至所示「應沒收部分」欄所示扣案、未扣案之款項均沒收之。

事實

一、鄭秀英曾擔任○○市議會第一屆至第四屆市議員,並在嘉義市○○路000號設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及○○幼稚園,其均為負責人。張志成為鄭秀英之子,於民國98年縣市長、縣市議員暨鄉鎮市長選舉,係○○○第二選區(西區)市議員候選人,其競選服務處並設在上揭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鄭秀英、張志成2人從政多年,擁有眾多選舉樁腳,鄭秀英為使不知情之張志成於98年12月5日○○○市議員選舉時順利當選市議員,接續(或由鄭秀英單獨、或由鄭秀英與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秘書蘇秋燕【業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或由鄭秀英與蘇秋燕、黃文和【業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18、19、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為下列行為:

㈠分別與附表所示樁腳之人(附表所示樁腳之人,分別經原審以99年度訴字第23號、99年度嘉選簡字第16號等判決判處罪刑)共同基於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或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或行求賄賂,或期約賄賂,或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鄭秀英先拜託附表所示樁腳之人抄錄有投票權人之名冊,或預計可買票之票數,作為買票之依據,旋於附表所示「鄭秀英交付賄款予樁腳之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由鄭秀英交付賄款予附表所示樁腳之人,以每票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代價,為○○○市議員候選人張志成買票。嗣附表所示樁腳之人依據鄭秀英之指示,除計畫預備交付賄賂外,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受賄時間、地點,對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表示此次○○○市議員選舉拜託支持張志成,並以依據附表所示投票權人票數計算之賄款,而約附表所示之投票權人,於此次○○○市議員選舉時投票與張志成之一定行使,附表所示之投票權人對於附表所示樁腳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目的,係在約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已有認識,收受或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又附表所示之樁腳並委託部分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代為轉交賄款予其戶內有投票權之家屬或有投票權之友人,而約該家屬或友人於上開選舉時投票予張志成,部分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並將賄款轉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家屬、友人,部分有投票權人雖將上情告知其戶內有投票權之家屬或有投票權之友人,但未轉交賄款,部分並未轉交及告知如附表所示之家屬、友人,另部分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拒絕收受賄賂及轉告其家屬(詳如附表所載)。

㈡與蘇秋燕及附表所示樁腳之人(附表所示樁腳之人,分別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16、19、20號等判決判處罪刑),共同基於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或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或行求賄賂,或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鄭秀英先拜託附表所示樁腳之人抄錄有投票權人之名冊,或預計可買票之票數,作為買票之依據,旋於附表所示「鄭秀英指示蘇秋燕交付賄款予樁腳之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由鄭秀英囑咐蘇秋燕交付賄款金額予附表所示樁腳之人,以每票1,000 元之代價(附表編號⒋所示之有投票權人李趁為1 票2,000元),為○○○市議員候選人張志成買票。嗣附表所示樁腳之人依據鄭秀英、蘇秋燕之指示,除計畫預備交付賄賂外,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受賄時間、地點,對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表示此次○○○市議員選舉拜託支持張志成,並以依據附表所示有投票權人票數計算之賄款,約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於此次○○○市議員選舉時投票與張志成之一定行使,而部分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對於附表所示樁腳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目的,係在約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已有認識,收受或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又附表所示之樁腳並委託部分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代為轉交賄款予其戶內有投票權之家屬或有投票權之友人,而約該家屬或友人於上開選舉時投票予張志成,部分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並將賄款轉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家屬、友人,部分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雖將上情告知其等有投票權之家屬或友人,惟並未轉交賄款,部分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並未轉交及告知如附表所示之家屬、友人,另部分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拒絕收受賄賂及轉告其家屬(詳如附表所載)。

㈢與蘇秋燕、曾任里長之黃文和、林吳素珠(黃文和、林吳素珠均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18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確定)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行求、交付賄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黃文和會同鄭秀英、蘇秋燕於98年8 月21日下午4 、5 時許,至林吳素珠位於嘉義市○○街00號住處,黃文和引見介紹鄭秀英、蘇秋燕予林吳素珠,鄭秀英即委請林吳素珠以每票1,000 元代價為○○○市議員候選人張志成買票,蘇秋燕並當面交付賄款與林吳素珠收受。嗣林吳素珠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受賄時間、地點,對附表所示有上開選舉投票權之人,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行賄金額款項,約其等於上開選舉時投票予張志成,同時並委請楊翠玉代為轉交賄款予其戶內有投票權之家屬蔡銀,而約該家屬於上開選舉時投票予張志成。如附表所示之人均明知林吳素珠所交付之前揭賄款係用以約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予張志成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允諾而收受及代收之,惟楊翠玉未將林吳素珠行求賄賂之事告知其戶內有投票權之蔡銀,亦未轉交賄款,此部分僅止於預備行求階段(詳如附表所載)。

㈣鄭秀英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行求賄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每票1,000 元之代價,對如附表所示有上開選舉投票權之人即侯金珠、黃耀德(侯金珠、黃耀德均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確定)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行賄金額款項,約其等於上開選舉時投票予張志成,並委請侯金珠、黃耀德代為轉交賄款予其等戶內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有投票權之家屬,而約該等家屬於上開選舉時投票予張志成。侯金珠、黃耀德均明知鄭秀英所交付之前揭賄款係用以約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予張志成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允諾而收受及代收之;惟就代為轉交賄款部分,侯金珠、黃耀德皆未將鄭秀英行求賄賂之事告知其等戶內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有投票權之家屬,亦未轉交賄款,此等部分亦僅止於預備行求階段。

二、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傳喚附表至附表所示之樁腳及投票權人接受訊問後,經鄭秀英具狀自白犯行,始悉全情,並扣得其主動交付業已收受以及未及轉交其等家屬之上開賄選現金。

三、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該署檢察事務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嘉義縣調查站、臺南市調查站、臺南縣調查站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鄭秀英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列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㈢第35、45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二、關於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第6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下列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本院認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秀英於偵查(98年度選偵字第123 號卷第207 頁- 第208-1 頁)、原審(見原審卷㈠第81頁、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前審(本院選上訴卷㈡第47頁;本院更一卷㈡第73頁反面;本院更二卷㈠第200 頁反面、第248 頁反面)及本院審理中(見本院卷㈢第14、162 頁)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蘇秋燕於偵查中自白之內容相符(見98年度選偵字第123 號卷第209 頁、98年度選偵字第49號卷《下稱98選偵49號卷》㈤第240 頁、98選偵49號卷㈠第115-117 頁)。且經證人即樁腳黃作鏞、黃建凱、詹金朝、林富雄、徐山林、吳佩螢、陳洪碧蘭、蕭淑貞、何天財、鄭玉佳、林楊彩雲、蔣佳璋、黃張元妹、李永清、王富枝、賴張瓊瑤、鄭文雄、戴吳多智、高樹林、江盧玉霞、黃林秀華、謝玉珠、徐能基、林吳素珠、黃文和等人於警詢(調查局)、偵查中證述相符(見附表至所示供述證據欄之相關卷別、頁數),證人即有投票權之人黃兆嘉、田豐年、蔡淑芬、陳美惠、吳緣雪、蕭正明、盧美蓉、陳玉梅、蔡宏正、林佳慧、游秋雯、龔季梅、蔡袁水妹、呂玲琴、王英吉、盧黃金、陳成義、蔡林月娥、韓蔡金子、黃吳也、蔡富國、吳水泉、吳水波、許如秀、黃正河、陳秀寬、黃童芙蓉、李淑華、林潘秀玉、陳蔡春子、蕭淑月、陳碧霞、蕭家蓁、蕭子宸、蔡阿蕊、王侯久美、郭高美、楊陳冷、林許咄、許文彬、許文憲、洪林金鳳、潘林真珠、魏貝如、陳賴淑、陳益萬、陳俊宏、范瑞玲、陳葉素妃、莊慧妙、陳秀珠、張豊育、張瓊玲、羅忠義、張安國、賴塗彰、林銘銓、黃清心、陳美華、呂秋月、洪志強、丁陳碧貞、李茂春、王國輝、林智化、留玉雪、張富美、許淑珍、高群超、高金城、高進福、高長壽、高明建、王永成、陳見忠、高水順、李潽溏、鍾鄭九妹、鍾豊宏、莊梨花、陳清波、陳薛鳳墜、陳金寶、吳彩雲、李趁、葉銘泰、吳義陽、劉見秋、呂阿香、陳寶好、許玲玲、蔡瑞美、鄭川鐘、李宗憲、黃建來、徐燈發、徐葉瑞貞、鄭樹蕾、周福山、楊翠玉、張素珠、林慧敏、方秀珍、林鄭嫌、李金珠、趙宜嘉、林玫馨、梁幸雄、吳麗紅、蔡纓雲、吳施春美、侯金珠、黃耀德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附表至所示供述證據欄之相關卷別、頁數)。此外,復有繳回不法所得統計表、妨害選舉案件情資提報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賄選抄錄名冊、全戶基本資料及原審99年度選訴字第23號判決、99年度嘉選簡字第1 、2 、3 、16、18、19、20號判決等附卷可稽(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34頁、98選偵49號卷㈠第103、105 、135 、137 、168 頁、98選偵49號卷㈡第139- 142、155 、216 頁、98選偵49號卷㈢第255-256 頁、98號選偵49號卷㈣第101 、152 、240 頁、98選偵49號卷㈤第41頁、98選偵49號卷㈥第10-78 頁),另如附表至投票權人欄所示,其中屬有投票權人者,亦有○○○選舉委員會檢送之選舉人名冊等資料附卷可徵(見附表至所示非供述證據欄之相關卷別、頁數)。另有上開賄賂現金扣案可資佐證。綜參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證明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應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應堪採信。至起訴書所載之犯罪態樣、交付之金額或有誤載,均於附表至中一併更正,附此敘明。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罪,係刑法第144 條賄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競合關係,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規定論處。本件○○○市議員選舉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 條所規定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依前揭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如行賄者與受賄者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乃雙方意思表示已合致而尚待交付,則係「期約」。而所稱「交付」,指行賄者事實上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受賄者取得賄賂而加以保持或不予返還收受。如行賄之相對人拒絕收受,顯無收受之意思,則行賄人應僅成立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至行賄者單方之意思表示,尚未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時,應僅成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是行賄者若未會晤有投票權之人,而委由第三人代為轉達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則以該第三人傳達予有投票權之人,始構成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如行賄者係委由第三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則以該有投票權人同意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時,行賄者始成立投票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否則,有投票權人如拒絕收受,則行賄者應僅成立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如該第三人並未轉達行賄者行求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行賄者之意思表示既尚未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應僅成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27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其構成要件。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已進行至高階層次者,即依吸收關係就所達成之高階行為論罪,但如有將進而未至之階段,則應就所已進行之階段論罪。而行求賄賂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期約賄選階段,係以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彼此間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屬於對向犯之一種。從而必須能證明渠等之間,對於行賄、受賄之意思,已相合致,方足以論罪科刑;而交付賄賂階段,則以行賄者已實行交付賄賂之行為,一經交付賄賂,罪即成立,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但仍以收受者確已收受賄賂,且有受賄意思者為限(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14、4795、78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請附表編號16、附表編號5所示之樁腳抄錄有選舉權人之名冊,作為事後買票之依據,顯已達預備賄選之階段行為。被告對如附表所示之樁腳;被告與共犯蘇秋燕對如附表所示之樁腳;被告鄭秀英與共犯蘇秋燕、黃文和對如附表所示之樁腳;被告鄭秀英對如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交付如各附表所示之賄賂及委請其交付賄賂予其他有投票權人,要求其等選舉時投票予市議員候選人張志成:其中由該樁腳直接收受及經由樁腳收受賄賂者(即如附表各該「行賄之對象」欄所示直接收取賄賂之人,另附表「行賄之對象」欄所示之人係由被告直接交付),其等對上開金錢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以收受,自屬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之行為;部分委請直接收受賄賂之人轉交賄款並告知賄選事宜予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家屬或有投票權之友人,而並未轉交及未轉告之犯行部分,渠等之家屬或友人對此顯不知情,是此部分僅止於預備行求階段,若已告知上情但未交付賄款,此部分僅止於行求階段,惟若已轉交者,亦構成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之行為;至於部分係委請樁腳轉交有投票權人,惟遭該等有投票權人拒絕,是此部分僅止於行求階段(其行賄之階段,見各附表「型態」欄所示)。另部分係委請直接收受賄賂之樁腳轉交有投票權人,該樁腳對於有投票權人以每票1,000 元,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投票予市議員候選人張志成),嗣因案發未及交付賄款,致此部分僅止於期約階段。

㈡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祇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應僅成立一投票行賄罪。而該罪之預備犯,僅止於該罪著手實行前之準備階段,若進而實行行賄之行為,即為行賄所吸收,不另論罪。則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人行賄,尚且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部分賄選,部分尚在預備賄選階段,尤僅能論以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第588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分別與蘇秋燕、黃文和、附表所示之樁腳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自己或樁腳分別對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為預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等賄選行為,其中對上開附表投票權人欄所示之人行賄之同時,或併委託各該受賄者即「行賄對象」欄所示直接受賄之人轉達其等行賄之意思及轉交賄款,而同時對受賄者本人行賄及預備對彼等家屬、友人等有投票權人行賄或行求賄賂,及委請樁腳抄錄有投票權人名冊預備賄選買票,即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實行賄選及預備賄選,自均應論以一投票行賄罪。又雖其行為分別有行求、期約、交付賄賂及預備賄選之行為,惟依上開說明,被告僅應論以一投票行賄罪。

㈢故核被告如事實欄㈠㈡㈢㈣(即附表所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前之行求、期約等前階段行為,皆為交付賄賂之後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透過如附表所示之樁腳,及被告親自於附表所示,要求有投票權之人黃兆嘉等人轉交賄款予渠等住處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或渠等有投票權之友人,並轉告該等有投票權之家屬、友人於上開選舉投票予張志成之意思表示,惟部分收受賄款者並未將被告行求之事告知並轉交賄賂予其等戶內有投票權之家屬或有投票權之友人,部分收受賄賂者僅告知行賄之事並未轉交賄款,此等部分,均僅止於預備行求或行求階段,揆諸前揭說明,皆不另論罪。

㈣再按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而多次投票行賄行為,在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通說係論以連續犯。鑑於公職人員選舉,其前、後屆及不同公職之間,均相區隔,選舉區亦已特定,以候選人實行賄選為例,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此為最高法院近來之統一見解(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1869號判決參照)。查:

⒈被告為本案○○○市議員候選人張志成之母,有血緣至親,被告為鞏固張志成之票源及使張志成能順利當選98年○○○第二選區(○區)市議員,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各次賄選行為,均係對98年縣市長、縣市議員暨鄉鎮市長選舉○○○第二選區市議員之同一選舉,為使同一候選人張志成當選市議員,而為之多數交付賄賂賄選之舉動。其等主觀上顯均係為使候選人張志成足以達當選票數之同一目的,基於為候選人張志成賄選之單一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國家法益。

⒉被告行賄時間雖歷時數月,惟被告對如附表至所示樁腳、有投票權人行賄等犯行之時間大多數集中於98年10月間至11月間之2 個月內,行賄之地區係同在被告所居住之○○○○區各里間,行賄行為在時間、空間上均有密切關係,且具連貫性,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雖有部分有投票權人受賄時間是在前揭時間以外,惟訊據被告於更一審理時係供稱:伊是一開始就打算請這些樁腳買票,有遇到哪些樁腳就先拿錢給他們帶著,並讓樁腳自行決定買票時間,並不是見情勢不對才又找樁腳幫忙買票等語(見更一卷㈡第114頁),足見被告一開始即是要透過樁腳做有系統之買票,並非分次起意而為,至於實際買票時間則由樁腳自行視情況而定,始有時間不相一致之別。而鑑於候選人實行賄選,無非係以可在該次選舉中當選為目的,而該選舉區既早已特定,候選人自可計算應獲有多少票數始足以達當選門檻,是實行賄選既以可獲得多少票數為其唯一目的,自不因規劃買票時間之早晚或實際買票時間之不同而異其差別。

⒊準此,本件被告如事實欄㈠㈡㈢㈣(即附表)所示多次交付賄賂罪,就被告犯該罪之目的而言,係為使張志成能順利當選該屆○○○第二選區市議員,預期以賄選之方式影響該次選舉之結果,而為達此犯罪之目的,需要透過樁腳對多數有投票權人同時或先後進行多次賄選買票行為,其等主觀上係以計算可獲得多少選票之目的發放金錢,顯係以單一之行為決意,而侵害同一國家選舉公正性之法益,應已具備接續犯之各項特質。則被告於相當之時間內,對同居住於該里內或鄰內有投票權之民眾,反覆實行多次賄選行為,且本於單一之犯意持續進行。參酌前述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後,委由實務界發展接續犯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之立法意旨,應認被告所為,均應合於接續犯要件,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部分,應論以集合犯云云,尚屬誤會。

㈤另按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8條,排除陰謀犯、預備犯為共同正犯,其修法原理乃數人雖於陰謀、預備之階段有共同參與之行為,惟於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前,即已脫離者,對犯罪結果如令負共同正犯刑責,實有悖於平等原則,且與一般國民感情有違,故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上開排除之「預備共同正犯」,係指法無處罰預備犯之情形而言,如法律已將預備階段獨立成罪者,其共同參與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仍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預備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罪者,(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2 項有處罰之明文規定,則共同實行該犯罪者,自應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688號、97年度臺上字第247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犯預備行求賄賂犯行部分,仍應與其附表共同正犯所示之人成立共同正犯自明。是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與附表所示之樁腳間;就如附表所示之犯行,除與共犯蘇秋燕外,另與附表所列樁腳間;就如附表與共犯蘇秋燕、林吳素珠、黃文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均詳如附表所示)。

㈥按單純代同戶內具有投票權之家屬或有投票權之友人收取行賄款,依一般社會通念,代收者應係基於欲幫助其家屬或友人之犯意而收受賄款,尚難認與行賄者有共同行賄買票之犯意聯絡(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6521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至所示收受賄款之證人均證稱:所收取之款項自己留起來,沒有交給家人、友人等語,及其等非張志成之助選人員,足認附表至所示收受賄款之人雖一併收受被告及共犯欲交付予同戶有選舉投票權家屬或友人之賄賂,然並無將上情轉知及轉交賄款予其他有選舉投票權家屬、友人,或雖有告知上情但未轉交賄款,或雖有轉交賄款,但應僅是為其親友收受後轉交,是其等主觀上當無為被告或張志成行求賄賂或預備行求賄賂之犯意可言,自難認其等就此部分有與被告及其餘共犯間具有預備行求賄賂、行求賄賂或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併此敘明。

㈦起訴書附表編號19樁腳鄭玉佳部分,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就此部分係犯預備行賄罪,惟起訴書附表編號19該部分係記載:「被告交付3 萬元予鄭玉佳,鄭玉佳尚未買票,惟已收取其與家屬4 票」等語,是認被告與鄭玉佳共同預備行賄(即2 萬6 千元部分)、及鄭玉佳自己及代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即羅敏文、羅偉誠、羅硃熒收受賄款部分【惟鄭玉佳並未告知及轉交予羅敏文等人,此部分應成立預備行求賄賂罪】,均為本案起訴範圍內,本院自得予以審酌,附此敘明(此部分係最高法院本次發回指摘部分)。

㈧被告於偵查中提出上開自白狀,並就附表所示之樁腳或投票權人林吳素珠、謝玉珠、徐能基、林楊彩雲、黃作鏞、江盧玉霞、賴張瓊瑤、吳佩瑩、黃林秀華、侯金珠、高樹林、詹金朝、戴吳多智、陳洪碧蘭、鄭玉佳、徐山林、蔣佳璋、林富雄、李永清、許淑雲等人部分自白犯行,是被告就與上開證人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此部分犯行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㈨按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可憫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94年11月30日修正,將原第90條之1 第1 項投票行賄罪之刑度大幅提高,立法理由指出:「為昭顯賄選行為之惡性,並有效嚇阻賄選犯行,爰將原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上4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該條第4 項、第5 項,則仍分別設有自首減輕免除其刑與自白減輕免除其刑之規定。嗣該條文於96年11月7 日修正,將條次變更為第99條,再於立法理由說明:「民主政治之基石建立在公平、公正之選舉制度,使選民得以在候選人公平競選之程序中,挑選適當優秀之人才擔任國家之重要公職。以賄選方式當選者,為回收其付出之賄賂,勢必利用職務之機會,圖謀不法之利益,導致賄選與貪瀆形成惡性循環,同時腐蝕民主政治之根基。『又因國內部分民眾之錯誤認知,行賄者及受賄者對投票行、受賄之犯行,往往均無罪責感,而現行刑罰所科處之刑度,亦不足使行賄者知所警惕。為昭顯賄選行為之惡性,並有效嚇阻賄選犯行,爰將原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等語,顯係立法者以賄選與貪污會形成惡性循環,腐蝕民主政治之根基,鑑於國內賄選風氣盛行,民眾惡性罪責感不高,為昭顯賄選犯行之惡性,有效嚇阻賄選歪風,始沈痛修正提高刑度,並明確規範法院得判決刑罰最輕至最重刑度之區間(即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自係已經考量犯罪行為人賄選情節最輕至最重所應處罰之刑度而為規範,是以,倘犯罪行為人非有其他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外,法院自應在上開刑度區間為妥適量刑。查被告既曾任○○市議會第1屆至第4屆市議員,顯然社會歷練豐富,非思慮短淺、毫無智識之人,對於選舉制度對國家民主法治發展影響深遠應感同身受,明知政府再三重申杜絕賄選之禁令,竟不顧國家選舉正常發展,輕忽政府一再宣導禁止賄選之政策,無畏立法者業將賄選視為惡性嚴重之犯罪行為並規範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重罪懲罰,欲藉由其平日累積之人脈,遂行以買票影響選舉結果之惡行,其對於社會善良風氣之斲傷與民主法治秩序之破壞甚大,客觀上復無何能引起一般社會大眾認同及憫恕之情,倘遽以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對其減輕其刑,無異變相鼓勵賄選,非社會通念所能接受,亦與嚇阻賄選及採行嚴格刑事政策之立法意旨相悖甚鉅,是本院認依其上述之犯罪情狀,自不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其刑之適用要件,附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鄭秀英為使張志成順利當選○○○市議員,分別與莊正通、吳烈、施文玉、沈玉燕、劉麗雲、陳余清玉、江明輝、許淑雲、鄭玉佳等9 名椿腳,共同基於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被告鄭秀英與共犯蘇秋燕,並分別與鄭金松、呂千金、吳必輝、林秋月等4 名樁腳,共同基於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交付賄款予莊正通、吳烈、施文玉、沈玉燕、劉麗雲、陳余清玉、江明輝、許淑雲、鄭玉佳、鄭金松、呂千金、吳必輝、林秋月等椿腳,由上開椿腳預備以每票1,000 元之代價,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等行使投票權投票予張志成(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5 、6 、7 、10、11、14,及附表編號19關於鄭秀英交付2 萬6 千元予鄭玉佳預備買票部分,及附表編號1 、2 、3 、6 所示部分)。

⒉被告為使張志成順利當選○○○市議員,竟分別與起訴書附表編號8 所示之樁腳鄭秋芬向33人(真實姓名均待查)交付賄賂;與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示之樁腳徐山林向張小姐、陳小姐(真實姓名均待查)交付賄賂;與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示之椿腳陳洪碧蘭向蔡貴子、陳洪碧蘭之子陳志勝之友人3 人行求賄賂。另指示樁腳向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而約其等為一定之行使之犯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63 號判決、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另按,

,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惟不論何階段之行為態樣,行為人之行為均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之,始該當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罪。而同條第2 項之預備投票行賄罪,既以預備犯前條之罪為其構成要件,亦應以預備行賄之對象係「有投票權人」為前提,若對於無投票權人行賄,或預備對於無投票權人行賄,即與上開罪名之構成要件不符,自不能論以上開罪名。

㈢公訴人認被告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及相關證人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

㈣經查:

⒈證人即共犯莊正通供稱:98年10月間,鄭秀英拿給我2 萬元,要我幫忙把錢發給我的親戚朋友,請收到錢的親戚朋友投票日當天將選票投給張志成,但我不敢發送(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2 頁);證人即共犯吳烈供稱:鄭秀英拿6 萬元到我住處給我,表示她兒子這次要選○○○○區市議員,要我幫忙向○○○○區選民買票賄選,但我都還沒有發放出去(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17頁);證人即共犯施文玉供稱:鄭秀英於98年初某日前來我家拜訪,並交付3萬元請我看有沒有辦法幫忙抄名冊買票,後來我沒有抄錄名冊,也沒有幫忙買票,鄭秀英第二次到我家拜訪時,我有向她表示我沒辦法幫忙買票(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28頁);證人即共犯沈玉燕供稱:鄭秀英於98年9月份到我家,向我開口支持她的兒子張志成,並拿現金1萬元給我要我向選民買票,但我還沒發放出去(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54頁);證人即共犯劉麗雲供稱:98年10月初鄭月秀到我家找我,請我幫其子張志成拉20張選票,並拿2萬元給我,說這是要買20張選票的錢,因為我知道該行為是違法的,所以該2萬元一直放在我家裡,沒有幫助賄選買票(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66頁);證人即共犯陳余清玉供稱:98年9月5日前2、3天的中午,鄭秀英到我家,交給我3萬元,說她兒子要出來選市議員,請我幫忙一下,鄭秀英沒有要求我發放給何人,我還沒想到要發給誰(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94、95頁);證人即共犯江明輝供稱:98年10月中旬某日下午5點半左右,鄭秀英到我家找我,請我為她兒子張志成買票,鄭秀英要求我幫她向鄰居、朋友及親戚買票(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54頁132頁反面)、其實我本來就沒有很想幫忙發放賄款,我知道這是犯法的事(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147頁);證人即共犯許淑雲供稱:鄭秀英有拿1萬7千元給我,叫我替張志成買票賄選,但我都未發放出去(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182、183頁);證人即共犯鄭玉佳供稱:鄭秀英於98年6月底,在我住處交付我3萬元,但我沒有發放賄款(見98選偵49號卷㈢第253頁);證人即共犯鄭金松供稱:98年11月初,鄭秀英到我住處要求我幫忙買票,要我向附近熟識有交情的左鄰右舍買20票,之後鄭秀英透過一名女子拿2萬元給我,但我還沒轉發,也還沒有幫鄭秀英買票(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37、38頁);證人即共犯呂千金供稱:98年10月底左右,鄭秀英帶同一位女姓秘書到我住處找我替她兒子張志成助選買票,隔一星期,該女秘書拿2萬元給我,跟我說儘量幫忙買票,但我後來並沒有幫張志成買票,也沒有發放款項給有投票權的選民(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45、46頁);證人即共犯吳必輝供稱:蘇秋燕於98年10月初拿3萬元給我,叫我幫張志成拉票,我有抄錄我哥哥蕭必聰家的5票蘇秋燕,但沒有交錢給蕭必聰(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121頁);證人即共犯林秋月供稱:98年11月初鄭秀英的一名女秘書有來拜託我幫張志成買票,並拿2萬6千元給我,但我還沒有開始買票,也沒有將現金交付給選民(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229頁),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該等部分尚無具體之發放對象,且其等究竟預備要行賄之對象為何人,及該等對象是否均係有投票權之人,均未見檢察官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被告與上開證人之行為得以預備行賄罪相繩。

⒉檢察官起訴書雖認定被告為使其子張志成當選○○○市議員,以每票1,000 元代價,向有投票權之人賄選,其中如起訴附表編號8 部分,由被告於98年10月間,交付樁腳鄭秋芬賄款33,000元,經由鄭秋芬發放給33位有投票權人,共同構成交付賄賂罪嫌;如附表編號13部分,由鄭秀英於98年10月初,交付款項予樁腳徐山林,經由徐山林各以4,000 元、3,000 元,分別與張小姐、陳小姐期約賄選,共同構成期約賄賂罪嫌等情;如附表編號16部分,由鄭秀英於98年9 月中旬某日,交付款項予陳洪碧蘭,經由陳洪碧蘭向蔡貴子、陳洪碧蘭之子陳志勝的友人3 人行求賄賂。惟被告經由鄭秋芬交付賄賂之33人,經證人即共犯鄭秋芬證稱:以一票1,000 元之代價向來伊經營之早餐店消費之顧客行賄,我並不知道該人等之名字,也沒有抄名冊等語(見98選偵49號卷㈡第83頁),亦即該收受賄賂者究為何人?無從知悉,亦無從確認屬有投票權之人。次者,經由徐山林期約之張小姐、陳小姐,依證人即共犯徐山林證述之內容可知,張小姐、陳小姐為伊123 素食麵店之客人,知道本案爆發後,即未曾再出現等語(見98選偵49號卷㈤卷第236 頁),張小姐、陳小姐無從知悉全名,彼等連同代為期約之其他人,其等是否俱屬有投票權之人?亦不得而知。又證人即共犯陳洪碧蘭證稱:我印象中抄給鄭英的名冊上有友人「蔡貴子」1 票、我兒子陳志勝的朋友3 票(見98選偵49號卷㈡卷第276 頁)、我兒子陳志勝朋友3 票,但我兒子沒有拿錢叫我自己處理,「蔡貴子」我有拿給他,他說不要,叫我捐給廟宇(見98選偵49號卷㈡卷第283 頁),而「陳志勝的朋友3 人」、「蔡貴子」之真實姓名為何,是否屬有投票權之人,從卷證資料亦無從得知。而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未提出何等之證據以實其說,應認起訴書此部分所載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

⒊另附表所載之人於上開選舉日前,並未設籍在○○○第二選區內,有○○○選舉委員會101年6月12日○市○○○○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98年○○○市議員選舉第二區(○區)之選舉人名冊、全戶戶籍資料(依序見本院更一卷㈠第241-253頁、98選偵49號卷㈥卷),由此可見,附表所載之人,於本件選舉時,均非為有投票權人,僅因樁腳或家人主觀上認知彼等係有投票權人,始而收取該部分之賄款。然附表之人既非有投票權人,縱被告已交付賄款予樁腳,依上說明,尚無從論以投票行賄罪。

㈤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不足使一般人對被告確有前開三㈠⒈⒉所示之交付、行求、期約或預備賄賂犯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惟此部分事實若構成犯罪,與被告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本件被告上開犯行,應成立接續犯,論以一投票行賄罪,已如上述。原審認其上開犯行,犯意均屬各別,行為亦屬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自有違誤。

㈡原審就部分行賄對象即投票權人之攸關法律適用之重要事項並未記載,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已詳如附表至所示)。

㈢如附表至之投票權人欄所示,其中有部分非屬有投票權之人或無證據證明係有投票權之人,另有部分樁腳尚未進行買票,無從認定該等樁腳究竟預備要行賄之對象為何人,及該等對象是否均係有投票權之人(即前開所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原審就該等遽以為有罪之認定,亦有違誤。

㈣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9 、12、13、15、17、20、21,起訴書附表編號4 ,起訴書附表編號1 部分,雖賄款金額欄所載之金額,或較交付總金額為高,然觀諸起訴書之記載,尚無從據以認定檢察官有將除交付、行求、預備行求外之金額,對被告併起訴預備行賄之犯行,又此部分尚無積極證據得以認定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原審就上開未經起訴書記載之事實一併予以審理,而論以預備行賄罪(即原審附表編號21、26、33、40、58、64、66附表編號13、附表編號13部分),自屬不當。

㈤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最高法院最新統一見解,已經不採共犯連帶沒收說,就各共同正犯,應各依其實際犯罪所得分別宣告沒收。共同收受之賄賂,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賄賂為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同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關於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沒收部分,亦不得為連帶沒收之諭知。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就扣案及未扣案之賄賂諭知被告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尚有未合。

㈥又扣案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字第1739號編號

2、5 、6 、7 、8 、9 冊各1 本、張志成宣傳文宣、電腦主機、螢幕及電源線等物,尚與本件賄選案件無關(詳後述),原審遽予諭知沒收,同有未洽。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原審對被告量刑過輕等語;被告上訴意旨則以:原審量刑過重,請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是本件原判決關於被告鄭秀部分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六、本院審酌被告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曾任四屆○○市議員,政治歷練豐富,明知應選賢與能,竟為謀其子張志民當選,透過如附表至所示之樁腳,層層向有選舉權之選民賄選,直接或間接行賄,其行賄對象(包括附表至所示行求、期約、交付及預備賄賂)多達372人,嚴重敗壞民主根基及影響選舉之公正,惟念其犯罪動機係出自母子親情,為謀其子順利當選、且其年逾七旬,另考量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其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法律之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而賄選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不得使金錢介入選舉,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被告係擔任民意代表多年之人,深知代議制度所為者乃係為民喉舌,為民監督政府,為民謀取福利,議員之職位,乃係人民社會之公器,然竟為使其子張志成當選,竟而大規模利用從政多年之人脈網絡,利用高達數十名之樁腳,遍撒金錢,對高達百人以上之投票權人進行賄選,並要求收受賄賂之投票權人再將賄款轉交家屬、友人,無法使真正優秀人才利用代議制度帶來之成果,更使真正民主政治無以建立,對社會造成之損害可謂遺禍甚深。又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於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足見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況。至

本院認為尚嫌過重,爰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處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七、又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6 月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81年度臺非字第246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 章之罪(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並經本院判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之規定,宣告被告褫奪公權3 年。

八、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年事已高,從事公益多年,並舉出相關資料佐證,希望可以求取緩刑云云。惟被告賄選規模不小,敗壞選風,犯罪情節非輕,且經通緝到案(見99年度選偵緝字第2 號卷第5 頁),亦無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而得予以減輕其刑之餘地,已如前述,被告犯行經本院審認後,認應科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有期徒刑,自無從宣告緩刑。況衡諸本案犯罪情節,係民主社會中大規模之買票賄選犯行,且被告即為幕後操盤之人,居於本案主導地位,對於樁腳遴選、名冊掌握、賄款出資等,均詳細籌畫,且於選前數月即開始賄選犯行,進行有組織性、地毯式之賄選行為,苟予被告公益捐款,以獲緩刑之宣告,無異昭告世人,可冒賄選風險以金錢收買選票,如未獲查緝,則坐享不公平選舉之利益,如獲查緝,亦可以此公益捐款方式獲得刑之替代,實與緩刑宣告期使自新之旨大相逕庭,且對於選舉風氣、社會價值之導正,非但無所助益,反而開啟候選人投機僥倖心理,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重典罪刑,形同具文,是本院認被告部分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特予敘明。

九、沒收部分:

㈠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為刑法第38條沒收之特別規定,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祇要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已否扣案,法院均應宣告沒收,並無自由裁量之餘地。但如其賄賂已交付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固應依刑法第143 條第2 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即收受賄賂者)所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宣告沒收、追徵,而毋庸再依上開規定重複宣告沒收。但若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嫌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或依同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則收受賄賂之對向共犯既毋庸經法院審判,其所收受之賄賂即無從由法院依刑法第143 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至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雖規定:

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惟其特別限制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必須「屬於被告者」,始「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係採相對義務沒收主義,與前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其範圍並不相同。而該法條用語既曰「得」,而非曰「應」,則檢察官是否依該條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仍有裁量權,若檢察官未依上述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則法院自仍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之規定,將犯投票行賄罪者所交付之賄賂,於投票行賄罪之本案予以宣告沒收,始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427號判決參照,102 年度台上字第4238、2456、2493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2589、23

51、1071、680 、517 號等判決同旨)。又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是各共同正犯間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為新台幣時,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493號判決參照)。

㈡經查:

⒈本案收受賄賂之對向共犯黃兆嘉、田豐年、陳美惠、吳緣雪、蕭正明、盧美蓉、林佳慧、游秋雯、詹金朝、樊季梅、蔡袁水妹、呂玲琴、陳成義、林富雄、蔡林月娥、韓蔡金子、黃吳也、蔡富國、吳水泉、吳水波、許如秀、黃正河、陳秀寬、陳洪碧蘭、陳蔡春子、蕭淑月、陳碧霞、蕭家蓁、蕭子宸、蔡阿蕊、王侯久美、蕭淑貞、郭高美、楊陳冷、林許咄、許文彬、許文憲、鄭玉佳、洪林金鳳、潘林真珠、王富枝、魏貝如、陳賴淑、莊慧妙、陳葉素妃、范瑞玲、陳秀珠、張豊育、賴張瓊瑤、林銘銓、黃清心、陳美華、呂秋月、洪志強、丁陳碧貞、李茂春、王國輝、林智化、鄭文雄、戴吳多智、高群超、高金城、高進福、高長壽、高明健、王永成、陳見忠、高水順、高樹林、李潽溏、鍾鄭九妹、莊梨花、陳薛鳳墬、江盧玉霞、吳彩雲、李趁、葉銘泰、吳義陽、劉見秋、呂阿香、陳寶好、許玲玲、蔡瑞美、徐能基、鄭川鐘、李宗憲、黃建來、徐燈發、徐葉瑞貞、侯金珠、黃耀德、吳施春美、張素珠、蔡纓雲、趙宜嘉、林鄭嫌、方秀珍、李金珠、楊翠玉、林慧敏、吳麗紅、梁幸雄、林玫馨等人所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罪,各自收受賄賂1,000 元,已依刑法第143 條第2 項規定,於原審99年度訴字第23號、99年度嘉選簡字第16、18、19、20號、99年度嘉選簡字第1 號、99年度嘉選簡字第2 號、99年度嘉選簡字第3 號等判決中諭知沒收,有原審上開判決在卷可查(見原審卷㈠第85-115頁、第116-138 頁、第142-148 頁、第150-177 頁、第192-197 頁、第198-208 頁、第209-219 頁),依上開說明,受賄者所收受之賄賂即無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之規定,將犯投票行賄罪者所交付之賄賂,於投票行賄罪之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⒉其餘如附表至「應沒收部分」欄內所示之款項(含扣案及未扣案),既未經法院宣告沒收或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5 月20日嘉檢榮二99執緩135 字第12642 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㈢第87頁),依上開說明,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字第1739號編號6 、7 、8 、9 之名冊,係依照○○○第二選區各里之住民依序記載人別、地址、電話,且係在張志成競選服務所所查獲,雖可認與本案市議員選舉有關,然被告是否持以供作本件賄選之用,容有疑義;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字第1739號編號2 名冊部分,被告供稱:編號2 的名冊上面有我用螢光筆畫的部分,因為是已經幾十年沒有來往的朋友,所以用螢光筆畫掉,沒有打算再連絡。編號5 名冊部分,其上有記載「志成之友」、「拜訪地方」、「未拜訪之友」、「準備拜訪地點」、「拜訪之人」、「未登記」、「已登記」、「西區朋友」字樣,是張志成第一次要選市議員的時候,我所寫要他拜訪之人,至於上面會有打勾、打叉,意思是有見到人打勾,不在則打叉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50 、251 頁),且均無證據足證編號2 、5 之名冊係供被告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故尚難認扣案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字第1739號編號2 、5 、6 、7 、8 、9 之名冊與本案賄選有關,自無從諭知沒收。

㈣又扣案之張志成宣傳文件159 張、電腦主機、螢幕各1 台及電源線1 條,雖屬被告所有,然或為選舉文宣、或為一般文件資訊處理,另扣案其餘現金或物品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件賄選案件有關,爰不併為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前段、第113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2條第5項前段、第37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被告鄭秀英行賄樁腳及受賄者部分:┌─┬───┬───┬──┬─────┬───┬───┬─────┬────────┬─────────┐│編│樁腳即│鄭秀英│型態│行賄之對象│受賄時│扣案與│應沒收部分│非供述證據 │供述證據 ││號│共同正│交付賄│ │(即投票權│間、地│否 │ │ │ ││ │犯 │款予樁│ │人)、交付│點 │ │ │ │ ││ │ │腳之時│ │之金額 │ │ │ │ │ ││ │ │間、地│ │ │ │ │ │ │ ││ │ │點 │ │ │ │ │ │ │ │├─┼───┼───┼──┼─────┼───┼───┼─────┼────────┼─────────┤│1 │黃作鏞│98年9 │交付│⑴黃兆嘉2 │98年10│扣案(│1,000元( │①第0175投票所選│⒈黃作鏞 ││↓│(經原│月中旬│及預│票(含蔡雪│月間某│黃兆嘉│另黃兆嘉收│舉人名冊第13頁編│①98.11.28警詢筆錄││即│審99年│某日下│備 │花1票,但 │日晚上│提出,│受賄賂1,00│號15、第14頁編號│(98選偵49號卷㈡第││起│度選訴│午,在│ │黃兆嘉並未│,在黃│98選偵│0元部分, │1 │304-306 頁) ││訴│字第23│黃作鏞│ │轉交及告知│作鏞位│卷49號│已於其所犯│②○○○選舉委會│②98.11.28偵訊筆錄││書│號判決│位於嘉│ │蔡雪花) │於嘉義│㈥第14│投票受賄罪│101年6月12日嘉市│(98選偵49號卷㈡第││附│判刑確│義市○│ │⑵2,000 元│市○○│1 頁)│項下沒收)│選一字第00000000│307-308 頁) ││表│定) │○路住│ │ │路住處│ │ │56號函檢送之98年│③98.11.28偵查證詞││一│ │處 │ │ │門口 │ │ │○○○市議員選舉│筆錄(98號選偵49號││編│ │ │ │ │ │ │ │第二區(西區)之│卷㈡第334-335頁, ││號│ │ │ │ │ │ │ │選舉人名冊(以下│結文第336 頁) ││1 │ │ │ │ │ │ │ │簡稱:選委會101 │④98.11.30偵訊筆錄││ │ │ │ │ │ │ │ │年6月12日函覆名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 │ │ │冊)(更一卷㈠第│133-134 、136-137 ││ │ │ │ │ │ │ │ │242 頁) │ 頁) ││ │ │ ├──┼─────┼───┼───┼─────┼────────┤⑤98.11.30偵查證詞││ │ │ │交付│⑴田豐年7 │98年9 │扣案(│6,000元( │①第0154投票所選│筆錄(98號選偵49號││ │ │ │及預│票(含蔡淑│月底、│田豐年│另田豐年收│舉人名冊第15頁編│卷㈢第137-139頁, ││ │ │ │備 │芬、田心怡│10月初│提出,│受賄賂1,00│號6-8 、10、第7 │結文第140 頁) ││ │ │ │ │、田豊常、│某日,│98選偵│0元部分, │頁編號7-8、第12 │ ││ │ │ │ │李憲義、李│在黃作│49號卷│已於其所犯│頁編號12 │⒉黃兆嘉 ││ │ │ │ │許月娥、李│鏞位於│㈥第13│投票受賄罪│②選委會101年6月│①98.11.28偵訊筆錄││ │ │ │ │嘉睿各1票 │嘉義市│5 頁)│項下沒收)│12日函覆名冊(更│(98選偵49號卷㈡第││ │ │ │ │,但田豐年│○○路│ │ │一卷㈠第242頁) │309-310 頁) ││ │ │ │ │並未轉交及│住處 │ │ │③○○○選舉委員│②98.11.27偵查證詞││ │ │ │ │告知蔡淑芬│ │ │ │會101 年8 月20日│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等人) │ │ │ │○市選一字第1013│㈡第310-311 頁,結││ │ │ │ │⑵7,000 元│ │ │ │150060號函檢送之│文第312 頁) ││ │ │ │ │ │ │ │ │98年○○○市議員│ ││ │ │ │ │ │ │ │ │選舉第二區(西區│⒊田豐年 ││ │ │ │ │ │ │ │ │)之選舉人名冊(│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 │ │ │ │以下簡稱:選委會│(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 │ │ │101 年8 月20日函│181-184 頁) ││ │ │ │ │ │ │ │ │覆名冊)(更一卷│②98.11.30偵查證詞││ │ │ │ │ │ │ │ │㈠第297 頁)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㈢第187-188 頁,結││ │ │ │交付│⑴陳美惠1 │98年10│扣案(│ │①第0153投票所選│文第189 頁) ││ │ │ │ │票 │月初某│陳美惠│ │舉人名冊第90頁編│ ││ │ │ │ │⑵1,000元 │日,在│提出,│ │號2、4、7、8 │⒋蔡淑芬【田豐年妻││ │ │ │ │【該1,000 │陳美惠│98選偵│ │②選委會101年6月│ 子】 ││ │ │ │ │元已於陳美│住處,│49號卷│ │12日函覆名冊(更│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惠所犯投票│共交付│㈥第13│ │一卷㈠第242頁)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受賄罪項下│4,000 │4 頁)│ │ │174-175 頁) ││ │ │ │ │沒收】 │元 │ │ │ │②98.11.30偵訊筆錄││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交付│⑴吳緣雪2 │ │ │ │ │176-177 頁) ││ │ │ │ │票(含蕭正│ │ │ │ │③98.11.30偵查證詞││ │ │ │ │明1 票,由│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陳美惠轉交│ │ │ │ │㈢第178- 179頁,結││ │ │ │ │) │ │ │ │ │文第180 頁) ││ │ │ │ │⑵2,000元 │ │ │ │ │ ││ │ │ │ │【該2,000 │ │ │ │ │⒌陳美惠 ││ │ │ │ │元已分別於│ │ │ │ │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吳緣雪、蕭│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正明所犯投│ │ │ │ │153-156 頁) ││ │ │ │ │票受賄罪項│ │ │ │ │②98.11.30偵查證詞││ │ │ │ │下沒收】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㈢第158-159 頁,結││ │ │ │交付│⑴盧美蓉1 │ │ │ │ │文第160 頁) ││ │ │ │ │票(由陳美│ │ │ │ │ ││ │ │ │ │惠轉交) │ │ │ │ │⒍吳緣雪 ││ │ │ │ │⑵1,000元 │ │ │ │ │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該1,000 │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元已於盧美│ │ │ │ │146-148 頁) ││ │ │ │ │蓉所犯投票│ │ │ │ │②98.11.30偵訊筆錄││ │ │ │ │受賄罪項下│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沒收】 │ │ │ │ │149-150 頁) ││ ├───┼───┼──┼─────┼───┼───┼─────┼────────┤③98.11.30偵查證詞││ │黃作鏞│鄭秀英│行求│陳玉梅3 票│黃作鏞│扣案(│3,000元 │①第0152投票所選│筆錄(98選偵49號卷││ │、黃建│於98年│ │拒收(含蔡│於98年│黃建凱│ │舉人名冊第56頁編│㈢第150- 151頁,結││ │凱 │9 月中│ │銘哲、蔡宏│10月中│提出,│ │號5 、6 、第0153│文第152 頁) ││ │ │旬某日│ │正各1票) │旬某日│98選偵│ │投票所選舉人名冊│ ││ │ │下午,│ │ │,在黃│49卷㈥│ │第34頁編號12 │⒎蕭正明 ││ │ │在黃作│ │ │作鏞○│第135 │ │②選委會101年6月│①98.12.18警詢筆錄││ │ │鏞位於│ │ │路住處│頁) │ │12日函覆名冊(更│(98選偵49號卷㈤第││ │ │嘉義市│ │ │交付黃│ │ │一卷㈠第242頁正 │88 -90頁) ││ │ │○○路│ │ │建凱3,│ │ │反面) │②98.12.18偵查證詞││ │ │住處交│ │ │000元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付,嗣│ │ │,翌日│ │ │ │㈤第91- 92頁,結文││ │ │黃作鏞│ │ │,黃建│ │ │ │第93頁) ││ │ │於98年│ │ │欲交付│ │ │ │ ││ │ │10月中│ │ │3,000 │ │ │ │⒏盧美蓉 ││ │ │旬某日│ │ │元予陳│ │ │ │①98.12.18警詢筆錄││ │ │,在黃│ │ │玉梅,│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作鏞住│ │ │惟遭陳│ │ │ │95-97頁) ││ │ │處交付│ │ │玉梅拒│ │ │ │②98.12.18偵查證詞││ │ │黃建凱│ │ │收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3,000 │ │ │ │ │ │ │㈤第98-99 頁,結文││ │ │元 │ │ │ │ │ │ │第100 頁) ││ │ │ │ │ │ │ │ │ │ ││ │ │ │ │ │ │ │ │ │⒐陳玉梅 ││ │ │ │ │ │ │ │ │ │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 │ │ │ │161-162 頁) ││ │ │ │ │ │ │ │ │ │②98.11.30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㈢第164-166 頁,結││ │ │ │ │ │ │ │ │ │文第167 頁) ││ │ │ │ │ │ │ │ │ │ ││ │ │ │ │ │ │ │ │ │⒑蔡宏正 ││ │ │ │ │ │ │ │ │ │⑴98.11.30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 │ │ │ │168-170頁) ││ │ │ │ │ │ │ │ │ │⑵98.11.30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㈢第171-172 頁,結││ │ │ │ │ │ │ │ │ │文第173頁) │├─┼───┼───┼──┼─────┼───┼───┼─────┼────────┼─────────┤│2 │黃建凱│於98年│交付│⑴林佳慧2 │98年10│扣案(│1,000元( │①第0191投票所選│⒈黃建凱 ││↓│(經原│10月中│及預│票(含林忠│月18日│林佳慧│另林佳慧收│舉人名冊第52頁編│①98.11.28警詢筆錄││即│審99年│旬某日│備 │奮1票,但 │後某日│提出,│受賄賂1,00│號5、6 │(98選偵49號卷㈡第││起│度選訴│19時許│ │林佳慧並未│,黃建│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313-317頁) ││訴│字第23│,在黃│ │轉交及告知│凱○○│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1.28偵訊筆錄││書│號判決│建凱住│ │林忠奮) │○○○│㈥第13│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2頁反 │(98選偵49號卷㈡第││附│判刑確│處 │ │⑵2,000 元│,委託│8 頁)│項下沒收)│面) │319-320頁) ││表│定) │ │ │ │游秋雯│ │ │ │③98.11.27偵查證詞││一│ │ │ │ │交付2,│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編│ │ │ │ │000 元│ │ │ │㈡第320-321頁,結 ││號│ │ │ │ │予林佳│ │ │ │文第322頁) ││2 │ │ │ │ │慧 │ │ │ │④98.11.30偵訊筆錄││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交付│⑴游秋雯2 │98年10│扣案(│1,000元( │①第0164投票所選│133-134、141-142頁││ │ │ │及預│票(含蔡宗│月18日│游秋雯│另游秋雯收│舉人名冊第31頁編│) ││ │ │ │備 │伯1票,但 │後某日│提出,│受賄賂1,00│號12、13 │⑤98.11.30偵查證詞││ │ │ │ │游秋雯並未│,黃建│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轉交及告知│凱○○│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㈢第142-144頁,結 ││ │ │ │ │蔡宗伯) │○○○│㈥第13│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2頁反 │文第145頁) ││ │ │ │ │⑵2,000元 │,交付│6 頁)│項下沒收)│面) │ ││ │ │ │ │ │2,000 │ │ │ │⒉林佳慧 ││ │ │ │ │ │元予林│ │ │ │①98.11.28警詢筆錄││ │ │ │ │ │佳慧 │ │ │ │(98選偵49號卷㈡第││ │ │ │ │ │ │ │ │ │323-325頁) ││ │ │ │ │ │ │ │ │ │②98.11.28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㈡第││ │ │ │ │ │ │ │ │ │327-328頁) ││ │ │ │ │ │ │ │ │ │③98.11.28偵訊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㈡第││ │ │ │ │ │ │ │ │ │330-331頁) ││ │ │ │ │ │ │ │ │ │④98.11.27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㈡第331頁,結文第3││ │ │ │ │ │ │ │ │ │32頁) ││ │ │ │ │ │ │ │ │ │ ││ │ │ │ │ │ │ │ │ │⒊游秋雯 ││ │ │ │ │ │ │ │ │ │① 98.11.30偵查證 ││ │ │ │ │ │ │ │ │ │詞筆錄(98選偵49號││ │ │ │ │ │ │ │ │ │卷㈢第191-193頁, ││ │ │ │ │ │ │ │ │ │結文第194頁) │├─┼───┼───┼──┼─────┼───┼───┼─────┼────────┼─────────┤│3 │詹金朝│於98年│交付│⑴詹金朝8 │於98年│扣案(│7,000元( │①第0143投票所選│⒈詹金朝 ││↓│(經原│10月間│及預│票(含詹林│10月間│詹金朝│另詹金朝收│舉人名冊第1頁編 │①98.11.27警詢筆錄││即│審99年│某日,│備 │鶯鑾、詹清│某日,│提出,│受賄賂1,00│號4、第58頁編號 │(98選偵49號卷㈡第││起│度選訴│在詹金│ │源、劉桂妙│在詹金│98選偵│0元部分, │2-5、第0126投票 │86- 89頁) ││訴│字第23│朝住處│ │、詹慧玉、│朝住處│49號卷│已於其所犯│所選舉人名冊第11│②98.12.21警詢筆錄││書│號判決│ │ │林明松、詹│ │㈥第15│投票受賄罪│頁編號7、第0139 │(98選偵49號卷㈤第││附│判刑確│ │ │景閎、周麗│ │3 、19│項下沒收)│投票所選舉人名冊│171-173頁) ││表│定) │ │ │萍各1票, │ │1 頁)│ │第38頁編號2、3 │③98.12.21警詢筆錄││一│ │ │ │惟詹金朝並│ │ │ │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㈤第││編│ │ │ │未轉交及告│ │ │ │12日函覆名冊(更│174-176頁) ││號│ │ │ │知詹林鶯鑾│ │ │ │一卷㈠第242頁反 │④99.01.13警詢筆錄││9 │ │ │ │等人) │ │ │ │面)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⑵8,000元 │ │ │ │ │284-286頁) ││ │ │ ├──┼─────┼───┼───┼─────┼────────┤⑤98.11.27偵查證詞││ │ │ │交付│⑴龔季梅3 │98年11│扣案(│2,000元( │①第0139投票所選│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及預│票(含吳金│月初某│龔金朝│另龔季梅收│舉人名冊第20頁編│㈡第90-92頁,結文 ││ │ │ │備 │和、吳鎧良│日在龔│提出,│受賄賂1,00│號1、3、5 │第93 頁) ││ │ │ │ │各1票,但 │季梅住│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⑥98.12.21偵查證詞││ │ │ │ │龔季梅並未│處 │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轉交及告知│ │㈥第15│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2頁反 │㈤第178頁,結文第 ││ │ │ │ │吳金和等人│ │3 、1 │項下沒收)│面) │180頁) ││ │ │ │ │) │ │91頁)│ │ │ ││ │ │ │ │⑵3,000元 │ │ │ │ │⒉龔季梅 ││ │ │ ├──┼─────┼───┼───┼─────┼────────┤①99.01.13警詢筆錄││ │ │ │交付│⑴蔡袁水妹│98年11│扣案(│1,000元( │①第0156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及預│2票(含蔡 │月初某│詹金朝│另蔡袁水妹│舉人名冊第119頁 │281-283頁) ││ │ │ │備 │萬榮1票, │日在嘉│提出,│收受賄賂1,│編號7、8 │②99.01.13偵查證詞││ │ │ │ │但蔡袁水妹│義市「│98選偵│00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並未轉交及│○○公│49號卷│,已於其所│12日函覆名冊(更│㈤第289頁,結文第2││ │ │ │ │告知蔡萬榮│園」內│㈥第15│犯投票受賄│一卷㈠第243頁) │91頁) ││ │ │ │ │) │ │3 、1 │罪項下沒收│ │ ││ │ │ │ │⑵2,000元 │ │91頁)│) │ │⒊蔡袁水妹 ││ │ │ ├──┼─────┼───┼───┼─────┼────────┤①99.01.13警詢筆錄││ │ │ │交付│⑴呂玲琴1 │98年11│扣案(│ │①第0139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票 │月初某│詹金朝│ │舉人名冊第40頁編│278-280頁) ││ │ │ │ │⑵1,000元 │日在呂│提出,│ │號7 │②99.01.13偵查證詞││ │ │ │ │【該1,000 │玲琴住│98選偵│ │②選委會101年6月│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元已於呂玲│處 │49號卷│ │12日函覆名冊(更│㈤第289頁,結文第2││ │ │ │ │琴所犯投票│ │㈥第15│ │一卷㈠第243頁) │92頁) ││ │ │ │ │受賄罪項下│ │3 、1 │ │ │ ││ │ │ │ │沒收】 │ │91頁)│ │ │⒋呂玲琴 ││ │ │ ├──┼─────┼───┼───┼─────┼────────┤①99.01.13警詢筆錄││ │ │ │行求│⑴王英吉2 │98年10│扣案(│2,000元 │①第0111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票(含吳佳│月初某│詹金朝│ │舉人名冊第1頁編 │274-277頁) ││ │ │ │ │璉1票), │日在王│提出,│ │號15、第2 項編號│②99.01.13偵查證詞││ │ │ │ │拒收 │英吉住│98選偵│ │1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處 │49號卷│ │②選委會101年6月│㈤第287-288頁,結 ││ │ │ │ │ │ │㈥第15│ │12日函覆名冊(更│文第293頁) ││ │ │ │ │ │ │3 、19│ │一卷㈠第243頁) │ ││ │ │ │ │ │ │1 頁)│ │ │⒌王英吉 ││ │ │ ├──┼─────┼───┼───┼─────┼────────┤①98.12.21警詢筆錄││ │ │ │預備│預備向有投│無 │扣案(│2,000元 │①第0183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票權人盧黃│ │詹金朝│ │舉人名冊第82頁編│182-184頁) ││ │ │ │ │金、盧繼德│ │提出,│ │號15、第83項編號│②98.12.21偵查證詞││ │ │ │ │2人買票( │ │98選偵│ │1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起訴書就此│ │49號卷│ │②選委會101年6月│ ㈤第185-186頁,結││ │ │ │ │部分記載盧│ │㈥第15│ │12日函覆名冊(更│文第187頁) ││ │ │ │ │黃金7票, │ │3 、1 │ │一卷㈠第243 頁)│ ││ │ │ │ │應予更正)│ │91頁)│ │③選委會101年8月│⒍盧黃金 ││ │ │ │ │,合計2,00│ │ │ │20日函覆名冊(更│①98.12.21警詢筆錄││ │ │ │ │0元 │ │ │ │一卷㈠第297 頁)│(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 │ │ │ │ │189-191頁) ││ │ │ │ │ │ │ │ │ │②98.12.21偵訊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 │ │ │ │ │192頁) │├─┼───┼───┼──┼─────┼───┼───┼─────┼────────┼─────────┤│4 │林富雄│於98年│交付│⑴陳成義2 │於98年│扣案(│1,000元( │①第0099投票所選│⒈林富雄 ││↓│(經原│6月間 │及預│票(含李月│11月1 │陳成義│另陳成義收│舉人名冊第81頁編│①98.11.27警詢筆錄││即│審99年│某日,│備 │守1票,但 │日、2 │提出,│受賄賂1,00│號11、12 │(98選偵49號卷㈡第││起│度選訴│在○○│ │陳成義並未│日19時│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149-12頁) ││訴│字第23│英位於│ │轉交及告知│許,在│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1.27警詢筆錄││書│號判決│○○路│ │李月守) │陳成義│㈥第15│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3頁) │(98選偵49號卷㈡第││附│判刑確│住處 │ │⑵2,000 元│住處 │7 頁)│項下沒收)│ │153-154頁) ││表│定) │ ├──┼─────┼───┼───┼─────┼────────┤③98.12.18警詢筆錄││一│ │ │交付│⑴林富雄4 │於98年│扣案(│3,000元( │①第0099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㈤第││編│ │ │及預│票(含林許│6月間 │林富雄│另林富雄收│舉人名冊第83頁編│102-103頁) ││號│ │ │備 │鈴子、林哲│某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2-5 │④98.11.27偵訊筆錄││12│ │ │ │民、陳美媚│鄭秀英│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㈡第││ │ │ │ │各1票,但 │○○路│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157-159頁) ││ │ │ │ │林富雄並未│住處 │㈥第16│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3頁) │⑤98.11.27偵查證詞││ │ │ │ │轉交及告知│ │1 、18│項下沒收)│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林許鈴子等│ │9 頁)│ │ │㈡第159-160頁,結 ││ │ │ │ │人) │ │ │ │ │文第161頁) ││ │ │ │ │⑵4,000 元│ │ │ │ │⑥98.12.18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㈤第104-105頁,結 ││ │ │ │ │ │ │ │ │ │文第106頁) ││ │ │ │ │ │ │ │ │ │ ││ │ │ │ │ │ │ │ │ │⒉陳成義 ││ │ │ │ │ │ │ │ │ │①98.11.27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㈡第││ │ │ │ │ │ │ │ │ │162-163頁) ││ │ │ │ │ │ │ │ │ │②98.11.27偵訊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㈡第││ │ │ │ │ │ │ │ │ │165-166頁) ││ │ │ │ │ │ │ │ │ │③98.11.27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㈡第166-168頁,結 ││ │ │ │ │ │ │ │ │ │文第169頁) │├─┼───┼───┼──┼─────┼───┼───┼─────┼────────┼─────────┤│5 │徐山林│於98年│交付│⑴蔡林月娥│約於98│扣案(│10,000元(│①第0096投票所選│⒈徐山林 ││↓│(經原│10月初│及預│11票(含蔡│年11月│蔡林月│另蔡林月娥│舉人名冊第30頁編│①98.11.27警詢筆錄││即│審99年│某日,│備 │和男、蔡佩│18日、│娥提出│收受賄賂1,│號5-15 │(98選偵49號卷㈡第││起│度選訴│在徐山│ │娟、蔡采倫│19日中│,98選│00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170-172頁反面) ││訴│字第23│林住處│ │、蔡青樺、│午,在│偵49號│,已於其所│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2.21警詢筆錄││書│號判決│ │ │蔡宜達、林│蔡林月│卷㈥第│犯投票受賄│一卷㈠第243頁正 │(98選偵49號卷㈤第││附│判刑確│ │ │祝、蔡宗文│娥住處│191 頁│罪項下沒收│反面) │132-134頁) ││表│定) │ │ │、陳玉鳳、│ │) │) │(游雅容部分,依│③99.01.13警詢筆錄││一│ │ │ │游雅容、游│ │ │ │第0096投票所選舉│(98選偵49號卷㈤第││編│ │ │ │雅幸各1 票│ │ │ │人名冊第30頁編號│267 -268頁) ││號│ │ │ │,惟蔡林月│ │ │ │14之記載,其係有│④98.11.27偵訊筆錄││13│ │ │ │娥並未轉交│ │ │ │投票權人,選委會│(98選偵49號卷㈡第││ │ │ │ │及告知蔡和│ │ │ │101 年6 月12日函│174 -175頁) ││ │ │ │ │男等人) │ │ │ │覆名冊編號59「蔡│⑤98.11.27偵查證詞││ │ │ │ │⑵11,000元│ │ │ │雅蓉」非選舉權人│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應係函查姓名時│㈡第175-177頁,結 ││ │ │ │ │ │ │ │ │誤載,以致函覆錯│文第178頁) ││ │ │ │ │ │ │ │ │誤) │⑥98.12.21偵查證詞││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交付│⑴韓蔡金子│98年10│扣案(│4,000元( │①第0097投票所選│㈤第136-137頁,結 ││ │ │ │及預│5票(含韓 │月間某│韓蔡金│另韓蔡金子│舉人名冊第16頁編│文第138頁) ││ │ │ │備 │木生、韓茂│日,在│子提出│收受賄賂1,│號10-14 │⑦99.01.13偵查證詞││ │ │ │ │元、韓秀貞│韓蔡金│,98選│00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韓雅惠各│子住處│偵49號│,已於其所│12日函覆名冊(更│㈤第269-270頁,結 ││ │ │ │ │1票,惟韓 │ │卷㈥第│犯投票受賄│一卷㈠第243頁反 │文第271頁) ││ │ │ │ │蔡金子並未│ │191 頁│罪項下沒收│面) │ ││ │ │ │ │轉交及告知│ │) │) │ │⒉蔡林月娥 ││ │ │ │ │韓木生等人│ │ │ │ │①98.12.21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⑵5,000元 │ │ │ │ │140-142頁) ││ │ │ ├──┼─────┼───┼───┼─────┼────────┤②98.12.21偵查證詞││ │ │ │交付│⑴黃吳也2 │98年10│扣案(│1,000元( │①第0096投票所選│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及預│票(含黃金│月間某│黃吳也│另黃吳也收│舉人名冊第32頁編│㈤第144-145頁,結 ││ │ │ │備 │梅1票,惟 │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5、6 │文第146頁) ││ │ │ │ │黃吳也並未│黃吳也│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 ││ │ │ │ │轉交及告知│住處 │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⒊韓蔡金子 ││ │ │ │ │黃金梅) │ │㈥第19│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4頁) │①98.12.21警詢筆錄││ │ │ │ │⑵2,000 元│ │1 頁)│項下沒收)│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148-150頁) ││ │ │ │交付│⑴蔡富國3 │98年11│扣案(│2,000元( │①第0096投票所選│②98.12.21偵查證詞││ │ │ │及預│票(含張水│月間某│蔡富國│另蔡國富收│舉人名冊第31頁編│筆錄(49號選偵卷㈤││ │ │ │備 │美、蔡富民│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9、11、12 │第151-152頁,結文 ││ │ │ │ │各1票,惟 │蔡富國│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第153頁) ││ │ │ │ │蔡富國並未│住處門│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 ││ │ │ │ │轉交及告知│口 │㈥第19│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4頁) │⒋黃吳也 ││ │ │ │ │張水美等人│ │1 頁)│項下沒收)│ │①98.12.21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⑵3,000元 │ │ │ │ │155-157頁) ││ │ │ │ │ │ │ │ │ │②98.12.21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㈤第158-159頁,結 ││ │ │ │ │ │ │ │ │ │文第160頁) ││ │ │ │ │ │ │ │ │ │ ││ │ │ │ │ │ │ │ │ │⒌蔡富國 ││ │ │ │ │ │ │ │ │ │①98.12.21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 │ │ │ │ │162-164 頁) ││ │ │ │ │ │ │ │ │ │②98.12.21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 │ │ │ │ │165-166 頁) ││ │ │ │ │ │ │ │ │ │③98.12.21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㈤第167-168 頁,結││ │ │ │ │ │ │ │ │ │文第169頁) │├─┼───┼───┼──┼─────┼───┼───┼─────┼────────┼─────────┤│6 │吳佩螢│於98年│交付│⑴吳水泉9 │98年10│扣案(│8,000元( │①第0191投票所選│⒈吳佩螢 ││↓│(經原│10月初│及預│票(含賴金│月間某│吳水泉│另吳水泉收│舉人名冊第88頁編│①98.11.28警詢筆錄││即│審99年│某日9 │備 │鑾、吳永中│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1-9 │(98選偵49號卷㈡第││起│度選訴│時,在│ │、吳永興、│吳水泉│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244-251頁) ││訴│字第23│鄭秀英│ │邱琪惠、吳│住處 │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2.21警詢筆錄││書│號判決│位於○│ │永林、王杏│ │㈥第14│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4頁) │(98選偵49號卷㈤第││附│判刑確│○路住│ │莉、吳麗玲│ │4 頁)│項下沒收)│ │194-195頁) ││表│定) │處 │ │、吳君燕各│ │ │ │ │③98.12.21警詢筆錄││一│ │ │ │1票,惟吳 │ │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編│ │ │ │水泉並未轉│ │ │ │ │196-197頁) ││號│ │ │ │交及告知賴│ │ │ │ │④98.11.28偵訊筆錄││15│ │ │ │金鑾等人)│ │ │ │ │(98選偵49號卷㈡第││ │ │ │ │⑵9,000 元│ │ │ │ │252-253頁) ││ │ │ ├──┼─────┼───┼───┼─────┼────────┤⑤98.11.28偵查證詞││ │ │ │交付│⑴吳水波3 │98年10│扣案(│2,000元( │①第0191投票所選│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及預│票(含吳黃│月間某│吳水波│另吳水波收│舉人名冊第82頁編│㈡第253-254頁,結 ││ │ │ │備 │郁珠、吳志│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7、8、10 │文第255頁) ││ │ │ │ │成各1票, │吳水波│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⑥98.12.21偵查證詞││ │ │ │ │惟吳水波並│住處 │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未轉交及告│ │㈥第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4頁正 │㈤第198-199頁,結 ││ │ │ │ │知吳黃郁珠│ │143 頁│項下沒收)│反面) │文第200頁) ││ │ │ │ │人等人) │ │) │ │ │ ││ │ │ │ │⑵3,000 元│ │ │ │ │⒉吳水泉 ││ │ │ ├──┼─────┼───┼───┼─────┼────────┤①98.12.21警詢筆錄││ │ │ │交付│⑴許如秀8 │98年10│扣案(│7,000元( │①第0191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及預│票(含黃正│月底某│許如秀│另許如秀收│舉人名冊第82頁編│202-203頁) ││ │ │ │備 │德、黃聖雄│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4-6、第0116投 │②98.11.28偵查證詞││ │ │ │ │、黃俊霖、│許如秀│98選偵│0元部分, │票所選舉人名冊第│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黃聖勛、黃│住處 │49號卷│已於其所犯│15頁編號1、第019│㈡第261-262頁,結 ││ │ │ │ │𤦌萍、黃正│ │㈥第 │投票受賄罪│1投票所選舉人名 │文第263頁) ││ │ │ │ │龍、蔡秀盈│ │192 頁│項下沒收)│冊第78頁編號7、1│③98.12.21偵查證詞││ │ │ │ │各1 票,惟│ │) │ │4、15、第0191投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許如秀並未│ │ │ │票所選舉人名冊第│㈤第204-205頁,結 ││ │ │ │ │轉交及告知│ │ │ │79頁編號1 │文第206頁) ││ │ │ │ │黃正德等人│ │ │ │②選委會101年6月│ ││ │ │ │ │) │ │ │ │12日函覆名冊(更│⒊吳水波 ││ │ │ │ │⑵8,000元 │ │ │ │一卷㈠第244頁反 │①98.11.28偵查證詞││ │ │ │ │ │ │ │ │面)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㈡第264-266頁,結 ││ │ │ │交付│⑴黃正河、│於98年│扣案(│ │①第0191投票所選│文第267頁) ││ │ │ │ │陳秀寬各1 │11月初│黃正河│ │舉人名冊第78頁編│ ││ │ │ │ │票(委由許│某日,│提出,│ │號5、6 │⒋許如秀 ││ │ │ │ │如秀代為轉│在黃正│98選偵│ │②選委會101年6月│①98.12.21警詢筆錄││ │ │ │ │交) │河、陳│49號卷│ │12日函覆名冊(更│(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⑵2,000 元│秀寬住│㈥第14│ │一卷㈠第244頁反 │208-210頁) ││ │ │ │ │【該2,000 │處 │2 頁)│ │面) │②98.12.21警詢筆錄││ │ │ │ │元已分別於│ │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黃正河、陳│ │ │ │ │211-213頁) ││ │ │ │ │秀寬所犯投│ │ │ │ │③98.12.21警詢筆錄││ │ │ │ │票受賄罪項│ │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下沒收】 │ │ │ │ │214- 215頁) ││ │ │ ├──┼─────┼───┼───┼─────┼────────┤④98.12.21偵查證詞││ │ │ │預備│透過黃榮富│於98年│未扣案│2,000元 │①第0191投票所選│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起│(非投票權│10月3 │ │ │舉人名冊第91頁編│㈤第216-217頁,結 ││ │ │ │訴書│人)向有投│日前不│ │ │號6、7 │文第218頁) ││ │ │ │誤載│票權人黃童│詳時間│ │ │②選委會101年6月│ ││ │ │ │為交│芙蓉、黃秋│,在不│ │ │12日函覆名冊(更│⒌黃正河 ││ │ │ │付,│雄行賄,合│詳地點│ │ │一卷㈠第244頁反 │⑴98.11.28偵查證詞││ │ │ │應予│計2,000 元│ │ │ │面)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更正│,惟黃榮富│ │ │ │ │㈡第270-271頁,結 ││ │ │ │) │並未轉交及│ │ │ │ │文第272頁) ││ │ │ │ │告知黃童芙│ │ │ │ │ ││ │ │ │ │蓉、黃秋雄│ │ │ │ │⒍陳秀寬 ││ │ │ │ │2 人 │ │ │ │ │①99.01.13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 │ │ │ │ │254-255頁) ││ │ │ │ │ │ │ │ │ │②99.01.13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㈤第256-257頁,結 ││ │ │ │ │ │ │ │ │ │文第258頁) ││ │ │ │ │ │ │ │ │ │ ││ │ │ │ │ │ │ │ │ │⒎黃童芙蓉 ││ │ │ │ │ │ │ │ │ │①98.12.21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 │ │ │ │ │220-222頁) ││ │ │ │ │ │ │ │ │ │②98.12.21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㈤第224頁,結文第2││ │ │ │ │ │ │ │ │ │25頁) │├─┼───┼───┼──┼─────┼───┼───┼─────┼────────┼─────────┤│7 │陳洪碧│於98年│行求│李淑華7票 │98年11│扣案(│7,000元 │①第0139投票所選│⒈陳洪碧蘭 ││↓│蘭(經│9月中 │ │(含蔡文向│月間某│陳洪碧│ │舉人名冊第12頁編│①98.11.28警詢筆錄││即│原審99│旬某日│ │、蔡宗欣、│日,在│蘭提出│ │號15、第13頁編號│(98選偵49號卷㈡第││起│年度選│,在張│ │蔡秀宜、蔡│李淑華│,98選│ │1-6 │274-278頁) ││訴│訴字第│志成競│ │慶益、蔡宗│住處,│偵49號│ │②選委會101年6月│②98.12.21警詢筆錄││書│23號判│選總部│ │明、蔡秀玲│拒收7,│卷㈥第│ │12日函覆名冊(更│(98選偵49號卷㈤第││附│決判刑│ │ │),拒收 │000元 │192 頁│ │一卷㈠第244頁反 │112-115頁) ││表│確定)│ │ │ │ │) │ │面-第245頁) │③98.11.28偵訊筆錄││一│ │ ├──┼─────┼───┼───┼─────┼────────┤(98選偵49號卷㈡第││編│ │ │行求│林潘秀玉3 │98年9 │扣案(│3,000元 │①第0139投票所選│281-282頁) ││號│ │ │ │票(含林源│月間某│陳洪碧│ │舉人名冊第13頁編│④98.11.28偵查證詞││16│ │ │ │甫、林靖原│日,在│蘭提出│ │號9-11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拒收 │林潘秀│,98選│ │②選委會101年6月│㈡第282-283頁,結 ││ │ │ │ │ │玉住處│偵49號│ │12日函覆名冊(更│文第284頁) ││ │ │ │ │ │ │卷㈥第│ │一卷㈠第245頁) │ ││ │ │ │ │ │ │192 頁│ │ │⒉李淑華 ││ │ │ │ │ │ │) │ │ │①98.12.21警詢筆錄││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交付│⑴陳洪碧蘭│鄭秀英│扣案(│2,000元( │①第0139投票所選│118-120頁) ││ │ │ │及預│3票(含陳 │於98年│陳洪碧│另陳洪碧蘭│舉人名冊第15頁編│②98.12.21偵查證詞││ │ │ │備 │再民、陳秀│9月中 │蘭提出│收受賄賂1,│號9-11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惠各1 票,│旬某日│,98選│00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㈤第121-122頁,結 ││ │ │ │ │惟陳洪碧蘭│,在張│偵49號│,已於其所│12日函覆名冊(更│文第123頁) ││ │ │ │ │並未轉交及│志成競│卷㈥第│犯投票受賄│一卷㈠第245頁) │ ││ │ │ │ │告知陳再民│競總部│192 頁│罪項下沒收│ │⒊林潘秀玉 ││ │ │ │ │等人) │ │) │) │ │①98.12.21警詢筆錄││ │ │ │ │⑵3,000 元│ │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 │ │ │ │ │125-127頁) ││ │ │ │ │ │ │ │ │ │②98.12.21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㈤第128-129頁,結 ││ │ │ │ │ │ │ │ │ │文第130頁) │├─┼───┼───┼──┼─────┼───┼───┼─────┼────────┼─────────┤│8 │蕭淑貞│於98年│交付│⑴陳蔡春子│98年10│扣案(│3,000元( │①第0117投票所選│⒈蕭淑貞 ││↓│(經原│9月中 │及預│4票(含陳 │月初某│陳蔡春│另陳蔡春子│舉人名冊第9頁編 │①98.11.28警詢筆錄││即│審99年│旬某日│備 │韋丞、陳威│日,在│子提出│收受賄賂1,│號7-10 │(98選偵49號卷㈡第││起│度選訴│,在蕭│ │志,黃怡雯│陳蔡春│,98選│00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286-290頁) ││訴│字第23│淑貞住│ │各1票,惟 │子住處│偵49號│,已於其所│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2.18警詢筆錄││書│號判決│處 │ │陳蔡春子並│ │卷㈥第│犯投票受賄│一卷㈠第245頁正 │(98選偵49號卷㈤第││附│判刑確│ │ │未轉交及告│ │134 頁│罪項下沒收│反面) │75-78頁) ││表│定) │ │ │知陳韋丞等│ │) │) │ │③98.11.28偵訊筆錄││一│ │ │ │人) │ │ │ │ │(98選偵49號卷㈡第││編│ │ │ │⑵4,000 元│ │ │ │ │292-293頁) ││號│ │ ├──┼─────┼───┼───┼─────┼────────┤④98.11.27偵查證詞││17│ │ │交付│⑴蕭淑月5 │98年10│扣案(│4,000元( │①第0184投票所選│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及預│票(含鄭貴│月間某│蕭淑月│另蕭淑月收│舉人名冊第13頁編│㈡第294-295頁,結 ││ │ │ │備 │化、鄭凱澤│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3-7 │文第296頁) ││ │ │ │ │、鄭竣陽、│蕭淑月│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⑤98.12.18偵查證詞││ │ │ │ │鄭姿青各1 │住處 │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票,惟蕭淑│ │㈥第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5頁反 │㈤第80頁,結文第82││ │ │ │ │月並未轉交│ │135 頁│項下沒收)│面) │頁) ││ │ │ │ │及告知鄭貴│ │) │ │ │ ││ │ │ │ │化等人) │ │ │ │ │⒉陳蔡春子 ││ │ │ │ │⑵5,000 元│ │ │ │ │①8.11.30警詢筆錄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交付│⑴陳碧霞3 │98年10│扣案(│2,000元( │①第0184投票所選│41-43頁) ││ │ │ │及預│票(含吳忠│月間某│陳碧霞│另陳碧霞收│舉人名冊第35頁編│②98.11.30偵查證詞││ │ │ │備 │霖、吳偉碩│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4-6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各1票,惟 │嘉義市│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㈢第44-45頁,結文 ││ │ │ │ │陳碧霞並未│○○街│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第46頁) ││ │ │ │ │轉交及告知│附近 │㈥第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5頁反 │ ││ │ │ │ │吳忠霖等人│ │135 頁│項下沒收)│面) │⒊蕭淑月 ││ │ │ │ │) │ │) │ │ │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⑵3,000元 │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47-49頁) ││ │ │ │交付│⑴蕭家蓁4 │98年10│扣案(│3,000元( │①第0115投票所選│②98.11.30偵查證詞││ │ │ │及預│票(含吳國│月間某│蕭家蓁│另蕭家蓁收│舉人名冊第24頁編│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備 │榮、吳淑鈴│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9-12 │㈢第51- 至52頁,結││ │ │ │ │、吳沛瑩各│蕭淑貞│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文第53頁) ││ │ │ │ │1票,惟蕭 │住處 │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 ││ │ │ │ │家蓁並未轉│ │㈥第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5頁反 │⒋陳碧霞 ││ │ │ │ │交及告知吳│ │134 頁│項下沒收)│面) │⑴98.11.30警詢筆錄││ │ │ │ │國榮等人)│ │) │ │ │(98號選偵49號卷㈢││ │ │ │ │⑵4,000 元│ │ │ │ │第62-64 頁) ││ │ │ ├──┼─────┼───┼───┼─────┼────────┤②98.11.30偵查證詞││ │ │ │交付│⑴蕭子宸4 │98年10│扣案(│3,000元( │①第0187投票所選│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及預│票(含侯金│月下旬│蕭子宸│另蕭子宸收│舉人名冊第14頁編│㈢第66-67 頁,結文││ │ │ │備 │坤、姜士茂│某日,│提出,│受賄賂1,00│號1、第0117投票 │第68頁) ││ │ │ │ │、陳却各1 │在蕭淑│98選偵│0元部分, │所選舉人名冊第22│ ││ │ │ │ │票,惟蕭子│貞住處│49號卷│已於其所犯│頁編號4-6 │⒌蕭家蓁 ││ │ │ │ │宸並未轉交│,交付│㈥第 │投票受賄罪│②選委會101年6月│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及告知侯金│1,000 │135 、│項下沒收)│12日函覆名冊(更│(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坤等人) │元,嗣│136 頁│ │一卷㈠第245頁反 │69-72頁) ││ │ │ │ │⑵4,000 元│於98年│) │ │面-第246頁) │②98.11.30偵查證詞││ │ │ │ │ │11月間│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某日另│ │ │ │㈢第74-75 頁,結文││ │ │ │ │ │交付3,│ │ │ │第76頁) ││ │ │ │ │ │000 元│ │ │ │ ││ │ │ ├──┼─────┼───┼───┼─────┼────────┤⒍蕭子宸 ││ │ │ │交付│⑴蔡阿蕊1 │於98年│扣案(│ │①第0118投票所選│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票 │11月間│蔡阿蕊│ │舉人名冊第74頁編│(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⑵1,000元 │某日,│提出,│ │號10 │77-79 頁) ││ │ │ │ │【該1,000 │在蕭淑│98選偵│ │②選委會101年6月│②98.11.30警詢筆錄││ │ │ │ │元已於蔡阿│貞住處│49號卷│ │12日函覆名冊(更│(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蕊所犯投票│ │㈥第 │ │一卷㈠第245頁反 │80-82 頁) ││ │ │ │ │受賄罪項下│ │135 頁│ │面) │③98.11.30偵查證詞││ │ │ │ │沒收】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㈢第84- 85頁,結文││ │ │ │交付│⑴王侯久美│於98年│扣案(│1,000元( │①第0117投票所選│第86頁) ││ │ │ │及預│2票(含王 │10月初│王侯久│另王侯久美│舉人名冊第14頁編│ ││ │ │ │備 │志峰1票, │某日晚│美提出│收受賄賂1,│號15、第15頁編 │⒎蔡阿蕊 ││ │ │ │ │惟王侯久美│上,在│,98選│000元部分 │號2 │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並未轉交及│王侯久│偵49號│,已於其所│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告知王志峰│美住處│卷㈥第│犯投票受賄│12日函覆名冊(更│87-89 頁) ││ │ │ │ │) │ │134 頁│罪項下沒收│一卷㈠第246頁) │②98.11.30偵查證詞││ │ │ │ │⑵2,000元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㈢第91- 92頁,結文││ │ │ │交付│⑴蕭淑貞4 │鄭秀英│扣案(│3,000元( │①第0117投票所選│第93頁) ││ │ │ │及預│票(含邱萬│於98年│蕭淑貞│另蕭淑貞收│舉人名冊第10頁編│ ││ │ │ │備 │福、邱泰綸│9月中 │提出,│受賄賂1,00│號7-10 │⒏王侯久美 ││ │ │ │ │、邱張葉各│旬某日│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1票,惟蕭 │,在蕭│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淑貞未轉交│淑貞住│㈥第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5頁反 │95-98 頁) ││ │ │ │ │及告知邱萬│處,交│140 頁│項下沒收)│面-第246頁) │②98.11.30警詢筆錄││ │ │ │ │福等人) │付4,00│)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⑵4,000 元│0元 │ │ │ │100-102 頁) ││ │ │ ├──┼─────┼───┼───┼─────┼────────┤③98.11.30偵訊筆錄││ │ │ │交付│⑴郭高美2 │98年10│扣案(│1,000元( │①第0117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及預│票(含游永│月下旬│郭高美│另郭高美收│舉人名冊第33頁編│103-105 頁) ││ │ │ │備 │富1 票,惟│某日,│提出,│受賄賂1,00│號14、15 │④98.11.30偵查證詞││ │ │ │ │郭高美並未│在王侯│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轉交及告知│久美住│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㈢第105-108 頁,結││ │ │ │ │游永富) │處門口│㈥第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6頁) │文第109 頁) ││ │ │ │ │⑵2,000 元│,蕭淑│136 頁│項下沒收)│ │ ││ │ │ │ │ │貞委託│) │ │ │⒐郭高美 ││ │ │ │ │ │王侯久│ │ │ │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 │美代為│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轉交 │ │ │ │111- 114頁) ││ │ │ ├──┼─────┼───┼───┼─────┼────────┤②98.11.30偵訊筆錄││ │ │ │交付│⑴楊陳冷2 │98年10│扣案(│1,000元( │①第0118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及預│票(含阮紅│月下旬│楊陳冷│另楊陳冷收│舉人名冊第43頁編│122-123 頁) ││ │ │ │備 │鳳1 票,惟│某日,│提出,│受賄賂1,00│號7、8 │③98.11.30偵查證詞││ │ │ │ │楊陳冷並未│在王侯│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轉交及告知│久美住│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㈢第123-125 頁,結││ │ │ │ │阮紅鳳) │處門口│㈥第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6頁) │文第126頁) ││ │ │ │ │⑵2,000元 │,蕭淑│136 頁│項下沒收)│ │ ││ │ │ │ │ │貞委託│) │ │ │⒑楊陳冷 ││ │ │ │ │ │王侯久│ │ │ │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 │美代為│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轉交 │ │ │ │115-118 頁) ││ │ │ ├──┼─────┼───┼───┼─────┼────────┤②98.11.30警詢筆錄││ │ │ │交付│⑴林許咄2 │98年10│扣案(│1,000元( │①第0125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及預│票(含林國│月下旬│林許咄│另林許咄收│舉人名冊第24頁編│119-121 頁) ││ │ │ │備 │輝1 票,惟│某日,│交由王│受賄賂1,00│號6、7 │⑶98.11.30偵訊筆錄││ │ │ │ │林許咄並未│在嘉義│侯久美│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轉交及告知│市○○│轉交蕭│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127-128 頁) ││ │ │ │ │林國輝) │○、○│淑貞提│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6頁) │④98.11.30偵查證詞││ │ │ │ │⑵2,000 元│○路邊│出,98│項下沒收)│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之五府│選偵49│ │ │㈢第128-130 頁,結││ │ │ │ │ │千歲代│號卷㈥│ │ │文第131 頁) ││ │ │ │ │ │天府後│第189 │ │ │ ││ │ │ │ │ │面公園│頁) │ │ │⒒.林許咄 ││ │ │ │ │ │,蕭淑│ │ │ │①98.12.21偵查證詞││ │ │ │ │ │貞委託│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王侯久│ │ │ │㈤第84-85 頁,結文││ │ │ │ │ │美代為│ │ │ │第86頁) ││ │ │ │ │ │轉交 │ │ │ │ │├─┼───┼───┼──┼─────┼───┼───┼─────┼────────┼─────────┤│9 │何天財│於98年│交付│⑴許文彬2 │98年10│扣案(│1,000元( │①第0189投票所選│⒈何天財 ││↓│(經原│10月初│及行│票(含侯美│月初某│許文彬│另許文彬收│舉人名冊第39頁編│①原審99年度選訴字││即│審99年│某日,│求 │真1 票,許│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8、9 │第23號審理中坦承 ││起│度選訴│在○○│ │文彬雖有告│許文彬│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 ││訴│字第23│○文教│ │知侯美真,│住處 │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⒉許文彬 ││書│號判決│基金會│ │但未轉交賄│ │㈥第13│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6頁) │①98.11.30警詢筆錄││附│判刑確│辦公室│ │款予侯美真│ │5 頁)│項下沒收)│ │(98選偵49號卷㈢第││表│定) │ │ │⑵2,000元 │ │ │ │ │②98.1130 偵訊筆錄││一│ │ ├──┼─────┼───┼───┼─────┼────────┤(98選偵49號卷㈢第││編│ │ │交付│⑴許文憲2 │98年10│扣案(│1,000元( │①第0179投票所選│200-202 頁) ││號│ │ │及行│票(含邱明│月初某│許文憲│另許文憲收│舉人名冊第62頁編│③98.11.30偵查證詞││18│ │ │求 │麗1 票,許│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3、5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文憲雖有告│許文憲│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㈢第202-204 頁,結││ │ │ │ │知邱明麗,│住處,│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文第206 頁) ││ │ │ │ │但未轉交賄│由何天│㈥第13│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6 頁正│ ││ │ │ │ │款予邱明麗│財委託│9 頁)│項下沒收)│反面) │⒊許文憲 ││ │ │ │ │) │許文彬│ │ │ │①98.11.28警詢筆錄││ │ │ │ │⑵2,000元 │代為轉│ │ │ │(98選偵49號卷㈡第││ │ │ │ │ │交 │ │ │ │298-299 頁反面) ││ │ │ │ │ │ │ │ │ │②98.11.28偵訊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㈡第││ │ │ │ │ │ │ │ │ │300-301 頁) ││ │ │ │ │ │ │ │ │ │③98.11.27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㈡第301 頁,結文第││ │ │ │ │ │ │ │ │ │302頁) │├─┼───┼───┼──┼─────┼───┼───┼─────┼────────┼─────────┤│10│鄭玉佳│於98年│交付│⑴鄭玉佳4 │鄭秀英│扣案(│3,000元( │①第0145投票所選│鄭玉佳 ││↓│(經原│9 月底│及預│票(含羅敏│於98年│鄭玉佳│另鄭玉佳收│舉人名冊第33頁編│①98.11.30警詢筆錄││即│審99年│某日,│備(│文、羅偉誠│6 月底│提出,│受賄賂1,00│號10-13 │(98選偵49號卷㈢第││起│度嘉選│在鄭玉│起訴│、羅硃熒各│某日,│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248-251 頁) ││訴│簡字第│佳住處│書就│1 票,惟鄭│在鄭玉│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1.30警詢筆錄││書│16號判│ │鄭玉│玉佳並未轉│住處 │㈥第19│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6 頁反│(98選偵49號卷㈢第││附│決判刑│ │佳自│交及告知羅│ │0 頁)│項下沒收)│面) │252-254 頁) ││表│確定)│ │己收│敏文等人)│ │ │ │ │③98.11.30偵查證詞││一│ │ │受賄│⑵4,000 元│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編│ │ │款部│ │ │ │ │ │㈢第257-259 頁,結││號│ │ │分,│ │ │ │ │ │文第260 頁) ││19│ │ │誤認│ │ │ │ │ │④98.12.18偵訊筆錄││ │ │ │係預│ │ │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備,│ │ │ │ │ │107-108 頁) ││ │ │ │容有│ │ │ │ │ │ ││ │ │ │誤會│ │ │ │ │ │ ││ │ │ │,應│ │ │ │ │ │ ││ │ │ │予更│ │ │ │ │ │ ││ │ │ │正)│ │ │ │ │ │ │├─┼───┼───┼──┼─────┼───┼───┼─────┼────────┼─────────┤│11│林楊彩│於98年│交付│⑴洪林金鳳│98年11│扣案(│5,000元( │①第0174投票所選│⒈林楊彩雲 ││↓│雲(經│10月間│及預│6 票(含洪│月中旬│洪林金│另洪林金鳳│舉人名冊第38頁編│①98.12.02警詢筆錄││即│原審99│某日,│備 │清堂、洪李│,在嘉│鳳提出│收受賄賂1,│號7-12 │(98選偵49號卷㈣第││起│年度選│在○○│ │實、洪國榮│義市北│,98選│00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79-82 頁) ││訴│訴字第│○文基│ │、楊錦燕、│○○市│偵49號│,已於其所│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2.02偵訊筆錄││書│23號判│金會辦│ │何建男各1 │場 │卷㈥第│犯投票受賄│一卷㈠第246 頁反│(98選偵49號卷㈣第││附│決判刑│公室 │ │票,惟洪林│ │137 頁│罪項下沒收│面) │83-84頁) ││表│確定)│ │ │金鳳並未轉│ │) │) │ │③98.12.02偵查證詞││一│ │ │ │交及告知洪│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編│ │ │ │清堂等人)│ │ │ │ │㈣第85頁,結文第86││號│ │ │ │⑵6,000 元│ │ │ │ │頁) ││20│ │ │ │ │ │ │ │ │ ││ │ │ │ │ │ │ │ │ │⒉洪林金鳳 ││ │ │ │ │ │ │ │ │ │①98.12.01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 │ │ │ │269-272 頁) ││ │ │ │ │ │ │ │ │ │②98.12.01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 │ │ │ │274-277 頁) ││ │ │ │ │ │ │ │ │ │③98.12.01偵訊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 │ │ │ │278-279 頁) ││ │ │ │ │ │ │ │ │ │④98.11.30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㈢第279-281 頁,結││ │ │ │ │ │ │ │ │ │文第282 頁) │├─┼───┼───┼──┼─────┼───┼───┼─────┼────────┼─────────┤│12│蔣佳璋│於98年│交付│⑴潘林真珠│蔣佳璋│扣案(│1,000元( │①第0104投票所選│⒈蔣佳璋 ││↓│(經原│10月初│及預│2票(含潘 │於98年│潘林真│另潘林真珠│舉人名冊第27頁編│①98.12.01警詢筆錄││即│審99年│某日,│備 │建宏1 票,│11月中│珠提出│收受賄賂1,│號1-2 │(98選偵49號卷㈢第││起│度嘉選│在蔣佳│ │惟潘林真珠│旬某日│,98選│00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320-322 頁) ││訴│簡字第│璋經營│ │並未轉交及│,在其│偵49號│,已於其所│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2.01偵查證詞││書│16號判│之麵包│ │告知潘建宏│經營之│卷㈥第│犯投票受賄│一卷㈠第246 頁反│筆錄(98選偵49號卷││附│決判刑│店 │ │) │麵包店│162-4 │罪項下沒收│面) │㈢第330-331 頁,結││表│確定)│ │ │⑵2,000 元│,交付│頁) │) │ │文第332 頁) ││一│、黃張│ │ │ │黃張元│ │ │ │ ││編│元妹(│ │ │ │妹款項│ │ │ │⒉黃張元妹 ││號│蔣佳璋│ │ │ │,以供│ │ │ │①98.12.01警詢筆錄││21│之下游│ │ │ │其買票│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樁腳,│ │ │ │。黃張│ │ │ │311-313 頁) ││22│經原審│ │ │ │元妹於│ │ │ │②98.12.01偵訊筆錄││ │99年度│ │ │ │98年11│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選訴字│ │ │ │月25日│ │ │ │316-317 頁) ││ │第23號│ │ │ │或26日│ │ │ │③98.12.01偵查證詞││ │判決判│ │ │ │,在潘│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刑確定│ │ │ │林真珠│ │ │ │㈢第317 至318 、32││ │) │ │ │ │住處,│ │ │ │7-328 頁,結文第32││ │ │ │ │ │交付2,│ │ │ │9 頁) ││ │ │ │ │ │000元 │ │ │ │ ││ │ │ │ │ │予潘林│ │ │ │⒊潘林真珠 ││ │ │ │ │ │真珠 │ │ │ │①98.12.02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 │ │ │ │ │73-74 頁) ││ │ │ │ │ │ │ │ │ │②98.12.02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卷49號││ │ │ │ │ │ │ │ │ │㈣第75- 76頁,結文││ │ │ │ │ │ │ │ │ │第77頁) │├─┼───┼───┼──┼─────┼───┼───┼─────┼────────┼─────────┤│13│李永清│於98年│交付│⑴王富枝5 │98年9 │扣案(│4,000 元(│①第0138投票所選│⒈李永清 ││↓│(經原│9 月間│及預│票(含蘇錦│月間某│王富枝│另王富枝收│舉人名冊第37頁編│①98.12.01警詢筆錄││即│審99年│某日,│備 │文、蘇鈺棻│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8-12 │(98選偵49號卷㈣第││起│度選訴│在李永│ │、蘇粲恒、│王富枝│98選偵│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39-42 頁) ││訴│字第23│清住處│ │蘇粲哲各1 │住處 │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2.02偵查證詞││書│號判決│ │ │票,惟王富│ │㈥第13│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6 頁反│筆錄(98選偵49號卷││附│判刑確│ │ │枝並未轉交│ │6 頁)│項下沒收)│面-第247 頁) │㈣第67-68 頁) ││表│定) │ │ │及告知蘇錦│ │ │ │ │③98.12.02偵查證詞││一│ │ │ │文等人)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編│ │ │ │⑵5,000元 │ │ │ │ │㈣第68- 69頁,結文││號├───┼───┼──┼─────┼───┼───┼─────┼────────┤第70頁) ││24│李永清│鄭秀英│交付│⑴魏貝如2 │98年10│扣案(│1,000 元(│①第0125投票所選│ ││、│、王富│於98年│及預│票(含吳添│月間某│魏貝如│另魏貝如收│舉人名冊第29頁編│⒉王富枝 ││25│枝(李│9 月間│備 │德1 票,惟│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7、8 │①98.11.30警詢筆錄││ │永清之│某日,│ │魏貝如並未│魏貝如│98選偵│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㈣第││ │下游樁│在李永│ │轉交及告知│住處 │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2-5 頁) ││ │腳,經│清住處│ │吳添德) │ │㈥第15│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7 頁)│②98.11.30警詢筆錄││ │原審99│交付款│ │⑵2,000元 │ │9 頁)│項下沒收)│ │(98選偵49號卷㈣第││ │年選訴│項予李├──┼─────┼───┼───┼─────┼────────┤6-8 頁) ││ │字第23│永清,│交付│⑴陳賴淑5 │98年9 │⑴扣案│4,000 元(│①第0093投票所選│③98.12.01警詢筆錄││ │號判決│嗣李永│、行│票(含陳益│月間某│1, 000│另陳賴淑收│舉人名冊第25頁編│(98選偵49號卷㈣第││ │判刑確│清在王│求及│萬、陳俊宏│日,在│元(陳│受賄賂1,00│號9-13 │35-38 頁) ││ │定) │富枝住│預備│、陳俊名、│陳賴淑│賴淑提│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④98.12.01偵訊筆錄││ │ │處轉交│ │陳貴珠,惟│住處 │出,98│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98選偵49號卷㈣第││ │ │款項予│ │陳賴淑並未│ │選偵49│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7 頁)│45- 47頁,結文第51││ │ │王富枝│ │轉交賄款予│ │號卷㈥│項下沒收)│ │頁】 ││ │ │向他人│ │陳益萬,另│ │第135 │ │ │ ││ │ │買票 │ │陳賴淑並未│ │頁) │ │ │⒊魏貝如 ││ │ │ │ │轉交及告知│ │⑵其餘│ │ │①98.11.27警詢筆錄││ │ │ │ │陳俊宏、陳│ │4,000 │ │ │(98選偵49號卷㈡第││ │ │ │ │俊名、陳貴│ │元未扣│ │ │192-195 頁) ││ │ │ │ │珠等人)⑵│ │案 │ │ │②98.11.27偵訊筆錄││ │ │ │ │5,000 元 │ │ │ │ │(98選偵49號卷㈡第││ │ │ ├──┼─────┼───┼───┼─────┼────────┤198-199 頁) ││ │ │ │交付│⑴莊慧妙3 │98年9 │扣案(│2,000 元(│①第0093投票所選│③98.11.27偵查證詞││ │ │ │及預│票(含陳正│月間某│莊慧妙│另莊慧妙收│舉人名冊第25頁編│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備 │龍、陳雅琪│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14、15、第26頁│㈡第199-200 頁,結││ │ │ │ │各1 票,惟│陳賴淑│98選偵│0 元部分,│編號2 │文第201 頁) ││ │ │ │ │莊慧妙並未│住處 │49號卷│已於其所犯│②選委會101年6月│ ││ │ │ │ │轉交或告知│ │㈥第16│投票受賄罪│12日函覆名冊(更│⒋陳賴淑 ││ │ │ │ │陳正龍等人│ │2-4頁 │項下沒收)│一卷㈠第247 頁)│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⑵3,000元 │ │ │ │ │14-17 頁) ││ │ │ ├──┼─────┼───┼───┼─────┼────────┤②98.12.01警詢筆錄││ │ │ │交付│⑴陳葉素妃│98年9 │扣案(│1,000 元(│①第0093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及預│2 票(含陳│月間某│陳葉素│另陳葉素妃│舉人名冊第19頁編│32-34 頁) ││ │ │ │備 │有財1 票,│日,在│妃提出│收受賄賂1,│號4、5 │③98.12.01偵訊筆錄││ │ │ │ │惟陳葉素妃│陳葉妃│,98選│00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並未轉交及│住處 │偵49號│,已於其所│12日函覆名冊(更│43-45 頁) ││ │ │ │ │告知陳有財│ │卷㈥第│犯投票受賄│一卷㈠第247 頁)│④98.12.01偵查證詞││ │ │ │ │) │ │137 頁│罪項下沒收│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⑵2,000元 │ │) │) │ │㈣第45頁,結文第52││ │ │ ├──┼─────┼───┼───┼─────┼────────┤頁) ││ │ │ │交付│⑴范瑞玲1 │98年間│扣案(│ │①第0162投票所選│ ││ │ │ │及預│票 │某日,│范瑞玲│ │舉人名冊第51頁編│⒌陳益萬(陳賴淑之││ │ │ │備 │⑵1,000元 │在范瑞│提出,│ │號15 │ 夫) ││ │ │ │ │【該1,000 │玲住處│98選偵│ │②選委會101年6月│①98.12.01警詢筆錄││ │ │ │ │元已於范瑞│ │49號卷│ │12日函覆名冊(更│(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玲所犯投票│ │㈥第13│ │一卷㈠第247 頁)│26-28 頁) ││ │ │ │ │受賄罪項下│ │7 頁)│ │ │②98.12.01偵查證詞││ │ │ │ │沒收】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㈣第48頁,結文第53││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⒍陳俊宏(陳賴淑之││ │ │ │ │ │ │ │ │ │子) ││ │ │ │ │ │ │ │ │ │①98.12.01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 │ │ │ │ │29-31 頁) ││ │ │ │ │ │ │ │ │ │②98.12.01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㈣第49頁,結文第50││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⒎陳葉素妃 ││ │ │ │ │ │ │ │ │ │①98.12.01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㈣第60- 61頁,結文││ │ │ │ │ │ │ │ │ │第62頁) ││ │ │ │ │ │ │ │ │ │ ││ │ │ │ │ │ │ │ │ │⒏范瑞玲 ││ │ │ │ │ │ │ │ │ │①98.12.01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㈣第64- 65頁,結文││ │ │ │ │ │ │ │ │ │第66頁) ││ │ │ │ │ │ │ │ │ │ ││ │ │ │ │ │ │ │ │ │⒐莊慧妙 ││ │ │ │ │ │ │ │ │ │①98.12.02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 │ │ │ │ │139 -141頁) ││ │ │ │ │ │ │ │ │ │②98.12.02偵訊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 │ │ │ │ │142-143頁) ││ │ │ │ │ │ │ │ │ │③98.12.02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㈣第143頁,結文第1││ │ │ │ │ │ │ │ │ │45頁) │├─┼───┼───┼──┼─────┼───┼───┼─────┼────────┼─────────┤│14│賴張瓊│98年9 │交付│⑴陳秀珠4 │98年11│扣案(│3,000元( │①第0157投票所選│⒈賴張瓊瑤 ││↓│瑤(經│月下旬│及預│票(含林義│月初某│陳秀珠│另陳秀珠收│舉人名冊第57頁編│①98.12.02警詢筆錄││即│原審99│某日,│備 │哲、林郁程│日,在│提出,│受賄賂1,00│號6-9 │(98選偵49號卷㈣第││起│年度選│在○○│ │、林淑媛各│陳秀珠│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88-91頁) ││訴│訴字第│○文教│ │1票,惟陳 │住處 │49號卷│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2.02偵查證詞││書│23號判│基金會│ │秀珠並未轉│ │㈥第18│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47頁反 │筆錄(98選偵49號卷││附│決判刑│辦公室│ │交及告知林│ │9 頁)│項下沒收)│面) │㈣第93-95頁,結文 ││表│確定)│ │ │義哲等人)│ │ │ │ │第96頁) ││一│ │ │ │⑵4,000元 │ │ │ │ │ ││編│ │ ├──┼─────┼───┼───┼─────┼────────┤⒉陳秀珠 ││號│ │ │交付│⑴張豊育4 │98年10│扣案(│3,000元( │①第0152投票所選│①98.12.03警詢筆錄││26│ │ │及預│票(含張金│月20日│張豊育│另張豊育收│舉人名冊第54頁編│(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備 │煆、張鄭只│,在張│提出,│受賄賂1,00│號14、15、第55頁│98-99頁) ││ │ │ │ │、張弘毅各│豊育住│98選偵│0元部分, │編號1、2 │②98.12.03偵查證詞││ │ │ │ │1 票,張豊│處 │49號卷│已於其所犯│②選委會101年6月│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育雖有告知│ │㈥第19│投票受賄罪│12日函覆名冊(更│㈣第102-103頁,結 ││ │ │ │ │張金煆等人│ │1 頁)│項下沒收)│一卷㈠第247頁反 │文第104頁) ││ │ │ │ │,但未轉交│ │ │ │面) │ ││ │ │ │ │賄款予張金│ │ │ │ │⒊張豊育 ││ │ │ │ │煆等人) │ │ │ │ │①98.12.21警詢筆錄││ │ │ │ │⑵4,000 元│ │ │ │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106-108頁) ││ │ │ │交付│⑴賴張瓊瑤│98年9 │扣案(│3,000元( │①第0156投票所選│②98.12.21偵查證詞││ │ │ │及預│4票(含賴 │月下旬│賴張瓊│另張賴瓊瑤│舉人名冊第110 頁│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備 │安國、賴茂│某日,│瑤提出│收受賄賂1,│編號14、15、第11│㈣第109-110頁,結 ││ │ │ │ │生、賴湘涵│在○○│,98選│000元部分 │1頁編號1、2 │文第111頁) ││ │ │ │ │各1票,惟 │○文教│偵49號│,已於其所│②選委會101年6月│ ││ │ │ │ │賴張瓊瑤並│基金會│卷㈥第│犯投票受賄│12日函覆名冊(更│⒋張瓊玲 ││ │ │ │ │未轉交及告│辦公室│162 -4│罪項下沒收│一卷㈠第247頁反 │①98.12.03警詢筆錄││ │ │ │ │知賴安國等│ │頁) │) │面)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人) │ │ │ │ │116-118頁) ││ │ │ │ │⑵4,000元 │ │ │ │ │②98.12.03偵查證詞││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行求│張瓊玲4票 │98年11│扣案(│4,000元 │①第0152投票所選│㈣第131頁,結文第 ││ │ │ │ │(含羅鳳天│月10日│賴張瓊│ │舉人名冊第44頁編│134頁) ││ │ │ │ │、羅景祥、│,在張│瑤提出│ │號3-6 │ ││ │ │ │ │羅景立),│瓊玲住│,98選│ │②選委會101年6月│⒌羅忠義 ││ │ │ │ │拒收 │處 │偵49號│ │12日函覆名冊(更│①98.12.03警詢筆錄││ │ │ │ │ │ │卷㈥第│ │一卷㈠第247頁反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 │ │162- 4│ │面) │119-122頁) ││ │ │ │ │ │ │頁) │ │③選委會101年8月│②98.12.03偵查證詞││ │ │ │ │ │ │ │ │20日函覆名冊(更│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一卷㈠第297頁) │㈣第131-132頁,結 ││ │ │ ├──┼─────┼───┼───┼─────┼────────┤文第135頁) ││ │ │ │行求│羅忠義1票 │98年11│扣案(│1,000元 │①第0138投票所選│ ││ │ │ │ │,拒收 │月8日 │賴張瓊│ │舉人名冊第37頁編│⒍張安國 ││ │ │ │ │ │,在羅│瑤提出│ │號13 │①98.12.03警詢筆錄││ │ │ │ │ │忠義住│,98選│ │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 │處 │偵49號│ │12日函覆名冊(更│123-125頁) ││ │ │ │ │ │ │卷㈥第│ │一卷㈠第247頁反 │②98.12.03偵查證詞││ │ │ │ │ │ │162- 4│ │面)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頁) │ │ │㈣第131-132頁,結 ││ │ │ ├──┼─────┼───┼───┼─────┼────────┤文第136頁) ││ │ │ │預備│預備向有投│98年11│扣案(│4,000元 │①第0150投票所選│ ││ │ │ │ │票權人張安│月8日 │賴張瓊│ │舉人名冊第3頁編 │⒎賴塗彰 ││ │ │ │ │國、張羅美│,以電│瑤提出│ │號2-5 │①98.12.03警詢筆錄││ │ │ │ │顏、張明生│話聯繫│,98選│ │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陳慧如4 │張安國│偵49號│ │12日函覆名冊(更│127-129頁) ││ │ │ │ │人買票,合│,惟張│卷㈥第│ │一卷㈠第247頁反 │②98.12.03偵查證詞││ │ │ │ │計4,000元 │安國未│162- 4│ │面)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接電話│頁) │ │③選委會101年8月│㈣第131-132頁,結 ││ │ │ │ │ │ │ │ │20日函覆名冊(更│文第137頁) ││ │ │ │ │ │ │ │ │一卷㈠第297頁) │ ││ │ │ ├──┼─────┼───┼───┼─────┼────────┤ ││ │ │ │預備│預備向有投│無 │扣案(│3,000元 │①第0156投票所選│ ││ │ │ │ │票權人賴塗│ │賴張瓊│ │舉人名冊第113 頁│ ││ │ │ │ │彰、賴雅鈴│ │瑤提出│ │編號7-9 │ ││ │ │ │ │、雷美香3 │ │,98選│ │②選委會101年6月│ ││ │ │ │ │人買票(起│ │偵49號│ │12日函覆名冊(更│ ││ │ │ │ │訴書就此部│ │卷㈥第│ │一卷㈠第248頁) │ ││ │ │ │ │分記載賴塗│ │162- 4│ │③選委會101年8月│ ││ │ │ │ │彰4票,容 │ │頁) │ │20日函覆名冊(更│ ││ │ │ │ │有誤會,應│ │ │ │一卷㈠第297頁) │ ││ │ │ │ │予更正),│ │ │ │ │ ││ │ │ │ │合計3,000 │ │ │ │ │ ││ │ │ │ │元 │ │ │ │ │ │├─┼───┼───┼──┼─────┼───┼───┼─────┼────────┼─────────┤│15│鄭文雄│於98年│交付│⑴林銘銓7 │98年6 │扣案(│6,000元( │①第0188投票所選│⒈鄭文雄 ││↓│(經原│6、7月│及預│票(含林深│、7月 │鄭文雄│另林銘銓收│舉人名冊第51頁編│①98.12.02警詢筆錄││即│審99年│間某日│備 │耕、林吳阿│間某日│提出,│受賄賂1,00│號12-15、第52頁 │(98選偵49號卷㈣第││起│度選訴│,在鄭│ │藝、林芊葶│,在嘉│98選偵│0 元部分,│編號1-3 │147-151頁) ││訴│字第23│秀英經│ │、蔡明哲、│義市○│49號卷│已於其所犯│②選委會101 年6 │②98.12.02偵查證詞││書│號判決│營之「│ │林韋綾、許│○路、│㈥第 │投票受賄罪│月12日函覆名冊(│筆錄(98選偵49號卷││附│判刑確│○○幼│ │玉燕各1票 │○○路│162-4 │項下沒收)│更一卷㈠第248頁 │㈣第154-155頁,結 ││表│定) │稚園」│ │,惟林銘銓│計程車│頁) │ │) │文第156頁) ││一│ │辦公室│ │並未轉交及│招呼站│ │ │ │ ││編│ │ │ │告知林深耕│ │ │ │ │⒉林銘銓 ││號│ │ │ │等人) │ │ │ │ │①98.12.03警詢筆錄││27│ │ │ │⑵7,000元 │ │ │ │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166-169頁) ││ │ │ │交付│⑴黃清心7 │98年6 │扣案(│6,000元( │①第0113投票所選│②98.12.03偵查證詞││ │ │ │及預│票(含黃童│、7月 │鄭文雄│另黃清心收│舉人名冊第6頁編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備 │樓、黃戴美│間某日│提出,│受賄賂1,00│號7-13 │㈣第204-205頁,結 ││ │ │ │ │環、黃惠敏│,在嘉│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 年6 │文第207頁) ││ │ │ │ │、黃嘉模、│義市○│49號卷│已於其所犯│月12日函覆名冊(│ ││ │ │ │ │黃嘉竣、黃│○路、│㈥第 │投票受賄罪│更一卷㈠第248頁 │⒊黃清心 ││ │ │ │ │國章各1票 │○○路│162-4 │項下沒收)│) │①98.12.03警詢筆錄││ │ │ │ │,惟黃清心│計程車│頁) │ │ │(49號選偵卷㈣第17││ │ │ │ │並未轉交及│招呼站│ │ │ │0- 173頁) ││ │ │ │ │告知黃童樓│ │ │ │ │②98.12.03偵查證詞││ │ │ │ │等人) │ │ │ │ │筆錄(49號選偵卷㈣││ │ │ │ │⑵7,000 元│ │ │ │ │第204- 205頁,結文││ │ │ ├──┼─────┼───┼───┼─────┼────────┤第208頁) ││ │ │ │交付│⑴陳美華5 │98年6 │扣案(│4,000元( │①第0179投票所選│ ││ │ │ │及預│票(含康憲│、7月 │鄭文雄│另陳美華收│舉人名冊第34頁編│⒋陳美華 ││ │ │ │備 │卿、康凱婷│間某日│提出,│受賄賂1,00│號14-15、第35 頁│①98.12.03警詢筆錄││ │ │ │ │、康益郡、│,在嘉│98選偵│0元部分, │編號1-3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許福仁各1 │義市○│49號卷│已於其所犯│②選委會101 年6 │174-177頁) ││ │ │ │ │票,惟陳美│○路、│㈥第 │投票受賄罪│月12日函覆名冊(│②98.12.03偵查證詞││ │ │ │ │華並未轉交│○○路│162-4 │項下沒收)│更一卷㈠第248頁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及告知康憲│計程車│頁) │ │正反面) │㈣第204-205頁,結 ││ │ │ │ │卿等人) │招呼站│ │ │ │文第209頁) ││ │ │ │ │⑵5,000元 │ │ │ │ │ ││ │ │ ├──┼─────┼───┼───┼─────┼────────┤⒌呂秋月 ││ │ │ │交付│⑴呂秋月1 │98年6 │扣案(│ │①第0188投票所選│①98.12.03警詢筆錄││ │ │ │ │票 │、7月 │鄭文雄│ │舉人名冊第73頁編│(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⑵1,000元 │間某日│提出,│ │號14 │178-181頁) ││ │ │ │ │【該1,000 │,在嘉│98選偵│ │②選委會101 年6 │②98.12.03偵查證詞││ │ │ │ │元已於呂秋│義市○│49號卷│ │月12日函覆名冊(│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月玲琴所犯│○路、│㈥第16│ │更一卷㈠第248頁 │㈣第204-205頁,結 ││ │ │ │ │投票受賄罪│○○路│2-4頁 │ │反面) │文第210頁) ││ │ │ │ │項下沒收】│計程車│) │ │ │ ││ │ │ │ │ │招呼站│ │ │ │⒍洪志強 ││ │ │ ├──┼─────┼───┼───┼─────┼────────┤①98.12.03警詢筆錄││ │ │ │交付│⑴洪志強2 │98年6 │扣案(│1,000元( │①第0173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及預│票(含黃秀│、7月 │鄭文雄│另洪志強收│舉人名冊第75頁編│182-185頁) ││ │ │ │備 │娥1票,惟 │間某日│提出,│受賄賂1,00│號14、15 │②98.12.03偵查證詞││ │ │ │ │洪志強並未│,在嘉│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 年6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轉交及告知│義市○│49號卷│已於其所犯│月12日函覆名冊(│㈣第204-205頁,結 ││ │ │ │ │黃秀娥) │○路、│㈥第16│投票受賄罪│更一卷㈠第248頁 │文第211頁) ││ │ │ │ │⑵2,000元 │○○路│2-4頁 │項下沒收)│反面) │ ││ │ │ │ │ │計程車│) │ │ │⒎丁陳碧貞 ││ │ │ │ │ │招呼站│ │ │ │①98.12.03警詢筆錄││ │ │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交付│⑴丁陳碧貞│98年6 │扣案(│3,000元( │①第0184投票所選│186-189頁) ││ │ │ │及預│4票(含丁 │、7月 │鄭文雄│另丁陳碧貞│舉人名冊第84頁編│②98.12.03偵查證詞││ │ │ │備 │美男、蔡月│間某日│提出,│收受賄賂1,│號9-12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英、丁志忠│,在嘉│98選偵│00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 年6 │㈣第204-205頁,結 ││ │ │ │ │各1票,惟 │義市○│49號卷│,已於其所│月12日函覆名冊(│文第212頁) ││ │ │ │ │丁陳碧雲並│○路、│㈥第 │犯投票受賄│更一卷㈠第248頁 │ ││ │ │ │ │未轉交及告│○○路│162-4 │罪項下沒收│反面-第249頁) │⒏李茂春 ││ │ │ │ │知丁美男等│計程車│頁) │) │ │①98.12.03警詢筆錄││ │ │ │ │人) │招呼站│ │ │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⑵4,000元 │ │ │ │ │190 -193頁) ││ │ │ ├──┼─────┼───┼───┼─────┼────────┤②98.12.03偵查證詞││ │ │ │交付│⑴李茂春4 │98年6 │扣案(│3,000元( │①第0190投票所選│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及預│票(含謝菊│、7月 │鄭文雄│另李茂春收│舉人名冊第72頁編│㈣第204-205頁,結 ││ │ │ │備 │梅、李曜盛│間某日│提出,│受賄賂1,00│號3-6 │文第2013頁) ││ │ │ │ │、李維鈞各│,在嘉│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 年6 │ ││ │ │ │ │1票,惟李 │義市○│49號卷│已於其所犯│月12日函覆名冊(│⒐王國輝 ││ │ │ │ │茂春並未轉│○路、│㈥第16│投票受賄罪│更一卷㈠第249頁 │①98.12.03警詢筆錄││ │ │ │ │交及告知謝│○○路│2-4頁 │項下沒收)│)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菊梅等人)│計程車│) │ │ │194-197頁) ││ │ │ │ │⑵4,000元 │招呼站│ │ │ │②98.12.03偵查證詞││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交付│⑴王國輝5 │98年6 │扣案(│4,000元( │①第0190投票所選│㈣第204-206頁,結 ││ │ │ │及預│票(含羅碧│、7月 │鄭文雄│另王國輝收│舉人名冊第14頁編│文第214頁) ││ │ │ │備 │蓮、王國欽│間某日│提出,│受賄賂1,00│號14-15、第15 頁│ ││ │ │ │ │、陳玉雲、│,在嘉│98選偵│0元部分, │編號2-4 │⒑林智化 ││ │ │ │ │王錦芬各1 │義市○│49號卷│已於其所犯│②選委會101 年6 │①98.12.03警詢筆錄││ │ │ │ │票,惟王國│○路、│㈥第16│投票受賄罪│月12日函覆名冊(│(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輝並未轉交│○○路│2-4頁 │項下沒收)│更一卷㈠第249頁 │198-201頁) ││ │ │ │ │及告知羅碧│計程車│) │ │正反面) │②98.12.03偵查證詞││ │ │ │ │蓮等人) │招呼站│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⑴5,000元 │ │ │ │ │㈣第204-206頁,結 ││ │ │ ├──┼─────┼───┼───┼─────┼────────┤文第215頁) ││ │ │ │交付│⑴林智化3 │98年6 │扣案(│2,000元( │①第0192投票所選│ ││ │ │ │及預│票(含陳美│、7月 │鄭文雄│另林智化收│舉人名冊第13頁編│ ││ │ │ │備 │雪、林紅妙│間某日│提出,│受賄賂1,00│號15、第14頁編號│ ││ │ │ │ │各1票,惟 │,在嘉│98選偵│0元部分, │1-2 │ ││ │ │ │ │林智化並未│義市○│49號卷│已於其所犯│②選委會101 年6 │ ││ │ │ │ │轉交及告知│○路、│㈥第16│投票受賄罪│月12日函覆名冊(│ ││ │ │ │ │陳美雪等人│○○路│2-4頁 │項下沒收)│更一卷㈠第249頁 │ ││ │ │ │ │) │計程車│) │ │反面) │ ││ │ │ │ │⑵3,000元 │招呼站│ │ │ │ ││ │ │ ├──┼─────┼───┼───┼─────┼────────┤ ││ │ │ │交付│⑴鄭文雄2 │鄭秀英│扣案(│1,000元( │①第0172投票所選│ ││ │ │ │及預│票(含林美│於98年│鄭文雄│另鄭文雄收│舉人名冊第47頁編│ ││ │ │ │備 │伶1票,惟 │6、7月│提出,│受賄賂1,00│號3、4 │ ││ │ │ │ │鄭文雄並未│間某日│98選偵│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 年6 │ ││ │ │ │ │轉交及告知│,在其│49號卷│已於其所犯│月12日函覆名冊(│ ││ │ │ │ │林美伶) │經營的│㈥第16│投票受賄罪│更一卷㈠第249頁 │ ││ │ │ │ │⑵2,000元 │「○○│2-4頁 │項下沒收)│反面) │ ││ │ │ │ │ │幼稚園│) │ │ │ ││ │ │ │ │ │」辦公│ │ │ │ ││ │ │ │ │ │室交付│ │ │ │ ││ │ │ │ │ │2,000 │ │ │ │ ││ │ │ │ │ │元 │ │ │ │ │├─┼───┼───┼──┼─────┼───┼───┼─────┼────────┼─────────┤│16│戴吳多│於98年│期約│留玉雪2票 │98年8 │扣案(│2,000 │①第0175投票所選│⒈戴吳多智 ││↓│智(經│8月初 │ │(含周志綿│、9月 │戴吳多│ │舉人名冊第14頁編│①98.11.30警詢筆錄││即│原審99│某日,│ │1票) │間某日│智提出│ │號12、13 │(98選偵49號卷㈣第││起│年度選│在○○│ │ │,在留│,98選│ │②選委會101 年6 │217-220頁) ││訴│訴字第│○經營│ │ │玉雪住│偵49號│ │月12日函覆名冊(│②98.12.03警詢筆錄││書│23號判│之「○│ │ │處,以│卷㈥第│ │更一卷㈠第249頁 │(98選偵49號卷㈣第││附│決判刑│○幼稚│ │ │1票1,0│133 頁│ │反面) │229-233頁) ││表│確定)│園」辦│ │ │00元之│) │ │ │③98.11.30偵訊筆錄││一│ │公室 │ │ │代價期│ │ │ │(98選偵49號卷㈣第││編│ │ │ │ │約賄選│ │ │ │221-222頁) ││號│ │ ├──┼─────┼───┼───┼─────┼────────┤④98.12.03偵訊筆錄││28│ │ │期約│張富美4票 │98年8 │扣案(│4,000元 │①第0175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含何峻銘│、9月 │戴吳多│ │舉人名冊第16頁編│244-247頁) ││ │ │ │ │、林家琪、│間某日│智提出│ │號8-11 │⑤98.12.03偵查證詞││ │ │ │ │何淑瑜各1 │,在張│,98選│ │②選委會101 年6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票) │富美住│偵49號│ │月12日函覆名冊(│㈣第247頁,結文第 ││ │ │ │ │ │處,以│卷㈥第│ │更一卷㈠第249頁 │251頁) ││ │ │ │ │ │1票1,0│133 頁│ │反面) │ ││ │ │ │ │ │00 元 │) │ │ │⒉留玉雪 ││ │ │ │ │ │之代價│ │ │ │①98.12.03警詢筆錄││ │ │ │ │ │期約賄│ │ │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 │選 │ │ │ │234-235頁) ││ │ │ ├──┼─────┼───┼───┼─────┼────────┤②98.12.03偵查證詞││ │ │ │期約│許淑珍1票 │98年8 │扣案(│1,000元 │①第0175投票所選│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9月 │戴吳多│ │舉人名冊第15頁編│㈣第248-249頁,結 ││ │ │ │ │ │間某日│智提出│ │號12 │文第252頁) ││ │ │ │ │ │,在許│,98選│ │②選委會101 年6 │ ││ │ │ │ │ │淑珍住│偵49號│ │月12日函覆名冊(│⒊張富美 ││ │ │ │ │ │處,以│卷㈥第│ │更一卷㈠第249頁 │①98.12.03警詢筆錄││ │ │ │ │ │1票1,0│133 頁│ │反面) │(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 │00 元 │) │ │ │237-239頁) ││ │ │ │ │ │之代價│ │ │ │②98.12.03偵查證詞││ │ │ │ │ │期約賄│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選 │ │ │ │㈣第248-249頁,結 ││ │ │ ├──┼─────┼───┼───┼─────┼────────┤文第254頁) ││ │ │ │預備│抄錄有投票│無 │扣案(│11,000元 │①第0145投票所選│ ││ │ │ │ │權人之吳進│ │戴吳多│ │舉人名冊第52頁編│⒋許淑珍 ││ │ │ │ │益2 票【含│ │智提出│ │號12、13、第0118│①98.12.03警詢筆錄││ │ │ │ │李淑芬1 票│ │,98選│ │投票所選舉人名冊│(98選偵49號卷㈣第││ │ │ │ │】、吳多慧│ │偵49號│ │第68頁編號14、15│241-243頁) ││ │ │ │ │3 票【含楊│ │卷㈥第│ │、第0174投票所選│②98.12.03偵查證詞││ │ │ │ │韻、楊詩敏│ │133 頁│ │舉人名冊第60頁編│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各1票】、 │ │) │ │號7、第0175投票 │㈣第248-249頁,結 ││ │ │ │ │吳曉娟1 票│ │ │ │所選舉人名冊第15│文第253頁) ││ │ │ │ │、賴輝昭4 │ │ │ │頁編號13、14、第│ ││ │ │ │ │票【賴昭輝│ │ │ │16頁編號1、2、第│ ││ │ │ │ │戶籍內有5 │ │ │ │0175投票所選舉人│ ││ │ │ │ │人有投票權│ │ │ │名冊第17頁編號5 │ ││ │ │ │ │】、何若梅│ │ │ │②選委會101 年6 │ ││ │ │ │ │1 票,共11│ │ │ │月12日函覆名冊(│ ││ │ │ │ │票(起訴書│ │ │ │更一卷㈠第250 頁│ ││ │ │ │ │就此部分記│ │ │ │) │ ││ │ │ │ │載吳進益4 │ │ │ │③選委會101 年8 │ ││ │ │ │ │票、吳多慧│ │ │ │月20日函覆名冊(│ ││ │ │ │ │3 票、吳曉│ │ │ │更一卷㈠第297頁 │ ││ │ │ │ │娟1 票、劉│ │ │ │ ) │ ││ │ │ │ │美淑2 票、│ │ │ │ │ ││ │ │ │ │吳育美2 票│ │ │ │ │ ││ │ │ │ │、賴輝昭4 │ │ │ │ │ ││ │ │ │ │票、王秋娥│ │ │ │ │ ││ │ │ │ │1 票、何若│ │ │ │ │ ││ │ │ │ │梅1 票、朱│ │ │ │ │ ││ │ │ │ │曉培2 票,│ │ │ │ │ ││ │ │ │ │共20票,略│ │ │ │ │ ││ │ │ │ │有誤載,應│ │ │ │ │ ││ │ │ │ │予更正),│ │ │ │ │ ││ │ │ │ │預備向其等│ │ │ │ │ ││ │ │ │ │買票,合計│ │ │ │ │ ││ │ │ │ │11,000元 │ │ │ │ │ ││ │ │ ├──┼─────┼───┼───┼─────┼────────┤ ││ │ │ │交付│⑴戴吳多智│鄭秀英│扣案(│2,000元( │①第0175投票所選│ ││ │ │ │及預│3票(含戴 │於98年│戴吳多│另戴吳多智│舉人名冊第16頁編│ ││ │ │ │備 │少民、戴文│8月初 │智提出│收受賄賂1,│號13-15 │ ││ │ │ │ │玲各1票【 │某日,│,98選│00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 年6 │ ││ │ │ │ │起訴書誤繕│在其經│偵49號│,已於其所│月12日函覆名冊(│ ││ │ │ │ │為4票,應 │營之「│卷㈥第│犯投票受賄│更一卷㈠第250 頁│ ││ │ │ │ │予更正】,│○○幼│133 頁│罪項下沒收│) │ ││ │ │ │ │惟戴吳多智│稚園」│) │) │ │ ││ │ │ │ │並未轉交及│辦公室│ │ │ │ ││ │ │ │ │告知戴少民│交付 │ │ │ │ ││ │ │ │ │等人) │ │ │ │ │ ││ │ │ │ │⑵3,000元 │ │ │ │ │ │└─┴───┴───┴──┴─────┴───┴───┴─────┴────────┴─────────┘附表被告鄭秀英與共犯蘇秋燕共同行賄樁腳及受賄者部分:┌─┬───┬───┬──┬─────┬───┬────┬─────┬────────┬─────────┐│編│樁腳即│鄭秀英│型態│行賄之對象│受賄時│扣案與否│應沒收部分│非供述證據 │供述證據 ││號│共同正│指示蘇│ │(即投票權│間、地│ │ │ │ ││ │犯 │秋燕交│ │人)、交付│點 │ │ │ │ ││ │ │付賄款│ │之金額 │ │ │ │ │ ││ │ │予樁腳│ │ │ │ │ │ │ ││ │ │之時間│ │ │ │ │ │ │ ││ │ │、地點│ │ │ │ │ │ │ │├─┼───┼───┼──┼─────┼───┼────┼─────┼────────┼─────────┤│1 │高樹林│98年10│交付│⑴高群超1 │98年11│扣案(高│ │①第0174投票所選│⒈高樹林 ││↓│(經原│月3日 │ │票 │月下旬│群超提出│ │舉人名冊第61頁編│①98.11.27警詢筆錄││即│審99年│14時許│ │⑵1,000元 │某日,│,98選偵│ │號13 │(98選偵49號卷㈡第││起│度選訴│,鄭秀│ │【該1,000 │在高群│卷49號㈥│ │②選委會101年6月│124-129頁) ││訴│字第23│英與蘇│ │元已於高群│超住處│第186頁 │ │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2.18警詢筆錄││書│號判決│秋燕在│ │超所犯投票│ │) │ │一卷㈠第250 頁正│(98選偵49號卷㈤第││附│判刑確│高樹林│ │受賄罪項下│ │ │ │面) │46-48頁) ││表│定) │住處交│ │沒收】 │ │ │ │ │③98.11.27偵查證詞││二│ │付行賄├──┼─────┼───┼────┼─────┼────────┤筆錄(98選偵49號卷││編│ │款項 │交付│⑴高金城2 │98年11│未扣案 │1,000元( │①第0123投票所選│㈡第132-135頁,結 ││號│ │ │及預│票(含高蕭│月初某│ │另高金城收│舉人名冊第30頁編│文第136頁) ││4 │ │ │備 │蜜1票,惟 │日,在│ │受賄賂1,00│號4 、5 │④98.12.18偵訊筆錄││ │ │ │ │高金城並未│高金城│ │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轉交及告知│住處 │ │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49頁) ││ │ │ │ │高蕭蜜) │ │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0 頁正│ ││ │ │ │ │⑵2,000元 │ │ │項下沒收)│反面) │⒉高群超 ││ │ │ ├──┼─────┼───┼────┼─────┼────────┤①98.12.04警詢筆錄││ │ │ │交付│⑴高進福1 │98年10│扣案(高│ │①第0123投票所選│(98號選偵49號卷㈢││ │ │ │ │票 │月下旬│進福提出│ │舉人名冊第23頁編│第223-225頁) ││ │ │ │ │⑵1,000元 │某日,│,98選偵│ │號3 │②98.12.04偵訊筆錄││ │ │ │ │【該1,000 │在高進│49號卷㈥│ │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元已於高進│福住處│第135頁 │ │12日函覆名冊(更│225-226頁) ││ │ │ │ │福所犯投票│ │) │ │一卷㈠第250 頁反│③98.12.04偵查證詞││ │ │ │ │受賄罪項下│ │ │ │面)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沒收】 │ │ │ │ │㈢第226頁,結文第2││ │ │ ├──┼─────┼───┼────┼─────┼────────┤27頁) ││ │ │ │交付│⑴高長壽2 │98年11│扣案(高│1,000元( │①第0123投票所選│ ││ │ │ │及預│票(含王芸│月中旬│長壽提出│另高長壽收│舉人名冊第22頁編│⒊高金城 ││ │ │ │備 │蓁1票,惟 │某日20│,98 選 │受賄賂1,00│號15、第23頁編號│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高長壽並未│時許,│偵49號卷│0元部分, │2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轉交及告知│在高長│㈥第189 │已於其所犯│②選委會101年6月│216-218頁) ││ │ │ │ │王芸蓁) │壽住處│頁) │投票受賄罪│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1.30偵訊筆錄││ │ │ │ │⑵2,000元 │ │ │項下沒收)│一卷㈠第250 頁反│(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 │ │ │面) │219-220頁) ││ │ │ ├──┼─────┼───┼────┼─────┼────────┤③98.11.30偵查證詞││ │ │ │交付│⑴高明建1 │98年11│扣案(高│ │①第0123投票所選│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票 │月下旬│明建提出│ │舉人名冊第19頁編│㈢第220-221頁,結 ││ │ │ │ │⑵1,000元 │某日,│,98選偵│ │號7 │文第222頁) ││ │ │ │ │【該1,000 │在高明│49號卷㈥│ │②選委會101年6月│ ││ │ │ │ │元已於高明│建住處│第189 頁│ │12日函覆名冊(更│⒋高進福 ││ │ │ │ │建所犯投票│ │) │ │一卷㈠第250 頁反│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受賄罪項下│ │ │ │面)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沒收】 │ │ │ │ │208-210頁) ││ │ │ ├──┼─────┼───┼────┼─────┼────────┤②98.11.30偵訊筆錄││ │ │ │交付│⑴王永成1 │98年10│扣案(王│ │①第0123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票 │月8日 │永成提出│ │舉人名冊第9頁編 │211-212頁) ││ │ │ │ │⑵1,000元 │20時許│,98選偵│ │號14 │③98.11.30偵查證詞││ │ │ │ │【該1,000 │,在王│49號卷㈥│ │②選委會101年6月│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元已於王永│永成住│第191 頁│ │12日函覆名冊(更│㈢第212-213頁,結 ││ │ │ │ │成所犯投票│處 │) │ │一卷㈠第250 頁反│文第214頁) ││ │ │ │ │受賄罪項下│ │ │ │面) │ ││ │ │ │ │沒收】 │ │ │ │ │⒌高長壽 ││ │ │ ├──┼─────┼───┼────┼─────┼────────┤①98.12.18警詢筆錄││ │ │ │交付│⑴陳見忠3 │98年11│扣案(陳│2,000元( │①第0123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及預│票(含吳秋│月下旬│見忠提出│另陳見忠收│舉人名冊第19頁編│58-60頁) ││ │ │ │備 │蓮、陳俊憲│某日17│,98選偵│受賄賂1,00│號14、15、第20頁│②98.12.18偵查證詞││ │ │ │ │各1票,惟 │時許,│49號卷㈥│0元部分, │編號1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陳見忠並未│在陳見│第189 頁│已於其所犯│②選委會101年6月│㈤第61-62頁,結文 ││ │ │ │ │轉交及告知│忠住處│) │投票受賄罪│12日函覆名冊(更│第63頁) ││ │ │ │ │吳秋蓮等人│ │ │項下沒收)│一卷㈠第250 頁反│ ││ │ │ │ │) │ │ │ │面) │⒍高明建 ││ │ │ │ │⑵3,000元 │ │ │ │ │①98.12.18警詢筆錄││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交付│⑴高水順2 │98年11│扣案(高│1,000元( │①第0123投票所選│51-53頁) ││ │ │ │及預│票(含高雯│月20日│水順提出│另高水順收│舉人名冊第21頁編│②98.12.18偵查證詞││ │ │ │備 │毓1票,惟 │21時許│,98選偵│受賄賂1,00│號2、3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高水順並未│,在高│49號卷㈥│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㈤第55頁,結文第56││ │ │ │ │轉交及告知│水順住│第191 頁│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頁) ││ │ │ │ │高雯毓) │處 │)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0 頁反│ ││ │ │ │ │⑵2,000元 │ │ │項下沒收)│面) │⒎高水順 ││ │ │ ├──┼─────┼───┼────┼─────┼────────┤①98.12.21警詢筆錄││ │ │ │交付│⑴高樹林8 │98年10│扣案(高│7,000元( │①第0123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及預│票(含高敬│月3日1│樹林提出│另高樹林收│舉人名冊第23頁編│229- 231頁) ││ │ │ │備 │淑、高佩瑩│4時許 │,98選偵│受賄賂1,00│號4-11 │②98.12.21警詢筆錄││ │ │ │ │、葉瓊霞、│,鄭秀│49號卷㈥│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高川田、陳│英與蘇│第189 頁│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232- 233頁) ││ │ │ │ │槿樺、高振│秋燕前│)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0 頁反│③98.11.30偵查證詞││ │ │ │ │忠、楊淑枝│往高樹│ │項下沒收)│面- 第251 頁)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各1票,惟 │林住處│ │ │ │㈢第234- 235頁,結││ │ │ │ │高樹林並未│,交付│ │ │ │文第236頁) ││ │ │ │ │轉交及告知│8,000 │ │ │ │ ││ │ │ │ │高敬淑等人│元 │ │ │ │⒏王永成 ││ │ │ │ │) │ │ │ │ │①98.12.18偵查證詞││ │ │ │ │⑵8,000元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㈤第71- 72頁,結文││ │ │ │ │ │ │ │ │ │第73頁) ││ │ │ │ │ │ │ │ │ │ ││ │ │ │ │ │ │ │ │ │⒐陳見忠 ││ │ │ │ │ │ │ │ │ │①98.12.18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㈤65││ │ │ │ │ │ │ │ │ │- 67頁) ││ │ │ │ │ │ │ │ │ │②98.12.18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㈤68- 69頁,結文第││ │ │ │ │ │ │ │ │ │70頁) │├─┼───┼───┼──┼─────┼───┼────┼─────┼────────┼─────────┤│2 │江盧玉│於98年│交付│⑴李潽溏1 │98年11│扣案(李│ │①第0173投票所選│⒈江盧玉霞 ││↓│霞(經│11月間│ │票 │月間某│潽溏提出│ │舉人名冊第55頁編│①98.11.28警詢筆錄││即│原審99│某日,│ │⑵1,000元 │日,在│,98選偵│ │號15 │(98選偵49號卷㈡第││起│年度選│在林秀│ │【該1,000 │李潽溏│49號卷㈥│ │②選委會101年6月│208-211頁) ││訴│訴字第│月住處│ │元已於李潽│住處 │第134頁 │ │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1.28警詢筆錄││書│23號判│ │ │溏所犯投票│ │) │ │一卷㈠第251 頁)│(98選偵49號卷㈡第││附│決判刑│ │ │受賄罪項下│ │ │ │ │212-215頁) ││表│確定)│ │ │沒收】 │ │ │ │ │③98.11.28偵查證詞││二│ │ ├──┼─────┼───┼────┼─────┼────────┤筆錄(98選偵49號卷││編│ │ │交付│⑴鍾鄭九妹│98年11│扣案(鍾│2,000元( │①第0173投票所選│㈡第218-221頁,結 ││號│ │ │及預│3票(含鍾 │月底某│鄭九妹提│另鍾鄭九妹│舉人名冊第43頁編│文第223頁) ││5 │ │ │備 │豊宏、鍾宜│日17時│出,98選│收受賄賂1,│號8、9、13 │ ││ │ │ │ │庭各1票, │許,在│偵49號卷│00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⒉李潽溏 ││ │ │ │ │惟鍾鄭九妹│嘉義市│㈥第134 │,已於其所│12日函覆名冊(更│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並未轉交及│○○路│頁) │犯投票受賄│一卷㈠第251 頁)│(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告知鍾豊宏│、○○│ │罪項下沒收│ │2-4頁) ││ │ │ │ │等人) │路附近│ │) │ │②98.11.30偵查證詞││ │ │ │ │⑵3,000元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㈢第5-6頁,結文第7││ │ │ │交付│⑴莊梨花4 │98年11│扣案(莊│3,000元( │①第0173投票所選│頁) ││ │ │ │及預│票(含陳清│月間某│梨花提出│另莊梨花收│舉人名冊第37頁編│ ││ │ │ │備 │波、陳淑惠│日,在│,98選偵│受賄賂1,00│號1-4 │⒊鍾鄭九妹 ││ │ │ │ │、陳靖玟各│莊梨花│49號卷㈥│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1票,惟莊 │住處 │第134頁 │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梨花並未轉│ │)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1 頁)│8-9頁) ││ │ │ │ │交及告知陳│ │ │項下沒收)│ │②98.11.30偵訊筆錄││ │ │ │ │清波等人 │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⑵4,000元 │ │ │ │ │10-11頁) ││ │ │ ├──┼─────┼───┼────┼─────┼────────┤③98.11.30偵查證詞││ │ │ │交付│⑴陳薛鳳墜│98年11│扣案(陳│4,000元( │①第0173投票所選│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及預│5票(含陳 │月間某│薛鳳墜提│另陳薛鳳墜│舉人名冊第82頁編│㈢第11頁,結文第12││ │ │ │備 │金寶、陳柏│日,在│出,98選│收受賄賂1,│號13、14、第78頁│頁) ││ │ │ │ │諺、翁緁妤│陳薛鳳│偵49號卷│000元部分 │編號15、第79頁編│ ││ │ │ │ │、陳惠真各│墜住處│㈥第134 │,已於其所│號1、2 │⒋鍾豊宏【鍾鄭九妹││ │ │ │ │1票,惟陳 │ │頁) │犯投票受賄│②選委會101年6月│丈夫】 ││ │ │ │ │薛鳳墜並未│ │ │罪項下沒收│12日函覆名冊(更│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轉交及告知│ │ │) │一卷㈠第251 頁)│(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陳金寶等人│ │ │ │ │13頁) ││ │ │ │ │) │ │ │ │ │②98.11.30偵訊筆錄││ │ │ │ │⑵5,000元 │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14-15頁) ││ │ │ │交付│⑴江盧玉霞│蘇秋燕│扣案(江│1,000元( │①第0173投票所選│ ││ │ │ │及預│2票(含江 │於98年│盧月霞提│另江盧月霞│舉人名冊第56頁編│⒌莊梨花 ││ │ │ │備 │明澤1票, │11月間│出,98選│收受賄賂1,│號6、7 │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惟江盧玉霞│某日,│偵49號卷│00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並未轉交及│在林秀│㈥第134 │,已於其所│12日函覆名冊(更│20-23頁) ││ │ │ │ │告知江明澤│月住處│頁) │犯投票受賄│一卷㈠第251 頁正│②98.11.30偵訊筆錄││ │ │ │ │) │,交付│ │罪項下沒收│反面)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⑵2,000元 │2,000 │ │) │ │26-27頁) ││ │ │ │ │ │元 │ │ │ │③98.11.30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 │㈢第27頁,結文第28││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⒍陳清波【莊梨花丈││ │ │ │ │ │ │ │ │ │夫】 ││ │ │ │ │ │ │ │ │ │①98.11.30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 │ │ │ │16-19頁) ││ │ │ │ │ │ │ │ │ │②98.11.30偵訊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 │ │ │ │24-25頁) ││ │ │ │ │ │ │ │ │ │ ││ │ │ │ │ │ │ │ │ │⒎陳薛鳳墜 ││ │ │ │ │ │ │ │ │ │①98.11.30調查局筆││ │ │ │ │ │ │ │ │ │錄(98選偵49號卷㈢││ │ │ │ │ │ │ │ │ │第34-36 頁) ││ │ │ │ │ │ │ │ │ │②98.11.30偵訊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 │ │ │ │37-38頁) ││ │ │ │ │ │ │ │ │ │③98.11.30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98選偵卷㈢第││ │ │ │ │ │ │ │ │ │38頁,結文第39頁)││ │ │ │ │ │ │ │ │ │ ││ │ │ │ │ │ │ │ │ │8.陳金寶【陳薛鳳墜││ │ │ │ │ │ │ │ │ │ 丈夫】 ││ │ │ │ │ │ │ │ │ │①98.11.30調查局筆││ │ │ │ │ │ │ │ │ │錄(98選偵49號卷㈢││ │ │ │ │ │ │ │ │ │第29-31 頁) ││ │ │ │ │ │ │ │ │ │②98.11.30偵訊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 │ │ │ │32-33 頁) ││ │ │ │ │ │ │ │ │ │ │├─┼───┼───┼──┼─────┼───┼────┼─────┼────────┼─────────┤│3 │黃林秀│於98年│行求│黃國晃、黃│98年10│扣案(黃│13,000元 │①第0095投票所選│⒈黃林秀華 ││↓│華(經│9 月中│ │薰鋒、林麗│月間某│林秀華提│ │舉人名冊第36頁編│①98.11.30警詢筆錄││即│原審99│旬某日│ │玲、黃國軒│日,在│出,98選│ │號14-15、第37頁 │(98選偵49號卷㈢第││起│年度選│,在黃│ │、黃嫊惠、│黃林秀│偵49號卷│ │編號1 、第0146投│238-242 頁) ││訴│訴字第│林秀華│ │黃薰毅、林│華住處│㈥第136 │ │票所選舉人名冊第│②98.11.30偵查證詞││書│23號判│住處 │ │秀香、盧一│ │頁) │ │62頁編號5、6、第│筆錄(98選偵49號卷││附│決判刑│ │ │夫、林秀珍│ │ │ │0160投票所選舉人│㈢第243-245 頁,結││表│確定)│ │ │、張宏雄、│ │ │ │名冊第41頁編號8 │文第246 頁) ││二│ │ │ │黃美綸、楊│ │ │ │、第0183投票所選│ ││編│ │ │ │士進、廖婉│ │ │ │舉人名冊第11頁編│ ││號│ │ │ │君等人,均│ │ │ │號12、13、第0177│ ││7 │ │ │ │拒收 │ │ │ │投票所選舉人名冊│ ││ │ │ │ │(林秀香部│ │ │ │第3 頁編號12、13│ ││ │ │ │ │分,為有選│ │ │ │、第0131投票所選│ ││ │ │ │ │舉權人【見│ │ │ │舉人名冊第34頁編│ ││ │ │ │ │第0183投票│ │ │ │號9-11 │ ││ │ │ │ │所選舉人名│ │ │ │②選委會101 年6 │ ││ │ │ │ │冊第11頁編│ │ │ │月12日函覆名冊(│ ││ │ │ │ │號13】,選│ │ │ │更一卷㈠第251 反│ ││ │ │ │ │委會101 年│ │ │ │面頁) │ ││ │ │ │ │6 月12日函│ │ │ │ │ ││ │ │ │ │覆名冊所載│ │ │ │ │ ││ │ │ │ │編號323 「│ │ │ │ │ ││ │ │ │ │林秀香」非│ │ │ │ │ ││ │ │ │ │選舉權人,│ │ │ │ │ ││ │ │ │ │應係函查時│ │ │ │ │ ││ │ │ │ │將林秀香之│ │ │ │ │ ││ │ │ │ │住址「嘉義│ │ │ │ │ ││ │ │ │ │市○區○○│ │ │ │ │ ││ │ │ │ │路000號11 │ │ │ │ │ ││ │ │ │ │號之2」, │ │ │ │ │ ││ │ │ │ │誤繕為「嘉│ │ │ │ │ ││ │ │ │ │義市○區○│ │ │ │ │ ││ │ │ │ │○路000號 │ │ │ │ │ ││ │ │ │ │11樓之1」 │ │ │ │ │ ││ │ │ │ │所致,以致│ │ │ │ │ ││ │ │ │ │函覆錯誤,│ │ │ │ │ ││ │ │ │ │附此敘明)│ │ │ │ │ │├─┼───┼───┼──┼─────┼───┼────┼─────┼────────┼─────────┤│4 │謝王珠│98年9 │交付│⑴吳彩雲3 │98年10│扣案(吳│2,000元( │①第0114投票所選│⒈謝玉珠 ││↓│(經原│月底、│及預│票(含賴世│月間某│彩雲提出│另吳彩雲收│舉人名冊第38頁編│①98.11.26調查局筆││即│審99年│10月間│備 │峯、賴慧儒│日,在│,98選偵│受賄賂1,00│號6-8 │錄(98選偵49號卷㈠││起│度嘉選│某日,│ │各1 票,惟│吳彩雲│49號卷㈥│0元部分, │②選委會101年6月│第16-21 頁) ││訴│簡字第│在○○│ │吳彩雲並未│住處 │第163 頁│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2.01警詢筆錄││書│18、19│○位於│ │轉交及告知│ │)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1 頁反│(98選偵49號卷㈢第││附│、20號│嘉義市│ │賴世峯等人│ │ │項下沒收)│面) │284-286 頁) ││表│判決判│○○路│ │) │ │ │ │③選委會101年8月│③98.11.26偵查證詞││二│刑確定│住處 │ │⑵3,000 元│ │ │ │20日函覆名冊(更│筆錄(98選偵49號卷││編│) │ │ │ │ │ │ │一卷㈠第297 頁反│㈠第130-132 頁,結││號│ │ │ │ │ │ │ │面) │文第133 頁) ││8 │ │ ├──┼─────┼───┼────┼─────┼────────┤④98.12.01偵訊筆錄││ │ │ │交付│⑴李趁1票 │98年10│扣案(李│ │①第0176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⑵2,000 元│月間某│趁提出,│ │舉人名冊第2 頁編│287-288 頁) ││ │ │ │ │(起訴書就│日,在│98選偵49│ │號9 │ ││ │ │ │ │此部分記載│謝玉珠│號卷㈥第│ │②選委會101年6月│2.吳彩雲 ││ │ │ │ │1 票1,000 │住處 │164 頁)│ │12日函覆名冊(更│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元,容有誤│ │ │ │一卷㈠第251 頁反│(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 │會,應予更│ │ │ │面) │35- 36頁) ││ │ │ │ │正) │ │ │ │ │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該2,000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元已於李趁│ │ │ │ │㈠第182- 183頁,結││ │ │ │ │所犯投票受│ │ │ │ │文第184 頁) ││ │ │ │ │賄罪項下沒│ │ │ │ │ ││ │ │ │ │收】 │ │ │ │ │⒊李趁 ││ │ │ ├──┼─────┼───┼────┼─────┼────────┤①98.11.26警詢筆錄││ │ │ │交付│⑴葉銘泰2 │98年11│扣案(葉│1,000 元(│①第0184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及預│票(含葉蔡│月初某│銘泰提出│另葉銘泰收│舉人名冊第46頁編│37-38頁) ││ │ │ │備 │專1 票,惟│日,在│,98選偵│受賄賂1,00│號7、8 │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葉銘泰並未│葉銘泰│49號卷㈥│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轉交及告知│住處 │第165 頁│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㈠第218- 219頁,結││ │ │ │ │葉蔡專) │ │)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1 頁反│文第220 頁) ││ │ │ │ │⑵2,000元 │ │ │項下沒收)│面- 第252 頁) │ ││ │ │ ├──┼─────┼───┼────┼─────┼────────┤⒋葉銘泰 ││ │ │ │交付│⑴吳義陽3 │98年11│扣案(吳│2,000 元(│①第0132投票所選│①98.11.26警詢筆錄││ │ │ │及預│票(含蕭妙│月中旬│義陽提出│另吳義陽收│舉人名冊第49頁編│(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備 │秋、吳文豪│某日,│,98選偵│受賄賂1,00│號2-4 │39-40頁) ││ │ │ │ │各1 票,惟│在謝玉│49號卷㈥│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吳義陽並未│珠住處│第166 頁│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轉交及告知│ │)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2 頁)│㈠第215- 216頁,結││ │ │ │ │蕭妙秋等人│ │ │項下沒收)│ │文第217 頁) ││ │ │ │ │) │ │ │ │ │ ││ │ │ │ │⑵3,000元 │ │ │ │ │⒌吳義陽 ││ │ │ ├──┼─────┼───┼────┼─────┼────────┤①98.11.26警詢筆錄││ │ │ │交付│⑴劉見秋3 │98年10│扣案(劉│2,000 元(│①第0131投票所選│(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及預│票(含林品│月20日│見秋提出│另劉見秋受│舉人名冊第28頁編│41-42頁) ││ │ │ │備 │祥、林心玥│12時許│,98選偵│賄賂1,000 │號2-4 │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各1 票,惟│,在謝│49號卷㈥│元部分,已│②選委會101年6月│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劉見秋並未│玉珠經│第167 頁│於其所犯投│12日函覆名冊(更│㈠第209- 210頁,結││ │ │ │ │轉交及告知│營之理│) │票受賄罪項│一卷㈠第252 頁)│文第211 頁) ││ │ │ │ │林品祥等人│髮店內│ │下沒收) │ │ ││ │ │ │ │) │ │ │ │ │⒍劉見秋 ││ │ │ │ │⑵3,000元 │ │ │ │ │①98.11.26警詢筆錄││ │ │ ├──┼─────┼───┼────┼─────┼────────┤(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交付│⑴呂阿香4 │98年10│扣案(呂│3,000 元(│①第0170投票所選│43- 46頁) ││ │ │ │及預│票(含許荏│月初某│阿香提出│另呂阿香收│舉人名冊第13頁編│②98.11.26偵查證詞││ │ │ │備 │期、許洛輔│日,在│,98選偵│受賄賂1,00│號3-6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陳靜怡各│呂阿香│49號卷㈥│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㈠第212- 213頁,結││ │ │ │ │1 票,惟呂│住處 │第169 頁│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文第214 頁) ││ │ │ │ │阿香並未轉│ │)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2 頁)│ ││ │ │ │ │交及告知許│ │ │項下沒收)│③選委會101年8月│⒎呂阿香 ││ │ │ │ │荏期等人)│ │ │ │20日函覆名冊(更│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⑵4,000元 │ │ │ │一卷㈠第297 頁)│(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49-50頁) ││ │ │ │交付│⑴陳寶好3 │98年9 │扣案(陳│2,000 元(│①第0178投票所選│②98.11.26偵查證詞││ │ │ │及預│票(含黃愛│月底某│寶好提出│另陳寶好收│舉人名冊第23頁編│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備 │蘋、謝佳霖│日,在│,98選偵│受賄賂1,00│號3-5 │㈠第227- 228頁,結││ │ │ │ │各1 票,惟│謝玉珠│49號卷㈥│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文第229 頁) ││ │ │ │ │陳寶好並未│住處 │第175 頁│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 ││ │ │ │ │轉交及告知│ │)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2 頁)│⒏陳寶好 ││ │ │ │ │黃愛蘋等人│ │ │項下沒收)│③選委會101年8月│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 │ │ │ │20日函覆名冊(更│(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 │⑵3,000元 │ │ │ │一卷㈠第297 頁)│67-70頁) ││ │ │ ├──┼─────┼───┼────┼─────┼────────┤②98.11.26偵查證詞││ │ │ │交付│⑴許玲玲2 │98年9 │扣案(許│1,000 元(│①第0095投票所選│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及預│票(含王秀│月底某│玲玲提出│另許玲玲收│舉人名冊第1 頁編│㈠第197- 198頁,結││ │ │ │備 │玉1 票,惟│日,在│,98選偵│受賄賂1,00│號4、5 │文第199 頁) ││ │ │ │ │許玲玲並未│許玲玲│49號卷㈥│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 ││ │ │ │ │轉交及告知│住處 │第178 頁│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⒐許玲玲 ││ │ │ │ │王秀玉) │ │)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2 頁)│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⑵2,000元 │ │ │項下沒收)│【該函覆稱許玲玲│(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 │ │ │ │ │戶內有選舉權人係│79- 82頁) ││ │ │ │ │ │ │ │ │許玲玲1 人,然依│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 │ │ │ │上開第0095投票所│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 │ │ │選舉人名冊第1 頁│㈠第200- 201頁,結││ │ │ │ │ │ │ │ │之記載,許玲玲戶│文第202 頁) ││ │ │ │ │ │ │ │ │內有投票權之人尚│ ││ │ │ │ │ │ │ │ │有王秀玉,故認函│⒑蔡瑞美 ││ │ │ │ │ │ │ │ │覆有誤】 │①98.11.26警詢筆錄││ │ │ ├──┼─────┼───┼────┼─────┼────────┤(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交付│⑴蔡瑞美3 │98年11│扣案(蘇│2,000 元(│①第0185投票所選│89- 90頁) ││ │ │ │及預│票(含蘇啟│月初某│瑞美提出│另蘇瑞美收│舉人名冊第42頁編│②98.11.26偵查證詞││ │ │ │備 │棟、蘇信維│日,在│,98選偵│受賄賂1,00│號12、13、15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各1 票,惟│不詳地│49號卷㈥│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㈠第194- 195頁,結││ │ │ │ │蔡瑞美並未│點 │第181 頁│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文第196 頁) ││ │ │ │ │轉交及告知│ │)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2 頁)│ ││ │ │ │ │蘇啟棟等人│ │ │項下沒收)│ │ ││ │ │ │ │) │ │ │ │ │ ││ │ │ │ │⑵3,000元 │ │ │ │ │ │├─┼───┼───┼──┼─────┼───┼────┼─────┼────────┼─────────┤│5 │徐能基│鄭秀英│交付│⑴徐能基3 │鄭秀英│扣案(徐│2,000 元(│①第0109投票所選│⒈徐能基 ││↓│(經原│、蘇秋│、行│票(含徐吳│、蘇秋│能基提出│另徐能基收│舉人名冊第31頁編│①98.11.26警詢筆錄││即│審99年│燕於98│求及│雲嬌、徐宜│燕於98│,98選偵│受賄賂1,00│號9-11 │(98選偵49號卷㈠第││起│度嘉選│年8 月│預備│婷各1 票,│年8 月│49號卷㈥│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22-24頁) ││訴│簡字第│間某日│ │惟徐能基並│間某日│第187 頁│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2.01調查局詢││書│18、19│,在徐│ │未轉交徐吳│,在徐│)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2 頁)│筆錄(98選偵49號卷││附│、20號│能基住│ │雲嬌、徐宜│能基住│ │項下沒收)│③選委會101年8月│㈢第304- 306頁) ││表│判決判│處 │ │婷,且未告│處交付│ │ │20日函覆名冊(更│③98.11.26偵查證詞││二│刑確定│ │ │知徐宜婷)│ │ │ │一卷㈠第297 頁)│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⑵3,000 元│ │ │ │ │ ││ │ │ │ │ │ │ │ │ │ ││編│) │ ├──┼─────┼───┼────┼─────┼────────┤㈠第142- 143頁,結││號│ │ │交付│⑴鄭川鐘2 │98年10│扣案(鄭│1,000 元(│①第0113投票所選│文第144 頁) ││9 │ │ │及預│票(含鄭志│月間某│川鐘提出│另鄭川鐘收│舉人名冊第43頁編│④98.12.01偵訊筆錄││ │ │ │備 │信1 票,惟│日,在│,98選偵│受賄賂1,00│號5、6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鄭川鐘並未│鄭川鐘│49號卷㈥│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307 頁) ││ │ │ │ │轉交及告知│住處 │第173 頁│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⑤98.12.01偵查證詞││ │ │ │ │鄭志信) │ │)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2 頁正│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⑵2,000元 │ │ │項下沒收)│反面) │㈢第308 頁,結文第││ │ │ │ │ │ │ │ │③選委會101年8月│309頁) ││ │ │ │ │ │ │ │ │20日函覆名冊(更│⑥98.12.10偵訊筆錄││ │ │ │ │ │ │ │ │一卷㈠第297 頁)│(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2-3 頁) ││ │ │ │交付│⑴李宗憲1 │98年10│扣案(李│ │①第0098投票所選│ ││ │ │ │ │票 │月間某│宗憲提出│ │舉人名冊第2 頁編│⒉鄭川鐘 ││ │ │ │ │⑵1,000元 │日下午│,98選偵│ │號8 │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該1,000 │,在李│49號卷㈥│ │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 │元已於李宗│宗憲經│第187 頁│ │12日函覆名冊(更│63-64頁) ││ │ │ │ │憲所犯投票│營之按│) │ │一卷㈠第252 頁反│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受賄罪項下│摩店 │ │ │面)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沒收】 │ │ │ │ │㈠第224-225 頁,結││ │ │ ├──┼─────┼───┼────┼─────┼────────┤文第226 頁) ││ │ │ │交付│⑴黃建來4 │98年11│扣案(黃│3,000 元(│①第0183投票所選│ ││ │ │ │及預│票(含葉素│月初某│建來提出│另黃建來收│舉人名冊第45頁編│⒊李宗憲 ││ │ │ │備 │美、黃敏睿│日,在│,98選偵│受賄賂1,00│號7-10 │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黃敏淳各│黃建來│49號卷㈥│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 │1 票,惟黃│住處 │第187 頁│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98-100頁) ││ │ │ │ │建來並未轉│ │)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2 頁反│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交及告知葉│ │ │項下沒收)│面)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素美等人)│ │ │ │ │㈠第185- 186頁,結││ │ │ │ │⑵4,000元 │ │ │ │ │文第187 頁) ││ │ │ ├──┼─────┼───┼────┼─────┼────────┤ ││ │ │ │交付│⑴徐燈發5 │98年8 │扣案(徐│4,000 元(│①選舉人名冊手寫│⒋黃建來 ││ │ │ │及預│票(含蔡秋│月間某│燈發提出│另徐燈發收│351-355 │①98.12.10警詢筆錄││ │ │ │備 │蓉、徐夢陽│日,在│,98選偵│受賄賂1,00│②選委會101 年6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徐夢謙、│徐燈發│49號卷㈥│0 元部分,│月12日函覆名冊(│6-9 頁) ││ │ │ │ │徐毓勵【原│住處 │第187 頁│已於其所犯│更一卷㈠第252 頁│②98.12.10偵查證詞││ │ │ │ │審誤繕為徐│ │) │投票受賄罪│反面)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毓麗】各1 │ │ │項下沒收)│ │㈤第10- 11頁,結文││ │ │ │ │票,惟徐燈│ │ │ │ │第12頁) ││ │ │ │ │發並未轉交│ │ │ │ │ ││ │ │ │ │及告知蔡秋│ │ │ │ │⒌徐燈發 ││ │ │ │ │蓉等人) │ │ │ │ │①98.12.10警詢筆錄││ │ │ │ │⑵5,000 元│ │ │ │ │(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14-17頁) ││ │ │ │交付│⑴徐葉瑞貞│徐能基│扣案(徐│3,000 元(│①選舉人名冊手寫│②98.12.10偵查證詞││ │ │ │及預│4 票(含徐│自鄭秀│葉瑞貞提│另徐葉瑞貞│356,共4人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備 │燈雄、徐琬│英、蘇│出,98選│收受賄賂1,│②選委會101 年6 │㈤第19頁,結文第20││ │ │ │ │智、徐聘捷│秋燕處│偵49號卷│000 元部分│月12日函覆名冊(│頁) ││ │ │ │ │各1 票,惟│取得賄│㈥第187 │,已於其所│更一卷㈠第252 頁│ ││ │ │ │ │葉瑞貞並未│款後某│頁) │犯投票受賄│反面- 第253 頁)│⒍徐葉瑞貞 ││ │ │ │ │轉交及告知│日,在│ │罪項下沒收│⑶選委會101 年8 │①98.12.10偵查證詞││ │ │ │ │徐燈雄等人│徐葉瑞│ │) │月20日函覆名冊(│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 │貞住處│ │ │更一卷㈠第297 頁│㈤第22頁,結文第23││ │ │ │ │⑵4,000元 │ │ │ │) │頁) ││ │ │ ├──┼─────┼───┼────┼─────┼────────┤ ││ │ │ │行求│鄭樹蕾3 票│98年8 │未扣案 │3,000 元 │①第0180投票所選│⒎鄭樹蕾 ││ │ │ │ │(含沈承峰│月間某│ │ │舉人名冊第48頁編│①98.12.10偵查證詞││ │ │ │ │、沈宜禛)│日,在│ │ │號8-10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拒收 │鄭樹蕾│ │ │②選委會101年6月│㈤第26-27 頁,結文││ │ │ │ │ │住處 │ │ │12日函覆名冊(更│第28頁) ││ │ │ │ │ │ │ │ │一卷㈠第253 頁)│ ││ │ │ │ │ │ │ │ │③選委會101 年8 │⒏周福山 ││ │ │ │ │ │ │ │ │月20日函覆名冊(│①98.12.11警詢筆錄││ │ │ │ │ │ │ │ │更一卷㈠第297 頁│(98選偵49號卷㈤第││ │ │ │ │ │ │ │ │) │30-31頁) ││ │ │ ├──┼─────┼───┼────┼─────┼────────┤②98.12.10偵查證詞││ │ │ │行求│周福山2 票│98年10│未扣案 │2,000 元 │①第0164投票所選│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含黃美蘭│月間某│ │ │舉人名冊第68頁編│㈤第33頁,結文第35││ │ │ │ │),拒收 │日,在│ │ │號9-10 │頁) ││ │ │ │ │ │周福山│ │ │②選委會101年6月│ ││ │ │ │ │ │住處 │ │ │12日函覆名冊(更│ ││ │ │ │ │ │ │ │ │一卷㈠第253 頁)│ ││ │ │ │ │ │ │ │ │③選委會101年8月│ ││ │ │ │ │ │ │ │ │20日函覆名冊(更│ ││ │ │ │ │ │ │ │ │一卷㈠第297 頁)│ ││ │ │ ├──┼─────┼───┼────┼─────┼────────┤ ││ │ │ │預備│抄錄有投票│無 │未扣案 │3,000 元 │①第0182投票所選│ ││ │ │ │ │權人之洪秋│ │ │ │舉人名冊第56頁編│ ││ │ │ │ │雅、紀希純│ │ │ │號4-6 │ ││ │ │ │ │、紀嘉雯3 │ │ │ │②選委會101年6月│ ││ │ │ │ │票,預備買│ │ │ │12日函覆名冊(更│ ││ │ │ │ │票,合計3,│ │ │ │一卷㈠第253 頁)│ ││ │ │ │ │000 元 │ │ │ │③選委會101年8月│ ││ │ │ │ │ │ │ │ │20日函覆名冊(更│ ││ │ │ │ │ │ │ │ │一卷㈠第297 頁)│ │└─┴───┴───┴──┴─────┴───┴────┴─────┴────────┴─────────┘附表被告鄭秀英與共犯蘇秋燕、黃文和共同行賄樁腳及受賄者部分:┌─┬───┬───┬──┬─────┬───┬────┬─────┬────────┬─────────┐│編│樁腳即│鄭秀英│型態│行賄之對象│受賄時│扣案與否│應沒收部分│非供述證據 │供述證據 ││號│共同正│指示蘇│ │(即投票權│間、地│ │ │ │ ││ │犯 │秋燕交│ │人)、交付│點 │ │ │ │ ││ │ │付賄款│ │之金額 │ │ │ │ │ ││ │ │予樁腳│ │ │ │ │ │ │ ││ │ │之時間│ │ │ │ │ │ │ ││ │ │、地點│ │ │ │ │ │ │ │├─┼───┼───┼──┼─────┼───┼────┼─────┼────────┼─────────┤│1 │林吳素│98年8 │交付│⑴楊翠玉2 │98年8 │扣案(楊│1,000 元(│①第0133投票所選│⒈吳素珠 ││↓│珠(經│月間某│及預│票(含蔡銀│月21日│翠玉提出│另楊翠玉收│舉人名冊第22頁編│①98.11.26警詢筆錄││即│原審99│日16時│備 │1 票,惟楊│19時許│,98選偵│受賄賂1,00│號12、13 │(98選偵49號卷㈠第││起│年嘉選│許,黃│ │翠玉並未轉│,在楊│49號卷㈥│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年6月│26- 29頁) ││訴│簡字第│文和帶│ │交及告知蔡│翠玉住│第168 頁│已於其所犯│12日函覆名冊(更│②98.12.01警詢筆錄││書│18、19│鄭秀英│ │銀) │處 │) │投票受賄罪│一卷㈠第253 頁)│(98選偵49號卷㈢第││附│、20號│、蘇秋│ │⑵2,000元 │ │ │項下沒收)│ │299 - 300 頁) ││表│判決判│燕在林├──┼─────┼───┼────┼─────┼────────┤③98.11.26偵查證詞││三│刑確定│吳素珠│交付│⑴張素珠1 │98年8 │扣案(張│ │①第0133投票所選│筆錄(98選偵49號卷││編│) │住處 │ │票 │月22日│素珠提出│ │舉人名冊第37頁編│㈠第163- 165頁,結││號│ │ │ │⑵1,000元 │17時許│,98選偵│ │號14 │文第166 頁) ││1 │ │ │ │【該1,000 │,在張│49號卷㈥│ │②選委會101年6月│④98.12.01偵訊筆錄││ │ │ │ │元已於張素│素珠住│第170 頁│ │12日函覆名冊(更│(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珠所犯投票│處 │) │ │一卷㈠第253 頁)│301-302 頁) ││ │ │ │ │受賄罪項下│ │ │ │ │ ││ │ │ │ │沒收】 │ │ │ │ │ ││ │ │ ├──┼─────┼───┼────┼─────┼────────┤⒉黃文和 ││ │ │ │交付│⑴林慧敏1 │98年9 │扣案(林│ │①原審99年度嘉選│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票 │月底某│慧敏提出│ │簡字第 2號判決(│(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 │⑵1,000元 │日,在│,98選偵│ │原審卷㈠第198-20│30-32頁) ││ │ │ │ │(林慧敏為│嘉義市│49號卷㈥│ │8頁) │②98.12.01警詢筆錄││ │ │ │ │有選舉權之│○○街│第171 頁│ │ │(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人,選委會│00號林│) │ │ │290- 291頁) ││ │ │ │ │10 1年6 月│吳素珠│ │ │ │③98.11.26偵訊筆錄││ │ │ │ │12日函覆名│住處 │ │ │ │(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 │冊所載編號│ │ │ │ │151-152 、153- 154││ │ │ │ │36 2「楊慧│ │ │ │ │頁) ││ │ │ │ │敏」非選舉│ │ │ │ │④98.11.26偵查證詞││ │ │ │ │權人,應係│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函查時將「│ │ │ │ │㈠154-155 頁,結文││ │ │ │ │林慧敏」,│ │ │ │ │第156 頁) ││ │ │ │ │誤繕為「楊│ │ │ │ │ ││ │ │ │ │慧敏」,以│ │ │ │ │⒊楊翠玉 ││ │ │ │ │致函覆錯誤│ │ │ │ │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 │ │ │ │ │(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 │【該1,000 │ │ │ │ │47- 48頁) ││ │ │ │ │元已於林敏│ │ │ │ │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慧所犯投票│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受賄罪項下│ │ │ │ │㈠第221- 222頁,結││ │ │ │ │沒收】 │ │ │ │ │文第223 頁) ││ │ │ ├──┼─────┼───┼────┼─────┼────────┤ ││ │ │ │交付│⑴方秀珍1 │98年8 │扣案(方│ │①選舉人名冊手寫│⒋張素珠 ││ │ │ │ │票 │月22日│秀珍提出│ │編號363 │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⑵1,000元 │19時許│,98選偵│ │②選委會101年6月│(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 │【該1,000 │,在方│49號卷㈥│ │12日函覆名冊(更│51-52頁) ││ │ │ │ │元已於方素│秀珍住│第172 頁│ │一卷㈠第253 頁)│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珍所犯投票│處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受賄罪項下│ │ │ │ │㈠第171- 172頁,結││ │ │ │ │沒收】 │ │ │ │ │文第173 頁) ││ │ │ ├──┼─────┼───┼────┼─────┼────────┤ ││ │ │ │交付│⑴林鄭嫌1 │98年11│扣案(林│ │①原審99年度嘉選│⒌林慧敏 ││ │ │ │ │票 │月10日│鄭嫌提出│ │簡字第2 號判決(│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⑵1,000元 │20時許│,98選偵│ │原審卷㈠第198-20│(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 │(林鄭嫌為│,在林│49號卷㈥│ │8頁) │53- 54頁) ││ │ │ │ │有選舉權之│鄭嫌住│第172-1 │ │ │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人,選委會│處 │頁)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10 1年6 月│ │ │ │ │㈠第206- 207頁,結││ │ │ │ │12日函覆名│ │ │ │ │文第208 頁) ││ │ │ │ │冊所載編號│ │ │ │ │ ││ │ │ │ │364 「林鄭│ │ │ │ │⒍方秀珍 ││ │ │ │ │嫌」非選舉│ │ │ │ │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權人,應係│ │ │ │ │(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 │函查時將「│ │ │ │ │55- 58頁) ││ │ │ │ │林鄭嫌之住│ │ │ │ │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址「嘉義市│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 │○區○○里│ │ │ │ │㈠第239- 240頁,結││ │ │ │ │○○街0 之│ │ │ │ │文第241 頁) ││ │ │ │ │4 號5 樓之│ │ │ │ │ ││ │ │ │ │1 」,誤繕│ │ │ │ │⒎林鄭嫌 ││ │ │ │ │為「嘉義市│ │ │ │ │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區○○里│ │ │ │ │(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 │○○街0 之│ │ │ │ │59- 62頁) ││ │ │ │ │4 號6 樓之│ │ │ │ │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人」,以致│ │ │ │ │筆錄(49號選偵49號││ │ │ │ │函覆錯誤)│ │ │ │ │卷㈠第242- 243頁,││ │ │ │ │【該1,000 │ │ │ │ │結文第244 頁) ││ │ │ │ │元已於林鄭│ │ │ │ │ ││ │ │ │ │嫌所犯投票│ │ │ │ │⒏李金珠 ││ │ │ │ │受賄罪項下│ │ │ │ │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沒收】 │ │ │ │ │(49號選偵49號49號││ │ │ ├──┼─────┼───┼────┼─────┼────────┤卷㈠第65- 66頁) ││ │ │ │交付│⑴李金珠1 │98年8 │扣案(李│ │①第0133投票所選│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票 │月中旬│金珠提出│ │舉人名冊第22頁編│筆錄(49號選偵49號││ │ │ │ │⑵1,000元 │某日,│,98選偵│ │號6 │卷㈠第236- 237頁,││ │ │ │ │(李金珠為│在林吳│49號卷㈥│ │②原審99年度嘉選│結文第238 頁) ││ │ │ │ │有選舉權之│素珠住│第174頁 │ │簡字第2 號判決(│ ││ │ │ │ │人【參第01│處 │ │ │原審卷㈠第198-20│⒐趙宜嘉 ││ │ │ │ │33投票所選│ │ │ │8頁) │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舉人名冊第│ │ │ │ │(49號選偵49號卷㈠││ │ │ │ │22頁編號6 │ │ │ │ │第71-74 頁) ││ │ │ │ │】,選委會│ │ │ │ │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101 年6 月│ │ │ │ │筆錄(49號選偵49號││ │ │ │ │12日函覆名│ │ │ │ │卷㈠第233- 234頁,││ │ │ │ │冊所載編號│ │ │ │ │結文第235 頁) ││ │ │ │ │365 「李金│ │ │ │ │ ││ │ │ │ │珠」非選舉│ │ │ │ │⒑林玫馨 ││ │ │ │ │權人,應係│ │ │ │ │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函查時將李│ │ │ │ │(49號選偵49號卷㈠││ │ │ │ │金珠之住址│ │ │ │ │第75-78 頁) ││ │ │ │ │「嘉義市○│ │ │ │ │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區○○里○│ │ │ │ │筆錄(49號選偵49號││ │ │ │ │○街00號」│ │ │ │ │卷㈠第188- 189頁,││ │ │ │ │,誤繕為「│ │ │ │ │結文第190 頁) ││ │ │ │ │○○○○區│ │ │ │ │ ││ │ │ │ │○○里○○│ │ │ │ │⒒梁幸雄 ││ │ │ │ │○街0號」 │ │ │ │ │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以致函覆│ │ │ │ │(49號選偵49號卷㈠││ │ │ │ │錯誤)【該│ │ │ │ │第83- 85頁) ││ │ │ │ │1,000元已 │ │ │ │ │②98.11.26警詢筆錄││ │ │ │ │於李金珠所│ │ │ │ │(49號選偵49號卷㈠││ │ │ │ │犯投票受賄│ │ │ │ │第85- 86頁) ││ │ │ │ │罪項下沒收│ │ │ │ │③98.11.26偵查證詞││ │ │ │ │】 │ │ │ │ │筆錄(49號選偵49號││ │ │ ├──┼─────┼───┼────┼─────┼────────┤卷㈠第191- 192頁,││ │ │ │交付│⑴趙宜嘉1 │98年11│扣案(趙│ │①第0133投票所選│結文第193 頁) ││ │ │ │ │票 │月20日│宜嘉提出│ │舉人名冊第35頁編│ ││ │ │ │ │⑵1,000元 │19時30│,98選偵│ │號1 │⒓吳麗紅 ││ │ │ │ │【該1,000 │分許,│49號卷㈥│ │②選委會101年6月│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元已於趙宜│在趙宜│第176 頁│ │12日函覆名冊(更│(49號選偵49號卷㈠││ │ │ │ │嘉所犯投票│嘉住處│) │ │一卷㈠第253 頁)│第87- 88頁) ││ │ │ │ │受賄罪項下│ │ │ │ │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沒收】 │ │ │ │ │筆錄(49號選偵49號││ │ │ ├──┼─────┼───┼────┼─────┼────────┤卷㈠第203- 204頁,││ │ │ │交付│⑴林玫馨1 │98年10│扣案(林│ │①第0120投票所選│結文第205 頁) ││ │ │ │ │票 │月23、│玫馨提出│ │舉人名冊第101 頁│ ││ │ │ │ │⑵1,000元 │24日其│,98選偵│ │編號2 │⒔蔡纓雲 ││ │ │ │ │【該1,000 │中一日│49號卷㈥│ │②選委會101年6月│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元已於林玫│19時許│第177 頁│ │12日函覆名冊(更│(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 │馨所犯投票│,在林│) │ │一卷㈠第253 頁)│91-92頁) ││ │ │ │ │受賄罪項下│吳素珠│ │ │ │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沒收】 │住處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㈠第230- 231頁,結││ │ │ │交付│⑴梁幸雄1 │不詳時│扣案(梁│ │①第0133投票所選│文第232 頁) ││ │ │ │ │票 │間,在│幸雄提出│ │舉人名冊第37頁編│ ││ │ │ │ │⑵1,000元 │梁幸雄│,98選偵│ │號9 │⒕吳施春美 ││ │ │ │ │【該1,000 │住處 │49號卷㈥│ │②選委會101年6月│①98.11.26警詢筆錄││ │ │ │ │元已於梁幸│ │第179 頁│ │12日函覆名冊(更│(98選偵49號卷㈠第││ │ │ │ │雄所犯投票│ │) │ │一卷㈠第253 頁)│93-97頁) ││ │ │ │ │受賄罪項下│ │ │ │ │②98.11.26偵查證詞││ │ │ │ │沒收】 │ │ │ │ │筆錄(98選偵49號卷││ │ │ ├──┼─────┼───┼────┼─────┼────────┤㈠第179-180 頁,結││ │ │ │交付│⑴吳麗紅1 │98年8 │扣案(吳│ │①第0181投票所選│文第181 頁) ││ │ │ │ │票 │月間某│麗紅提出│ │舉人名冊第85頁編│ ││ │ │ │ │⑵1,000元 │日,在│,98選偵│ │號1 │ ││ │ │ │ │【該1,000 │林吳素│49號卷㈥│ │②選委會101年6月│ ││ │ │ │ │元已於吳麗│珠住處│第180 頁│ │12日函覆名冊(更│ ││ │ │ │ │紅所犯投票│ │) │ │一卷㈠第253 頁)│ ││ │ │ │ │受賄罪項下│ │ │ │ │ ││ │ │ │ │沒收】 │ │ │ │ │ ││ │ │ ├──┼─────┼───┼────┼─────┼────────┤ ││ │ │ │交付│⑴蔡纓雲1 │98年8 │扣案(蔡│ │①第0181投票所選│ ││ │ │ │ │票 │月間某│纓雲提出│ │舉人名冊第85頁編│ ││ │ │ │ │⑵1,000元 │日,在│,98選偵│ │號3 │ ││ │ │ │ │【該1,000 │林吳素│49號卷㈥│ │②選委會101年6月│ ││ │ │ │ │元已於蔡纓│珠住處│第182 頁│ │12日函覆名冊(更│ ││ │ │ │ │雲所犯投票│ │) │ │一卷㈠第253 頁反│ ││ │ │ │ │受賄罪項下│ │ │ │面) │ ││ │ │ │ │沒收】 │ │ │ │ │ ││ │ │ ├──┼─────┼───┼────┼─────┼────────┤ ││ │ │ │交付│⑴吳施春美│98年10│扣案(吳│ │①第0162投票所選│ ││ │ │ │ │1 票 │月初某│施春美提│ │舉人名冊第76頁編│ ││ │ │ │ │⑵1,000元 │日,在│出,98選│ │號14 │ ││ │ │ │ │【該1,000 │林吳素│偵49號卷│ │②選委會101年6月│ ││ │ │ │ │元已於吳施│珠住處│㈥第170 │ │12日函覆名冊(更│ ││ │ │ │ │春美所犯投│ │頁) │ │一卷㈠第253 頁反│ ││ │ │ │ │票受賄罪項│ │ │ │面) │ ││ │ │ │ │下沒收】 │ │ │ │ │ │└─┴───┴───┴──┴─────┴───┴────┴─────┴────────┴─────────┘附表被告鄭秀英直接行賄部分:┌──┬─────────┬─────┬──┬────┬─────┬────────┬──────────┐│編號│行賄之對象(即有投│受賄時間、│型態│扣案與否│應沒收部分│非供述證述 │供述證據 ││ │票權人)、行賄金額│地點 │ │ │ │ │ │├──┼─────────┼─────┼──┼────┼─────┼────────┼──────────┤│1( │⑴侯金珠2 票(含劉│98年9 月間│交付│扣案(侯│1,000 元(│①第0125投票所選│●侯金珠 ││即起│春心1 票,惟侯金珠│某日,在侯│及預│金珠提出│另侯金珠收│舉人名冊第15頁編│①98.11.27警詢筆錄(││訴書│並未告知及轉交劉春│金珠經營之│備 │,98選偵│受賄賂1,00│號3、4 │98選偵49號卷㈡第202 ││附表│心) │茶店 │ │49號卷㈥│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 年6 │-204 頁) ││四編│⑵2,000 元 │ │ │第150頁 │已於其所犯│月2 日函覆名冊(│②98.11.27偵查證詞筆││號1 │ │ │ │ │投票受賄罪│更一卷㈠第253頁 │錄(98選偵49號卷㈡第││) │ │ │ │ │項下沒收)│反面) │206-207 頁,結文第20││ │ │ │ │ │ │ │5 頁) │├──┼─────────┼─────┼──┼────┼─────┼────────┼──────────┤│2 (│⑴黃耀德3 票(含黃│98年9 月間│交付│扣案(侯│2,000 元(│①第0137投票所選│●黃耀德 ││即起│謝隨、黃金寶各1 票│某日,在侯│及預│金珠提出│另黃耀德收│舉人名冊第22頁編│①98.12.01警詢筆錄(││訴書│,惟黃耀德並未告知│金珠經營之│備 │,98選偵│受賄賂1,00│號3-5 │98選偵49號卷㈢第262-││附表│及轉交黃謝隨等人)│茶店 │ │49號卷㈥│0 元部分,│②選委會101 年6 │264 頁) ││四編│⑵3,000 元 │ │ │第150頁 │已於其所犯│月2 日函覆名冊(│②98.11.30偵查證詞筆││號2 │ │ │ │ │投票受賄罪│更一卷㈠第253頁 │錄(98選偵49號卷㈢第││) │ │ │ │ │項下沒收)│反面) │265-266 頁,結文第26││ │ │ │ │ │ │ │7 頁) │└──┴─────────┴─────┴──┴────┴─────┴────────┴──────────┘附表(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起訴書│交付對象 │證 據 ││編號 │ │ │├───┼─────────────────────┼──────────────────┤│附表│黃兆嘉3票中,關於黃俊豪1票(非投票權人)部│○○○選舉委員會101 年6 月12日○市選││編號1 │分 │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98年○○市││ │ │市議員選舉第○區(○區)之選舉人名冊││ │ │(以下簡稱:選委會101年6月12日函覆名││ │ │冊)(更一卷㈠第242頁) │├───┼─────────────────────┼──────────────────┤│附表│蔡袁水妹3票中,關於蔡進博1票(非投票權人)│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編號9 │部分 │㈠第243頁) │├───┼─────────────────────┼──────────────────┤│附表│蔡林月娥15票中,關於蔡佩真、陳惠珠、蔡宜佑│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編號13│、蔡宜佐4票(非投票權人)部分 │㈠第243 頁及反面) │├───┼─────────────────────┼──────────────────┤│附表│吳水波4票中,關於李秀花1票(非投票權人)部│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編號15│分 │㈠第244頁及反面) ││ ├─────────────────────┼──────────────────┤│ │黃榮富3票中,關於黃榮富1票(非投票權人)部│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 │分 │㈠第244頁反面) │├───┼─────────────────────┼──────────────────┤│附表│陳洪碧蘭6票中,關於陳志賢、陳志勝、黃玉琦3│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編號16│票(非投票權人)部分 │㈠第245頁) │├───┼─────────────────────┼──────────────────┤│附表│陳蔡春子6票中,關於陳也修、邱秋芬2票(非投│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編號17│票權人)部分 │㈠第245頁及反面) │├───┼─────────────────────┼──────────────────┤│附表│陳慧美2票中,關於陳慧美、黃國利2票(非投票│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編號23│權人)部分 │㈠第246頁反面) │├───┼─────────────────────┼──────────────────┤│附表│陳美華11票中,關於許木莉、賴啟三、賴奇隆、│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編號27│賴奇華、賴奇賀、曾雅麗6票(非投票權人)部 │㈠第248頁及反面) ││ │分 │ ││ ├─────────────────────┼──────────────────┤│ │呂秋月3票中,關於蔡錦銅、蔡李月桂2票(非投│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 │票權人)部分 │㈠第248頁反面) ││ ├─────────────────────┼──────────────────┤│ │丁陳碧貞11票中,關於徐清哲、徐憲凱、徐憲義│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 │、陳美華、林家賢、陳文毅、徐憲傑7票(非投 │㈠第248 頁反面至第249 頁) ││ │票權人)部分 │ ││ ├─────────────────────┼──────────────────┤│ │李茂春5票中,關於李秀英1票(非投票權人)部│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 │分 │㈠第249頁) ││ ├─────────────────────┼──────────────────┤│ │鄭文雄5票中,關於林胡雅容、林明弘、鄭銀足3│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 │票(非投票權人)部分 │㈠第249頁反面) │├───┼─────────────────────┼──────────────────┤│附表│高群超3票中,關於高麗君、高李英子2票(非投│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編號4 │票權人)部分 │㈠第250頁) ││ ├─────────────────────┼──────────────────┤│ │高明建2票中,關於李秀美1票(非投票權人)部│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 │分 │㈠第250頁反面) │├───┼─────────────────────┼──────────────────┤│附表│李趁2票(未轉交家屬)(每票2,000元;起訴 │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編號8 │書就此部分誤載為「李趁4票」,應予以更正 │㈠第251頁反面) ││ │)中,關於李趁以外1票(非投票權人)部分 │ ││ ├─────────────────────┼──────────────────┤│ │陳寶好6票中,關於陳寶好、黃愛蘋、謝佳霖以 │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 │外3 票(非投票權人)部分 │㈠第252頁) │├───┼─────────────────────┼──────────────────┤│附表│鄭川鐘5票中,關於鄭川鐘、鄭志信以外3票(非│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編號9 │投票權人)部分 │㈠第252頁) ││ ├─────────────────────┼──────────────────┤│ │李宗憲5票中,關於李宗憲以外4票(非投票權人│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 │)部分 │㈠第252頁反面) ││ ├─────────────────────┼──────────────────┤│ │黃建來8票中,關於黃水聖、蔡綢、黃建立、黃 │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 │建中4票(非投票權人)部分 │㈠第252頁反面) ││ ├─────────────────────┼──────────────────┤│ │徐葉瑞貞5票中,關於徐燈雄、徐葉瑞貞、徐琬 │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 │智、徐聘捷以外1票(非投票權人)部分 │㈠第252 頁反面至第253 頁) ││ ├─────────────────────┼──────────────────┤│ │鄭樹蕾4票中,關於鄭樹蕾、沈承峰、沈宜禛以 │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 │外1 票(非投票權人)部分 │㈠第253頁) │├───┼─────────────────────┼──────────────────┤│附表│張素珠4票中,關於張素珠以外3票(非投票權人│選委會101 年6 月12日函覆名冊(更一卷││編號1 │)部分 │㈠第253頁)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部分應判處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檢察官依同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何秀燕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
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選上更㈢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賄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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