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38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938號

上訴人
日耀進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東明
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原判決之事實認定違法,而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云云。

三、惟查:

㈠原判決是在以下之事實認定基礎下,維持被上訴人之補稅核課處分(裁罰處分已撤銷,不在本案審理範圍)。

⒈上訴人為功學社山葉樂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功學社山葉公司)之經銷商,以買賣山葉鋼琴及電子琴等音樂器材為業。

⒉但上訴人之負責人張東明另在新北市○○區○○路○段324號2樓設立私立之「日耀音樂短期補習班」,復在新北市○○區○○路○段192號2樓及3樓設立私立之「日月音樂短期補習班」。張東明為該二補習班組織體之資本主。

⒊而功學社山葉公司除銷售鋼琴外,也一併銷售音樂教學之勞務。

⒋功學社山葉公司曾對「日耀音樂短期補習班」及「日月音樂短期補習班」銷售音樂教學勞務(即派老師至該補習班教授學生琴藝)。

⒌在上開銷售流程基礎下,功學社山葉公司為勞務之銷售方,應開立「音教指導費」之統一發票予上開2家補習班。但功學社山葉公司卻將應開立予該2家補習班之統一發票,使上訴人得以持該「無進貨事實」之統一發票申報為不實之進項稅額,造成營業稅之短繳。

⒍上訴人取得並申報之不實進貨金額合計5,200,101元(其中94年度為2,533,133元,95年度為2,666,968元),造成不實扣抵進項稅額225,748元之結果。故認被上訴人之補稅處分合法。

㈡在上開客觀事實基礎下,上訴人對原判決事實認定如有指摘,最簡捷有效之途徑,應該是:

⒈就進貨之真實性部分,其應舉出證據(暫且不論其為本證或反證),證明「其公司本身有從事『招攬學生,而為音樂補習教學』業務,並由功學社山葉公司支援教學師資」之客觀事實,進而證明進貨之真實性。

⒉如其認進貨不實在,但其不實之進貨金額較被上訴人認定之金額為短少者,則應就被上訴人掌握、被認定為不實之進項統一發票中,何者為真實交易(例如該統一發票表徵之交易標的是「樂器」有體物,而非勞務,透過如何之記載,可以確知其事)。

⒊至於漏稅處罰之爭議,既然與此補稅處分之合法性無直接關連,自無審究必要。

㈢然而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事實認定違法之各項論據,實質上卻完全跳脫上開核心議題,在其「自認為真正,卻完全沒有客觀證明」之假設事實(即「其確實有向功學社山葉公司為教學勞務之進貨,並供公司本身之教學銷貨使用」)前提下,指摘原判決採證違法。但對其進貨之教學勞務如何使用等情(即銷貨事實,包括受教導學生之姓名、招生表格、費用收據存根、學費收入在所得稅上如何申報等事項),完全避而不談。又其對「上開2家補習班是否存在,與上訴人公司有何關連,該補習班之資本主到底是上訴人,還是上訴人之負責人張東明,至補習班上課之學生到底是與上訴人締結民事受教契約,還是與第三人締結」等關鍵議題,也在上訴理由中全無論述。此等上訴理由論之實質,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任意空泛之指摘,而未「就事論事」,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