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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973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藍獻林胡國棟陳秀媖林玫君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973號

聲請人
梁春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58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抗告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及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90102263號決定書所載訴願人共計459人(下稱聲請人等)以民國98年11月5日聲明書陳請界定渠等身分及權益為勞工或公務員一事,經相對人98年11月20日經人字第09802809340號書函(下稱相對人98年11月20日函)復:倘係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暨其實施要點進用或管理之派用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相關權益亦依前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等語。聲請人等又以98年11月30日聲明書再陳請界定,經相對人98年12月21日經人字第09800719670號書函(下稱相對人98年12月21日函)復:本案前經相對人98年11月20日函復在案等語。聲請人等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以相對人98年11月20日函及98年12月21日函非行政處分為由,為訴願不受理決定,聲請人乃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72號裁定以起訴不備要件駁回其訴,並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21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聲請人仍不服,先後2次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80號裁定及102年度裁字第58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又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意旨略謂: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課予義務訴訟制度之設計,旨在對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而未獲准之案件提供救濟管道,其著重者並非行政機關是否已就該申請案件作成否准之行政處分,其著重者,在於人民就其依法申請案件最終是否能獲准許,而達到權利保護之功能;詎原確定裁定逕以相對人並未具體敘明再審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等情而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顯違行政訴訟法第5條憲法第16條保護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亦有違本院99年度裁字第895號裁定之意旨,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法。另依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釋字第270號及第614號解釋之意旨,並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之立法本旨,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90102263號訴願決定及相對人98年11月20日函及98年12月21日函顯非適法,此處置既係對人民即聲請人直接發生確認其無法加入勞工保險之法律效果,應可認為屬行政處分,是以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法等語。經核均係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之論斷,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97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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