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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1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313號
- 上訴人
- 賴信安
- 訴訟代理人
- 梁雨安 律師
- 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被上訴人
-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海英俊
- 訴訟代理人
- 邱珍元 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賴信安於原審訴訟程序為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之獨立參加人,因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係在請求原審法院撤銷智慧局所作成審定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訴訟當事人一方應為作成該行政處分之機關即智慧局,是雖賴信安於本件上訴狀列為上訴人,仍應認係為智慧局提起本件上訴,本院爰逕列智慧局為上訴人,並列賴信安為上訴人(本院97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先予敘明。
二、緣被上訴人前於民國92年7月16日以「馬達轉子結構及其製造方法」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4項,經智慧局編為第92119375號審查後,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2081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上訴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嗣被上訴人於102年10月9日及103年8月20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上訴人復於103年10月3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主張系爭專利更正後違反現行專利法第67條第4項、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項及第22條第4項規定,被上訴人於103年12月15日再度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智慧局審查,核准被上訴人103年12月15日之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共34項,其中請求項1、8、16及24為獨立項,請求項5至6、12至14、17至18、25至27、32更正刪除,其餘為附屬項),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於104年6月5日以(104)智專三(二)04059字第104207481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3年12月1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4、7至11、15至16、19至24、28至31、33至3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5至6、12至14、17至18、25至27、32舉發駁回。」之處分。被上訴人就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被上訴人仍不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因原審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上訴人賴信安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嗣經原審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4、7至11、15至16、19至24、28至31、33至3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後,上訴人賴信安不服,提起上訴。
三、被上訴人起訴主張:㈠證據1在板體31捲繞交接處形成縱切邊311,惟若無其他機制輔助,板體31兩端在捲繞交接處極可能錯位;另其永久磁鐵33在裝設過程中也因無軸向支撐定位之因素而發生錯位、偏移等狀況,甚至因永久磁鐵33在軸向上無導磁結構而有磁場混亂、減弱之情況。證據4為壓製成型,與系爭專利以捲繞成型為不同技術構成。而系爭專利藉由配置「齒狀側邊531」於彎摺後形成平整面,故能確保捲繞後金屬片53的兩端呈準確對接,此亦為證據1無法預期且達成的功效;再系爭專利藉由配置「凸齒536卡合於缺口516」,故能確保捲繞後金屬片53相對於扇葉外殼51不會作軸向轉動與移動,而證據1在板體31捲繞交接處因無定位結構,相對於扇葉殼體61會有軸向轉動與移動,是組合證據1、4不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6為「最新板金工作法」書本,其僅揭露立體物的展開圖,非關壓製成型或捲繞成型,也非關風扇馬達結構,而與系爭專利並無直接關聯;又證據8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的先前技術,其與證據4同樣為「壓製」成型鐵殼的技術。證據1採捲繞成型,證據4、8採壓製成型,該兩種技術不相容,故證據1、4、6、8明顯不存在組合動機。㈡證據1、4;或1、4、6;或1、4、6、8不具組合動機,以技術手段比對可知組合證據1、4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仍存在差異,解決問題與功效亦有差異,組合證據1、4、6;或1、4、6、8不足證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㈢證據1有如前所述缺點,證據3為壓製成型,與系爭專利以捲繞成型為不同技術構成。又系爭專利藉由配置「齒狀側邊531」於彎摺後形成平整面,故能確保捲繞後金屬片53的兩端成準確對接;又系爭專利藉由凸緣411支撐金屬片43,使齒狀側邊431彎摺後的平面更為平整,故能確保導磁作用,均為證據1無法預期且達成之功效,是組合證據1、3不足證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證據2與證據1同有缺點,證據3為壓製成型,與系爭專利以捲繞成型為不同技術構成,系爭專利有證據2無法預期且達成的功效,是組合證據2、3不足證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證據7為壓製成型,與系爭專利以捲繞成型為不同技術構成,系爭專利有證據1無法預期且達成的功效,是組合證據1、7不足證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證據1有缺點,而證據8為壓製成型,與系爭專利以捲繞成型為不同技術構成,系爭專利有證據1無法預期且達成的功效,是組合證據1、8不足證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另系爭專利藉由配置「齒狀側邊531」及「凸緣411」使齒狀側邊431彎摺後的平面更為平整以確保導磁作用,此亦為證據2、7或證據2、8無法預期且達成的功效,其組合不足證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㈣證據1、3;或2、3;或1、7;或1、8;或2、7;或2、8不具組合動機,且不足證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而證據6僅揭露立體物的展開圖,非關壓製成型或捲繞成型,也非關風扇馬達結構,而與系爭專利並無直接關聯;證據6與前揭證據組合不存在組合動機,即便證據6分別組合前揭證據,無論就技術手段、解決問題與功效而論,仍與系爭專利明顯有差異,其組合均不足證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㈤經由技術手段比對可知,組合證據1、3;或2、3;或1、7;或1、8;或2、7;或2、8與請求項24仍是存在差異,關於解決問題與功效亦有差異,前揭組合均不足以證明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3、6;或2、3、6;或1、6、7;或1、6、8;或2、6、7;或2、6、8不足證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1、8、16、24相較於證據組合具有進步性,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獨立項之發明具進步性時,其附屬項當然具進步性,則請求項1、8、16、24直接或間接依附的附屬項第2至4、7、9至11、15、19至23、28至31、33至34項當然具有進步性等語,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4、7至11、15至16、19至24、28至31、33至3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及訴願決定。
四、上訴人智慧局則以: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無製造方法,因此其所謂以捲繞成型或壓製成型之界定,與本件無關。又證據1之先前技術係以馬達殼(62)的製造,係以沖壓方式加以成型,而證據1之改良係以捲繞使其形成圓筒狀之馬達殼(30)結構,與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與改良目的並無不同;再證據4之定位效果當然可達到防止金屬片53在軸向旋轉之目的,與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與改良目的亦並無不同。另有關組合證據1、4或1、4、6或l、4、6、8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l、8不具進步性。㈡證據2之先前技術記載金屬環11係以沖壓方式加以成型,而證據2之改良係以長條之金屬板片捲製而成,顯見與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與改良目的並無不同。又證據3圖1、2及3揭露:「葉輪部106大體上為環狀且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鐵殼106b」;證據7第8圖揭露轉子91與永久磁鐵911之間係具有一金屬殼構件,該金屬殼具有一頂部,且證據7之轉子91亦揭露一凸緣構件,該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且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及該金屬殼之頂部支撐該永久磁鐵911;證據8揭露一輪轂111,其大體上為環狀且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一鐵殼12具有一頂部、及一磁帶13設置於鐵殼12內;證據3、6、7、8均揭露金屬殼具有凸緣構件支撐該金屬片,與證據1或證據2皆可加以組合,以證明請求項16、24不具進步性。再有關組合證據1、3或2、3或1、7或1、8或2、7或2、8或l、3、6或2、3、6或1、6、7或1、6、8或2、6、7或2、6、8可證請求項l6、24不具進步性等語,資為抗辯,求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五、上訴人賴信安則以:㈠證據1、4未揭示請求項1之「一齒狀側邊531」構造,而組合證據1、4縱未揭露請求項1前揭構造,其亦與系爭專利第4a、4b和4c圖所示構造相同,且同可達到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況證據1已教示「永久磁鐵63由凸緣邊621所支撐」,故組合證據1、4已揭示請求項1之「一磁帶,環設於該金屬片內,並由該齒狀側邊所支撐」,是請求項1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請求項1之「金屬片包括一凸齒」構造與證據4之「內殼52上具有一凹口521」構造相較,僅為「凸齒」與「凹口521」設置位置之互換,且證據4亦已揭露或教示「使卡合部3122可嵌入凹口521之中」之卡合技術,其與系爭專利之「凸齒卡入缺口」同用於卡合作用,該二者技術手段相同;且證據4之「凹口521與卡合部3122」卡合技術,同能確保內殼52與扇葉外殼51不會作軸向轉動與移動作用與效果,故請求項1與組合證據1、4相較,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又證據6教示一種習知製圖方法,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必知基本知識,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藉由該基本知識,將一金屬板形成如請求項1之齒狀側邊後,再捲製如證據4之具有平整面頂部的內殼12,故請求項1之齒狀側邊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是組合證據1、4、6亦已揭示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可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另證據8之鐵殼12與證據1之馬達殼62構造相同,證據8之鐵殼12同具有一凸出的頂部,是組合證據1、4、6、8亦已揭示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可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㈡證據1已揭示請求項8之「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技術特徵。在組合證據1、4;或1、4、6;或1、4、6、8已揭示該請求項8與請求項1相對應之技術特徵基礎下,且證據1亦已揭示請求項8另包含之「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技術特徵,故組合證據1、4;或1、4、6;或1、4、6、8已揭示請求項8所有技術特徵。且請求項8另包含之「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技術特徵,僅同用以支撐磁帶55,其與證據1之凸緣邊621同具一既定角度,同用以支撐永久磁鐵63之作用、功效相同,故請求項8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係不具進步性。㈢證據1、3同揭露有一扇葉殼體21或葉輪部106,證據1已揭露風扇組20之扇葉殼體21內所設置的馬達殼30結構,係由鍍鋅板之板體31所繞設而成構造,又組合證據1、3亦與系爭專利第4a、4b和4c圖所示構造相同,且同可達到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故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證據2、3同揭露有一旋轉殼1或葉輪部106,證據2已揭露金屬環2由長條金屬板片捲製而成,該長條金屬板片之長度係等於或略小於旋轉殼1之內圓周,及將捲圓後之金屬環置入旋轉殼1之殼壁11內面構造,又組合證據2、3亦與系爭專利第4a、4b和4c圖所示構造相同,且同可達到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故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組合證據1、7已揭露請求項16之「一扇葉外殼,其大體上為環狀且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構造。證據1已揭露請求項16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又組合證據1、7亦與系爭專利第4a、4b和4c圖所示構造相同,且同可達到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故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比對系爭專利第l、2a、3a圖,該第1圖同具有與第2a圖相對應之凸緣411,且系爭專利亦未以圖式揭露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狀況,故證據8實質上已揭露請求項16一扇葉外殼,其大體上為環狀且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構造,故證據8之鐵殼12的頂部亦同可以與輪穀111成緊密的結合,請求項16之齒狀側邊與證據8之鐵殼12的頂部構造相同,又組合證據1、8亦與系爭專利第4a、4b和4c圖所示構造相同,且同可達到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故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證據7圖8已揭露:「一金屬殼具有一頂部,該金屬殼係設置於該轉子91內側,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轉子91」構造,故組合證據2、7已揭露請求項16之「一磁帶,設置於該金屬片內,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技術特徵,又組合證據2、7亦與系爭專利第4a、4b和4c圖所示構造相同,且同可達到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故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比對系爭專利第l、2a、3a圖,該第1圖同具有與第2a圖相對應之凸緣411,且系爭專利亦未以圖式揭露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狀況,故證據8實質上已揭露請求項16一扇葉外殼,其大體上為環狀且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構造,故證據8之鐵殼12的頂部亦同可以與輪轂111成緊密的結合,請求項16之齒狀側邊與證據8之鐵殼12的頂部構造相同」,又組合證據2、8亦與系爭專利第4a、4b和4c圖所示構造相同,且同可達到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故系爭專利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㈣在前揭組合證據可證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基礎下,且證據6亦教示可將一金屬板形成如請求項16之具有齒狀側邊之金屬片,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藉由該基本知識,將證據1之馬達殼30或證據2之金屬環2同形成有齒狀側邊,及由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各證據案所揭示之永久磁鐵,故組合證據1、3、6;或2、3、6;或1、6、7;或1、6、8;或2、6、7;或2、6、8亦可證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㈤請求項24為請求項16相對應之方法請求項,其差異在於:「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在組合證據1、3可證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基礎下,且證據1已揭露前述請求項24與請求項16之差異處構造,故組合證據1、3亦可證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證據3已揭露前述請求項24之差異處構造,在組合證據2、3可證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基礎下,且證據3已揭露請求項24與請求項16之差異處構造,故組合證據2、3亦可證明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證據1已揭露前述請求項24之差異處構造,在組合證據1、7或組合證據1、8可證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基礎下,且證據1已揭露前述請求項24與請求項16之差異處構造,故組合證據1、7或組合證據1、8亦可證明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證據7、8已揭露前述請求項24之差異處構造,在組合證據2、7或組合證據2、8可證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基礎下,且證據7、8已揭露前述請求項24與請求項16之差異處構造,故組合證據2、7或組合證據2、8可證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證據6教示一種習知製圖方法,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必知基本知識,在前揭組合證據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基礎下,且證據6亦已教示可將一金屬板形成如請求項24之具有齒狀側邊之金屬片,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藉由該基本知識,將證據1之馬達殼30或證據2之金屬環2同形成有齒狀側邊,及由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各證據案所揭示之永久磁鐵,故組合證據1、3、6;或2、3、6;或1、6、7;或1、6、8;或2、6、7;或2、6、8亦可證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㈥於前揭組合可證請求項1、8、16、24不具進步性基礎下,請求項1、8、16、24直接或間接依附的附屬項第2至4、7、9至11、15、19至23、28至31、33至34項當然不具進步性等語,資為抗辯,求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六、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㈠證據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比對,證據1揭露請求項1「一種馬達轉子結構,包括:一扇葉外殼」、「一金屬片,環設於該扇葉外殼內側」、「以及一磁帶,環設於該金屬片內」等技術特徵,惟未揭露請求項1「扇葉外殼具有一缺口;該金屬片包括一齒狀側邊及一凸齒,該凸齒卡入該缺口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該齒狀側邊支撐一磁帶」之技術特徵。證據4揭露卡合部可嵌入凹口之中,對應請求項22該凸齒卡入該缺口,雖具有防止扇葉外殼與內殼在軸向相對旋轉的作用,惟請求項1該凸齒卡入該缺口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構造,除具有防止金屬片在軸向旋轉的作用之外,尚包括避免金屬片變形,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構造之功能,而為具有上開功能,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該金屬片之凸齒的設置位置應在於金屬片第一及第二端部上,故上開功能隱含有凸齒的設置位置之限定;而證據4因內殼為一體式杯狀結構,並無揭露凸齒設於金屬片第一及第二端部上之相關結構,自然無法具有系爭專利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構造之效果;證據1雖揭露馬達殼設有縱切邊,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構造之效果,惟其達成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構造之技術手段明顯與請求項1該凸齒卡入該缺口不同。關於齒狀側邊特徵部分,證據1、4均未揭露上開特徵,當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揭露捲繞成型馬達殼之製作方法,客觀上難由習知紙板圓筒勞作之紙類製作方式,輕易思及將該圓筒勞作所使用齒狀側邊之技術手段運用於證據1金屬捲繞成型馬達殼之製作方式,並無合理動機嘗試組合證據1與習知紙板圓筒勞作,故證據1非輕易完成請求項1之該金屬片包括一齒狀側邊及該齒狀側邊支撐一磁帶的技術特徵。基上,請求項1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4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4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6主要在證明圓柱形狀展開圖為習知製圖方法;證據8(即系爭專利先前技術第1圖)揭露習知衝壓製成之馬達殼於衝壓過程一併形成有一環狀凸緣邊,該凸緣邊與扇葉輪轂所設凸緣之內表面接觸,並可支撐磁帶的技術特徵,故證據6、8均未揭露請求項1「扇葉外殼具有一缺口;該金屬片包括一齒狀側邊及一凸齒,該凸齒卡入該缺口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該齒狀側邊支撐一磁帶」之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是請求項1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4、6或1、4、6、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4、6或1、4、6、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㈡請求項2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1及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該扇葉外殼大體上為環狀且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證據3第2圖揭露該葉輪部106為環狀且具有一凸緣向該葉輪部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鐵殼106b;證據7第八圖揭露該轉子91輪轂為環狀且具有一凸緣向該轉子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介於轉子與永久磁鐵911間之金屬殼,證據3、7雖揭露請求項2上開附屬技術特徵,惟證據3、7均未揭露請求項1「扇葉外殼具有一缺口;該金屬片包括一齒狀側邊及一凸齒,該凸齒卡入該缺口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該齒狀側邊支撐一磁帶」之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故整體視之,請求項2非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4或1、4、7或1、4、6、7或1、4、6、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3、4或1、4、7或1、4、6、7或1、4、6、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㈢請求項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2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2及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2之該金屬片大體上為環狀且該齒狀側邊與該凸緣之內表面接觸;按證據1、3、4或1、4、7或1、4、6、7或1、4、6、8之組合既無法證明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故整體視之,證據1、3、4或1、4、7或1、4、6、7或1、4、6、8之組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㈣請求項4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1及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該扇葉外殼外側環設至少一葉片;按證據1、4或1、4、6或1、4、6、8之組合既無法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故整體視之,證據1、4或1、4、6或1、4、6、8之組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㈤請求項7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1及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該金屬片的表面具有壓花紋,可以提供應力及增加與該扇葉外殼之間的摩擦力。證據5摘要記載將轉軸埋植於轉子之軸坑內,使轉子與轉軸作緊密的結合,且轉軸之其中一端具有壓花花紋,以使增強與轉子之結合強度,可知證據5係利用壓花花紋來增加轉軸與轉子間摩擦力,雖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上開附屬技術特徵,惟證據5未揭露請求項1「扇葉外殼具有一缺口;該金屬片包括一齒狀側邊及一凸齒,該凸齒卡入該缺口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該齒狀側邊支撐一磁帶」之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故整體視之,請求項7非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4、5或1、4、5、6或1、4、5、6、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4、5或1、4、5、6或1、4、5、6、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㈥證據1與請求項8比對,證據1第三圖揭露一種散熱器風扇組之馬達殼結構的製造方法,包括提供一長矩形狀之板體31,該板體短邊具有一第一端部、一第二端部的技術特徵,其中風扇組、板體,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轉子、金屬片,故證據1揭露請求項8「一種馬達轉子結構的製造方法,包括下列步驟:提供一長條金屬片,該金屬片係由一第一端部、一第二端部所構成」的技術特徵,惟證據1未揭露該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的技術特徵;證據1第一、三圖揭露將該第一端部與該第二端部捲繞連接以形成馬達殼,將該馬達殼放置於扇葉殼體21內,一永久磁鐵33環設於該馬達殼30內的技術特徵,其中馬達殼、扇葉殼體、永久磁鐵,相同於請求項8之環狀金屬片、扇葉外殼、磁帶,故證據1揭露請求項8「將該第一端部與該第二端部連接以形成一環狀金屬片;將該金屬片放置於一扇葉外殼內;以及將一磁帶環設於該金屬片中」的技術特徵,惟證據1未揭露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步驟的技術特徵;另證據1第一圖僅揭露板體一第一端部、一第二端部為平直之縱切邊311,並無第一、二端部設為一凸齒,扇葉外殼上設有一缺口的技術特徵。承上,證據1未揭露請求項8「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其中該第一、二端部為一凸齒,而該扇葉外殼上具有一缺口,該凸齒卡入該缺口中,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之技術特徵。關於齒狀側邊特徵部分,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輕易嘗試,將製作紙板圓筒所使用齒狀側邊之技術手段運用於證據1捲繞成型馬達殼之製作方式,故證據1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8之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的技術特徵,且證據4亦未揭露上開技術特徵。關於凸齒卡入缺口部分,由於證據4因內殼為一體式杯狀結構,並無揭露凸齒設於金屬片第一及第二端部上之相關結構,自無法具有請求項8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構造之效果,而證據1亦非利用上開特徵來達到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構造之效果。基上,請求項8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4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4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又證據6、8均未揭露請求項8「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其中該第一、二端部為一凸齒,而該扇葉外殼上具有一缺口,該凸齒卡入該缺口中,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之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是請求項8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4、6或1、4、6、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4、6或1、4、6、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㈦請求項9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8(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8及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8之該扇葉外殼大體上為環狀且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又證據3、7均未揭露請求項8「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其中該第一、二端部為一凸齒,而該扇葉外殼上具有一缺口,該凸齒卡入該缺口中,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之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故整體視之,請求項9非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4或1、4、7或1、4、6、7或1、4、6、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3、4或1、4、7或1、4、6、7或1、4、6、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㈧請求項10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9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9及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9之該金屬片大體上為環狀且該齒狀側邊與該凸緣之內表面接觸;按證據1、3、4或1、4、7或1、4、6、7或1、4、6、8之組合既無法證明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故整體視之,證據1、3、4或1、4、7或1、4、6、7或1、4、6、8之組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㈨請求項11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8(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8及請求項11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8之該扇葉外殼外側環設至少一葉片;按證據1、4或1、4、6或1、4、6、8之組合既無法證明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故整體視之,證據1、4或1、4、6或1、4、6、8之組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㈩請求項15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8(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8及請求項15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8之該金屬片的表面具有壓花紋,可以提供應力及增加與該扇葉外殼之間的摩擦力。又證據5未揭露請求項8「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其中該第一、二端部為一凸齒,而該扇葉外殼上具有一缺口,該凸齒卡入該缺口中,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之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故整體視之,請求項15非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4、5或1、4、5、6或1、4、5、6、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4、5或1、4、5、6或1、4、5、6、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證據1與請求項16比對,證據1摘要及第三圖揭露一種散熱器風扇組之馬達殼結構改良,風扇組之扇葉殼體呈環狀的技術特徵,其中風扇組、扇葉殼體,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轉子、扇葉外殼,故證據1揭露請求項16「一種馬達轉子結構,包括:一扇葉外殼,其大體上為環狀」之技術特徵,惟證據1未揭露該扇葉外殼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的技術特徵;證據1第一、三圖揭露一馬達殼30係由一長矩形狀之板體31所構成,其短邊具有第一端部及第二端部,將該第一端部與該第二端部捲繞連接以形成馬達殼,將該馬達殼放置於扇葉殼體21內側的技術特徵,其中馬達殼相同於請求項16之金屬片,故證據1揭露請求項16「一長形金屬片,具有一第一端部、一第二端部,該金屬片係設置於該扇葉外殼內側」之技術特徵,惟證據1未揭露該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及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的技術特徵;證據1第一圖揭露一永久磁鐵33環設於該馬達殼30內的技術特徵,其中永久磁鐵相同於請求項16之磁帶,故證據1已揭露請求項16「以及一磁帶,設置於該金屬片內」的技術特徵,惟證據1因該馬達殼無齒狀側邊,自無揭露磁帶由該齒狀側邊所支撐的技術特徵。承上,證據1未揭露請求項16「該扇葉外殼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該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及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之技術特徵。關於齒狀側邊特徵部分,證據1未揭露齒狀側邊,故證據1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16之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的技術特徵,且證據3、7、8亦無揭露上開技術特徵。關於扇葉外殼具有凸緣部分,證據3第2圖揭露該葉輪部106為環狀且具有一凸緣向該葉輪部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鐵殼106b;證據7第八圖揭露該轉子91輪轂為環狀且具有一凸緣向該轉子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介於轉子與永久磁鐵911間之金屬殼;證據8揭露該扇葉結構11為環狀且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結構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鐵殼12,故證據3、7、8均已揭露請求項16「該扇葉外殼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技術特徵。基上,證據1、3、7、8均未揭露請求項16「該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之技術特徵,且不具扇葉外殼與金屬片緊密結合及支撐磁帶的有益功效,是請求項16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或1、7或1、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3或1、7或1、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證據2與請求項16比對,證據2第1圖揭露一種馬達轉子結構,包括:一旋轉殼1,其大體上為環狀的技術特徵,其中轉子、旋轉殼,相同於請求項16之轉子、扇葉外殼,故證據2揭露請求項16「一種馬達轉子結構,包括:一扇葉外殼,其大體上為環狀」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未揭露該扇葉外殼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的技術特徵;證據2摘要及第1圖揭露一長條金屬板片具有第一端部及第二端部,將該第一端部與該第二端部捲製連接以形成金屬環2,將該金屬環放置於旋轉殼1具有圓形之內壁,使金屬環以擴徑方式張撐緊貼內壁的技術特徵,其中金屬環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金屬片,故證據2揭露請求項16「一長形金屬片,具有一第一端部、一第二端部,該金屬片係設置於該扇葉外殼內側」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未揭露該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及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的技術特徵。證據2第1圖揭露一磁鐵環3環設於該金屬環2之內圓面的技術特徵,其中磁鐵環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磁帶,故證據2揭露請求項16「以及一磁帶,設置於該金屬片內」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因該金屬環無齒狀側邊,自無揭露磁帶由該齒狀側邊所支撐的技術特徵。承上,證據2未揭露請求項16「該扇葉外殼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該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及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之技術特徵。關於齒狀側邊特徵部分,證據2如同證據1未揭露齒狀側邊,故證據2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16之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的技術特徵,且證據3、7、8亦無揭露上開技術特徵。關於扇葉外殼具有凸緣部分,證據3、7、8已揭露請求項16「該扇葉外殼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技術特徵。基上,證據2、3、7、8均未揭露請求項16「該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之技術特徵,且不具扇葉外殼與金屬片緊密結合及支撐磁帶的有益功效,是請求項16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或2、7或2、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3或2、7或2、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證據6主要在證明圓柱形狀展開圖為習知製圖方法,因此,證據6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該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之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是請求項16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請求項19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6(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16及請求項19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6之該金屬片大體上為環狀且該齒狀側邊與該凸緣之內表面接觸;按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既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故整體視之,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請求項20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6(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16及請求項20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6之該扇葉外殼外側環設至少一葉片;按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既無法證明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故整體視之,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請求項21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6(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16及請求項21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6之該金屬片之該第一端部和該第二端部相互連接而形成一咬合接縫,使該金屬片保持環形結構;按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既無法證明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故整體視之,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請求項22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6(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16及請求項22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6之該金屬片更包括一凸齒,而該扇葉外殼上具有一缺口,該凸齒卡入該缺口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又證據4未揭露請求項22之附屬技術特徵,且證據4亦未揭露請求項16「該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之技術特徵,故整體視之,請求項22非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4或1、4、7或1、4、8或2、3、4或2、4、7或2、4、8或1、3、4、6或1、4、6、7或1、4、6、8或2、3、4、6或2、4、6、7或2、4、6、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3、4或1、4、7或1、4、8或2、3、4或2、4、7或2、4、8或1、3、4、6或1、4、6、7或1、4、6、8或2、3、4、6或2、4、6、7或2、4、6、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請求項2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6(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16及請求項23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6之該金屬片的表面具有壓花紋,可以提供應力及增加與該扇葉外殼之間的摩擦力。證據5摘要記載將轉軸埋植於轉子之軸坑內,使轉子與轉軸作緊密的結合,且轉軸之其中一端具有壓花花紋,以使增強與轉子之結合強度,可知證據5係利用壓花花紋來增加轉軸與轉子間摩擦力,雖可輕易完成請求項23上開附屬技術特徵,惟證據5亦未揭露請求項16「該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之技術特徵,故整體視之,請求項23非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5或1、5、7或1、5、8或2、3、5或2、5、7或2、5、8或1、3、5、6或1、5、6、7或1、5、6、8或2、3、5、6或證據2、5、6、7或證據2、5、6、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3、5或1、5、7或1、5、8或2、3、5或2、5、7或2、5、8或1、3、5、6或1、5、6、7或1、5、6、8或2、3、5、6或2、5、6、7或2、5、6、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證據1與請求項24比對,證據1第三圖揭露一種散熱器風扇組之馬達殼結構的製造方法,包括提供一長矩形狀之板體31,該板體短邊具有一第一端部、一第二端部的技術特徵,其中風扇組、板體,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轉子、金屬片,故證據1揭露請求項24「一種馬達轉子結構的製造方法,包括下列步驟:提供一長條金屬片,該金屬片包括一第一端部、一第二端部」之技術特徵,惟證據1未揭露該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的技術特徵;證據1第一、三圖揭露將該第一端部與該第二端部捲繞連接以形成馬達殼30,將該馬達殼放置於扇葉殼體21內,一永久磁鐵33環設於該馬達殼內的技術特徵,其中馬達殼、扇葉殼體、永久磁鐵,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環狀金屬片、扇葉外殼、磁帶,故證據1揭露請求項24「將該第一端部與該第二端部連接以形成環狀;該金屬片放置於一扇葉外殼內;以及將一磁帶設置於該金屬片中」的技術特徵,惟證據1未揭露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步驟,使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的技術特徵。另證據1第一圖僅揭露該扇葉殼體21大體上為環狀,扇葉殼體頂面並無設凸緣,凸緣用以支撐該馬達殼的技術特徵。承上,證據1未揭露請求項24「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步驟,使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該扇葉外殼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之技術特徵。關於齒狀側邊特徵部分,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輕易嘗試,將製作紙板圓筒所使用齒狀側邊之技術手段運用於證據1捲繞成型馬達殼之製作方式,故證據1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24之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使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的技術特徵,且證據3、7、8亦無揭露上開技術特徵。關於扇葉外殼具有凸緣部分,證據3、7、8已揭露請求項24「該扇葉外殼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技術特徵。基上,證據1、3、7、8均未揭露請求項24「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步驟,使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之技術特徵,且不具扇葉外殼與金屬片緊密結合及支撐磁帶的有益功效,是請求項24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或1、7或1、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3或1、7或1、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證據2與請求項24比對,證據2第1圖揭露一種馬達轉子的製造方法,包括:一長條金屬板片,其第一端部及第二端部捲製連接以形成金屬環2的技術特徵,其中轉子、金屬環,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轉子、金屬片,故證據2已揭露請求項24「一種馬達轉子結構的製造方法,包括下列步驟:提供一長條金屬片,該金屬片包括一第一端部、一第二端部」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未揭露該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的技術特徵;證據2摘要及第1圖揭露將該第一端部與該第二端部捲製連接以形成金屬環2,該金屬環放置於旋轉殼1具有圓形之內壁,磁鐵環3環設於該金屬環2之內圓面的技術特徵,其中旋轉殼、磁鐵環,相同於請求項24之扇葉外殼、磁帶,故證據2揭露請求項24「將該第一端部與該第二端部連接以形成環狀;該金屬片放置於一扇葉外殼內;以及將一磁帶設置於該金屬片中」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未揭露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步驟,使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的技術特徵。另證據2第1圖僅揭露該旋轉殼1大體上為環狀,旋轉殼頂面並無設凸緣,凸緣用以支撐該馬達殼的技術特徵。承上,證據2未揭露請求項24「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步驟,使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該扇葉外殼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之技術特徵。關於齒狀側邊特徵部分,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輕易嘗試,將製作紙板圓筒所使用齒狀側邊之技術手段運用於證據2(技術手段相同證據1)捲繞成型馬達殼之製作方式,故證據2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24之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步驟,使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的技術特徵,且證據3、7、8亦無揭露上開技術特徵。關於扇葉外殼具有凸緣部分,證據3、7、8已揭露請求項24「該扇葉外殼具有一凸緣向該扇葉外殼的中心延伸,該凸緣係用以支撐該金屬片」技術特徵。基上,證據2、3、7、8均未揭露請求項24「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步驟,使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之技術特徵,且不具扇葉外殼與金屬片緊密結合及支撐磁帶的有益功效,是請求項24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或2、7或2、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3或2、7或2、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證據6未揭露請求項24「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步驟,使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之技術特徵,是請求項24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請求項28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24(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24及請求項28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24之該金屬片大體上為環狀且該齒狀側邊與該凸緣之內表面接觸;按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既無法證明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故整體視之,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請求項29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24(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24及請求項29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24之該扇葉外殼外側環設至少一葉片;按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既無法證明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故整體視之,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請求項30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24(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24及請求項30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24之該第一端部與該第二端部的外形彼此相配合,以防止彎摺後的該金屬片兩端鬆脫;按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既無法證明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整體視之,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30不具進步性。請求項31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30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30及請求項31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30之該第一端部為一凸部,該第二端部為一凹部;按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既無法證明請求項30不具進步性,故整體視之,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請求項3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24(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24及請求項33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金屬片的表面具有壓花紋,可以提供應力及增加與該扇葉外殼之間的摩擦力。證據5摘要記載將轉軸埋植於轉子之軸坑內,使轉子與轉軸作緊密的結合,且轉軸之其中一端具有壓花花紋,以使增強與轉子之結合強度,可知證據5係利用壓花花紋來增加轉軸與轉子間摩擦力,雖可輕易完成請求項33上開附屬技術特徵,惟證據5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4「金屬片具有一齒狀側邊,彎摺該齒狀側邊至一既定角度步驟,使該齒狀側邊用以支撐該磁帶」之技術特徵,故整體視之,請求項33非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5或1、5、7或1、5、8或2、3、5或2、5、7或2、5、8或1、3、5、6或1、5、6、7或1、5、6、8或2、3、5、6或2、5、6、7或2、5、6、8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3、5或1、5、7或1、5、8或2、3、5或2、5、7或2、5、8或1、3、5、6或1、5、6、7或1、5、6、8或2、3、5、6或2、5、6、7或2、5、6、8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33不具進步性。請求項34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24(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24及請求項34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24之該金屬片之該第一端部和該第二端部相互連接而形成一咬合接縫,使該金屬片保持環形結構;按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既無法證明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故整體視之,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綜上,上訴人所提之引證資料均無法證明請求項1至4、7至11、15至16、19至24、28至31、33至3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前揭請求項並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本應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而上訴人智慧局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於法即有未洽,訴願決定未加指摘而予維持,亦非妥適等語,因而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4、7至11、15至16、19至24、28至31、33至3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均撤銷。
七、本院按:
㈠「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為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其立法理由謂:「核准發明專利權之要件係依核准審定時之規定辦理,其有無得提起舉發之情事,自應依審定時之規定辦理,始為一致,爰予明定。」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2年7月16日,上訴人智慧局於93年7月14日准予發明專利,並於同年9月1日公告,嗣上訴人賴信安於102年8月8日提出舉發,上訴人智慧局於104年6月5日作成「103年12月1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4、7至11、15至16、19至24、28至31、33至3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5至6、12至14、17至18、25至27、32舉發駁回。」之處分,是本件提出舉發及審定均在現行專利法102年1月1日施行後,自應依現行法之規定審理,則依前引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規定,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自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即核准時專利法)規定為斷。
㈡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得依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同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項定有明文。而發明有違反第22條第4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專利專責機關接到舉發書後,應將舉發書副本送達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於副本送達後1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不答辯者,逕予審查(同法第6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69條規定參照)。準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4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專利權人亦得答辯,供專利專責機關審查,倘舉發人所附之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㈢再按前開進步性要件中之所謂「所屬技術領域」者,係指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發過程欲解決該發明技術問題時,客觀上有合理期待會嘗試組合動機之技術而言。經查,原判決業已說明:習知剪刀剪紙板之技藝,欲製作一立體圓筒勞作,會將一長形紙板之一側邊剪成齒狀側邊,然後將該長形紙板捲成圓,並將齒狀側邊垂直彎折構成黏合部,再以一圓形紙板由周緣黏合於該黏合部,以構成平整底面之立體圓筒;惟系爭專利係要解決扇葉殼體與馬達殼無法緊密結合及支撐磁帶的問題,方提出金屬片設一齒狀側邊之技術手段,二者技術領域差異甚大,並不容易想到結合運用,則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揭露捲繞成型馬達殼之製作方法,客觀上難由習知紙板圓筒勞作之紙類製作方式,輕易思及將該圓筒勞作所使用齒狀側邊之技術手段運用於證據1金屬捲繞成型馬達殼之製作方式,故並無合理動機嘗試組合證據1與習知紙板圓筒勞作,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以:證據1與習知剪紙板構成齒狀側邊具有組合動機,且習知紙板圓筒勞作使用之齒狀側邊技術特徵轉用於證據1,確已揭露請求項1、8、16、24「齒狀側邊」技術特徵云云,係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自非可採。
㈣再者,原判決關於「證據1、4或1、4、6或1、4、6、8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1、4或1、4、6或1、4、6、8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證據1、3或1、7或1、8或2、3或2、7或2、8或1、3、6或1、6、7或1、6、8或2、3、6或2、6、7或2、6、8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之事實,以及上訴人於原審所主張如何不足採等事項均詳予以論述,如上「六、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欄所述,是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仍陳詞以:系爭專利上開獨立項均經各該證據所揭露,且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云云;無非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原判決有違背法令情事,並非可採。
㈤另外,原判決業已詳細說明:證據1、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扇葉外殼具有一缺口;該金屬片包括一齒狀側邊及一凸齒,該凸齒卡入該缺口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該齒狀側邊支撐一磁帶」之技術特徵,且不具同時達到避免金屬片變形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並防止金屬片在軸向旋轉防止金屬片在軸向旋轉,及達到使扇葉外殼與金屬片緊密結合及支撐磁帶的有益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4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以:證據1已教示「永久磁鐵63由凸緣邊621所支撐」,故組合證據1、4與請求項1「一磁帶,環設於該金屬片內,並由該齒狀側邊所支撐」具有相同效果,且證據4亦已揭露或教示「使卡合部3122可嵌入凹口521之中」之卡合技術,其與系爭專利之「凸齒卡入缺口」同用於卡合作用,該二者技術手段相同,又證據4之「凹口521與卡合部3122」卡合技術,同能確保內殼52與扇葉外殼51不會作軸向轉動與移動作用與效果,故請求項1與組合證據1、4相較,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云云。惟查,證據1第六圖(先前技術)雖揭示馬達殼62形成凸緣邊621,一永久磁鐵63由凸緣邊621所支撐,惟該先前技術製造方法係採用鐵片直接壓製成型而成馬達殼及凸緣邊,與系爭專利欲解決上開發明目的,同時具有扇葉殼體與馬達殼無法緊密結合及支撐磁帶的問題,所提出金屬片捲繞成型馬達殼的技術手段,需先於金屬片設一齒狀側邊相較,二者之技術手段及解決問題明顯不同。另查,證據4說明書第10頁倒數第2段揭露卡合部可嵌入凹口之中,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凸齒卡入該缺口,雖具有防止扇葉外殼與內殼在軸向相對旋轉的作用,惟證據4因內殼為一體式杯狀結構,並無揭露凸齒設於金屬片第一及第二端部上之相關結構,自然無法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隱含有凸齒的設置位置之限定及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構造之效果。是以證據4技術手段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凸齒卡入該缺口以保持該金屬片呈環狀」不同,組合證據1、4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磁帶,環設於該金屬片內,並由該齒狀側邊所支撐」。上訴意旨,並非可採。
㈥此外,對於相同發明不同撰寫方式之請求項8、16、24(24項為方法請求項)以及其他證據及引證組合均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8、16、24不具進步性,均經原判決業已詳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核與卷內事證並無不符;經核並無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情事。上訴意旨無非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均非可採。
㈦至於上訴意旨就系爭專利之其他附屬項部分雖亦爭執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系爭專利其他附屬請求項部分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獨立請求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應包含所直接或間接依附之請求項技術特徵,只是各該附屬請求項係對直接或間接依附之請求項進一步界定各該附屬技術特徵。前述各該證據之組合既無法證明系爭專利各該附屬請求項所直接或間接依附之獨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整體視之,前述各該證據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各該附屬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上訴意旨就各該附屬請求項之主張,自無庸再予贅述,附此敘明。
㈧從而,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