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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480號

都市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吳東都胡方新王俊雄林妙黛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480號

再審原告
曾士哲
再審原告
陳麗君
再審原告
陳郁婷
再審原告
湯永莉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麗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 律師
再審被告
新竹市政府
代表人
林智堅
市西區臺灣大道2段307號20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02號判決及109年6月4日本院109年度判字第31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如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情形外,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據此可知,在無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情形下,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必須由律師以訴訟代理人地位為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始能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45條第1項規定,此為上述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當然解釋。因此,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於上訴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前,上訴人尚不具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尚不得以其未於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即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上訴。同時,上訴人即使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該律師於向本院提出委任書後20日內,未以訴訟代理人地位為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無論上訴人本人有無提出上訴理由書,因上訴人不具表明上訴理由能力,均不能認已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即屬不合法。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81條規定:「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是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規定及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本院管轄並準用關於上訴審級之訴訟程序,依首揭說明,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自應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且於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前,尚不具表明再審理由之能力,應由其委任之律師,以訴訟代理人地位為其提出再審理由書,始為合法。否則無論再審原告本人有無提出再審理由書,依前述規定及說明,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另參見本院107年度裁字第2142號、108年度裁字第18號及109年度裁字第1296號裁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都市計畫法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7年度訴字第1702號判決(下稱原審原確定判決)駁回其訴,並經本院109年度判字第318號判決(本院原確定判決,與原審原確定判決合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再審原告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收狀日)自行對原確定判決提出「行政訴訟再審之訴狀」,提起再審之訴及再審理由,惟其不具表明再審理由能力,已如前述,嗣後雖於109年7月22日(本院收狀日)提出委任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然迄今已逾20日,受委任律師未以訴訟代理人地位為再審原告提出再審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48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