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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4號

聲請法官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帥嘉寶曹瑞卿鄭小康李玉卿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抗字第134號

抗告人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於民國110年2月1日以「行政法官迴避聲請狀」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遺產稅案之合議庭陳金圍法官等3人迴避,經原裁定以該案業於109年12月28日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自屬無據而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謂: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遺產稅案既已終結,惟依行政訴訟聲請迴避後,訴訟當然停止,法院不得為本案之訴訟裁定行為,否則訴訟程序顯有重大違法。而上開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案之合議庭法官們,卻作出當然違法之駁回裁定,且僅1位陳金圍法官即為之,有違法官合議庭組織之違法;另同一案件隨後又作出同一駁回裁定,如此多次駁回裁定,亦係在迴避案後停止期間所作出之本案駁回裁定,此足證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案尚未終結,故原裁定實為違法。

四、按法官迴避制度之設置,旨在保持裁判之客觀與公正,倘具有一定事由而難期承辦之法官公正審判,即應迴避,就該特定事件不得執行職務。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37條第1項規定可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向法官所屬法院舉其原因並釋明之。而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原則上雖應停止訴訟程序;惟如有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所定違背上述釋明義務,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等例外情形,則不在此限。另第一審法院於其訴訟經裁定而終結後,因抗告人提起抗告,而開始第二審程序,抗告人未預納抗告費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係應由第一審法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並就未依限補正者,由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核乃法律賦與下級法院代行上級法院之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本即在防止訴訟拖延。

五、經查,抗告人係於110年2月1日提出「行政法官迴避聲請狀」,向原審法院聲請該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遺產稅案件承辦法官迴避;惟該案件於抗告人提出本件聲請前之109年12月28日即經裁定終結,經抗告人對該案提起抗告,因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該案審判長以110年1月20日109年度訴字第68號裁定限期命抗告人補繳,逾期仍未獲補繳,第一審法院爰以110年2月26日109年度訴字第68號裁定駁回抗告,有原審法院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稽。核法官迴避制度旨在避免法官利益衝突或同一案件救濟程序因預斷失其意義,以維繫司法公正性,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遺產稅案,於抗告人提出本件聲請前之109年12月28日既已終結,已難認得以受理該案之陳金圍法官等3人對該案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且依抗告人上述「行政法官迴避聲請狀」所載內容:「……為被繼承人呂傳為遺產稅事件,就109年訴字第68號裁判案,茲依法聲請"法官迴避"事:聲請之事項:

一、請准就上開68號案之承審法官(陳金圍等3人)應予迴避。事實及理由:一、茲依法聲請迴避案,容後附呈事實及理由。……」惟其截至原審法院於110年2月17日作成原裁定時,抗告人仍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於聲請之日起3日內釋明聲請法官迴避原因,則抗告人未盡迴避原因釋明義務,不僅不符迴避聲請要件,亦構成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毋庸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前已述及。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顯有誤解,並無可採。從而,其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品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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