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2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附表所示本院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以為釋明。惟查聲請人所提上開文件,尚不足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 │96年度裁字第2864號│2 │96年度裁字第2937號│ ├─┼─────────┼─┼─────────┤ │3 │96年度裁聲字第35號│4 │96年度裁聲字第34號│ ├─┼─────────┼─┼─────────┤ │5 │96年度裁字第2834號│6 │96年度裁聲字第30號│ ├─┼─────────┼─┼─────────┤ │7 │96年度裁字第2921號│8 │96年度裁聲字第39號│ ├─┼─────────┼─┼─────────┤ │9 │96年度裁字第2932號│10│96年度裁字第2857號│ ├─┼─────────┼─┼─────────┤ │11│96年度裁字第2867號│12│96年度裁聲字第45號│ ├─┼─────────┼─┼─────────┤ │13│96年度裁聲字第37號│14│96年度裁聲字第3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