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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251號

免職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吳明鴻帥嘉寶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251號

抗告人
甲○○

             送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等3相對人間免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㈠本件聲請閱覽卷宗部分,相對人金門縣政府於95年5月30日對抗告人作成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行政處分,抗告人對於上開免職處分,已另案提起復審,經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96年3月27日96公審決字第240號復審決定駁回後,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業經原審法院於96年11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2205號判決駁回其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目前繫屬本院審理中),抗告人自應於不服免職處分及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就否准申請閱覽之決定聲明不服,相對人金門縣政府拒絕閱覽為行政程序中之中間程序,抗告人尚不得單獨提起行政救濟為由,予以駁回。㈡更正筆錄部分,按行政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第2項、第132條、第21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第270條規定,以及法庭錄音辦法第5條規定、第6條規定,可知準備程序之功能在於為言詞辯論期日而為準備,主要之任務在於闡明訴訟關係、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暨調查證據,訴訟法上對於準備程序在程序上之要求顯較諸言詞辯論程序為簡略,因之,準備程序筆錄亦應以記載準備程序進行之要領,並記載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之事項:「一、各當事人之聲明及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二、對於他造之聲明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及整理爭點之結果。」,再以準備程序書狀及錄音輔助之,而不以逐句逐字為必要。本件抗告人提出更正筆錄之聲請後,原審法院衡酌原96年10月3日準備程序之進行,長達1小時23分(自12時9分至13時32分),抗告人所聲請更正之內容又非僅數語,為節省時間,乃著由書記官自行聽取錄音更正錯誤或遺漏,書記官亦已於96年10月25日作成更正處分,至抗告人提出本件異議時,主張該準備程序筆錄尚有如其所提出「證五」之遺漏,揆諸前揭說明,該筆錄之記載既已無錯誤之情事,而抗告人所指未記載之處,於判決理由之構成及結果判斷上又非重要或必要,認書記官所為之處分並無不合,本件異議於法尚屬無據,遂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

三、抗告意旨略謂:原審法院未准抗告人閱覽作成抗告人免職處分之考績委員會議紀錄全部內容,致抗告人無法確認金門縣政府有無踐行正當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原審亦未確實更正準備程序筆錄,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意旨及法庭錄音辦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132條等規定云云。按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對相對人金門縣政府所為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行政處分,業已提起行政訴訟,其聲請閱覽免職處分之考績委員會議紀錄全部內容,為相對人金門縣政府拒絕,自應於不服免職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就否准申請閱覽之決定聲明不服,原審法院以相對人金門縣政府拒絕閱覽為行政程序中之中間程序,抗告人不得單獨提起行政救濟,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另準備程序之功能在於為言詞辯論期日而為準備,主要之任務在於闡明訴訟關係、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暨調查證據,準備程序筆錄以記載準備程序進行之要領,不以逐句逐字為必要,復據原審法院於理由內詳為論述,經核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25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免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