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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086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0086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內政部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準此,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如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之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下同)95年度訴字第403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雖以:上訴人在揚州京華城中城公司擔任專案經理,主要工作為二地事務的聯絡及兩地不動產市場資訊的收集分析,乃以該公司提供之特定客戶名單做母體樣本,藉小型投資意願抽樣調查會議,瞭解大陸房地產於台灣的市場潛力,由於目的只在進行市場調查,自始至終未曾安排任何參訪團前往。至於被上訴人所指「如簽約成交,購屋價金則匯至公司指定之香港帳戶」一事,事實上與前述市調會議無關,為一特殊個案。又上訴人於發現該公司交辦事項似有涉法,旋即離職,確非故意違反法令,被上訴人處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罰鍰,實屬過重。且就本件同一行為,上訴人既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並須從事60小時之公益服務,復經被上訴人處以30萬元罰鍰,即有違反「一事不二罰」之違背法令云云為由。惟查,原審係審酌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臺灣地區資金恐大量移入大陸地區,而有危及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之虞,本應重罰,惟因上訴人係初犯,乃處以罰鍰30萬元,並未處罰過重而違反比例原則之違法情事,本院核無不合。又觀諸本院卷附之臺北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21211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之內容,足見上訴人遭臺北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後,已於96年5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有等同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效力,則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是本件罰鍰處分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之違法情事。另核其上訴狀所載其餘內容,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任加指摘違誤,或係執其個人主觀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08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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