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73號
- 聲請人
- 許光輝(即被選定人)
- 相對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119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3120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3121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3122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31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9年12月9 日㈠99年度裁字第3119號裁定、㈡99年度裁字第3120號裁定、㈢99年度裁字第3121號裁定、㈣99年度裁字第3122號裁定、㈤99年度裁字第3123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定,均係以不合法為由,分別駁回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㈠99年度裁字第625 號裁定、㈡99年度裁字第626 號裁定、㈢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470 號裁定、㈣99年度裁字第1488號裁定、㈤99年度裁字第1445號、99年度裁字第1446號、99年度裁字第1447號裁定之聲請再審,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上開確定裁定關於再審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