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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73號

都市計畫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胡方新劉穎怡鍾啟煌

聲請人
許光輝(即被選定人)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119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3120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3121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3122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31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9年12月9 日㈠99年度裁字第3119號裁定、㈡99年度裁字第3120號裁定、㈢99年度裁字第3121號裁定、㈣99年度裁字第3122號裁定、㈤99年度裁字第3123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定,均係以不合法為由,分別駁回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㈠99年度裁字第625 號裁定、㈡99年度裁字第626 號裁定、㈢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470 號裁定、㈣99年度裁字第1488號裁定、㈤99年度裁字第1445號、99年度裁字第1446號、99年度裁字第1447號裁定之聲請再審,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上開確定裁定關於再審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7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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