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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廖建傑蘇宏杰吳旻靜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文興
被告
盧文昌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施泓成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連睿鈞律師
被告
陳建呈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
被告
簡明俊
選任辯護人
郭明松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836、20837、21451號、106年度偵字第1460、16416、16417、16418、16420、16422、16423、16485、23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文興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盧文昌犯如附表七編號4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4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陳建呈犯如附表七編號6、10、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6、10、1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盧文昌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建呈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文興其他被訴如附表五部分及盧文昌其他被訴如附表五編號4至6部分均無罪。

陳建呈被訴如附表五編號6部分無罪;其他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3、30部分免訴。

簡明俊無罪。

事實

何文興受自稱「柯川貴」之人之邀於民國105年5月間某日至同年8月29日之期間、盧文昌則受林宏偉之邀於105年7月15日起至同年8月29日之期間、陳建呈另受自稱「陳先生」、「貴哥」等人之邀於105年8月5日至同年月29日之期間,先後加入「柯川貴」

、林宏偉、「陳先生」、「貴哥」所屬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且何文興、陳建呈依約各可取得當日提領或轉交贓款1%之報酬【但每日提領或轉交贓款至少可取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盧文昌則可取得轉交款項2%之報酬(但每次轉交贓款至少可取得2,000元之報酬),其3人乃各與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含領簿手)及附表一至三「提款」、「贓款轉交及報酬」欄所示之人,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某集團成年成員,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附表一至三所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乃各於附表一至三所示「匯(存)款」欄所示時間、地點,誤將款項匯(存)至附表一至三「受款帳戶」欄所示業由上開詐欺集團支配之各金融帳戶,而詐得附表一至三之現金。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再推由附表一至三「提款」欄所示夏汝萍、許勝凱、楊絜雯、邱歆茹、杜宣霖等人(業經本院另案以106年度訴字第77、337、375、464等號判決確定)及陳建呈(附表三編號7至9、11、12、17至29、31、45、46、54、55、57、58、71至73部分,原均列載於起訴書附表二,起訴書並已載明此部分並非本案起訴範圍;另附表三編號13、30部分,業經本院另案以106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確定,詳後述免訴部分)分別負責領取附表一至三所示詐得之款項(提領情形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再由附表一至三「贓款轉交及報酬」欄所示夏汝萍等人(含陳建呈)將上開領得贓款扣除以贓款數額1%至3%不等報酬後之餘款,攜至附表一至三「贓款轉交及報酬」欄所示時間、地點交付何文興,何文興亦將該款項扣除其個人報酬後之餘款,依「柯川貴」指示,以附表一至三「贓款轉交及報酬」

欄所示方式,即透過不知情之快遞業者寄送(附表一部分)或轉交盧文昌(附表二、三部分)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盧文昌及陳建呈亦因此分別取得附表一至三「贓款轉交及報酬」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

理由

甲、起訴範圍之認定

壹、本件起訴書業於犯罪事實欄載明由夏汝萍、許勝凱、楊絜雯、邱歆茹、杜宣霖及陳建呈等人分別於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時、地(按指上開附表「提款車手/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時、地),再由夏汝萍、楊絜雯、陳建呈交付被告何文興,而後由被告何文興轉交被告簡明俊、盧文昌以迄詐欺集團成員小陳或林宏偉等旨(起訴書第4頁)。是以,堪認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提款車手/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欄予以留白而未記載夏汝萍等人提領款項部分(含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所載被害人李懿庭部分),公訴人應係認該部分犯行與本案被告4人無涉而未執為起訴之對象,縱令贅載被害人或被害金額,亦非本件起訴範圍,本院尚無從審判,應予說明。

貳、至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林俊賢(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0)遭詐騙29,987元部分,其對應之「提款車手/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欄固然未為記載,然已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陳怡伶部分相對應之「提款車手/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欄記載夏汝萍於105年6月17日晚間10時19分至53分許之期間提領與林俊賢將上開款項匯(存)入之同一金融帳戶內款項,且該部分提領時間係在林俊賢匯(存)款(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之後,足以表彰、特定林俊賢匯(存)入款項已遭夏汝萍提領,再交由被告何文興、簡明俊轉交本案詐騙集團等旨,應認此部分業經檢察官特定犯罪事實而提起公訴,併予指明。

乙、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即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悉經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與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24號卷,下稱本院卷,該卷一第347至397頁,卷六第27頁,卷八第95至387頁),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所定傳聞例外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何文興部分

㈠上揭共同詐騙附表一至三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訊據被告何文興除辯稱:我不知道我去領款、交款或寄交包裹的行為是詐欺的行為等云云外,餘均據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343、344頁,卷六第540、541頁,卷七第569頁),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盧文昌(105年度偵字第20837號卷,下稱偵20837號卷,該卷第4頁反面至5頁反面、18頁反面至19頁反面;106年度偵字第1460號卷,下稱偵1460號卷,該卷一第24頁正反面、21頁反面;105年度聲羈字第280號卷第5頁反面至6頁;106年度偵字第9349號卷,下稱偵9349號卷,該卷第18頁反面至19頁反面、252至253頁;106年度偵字第13950號卷,下稱偵13950號卷,該卷第8頁反面至9頁)、陳建呈(偵1460號卷二第9至11、1、2頁;106年度偵字第9222號卷,下稱偵9222號卷,該卷一第7頁反面至11頁反面;偵9349號卷第5頁反面至6頁反面、248至250頁反面;楠梓分局卷宗第36至50頁;106年度偵字第1046號卷第91至92頁;106年度偵字第19304號卷,下稱偵19304號卷,該卷第3至4、20頁正反面;106年度偵字第4930號卷,下稱偵4930號卷,該卷第5至8、74、75頁;偵13950號卷第16至20頁;106年度偵字第16485號卷,下稱偵16485號卷,該卷第13至18頁反面)、附表一至三「提款」、「贓款轉交及報酬」欄所示同案被告夏汝萍等人之證詞(105年度偵字第20621號卷,下稱偵20621號卷,該卷一第16至18頁;105年度偵字第13890號卷,下稱偵13890號卷,該卷一第167至173頁、190頁反面至191頁,卷二第106頁反面至107頁;偵1460號卷一第87頁反面至88頁反面、97、98、207頁反面至210頁反面、256頁反面至260、148頁至249頁反面、283頁反面至286頁反面、274頁反面至275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3322號卷,下稱偵23322號卷,該卷一第11至19、163至165、180至181、196至201頁;106年度偵字第9769號卷第7至8頁反面、17頁反面至18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19708號卷,下稱偵19708號卷,該卷第119頁反面至120、74至75頁反面、80頁反面至82、98至99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19140號卷,下稱偵19140號卷,該卷第175至176頁反面、220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6614號卷第72至75頁;105年度偵字第32160號卷,下稱偵32160號卷,該卷第8至11頁)及附表一至三所示證據可資佐證。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被告何文興於警詢時自陳「(問:你是否曾質疑他們為何要請你代收錢並轉交?)有,所以到後來我就跟他說我不做了」、「(問:既然你查覺有異你為何仍要替LINE名稱柯川貴之男子代收並轉交?)因為我年紀大且行動不方便,當時找不到工作,但為了生活還是要賺錢,所以有人願意請我工作我就答應」(105年度偵字第20836號卷,下稱偵20836號卷,該卷第62頁),足見其對於應「柯川貴」指示從事轉交款項,事涉違法,早已起疑,仍礙於生計甘願涉法。又依吾人之社會生活經驗,果若款項來源合法,衡情實無庸大費周章,以支付「代價」委由他人於「夜間」前往「廁所」此等極其隱蔽之方式進行取款之理,則該款項極可能係詐欺犯罪所得,當有合理之預期;而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年已58歲,且自陳已婚、具高中畢業之學歷等情(本院卷六第542頁),顯然具有相當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對於詐騙集團常以誘騙他人支付款項,再利用車手轉交贓款等詐騙之手段、犯罪模式,自當有所認識。此外,被告另直言:跟「柯川貴」沒有見過面;報酬為當日轉交款項之1%,每日最少可取得1,000元之報酬等語明確(偵20836號卷第44頁;本院卷六第541頁,卷七第569頁),然其從事之取得款項後以快遞寄出或再行轉交他人等事務,本無須憑藉任何學識、技術或工作經驗,乃竟可按轉交款項1%計酬或按日至少獲取1,000元之報酬,且無庸面試即可赴職,實與一般人任職及領取固定薪資之常情不符,反適與詐欺集團對民眾施行詐術,致民眾陷於錯誤而支付款項後,為免被害人即時報警處理,致遭追緝,乃須即時、隱蔽地領取、轉交犯罪所得之犯罪模式相同,足認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主觀上業已對於轉交之款項為本案詐騙集團詐騙贓款,且所為屬詐欺計畫之一環等節,肚明心知,卻仍執意參與實行前述違法行為而促成本案詐騙集團犯罪既遂之結果,其主觀上具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已甚明確。是被告否認知情共犯,顯屬臨訟卸責諉過之詞,自無足採信。事證明確,其歷次犯行堪以認定。

二、盧文昌部分

㈠上揭共同詐騙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訊據被告盧文昌除辯稱:所為應屬幫助詐欺罪云云外,餘均據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344、345頁,卷六第540、541頁,卷七第569、570頁,其餘卷頁詳前述),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何文興、陳建呈及附表二、三「提款」、「贓款轉交及報酬」欄所示同案被告楊絜雯等人之證詞及附表二、三所示證據可資佐證。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而,刑法關於正犯之成立,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如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之意思予以助力,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而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查被告盧文昌於本案係擔任轉交款項之「車手」角色,並據以領取報酬,除客觀上已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主觀上亦係本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犯行,縱令未參與每一階段犯行,仍於本案與其他行為人各司其職,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等共同向被害人等詐取財物之目的,自應共同負擔詐欺取財罪責。所辯僅構成幫助犯云云,無從憑採。事證明確,其歷次犯行堪以認定。

三、陳建呈部分上揭共同詐騙附表三編號1至6、10、14至16、32至44、47至53、56、59至70、74至118所示被害人之犯行,業據被告陳建呈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342、343、346頁,卷八第388、389頁,其餘卷頁詳前述),且有共同被告何文興、盧文昌之證詞及附表三編號1至6、10、14至16、32至44、47至53、56、59至70、74至118所示證據足佐。顯見其任意性之自白符合事實,其歷次犯行可以認定。

四、論罪科刑

㈠被告陳建呈提領附表四編號99、107所示金融帳戶內部分款項後,固未及提領附表四編號99所示9,980元及附表四編號107所示5,919元、1,234元等款項,該等款項即因上開金融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故遭銀行圈存,無從提領。然上開金融帳戶提款卡既在被告陳建呈持有中,於被害人匯(存)款至上開金融帳戶,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將該金融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時,被告陳建呈實際上既得領取,對該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屬既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是核被告何文興就附表一至三部分、被告盧文昌就附表

二、三部分以及被告陳建呈就附表三編號1至6、10、14至16、32至44、47至53、56、59至70、74至11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至起訴書雖認被告3人上開犯行,亦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為之,然其等堅稱並不知道詐騙集團成員有以上開方式詐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7頁),且衡諸現今詐騙手法多樣,而詐騙集團分工細膩,負責取款之人實未必知悉其他成員確切之詐騙手段,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透過本案詐騙集團內橫向聯繫管道,知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上方式而詐欺取財之情事,自難認其等亦構成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會,然因此僅屬加重條件之減縮,論罪法條與起訴法條則無二致,自無起訴法條變更可言,且縱令犯詐欺取財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詐欺取財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最高法院著有6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例可參),故而,此等加重條件之減縮,本院亦毋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被告何文興就附表一至三所示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含領簿手)及附表一至三「提款」、「贓款轉交及報酬」欄所示之人間、被告盧文昌就附表二、三所示犯行,與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含領簿手)及附表二、三「提款」、「贓款轉交及報酬」欄所示之人間、被告陳建呈就附表三編號1至6、10、14至16、32至44、47至53、56、59至70、74至118所示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含領簿手)及各該犯行對應之「贓款轉交及報酬」欄所示之人間,均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何文興利用不知情快遞業者以遂行附表一所示犯行,為間接正犯。

㈤罪數

⒈被告陳建呈就附表三編號14、32、34、36、37、43、44、47至50、53、62至68、70、74、76至78、83、85、90、92、93、98、99、106、108、109部分,各係於密接時、地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僅各論以一罪為已足。

⒉被告3人上揭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公訴意旨雖未論及附表一編號17、18、35、36及附表三編號46部分遭詐騙之款項(因此部分款項相對應之「提款車手/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欄予以留白,依理由欄甲、之說明,應認未經起訴),然此與附表一編號17、18、35、36及附表三編號46經起訴論罪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7匯入中華郵政帳戶之款項、附表一編號18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款項、附表一編號35匯入土地銀行帳戶之款項、附表一編號36匯入土地銀行帳戶之29,985元及附表三編號46匯入渣打銀行帳戶之款項),具有單純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㈦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接受詐欺集團成員之指揮,以遂行詐騙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感,兼衡被告陳建呈犯後坦承犯行、被告何文興及盧文昌亦均坦承客觀犯行,且其等並依個人經濟能力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如數賠償(詳如附表六所示)之犯罪後態度,並其等參與犯罪之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卷六第542頁,卷八第389頁)、素行及被害人所受損害數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刑。併依被告3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㈧緩刑之宣告與否被告盧文昌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前於95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確定,因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其因本案所處之刑經定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即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緩刑之要件未合,尚無從宣告緩刑。是被告盧文昌之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云云,即有誤會。

五、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犯罪所得之計算

⑴被告何文興就其因本案取得之犯罪所得乙節,於本院審理時詳述:報酬為當日轉交款項之1%,算至千位數;每日最少可取得1,000元之報酬等語明確(本院卷六第541頁,卷七第569頁)。是其每日犯罪所得當以該日轉交贓款之1%計算,並算至千位數,若該數額低於1,000元,則改以1,000元為其該日之犯罪所得。基此,其歷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即詳如附表一至三「贓款轉交及報酬」欄所示。

⑵被告盧文昌就其因本案取得之犯罪所得乙節,於本院審理時直陳:報酬為每次轉交款項之2%,算至千位數;每次轉交款項最少可取得2,000元之報酬;隔2至3日就會轉交贓款等語明確(本院卷六第540、541頁,卷七第570頁)。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其係於取得贓款後第三日將所有現存贓款一次性轉交,並依該次轉交贓款總額之2%,計算其犯罪所得,且算至千位數,若該數額低於2,000元,則改以2,000元為其該次之犯罪所得,基此,其歷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即詳如附表二、三「贓款轉交及報酬」欄所示。

⑶被告陳建呈就其因本案取得之犯罪所得乙節,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報酬為當日提領款項之1%,算至千位數;每日最少可取得1,000元之報酬等語明確(本院卷八第388頁)。是其每日犯罪所得當以該日轉交贓款之1%計算,並算至千位數,若該數額低於1,000元,則改以1,000元為其該日之犯罪所得。基此,其歷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即詳如附表三「贓款轉交及報酬」欄所示。

⒉犯罪所得之沒收

⑴被告何文興固取得附表一至三「贓款轉交及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然業與附表一編號7之被害人周默君達成和解,並賠償3,000元(詳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該數額已逾其就附表一編號5至16所示犯行取得之犯罪所得(2,000元),等同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自無庸對此部分犯罪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又扣除上開業已返還之犯罪所得後,其餘犯罪所得為47,000元(計算式:15,000+11,000+24,000-3,000=47,000),且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所示之現金,皆為被告犯罪所得乙節,此經被告何文興供承在卷(本院卷七第569頁),復核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附表八編號1所示之現金。

⑵被告盧文昌固取得附表二、三「贓款轉交及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然業與附表二、三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詳如附表六所示),且賠償之數額已逾各該相對應犯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等同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自無庸對此部分犯罪得宣告沒收或追徵。惟其因附表二編號15至18所示犯行取得之犯罪所得合計4,000元(計算式:2,000+2,000=4,000),雖未扣案,然核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被告陳建呈固取得附表三「贓款轉交及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然業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詳如附表六所示),且賠償之數額已逾各該相對應犯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等同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自無庸對此部分犯罪得宣告沒收或追徵。惟其因附表三編號32、33、100所示犯行取得之犯罪所得合計2,000元(計算式:1,000+1,000=2,000),雖未扣案,然核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其經扣案之現金2萬元(偵1460號卷二第7頁反面),雖扣押物品目錄表將該現金記載為「贓款」,然該款項並非其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乃陳建呈父母自行提出以代原先之犯罪所得供查扣乙節,此據其供承明確(本院卷八第388頁),是此等扣案之現金,並非原始犯罪所得,自難逕予沒收,充其量僅得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執為追徵之標的,附此敘明。

㈡犯罪物部分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至5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何文興、盧文昌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此據其等自陳明確(偵20836號卷第3頁;本院卷六第275、278頁),自應予以沒收。

㈢至於被告3人其餘經扣案之物品(含被告何文興其餘經扣案而與本案無關之25,200元及陳建呈經扣案之2萬元),經核均與本案無關,尚無從宣告沒收。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何文興參與詐騙附表四所示款項,被告盧文昌參與詐騙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款項,被告陳建呈參與詐騙附表四編號4至6所示款項,因認被告3人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經查,附表四所示款項,未匯(存)入附表四所示金融帳戶,或匯(存)入附表四所示金融帳戶,各帳戶旋經通報為警示帳戶,以致上開款項均無法提領乃至轉交,抑或無證據證明由陳建呈提領(詳如附表四所示),自難認被告何文興就附表四、盧文昌就附表四編號2至8及陳建呈就附表四編號4至6所示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詳如後述該3人無罪部分之理由),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經本院論罪之附表一編號16、20、附表二編號14、附表三編號50、56、62、99、107部分屬單純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壹、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均須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3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按共同正犯,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是以,行為人雖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然究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方得令其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貳、簡明俊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明俊於105年5月底某日至同年7月14日加入本案詐騙集團,與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3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夏汝萍、許勝凱於附表一及附表五編號1至3(即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提領附表一及附表五編號1至3「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遭詐騙款項後,攜至廁所交付共同被告何文興,何文興則依「柯川貴」指示將詐得贓款捆紮包裹後,攜帶至空軍一號快遞公司三重站以快遞寄至該公司所屬南崁站、長榮站及中壢站等地,再由被告簡明俊以每次1,000元至1,500元之代價,依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小陳」之人指示,駕駛TAP-026號營小客車前往空軍一號快遞公司南崁站、長榮站及中壢站等處領取包裹,再將包裹載至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南京東路口、松江路188巷口等地轉交給「小陳」。因認被告簡明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簡明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簡明俊不利於己之供述、證人即附表一及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及共犯何文興、夏汝萍及許勝凱之證詞、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各該受款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簡明俊於本院審理時固為自白犯罪之表示,然查:

㈠本案依起訴書所載,被告簡明俊於本案詐騙集團係擔任犯罪下游、基層之轉交詐騙贓款之角色,並非立於操縱、指揮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地位,亦未實際從事詐騙被害人之行為。從而,揆諸前開說明,其就本案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犯行,須以其實際參與(轉交款項)部分,方可令其共負刑事詐欺責任。

㈡被告簡明俊於警詢時供稱:其應「小陳」之邀,到桃園地區之空軍1號快遞公司分站領取包裹,再將包裹送到指定地點交付,以賺取1,000至1,500元不等之車資;(問:你多次至空軍一號南崁站、長榮站、中壢站領取現金包裹之時間為何?)……我不太記得了;(問:該段期間,共領取包裹幾次?)約只有5次;第1次到南崁交流道空軍一號站去幫他拿包裹,送到南京東路1段與林森北路交叉口附近,第2、3次在南崁交流道空軍一號,第4 、5次換到桃園中壢區的空軍一號領取包裹,都是送到臺北市;我只是計程車司機,想說多賺一點錢,才去幫忙送東西等語(105年度偵字第21451號卷,下稱偵21451號卷,該卷第8頁反面至9、第16頁正反面、第34頁反面、35、92頁反面)。可見其平日仍以駕駛計程車為業,僅偶為賺取外快,方參與轉交內含詐騙贓款之包裹,前後共計5次。

㈢依共同被告何文興於警詢時供稱:「柯川貴」會跟我說「當日」收取的現金數量有多少,叫我自己從中抽取1%的佣金,剩下的錢他叫我用紙盒包裝,再拿到空軍一號快遞公司三重站寄送等語(偵20836號卷第3至4頁),可見何文興取得贓款之當日,旋將內含贓款包裹後經由快遞業者寄出。然觀諸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偵21451號卷第17至23頁反面),僅得見被告簡明俊先後於105年7月6日晚間11時38分許、同月9日凌晨0時5分許、同月14日凌晨2時3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路0段000號空軍一號中壢站領取包裹。顯見其領取包裹之時間,距離其被訴如附表一、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各被害人於105年6月間遭詐取財物之時間,均有明顯時隔,自難認何文興及時寄出上開詐騙贓款,係由被告簡明俊負責領取而後轉交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從而,本案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簡明俊就被訴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含何文興)成立共同正犯而擔負刑事責任。

㈣綜上所述,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簡明俊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叁、何文興、盧文昌及陳建呈部分(即附表五)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文興參與詐騙附表五所示被害人財物之犯行,被告盧文昌亦參與詐騙附表五編號4至6所示被害人財物之犯行,被告陳建呈參與詐騙附表五編號6所示被害人財物之犯行。因認其等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何文興、盧文昌及陳建呈等3人涉有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其等不利於己之供述、證人即附表五所示被害人之證詞、共犯夏汝萍、杜宣霖及陳建呈等人之供述、各該受款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

三、經查:

㈠本案依起訴書所載,被告3人於本案詐騙集團係擔任犯罪下游、基層之提領、轉交詐騙贓款之角色,並非立於操縱、指揮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地位,亦未實際從事詐騙被害人之行為。從而,其等就本案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犯行,須以其實際參與(提領、轉交款項)部分,方可令其等共負刑事詐欺責任。

㈡附表五編號1、3至5所示款項,轉入附表五編號1、3至5之金融帳戶後,各帳戶旋經通報為警示帳戶,以致上開款項均遭銀行圈存而無法提領;附表五編號6所示款項,因故轉出失敗而退回原帳戶,並未成功轉入附表五編號6之金融帳戶等節,此有相關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可查(偵20621號卷一第149頁,卷三第64頁;偵16485號卷第178頁正面;本院卷三第39、47頁,卷二第403頁)。是以,上開款項既無從提領,遑論由被告何文興、盧文昌及陳建呈提領、經手以轉交本案詐騙集團成員。起訴書記載上開款項經由附表五編號1、3至6「提款車手/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欄之車手(含陳建呈)於附表五編號1、3至6所示時、地提領,顯有誤會。

㈢附表五編號2所示被害人王富民遭詐騙而將12,985元匯入附表五編號2之金融帳戶,並由共犯夏汝萍於105年7月1日凌晨3時1分許提領包含上開款項在內之13,000元等情,此固有證人王富民警詢之證詞、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上開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夏汝萍提款紀錄可稽(偵20621號卷三第39至41頁反面,卷一第85、203頁)。然參以夏汝萍於偵訊供稱:當我身上超過200張千元鈔票時,他們就會跟我結帳等語(偵字第13890號卷一第172頁反面),可見其係待贓款達一定金額時方轉交贓款;又觀諸夏汝萍歷次轉交贓款予被告何文興之時間,約為晚間8時至凌晨0時之期間,此有該監視器畫面翻拍相片可證(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未見有遲至仍深夜轉交贓款之情。且其於105年6月30日提領之款項,最遲已於該日晚間9時43許領畢,並已分別於同日晚間8時24分、25分許及10時54分、55分許,兩度將贓款轉交何文興,衡情該日提領之贓款應已全數轉交被告何文興。此外,夏汝萍旋於105年7月1日下1時30分許為警查扣之12,000元(偵20621號卷一第28至30頁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又核與此次105年7月1日凌晨3時1分許提領之13,000元,數額約莫相當。稽此各節,堪認夏汝萍所提領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款項,尚未及轉交何文興。從而,即難認被告何文興、盧文昌2人業已經手此部分款項並轉交本案詐騙集團成員。

㈣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何文興就附表五所示犯行、被告盧文昌就附表五編號4至6所示犯行及被告陳建呈就附表五編號6所示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無從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成立共同正犯而擔負刑事責任,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丁、免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呈參與詐騙附表三編號13、30所示被害人款項之犯行。因認其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貳、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均應適用。此乃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

叁、經查,被告陳建呈就附表三編號13、30所示犯行,業經本院另案以106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確定乙節,此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八第12、399至423頁),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自應均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 款(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 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元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光萱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者,應於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之人數附)「切勿逕送」。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存)款 受款帳戶  提款 贓款轉交及報酬 證據 1 楊政 啟 ( 起 訴書附表一 編號9) 佯為天瓏購物網站人員 ,謊稱因作業疏失,造成連續出貨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 105年6月14日下午5時2分至21分許 期間、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桃園世貿店、29,989元、 18,123元、 29,985元、 20,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 年6月14日下午5時6分至8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三重店,提領2萬元、2萬元、8,000 元;於同(14)日下午5時17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1樓萊爾富超商北縣重盈店,提領500元;於同(14)日下午5時29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三重銀座店提領2萬元;於同(14)日下午5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1樓萊爾富超商北縣重盈店,提領2萬元、11,000元;於同(14)日下午5時38至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1樓萊爾富北縣重盈店,提領2萬元及11,000元;同(14)日下午5時47至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三重平安店,提領2萬元、1萬元 由夏汝萍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再利用不知情之快遞業者寄送以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 ⒈證人楊政啟警詢時之證述(偵13890號卷二第33至35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3890號卷二第41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15頁) ⒋提款一覽表及夏汝萍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3890號卷二第3至6、9頁) 2 陳毓鋒(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 佯為Pchome 商店街網站及兆豐銀行人員,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重複扣款云云 105年6月14日下午5時41分許、29,989元 同上   ⒈證人陳毓鋒警詢時之證述(偵13890號卷二第46至47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3890號卷二第54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15頁) ⒋提領一覽表及夏汝萍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3890號卷二第3至5、9頁) 3 謝博宇(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 佯為購物網站及郵局人員,謊稱重複訂購,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 105年6月14日晚間6時7分許、澎湖縣○○市○○路0號附近、3,512元、1,512元 同上  夏汝萍於於105年6月14日晚間6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長元店,提領5,000元。  ⒈證人謝博宇警詢時之證述(偵13890號卷二第70至71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3890號卷二第75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15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890號卷二第6至8頁) 4 林妍希(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 佯為多益考試之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14日晚間6時17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621 室林妍希住處、5,264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月14日下午6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文安店,提領5,000元 。   ⒈證人林妍希警詢時之證述(偵13890號卷二第 59至61頁) ⒉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15頁) ⒊提領一覽表及夏汝萍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890號卷二第6至9頁) 5 黃淑婷(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平板電腦之不實訊息 於105年6月15日晚間6時許、2,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 年6月15日晚間6時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 號中國信託銀行藝文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夏汝萍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105 年6月15日翌日凌晨某時,持往新北市某廁所,交由何文興再利用不知情之快遞業者寄送以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2,000元 ⒈證人黃淑婷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2頁正反面) ⒉網路銀行交易資料(偵20621號卷二第4頁) ⒊匯款申請書(偵20621號卷二第5頁) ⒋左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03頁) ⒌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2頁) 6 楊富崴(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 佯為YAHOO拍賣網站店家,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15日晚間6時29分許、新北市○○區○○街0號淡水水碓郵局、8,080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年6月15日晚間6時3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桃園鈺朋店,提領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8,080元,應予更正)  ⒈證人楊富崴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20頁正反面) ⒉左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03頁) ⒊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3頁) 7 周默君(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 在蝦皮拍賣APP 軟體上 ,佯為賣家 ,刊登出售嬰兒推車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15日晚間6時47分許、基隆市中正區新豐街統一超商財高店 、12,000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年6月15日晚間6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桃園謙悅店 ,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周默君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7至8頁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9頁) ⒊左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03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2頁) 8 周音君(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 佯為富野飯店及台新銀行人員,謊稱前於該飯店消費時,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15日晚間7時1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台新銀行東湖分行、29,985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年6月15日晚間7時26分至27分許期間,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桃園崴盛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提領29,985元,應予更正)  ⒈證人周音君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22至23頁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22至24頁正反面) ⒊左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06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3頁正反面) 9 陳俊宇(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 佯為露天拍賣網站廠商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謊稱因誤貼條碼為批發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每月扣款云云 105年6月15日晚間7時25分許、29,963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年6月15日晚間7時27分至28分許期間,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桃園崴盛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提領53,175元,應予更正)。  ⒈證人陳俊宇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30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內頁影本(偵20621號卷二第31頁正反面) ⒊左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06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3頁反面)    105年6月15日晚間7時53分許、23,212元  夏汝萍於於105年6月15日晚間7時58分至59分許期間,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家樂福經國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於同日7時2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提領53,175元」,應予更正)   10 鄭惟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 佯為多益測驗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15日晚間8時25分許、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斗六保明店、6,985元(起訴書誤載為7,000元,應予更正)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年6月月15日晚間8時3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桃園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鄭惟中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42至4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43頁反面) ⒊左列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10頁反面)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4頁) 11 俞淑英( 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23 ) 佯為放心租網站及華南銀行人員,謊稱因帳務錯誤,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15日晚間7時53分許、29,989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年6 月15日晚間7時55分至8時6分許期間(起訴書另贅載於晚間8時32分許提款,應予更正),在桃園市○○區○○路 000號家樂福桃園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俞淑英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33至34頁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35頁正反面) ⒊左列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10頁正反面)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4頁)    105年6月15日晚間8時3分許、29,989元     12 張志炘(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 佯為YAHOO拍賣上漾服飾網站及新光銀行人員 ,謊稱因記帳錯誤致將連續扣款,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云云 105年6月15日晚間7時54 分許、嘉 義市○○路000 號新光 銀行嘉義分行、14,088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6年6月15日晚間7時59分及8時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7時58分,應予更正),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家樂福經國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提領14,088元,應予更正)。  ⒈證人張志炘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26至27頁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28頁) ⒊左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06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3頁反面) 13 詹秋萍(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 佯為購物網站人員,謊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云云 105年6月15日晚間7時47分許、6,998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年6月15日晚間7時5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號家樂福桃園經國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提領6,998元,應予更正)  ⒈證人詹秋萍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1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12頁) ⒊左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03頁) ⒋夏汝萍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2頁反面) 14 林榕 ( 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18 ) 佯為網路購物商店人員,謊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分期付款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云云 105年6月15日晚間9時26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烏林郵局、18,998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年6月15日晚間9時3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1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提領18,998 元,應予更正)  ⒈證人林榕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4至15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15頁反面) ⒊左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03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2頁反面) 15 王佐訓(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 佯為商家人員,謊稱超商取貨時簽錯欄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款云云 105年6月16日凌晨0時15分許、台南市○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新市分行、2 9,998元(起 訴書誤載為29,989元,應予更正) 中華郵政公司(下稱中華郵政)觀音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於105年6月16日凌晨0時23分至25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  ⒈證人王佐訓警詢時之證述(偵13890號卷二第78至80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3890號卷二第81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三第87頁) ⒋提領一覽表及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890號卷二第20至23頁) 16 劉傳立(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 佯為英文檢定考試人員,謊稱因系統問題致重複登記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退款云云 105年6月16日凌晨0時11分、新北市土城區、29,980元  同上   ⒈證人劉傳立警詢時之證述(偵13890號卷二第90至92頁) ⒉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三第87頁) ⒊提領一覽表及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890號卷二第23頁;偵20621號卷一第89頁) 17 陳怡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佯為愛品樂購物網站及郵局人員,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云云 105年6月17日晚間10時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 商龍五店、 2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於105年6月17日晚間10時9 分許,在新北市○○區○○0段00號統一超商鑫強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夏汝萍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再利用不知情之快遞業者寄送以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3,000元 ⒈證人陳怡伶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52至5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53頁反面至56頁反面) ⒊左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20頁) ⒋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34頁) ⒌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第20621號卷一第131頁) ⒍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5至76頁反面)    105年6月17日晚間11時46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7,985 元  夏汝萍於105年6月17日晚間11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莊中美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05年6月17日晚間10時14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五股凌雲店、29,989元 中華郵政草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於106年6月17日晚間10時19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三重福溪店,提領2萬元、9,000元及800元。      105年6月17日晚間10時24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五股凌雲店、29,985元  夏汝萍於106 年6月17日晚間10 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高仁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05年6月17日晚間10時3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9,985元  夏汝萍於106 年6月17日晚間10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上海銀行三重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05年6月17日晚間11時5 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三重埔分行、29,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夏汝萍於106年6月17日晚間11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三重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05 年6月17日晚間11時44分許、新北市○ ○區○○○路00號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2 9,985元  夏汝萍於105年6月17日晚間11時47分至48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中港簡易型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8 宋靜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 佯為多益測驗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 105年6月17日晚間10時28分許、2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於105年6月17日晚間10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高仁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宋靜玟警詢時之證述(偵1460號卷二第331至334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47頁正反面) ⒊左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20頁) ⒋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34頁  ) ⒌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5頁反面至76頁)    105年6月17日晚間10時52分許、29,985元 中華郵政草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年6月17日晚間10時53分至54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9 王佩馨(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佯為托福英文測驗中心人員,謊稱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轉帳云云 105年6月17日晚間10時27分許、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西平路郵局、2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年6月17日晚間10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高仁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王佩馨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45至46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二第46頁反面) ⒊左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20 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4頁反面) 20 林俊賢(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佯為MYPHONE 購物網站及富邦銀行人員,謊稱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及保護個資云云 105年6月17日晚間10時3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凹仔底郵局、29,987元 中華郵政草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左列款項匯入後之同日某時,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林俊賢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59頁正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60至61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34頁) ⒋夏汝萍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6頁) 21 賴郁竹(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洗衣衣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1日下午1時15分許、新竹市科學園區內、3,500元 中華郵政台南永樂郵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 夏汝萍於105年6月21日下午1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統一超商觀海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夏汝萍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再利用不知情之快遞業者寄送以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 ⒈證人賴郁竹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109至110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畫面(偵20621 號卷三第110頁反面)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三第99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9頁反面) 22 陳建廷(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1日下午1時27分許、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碧湖郵局、15,000元 同上   ⒈證人陳建廷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105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106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三第99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9頁反面) 23 蕭裕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佯為奇摩購物網站人員,謊稱需變更購物資料云云 於105年6月21日下午5時10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林華郵局、29,985元、27,221元   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年6月21日下午5時15分至17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提領2萬元、2萬元及17,000元  ⒈證人蕭裕勳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119至120 頁反面) ⒉客戶歷史交易明細(105偵20621號卷三第121頁反面) ⒊左列京城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三第102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90頁反面) 24 蔡慈琪(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佯為購物網站人員,佯稱訂購之商品有問題,需至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 105年6月21日下午5時23分許、高雄市前鎮區前鎮街92號前鎮郵局、24,913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年6月21日下午5時29分至30分許期間,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蔡慈琪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124頁正反面) 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20621號三第125頁正反面) ⒊左列京城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三第102頁) ⒋夏汝萍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90頁反面) 25 洪鍏(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佯為多益考試中心人員 ,謊稱需取消重複報名云云 105年6月21日下午5時32分許、高雄市○○區○○路000 ○000號楠梓翠屏郵局、13,989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6 年6月21日下午5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田倉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洪鍏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115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117頁) ⒊左列京城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三第102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90頁) 26 蕭景彤(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0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吸塵器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 號統一超商大崙店、 3,700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年6 月21日下午5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華南銀行二重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蕭景彤警詢時之證述(偵字20621 號卷三第113至114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偵20621號卷三第114頁反面) ⒊左列京城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三第102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90頁) 27 林譽寰(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2日中午12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元大銀行南京東路分行、7,000元  中華郵政寶山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年6 月22日中午12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統一超商飛龍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夏汝萍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翌( 23)日凌晨0時27至28分許期間,持往新北市○○區○○街000號麥當勞長安店廁所,交由何文興再利用不知情之快遞業者寄送以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2,000元 ⒈證人林譽寰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02至10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卷二第103頁反面)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49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8頁反面) 28 施盈希(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李德興於105 年6月22 日中午12時25分許、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內埔郵局、 16,000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年6 月22日中午12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 000 號統一超商飛龍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施盈希警詢時之證述(偵字20621號卷二第116至117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20621號卷二第117頁反面)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49頁  )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字第20621號卷一第79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29 林瑞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錶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2日中午12時5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 號新莊中港郵局、1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年6月22日下午2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八里水灣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林瑞祥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08頁反面) ⒉匯款申請書(偵字20621號卷二第110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49頁  ) ⒋夏汝萍提款之提款紀錄(偵20621號卷一第79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30 謝瑩茹(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飛利浦智慧鍋及密封圈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2日下午1時50 分許、桃 園市○○區○○○街00號4樓之2、5,800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年6月22日下午2時4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1,及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萊爾富超商八里水灣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謝瑩茹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98至99頁) ⒉網路轉帳明細截圖照片(偵20621號卷二第100頁反面)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49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提款紀錄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8、79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31 高資雯(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 佯為劍橋博思英文檢定及銀行人員,謊稱因作業疏失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 105年6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高雄鼎華店、1 1,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12,000元 ,應予更正 )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22日下午5 時53 分許(起訴書誤載 為50分,應予更正 ),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八仙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高資雯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26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127頁) ⒊左列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52頁反面)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9頁反面)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32 黃文賢(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 佯為新莊分局警員及台新銀行人員,謊稱已查獲前遭詐騙之帳戶申請人,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退款云云 105年6月22日下午5時54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新泰路郵局、4,992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6 年6月22日下午5時58分許、6時4分許,提領4,000元、900元。  ⒈證人黃文賢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23至124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124頁反面) ⒊左列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52頁反面) ⒋夏汝萍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9頁反面、80頁反面)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33 王薏棋(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 佯為Icecream網站人員,謊稱簽收單簽錯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22日晚間6時8分許、11,011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年6 月22日晚間6時1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6時18分,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八里區,提領11,000元。  ⒈證人王薏棋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32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133頁) ⒊左列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52頁反面) ⒋夏汝萍號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9頁反面、80頁反面)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34 張文馨(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 佯為多益英檢及合作金庫銀行之人員,謊稱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22日晚間6時1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美村分行、13,123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年6月22日晚間6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統一超商喜城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張文馨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29至130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130頁反面) ⒊左列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52頁  ) ⒋夏汝萍提款紀錄(偵20621號卷一第80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35 王雅琴(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 佯為購物網站及台新銀行人員,謊稱因作業疏失致重複刷卡,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云云 105年6月22日晚間7時48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松江分行、 29,985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年6 月22日晚間7時51分至56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八里區農會等地,提領2萬及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9,985元,應予更正)。  ⒈證人王雅琴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95至96頁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97頁) ⒊左列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52頁  ) ⒋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45頁) ⒌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7頁反面及第80頁反面) ⒍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105年6月22日晚間7時55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松江分行、8,985元、 2,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年6 月22日晚間8時4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富麗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36 蘇俐方(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 佯為網路傢俱店及台新銀行人員,謊稱辦理退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 105年6月22日晚間8時1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29,985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年6 月22日晚間8時4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全家超商富麗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蘇俐方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89至90頁) ⒉存摺內頁影本(偵字第20621號卷二第91頁) 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91頁反面至92頁反面) ⒋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P145頁) ⒌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7頁正反面) ⒍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105年6月22日晚間8時57分、臺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永康分行、 19,985元  夏汝萍於105年6 月22日晚間9時2 分許,在新北市某處,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37 陳昀陞(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 佯為多益考試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22日晚間7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7 時44分許 ,應予更正 )、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臺中興大店、14,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 年 6月22日晚間7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八里區農會,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  ⒈證人陳昀陞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35頁正反面) ⒉105年度偵20621號卷左列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52頁) ⒊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0頁反面) ⒋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38 曾若芸(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2日晚間8時2分許、17,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 年6月22日晚間8 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 000號全家超商富麗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晚間8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00 號,領款」,應予更正)。  ⒈證人曾若雲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84頁正反面) ⒉網路轉帳明細截圖照面(偵20621號卷二第85頁反面)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45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7頁反面)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39 吳承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 在Mobile01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2日晚間8時4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文嶺店、 18,000元 同上 許勝凱於105 年6 月22日晚間8 時48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長樂路(起訴書誤載為長樂街,應予更正)55號統一超商蘆樂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吳承諭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74至75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75頁反面)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45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6頁反面)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40 許凱翔(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 佯為劍橋博思檢定考試人員,謊稱因作業疏失 ,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22日晚間8時48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永康分行、18,023元  同上 許勝凱於105 年6 月22日晚間8 時50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長樂路(起訴書誤載為長樂街,應予更正) 55 號統一超商蘆樂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許凱翔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77至78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78頁反面)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45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7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41 王威翔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2日晚間8時56分許、彰化縣○○鎮○○路000 號統一超商鹿正店、17,000元 同上 許勝凱於左列款項匯入後同日某時,在新北市蘆洲區長樂路(起訴書誤載為長樂街,應予更正)55號統一超商蘆樂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王威翔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81至82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82頁反面)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45頁) ⒋許勝凱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77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42 謝琼儀 佯為合作金庫銀行人員 ,謊稱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網購面膜之訂單云云 105年6月22日晚間9時47分許、臺南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府城分行、29,985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年6 月22日晚間9 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鷺江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謝琼儀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42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143頁) ⒊左列彰化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60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1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5頁) 43 蕭武田(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5日上午11時40分許、 16,000元 中華郵政楠梓右昌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左列款項匯入後至同日下午2時36分許期間某時,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夏汝萍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再利用不知情之快遞業者寄送以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 ⒈證人蕭武田警詢時之證述(偵1460號卷三第58頁正反面) 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20621號卷三第8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83頁  ) ⒋夏汝萍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2至83頁反面)  44 林欣慈(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5日下午2時36 分許、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銀行新竹經國分行、1萬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25日下午2 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莊展業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林欣慈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10至11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11頁反面)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83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3頁反面) 45 黃莞婷( 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47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冰箱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5日下午3時51分許、雲林縣○○市○○路0號斗六西平路郵局、8,000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25日下午4 時3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 號統一超商新福圓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黃莞婷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59至160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160頁反面)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83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2頁) 46 黃翊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 ) 在旋轉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冰箱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5日下午4時35分許、8,000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25日下午4 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莊新工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黃翊緁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65至166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 號卷二第167頁反面)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83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2頁反面) 47 蘇紫瑩 ( 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48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5日下午5時21 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林口分行、14,000 元 同上 夏汝萍於左列款項匯入後之同(25)日下午5時21分至晚間7時50分許期間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莊新工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蘇紫瑩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62至16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163頁反面)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83頁  ) ⒋夏汝萍當日其他於同一超商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2頁反面) 48 朱春綺(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 佯為旅店人員,謊稱因重複訂房,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25日下午5時25分許、26,985元 (起 訴書誤載為3 萬元,應予更正) 同上   ⒈證人朱春綺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2至3頁) ⒉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4頁4)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83頁) ⒋夏汝萍當日其他於同一超商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2頁反面) 49 胡芳芸(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 佯為夢工廠網站及花旗銀行之人員,謊稱購物簽單簽成連續扣款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25日晚間7時49分(起訴書誤載為37分,應予更正)許、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麻善店、6,998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25日晚間7 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胡芳芸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56頁正反面) 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20621號卷二第157頁正反面)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83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2頁) 50 王逸芯(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 佯為購物網站店家及銀行人員,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25日晚間9時許、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美崙店、1 4,985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25日晚間9 時6分至7 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00○0 號萊爾富超商五股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王逸芯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45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146頁) ⒊左列台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74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1頁) 51 莊雅晴(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 佯為多益考試及郵局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25日晚間9時41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水交社郵局、19,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2 萬元 ,應予更正 )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25日晚間9 時46分至47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工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莊雅晴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49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150頁) ⒊左列台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74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1頁反面) 52 陳友信(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 佯為購物網站店家人員,謊稱因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25日晚間9時46分許、高雄市○○區○○○路000 號全家超商高雄美美店、17,985元(起訴書誤載為18,000元,應予更正) 同上   ⒈證人陳友信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二第152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二第153頁) ⒊左列台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74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1頁反面) 53 劉祝岑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移動式冷氣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7日上午11時38分許,高雄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新有光店、5,500元  中華郵政英才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27日上午11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蘆樂店,提領5,000元。 由夏汝萍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再利用不知情之快遞業者寄送以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 ⒈證人劉祝岑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13至14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14頁反面)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92頁  )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3頁反面) 54 蔡凱翔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7日中午12時29分許、臺南市○○區○○路000 號兆豐銀行永康分行、 7,000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27日下午1 時7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 0號統一超商股興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蔡凱翔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16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17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92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4頁) 55 呂妍儀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平版電腦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27日下午5時1分許、1萬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27日下午5 時2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國泰世華銀行新湖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呂妍儀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19至20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20頁反面)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92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4頁) 56 張菽萍( 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67 ) 在旋轉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冷氣等物品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30日上午12時49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大昌郵局、12,800元 中華郵政東勢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30日下午1 時1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聯邦銀行集賢分行,及於同日下午1 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蘆洲中原路郵局,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夏汝萍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晚間8時24、25分許及同日晚間10時54、55分許,分別持往新北市○○區○○路000號麥當勞中平店廁所,交由何文興再利用不知情之快遞業者寄送以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3,000元 ⒈證人張菽萍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76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77頁反面) ⒊ 左列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北偵20621號卷三第64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7頁反面)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4頁反面) 57 賴建宇(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6 ) 在旋轉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30日下午1時53 分許、新 北市○○區○○里00號 、14,000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30日下午1 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蘆洲中原路郵局,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賴建宇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73頁正反面) ⒉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三第64頁) ⒊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7頁反面) ⒋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4頁反面)  58 許崎雷娜( 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64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6月30日下午2時45分許、高雄市○○區○○里○○街000號林園福興郵局 、5,000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月30日下午2 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蘆洲區中山路1 段12號第一銀行蘆洲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許崎雷娜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67至68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68頁正反面)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三第64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7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4頁反面) 59 蘇偉鍵(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5 ) 佯為奇摩超級商城及國泰世華銀人員,謊稱因勾選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重複扣款云云 105年6月30日下午4時4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逢甲大學商學館、 9,988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30日下午4 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全家超商三重中興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蘇偉鍵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70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71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三第64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7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4頁反面) 60 詹翔凱(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3 ) 佯為郵局人員,謊稱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 105年6月30日晚間6時22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展店、 2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30日晚間6時25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頂崁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詹翔凱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57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58頁) ⒊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221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6頁反面)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4頁反面) 61 周昕佑 ( 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62 ) 佯為多益測驗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30日晚間6時28分許、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士林院區、10,989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30日晚間6 時3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6 時25分,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路0 段0號統一超商登頂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周昕佑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53至54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54頁反面) ⒊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221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6頁反面)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4頁反面) 62 陳志銘( 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61 ) 謊稱網路訂房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30日晚間7時33 分許、高 雄市○○區○○街00號5樓、77,123元 中華郵政中埔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30日晚間7 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道 0段00號三重二重埔郵局,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晚間7 時57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0號, 提領101,073元」 ,應予更正)。  ⒈證人陳志銘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49頁正反面)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畫面(偵20621 號卷三第50至51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218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6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4頁反面)    105年6月30日晚間7時47分許、高雄市○○區○○街00號5樓、16,955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30日晚間7 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00 號全家超商新莊福壽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05年6月30日晚間7時51分許、高雄市○○區○○街00號5樓、6,955元 同上    63 王元靜(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謊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重複扣款云云 105年6月30日晚間9時18分、2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 號全家超商台中十甲店、23,985元、3,985元 中華郵政樹林育英街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 戶  夏汝萍於105年6月30日晚間9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福岡店,提領27,000元。  ⒈證人王元靜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43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44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207頁、本院卷三第7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5 頁反面)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4頁反面) 64 邱建銘(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 ) 佯為網路店家,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30日晚間9時28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馬偕店、2 9,985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30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邱建銘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46至47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47頁反面)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105年度字第20621號卷一第207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5頁反面)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4頁反面) 65 廖銘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 ) 佯為多益測驗人員,謊稱因報名資料有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修改並取消分期付款云云 105年6月30日晚間8時5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權貴店、2 9,987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30日晚間8 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台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廖銘仁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33至34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34頁反面) ⒊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203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4頁反面)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4頁反面) 66 盧靜華(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 ) 佯為奇摩商城網站人員,謊稱因誤設每月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30日晚間9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應予更正)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右昌分行、22,985元 同上 夏汝萍於105 年6 月30日晚間9 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五工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盧靜華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29至30頁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31頁) ⒊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203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4頁反面)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4頁反面) 67 林美君(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 ) 佯為多益測驗及郵局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6月30日晚間9時41分、43分許、雲林縣○○市○○○路0號全家超商斗六龍潭店、18,985元、985元 同上   ⒈證人林美君警詢時之證述(偵20621號卷三第36至37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621號卷三第37頁反面) ⒊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203頁) ⒋夏汝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0621號卷一第84頁反面)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4頁反面)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存)款 受款帳戶 提款 贓款轉交及報酬 證據 1 張淑英( 起訴書附表 二編號9) 佯為購物網站店家及彰化銀行人員 ,謊稱因簽名單簽錯,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註銷付款云云 105年7月16日下午2時17分許、29,985元 中華郵政 桃園中路 郵局局號 0000000、 帳號00000 00號帳戶 楊絜雯於105年7月16日下午2時27分至28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金峰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楊絜雯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就附表二編號1至7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4,000 元。 ⒈證人張淑英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24至39頁) ⒉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33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01頁) ⒋提領一覽表及楊絜雯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92頁、第278至279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93至94頁反面)    105 年7 月16日下午2  時41分許、29,985元  楊絜雯於105年7月16日下午2時58分至59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樹興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05年7月17日上午11時23分許、 2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絜雯於105年7月17日上午11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金峰店,提領2萬元及9,000元。 由楊絜雯於105年7月17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持往新北市某廁所,交由何文興,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就附表二編號1至7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4,000元。  2 廖崇宇(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在旋轉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顯示卡之不實訊息 105年7月17日中午12時51分許、新北市○○區○○街000 號、4,000元 同上 楊絜雯於左列款項匯入後至同日下午1時31分許前之期間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上海銀行土城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廖崇宇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49 至51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61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01頁) ⒋楊絜雯同日於左列地點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250頁) 3 單智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 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水波爐之不實訊息 105年7月17日下午1時3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永和環東店、 12,000元 同上 楊絜雯於105年7月17日下午1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祥吉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邱歆茹於105年7月18日1 時10分起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提領3萬元、3萬元」,應予更正)  ⒈證人單智祁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111至112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116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01頁) ⒋楊絜雯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80頁) 4 彭嘉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攝影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7月17日下午1時32分許、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虎尾分行 、8,000元 同上 楊絜雯於105年7月17日下午1時41分至43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祥吉店,將左列款項提一空。   ⒈證人彭嘉音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122至12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127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01頁) ⒋楊絜雯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80頁) 5 丁心珮(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冷氣之不實訊息 105年7月17日下午2時23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 、6,100元 同上 楊絜雯於105年7月17日下午2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祥吉店,將左列款項提一空。  ⒈證人丁心珮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132至134頁) 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偵23322號卷二第141至142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01頁) ⒋楊絜雯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81頁) 6 李亞純(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 佯為質物系網站及玉山銀行人員,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7月18日凌晨0 時21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新光銀行新莊分行、29,980元 同上 邱歆茹於105年7月18日凌晨0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樹林分行等地,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李亞純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67至69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82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01頁) ⒋邱歆茹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82頁) 7 張志杰(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 佯為MYPHONE 網站人員 ,謊稱因信用卡誤刷, 需操作自動貴於機以取消連續扣款云云 105年7月18日凌晨1時4分許、嘉義縣○○鎮○○路00號25號27號統一超商大林店、29,985元 同上 邱歆茹於105年7月18日凌晨1時10分至11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合作金庫銀行樹林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張志杰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89至95頁) ⒉左列合作金庫銀行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01頁) ⒊邱歆茹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82頁)    105年7月18日凌晨1時8分許、嘉義縣○○鎮○○路000號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29,987元( 起訴書誤載為3萬2元,應予更正)     8 黃筱青(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在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咖啡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7月19日上午11時47分許、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2,09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 戶  邱歆茹於105年7月19日上午11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10號統一超商金峰店,提領2,000 元 、1萬元。 由楊絜雯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取得犯罪所得2,000元。  ⒈證人黃筱青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173至174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畫面(偵23322號卷二第179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93頁) ⒋邱歆茹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95頁) 9 林雅靚(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冷氣之不實訊息 105年7月19日上午11時48分許、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1段超商、5,836元 同上   ⒈證人林雅靚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218至220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226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93頁) ⒋邱歆茹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95頁) 10 葉珈言(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小型冷凍櫃之不實訊息 105年7月19日上午11時52分許、新北市○○區○○路000 號板橋國慶郵局、4,786元 同上   ⒈證人葉珈言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205至207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214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93頁) ⒋邱歆茹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95頁) 11 周弘恩(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自拍神器之不實訊息 105年7月19日下午2時1分許、臺北市北投區立德路150 時 、1萬元 同上 邱歆茹於105年7月19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祥吉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周弘恩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191至193頁) ⒉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93頁) ⒊提款一覽表及邱歆茹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9140號卷第58頁;偵23322號卷一第283頁) 12 牟中仲(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佯為購物網站人員,謊稱因重複訂購,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7月19 日下午5時18分許、臺北市○○區○○○路 0號、29,989元 同上 邱歆茹於105年7月19日下午5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樹林佳瑪店,將左列款項提領空。  ⒈證人牟中仲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150至152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153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93頁) ⒋提款一覽表及邱歆茹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9140號卷第58頁;偵23322號卷一第283至284頁) 13 沈育豪( 起訴書附表二號2) 佯為多益測驗及郵局人員,謊稱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7月19日下午5時27分許、新北市○○區○○路0 段000○00號板橋光復橋郵局、29,989元 同上   ⒈證人沈育豪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158至160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167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93頁) ⒋邱歆茹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83至284頁) 14 黃雅芬( 起訴書附表 二編號6) 佯為購物網站及新光銀行人員,謊稱誤設為會員,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每月扣款云云 105年7月19日下午5時27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49,123元 同上 邱歆茹於105年7月19日下午5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樹林佳瑪店,提領2萬元、5,000元。  ⒈證人黃雅芬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P236至239頁) ⒉存摺內頁影本(偵23322號卷二第248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93頁)  15 蘇盈臻(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佯為Facebook(臉書)賣家,謊稱因重複訂購,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 105年7月23日晚間7時24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樹林太平店、 24,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25,000元 ,應予更正 ) 中華郵政蘆竹錦興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杜宣霖於105年7月23日晚間8時31分至33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街00號84號統一超商弘安店(起訴書誤載為「於105 年7月23日晚間8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應予更正),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楊絜雯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二編號15至16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2,000元 。 ⒈證人蘇盈臻警詢時之證述(偵19708號卷第139至140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9708號卷第141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5頁) ⒋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9708號卷第138頁) 16 林彥安 ( 起訴書附表 二編號15 ) 佯為小熊媽媽DIY網站及郵局人員 ,謊稱因作業疏失,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每月扣款云云 105年7月25日晚間9時42分(起訴書誤載為9時29分,應予更正)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彰化銀行中港分行、28,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歆茹於105年7月25日晚間9時46分至47分許期間(起訴書誤載為9時44分起,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樹林佳瑪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楊絜雯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二編號15至16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2,000元 。 ⒈證人林彥安警詢時之正(偵23322號卷二第402至405頁) ⒉內政部反詐騙紀錄表(偵23322號卷二第400至401頁) ⒊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203頁) ⒋邱歆茹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5年度偵字第24478號卷第18頁) 17 張荍欹( 起訴書附表 二編號30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攝影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7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2 樓 、1萬元 中華郵政新興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邱歆茹於105年7月26日晚間8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正慶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楊絜雯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二編號17至18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2,000元 。 ⒈證人張荍欹之證述(105年度偵字第24396號卷,下稱偵24396號卷,該卷第15頁正反面) ⒉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3頁) ⒊邱歆茹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4396號卷第8頁) 18 林玄央(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攝影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7月27日下午5時33分許、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0號桃園府前郵局、8,000元 中華郵政新營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杜宣霖於105年7月27日下午5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坤耀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邱歆茹依楊絜雯指示於翌(18)日凌晨0時27許,持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樹林中山店麥當勞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二編號17至18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2,000元 。 ⒈證人林玄央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411至41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419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39頁) ⒋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5年度偵字第24640號卷第13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254頁) 19 詹業新 ( 起訴書附表 二編號18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7月31日下午5時55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大眾銀行 、6,718元 中華郵政太平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杜宣霖於105年7月31日晚間6時至6時1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統一超商千歲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楊絜雯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 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二編號19至33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3,000 元 。   ⒈證人詹業新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430至432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411至437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1頁) ⒋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5年度偵字第24255號卷,下稱偵24255號卷,該卷第8頁) 20 許庭智 ( 起訴書附表 二編號21 ) 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7月31日晚間7時1分許、臺北市○○○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29,985元 同上 杜宣霖於105年7月31日晚間7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土地銀行樹林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許庭智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470至472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473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1頁) ⒋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4255號卷第9頁) 21 劉芳廷 (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 佯為T&G網站及郵局之人員,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7月31日晚間7時18分許、臺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常勝店、5,966元 同上 杜宣霖於105年7月31日晚間7時2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7時37分,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統一超商千歲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劉芳廷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441至442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購買遊戲點數之發票各(偵23322號卷二第444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1頁) ⒋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4255號卷第10頁) 22 林正發 (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遊戲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7月31日晚間8時22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8,000元 同上 杜宣霖於105年7月31日晚間8時23分至25分許期間(起訴書誤載為8時36分,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樹林日新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林正發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481至482頁) ⒉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1頁) ⒊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4255號卷第11頁) 23 謝景和 (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7月31日晚間8時32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16,000元 同上 杜宣霖於105年7月31日晚間8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樹林日新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謝景和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448至450頁) ⒉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1頁) ⒊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4255號卷第10頁) 24 黃冠潔(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日下午5時22分許、8,000元 同上 杜宣霖於105年8月1日下午5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土地銀行樹林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楊絜雯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二編號19至33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3,000元 。 ⒈證人黃冠潔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548至549頁) ⒉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7頁) ⒊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90頁) 25 陳芝陵(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 佯為網路賣家及郵局人員,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日晚間6時36分許、高雄市○○區○○○路000○0號高雄瑞豐郵局、8,995元 同上 杜宣霖於105年8月1日晚間8時41分許 ,在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樹興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陳芝陵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495至496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502 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7頁) ⒋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91頁) 26 辛郁褘(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 佯為民宿及銀行人員,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日晚間7時44分許、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 5,985元 同上 杜宣霖於105年8月1日晚間7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城吉店(起訴書誤載為國泰世華銀行,應予更正),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辛郁褘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533至534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540 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7頁) ⒋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91頁) 27 張少睿(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 佯為多益測驗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謊稱因電腦故障不計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放棄再次報名云云 105年8月1日晚間8時15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鴻城店、5,998元 同上 杜宣霖於105年8月1日晚間8時19分許,在某上海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張少睿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520至521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526、527 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7頁) ⒋杜宣霖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91頁) 28 林弘宇(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 ) 佯為hyselectstore網站及兆豐銀行人員,謊稱系統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交易云云 105年8月1日晚間8時3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天母分行、9,985 元 同上 杜宣霖於105年8月1日晚間8時38分許,在某上海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林弘宇警詢時之證述(偵32160號卷第52至5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2160號卷第56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7頁) ⒋杜宣霖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91頁) 29 邱紹綱(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冰箱及洗衣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日下午4時16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東興郵局(臨櫃無摺存款)、14,543元 中華郵政中壢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杜宣霖於105年8月2日下午4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第一銀行樹林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楊絜雯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二編號19至33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3,000元 。 ⒈證人邱紹剛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二第607至608頁) ⒉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61頁) ⒊杜宣霖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92、293頁) ⒋提領一覽表及杜宣霖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77、292、293頁) 30 林俊汶 (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平板電腦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日下午4時50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超順店、15,000元 同上 杜宣霖於105年8月2日下午5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第一銀行樹林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林俊汶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3322號卷二第560至561頁) 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23322號二第566至567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61頁) ⒋提領一覽表及杜宣霖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77、292、293頁) 31 薛文雅( 起訴書附表 三編號6) 在兔兔家電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智慧清掃機器人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日下午5時4分許、彰化縣○○鎮○○街000 巷0號薛文雅住處、1萬元 同上 杜宣霖於105年8月2日下午5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統一超商,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薛文雅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二第592至596頁) ⒉存摺內頁影本(偵23322號二第566 至603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61頁) ⒋提領一覽表及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77、292頁)  32 游巧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佯為購物網站及郵局人員,謊稱因誤設每月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2日晚間7時5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福滿店、11,011元 同上 杜宣霖於105年8月2日下午7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提領11,000元。  ⒈證人游巧蓁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二第572至573頁) ⒉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61頁) ⒊提領一覽表及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77、292頁)  33 張妤安(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佯為LESGO 網站及郵局人員,謊稱因重複訂購,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 105年8月2日晚間9時1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新葫東店、9,999元(起訴書誤載為10,014元,應予更正) 同上 杜宣霖於105年8月2日晚間9時14分許,在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統一超商,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張妤安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二第580至583頁) ⒉存摺內頁影本(偵23322號二第587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61頁) ⒋提領一覽表及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22號卷一第277、292頁)  34 楊紫琴 ( 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29 ) 佯為購物網站及郵局人員,謊稱因誤刷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3日晚間8時22分許、宜蘭縣○○鎮○○路00號全家超商、 26,985元  中華郵政 宜蘭中山 路郵局局 號0000000 、帳號000 0000 號帳 戶  杜宣霖於105年8月3日晚間8時30分至31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街00號土地銀行樹林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楊絜雯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並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取得犯罪所得2,000元。  ⒈證人楊紫琴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632至634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640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9頁) ⒋提款一覽表及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5年度偵字第25244號卷,下稱偵25244號卷,該卷第6、7頁) 35 陳品亦(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 ) 佯為購物網站及第一銀行人員,謊稱因重複購買,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訂單云云 105年8月3日晚間8時27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丁臺店、 13,123元 同上   ⒈證人陳品亦警詢時之證述(偵23322號卷二第618至620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22號卷二第622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9頁) ⒋提款一覽表及杜宣霖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5244號第6、7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存)款 受款帳戶 提領 贓款轉交及報酬 證據 1 柯馨如( 更名為柯泳緁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在蝦皮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平板電腦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5日中午12時34分許、嘉義市○○路000號、8,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5日下午1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捷運蘆洲站,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 、陳建呈並各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1至16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4,000元 。 ⒈證人柯馨如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7至16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一第242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47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6年度偵字第16416號卷,下稱偵16416號卷,該卷第211頁) 2 葉書廷(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在蝦皮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5日下午1時3分許、高雄市○○區○○○路000 號鳳山大東郵局、5,000元 同上   ⒈證人葉書廷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22至23頁) ⒉匯款申請書(偵9222號卷一第257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47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211頁) 3 翟沛珺(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在蝦皮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 105年8月5日下午4時3分許、祧園市○○區○○○路00○0號、1萬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5日下午4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蘆洲永成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翟沛珺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24至25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畫面(偵9222號卷二第1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47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203頁) 4 李佩穎(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PS4及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5日下午5時51分(起訴書略載為該日某時,應予補充)許 、16,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5日下午5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李佩穎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4至16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一第230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47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209頁) 5 吳承達(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佯為威秀影城人員,謊稱因作業疏失誤訂電影票,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5日晚間7時17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中壢分行、12,911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5日晚間7時28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吳承達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2至1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一第227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47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209頁) 6 陳怡秀(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佯為PGS7網站人員,謊稱因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 105年8月5日晚間7時43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板橋四維店、21,985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5日晚間7時51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陳怡秀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9至21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一第251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47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209頁) 7 翁益昇(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7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6日上午11時10分許、高雄市○鎮區○○○路00號全家超商西華店、 1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6日下午1時34分許 ,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陳建呈就附表三編號10、14至16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 何文興 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1至16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4,000元 。 ⒈證人翁益昇警詢時之證述(   偵9222號卷一第28至30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二第27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29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219頁) 8 鄒德薰(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 在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平板電腦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6日下午1時5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2,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6日下午2時10分許,在蘆洲區長安街276號統一超商泰星店,將左列採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鄒德薰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38至40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畫面(偵9222號卷二第57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29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241頁) 9 詹玉意(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5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料理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6日下午2時3分許、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 2,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6日下午2時11分許,在蘆洲區長安街276號統一超商泰星店,將左列採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詹玉意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35 至37頁) 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9222號卷二第53至54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29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 號卷第241頁) 10 黃韋菱(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16,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6日下午2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蘆洲永成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晚間7時1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提領,應予更正)。  ⒈證人黃韋菱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33至34頁) ⒉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29頁) ⒊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223頁) 11 古淳瀠(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8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電動牙刷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6日下午3時27分許、新北市土域區樂利街35龍5樓、4,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6日下午3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五股高亞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古淳瀠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26 至27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畫面(偵9222號卷二第18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29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 號卷第233頁) 12 羅惠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9 ) 佯為保養品公司及花旗銀行人員,謊稱因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6日下午5時14許、苗栗縣○○市○○路00號頭份尖山郵局 、7,989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蘆洲中華店 ,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羅惠怡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41至4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二第64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29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 號卷第237頁) 13 黃郁雅(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佯為化妝品網站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謊稱因誤簽他人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 105年8月6日晚間6時25分許、桃園市桃園區 某統一超商 、26,985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6日晚間6時2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7時13分許提領,應予更正),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黃郁雅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31至32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二第42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29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 號卷第237頁) 14 鍾銘文( 起訴書附表四 編號61 ) 佯為吊車網網站及台北富邦銀行人員,謊稱因作業疏失將凍結帳戶,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存款移轉至安全帳戶云云 105年8月6日晚間6時5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6 時47分許 ,應予更正 )、29,98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6日晚間7時5分至6分許期間,提領2萬元及9,000元。  ⒈證人鍾銘文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34至35頁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88頁) ⒊左列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207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8頁)    105年8月6日晚間7時1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分,應予更正)、29,985元  陳建呈於105年8月6日晚間7時20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05年8月6日晚間7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7時28許,應予更正)、9,980元  陳建呈於105年8月6日晚間7時37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5 黃喬琪(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0 ) 佯為多益測驗及郵局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6日晚間9時3分許、新竹市○區○○街000號第一銀行東門分行、3,099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6日晚間9時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7分許,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 樓捷運三民高中站,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黃喬琪警詢時之證述(偵19304號卷第7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9304號卷第8頁) ⒊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106 年度偵字第23872號卷第15頁反面)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9304號卷第9頁) 16 許芝蓉(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2 ) 佯為多益測驗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6日晚間10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7分許,應予更正)、高雄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旗山車站店、 10,01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6日晚間10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捷運三民高中站,提領1萬元。  ⒈證人許芝蓉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36頁正反面) ⒉左列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207頁) ⒊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8頁) 17 鄭珈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0日中午12時27分許、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號、6,2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 月10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起訴書誤載為安南路365號,應予更正)統一超商飛龍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取得犯罪所得2,000元;陳建呈就附表三編號32、33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17至50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15,000 元。 ⒈證人鄭珈汶警詢時之證述(偵13950號卷第84至86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3950號卷第93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3950號卷第77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950號卷第24頁) 18 林志鴻(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奶粉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0日中午12時32分許、桃園市○○區○○○路00○00號、2,4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飛龍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於「105年8月10日中午12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提領16,000元及於同日中午12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提領1,000元 」,應予更正)。  ⒈證人林志鴻警詢時之證述(偵13950號卷第99至100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3950號卷第108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3950號卷第76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950號卷第24頁) 19 許常惠(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0日中午12時41分許、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帆船基地、3,5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飛龍店,及於同日中午12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長樂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許常惠警詢時之證述(偵13950號卷第117 至118頁) 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偵13950號卷第127至128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3950號卷第77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950號卷第24至25頁) 20 康芷瑜(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0日中午12時48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台北富邦銀行樹林分行 、8,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中午12時55分至57分許期間,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長樂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康芷瑜警詢時之證述(偵13950號卷第130至131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3950號卷第140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3950號卷第77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950號卷第25至26頁) 21 李靜儀(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行李箱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0日下午1時8分許、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下午1時16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蘆洲永成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李靜儀警詢時之證述(偵13950號卷第145 至146頁反面)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3950號卷第147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3950號卷第77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950號卷第27頁) 22 張閔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0日下午1時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神岡社口郵局、14,1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下午1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蘆洲永成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李靜儀警詢時之證述(偵13950號卷第174 至176頁反面) ⒉匯款申請書(偵13950號卷第178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3950號卷第77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950號卷第27頁) 23 黃怡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0日下午1時4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許,應予更正)、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臺東豐榮郵局、7,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下午1時42分至下午2時35分許期間某時,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黃怡伶警詢時之證述(偵13950號卷第188 頁正反面) ⒉匯款申請書(偵13950號卷第195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3950號卷第77頁) ⒋陳建呈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950號卷第27頁) 24 張修慈(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9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0日下午2時35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三多分行、 7,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下午2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統一超商飛龍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張修慈警詢時之證述(偵13950號卷第199 至200頁) ⒉匯款單(偵13950號卷第203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3950號卷第77頁反面)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950號卷第28頁) 25 陳怡阡(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0日下午2時43分、屏東縣○○鄉○○村○○路0段000號萬丹郵局、 8,000元 同上   ⒈證人陳怡阡警詢時之證述(偵13950號卷第210至211頁) ⒉匯款單(偵13950號卷第212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3950號卷第77頁反面)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950號卷第28頁) 26 溫雅筑(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遊戲器材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0日下午4時14分許、屏東縣○○鎮○○路0巷00號恆春郵局、7,000 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下午4時14分至59分許期間某時,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於105年8月10日下午5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提領1萬元及13,000元」, 應予更正)。  ⒈證人溫雅筑警詢時之證述(偵13950號卷第205 至206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3950號卷第212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3950號卷第77頁反面)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950號卷第28頁) 27 王梁鴻(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 ) 佯為多益測驗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合約及關閉個人資料云云 105年8月10日下午4時59許、13,099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下午5時2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莊中原店,提領13,000 元。  ⒈證人王梁鴻警詢時之證述(偵13950號卷第238 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3950號卷第239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3950號卷第77頁反面)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950號卷第29頁) 28 詹宗玄(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 ) 佯為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謊稱因誤簽123購物網之取貨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0日下午5時2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首都店、14,123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重光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詹宗玄警詢時之證述(偵13950號卷第253 至254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3950號卷第257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3950號卷第77頁反面)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3950號卷第30頁) 29 董姿瑜( 更名為 董宸瑜 ,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 ) 佯為購物網站及玉山銀行人員,謊稱因簽收時誤簽為分期付款,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0日晚間7時1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華山分行 、29,98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晚間7時23分至25分許期間,提領2 萬元、9,000 元;於同日晚間7時51至52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鑫鴻店,提領100元、800元(起訴書誤載為「於105年8月10日晚間8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統一超商提款」,應予更正。  ⒈證人董姿瑜警詢時之證述(105年度偵字第29022號卷,下稱偵29022號卷,該卷第4至6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022號卷第23頁) ⒊左列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59頁) ⒋提款一覽表及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9022號卷第25、26頁) 30 陳宜惠(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 佯為多益測驗及玉山銀行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0日晚間7時4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向上郵局、 14,123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晚間7時50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陳宜惠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76至79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222號卷二第184頁) 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二第188頁) ⒋左列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75頁) ⒌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9022號卷第26頁) 31 張燕芬( 起訴書附表二編 號54 ) 佯為ShopWonder網站人員,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0日晚間9時45分許、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育北店、13,9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晚間9時48分許,提領13,000元 ;於同日晚間10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捷運蘆洲站,提領800 元 。  ⒈證人張燕芬警詢時之證述(偵29022號第7至9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022號第24頁) ⒊左列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59頁) ⒋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59頁) ⒌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243至249、第275至277頁)    105年8月10日晚間10時4 分許、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育北店、29,985元 中華郵政 潮州新生 路郵局局 號0000000 、帳號000 0000 號帳 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晚間10時8分至9分許期間,在新北市蘆洲區永樂街83全家超商蘆洲永成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05年8月10日晚間10時24分許、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斗六保明店、29,985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晚間10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 樓捷運蘆洲站 ,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32 廖禹宬(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 ) 佯為三槍牌購物網站及郵局人員,謊稱因物流人員誤簽,將遭每月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0日晚間9時56分許、某某全家超商 、29,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晚間9時58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晚間10時7分至8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蘆洲永成店,提領9,000元。  ⒈證人廖禹宬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88至89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二第232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49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275至277、281至283頁)    105年8月10日晚間10時1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9號1樓統一超商巧立店、 29,985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晚間10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捷運蘆洲站,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33 蔡宛蓉(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 ) 謊稱因重複購買電影票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退刷云云 105年8月10日晚間10時49分許、臺南市○市區○○街000號新市郵局 、25,123元 中華郵政 潮州新生 路郵局局 號0000000 、帳號000 0000號帳 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0日晚間10時52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永安南路2段及環堤大道之統一超商,提領2萬元。  ⒈證人蔡宛蓉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86至87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二第217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59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251頁) 34 張庭瑜 ( 起訴書附表四 編號18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1日上午11時40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6,1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1日上午11時56分至57分許期間,在新北市○○○○街000號全家超商蘆洲長興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 、陳建呈並各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17至50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15,000元。  ⒈證人張庭瑜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06至107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106年度偵字第9222 號卷三第15頁) ⒊左列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76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297頁) 35 翁慧君(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7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1日中午12時53分許、臺南市○區○○路000 號臺南東寧路郵局、12,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1日下午1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萊爾富超商北縣五興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翁慧君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04至105頁) ⒉匯款申請書(偵9222號卷三第10頁) ⒊左列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76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291頁) 36 黃群淵(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 ) 在Pchome商店街網站,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洗衣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1日下午1時12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安和分行、 3,496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1日下午1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萊爾富超商北縣五興店,及於同(11)日下午2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1,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黃群淵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08至109頁) ⒉左列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76頁) ⒊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291、293頁) 37 陳翊庭(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1日下午3時54分許、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上某合作金庫銀行 、6,060元(起訴書誤載為6,000 元,應予更正)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帳戶之銀行代號為600,應予更正 )  陳建呈於105年8月11日下午3時5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4時23分許,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蘆洲永成店,提領1,000元及5,000元。  ⒈證人陳翊庭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96至97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二第253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19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05頁) 38 陳琪盈(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5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1日下午3時54分至同日晚間6時13分許期間某時、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曉陽郵局、8,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1日下午4時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5時55分,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蘆洲永成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陳琪盈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98至101頁) ⒉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19頁) ⒊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07頁) 39 唐金梅(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 ) 佯為服飾網路賣家及高雄銀行人員 ,謊稱因誤簽他人之取貨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1日晚間6時許、在高雄市某處、 17,985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1日晚間6時45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永安南路2段、環堤大道,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唐金梅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90至92頁) 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9222號卷二第244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19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15頁) 40 林聖喆(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6 ) 佯為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謊稱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 105年8月11日下午4時45許(起訴書誤載為4時30分許,應予更正) 、12,272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1日下午4時5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蘆洲成功店,提領11,000元。  ⒈證人林聖喆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02至10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三第4頁) ⒊左列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76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01頁) 41 龍威宇(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 ) 佯為多益測驗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1日晚間6時12分許、臺中市某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29,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29,989元 ,應予更正 )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1日晚間6時45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永安南路、環堤大道,將左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龍威宇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93至95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二第285頁正反面) ⒊左列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76頁) ⒋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19頁) ⒌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15頁)    105年8月11日晚間6時40分許、臺中市某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9,98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2 郭禮毅(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2 ) 佯為EZ訂網站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 ,謊稱因信用卡重複授權,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交易云云 105年8月11日晚間8時5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光銀行羅斯福路分行、17,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1日晚間9時4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萊爾富超商蘆洲民祐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郭禮毅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18至120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三第71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51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29頁) 43 張皓丞(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1 ) 佯為多益測驗及郵局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 105年8月11日晚間9時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3分許,應予更正)、屏東縣○○市○○路000號、29,989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1日晚間9時4分許至5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蘆洲民祐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張皓丞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14至117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三第63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51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29頁) 44 吳聲政(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0 ) 佯為EZ訂票網及凱基銀行人員,謊稱遭20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1日晚間9時24分許、某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 28,985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1日晚間9時31分至32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永成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吳聲政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10至11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三第39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51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25頁) 45 林妤懿(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電視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2日下午1時42分許、臺北市○○區○○路0號國泰世華銀行總行、2萬元 中華郵政新埔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2日下午1 時50分 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4段上某全家超商,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取得犯罪所得3,000元;陳建呈就附表三編號47至50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17至50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15,000元 。   ⒈證人林妤懿警詢時之證述(偵1460號卷二第221至222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460號卷二第222頁反面)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卷三第51頁) ⒋陳建呈於提款地點附近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5年度偵字第23391號卷,下稱偵23391號卷,該卷第127、128頁)  46 鄭芮如(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5 ) 佯為多益測驗及銀行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交易云云 105年8月12日下午3時37 分許(起訴書誤載為3時,應予更正)、10萬元 同上(起 訴書誤載 為0000000 00000號帳 戶,應予 更正) 陳建呈於105年8月12日下午3 時40許至42分許期間,在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某處,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鄭芮如警詢時之證述(偵1460號卷二第218至220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95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  細表(本院卷三第51頁) ⒋左列渣打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196頁反面)     105年8月12日下午4時43至45分許期間(起訴書誤載為3時,應予更正)、新北市○○區○○路0段000 巷0號統一超商匯和店、27,985元、1,985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2日下午4 時47分 至下午5時33分許期間,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05年8月12日下午5時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3時,應予更正)、新北市○○區○○○路00號1樓、28,985元 同上    47 黃智彥(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3 ) 佯為蝦皮拍賣網站及臺灣銀行人員 ,謊稱因臺北市刑事警察大隊破獲詐欺案件,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退還遭詐騙之款項云云 105年8月12日晚間8時8分許、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莿桐腳郵局、 23,456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2日晚間8時10分至12分許期間,提領其中2萬元及3,000元。  ⒈證人黃智彥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39至40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 號卷第101頁) ⒊左列渣打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196頁反面)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8頁) 48 鍾昀廷(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4 ) 佯為購物網站人員,謊稱因誤簽簽收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按月扣款云云 105年8月12日晚間8時3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六張犁郵局、28,985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2日晚間8時44分至46分許期間,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鍾昀廷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41至42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 號卷第103頁) ⒊左列渣打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196頁反面)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8頁) 49 林璞初( 起訴書誤載為林樸 初 , 應 予更正。 起 訴 書附表四編號65 ) 佯為HY購物網站及臺灣銀行人員,謊稱因作業疏失,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確認有無扣款云云 105年8月12日晚間9時1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潭子郵局、16,123元 同上(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予更正) 陳建呈於150年8月12日晚間9時14分許,提領16,000元。  ⒈證人林樸初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43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106頁) ⒊左列渣打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196頁反面)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8頁)    105年8月12日晚間9時5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 時13分許 ,應予更正 )、臺中市某全家超商 、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9,985元,應予更正)  陳建呈於150年8月12日晚間9時54分至55分許期間,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50 鍾玉銘(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6 ) 佯為多益測驗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 ,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2日晚間10時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應予更正)、上址、29,985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2日晚間10時5分至6 分許期間,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  ⒈證人鍾玉銘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44頁正反面) 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16485 號卷第111頁正反面) ⒊左列渣打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196頁反面) ⒋陳建呈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8頁)    105年8月12日晚間10時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3分,應予更正) 、上址、 3,123元  陳建呈於105年8月12日晚間10時6分許,及於同日晚間10時16分至18分許期間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飛龍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51 簡君茹(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5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3日上午11時3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統一超商聯信店、 11,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3日上午11時42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環堤大道與永安南路2段附近,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0時許,持往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麥當勞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陳建呈就附表三編號51至53、56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 ;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51至73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11,000元。 ⒈證人簡君如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30至131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三第104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41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45頁) 52 梁志維(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4 ) 在Mobile01論壇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平板電腦及電腦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3日下午3時32分許、3萬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3日下午3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蘆洲永成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梁志維警詢時之證(偵9222號卷一第125至127頁) ⒉證人陳佳輝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28至129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偵9222號卷三第95頁) ⒋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41頁) ⒌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37至339頁) 53 洪紹珉(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3 ) 佯為購物網站及郵局人員,謊稱因誤簽每月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付款云云 105年8月13日下午4時39分許、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29,985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3日下午5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 樓捷運蘆洲站 ,提領2萬元、9,000元及800元。  ⒈證人洪紹珉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21至124頁) ⒉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41頁) ⒊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41至343頁) 54 王麒榮(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 ) 佯為多益測驗及郵局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3日晚間7時43分、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太平宜欣郵局、15,868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3日晚間7時48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王麒榮警詢時之證述(偵1460號卷二第216至217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91號卷三第70頁反面)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45頁) ⒋陳建呈提款前、後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91號卷一第122頁) 55 張淑芬(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7 ) 佯為臉書網站人員,謊稱因誤簽簽收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一次繳清之設定云云 105年8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苗栗縣○○市○○路000號彰化銀行苗栗分行、19,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2 萬元,應予更正)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張淑芬警詢時之證述(偵23391號卷三第74至75頁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91號卷三第84頁反面)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45頁) ⒋陳建呈提款前、後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91號卷一第122頁) 56 練香君(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8 ) 佯為123團購網人員,謊稱因重複簽單及誤刷,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云云 105年8月13日晚間7時56分許、29,985元 中華郵政左營果貿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3日晚間8時50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練香君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37至138頁) ⒉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67頁) ⒊陳建呈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59頁) 57 林熙涵(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8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潭子頭家厝郵局、8,1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3日晚間8時25分及33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林熙涵詢時之證述(偵23391號卷三第87至88 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91號卷三第89頁反面)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45頁) ⒋陳建呈提款前、後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91號卷一第122頁) 58 陳宇勝(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 ) 佯為三槍牌官方網站人員,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3日晚間8時27分許、嘉義市○區○○路000號之3全家超商嘉義德慶店、12,345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3日晚間8時33分至同日晚間9時36 分許期間,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陳宇勝詢時之證述(偵23391號卷三第96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91號卷三第89頁反面)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45頁) ⒋陳建呈提款前、後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91號卷一第122頁) 59 廖惠萍(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7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4日上午11時19分許、 1萬元 中華郵政左營果貿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4日上午11時2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分,應予更正),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0時許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 、陳建呈並各取得犯罪所得3,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51至73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11,000元。 ⒈證人廖惠萍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35至136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偵9222號卷三第128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67頁) ⒋陳建呈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59頁) 60 謝孟育(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9 ) 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4日中午12時59分許、嘉義縣○○鄉○○路0 號 、12,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4日下午1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蘆洲永成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謝孟育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三第136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67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59頁) 61 許晴榕(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6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4日下午2時49分許、11,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4日下午3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蘆洲永成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許晴榕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32至134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三第117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67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61頁) 62 彭振熙(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0 ) 佯為購物網站及渣打銀行人員,謊稱因誤簽分期付款扣款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並更新帳戶云云 105年8月14日下午3時29分許、苗栗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苗治店、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匯入2筆29,985元款項,應予更正) 中華郵政左營果貿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4日下午3時33分至34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蘆洲永成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彭振熙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42至14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三第142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67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61頁) 63 李浩君(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1 ) 佯為購物網站人員,謊稱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 105年8月14日下午5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4時54分,應予更正)許 、新竹縣○○鄉○○街00號1樓統一超商源冠店、29,985元(起訴書 誤載為3 萬 元,應予更正) 中華郵政竹南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4日下午5時17分至18分許期間(起訴書誤載為晚間7時12分,應予更正),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李浩君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44至145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222號卷三第153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69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 號卷第52至53頁) 64 陳毅安(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2 ) 佯為美麗華影城及華南銀行人員,謊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 105年8月14日晚間7時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9弄1號統一超商福湖店、29,983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4日晚間7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捷興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於晚間7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 號提領,應予更正)。  ⒈證人陳毅安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48至151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222號卷三第175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69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號卷第48至50頁)    105年8月14日晚間7時26分至30分許期間、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內湖分行 、19,985元 元、6,985 元  陳建呈於105年8月14日晚間7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中和仁義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65 許羽茹(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8 ) 佯為多益測驗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4日晚間7時3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30分許,應予更正)、彰化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長沙店、2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4日晚間7時35分至36分許期間,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許羽茹警詢時之證述(偵9349號卷第128-1至131頁) ⒉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231頁) ⒊陳建呈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號卷第60頁)    105年8月14日晚間8時30分、4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8 時29分許 ,應予更正)、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員林分行、28,980元、 17,980元  陳建呈於105年8月14日晚間8時35分許,及於同(14)日晚間8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於同日晚間8時1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提領1萬元」,應予更正)。   66 沈祈翰(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3 ) 佯為服飾網站及郵局人員,謊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分期約定轉帳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 105年8月14日晚間7時43分至44分許期間、屏東縣內埔鄉昭勝路統一超商、23,815元(起訴書誤載為23,806元,應予更正) 、22,341元 中華郵政竹南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4日晚間7時47分至8時4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提領2萬元、2萬元、6,000元及100元。  ⒈證人沈祈翰警詢時之證述(偵9222號卷一第146至147頁) 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9222號卷三第168頁) ⒊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偵9222號卷三第169頁) ⒋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69頁) ⒌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 號卷第52至53頁) 67 林立堯(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6 ) 佯為多益測驗人員,謊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團體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4日晚間9時24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蘆竹大竹店 、23,121元 中華郵政北港南陽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4日晚間9時27分至36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街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新愛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於同日晚間9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提領2萬元、1萬元」,應予更正)。  ⒈證人林立堯警詢時之證述(偵9349號卷第103至104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349號卷第108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75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 號卷第54頁) 68 張明弘(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7 ) 佯為拍賣網站及郵局人員,謊稱因簽錯單,將遭連續扣款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付款云云 105年8月14日晚間9時4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0分,應予更正)、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 、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 萬 元,應予更正)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4日晚間9時45分至46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統一超 商,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於同日晚間10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提領2萬元、1萬元、7,000元」,應予更正)。  ⒈證人張明弘警詢時之證述(偵9349號卷第121至123頁) ⒉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75頁) ⒊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 號卷第57至58頁) 69 葉峻瑋(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5 ) 佯為網路賣家及郵局人員,謊稱因誤設按月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付款權限云云 105年8月14日晚間9時50分許、新竹市○○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新竹金鵬店、 29,989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4日晚間9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興南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於同日晚間9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提領2萬元、3,000元」,應予更正) 。  ⒈證人葉峻瑋警詢時之證述(偵9349號卷第109至111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349號卷第120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75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 號卷第59頁) 70 郭政良(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4 ) 佯為電影購票網站及第一銀行人員 ,謊稱因超額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終止付款云云 105年8月14日晚間1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52分,應予更正)、桃園市○○區○○路0號郵局、29,985元 同上(起訴書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予更正 )  陳建呈於105年8月14日晚間10時4分至6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街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新愛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於同日晚間9時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提領2萬元、9,000元 」,應予更正)。  ⒈證人郭政良警詢時之證述(偵9349號卷第88至92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349號卷第101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75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 號卷第54至55頁) 71 林君穎(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0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5日中午12時53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9樓 、18,000元 中華郵政員林三橋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5日下午1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蘆洲長興店 ,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0時許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 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51至73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11,000元。 ⒈證人林君穎警詢時之證述(偵23391號卷三第103 至104頁) ⒉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53頁) ⒊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71頁) 72 初和融(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5日下午1時3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8,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5日下午1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蘆洲永成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初和融警詢時之證述(偵23391號卷三第108 至109頁) ⒉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53頁) ⒊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16號卷第369頁) 73 洪秀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2 ) 佯為艾比酷網站及花旗銀行之人員,謊稱因系統轉換,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云云 105年8月15日晚間8時51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仟發店、29,989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5日晚間8時52至5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三重興南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洪秀佳警詢時之證述(偵23391號卷三第115 至116頁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391號卷三第122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53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3391號卷一第115至116頁反面) 74 蕭靖嘉(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7 ) 佯為奇摩拍賣網站人員 ,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7日晚間7時56分、臺南市○○區○○路000 號奇美醫院、2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7日晚間7時58分至59分許期間,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於翌(18)日凌晨0時21至22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號加油站廁所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 、陳建呈並各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74至84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4,000元。 ⒈證人蕭靖嘉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45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113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39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9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6年度警聲扣字第10號卷,下稱聲扣10號卷,第111至113頁) 75 陳少庠(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8 ) 佯為多益測驗及台新銀行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7日晚間8時1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永康樂福店 、12,123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7日晚間8時15分許,提領12,000元 。  ⒈證人陳少庠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46至47頁) ⒉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39頁) ⒊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9頁) ⒋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1至113頁) 76 王鈺盛(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0 ) 佯為多益測驗及郵局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報名云云 105年8月17日晚間8時16分許、高雄市○○區○○○路0號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 、29,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29,952 元,應予更 正)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7日晚間8時17分至18分許期間(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許,應予更正) ,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王鈺盛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50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122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39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9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1至113頁) 77 陳芝蓉(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9 ) 佯為多益測驗及郵局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自動扣款云云 105年8月17日晚8時13分、1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市民店、13,897元、6,436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7日晚間8時18分至30分許期間(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許,應予更正),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陳芝蓉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48至49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118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39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9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1至113頁) 78 王詠捷(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1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7日晚間8時2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興城店、2萬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7日晚間8時32分至35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蘆洲新鷺江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王詠捷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51至52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125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39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9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1至113頁) 79 鄭新翰(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0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8日晚間6時5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7時50分,應予更正) 、高雄市○○區○○路00號、13,7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8日晚間6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興南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起訴書誤載為「於同日晚間8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提領5,000元」,應予更正)。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於翌(19)日凌晨1時11至13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號加油站廁所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 、陳建呈並各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74至84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4,000元。 ⒈證人鄭新翰警詢時之證述(偵9349號卷第133至135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偵9349號卷第141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35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 號卷第61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4至116頁反面) 80 莊文昌(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9 ) 佯為多益測驗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 ,謊稱因系統故障致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基隆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七堵店、 28,985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興南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莊文昌警詢時之證述(偵9349號卷第155至157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349號卷第162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35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 號卷第61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4至116頁反面) 81 林隼暐(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2 ) 佯為多益測驗及郵局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報名云云 105年8月18日晚間8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6日,應予更正)、5,123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8日晚間8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南勢角店,提領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於同日晚間8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提領12,000元」,應予更正)。  ⒈證人林隼暐警詢時之證述(偵9349號卷第167至168頁) ⒉存摺影本(偵9349號卷第174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35頁) ⒋提領一覽表及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 號卷第36之1、61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4至116頁反面) 82 藍頎盛(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1 ) 佯為多益測驗及郵局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致溢繳報名費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退費云云 105年8月18日晚間8時5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8 時許 ,應予更正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文山景美郵局、11,827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景愛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藍頎盛警詢時之證述(偵9349號卷第144至145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349號卷第154頁) 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35頁) ⒋提領一覽表及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 號卷第36之1、61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4至116頁反面) 83 陳易論(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2 ) 佯為超級函授公司人員 ,謊昌因作業疏失致重複訂購書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19日晚間7時35分許、南投縣○○鎮○○路0段0號竹山郵局 、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 萬元 ,應予更正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19日晚間7時38分至39分許期間,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 、陳建呈並各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74至84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4,000元。 ⒈證人陳易論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53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偵16485號卷第128頁) ⒊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202頁) ⒋陳建呈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9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22頁) 84 簡瑾怡(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3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奶粉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19日晚間8時28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富中店、6,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19日晚間8時31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簡瑾怡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55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132頁) ⒊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202頁) ⒋陳建呈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9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460號卷一第22頁) 85 陳駿逸(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4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液晶電視顯示器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0日上午11時42分許、8,518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0日上午11時47分及48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於翌(21)日凌晨0時37、38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加油站廁所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何文興 、陳建呈並各取得犯罪所得2,000 元;盧文昌則取得犯罪所得4,000元 。 ⒈證人陳駿逸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56至57頁) ⒉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202頁) ⒊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9頁) ⒋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7至120頁) 86 邱筱露(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5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奶粉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0 日上午11時 47分許(起 訴書誤載為 11時51分許 ,應予更正 )、桃園市 ○○區○○ 路000○0號 、5,173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0日上午11時48分許,提領5,000 元 。  ⒈證人邱筱露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58頁正反面) ⒉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202頁) ⒊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9頁) ⒋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7至120頁) 87 彭翊惠(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7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0日中午12時許、苗栗縣○○鎮○○路00巷0弄00號、2,25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0日中午12時8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彭翊惠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60頁正反面) ⒉存款明細資料(偵16485號卷第146頁) ⒊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202頁反面)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9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7至120頁) 88 莊玉翎(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6 ) 在手機通訊軟體LINE上 ,佯為賣家 ,刊登出售冷凍櫃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0日中午12時許、臺南市○○區○○街00○0 號 、5,398元 同上   ⒈證人莊玉翎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59頁正反面) ⒉網路銀行交易資料(偵16485號卷第142頁) ⒊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202頁反面)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9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7至120頁) 89 李珮暄(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8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自拍神器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0日下午2時5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瑞芳分行 、13,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0日下午3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五興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李珮暄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61至62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150頁) ⒊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202頁反面)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照片(偵16485號卷第209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7至120頁) 90 林恩如( 起訴書附表四編 號79 ) 佯為網購樂趣多網站及郵局人員,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云云 105年8月20日晚間7時36分許、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統一超商、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20日晚間7時41分至43分許期間(起訴書誤載為10時6分前後,應予更正)許,提領2萬元、9,000元及900元。  ⒈證人林恩如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63至65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154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53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照片(偵16485號卷第210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7至120頁) 91 烏勖晟(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0 ) 佯為多益測驗人員,謊稱因重複報名,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扣款設定云云 105年8月20日晚間8時18分許、花蓮縣○○市○○路000○0號台新銀行花蓮分行、8,985元(起訴書誤載為9,000元,應予更正)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0日晚間8時2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6分前後,應予更正),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烏勖晟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66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157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53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照片(偵16485號卷第210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7至120頁) 92 宋文玉(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1 ) 佯為志光公職及郵局人員,謊稱因誤簽簽收單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定期付款云云 105年8月20日晚間8時36分許、屏東縣○○鄉○○路00號竹田郵局、29,983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0日晚間8時38分至39分許期間,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宋文玉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67至68頁) 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16485號卷第160 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53頁) ⒋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93頁) ⒌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照片(偵16485號卷第210頁) ⒍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7至120頁)    105年8月20日晚間9時13分許、18分許及25分許、屏東縣○○鄉○○路0號全家超商竹田驛站店、 29,985元 29,985元 29,989元 中華郵政 高雄博愛 路郵局局 號0000000 、帳號000 0000 號帳 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20日晚間9時21分至29許期間,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93 秦瀚(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2 ) 佯為書寶網路二手書店及郵局人員 ,謊稱因誤簽簽收單致誤訂其他商品,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20日晚間8時43分許、臺北市○○區○○街0號之1統一超商萬美店、12,927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20日晚間8時47分至51分許期間,提領12,000元及900元。  ⒈證人秦瀚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69至70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163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53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照(偵16485號卷第210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7至120頁) 94 呂孟榕(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3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PS4 遊戲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0日晚間9時42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順店、8,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0日晚間9時46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呂孟榕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71至72頁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166頁) ⒊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53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照片(偵16485號卷第210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17至120頁) 95 吳凌豪(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4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3日晚間8時21分許、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號12樓、17,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左列款項匯入後之同日某時,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 、陳建呈並各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95至100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3,000 元 。 ⒈證人吳凌豪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73頁正反面)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北檢106年16485號卷第169頁) ⒊左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199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10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21至124頁) 96 張曉芬(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5 )   佯為消費高手網站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謊稱因系統錯誤致重複付款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個資云云 105年8月23日晚間10時46分許、29,985元 同上 陳建呈於左列款項匯入後之同日某時,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張曉芬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74至75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485號卷第171頁) ⒊左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199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10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21至124頁) 97 蔡量鈞(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6 ) 佯為Mac Store網站及華南銀行人員,謊稱因重複訂購,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23日晚間11時56分許、29,985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3日晚間11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地下1樓,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蔡量鈞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76至78頁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174頁) ⒊左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199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10頁) ⒌轉交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聲扣10號卷第121至124頁) 98 廖富琴( 更名為:廖蓉 溱 ,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9 ) 佯為購物網站人員,謊稱因誤設為批發商,每月會自信用卡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按月扣款云云 105年8月24日晚間7時39分許、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福田店、 29,985元 中華郵政後龍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24日晚間7時49分至50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捷運竹圍站,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 、陳建呈並各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95至100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3,000 元 。  ⒈證人廖富琴警詢時之證述(偵4930號卷第24至26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4930號卷第37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81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4930號卷第71頁) 99 江月麗(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8 ) 佯為一起購網站及銀行人員,謊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定云云 105年8月24日晚間8時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8時7分許,應予更正) 、29,985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4日晚間8時14分至15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竹捷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930號卷第17至18頁) ⒉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4930號卷第19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81頁) ⒋提款一覽表及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4930號卷第14、9至11頁)    105年8月24日晚間8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8時10分許 ,應予更正 )、29,985元  陳建呈於105年8月24日晚間8時17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民族店,及於同日晚間8時21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立竹店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05年8月24日晚間9時1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 時16分許 ,應予更正 )、29,980元  陳建呈於105年8月24日晚間9時19分及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立竹店及新北市○○區○○路0號捷運淡水站,提領2萬元及9,000元。      105年8月24日晚間9時22分許、9,980元(何文興、盧文昌就此部分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詳後述附表四編號7所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左列款項匯入左列帳戶後,因該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故遭銀行圈存,並未提領。   100 劉冠廷(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8 ) 佯為Jerry Shop網站人員,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25日晚間8時58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蘆竹順興店、9,986 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25日晚間9時(起訴書誤載為8時20分,應予更正)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慶中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 、陳建呈並各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95至100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3,000 元 。 ⒈證人劉冠廷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81至82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485號卷第181頁) ⒊左列新光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403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11頁) 101 黃禎祥(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3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冷氣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6日下午1時1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城區農會、3,000元 中華郵政新埔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26日下午1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中和新愛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 、陳建呈並各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101至112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5,000 元 。 ⒈證人黃禛祥警詢時之證述(偵9349號卷第218至220頁) ⒉證人張瑞軒警詢時之證述(偵9349號卷第221至222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77頁) ⒋提款一覽表及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號卷第40、62頁) 102 廖經森(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4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6日下午4時35分許、新北市○○區○○街0號永和郵局、13,000元 同上(起訴書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予更正 )  陳建呈於105年8月26日下午4時44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廖經森警詢時之證述(偵9349號卷第209至210頁) ⒉匯款申請書影本(偵9349號卷第215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77頁) ⒋提款一覽表及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號卷第40、62頁) 103 陳席敏(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5 ) 佯為Queen Shop網站及郵局人員,謊稱因記帳錯誤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定云云 105年8月26日下午5時1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南東分行、18,980元(起訴書誤載為19,000元,應予更正)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6日下午5時20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陳席敏警詢時之證述(偵9349號卷第179至181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349號卷第189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77頁) ⒋提款一覽表及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號卷第40、62頁) 104 黃菡湘(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6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平板電腦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6日下午5時52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店、15,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6日下午5時56分許,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黃菡湘警詢時之證述(偵9349號卷第192至194頁) 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9349號卷第201至202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77頁) ⒋提款一覽表及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9349號卷第40、62頁) 105 莊雅玲(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0 ) 佯為消費高手網站及臺灣銀行人員 ,謊稱因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大福店、 29,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3 萬元 ,應予更正 ) 中華郵政 高雄青年 路郵局局 號0000000 、帳號000 0000 號帳 戶  陳建呈於左列款項匯入後至同日晚間10時4分許前之期間某時,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莊雅玲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84頁正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187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195頁) ⒋陳建呈當日其他提領左列帳戶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11頁) 106 林美政(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1 ) 佯為123團購網人員,謊稱取件時誤簽簽收單欄位,將造成按月扣款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26日晚間10時4分至7分許期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板橋新遠店、29,985元、4,985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6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捷運公館站,提領2萬元、18,000元。  ⒈證人林美政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85至86頁反面)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6485號卷第190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195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11頁) 107 林永昇(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9 ) 佯為志光文化出版社及郵局人員,謊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26日晚間10時4分至7分許期間(起訴書誤載為晚間8時20分,應予更正)、3,857元 同上(起訴書誤載為帳號00000000號帳戶,應予更正)   ⒈證人林永昇警詢時之證述(偵16485號卷第83頁正反面) ⒉存摺封面內頁影本3份(偵16485第183至184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195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6485號卷第211頁)    105年8月26日晚間10時4分至7分許期間(起訴書分別誤載為晚間8時26、32 分許 ,應予更正 )、5,919元、1,234元(起訴書分別誤載為「5,934元  、1,249元  」,應予更正)(何文興、盧文昌就此部分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詳後述附表四編號8所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左列款項匯入左列帳戶後,因該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故遭銀行圈存,並未提領。   108 高雅倫(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7 ) 佯為Queen Shop網站及郵局人員,謊稱因誤設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定云云 105年8月28日晚間8時29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明湖店、2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28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26日,應予更正)晚間8時31分至32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龍店,提領2萬元及9,000元。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 、陳建呈並各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就附表三編號101至112部分合計取得犯罪所得5,000 元 。 ⒈證人高雅倫警詢時之證述(   楠梓分局卷宗第122至125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楠梓分局卷宗第131、132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楠梓分局卷宗第117頁) ⒋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楠梓分局卷宗第104頁) ⒌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楠梓分局卷宗第72、74至77頁)    105年8月28日晚間8時39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東安店、28,985元  陳建呈於105年8月28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26日,應予更正)晚間8時47分至50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東三重分行,提領2萬元及9,000元。      105年8月28日晚間9時13分許、上址統一超商明湖店、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28日晚間9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仁仁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09 陳信彰(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1 ) 佯為警員,謊稱可退還先前遭詐騙之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查詢是否入帳云云 105年8月28日晚間8時33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左營郵局、29,98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28日晚間8時34分至36分許期間,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東三重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陳信彰警詢時之證述(楠梓分局卷宗第135至136  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楠梓分局卷宗第139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楠梓分局卷宗第117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楠梓分局卷宗第74至76頁) 110 柯盈岑(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0 ) 佯為Andenhud網站人員,謊稱因誤刷條碼,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按月扣款云云 105年8月28日晚間8時34分許、新北市○○○○○街00巷00號4樓、7,358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8年8月28日晚間8時36分許,在上址彰化銀行東三重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柯盈岑警詢時之證述(楠梓分局卷宗第141至143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楠梓分局卷宗第151頁) ⒊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楠梓分局卷宗第117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楠梓分局卷宗第74至76頁) 111 張雅婷(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8 ) 佯為消費高手網站及銀行人員,謊稱因重複交易,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 105年8月28日晚間9時24分許、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兆豐銀行忠孝分行、6,012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應予更正)號 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28日晚間9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仁仁店,提領6,000元。  ⒈證人張雅婷警詢時之證述(楠梓分局卷宗第155至157頁) ⒉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楠梓分局卷宗第104頁) ⒊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楠梓分局卷宗第77頁) 112 蘇侑章(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9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8日晚間9時3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6 時34分許 ,應予更正 )、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 、8,0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8日晚間9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竑嘉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蘇侑章警詢時之證述(楠梓分局卷宗第160至161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楠梓分局卷宗第164頁) ⒊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楠梓分局卷宗第104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楠梓分局卷宗第78頁) 113 謝靜宜(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2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奶粉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9日中午12時36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應予更正)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 號台新銀行北桃園分行、4,000元 中華郵政左營南站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陳建呈於105年8月29日中午12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全家超商板橋樂福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由陳建呈於左列款項提領後之同日某時或翌日凌晨某時 ,持往新北市某廁所 ,交由何文興 ,再轉交盧文昌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何文興 、陳建呈並各取得犯罪所得1,000元;盧文昌則取得犯罪所得2,000元。 ⒈證人謝靜宜警詢時之證述(楠梓分局卷宗第166至167 頁) ⒉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楠梓分局卷宗第111 頁) ⒊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楠梓分局卷宗第80頁) 114 鄭彤恩(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3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奶粉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9日下午2時4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 號永豐銀 行濟南分行 、6,1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9日下午2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明日店,提領6,000元。  ⒈證人鄭彤恩警詢時之證述(楠梓分局卷宗第173至175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楠梓分局卷宗第180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楠梓分局卷宗第111 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楠梓分局卷宗第82頁) 115 王騰樂 ( 起訴書誤載為 王騰榮,應予更正。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4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9日下午3時22分許、彰化縣○○鄉○○路0號全家超商大城大功店、1萬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9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捷運菜寮站,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王騰榮警詢時之證述(楠梓分局卷宗第182、18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楠梓分局卷宗第187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楠梓分局卷宗第111 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楠梓分局卷宗第83、84頁) 116 林珮雯(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5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9日下午3時31分許、臺南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11,97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9日下午3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地下1樓捷運輔大站,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林珮雯警詢時之證述(楠梓分局卷宗第189至191頁) ⒉匯款申請書(楠梓分局卷宗第194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楠梓分局卷宗第111 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楠梓分局卷宗第85、86頁) 117 葉奕晴(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6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亞培安素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9日下午3時39分許、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和美郵局、7,500元 同上   ⒈證人葉奕晴警詢時之證述(楠梓分局卷宗第197至198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楠梓分局卷宗第204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楠梓分局卷宗第111 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楠梓分局卷宗第85、86頁) 118 楊秉融(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7 )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刊登出售冰箱之不實訊息 105年8月29日下午4時58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長庚科技大學、 4,500元  同上 陳建呈於105年8月29日下午5時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莊海山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楊秉融警詢時之證述(楠梓分局卷宗第207、208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楠梓分局卷宗第211頁) ⒊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楠梓分局卷宗第111 頁) ⒋陳建呈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楠梓分局卷宗第87、88頁) 
附表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編號 被害人 金額 不另為無罪之理由 證據 1 劉傳立(附表一編號16) 29,985元 29,985元 29,985元 左列款項未匯入中華郵政觀音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 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三第87頁) 2 林俊賢(附表一編號20) 3萬元 左列款項未匯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左列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0621號卷一第131頁) 3 黃雅芬(附表二編號14) 72,074元 左列款項未匯入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93頁) 4 鍾玉銘(附表三編號50) 29,985元 無證據證明由陳建呈提領匯入中華郵政沙鹿北勢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之左列款項 無 5 練香君(附表三編號56) 29,985元 29,985元 29,985元 29,985元 無證據證明由陳建呈提領匯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左列款項 無 6 彭振熙(附表三編號62) 49,970元 29,985元 19,985元 無證據證明由陳建呈提領匯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左列款項 無 7 江月麗(附表三編號99) 9,980元 左列款項匯入中華郵政後龍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後,因該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故遭銀行圈存,無從提領、轉交。。 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81頁) 8 林永昇(附表三編號107) 5,934元( 按應係5,919 元之誤繕 ) 1,249元( 按應係1,23 4元 之誤繕 ) 左列款項匯入中華郵政高雄青年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號帳戶後,因該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故遭銀行圈存,無從提領、轉交。 左列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485號卷第195頁) 
附表五、無罪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被害人匯(付) 款時間 匯入之金融帳戶帳號 匯入款項 提款車手/提款時間/地點(ATM所在地)/金額 無罪原因 1 陳韋茵(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於105年6月21日23時許,在旋轉拍賣網,向陳韋茵佯稱願以6,000元出售商品,致陳韋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開帳戶 。 105年6月22日15時許 00000000000000 6,000元 另案被告夏汝萍/105年6月22日某時/不詳地點/6,000元 左列款項匯入後,左列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 ,故左列款項遭銀行圈存,無從提領 、轉交 2 王富民(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 於105年6月30日22時20分許 ,以電話向王富民佯稱多益報名資料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更正,致王富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開帳戶。 105年6月30日22時25分許 000000000000 12,985元 另案被告夏汝萍/105年7月1日凌晨3時1分/新北市○○區○○○路00號/12,985元 夏汝萍未及轉交旋遭查獲,未及轉交 3 徐榕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8) 於105年6月29日19時50分許 ,以電話向徐榕悅佯稱網路購物設成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解除 ,致徐榕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開帳戶。 105年6月30日17時17分許 00000000000000 29,989元 另案被告夏汝萍1.105年6月30日14時49分/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000元2.105年6月30日16時48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988元3.105年6月30日13時53分/新北市○○區○○街000號/14,000元4.105年6月30日13時17分/新北市○○區○○街000號/12,800元 左列款項匯入後,左列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 ,故左列款項遭銀行圈存,無從提領 、轉交 4 鄭穎(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於105年7月27日19時53分許,在蝦皮拍賣網站向鄭穎佯稱願以4,000元出售手機1支,致鄭穎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右開帳戶。 105年7月27日20時13分許 00000000000000 4,000元 另案被告杜宣霖1.105年7月27日17時39分/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8,000元2.105年7月27日17時50分/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萊爾富超商/405元 同上 5 戴汶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於105年8月1日20時25分許 ,以電話向戴汶汶佯稱其上網購物簽錯取貨單變成下訂12組3C用品,須至自動櫃員機取消,致戴汶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右開帳戶。 105年8月1日20時55分許  00000000000000 29,985元 另案被告杜宣霖/105年8月1日18時41分/新北市○○區○○街00號聯邦銀行/9,000元 同上 6 吳宗樺(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7) 於105年8月25日17時18分許 ,以電話向吳宗樺佯稱網路購物簽收單據為批發商,將每月扣款,致吳宗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開帳戶 。 105年8月25日19時35分許 0000000000000 24,966元  被告陳建呈/105年8月25日20時20分起/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2萬元、9,000元、1萬元 款項轉出失敗退回 ,並未成功轉入左列金融帳戶,無從提領、轉交 
附表六、和解情形
編號 被害人 和解情形 證據 1 周默君(附表一編號7) 由何文興賠償3,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五第73、74頁) 2 張淑英(附表二編號1) 由盧文昌賠償44,5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185、186頁) 3 彭嘉音(附表二編號4) 由盧文昌賠償6,5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17、419頁) 4 李亞純(附表二編號6) 由盧文昌賠償5,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49、350頁) 5 葉珈言(附表二編號10) 由盧文昌賠償2,5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55、356頁) 6 許庭智(附表二編號20) 由盧文昌賠償15,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41、342頁) 7 謝景和(附表二編號23) 由盧文昌賠償8,0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21至423頁) 8 楊紫琴(附表二編號34) 由盧文昌賠償1萬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25、427頁) 9 柯馨如(已更名為柯泳緁,附表三編號1) 由盧文昌賠償4,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1,6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65、366頁) 10 葉書廷(附表三編號2) 由盧文昌賠償2,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1,0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五第203至207頁,卷六第395頁) 11 黃韋菱(附表三編號10) 由盧文昌賠償8,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3,2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47、348頁) 12 黃郁雅(附表三編號13) 由盧文昌賠償13,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5,4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99、300頁) 13 董姿瑜(更名為:董宸瑜,附表三編號29) 由盧文昌賠償5,0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29、431頁) 14 陳宜惠(附表三編號30) 由盧文昌賠償7,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2,8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47、348頁) 15 張燕芬(附表三編號31) 由盧文昌賠償3萬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73、374頁) 16 林聖喆(附表三編號40) 由盧文昌賠償6,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2,4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99、300頁) 17 龍威宇(附表三編號41) 由盧文昌賠償2萬元 由陳建呈賠償8,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43、344頁) 18 郭禮毅(附表三編號42) 由盧文昌賠償1萬元 由陳建呈賠償3,5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51、352頁) 19 吳聲政(附表三編號44) 由盧文昌賠償2萬元 由陳建呈賠償6,000元 同上 20 林妤懿(附表三編號45) 由盧文昌賠償7,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49、350頁) 21 鍾昀廷(附表三編號48) 由盧文昌賠償15,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6,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09、310頁) 22 林璞初(附表三編號49) 由盧文昌賠償23,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9,2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55頁,卷五第217至219頁) 23 鍾玉銘(附表三編號50) 由盧文昌賠償31,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12,6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57頁,卷五第221至223頁) 24 簡君茹(附表三編號51) 由盧文昌賠償5,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2,2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65、366頁) 25 梁志維(附表三編號52) 由盧文昌賠償1萬元 由陳建呈賠償4,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43、344頁) 26 洪紹珉(附表三編號53) 由盧文昌賠償15,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6,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71、372頁) 27 林熙涵(附表三編號57) 由盧文昌賠償5,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67、368頁) 28 廖惠萍(附表三編號59) 由盧文昌賠償5,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2,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73、374頁) 29 許晴榕(附表三編號61) 由盧文昌賠償5,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2,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43、344頁) 30 彭振熙(附表三編號62) 由盧文昌賠償15,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6,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65、366頁) 31 陳毅安(附表三編號64) 由盧文昌賠償陳毅安28,500元,另賠償依陳毅安指示匯款之許庭智15,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陳毅安2萬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41、342、395、396頁) 32 葉峻瑋(附表三編號69) 由盧文昌賠償2萬元 由陳建呈賠償1萬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51、352頁) 33 郭政良(附表三編號70) 由盧文昌賠償15,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6,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47、348頁) 34 初和融(附表三編號72) 由盧文昌賠償3,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45、346頁) 35 王詠捷(附表三編號78) 由盧文昌賠償1萬元 由陳建呈賠償4,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33、234頁) 36 林隼暐(附表三編號81) 由盧文昌賠償2,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1,0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33至437頁) 37 藍頎盛(附表三編號82) 由盧文昌賠償6,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2,4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299、300頁) 38 陳易論(附表三編號83) 由盧文昌賠償15,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6,0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59頁,卷五第225至227頁) 39 陳駿逸(附表三編號85) 由盧文昌賠償4,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1,6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71、372頁) 40 邱筱露(附表三編號86) 由盧文昌賠償2,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1,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09、310頁) 41 彭翊惠(附表三編號87) 由盧文昌賠償1,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45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385至389頁) 42 林恩如(附表三編號90) 由盧文昌賠償15,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6,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71、372頁) 43 烏勖晟(附表三編號91) 由盧文昌賠償4,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1,8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71、372頁) 44 宋文玉(附表三編號92) 由盧文昌賠償6萬元 由陳建呈賠償24,0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61頁,卷五第229至231頁) 45 呂孟榕(附表三編號94) 由盧文昌賠償5,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2,5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73、374頁) 46 張曉芬(附表三編號96) 由盧文昌賠償15,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6,0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63頁,卷五第233至235頁) 47 蔡量鈞(附表三編號97) 由盧文昌賠償15,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6,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69、370頁) 48 廖富琴(更名為:廖蓉溱,附表三編號98) 由盧文昌賠償15,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6,0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377、381、383頁) 49 劉冠廷(附表三編號100) 由盧文昌賠償5,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2,0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65頁,卷五第237至239頁) 50 黃禎祥(附表三編號101) 由盧文昌賠償依黃禎祥指示匯款之張瑞軒1,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依黃禎祥指示匯款之張瑞軒6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69、370頁) 51 廖經森(附表三編號102) 由盧文昌賠償6,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2,1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39至443頁) 52 陳席敏(附表三編號103) 由盧文昌賠償9,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4,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69、370頁) 53 黃菡湘(附表三編號104) 由盧文昌賠償7,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3,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73、374頁) 54 林美政(附表三編號106) 由盧文昌賠償17,500元 由陳建呈賠償7,0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67頁,卷五第241至243頁) 55 高雅倫(附表三編號108) 由盧文昌賠償5萬元 由陳建呈賠償2萬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53、354頁) 56 柯盈岑(附表三編號110) 由盧文昌賠償4,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1,5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65、366頁) 57 張雅婷(附表三編號111) 由盧文昌賠償3,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1,2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45至449頁) 58 謝靜宜(附表三編號113) 由盧文昌賠償2,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1,0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71、372頁) 59 鄭彤恩(附表三編號114) 由盧文昌賠償3,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1,2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09、310頁) 60 王騰樂(附表三編號115) 由盧文昌賠償5,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2,0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51頁,卷五第209至211頁) 61 林珮雯(附表三編號116) 由盧文昌賠償6,000元 由陳建呈賠償2,400元 調解筆錄(本院卷四第309、310頁) 62 楊秉融(附表三編號118) 由盧文昌賠償2,200元 由陳建呈賠償1,000元 和解聲明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四第453頁,卷五第213至215頁) 
附表七、罪名及宣告刑
編號 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至6、8至16、18至28、30至61、63至67部分 何文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17、62部分 何文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 附表一編號7、29部分 何文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二編號1、4、6、10、20、23、34部分 何文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盧文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二編號2、3、5、7至9、11至19、21、22、24至33、35部分  何文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盧文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三編號1、2、10、40至42、44、48至53、59、61、62、64、69、70、78、81至83、85至87、90、91、94、96至98、100至104、106、108、110、111、113至116、118部分 何文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盧文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建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附表三編號7至9、11、12、17至28、54、55、58、71、73部分   何文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盧文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三編號13、29、30、31、45、57、72部分 何文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盧文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附表三編號46 何文興、盧文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 附表三編號92部分 何文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盧文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建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三編號3至6、14至16、32至39、43、47、56、60、63、65至68、74至77、79、80、84、88、89、93、95、99、105、107、109、112、117部分 何文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盧文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建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八、應沒收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現金 47,000元(另同時扣得與本案無關之25,200元) 何文興 偵1460號卷一第78頁 2 信封袋 17個   3 黑色側背包 1 個   4 HTC廠牌手機(內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 1支   5 SAMSUNGT廠牌手機(內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 1支 盧文昌 偵20837號卷第13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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