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11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1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偉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接續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其於民國108年9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㈠因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84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又因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④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0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⑤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7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⑥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因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②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69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7月、7月、7月確定;再因③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6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確定;復因④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①至⑥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7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上開㈡①至④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6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104年2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㈠、㈡所示之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上開裁定、判決等件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04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1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