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七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二二八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信用卡(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附表一所示申請書、簽帳單上偽造之「范咪麟」署名共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因家務處理而保管其夫范咪麟之身分證(乙○○與范咪麟已離婚),因經商週轉不靈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范咪麟並未同意其代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請信用卡,仍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持其保管之范咪麟身分證而冒用范咪麟之名義,填寫附表一編號一、二號之信用卡及餘額代償申請書,並偽造「范咪麟」之署名而偽造各該申請書私文書後,持向國泰世華銀行提出申請而行使之,使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及餘額代償信用卡帳款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六千八百十九元(代號:0000000000000000號),乙○○取得前開信用卡及餘額代償信用卡(此為隱形卡,無實際卡片)後,旋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上開信用卡背面偽造「范咪麟」署名一枚而偽造該信用卡私文書後,再於附表一編號三至五二號時間、地點,分別以上開信用卡、餘額代償信用卡連續冒用「范咪麟」之名義刷卡購物而行使之,並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簽帳單私文書,或領得款項代付其他銀行之貸款,或由自動付款設備領取款項,足生損害於國泰世華銀行及范咪麟。直至九十二年三月間某日,乙○○仍承前述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再次冒用范咪麟之名義,填寫附表一編號五三號之升等白金卡申請書,並偽造「范咪麟」署名後而偽造該申請書私文書,持向國泰世華銀行提出申請而行使之,該行行員因乙○○冒名使用過程中陸續有繳納款項而未查有異,乃又陷於錯誤,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乙○○自取得該白金卡信用卡後,續承上開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該信用卡背面偽造「范咪麟」署名一枚而偽造該信用卡私文書後,又於附表一編號五四至七七號時間、地點,持前揭白金卡信用卡刷卡購物而行使之,並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簽帳單私文書,或領得款項代付其他銀行之貸款、繳納會員費用,或由自動付款設備領取款項,乙○○於附表一所示期間內總計詐得新台幣(下同)一百零四萬零六百九十五元,足生損害於國泰世華銀行及范咪麟,嗣范咪麟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致電國泰世華公司,表示並未申辦前述信用卡,亦未辦理餘額代償,始悉上情。
二、案經國泰世華銀行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未經被害人范咪麟同意而以其保管中之范咪麟身分證而偽造附表一編號一、二、五三號申請書私文書而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信用卡、餘額代償信用卡,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各該信用卡、餘額代償信用卡冒用「范咪麟」名義刷卡購物、自自動付款設備領取款項等情均坦承不諱(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審判筆錄第二、三頁),核與告訴代理人即國泰世華銀行行員甲○○指訴之情相符,並有被告偽造之附表一編號一、二、五三號申請書私文書、被告存摺存款交易查詢表及歷史消費明細表等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二六、五至十、十三至十九頁),可佐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刑法部分條文於被告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其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說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是經綜合比較如附表二所示修正前、後之法律,以修正前刑法有利於被告,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他人之物罪(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所規定之告知義務,旨在保護被告合法之防禦權,被告持上開信用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由自動付款設備提領款項等情,業經檢察官起訴,並為被告所坦承,且經本院於審判過程中為實質之調查及詢問【見本院審判筆錄第三頁】,被告已知所防禦,本院雖漏未諭知此部分犯行應係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之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他人之物罪,然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妨礙,且較
刑度為輕,是本於其同一起訴事實,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此說明)。被告於信用卡背面、附表一所示申請書、簽帳單上偽造「范咪麟」署名分別為偽造申請書、簽帳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信用卡背面、申請書、簽帳單私文書後復提出行使之,其偽造行為為行使行為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他人之物行為,均時間緊接,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冒名申請信用卡、餘額代償信用卡後,復冒名盜刷、提領款項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他人之物,是其所犯上開各罪間,分別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亦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可,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國泰世華銀行達成和解,有協議書、收據、還款支票、和解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審判筆錄後附),與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對被害人范咪麟所造成之危害、詐得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可參,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銀行達成和解,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又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應適用現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四年,用啟自新。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簽帳單私文書顧客收執聯部分均經被告丟棄而滅失,商店保存聯與申請書私文書部分均經被告向特約商店、銀行提出而行使,非被告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范咪麟」署名及信用卡背面偽造之「范咪麟」署名共十五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時間 │消費商店│偽造之│使用之信│偽造之│消費金額 │詐得之利益│備註│ │號│ │或行使偽│文書 │用卡卡號│署押及│(新臺幣)│或財物 │ │ │ │ │造文書之│ │ │數量 │ │ │ │ │ │ │對象 │ │ │ │ │ │ │ ├─┼───┼────┼───┼────┼───┼─────┼─────┼──┤ │一│八十九│國泰世華│世華「│ │「范咪│ │ │ │ │ │年五月│銀行 │新移貸│ │麟」署│ │ │ │ │ │二十五│ │結餘代│ │名一枚│ │ │ │ │ │日 │ │償」申│ │ │ │ │ │ │ │ │ │請書 │ │ │ │ │ │ ├─┼───┼────┼───┼────┼───┼─────┼─────┼──┤ │二│八十九│國泰世華│世華銀│ │「范咪│ │ │ │ │ │年五月│銀行 │行信用│ │麟」署│ │ │ │ │ │二十九│ │卡申請│ │名一枚│ │ │ │ │ │日 │ │書 │ │ │ │ │ │ ├─┼───┼────┼───┼────┼───┼─────┼─────┼──┤ │三│八十九│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十二萬六│詐得款項代│ │ │ │年六月│銀行 │ │00000000│ │千八百十九│還欠款 │ │ │ │七日 │ │ │ │ │元 │ │ │ ├─┼───┼────┼───┼────┼───┼─────┼─────┼──┤ │四│八十九│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萬元 │以不正方法│ │ │ │年六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一│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五│八十九│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萬元 │以不正方法│ │ │ │年九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五│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六│八十九│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萬元 │以不正方法│ │ │ │年十一│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月十八│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七│九十年│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萬元 │以不正方法│ │ │ │一月三│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日 │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八│九十年│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萬元 │以不正方法│ │ │ │一月三│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日 │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九│九十年│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萬元 │以不正方法│ │ │ │四月二│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日 │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十│九十年│中國信託│ │00000000│ │二萬元 │詐得款項代│ │ │ │四月九│商銀 │ │00000000│ │ │付貸款 │ │ │ │日 │ │ │ │ │ │ │ │ ├─┼───┼────┼───┼────┼───┼─────┼─────┼──┤ │十│九十年│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一│五月十│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六日 │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十│九十年│國泰世華│ │00000000│ │三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二│五月十│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七日 │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十│九十年│佳達行 │簽帳單│00000000│「范咪│五千元 │詐得衣服 │簽帳│ │三│六月二│ │ │00000000│麟」署│ │ │單已│ │ │十日 │ │ │ │名一枚│ │ │滅失│ ├─┼───┼────┼───┼────┼───┼─────┼─────┼──┤ │十│九十年│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萬元 │以不正方法│ │ │四│九月十│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四日 │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十│九十年│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千五百元│以不正方法│ │ │五│九月二│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七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十│九十年│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六│九月二│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七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十│九十年│國泰世華│ │00000000│ │三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七│十月八│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日 │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十│九十年│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八│十月八│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日 │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十│九十年│佳達行 │簽帳單│00000000│「范咪│五千元 │詐得衣服 │簽帳│ │九│十月八│ │ │00000000│麟」署│ │ │單已│ │ │日 │ │ │ │名一枚│ │ │滅失│ ├─┼───┼────┼───┼────┼───┼─────┼─────┼──┤ │二│九十年│露臺餐亭│簽帳單│00000000│「范咪│一千一百三│詐得餐飲之│簽帳│ │十│十一月│ │ │00000000│麟」署│十元 │財物 │單已│ │ │十一日│ │ │ │名一枚│ │ │滅失│ ├─┼───┼────┼───┼────┼───┼─────┼─────┼──┤ │二│九十年│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一│十一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一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二│九十年│佳達行 │簽帳單│00000000│「范咪│九千五百元│詐得衣服 │簽帳│ │二│十一月│ │ │00000000│麟」署│ │ │單已│ │ │二十六│ │ │ │名一枚│ │ │滅失│ │ │日 │ │ │ │ │ │ │ │ ├─┼───┼────┼───┼────┼───┼─────┼─────┼──┤ │二│九十年│佳達行 │簽帳單│00000000│「范咪│七千八百元│詐得衣服 │簽帳│ │三│十一月│ │ │00000000│麟」署│ │ │單已│ │ │二十七│ │ │ │名一枚│ │ │滅失│ │ │日 │ │ │ │ │ │ │ │ ├─┼───┼────┼───┼────┼───┼─────┼─────┼──┤ │二│九十年│佳達行 │簽帳單│00000000│「范咪│三千元 │詐得衣服 │簽帳│ │四│十二月│ │ │00000000│麟」署│ │ │單已│ │ │三日 │ │ │ │名一枚│ │ │滅失│ ├─┼───┼────┼───┼────┼───┼─────┼─────┼──┤ │二│九十年│佳達行 │簽帳單│00000000│「范咪│五千元 │詐得衣服 │簽帳│ │五│十二月│ │ │00000000│麟」署│ │ │單已│ │ │三日 │ │ │ │名一枚│ │ │滅失│ ├─┼───┼────┼───┼────┼───┼─────┼─────┼──┤ │二│九十年│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六│十二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九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二│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七│年一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四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二│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八│年三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四日 │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二│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九│年三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四日 │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三│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十│年三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五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三│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一│年四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九│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三│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八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二│年五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三十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三│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三│年六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日 │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三│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萬元 │以不正方法│ │ │四│年七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五│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三│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萬元 │以不正方法│ │ │五│年七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五│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三│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萬元 │以不正方法│ │ │六│年七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五│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三│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七│年七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六│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三│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萬元 │以不正方法│ │ │八│年七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六│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三│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萬元 │以不正方法│ │ │九│年七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六│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四│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萬元 │以不正方法│ │ │十│年七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六│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四│九十一│帥勁男服│簽帳單│00000000│「范咪│五萬九千二│詐得衣服 │簽帳│ │一│年八月│飾店 │ │00000000│麟」署│百三十二元│ │單已│ │ │十二日│ │ │ │名一枚│ │ │滅失│ ├─┼───┼────┼───┼────┼───┼─────┼─────┼──┤ │四│九十一│帥勁男服│簽帳單│00000000│「范咪│六萬元 │詐得衣服 │簽帳│ │二│年八月│飾店 │ │00000000│麟」署│ │ │單已│ │ │十三日│ │ │ │名一枚│ │ │滅失│ ├─┼───┼────┼───┼────┼───┼─────┼─────┼──┤ │四│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三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三│年九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七│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四│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四│年九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七│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四│九十一│中華商業│ │00000000│ │一萬元 │詐得款項代│ │ │五│年十月│銀行 │ │00000000│ │ │還欠款 │ │ │ │十五日│ │ │ │ │ │ │ │ ├─┼───┼────┼───┼────┼───┼─────┼─────┼──┤ │四│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三千元 │以不正方法│ │ │六│年十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一│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四│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三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七│年十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一│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四│九十一│第一銀行│ │00000000│ │一萬二千元│詐得款項代│ │ │八│年十一│ │ │00000000│ │ │還欠款 │ │ │ │月十四│ │ │ │ │ │ │ │ │ │日 │ │ │ │ │ │ │ │ ├─┼───┼────┼───┼────┼───┼─────┼─────┼──┤ │四│九十一│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九│年十二│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月二十│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四日 │ │ │ │ │ │人財物 │ │ ├─┼───┼────┼───┼────┼───┼─────┼─────┼──┤ │五│九十二│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十│年一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五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五│九十二│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一│年二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五│九十二│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二│年二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五│九十二│國泰世華│世華銀│ │「范咪│ │ │ │ │三│年三月│銀行 │行白金│ │麟」署│ │ │ │ │ │間某日│ │卡升等│ │名一枚│ │ │ │ │ │ │ │申請書│ │ │ │ │ │ ├─┼───┼────┼───┼────┼───┼─────┼─────┼──┤ │五│九十二│宏定旺證│ │00000000│ │三萬元 │詐得款項繳│ │ │四│年四月│券投資顧│ │00000000│ │ │納會員費用│ │ │ │十七日│問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五│九十二│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五│年五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六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五│九十二│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六│年六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二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五│九十二│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七│年六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二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五│九十二│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八│年七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一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五│九十二│國泰世華│ │00000000│ │三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九│年九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九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六│九十二│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十│年九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九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六│九十二│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一│年十二│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月一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六│九十二│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二│年十二│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月二十│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三日 │ │ │ │ │ │人財物 │ │ ├─┼───┼────┼───┼────┼───┼─────┼─────┼──┤ │六│九十三│國泰世華│ │00000000│ │二萬元 │以不正方法│ │ │三│年二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三│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六│九十三│蕾絲國際│簽帳單│00000000│「范咪│三千七百十│詐得兒童用│簽帳│ │四│年三月│開發有限│ │00000000│麟」署│四元 │品 │單已│ │ │十八日│公司 │ │ │名一枚│ │ │滅失│ ├─┼───┼────┼───┼────┼───┼─────┼─────┼──┤ │六│九十三│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五│年五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四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六│九十三│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六│年五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七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六│九十三│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七│年六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八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六│九十三│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八│年七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六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六│九十三│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九│年八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七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七│九十三│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十│年十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九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七│九十四│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一│年一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七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七│九十四│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二│年三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八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七│九十四│國泰世華│ │00000000│ │五千元 │以不正方法│ │ │三│年三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八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七│九十四│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四│年五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二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七│九十四│中國信託│ │00000000│ │一萬元 │詐得款項代│ │ │五│年八月│商業銀行│ │00000000│ │ │還貸款 │ │ │ │二十五│ │ │ │ │ │ │ │ │ │日 │ │ │ │ │ │ │ │ ├─┼───┼────┼───┼────┼───┼─────┼─────┼──┤ │七│九十四│國泰世華│ │00000000│ │八千元 │以不正方法│ │ │六│年九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二十二│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日 │ │ │ │ │ │人財物 │ │ ├─┼───┼────┼───┼────┼───┼─────┼─────┼──┤ │七│九十四│國泰世華│ │00000000│ │一萬元 │以不正方法│ │ │七│年十月│銀行東門│ │00000000│ │ │由自動付款│ │ │ │十七日│ATM │ │ │ │ │設備取得他│ │ │ │ │ │ │ │ │ │人財物 │ │ └─┴───┴────┴───┴────┴───┴─────┴─────┴──┘ 附表二: ┌────────┬────────┬────────┬────────┐ │規定名稱 │修正前規定 │修正後規定 │新舊法個別比較結│ │ │ │ │論與理由 │ ├────────┼────────┼────────┼────────┤ │刑法第二百十條 │(未修正) │ │適用舊法,新法並│ │ │ │ │無較有利於被告。│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法定刑中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一│適用舊法(仍依罰│ │條第一項 │以銀元計算。 │條之一規定,法定│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 │提高法定刑中罰金│刑中罰金數額改以│例第一條規定提高│ │ │數額二倍至十倍。│新臺幣計算。提高│法定刑中罰金數額│ │ │ │法定刑中罰金數額│十倍)新法並無較│ │ │ │至三十倍。 │有利於被告。 │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法定刑中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一│適用舊法(仍依罰│ │條之二第一項 │以銀元計算。 │條之一規定,法定│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 │提高法定刑中罰金│刑中罰金數額改以│例第一條規定提高│ │ │數額二倍至十倍。│新臺幣計算。提高│法定刑中罰金數額│ │ │ │法定刑中罰金數額│十倍)新法並無較│ │ │ │至三十倍。 │有利於被告。 │ ├────────┼────────┼────────┼────────┤ │刑法第五十六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刪除。 │適用舊法。 │ │連續犯 │一罪名者,以一罪│ │本件事實,於新法│ │ │論。但得加重其刑│ │時應分論併罰,較│ │ │至二分一。 │ │不利於被告。 │ ├────────┼────────┼────────┼────────┤ │刑法第五十五條 │犯一罪而其方法或│刪除。 │適用舊法。 │ │牽連犯 │結果之行為犯他罪│ │本件事實,於新法│ │ │名者,從一重處斷│ │時應分論併罰,較│ │ │。 │ │不利於被告。 │ ├────────┼────────┼────────┼────────┤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犯最重本刑為五年│犯最重本刑為五年│適用舊法(並適用│ │一項易科罰金折算│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標準 │之罪,而受六個月│之罪,而受六個月│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以下有期徒刑或拘│提高折算之罰金數│ │ │役之宣告,因身體│役之宣告者,得以│額,且為免與修正│ │ │、教育、職業、家│新臺幣一千元、二│後刑法第四十一條│ │ │庭之關係或其他正│千元、三千元折算│第一項所定易科罰│ │ │當事由,執行顯有│一日,易科罰金。│金折算標準改採新│ │ │困難者,得以一元│但確因不執行所宣│臺幣計算產生混淆│ │ │以上三元以下折算│告之刑,難收矯正│誤解起見,另引用│ │ │一日,易科罰金。│之效,或難以維持│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法秩序者,不在此│單位折算新臺幣條│ │ │告之刑,難收矯正│限。 │例第二條明定易科│ │ │之效,或難以維持│ │罰金折算標準及折│ │ │法秩序者,不在此│ │算新臺幣之數額,│ │ │限。 │ │以資明確)新法之│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 │ │較高,需較多之罰│ │ │ │ │金始能換刑,較不│ │ │ │ │利於被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