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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9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6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

年度偵字第三二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二年間,擔任華納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三六號十一樓,下稱華納亞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華納亞太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與名義負責人楊甘興(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確定)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之聯絡,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連續多次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一百十八紙,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七十六紙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四百六十五萬一千二百十四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之認定:上開事實一之部分,業據證人楊甘興證述屬實(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四號卷㈠第三二、三三頁及第一

五九、一六0頁參照),且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刑事移送書、華納亞太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明細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各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二三號卷第一0九頁至第一一九頁及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四號卷㈣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二五頁參照)、華納亞太公司登記案卷一份(置於卷外)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八0二二五0八五號函暨進銷項明細資料表一份(本院卷第四一頁至第四八頁參照)在卷可證,且被告甲○○對上開事實一之部分於本院九十八年六月五日審理時亦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㈠證人楊甘興之證述、㈡上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刑事移送書、華納亞太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明細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㈢華納亞太公司登記案卷及

㈣上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檢送進銷項明細資料表各一份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自得依被告前述自白及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確有為前述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新舊法比較:

⒈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適用刑法法條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⑴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雖未修正,惟其法定刑除有期徒刑及拘役外,尚有罰金刑,而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既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由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

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身分犯規定,由「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或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或正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就身分犯之共同正犯部分,將實施更改為實行,僅係法條用語之修正,但擬制身分之共同正犯刑度修正為「得減輕其刑」,較之修正前不得減輕較有利於行為人。

⑸綜合上開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⒉又查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告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處斷。

㈡再按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既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關於填製統一發票部分,不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併此敘明。

㈢被告係無公司負責人身分之人,而與有公司負責人身分之楊甘興共同實施本件犯罪,為身分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前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

㈤被告前開所犯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連續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㈥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其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故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其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廢止)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於九十二年間,擔任華納亞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華納亞太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連續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四十二紙,交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四十二紙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等語。

㈡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

㈢查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係虛設行號之情,有華納亞太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一份在卷可稽(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四號卷㈣第一一六、一一七頁參照),準此,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既無營業行為,即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故被告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該二公司亦無逃漏稅捐之情形,則被告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之行為,即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育珍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        │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聯宗創意│92/10/00│VW00000000│20,748,030元  │1,037,402元 │
 │    │興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2  │同上    │92/11/00│WW00000000│2,380,952元   │119,048元   │
 ├──┼────┼────┼─────┼───────┼──────┤
 │ 3  │同上    │92/11/00│WW00000000│1,904,762元   │95,238元    │
 ├──┼────┼────┼─────┼───────┼──────┤
 │ 4  │同上    │92/11/00│WW00000000│1,904,762元   │95,238元    │
 ├──┼────┼────┼─────┼───────┼──────┤
 │ 5  │同上    │92/11/00│WW00000000│1,904,762元   │95,238元    │
 ├──┼────┼────┼─────┼───────┼──────┤
 │ 6  │同上    │92/11/00│WW00000000│1,904,762元   │95,238元    │
 ├──┼────┼────┼─────┼───────┼──────┤
 │ 7  │同上    │92/12/00│WW00000000│2,303,028元   │115,151元   │
 ├──┼────┼────┼─────┼───────┼──────┤
 │ 8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49,865元   │72,493元    │
 ├──┼────┼────┼─────┼───────┼──────┤
 │ 9  │同上    │92/12/00│WW00000000│3,333,333元   │166,667元   │
 ├──┼────┼────┼─────┼───────┼──────┤
 │ 10 │神通電腦│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11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2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3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4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5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6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7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8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19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28,000元   │71,400元    │
 ├──┼────┼────┼─────┼───────┼──────┤
 │ 20 │世峯股份│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21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2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3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4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5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6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7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8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29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 30 │銳而新科│92/06/00│TW00000000│625,000元     │31,250元    │
 │    │技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31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050,000元   │52,500元    │
 ├──┼────┼────┼─────┼───────┼──────┤
 │ 32 │同上    │92/06/00│TW00000000│524,000元     │26,200元    │
 ├──┼────┼────┼─────┼───────┼──────┤
 │ 33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050,000元   │52,500元    │
 ├──┼────┼────┼─────┼───────┼──────┤
 │ 34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050,000元   │52,500元    │
 ├──┼────┼────┼─────┼───────┼──────┤
 │ 35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180,000元   │59,000元    │
 ├──┼────┼────┼─────┼───────┼──────┤
 │ 36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180,000元   │59,000元    │
 ├──┼────┼────┼─────┼───────┼──────┤
 │ 37 │同上    │92/06/00│TW00000000│780,000元     │39,000元    │
 ├──┼────┼────┼─────┼───────┼──────┤
 │ 38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050,000元   │52,500元    │
 ├──┼────┼────┼─────┼───────┼──────┤
 │ 39 │飛虹積體│92/11/00│WW00000000│7,413,360元   │370,668元   │
 │    │電路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40 │仟淇科技│92/11/00│WW00000000│825,000元     │41,250元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41 │同上    │92/11/00│WW00000000│825,000元     │41,250元    │
 ├──┼────┼────┼─────┼───────┼──────┤
 │ 42 │同上    │92/11/00│WW00000000│825,000元     │41,250元    │
 ├──┼────┼────┼─────┼───────┼──────┤
 │ 43 │同上    │92/11/00│WW00000000│825,000元     │41,250元    │
 ├──┼────┼────┼─────┼───────┼──────┤
 │ 44 │同上    │92/11/00│WW00000000│850,010元     │42,501元    │
 ├──┼────┼────┼─────┼───────┼──────┤
 │ 45 │同上    │92/12/00│WW00000000│850,010元     │42,501元    │
 ├──┼────┼────┼─────┼───────┼──────┤
 │ 46 │吉高科技│92/04/00│S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47 │同上    │92/04/00│SW00000000│686,000元     │34,300元    │
 ├──┼────┼────┼─────┼───────┼──────┤
 │ 48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14,000元     │35,700元    │
 ├──┼────┼────┼─────┼───────┼──────┤
 │ 49 │同上    │92/06/00│TW00000000│620,000元     │31,000元    │
 ├──┼────┼────┼─────┼───────┼──────┤
 │ 50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98,300元     │9,915元     │
 ├──┼────┼────┼─────┼───────┼──────┤
 │ 51 │同上    │92/06/00│TW00000000│620,000元     │31,000元    │
 ├──┼────┼────┼─────┼───────┼──────┤
 │ 52 │同上    │92/06/00│TW00000000│198,300元     │9,915元     │
 ├──┼────┼────┼─────┼───────┼──────┤
 │ 53 │同上    │92/06/00│TW00000000│620,000元     │31,000元    │
 ├──┼────┼────┼─────┼───────┼──────┤
 │ 54 │同上    │92/06/00│TW00000000│620,000元     │31,000元    │
 ├──┼────┼────┼─────┼───────┼──────┤
 │ 55 │台麗電腦│92/04/00│SW00000000│285,000元     │14,250元    │
 │    │自動化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56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25,000元     │11,250元    │
 ├──┼────┼────┼─────┼───────┼──────┤
 │ 57 │同上    │92/04/00│S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58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55,000元     │12,750元    │
 ├──┼────┼────┼─────┼───────┼──────┤
 │ 59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55,000元     │12,750元    │
 ├──┼────┼────┼─────┼───────┼──────┤
 │ 60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70,000元     │13,500元    │
 ├──┼────┼────┼─────┼───────┼──────┤
 │ 61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40,000元     │12,000元    │
 ├──┼────┼────┼─────┼───────┼──────┤
 │ 62 │同上    │92/04/00│S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63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85,000元     │14,250元    │
 ├──┼────┼────┼─────┼───────┼──────┤
 │ 64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55,000元     │12,750元    │
 ├──┼────┼────┼─────┼───────┼──────┤
 │ 65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40,000元     │12,000元    │
 ├──┼────┼────┼─────┼───────┼──────┤
 │ 66 │同上    │92/04/00│S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67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10,000元     │10,500元    │
 ├──┼────┼────┼─────┼───────┼──────┤
 │ 68 │同上    │92/04/00│SW00000000│186,000元     │9,300元     │
 ├──┼────┼────┼─────┼───────┼──────┤
 │ 69 │同上    │92/04/00│SW00000000│195,000元     │9,750元     │
 ├──┼────┼────┼─────┼───────┼──────┤
 │ 70 │同上    │92/06/00│T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71 │同上    │92/06/00│T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72 │同上    │92/06/00│TW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
 ├──┼────┼────┼─────┼───────┼──────┤
 │ 73 │先威企業│92/02/00│RW00000000│1,730,000元   │86,500元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74 │概念科技│92/04/00│SW00000000│185,000元     │9,250元     │
 │    │工程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75 │同上    │92/04/00│SW00000000│158,250元     │7,913元     │
 ├──┼────┼────┼─────┼───────┼──────┤
 │ 76 │同上    │92/04/00│SW00000000│156,750元     │7,838元     │
 ├──┼────┼────┼─────┼───────┼──────┤
 │    │合 計   │        │          │93,024,236元  │4,651,214元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
 │    │        │        │碼        │(新臺幣)  │
 ├──┼────┼────┼─────┼──────┤
 │ 1  │魔力城數│92/04/00│SW00000000│424,000元   │
 │    │位科技股│        │          │            │
 │    │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 2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58,100元   │
 ├──┼────┼────┼─────┼──────┤
 │ 3  │同上    │92/04/00│SW00000000│498,000元   │
 ├──┼────┼────┼─────┼──────┤
 │ 4  │同上    │92/04/00│SW00000000│350,000元   │
 ├──┼────┼────┼─────┼──────┤
 │ 5  │同上    │92/04/00│SW00000000│283,100元   │
 ├──┼────┼────┼─────┼──────┤
 │ 6  │同上    │92/04/00│SW00000000│338,000元   │
 ├──┼────┼────┼─────┼──────┤
 │ 7  │同上    │92/04/00│SW00000000│375,000元   │
 ├──┼────┼────┼─────┼──────┤
 │ 8  │同上    │92/04/00│SW00000000│426,000元   │
 ├──┼────┼────┼─────┼──────┤
 │ 9  │同上    │92/04/00│SW00000000│465,000元   │
 ├──┼────┼────┼─────┼──────┤
 │ 10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1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2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3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4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5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6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7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8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19 │同上    │92/05/00│TW00000000│905,100元   │
 ├──┼────┼────┼─────┼──────┤
 │ 20 │同上    │92/10/00│VW00000000│1,162,800元 │
 ├──┼────┼────┼─────┼──────┤
 │ 21 │同上    │92/10/00│VW00000000│1,162,800元 │
 ├──┼────┼────┼─────┼──────┤
 │ 22 │同上    │92/10/00│VW00000000│549,010元   │
 ├──┼────┼────┼─────┼──────┤
 │ 23 │同上    │92/10/00│VW00000000│1,162,800元 │
 ├──┼────┼────┼─────┼──────┤
 │ 24 │同上    │92/10/00│VW00000000│1,162,800元 │
 ├──┼────┼────┼─────┼──────┤
 │ 25 │同上    │92/10/00│VW00000000│905,600元   │
 ├──┼────┼────┼─────┼──────┤
 │ 26 │同上    │92/10/00│VW00000000│1,238,300元 │
 ├──┼────┼────┼─────┼──────┤
 │ 27 │同上    │92/12/00│WW00000000│2,000,000元 │
 ├──┼────┼────┼─────┼──────┤
 │ 28 │同上    │92/12/00│WW00000000│2,000,000元 │
 ├──┼────┼────┼─────┼──────┤
 │ 29 │同上    │92/12/00│WW00000000│2,000,000元 │
 ├──┼────┼────┼─────┼──────┤
 │ 30 │同上    │92/12/00│WW00000000│400,000元   │
 ├──┼────┼────┼─────┼──────┤
 │ 31 │同上    │92/12/00│WW00000000│2,000,000元 │
 ├──┼────┼────┼─────┼──────┤
 │ 32 │同上    │92/12/00│WW00000000│1,418,300元 │
 ├──┼────┼────┼─────┼──────┤
 │ 33 │特工科技│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34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35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36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37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38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39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40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41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42 │同上    │92/04/00│SW00000000│723,600元   │
 ├──┼────┼────┼─────┼──────┤
 │    │合 計   │        │          │36,866,610元│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
二十一日生效施行)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