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未○○
- 被告
- 寅○○
- 被告
- 之1
- 被告
- 甲○○
- 被告
- 壬○○ (原名:梁昭明)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余梅涓律師
- 被告
- 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98年
度偵字第17980號),嗣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文
未○○共同違反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陸拾萬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寅○○共同違反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甲○○共同違反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乙○○共同違反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柒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丁○共同違反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佰萬元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伍拾萬元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壬○○共同違反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佰萬元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伍拾萬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辰○○共同違反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緣王益洲(經本院另案發佈通緝中)明知從事金融商品業務時,應謹守我國相關金融法令規定,卻與陳長生、劉家豪、王益聰、張仕育、廖瑞文、文智和、王逢宇、林怡芬、王國清、練卿竹等人(渠等所涉違反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另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30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案件審結)共同經營成豐集團,並於台北、台中、高雄分別成立慧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眼公司)、漢霖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霖公司)、益旺證券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旺公司)等公司,由王益洲任總負責人、吳麗卿任特別助理、練卿竹(香港籍人士,經本院另案發佈通緝中)負責處理台灣地區販賣境外基金相關契約文件收取、贖回等基金業務,以及業務員佣金計算、發放等業務,陳長生為慧眼公司負責人、張仕育任慧眼公司執行長、廖瑞文任慧眼公司執行董事、王逢宇為慧眼公司協理、文智和為執行董事、王國清任漢霖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執行董事,負責台中地區招攬客戶業務、王益聰則為益旺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在高雄地區招攬客戶之業務,欲在台從事銷售於性質上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範之有價證券且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而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第6款所規定之境外基金之香港索羅德金集團(SOLID GOLDINTERNA TIONAL FINANCIAL GROUP)所發行之「連環式金融理財組合」(FINANCIAL INTERLINK MANAGEMENT PORTFOLIO,下稱SG基金)。王益洲等人均明知成豐集團及其旗下之慧眼公司、漢霖公司、益旺公司均非證券商且未獲得我國主管機關核准得於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竟仍自民國92年9月起至93年9月間,在台北、台中、高雄地區刊登徵才廣告,以每銷售美金1萬元可抽取新臺幣4000元之佣金方式,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成豐集團旗下所屬公司擔任營業員,而未○○、寅○○、甲○○、乙○○、丁○、壬○○、辰○○等人均未具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之業務員執照,且均明知成豐集團及旗下慧眼公司、漢霖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猶自各人參與相關銷售、推介、投資顧問SG基金之時起,基於非法經營之犯意聯絡,未○○、寅○○、甲○○及辰○○加入慧眼公司,另乙○○、丁○、壬○○則陸續加入漢霖公司,分別在台北、台中(即中華民國境內)向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推介建議並說服客戶購買,從而招攬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人決定購買,再依照練卿竹等行政部門提供之受款銀行資料,要求或陪同客戶匯款至指定之境外銀行,並將簽妥之契約書、理財備忘錄等文件資料交回給各地所屬公司行政部門確認後,寄送至香港,再由香港方面將受益憑證、對帳單等資料交給公司或客戶,為有意願投資之會員執行境外基金之投資,而業務人員以每銷售美金1萬元業績,按月可抽取美金60元(約新台幣4000元)至期滿為止之佣金,如係其上層主管階級亦可按職階不同而按月抽取其下屬業績之佣金至期滿為止,每往上一階增加8元美金之佣金,總計各階人員每1萬元美金之投資,每月可抽取之總佣金為100美金。渠等以此方式以慧眼公司、漢霖公司名義持續經營銷售境外基金業務(未○○、寅○○、甲○○、乙○○、丁○、壬○○、辰○○等人銷售各基金之種類、對象、銷售期間及數額詳如附表一至七所示)。
二、嗣於93年8月11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依民眾檢舉,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慧眼公司松江路地址實施搜索且移送偵辦後,王益洲、文智和等人遂告知所屬業務人員稱調查局正在調查販賣SG基金相關行為,須分組辦公而由王逢宇、文智和、林怡芬(原係慧眼公司業務人員,但因業績優異而升為執行董事,業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方世英、廖瑞文各自帶領業務人員經營銷售境外基金業務,並通知各業務員稱索羅德金公司已被GM公司(GOLDMAN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格德曼尼公司,下稱GM公司)併購,所有SG基金期滿後均轉到印尼GM黃金組合基金(GOLDEN MIXED FUND,下稱GM基金),權益不受影響,對各業務人員施以教育訓練並提供廣告文宣資料,持續推動招攬客戶購買GM基金而持續經營境外基金銷售業務,未○○、寅○○、甲○○、乙○○、丁○、壬○○、辰○○亦知GM基金之性質係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或交易,設於印尼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竟仍接續上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上開規定之犯意聯絡,分別自93年10月間起,向不特定人就購買GM基金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或是說服原申購SG基金之會員轉換為GM基金,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業務,並依附表所示銷售金額或經由客戶彼此間介紹投資後,按客戶關連性而收取佣金,以此方式繼續在台從事銷售未經主管核准之境外基金(未○○、寅○○、甲○○、乙○○、丁○、壬○○、辰○○等人銷售各基金之種類、對象、銷售期間及數額詳如附表一至七所示)。
三、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追加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寅○○、甲○○、乙○○、丁○、壬○○、辰○○等人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未○○、寅○○、甲○○、乙○○、丁○、壬○○、辰○○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98年11月10日審判筆錄),核與共同被告王益洲、陳長生、劉家豪、王益聰、張仕育、廖瑞文、文智和、王逢宇、林怡芬、王國清、練卿竹等人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以及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供述大致相符,復有GOLDENMIXED FUND(即GM基金)說明、文宣、空白受益憑證,以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3年7月8日證期四字第0930127694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4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44523號函及96年11月30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67479號函、被告未○○、寅○○、甲○○、乙○○、丁○、壬○○、辰○○之販售基金統計表、佣金表、客戶清單等附卷可稽(見97年度他字第5056號卷第124頁至第143頁、第541頁至第572頁,98年度偵字第17980號卷第56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32頁、第136頁至第149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至於被告等人抗辯稱其自身或代其親友申購SG基金或GM基金,或是被告等人之佣金表內出現不知名之投資客戶部分,惟按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第3條第4項規定,係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之境外基金機構,經委任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其基金之募集及銷售後,如經總代理人再委任核准營業之信託業或證券經紀商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者,該信託業或證券經紀商得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係立法目的顯係在保障投資人之權益,不致因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其後出現不能依約履行債務之情形時,投資人陷於追償無門之窘境,並非謂非法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之境外基金機構,亦需另由第三人與投資人簽訂契約,以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後,始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所指之銷售,亦即只要有協助投資人下單購買境外基金之行為者,即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之「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之規範範疇,不以行為人與境外基金機構間另存有總代理、行紀、信託等民事法律關係為限。是以被告等人既有向各投資人推介屬境外基金之SG基金或GM基金,且於各投資人(包含其自身及其親友)完成申購境外基金之海外匯款後,向各投資人收取匯款單據彙整後轉交練卿竹等公司行政人員,並接受公司所發放之佣金,而公司發放佣金之方式除自身業績外,尚可就其下屬業務員之業績抽取佣金等事實,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且有前開佣金表附卷可證(見98年度偵字第17980號卷第56頁至第91頁、第107頁至第132 頁、第136頁至第149頁),是此部分當仍屬各個被告分別與王益洲等人所組之慧眼公司、漢霖公司成員共同非法從事銷售境外基金之行為甚為明確,特予說明。綜上,被告未○○、寅○○、甲○○、乙○○、丁○、壬○○、辰○○等人前開所為任意性自白應為事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未○○、寅○○、甲○○、乙○○、丁○、壬○○、辰○○等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有關新舊法比較:
㈠按93年11月1日施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同條第2項:「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又同法第121條明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18條及第18條之1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18條之2與第18條之3規定,不再適用。」,為此,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業於95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原條文:「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修正為:「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修正理由謂:「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業於93年11月1日施行,依據該法第121條規定,自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18條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18條之2與第18條之3規定,不再適用,爰修正第1項規定。」,足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關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自93年11月1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本件被告未○○、寅○○、甲○○、丁○、辰○○等人之行為,本身既含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而屬於集合犯(理由詳如下述),依附表一至三、六、七所示,被告未○○、寅○○、甲○○、丁○、辰○○等人之犯罪行為延續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生效施行之後,縱其間擬規範之法律業已更迭,自應適用已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至於被告乙○○之行為則係從94年5月18日起、被告壬○○犯罪時間係94年5月12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業已公佈施行,當逕行適用之,附此敘明。
㈡有關被告未○○(92年10月28日至94年11月3日)、壬○○(94年5月12日)、丁○(93年8月16日至94年8月26日)之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94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 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然:
⑴查刑法第28條共犯規定,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固有不同,但對於本件被告未○○、壬○○、丁○之犯行,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未○○、壬○○、丁○並無刑罰輕重之影響,應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5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⑵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現已刪除),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而以銀元1百元至3百元即新臺幣3百元至9百元折算為1日;惟修正後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修正前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又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百元以上3百元以下折算1日,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予以折算後,應以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就被告所宣告之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依修正前之刑法以9百元折算1日或修正後之刑法最高額規定以3千元折算1日,均逾180日(6個月),自以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有利被告,爰適用修正前之刑法42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而就減得之併科罰金刑新台幣50萬元部分,若以法定修正後所定3千元折算1日,即得易服勞役166日,而在6個月以下,則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外,然以法定900元(修正前)或1千元、2千元(修正後)折算1日,折算之結果均在6個月以上,顯然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有利。惟本件被告減得之併科罰金50萬元部分,本院認以1千元折算1日即是500日為當,則折算結果,自以修正前之刑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較有利於修正後刑法第42 條第5項所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則即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就減得之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論罪理由:
㈠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而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又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同法第5條第6款並規定:「六、境外基金:指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據此,行為人以招收會員,收取報酬,經常性提供銷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證券,而該投資信託基金係於境外成立者,即構成銷售境外基金事業。又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6 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可參。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所謂得銷售境外基金業務,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連續犯或併合論罪可言。是本件被告未○○、寅○○、甲○○、乙○○、丁○、辰○○等人雖各於前述時間內持續多次從事銷售境外基金業務,參照前述說明,亦僅成立一罪,且因其等行為持續至95年8月18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後,故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核被告未○○、寅○○、甲○○、乙○○、壬○○、丁○、辰○○等人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之規定之罪。被告未○○、寅○○、甲○○、乙○○、壬○○、丁○、辰○○等人分別與王益洲、吳麗卿、練卿竹、陳長生、張仕育、廖瑞文、王逢宇、文智和、王國清、王益聰、林怡芬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應就各共犯之所為負全部責任;至慧眼公司、漢霖公司所屬個別營業員彼此間,因屬單獨完成招攬客戶作業,與同為業務員之被告未○○、寅○○、甲○○、乙○○、壬○○、丁○、辰○○之間,並無共犯關係,併此敘明。又本件被告未○○、寅○○、甲○○、乙○○、丁○、辰○○等雖於附表一至四、六、七所述時間內持續多次以慧眼公司、漢霖公司名義從事銷售境外基金業務,然因屬執行業務所為,亦僅成立一罪,已如前述。原起訴檢察官雖未敘明被告未○○、寅○○、甲○○、乙○○、丁○、辰○○銷售GM基金部分亦涉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罪嫌,然此部分犯罪與起訴之銷售SG基金部分具有繼續犯之包括的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予被告未○○、寅○○、甲○○、乙○○、丁○、辰○○及辯護人答辯之機會,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未○○、寅○○、甲○○、乙○○、壬○○、丁○等人均無犯罪前科紀錄,被告辰○○則除95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在案,此均有各個被告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等人之素行尚可,審酌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牟取會員(申購基金之客戶)所繳納之佣金利益,手段尚屬平和,但其經營銷售境外基金業務,破壞金融交易秩序,對社會所生危害匪淺,應予非難,及佐以被告等人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未○○、甲○○、乙○○、壬○○、丁○等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並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復無該條例第3條規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依該條例第9條之規定,諭知其減刑後易科罰金及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寅○○、辰○○則因其最後犯罪時間分別為96年5月29日、5月1日,不符合減刑之要件,特予敘明。
㈣末查被告未○○、寅○○、甲○○、乙○○、壬○○、丁○、辰○○等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審酌被告未○○、寅○○、甲○○、乙○○、壬○○、丁○、辰○○等因尋找工作或貪圖佣金利益,而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經此偵、審之教訓,自當知所惕勉,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對被告未○○、寅○○、甲○○、乙○○、壬○○、丁○、辰○○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又考量被告等人之經濟狀況、家庭生活等情節,故併予宣告緩刑,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命被告未○○、寅○○、甲○○、乙○○、壬○○、丁○、辰○○等各為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定強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
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
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
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16條第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境外基金。
附表一未○○之銷售表
┌──────┬─────────┬────┬───────┐
│日期 │客戶代號(AC/NO)│客戶姓名│金額(美金) │
├──────┼─────────┼────┼───────┤
│92年10月28日│T22032 (SG基金) │鄭梅枝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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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1月18日│T22061 (SG基金) │江鳳琦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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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2月3日 │T22166 (SG基金) │鄭寶玉 │2萬元 │
├──────┼─────────┼────┼───────┤
│93年2月10日 │T22126 (SG基金) │吳世娟 │1萬元 │
├──────┼─────────┼────┼───────┤
│93年3月31日 │T22105 (SG基金) │翁震海 │2萬元 │
├──────┼─────────┼────┼───────┤
│93年4月30日 │T22219 (SG基金) │戊○○ │1萬元 │
├──────┼─────────┼────┼───────┤
│93年5月5日 │T22208 (SG基金) │林進標 │5萬元 │
├──────┼─────────┼────┼───────┤
│93年5月10日 │T22121 (SG基金) │黃敏捷 │2萬元 │
├──────┼─────────┼────┼───────┤
│93年5月20日 │T22879 (SG基金) │吳炳德 │1萬元 │
├──────┼─────────┼────┼───────┤
│93年6月2日 │T22151 (SG基金) │尹相姝 │1萬元 │
├──────┼─────────┼────┼───────┤
│93年6月8日 │T22996 (SG基金) │陳志暐 │2萬元 │
├──────┼─────────┼────┼───────┤
│93年6月14日 │T22153 (SG基金) │江鳳琦 │2萬元 │
├──────┼─────────┼────┼───────┤
│93年6月14日 │T22220 (SG基金) │鄭梅枝 │2萬元 │
├──────┼─────────┼────┼───────┤
│93年8月4日 │T22328 (SG基金) │許樹義 │2萬元 │
├──────┼─────────┼────┼───────┤
│93年10月13日│T22283 (SG基金) │林鳳嬌 │1萬元 │
├──────┼─────────┼────┼───────┤
│93年10月13日│T22287 (SG基金) │翁震海 │2萬元 │
├──────┼─────────┼────┼───────┤
│93年11月4日 │T22225 (SG基金) │戊○○ │2萬元 │
├──────┼─────────┼────┼───────┤
│94年11月3日 │TW-111330 (GM基金 │戊○○ │2萬元 │
│ │部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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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寅○○之銷售表
┌──────┬─────────┬────┬───────┐
│日期 │客戶代號(AC/NO)│客戶姓名│金額(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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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8月27日 │T22021 (SG基金) │陳洪真姝│1萬元 │
├──────┼─────────┼────┼───────┤
│92年9月3日 │T22022 (SG基金) │陳翠玉 │1萬元 │
├──────┼─────────┼────┼───────┤
│92年10月31日│T22024 (SG基金) │寅○○ │2萬元 │
├──────┼─────────┼────┼───────┤
│92年12月5日 │T22025 (SG基金) │寅○○ │2萬元 │
├──────┼─────────┼────┼───────┤
│92年12月10日│T22071 (SG基金) │黃智弘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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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2月16日│T22020 (SG基金) │陳健城 │5萬元 │
├──────┼─────────┼────┼───────┤
│93年1月7日 │T22019 (SG基金) │沈愛玲 │1萬元 │
├──────┼─────────┼────┼───────┤
│93年1月7日 │T22066-2 (SG基金) │陳洪真姝│2萬元 │
├──────┼─────────┼────┼───────┤
│93年1月8日 │T22027 (SG基金) │卯○○ │2萬元 │
├──────┼─────────┼────┼───────┤
│93年1月9日 │T22060 (SG基金) │于德艷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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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月16日 │T22039 (SG基金) │辛○○ │5萬元 │
├──────┼─────────┼────┼───────┤
│93年2月9日 │T22023 (SG基金) │陳心俊 │2萬元 │
├──────┼─────────┼────┼───────┤
│93年2月11日 │T22044 (SG基金) │徐秀玲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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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2月11日 │T22039-2 (SG基金) │辛○○ │2萬元 │
├──────┼─────────┼────┼───────┤
│93年2月18日 │T22017 (SG基金) │己○○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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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2月23日 │T22016 (SG基金) │鄭儀驊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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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2月25日 │T22018 (SG基金) │癸○○○│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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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3月1日 │T22066-3 (SG基金) │陳洪真姝│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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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3月1日 │T22090 (SG基金) │陳翠玉 │2萬1,240.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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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3月2日 │T22026 (SG基金) │寅○○ │3萬元 │
├──────┼─────────┼────┼───────┤
│93年3月5日 │T22680 (SG基金) │林芝 │1萬元 │
├──────┼─────────┼────┼───────┤
│93年3月16日 │T22072 (SG基金) │孫小娟 │1萬元 │
├──────┼─────────┼────┼───────┤
│93年3月22日 │T22073 (SG基金) │林麗華 │1萬元 │
├──────┼─────────┼────┼───────┤
│93年4月26日 │T22087 (SG基金) │辛○○ │10萬元 │
├──────┼─────────┼────┼───────┤
│93年5月4日 │T22091 (SG基金) │陳翠玉 │3萬元 │
├──────┼─────────┼────┼───────┤
│93年5月19日 │T22040 (SG基金) │楊忠遠 │1萬元 │
├──────┼─────────┼────┼───────┤
│93年5月28日 │T22066-4 (SG基金) │陳洪真姝│2萬元 │
├──────┼─────────┼────┼───────┤
│93年6月14日 │T22074 (SG基金) │曾嬿如 │1萬元 │
├──────┼─────────┼────┼───────┤
│93年7月2日 │T22092 (SG基金) │鄭儀驊 │1萬元 │
├──────┼─────────┼────┼───────┤
│93年7月12日 │T22036 (SG基金) │楊忠遠 │1萬元 │
├──────┼─────────┼────┼───────┤
│93年8月9日 │T23071 (SG基金) │陳心俊 │3萬元 │
├──────┼─────────┼────┼───────┤
│93年8月11日 │T22087-2 (SG基金) │辛○○ │7萬元 │
├──────┼─────────┼────┼───────┤
│93年8月25日 │T23072 (SG基金) │癸○○○│5萬元 │
├──────┼─────────┼────┼───────┤
│93年8月27日 │T23073 (SG基金) │子○ │2萬元 │
├──────┼─────────┼────┼───────┤
│93年9月1日 │T23075 (SG基金) │陳翠玉 │4萬元 │
├──────┼─────────┼────┼───────┤
│93年9月2日 │T23076 (SG基金) │寅○○ │5萬元 │
├──────┼─────────┼────┼───────┤
│93年9月2日 │T23076-2 (SG基金) │寅○○ │2萬元 │
├──────┼─────────┼────┼───────┤
│93年9月22日 │T23081 (SG基金) │辛○○ │1萬元 │
├──────┼─────────┼────┼───────┤
│93年9月30日 │T23091 (SG基金) │孫小娟 │1萬元 │
├──────┼─────────┼────┼───────┤
│93年10月28日│T23076-3 (SG基金) │寅○○ │2萬元 │
├──────┼─────────┼────┼───────┤
│93年11月3日 │T23082 (SG基金) │辛○○ │1萬元 │
├──────┼─────────┼────┼───────┤
│93年11月9日 │T23076-4 (SG基金) │寅○○ │2萬元 │
├──────┼─────────┼────┼───────┤
│93年11月10日│T23083 (SG基金) │楊忠遠 │1萬元 │
├──────┼─────────┼────┼───────┤
│93年11月19日│T23084 (SG基金) │楊忠遠 │1萬元 │
├──────┼─────────┼────┼───────┤
│93年12月3日 │T23075-2 (SG基金) │陳翠玉 │4萬元 │
├──────┼─────────┼────┼───────┤
│93年12月17日│T23077 (SG基金) │陳洪真姝│5萬元 │
├──────┼─────────┼────┼───────┤
│94年1月7日 │T23077-2 (SG基金) │陳洪真姝│3萬元 │
├──────┼─────────┼────┼───────┤
│94年1月7日 │T23078 (SG基金) │卯○○ │2萬元 │
├──────┼─────────┼────┼───────┤
│94年1月13日 │T23085 (SG基金) │楊忠遠 │1萬元 │
├──────┼─────────┼────┼───────┤
│94年2月17日 │T23079 (SG基金) │己○○ │1萬元 │
├──────┼─────────┼────┼───────┤
│94年2月22日 │T23080 (SG基金) │鄭儀驊 │1萬元 │
├──────┼─────────┼────┼───────┤
│94年2月24日 │T23088 (SG基金) │寅○○ │5萬元 │
├──────┼─────────┼────┼───────┤
│94年3月4日 │T23089 (SG基金) │陳翠玉 │5萬元 │
├──────┼─────────┼────┼───────┤
│94年3月21日 │T23086 (SG基金) │徐秀玲 │1萬元 │
├──────┼─────────┼────┼───────┤
│94年3月21日 │TW-111041 (GM基金)│辛○○ │3萬元 │
├──────┼─────────┼────┼───────┤
│94年3月23日 │TW-111021 (GM基金)│陳洪真妹│2萬元 │
├──────┼─────────┼────┼───────┤
│94年5月10日 │TW-111042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
│94年5月27日 │TW-111042 (GM基金)│姓名不詳│3萬元 │
├──────┼─────────┼────┼───────┤
│94年6月2日 │TW-111023 (GM基金)│寅○○ │6萬元 │
├──────┼─────────┼────┼───────┤
│94年6月28日 │TW-111025 (GM基金)│寅○○ │2萬元 │
├──────┼─────────┼────┼───────┤
│94年7月6日 │TW-111021 (GM基金)│陳洪真姝│3萬元 │
├──────┼─────────┼────┼───────┤
│94年7月26日 │TW-111041 (GM基金)│辛○○ │20萬元 │
├──────┼─────────┼────┼───────┤
│94年7月27日 │TW-111027 (GM基金)│姓名不詳│2萬元 │
├──────┼─────────┼────┼───────┤
│94年8月16日 │TW-111026 (GM基金)│己○○ │1萬元 │
├──────┼─────────┼────┼───────┤
│94年8月19日 │TW-111028 (GM基金)│卯○○ │3萬元 │
├──────┼─────────┼────┼───────┤
│94年8月23日 │TW-111025 (GM基金)│寅○○ │2萬元 │
├──────┼─────────┼────┼───────┤
│94年8月26日 │TW-111029 (GM基金)│子○ │2萬元 │
├──────┼─────────┼────┼───────┤
│94年9月2日 │TW-111022 (GM基金)│寅○○ │11萬元 │
├──────┼─────────┼────┼───────┤
│94年9月28日 │TW-111594 (GM基金)│寅○○ │1萬元 │
├──────┼─────────┼────┼───────┤
│94年10月7日 │TW-111023 (GM基金)│寅○○ │3萬元 │
├──────┼─────────┼────┼───────┤
│94年10月19日│TW-111041 (GM基金)│辛○○ │1萬元 │
├──────┼─────────┼────┼───────┤
│94年10月28日│TW-111594 (GM基金)│寅○○ │5萬元 │
├──────┼─────────┼────┼───────┤
│94年10月28日│TW-111043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
│94年11月1日 │TW-111041 (GM基金)│辛○○ │1萬元 │
├──────┼─────────┼────┼───────┤
│94年11月1日 │TW-111044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
│94年12月16日│TW-111024 (GM基金)│陳洪真姝│7萬元 │
├──────┼─────────┼────┼───────┤
│95年2月1日 │TW-111041 (GM基金)│辛○○ │1萬元 │
├──────┼─────────┼────┼───────┤
│95年2月9日 │TW-111045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
│95年3月1日 │TW-111025 (GM基金)│寅○○ │2萬元 │
├──────┼─────────┼────┼───────┤
│95年3月16日 │TW-111027 (GM基金)│姓名不詳│2萬元 │
├──────┼─────────┼────┼───────┤
│95年4月1日 │TW-111041 (GM基金)│辛○○ │1萬元 │
├──────┼─────────┼────┼───────┤
│95年4月1日 │TW-111023 (GM基金)│寅○○ │2萬元 │
├──────┼─────────┼────┼───────┤
│95年4月21日 │TW-111046 (GM基金)│姓名不詳│2萬元 │
├──────┼─────────┼────┼───────┤
│95年5月4日 │TW-111047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
│95年5月5日 │TW-111023 (GM基金)│寅○○ │2萬元 │
├──────┼─────────┼────┼───────┤
│95年5月10日 │TW-111042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
│95年5月11日 │TW-111048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
│95年5月11日 │TW-111045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
│95年5月24日 │TW-111023 (GM基金)│寅○○ │4萬元 │
├──────┼─────────┼────┼───────┤
│95年5月29日 │TW-111028 (GM基金)│卯○○ │1萬元 │
├──────┼─────────┼────┼───────┤
│95年5月29日 │TW-111029 (GM基金)│子○ │2萬元 │
├──────┼─────────┼────┼───────┤
│95年6月7日 │TW-222061 (GM基金)│姓名不詳│2萬元 │
├──────┼─────────┼────┼───────┤
│95年7月13日 │TW-222163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
│95年8月16日 │TW-222141 (GM基金)│巳○○ │2萬元 │
├──────┼─────────┼────┼───────┤
│95年8月16日 │TW-222162 (GM基金)│己○○ │1萬元 │
├──────┼─────────┼────┼───────┤
│95年8月19日 │TW-222161 (GM基金)│卯○○ │3萬元 │
├──────┼─────────┼────┼───────┤
│95年8月23日 │TW-222164 (GM基金)│癸○○○│2萬元 │
├──────┼─────────┼────┼───────┤
│95年9月5日 │TW-222166 (GM基金)│黃麗玲 │2萬元 │
├──────┼─────────┼────┼───────┤
│95年10月23日│TW-222145 (GM基金)│徐秀玲 │1萬元 │
├──────┼─────────┼────┼───────┤
│95年10月27日│TW-222167 (GM基金)│陳翠玉 │2萬元 │
├──────┼─────────┼────┼───────┤
│95年11月1日 │TW-222142 (GM基金)│蔡憲章 │1萬元 │
├──────┼─────────┼────┼───────┤
│95年11月3日 │TW-222168 (GM基金)│寅○○ │2萬元 │
├──────┼─────────┼────┼───────┤
│95年11月21日│TW-222143 (GM基金)│楊忠遠 │2萬元 │
├──────┼─────────┼────┼───────┤
│95年11月21日│TW-222169 (GM基金)│子○ │2萬元 │
├──────┼─────────┼────┼───────┤
│95年12月16日│TW-222165 (GM基金)│陳洪真姝│2萬元 │
├──────┼─────────┼────┼───────┤
│95年12月16日│TW-222170 (GM基金)│陳洪真姝│2萬元 │
├──────┼─────────┼────┼───────┤
│96年1月 │TW-222176 (GM基金)│卯○○ │1萬元 │
├──────┼─────────┼────┼───────┤
│96年2月1日 │TW-222144 (GM基金)│辛○○ │2萬元 │
├──────┼─────────┼────┼───────┤
│96年2月1日 │TW-222301 (GM基金)│姓名不詳│2萬元 │
├──────┼─────────┼────┼───────┤
│96年3月1日 │TW-222302 (GM基金)│魯平庸 │2萬元 │
├──────┼─────────┼────┼───────┤
│96年3月16日 │TW-222146 (GM基金)│巳○○ │1萬元 │
├──────┼─────────┼────┼───────┤
│96年3月29日 │TW-222147 (GM基金)│辛○○ │1萬元 │
├──────┼─────────┼────┼───────┤
│96年4月1日 │TW-222303 (GM基金)│寅○○ │2萬元 │
├──────┼─────────┼────┼───────┤
│96年4月1日 │TW-222148 (GM基金)│辛○○ │1萬元 │
├──────┼─────────┼────┼───────┤
│96年5月1日 │TW-222150 (GM基金)│巳○○ │1萬元 │
├──────┼─────────┼────┼───────┤
│96年5月7日 │TW-222149 (GM基金)│姓名不詳│2萬元 │
├──────┼─────────┼────┼───────┤
│96年5月29日 │TW-222305 (GM基金)│卯○○ │1萬元 │
├──────┼─────────┼────┼───────┤
│96年5月29日 │TW-222304 (GM基金)│子○ │2萬元 │
└──────┴─────────┴────┴───────┘
附表三甲○○之銷售表
┌──────┬─────────┬────┬───────┐
│日期 │客戶代號(AC/NO)│客戶姓名│金額(美金) │
├──────┼─────────┼────┼───────┤
│93年1月14日 │T22056 (SG基金) │丁莉華 │1萬元 │
├──────┼─────────┼────┼───────┤
│93年3月11日 │T22031 (SG基金) │王桂萍 │1萬元 │
├──────┼─────────┼────┼───────┤
│93年4月1日 │T22067 (SG基金) │王桂萍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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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6月7日 │T22119 (SG基金) │庚○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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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8月27日 │T23061 (SG基金) │王桂萍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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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9月27日 │T23062 (SG基金) │王桂萍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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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0月8日 │T23009 (SG基金) │廖英伶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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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0月20日│T23063 (SG基金) │甲○○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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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1月1日 │T22114 (SG基金) │庚○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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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3日 │T23030 (SG基金) │黃培琳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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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6月2日 │TW-111035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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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7月21日 │TW-111002 (GM基金)│姓名不詳│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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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8月31日 │TW-111031 (GM基金)│姓名不詳│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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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1月21日│TW-111031 (GM基金)│姓名不詳│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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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2月28日│TW-111031 (GM基金)│姓名不詳│2萬元 │
├──────┼─────────┼────┼───────┤
│95年3月29日 │TW-111033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
│95年9月1日 │TW-222271 (GM基金)│甲○○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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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1月21日│TW-222272 (GM基金)│甲○○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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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28日│TW-222273 (GM基金)│甲○○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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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3月29日 │TW-222275 (GM基金)│張芳賓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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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4月4日 │TW-222276 (GM基金)│方菊蕊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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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乙○○之銷售表
┌──────┬─────────┬────┬───────┐
│日期 │客戶代號(AC/NO)│客戶姓名│金額(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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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8月29日 │TW-111923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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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18日 │TW-111901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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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7月12日 │TW-111911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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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8月3日 │TW-111911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
│94年8月8日 │TW-111922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
│94年9月14日 │TW-111922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
│95年5月18日 │TW-111901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
│95年7月12日 │TW-222501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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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月3日 │TW-222512 (GM基金)│吳劉素英│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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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月8日 │TW-222510 (GM基金)│乙○○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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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月29日 │TW-222511 (GM基金)│郭靜怡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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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9月14日 │TW-222518 (GM基金)│乙○○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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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壬○○之銷售表
┌──────┬─────────┬────┬───────┐
│日期 │客戶代號(AC/NO)│客戶姓名│金額(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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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12日 │TW-111903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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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丁○之銷售表
┌──────┬─────────┬────┬───────┐
│日期 │客戶代號(AC/NO)│客戶姓名│金額(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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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8月16日 │A22059 │薛建興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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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9月27日 │A22259 │丑○○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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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0月28日│A22073 │陳景慶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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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8月15日 │TW-111921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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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8月26日 │TW-111920 (GM基金)│姓名不詳│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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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辰○○之銷售表
┌──────┬─────────┬────┬───────┐
│日期 │客戶代號(AC/NO)│客戶姓名│金額(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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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8月11日 │T22011 (SG基金) │辛○○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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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9月3日 │T22168 (SG基金) │午○○ │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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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2月24日│T22101 (SG基金) │張品鳳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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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月12日 │T22106 (SG基金) │丙○○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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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月16日 │T22102 (SG基金) │姓名不詳│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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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月30日 │T22103 (SG基金) │張品鳳 │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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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2月3日 │T22167 (SG基金) │午○○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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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3月3日 │T22168 (SG基金) │午○○ │5萬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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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9月3日 │T22256 (SG基金) │午○○ │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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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月12日 │T22327 (SG基金) │丙○○ │2萬4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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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2月3日 │T22167 (SG基金) │午○○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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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2月22日 │TW-111527 (GM基金)│午○○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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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4月11日 │TW-111527 (GM基金)│午○○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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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4日 │TW-111527 (GM基金)│午○○ │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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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30日 │TW-111527 (GM基金)│午○○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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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7月2日 │TW-111527 (GM基金)│午○○ │2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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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7月11日 │TW-111529 (GM基金)│丙○○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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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0月28日│TW-111528 (GM基金)│張品鳳 │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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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1月1日 │TW-111527 (GM基金)│午○○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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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月16日 │TW-111527 (GM基金)│午○○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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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月16日 │TW-111529 (GM基金)│丙○○ │1萬元 │
├──────┼─────────┼────┼───────┤
│95年3月1日 │TW-111527 (GM基金)│午○○ │2萬元 │
├──────┼─────────┼────┼───────┤
│95年3月31日 │TW-111618 (GM基金)│姓名不詳│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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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4月27日 │TW-111618 (GM基金)│姓名不詳│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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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7月1日 │TW-222201 (GM基金)│姓名不詳│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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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7月11日 │TW-222202 (GM基金)│丙○○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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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7月11日 │TW-222203 (GM基金)│姓名不詳│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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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月8日 │TW-222205 (GM基金)│午○○ │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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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9月1日 │TW-222206 (GM基金)│午○○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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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月1日 │TW-222701 (GM基金)│午○○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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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月16日 │TW-222631 (GM基金)│姓名不詳│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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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5月1日 │TW-222702 (GM基金)│午○○ │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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