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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9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恆游士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597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3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朝聘

      洪益華

      藍奕鈞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

第105號、103年度易緝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103

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53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藍奕鈞、g○○、N○○部分均撤銷。

藍奕鈞共同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24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24量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g○○共同犯如附表四編號25至40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拾陸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25至40量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N○○共同犯如附表四編號30、41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30、41量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藍奕鈞被訴犯附表五編號1部分均無罪。

g○○被訴犯附表五編號2部分均無罪。

N○○被訴犯附表五編號3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藍奕鈞自民國101年2月起、g○○自101年3月起、N○○自101年4月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經理」、「陳哥」等成年人士所組成的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於加入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於101年3月加入之夏柱翔及於101年5月加入之張智閔(夏柱翔、張智閔各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05號判處罪刑確定),各別就自己所涉部分(詳附表四所示),與相關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在報紙或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應徵司機、員工廣告,致有意應徵者陷於錯誤交付銀行存摺等面試資料,再由藍奕鈞、g○○、N○○等人依前述「經理」等人指示至指定地點收受後,放置在特定地點由夏柱翔收受作為匯入嗣後詐得款項之帳戶(詳附表一部分所示);該詐欺集團成員亦以覓得有意幫助詐欺而交付帳戶存摺之人之方式,由其等交付帳戶相關資料予藍奕鈞、g○○收受,亦放置於指定地點再由夏柱翔收取,而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匯入嗣後詐得款項之帳戶(詳附表三所示);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電話接續向被害人謊稱其等因網路購物匯款操作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等節,致各該被害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因而轉帳至前述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之金融帳戶內(詳附表二所示),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夏柱翔、g○○或其餘姓名不詳之集團成員,前往領取詐得之款項,其等即以此分工方式,各為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行為(藍奕鈞為如附表四編號1至24所示、g○○為附表四編號25-40所示、N○○為附表四編號30、41所示,N○○所涉附表二編號71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原審已另為免訴之判決;各該被害人、被詐騙時間、詐欺集團施用之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之物品、金錢、交付方式、匯入帳戶、藍奕鈞等3人與何人共犯及分工情形等,均詳如附表一至四所載)。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是否提起告訴」欄內所載有提出告訴者,訴由各該所示單位後,分別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藍奕鈞迭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第3026號他字卷一第140-145、150-158、182、183-184頁,第105號原審卷一第65-66頁,第105號原審卷二第7-9頁);被告g○○、N○○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第25311號偵卷一第1-13頁,第25311號偵卷四第132-133、134-137頁,第25311號偵卷五第23-27、50-56、36-38頁,第105號原審卷一第65-66、228-231頁,第105號原審卷二第7-9、39-40、107-111頁,本院卷一第82-94頁,本院卷三第15-40頁),並有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以擔保被告藍奕鈞、g○○、N○○等人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藍奕鈞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附表二編號1至52所示犯行非伊所為云云,惟其自警、偵訊迄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伊自101年2月底即加入詐騙集團,負責向被害人拿取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履歷表、存摺影本、金融卡等資料,伊都自稱為陳經理或李經理的助理,收取這些證件後都放置在中壢壢新醫院廁所垃圾桶下或桃園縣平鎮市交流道附近1 戶人家住宅的開放式信箱,每收1次證件就獲取1千元報酬,伊有偷看過伊收的資料,有問陳經理,他有承認是詐騙集團等語(第3026號他字卷一第140-145、150-158頁),是被告藍奕鈞依陳經理等人指示收取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當已知悉係供不法詐騙份子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用,則被告藍奕鈞於加入該詐欺集團期間,就其所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15及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帳戶,而供如附表二編號1至52所示被害人匯款進入該等帳戶之行為,與相關共犯自應共同負責,縱附表二編號1至52所示被害人並非伊撥打電話詐騙,亦無礙其共犯行為之認定,是被告藍奕鈞前開所辯,委無足取。又被告g○○於本院固曾辯稱:伊那時做到當兵前,5月9日之後沒有再接觸過云云,然被告g○○自警、偵訊迄原審審理時均未為此抗辯;且被告g○○於101年12月13日警詢及101年12月14日偵查時均明確供稱:101年6月8日巫政達、101 年6月9日鄭銘富、101年6月11日午○○、101年6月11日K○○、101年6月12日陳韋志、101年6月12日楊弘瑜、101年6月13日甲卯○○、101年6月25日邱士良、101年6月25日宇○○、101年6月25日楊偉成都是伊做的,伊拿到這些提款卡都拿給夏柱翔等語(第25311號偵卷二第2頁背面-3頁背面,第25311號偵卷五第35-36頁);復有附表一編號19至23所示證據欄之證據在卷可佐,是被告g○○空言翻異其詞,亦不足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查被告藍奕鈞、g○○、N○○行為後,刑法詐欺罪章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已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正後,則將刑法第339條之罰金刑部分提高至新臺幣50萬元以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藍奕鈞等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藍奕鈞共24罪,被告g○○共16罪,被告N○○共2罪,如附表四所載)。被告藍奕鈞自101年2月間起、被告g○○自101年3月間起、被告N○○自101年4月間起,就各自所犯部分,與如附表四共犯欄所示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施用詐術詐取被害人帳戶及金錢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屬共同正犯。被告藍奕鈞、g○○、N○○等人以一共同詐取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供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詐騙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交付財物,所為係以一交付帳戶資料行為,同時詐得他人之帳戶及金錢財物,且同一帳戶或有供數名被害人受騙匯款之情形存在,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而附表三所示帳戶部分,亦有同一帳戶內有數名被害人受騙匯款之情形存在,自亦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競合情形詳如附表四編號1至2、4至11、13至24、28至32、34、36、37、39至41想像競合欄所載)。

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藍奕鈞另犯如附表三編號1-10所示、被告g○○另犯如附表三編號11-18所示之共同詐欺取財罪。然依本件卷證資料,可知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帳戶並非各該所有人因受詐騙陷於錯誤而交付,而係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所交付,且附表三各編號「排除為被害人之理由欄」亦就此揭示甚明,準此,縱被告藍奕鈞、g○○等人有收取該等帳戶,此部分亦不構成詐欺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藍奕鈞與g○○確有此部分附表三所示犯行,並使本院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確信,本應就被告2人此部分諭知無罪,惟附表三部分之帳戶,有供附表二所示之部分被害人匯入詐騙款項(見附表三「相關認定有罪部分」欄),故附表三此部分犯行若成立犯罪,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附表二相關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撤銷改判理由及量刑審酌:

㈠、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認被告藍奕鈞、g○○、N○○3人前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3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經修正,原審未及比較新舊法以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即有未合;②如附表四編號1至2、4至11、13至24、28至32、34、36、37、39至41所示部分,係由被告3人各收取如附表一、三所示帳戶後,供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後將款項匯入,且有數被害人匯入同一帳戶之情形,應為想像競合犯,已如前述,原審均予分論併罰,亦有未恰;③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帳戶,並非各該所有人因受詐騙陷於錯誤而交付,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如前述,原審就此未加說明,尚有疏漏;

④關於附表二編號89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害人甲F○係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翁梓軒帳戶,然被害人甲F○於警詢時稱:其於101年6月28日將3000元款項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羅誼哲之帳戶等語明確(第245號聲拘卷一第326-327頁),且中華郵政有限公司三重分局所檢送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中,亦無被害人甲F○之匯款資料,有中華郵政有限公司三重分局101年8月10日重贈第000000000號函所檢送該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足稽(第245號聲拘卷一第330、332頁),足見本案尚乏證據足認被害人甲F○遭詐欺取財之部分與被告藍奕鈞、g○○、N○○等人有關。原審就此部分未予審理說明,亦有未當。被告藍奕鈞、g○○、N○○上訴意旨表明有部分犯行與其等無關等語,並非全無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量刑審酌事由:爰審酌被告藍奕鈞、g○○、N○○各自犯罪之動機、目的,取得之金融機構存摺等文件數量、被害人被害之情狀、被告3人分擔之犯行內容、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時間久暫,並考量其等年紀尚輕,於本案發生前尚無經判處徒刑而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其等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可知其等素行尚可,惟其等於詐欺集團危害民眾財產安全甚鉅之際,尤漠視法令為此行為,造成眾多被害人受害,財產損失重大,所生危害難謂輕微,再念其等到案後自始大致坦承犯行,被告3人已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惟尚未全數履行,而被告g○○、N○○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業已給付部分款項,又被告N○○尚在就學中,有相關調解筆錄、匯款單、學生證等存卷可參(第105號原審卷一第209-214頁,卷二第89-93頁,本院597號卷一第95-100、104-105、109頁、卷三第38-39、41頁),兼衡其等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4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原判決有前述適用法律錯誤之情,本院亦因此予以撤銷,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但書規定,此部分自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附此說明。

㈢、至附表三編號1至18「帳戶與交付物品」欄內所示各金融帳戶之文件,為附表三1至18所示帳戶所有人所交付,雖係供本案詐欺集團犯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罪之用,惟無證據證明已屬本案共犯所有,且同案被告夏柱翔亦稱有部分業已丟棄,而有可能業已滅失,上開物品既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藍奕鈞自101年2月起、被告g○○自101年3月起、被告N○○自101年4月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於加入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於101年3月先後加入之同案被告夏柱翔及101年5月起加入之同案被告張智閔,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不實之應徵司機、員工廣告,致有意應徵者陷於錯誤交付銀行存摺等面試資料,由被告g○○等人收受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向下述被害人謊稱因網路購物匯款操作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致各該被害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轉帳至前述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得之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同案被告夏柱翔等人前往領取詐得之款項,因認被告藍奕鈞尚就附表五編號1部分、被告g○○就附表五編號2部分、被告N○○就附表五編號3部分,均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藍奕鈞、g○○、N○○涉有前揭詐欺取財罪嫌,係以被告3人之供述、被害人之指述及監聽譯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藍奕鈞、g○○、N○○均否認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藍奕鈞辯稱:附表一編號16至24、附表二編號53至88均非伊所為等語;被告g○○辯稱:本案有些部分不是伊做的等語;被告N○○辯稱:伊從101年4月20日加入本案詐騙集團,7月以後因為在台中麥當勞收提款卡被抓,之後的案子就與伊無關等語。經查:

1、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然如甲係分別邀約乙、丙分別為不同之犯罪行為,則甲就其分別與

乙、丙二人所共同實行之犯罪,固分別均為共同正犯,然乙、丙二人間,則僅就其與甲共同實行之犯罪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究不得謂乙對甲、丙間之犯罪行為或丙對甲、乙間之犯罪行為,仍屬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令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4519號判決意旨參照)。衡酌現今之詐騙集團不乏規模龐大成員遍及海內外者,且集團高層為求逃避查緝及順利詐騙被害人,亦有精密分工分層負責之情,而負責類同工作者,例如負責收取他人帳戶及領款之車手,因人數眾多且均直接與不詳姓名之上級成員聯絡,而無彼此間平行聯絡之情,是從事車手工作者除因工作需要而聯繫得知相關共犯外,僅能知悉其上尚有上層人士負責規劃主導詐欺模式並指示分工,其下則有打電話向被害人行詐騙之實行者,至於與之從事相同工作之車手人數究有幾人、從事之犯行為何,實無所知;自難認行為人就其餘從事類同工作之眾多車手所為之所有詐騙犯行,均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況現行刑法採一罪一罰制度,就各次詐欺取財犯行之認定,係以各次行為人施行詐術致使被害人受騙而交付財物之單一行為一一論斷,據此,更難認上述例示情形中,從事同性質事務之共犯間有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以達犯罪目的之情形存在。

2、參酌被告藍奕鈞於警、偵訊時供稱:我於101年2月底加入,沒有人介紹,是1個自稱陳經理的人打電話給我說自104人力銀行看到我要找工作,便詢問我要不要幫忙收東西,交到指定處所後,就會有酬庸,計酬是論件計酬,每件新台幣1000元,我的工作是負責收取個人證件、帳戶履歷表、駕照、金融卡及提款卡等資料,都是陳姓、李姓、劉姓及吳姓等經理人,以電話聯絡方式與我聯絡後,要我到指定的地方去向被害人收取,或是叫我找個地方,然後經理人會聯絡被害人過來找我,我不知道騙取贓款如何處理或交予何人...我不認識夏柱翔、g○○、N○○..我於101年3月23日在桃園縣平鎮市新屋交流道附近的開放信箱交件時,在現場我有看到夏柱翔...另1次是在桃園縣平鎮市壢新醫院1樓男廁所下方交件時,當時我有在醫院外看到夏柱翔,都沒有打招呼,所以根本都不認識,我不知道他是擔任何職務,我不知道他聽從何人指揮...等語(第3026號他字卷一第140頁背面、144、152頁),均未提及有與同案被告g○○、N○○共同分擔或相互利用彼此犯行之情。又依被告藍奕鈞上開供述,固可認定其與同案被告夏柱翔就本案部分犯行,或有相互利用彼此犯行之情,然其等有相互參與部分,業經本院認定為共同正犯在案(見前述有罪部分),其餘部分若無相關證據可證,自無法僅憑被告藍奕鈞上開供詞,即認同案被告夏柱翔所涉之全部犯行,均應與被告藍奕鈞論以共同正犯。

3、又參諸被告g○○於警、偵訊時供稱:據我所知主嫌是自稱陳哥的男子,幹部、會計我不知道,另外有車手夏柱翔,夏柱翔是我在詐騙集團的上手,我只是在詐騙集團擔任助理...另外還有張智閔、N○○也是詐騙集團的成員,但是我不知道張智閔與N○○在詐騙集團的角色,我只是曾經匯錢給張智閔與N○○,...是自稱經理的男子告訴我這些錢是他們的薪水...經理告訴我成功取得人頭帳戶後,每個人頭可獲得新台幣1000元,但若測卡失敗後就沒有酬庸,另外在快遞公司取件的部分,每次前往快遞公司取件都是500元,上述酬庸有的是在廁所垃圾桶下方或夏柱翔當面交付...夏柱翔都是在內壢的壢新醫院把薪水拿給我,剛開始我們不認識時,他是壓在垃圾桶下面,後來認識之後他就直接拿給我...電話內自稱經理的人叫我去做這些事,有姓劉、王、陳的很多,大概7、8個,都不同人,聲音都不一樣,我都沒見過這些經理等語(第25311號偵卷二第6-8頁,第25311號偵卷五第24-25頁),固可認定被告g○○與同案被告N○○、夏柱翔就本案部分犯行或有相互利用彼此犯行或共同分擔部分犯行之情,然其等有相互參與部分業經本院認定為共同正犯在案(見前述有罪部分),其餘部分若無相關證據可證,自無法僅憑被告g○○上開供詞即認同案被告夏柱翔所涉之全部犯行,均應與被告g○○、N○○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g○○此部分之供述,亦無法佐證被告藍奕鈞與被告g○○、N○○等人間具有共犯關係。

4、而被告N○○於警、偵訊時一致供稱:101年4月底自稱經理的人打給我,說有1份助理工作,叫我去收資料,那份資料就是求職資料,還有提款卡,都是自稱經理的人叫我去收資料,有羅、陳、張,每次姓都不一樣,...我沒有與經理見過面,沒有與其他成員見過面,經理會叫我去指定地點收資料,然後用快遞寄到他說的地點等語(第25311號偵卷四第135-136頁,第25311號偵卷五第36-37頁),亦無從證明其與其他同案被告間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存在。

5、同案被告夏柱翔於警詢時稱:實際之詐騙手法我不知道,因為我加入該集團期間均是接聽電話,依上面指示我前往取件及提款,其他的事情不會讓我知道...只知道陳經理電話指示我去取件時,有2、3個人是負責將金融卡交給我的人,我只需要前往陳經理指示之地點,跟對方說我是陳經理派來的,對方就會將金融卡交給我,但有時候是已經有人先放在指定處所,陳經理會以電話指示我去指定地點取件、試卡及提款...,編號K之男子(即g○○)就是交件時當面交付提款卡給我的男子等語(第25311號偵卷一第137-138、139頁);於偵查中稱:我取得提款卡後去便利商店試卡,試完後帶在身上等陳經理電話,陳經理會主動打給我,告訴我去哪裡領錢,領完後卡片帶在身上,等陳經理叫我把卡片丟掉我就丟掉,...這些卡片有些是g○○直接當面拿給我,有些是我直接去指定地點拿等語(第25311號偵卷五第21-22頁),所述亦均與上開被告g○○等人所述相符,故除依卷內資料可證被告g○○、藍奕鈞與同案被告夏柱翔就前述有罪部分,有部分犯行有相互參與合作之情外,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足認同案被告間就其餘犯行有相互認知彼此行為,並相互分擔或利用彼此犯行之情形。而起訴書所指之通訊監察譯文,僅能證明被告藍奕鈞、g○○、N○○等人有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指定地點收取他人應徵資料、回報所收取之資料為何等事實,亦無從證明前述被告3人與同案被告夏柱翔就附表五所示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存在。而卷內相關被害人之指述,亦僅能證明其等接獲電話受到詐騙而付款之情形,其等均無法指證前述被告3人;再依被告藍奕鈞等3人所負責之收取帳戶、試卡等工作,顯可知悉其等係負責詐欺集團中第一線、風險最高最易被查獲且獲利不高之工作,其等顯非詐欺集團之高層主導成員,自難認其等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之所有詐騙犯行,均應負共犯責任;綜上自無從認定被告藍奕鈞另有公訴意旨所指與被告g○○、夏柱翔、N○○等人共犯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各該次詐騙行為,亦無從認定被告g○○另有公訴意旨所指與被告藍奕鈞、N○○、夏柱翔等人共犯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各該次詐騙行為,且無從認定被告N○○另有公訴意旨所指與被告夏柱翔、g○○共犯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各該次詐騙行為。

6、綜上所述,前述被告3人所涉附表五部分之犯行,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本院依法調查之結果,尚無法形成被告藍奕鈞、g○○、N○○就此部分均有罪之確信,自屬不能證明犯罪,應為前揭被告3人被訴此部分各為無罪之諭知。

㈣、原審未詳予研求,認被告藍奕鈞、g○○、N○○有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各罪犯行,遽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藍奕鈞、g○○、N○○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依法為被告藍奕鈞、g○○、N○○被訴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所涉部分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秋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帳戶所有人│被害人是│被詐騙時間│推由何人│詐騙集團使用之詐術          │被詐騙帳戶資料之金融│證據                    │備註              │
│    │          │否提起告│          │為何事  │                            │機構名稱、申辦日期及│                        │                  │
│    │          │訴      │          │        │                            │帳號                │                        │                  │
├──┼─────┼────┼─────┼────┼──────────────┼──────────┼────────────┼─────────┤
│1   │甲宇○○  │向臺北市│101年3月22│由藍奕鈞│101年3月22日15時許自稱楊經理│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中華郵政開戶資料(第30│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
│    │(原名賴澩│政府警察│日15時許  │收受回報│電話(0000000000)表示,在網│  郵政板橋站前郵局  │  26號他字卷四第126頁) │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鎣)      │局大安分│          │帳戶資料│路看見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司│2.申辦日期:96年10月│2.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字第13682號經檢 │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機載送小姐上班,詐取渠身分證│  22日              │  字卷四第105-106、107-1│  察官不起訴。    │
│    │          │訴      │          │手。    │、金融卡、密碼及帳戶資料,假│3.帳號:000000000000│  08)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  65                │3.通訊監察譯文(第3026號│  利用,向甲A○○、│
│    │          │        │          │        │有人陷於錯誤,於101年3月23日│                    │  他字卷四第130-132頁) │  甲乙○○等二人詐騙│
│    │          │        │          │        │19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 │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段陶板屋將前開資料交付藍奕鈞│                    │  嫌疑人紀錄表(第3026號│                  │
│    │          │        │          │        │,由其轉交夏柱翔,回報帳號予│                    │  他字卷四第123-124頁) │                  │
│    │          │        │          │        │集團上手。                  │                    │                        │                  │
├──┼─────┼────┼─────┼────┼──────────────┼──────────┼────────────┼─────────┤
│2   │r○○    │未提告訴│101年3月22│由藍奕鈞│101年3月22日16時自稱吳經理電│1.金融機構名稱:台新│1.被害人指述(第19116號 │1.於臺灣臺中地方法│
│    │          │        │日16時    │取件回報│話(0000000000)表示,在1111│  銀行南屯分行      │  偵卷第8-9頁)         │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        │          │帳戶資料│人力銀行看見求職資料,佯稱要│2.申辦日期:101年3月│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字第15778號經檢 │
│    │          │        │          │予集團上│應徵晚上送貨司機,詐取渠身分│  23日              │  101年度偵字第15778號不│  察官不起訴。    │
│    │          │        │          │手。    │證、金融卡、密碼及帳戶資料,│3.帳號:000000000000│  起訴處分書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  72                │2.台新銀行開戶資料(第  │  利用,向未○○、│
│    │          │        │          │        │所有人陷於錯誤,於101年3月23│                    │  3026號他字卷四第145-14│  d○○等二人詐騙│
│    │          │        │          │        │日13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                    │  9頁)                 │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路2段與東興路口之7-11便利商 │                    │3.通訊監察譯文(第3026號│                  │
│    │          │        │          │        │店將前開資料交付予1名年籍不 │                    │  他字卷四第150-152頁) │                  │
│    │          │        │          │        │詳之男子,並交寄超峰貨運,由│                    │                        │                  │
│    │          │        │          │        │藍奕鈞取件並回報帳號予集團上│                    │                        │                  │
│    │          │        │          │        │手。                        │                    │                        │                  │
├──┼─────┼────┼─────┼────┼──────────────┼──────────┼────────────┼─────────┤
│3   │f○○    │未提告訴│101年3月23│由藍奕鈞│101年3月23日12時自稱楊經理電│1.金融機構名稱:新光│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1.未被偵查起訴。  │
│    │          │        │日12時    │收受回報│話(0000000000)表示,在網路│  銀行桃園分行      │  字卷四第154-155頁)   │2.帳戶所有人交付後│
│    │          │        │          │帳戶資料│上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2.申辦日期:99年2月 │2.通訊監察譯文(第3026號│  不久即已警覺不對│
│    │          │        │          │予集團上│司機1名,詐取渠金融卡、密碼 │  22日              │  他卷四第158-159頁)   │  ,向銀行掛失止付│
│    │          │        │          │手。    │及帳戶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3.帳號:000000000000│3.被告藍奕鈞供述(第3026│  並報案,該帳戶未│
│    │          │        │          │        │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  9                 │  號他字卷一第140-141頁 │  遭詐騙集團利用。│
│    │          │        │          │        │於101年3月24日14時25分在桃園│                    │  )                    │                  │
│    │          │        │          │        │市○○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將前│                    │                        │                  │
│    │          │        │          │        │開資料交付藍奕鈞,並回報帳號│                    │                        │                  │
│    │          │        │          │        │予集團上手。                │                    │                        │                  │
├──┼─────┼────┼─────┼────┼──────────────┼──────────┼────────────┼─────────┤
│4   │H○○    │向臺北市│1.101年3月│由藍奕鈞│1.101年3月25日16時許自稱劉經│1.金融機構名稱:    │1.玉山銀行開戶資料(第  │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
│    │          │政府警察│25日16時許│收受回報│  理電話表示,在網路上看見渠│(1)玉山銀行古亭分行 │  3026號他字卷二第114-11│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局大安分│2.101年3月│帳戶資料│  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1名接 │   ;               │  5頁)                 │  字第11632、15510│
│    │          │局提出告│28日23時許│予集團上│  送小姐上班之司機,詐取渠身│(2)中華郵政永和永真 │2.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
│    │          │訴      │          │手。    │  分證、駕照、帳戶影本、金融│   郵局             │  字卷二第93-94頁)     │  。              │
│    │          │        │          │        │  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以查詢│2.申辦日期:        │3.通訊監察譯文(第3026號│2.(1)該玉山帳戶遭 │
│    │          │        │          │        │  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1)99年2月5日;     │  他字卷第122-124頁)   │  詐騙集團利用,向│
│    │          │        │          │        │  錯誤,於101年3月27日14時許│(2)91年10月18日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庚○○、壬○○、│
│    │          │        │          │        │  在臺北市西門町捷運站六號出│3.帳號:            │  嫌疑人紀錄表(第3026號│  b○○等三人詐騙│
│    │          │        │          │        │  口將前開資料交付藍奕鈞,並│(0)0000000000000;  │  他字卷二第117-118頁) │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回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0)00000000000000   │5.中華郵政開戶資料(第24│  (2)該郵政帳戶遭 │
│    │          │        │          │        │2.101年3月28日23時許自稱吳經│                    │  5號聲拘卷二第185-186頁│  詐騙集團利用,向│
│    │          │        │          │        │  理電話(0000000000)表示,│                    │  )                    │  林貞雄、i○○、│
│    │          │        │          │        │  稱劉經理已遭開除,問對應徵│                    │                        │  甲丑○○等三人詐騙│
│    │          │        │          │        │  接送司機是否有興趣,復又詐│                    │                        │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取渠身分證、駕照、帳戶影本│                    │                        │                  │
│    │          │        │          │        │  、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                    │                        │                  │
│    │          │        │          │        │  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                    │                        │                  │
│    │          │        │          │        │  人陷於錯誤,於101年3月29日│                    │                        │                  │
│    │          │        │          │        │  17時許在臺北市龍山寺捷運站│                    │                        │                  │
│    │          │        │          │        │  附近彩券行前將前開資料交付│                    │                        │                  │
│    │          │        │          │        │  藍奕鈞,並回報帳號予集團上│                    │                        │                  │
│    │          │        │          │        │  手。                      │                    │                        │                  │
├──┼─────┼────┼─────┼────┼──────────────┼──────────┼────────────┼─────────┤
│5   │j○○    │向臺北市│101年3月26│由藍奕鈞│101年3月26日左右自稱王經理電│1.金融機構名稱:日盛│1.日盛銀行開戶資料(第  │1.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    │          │政府警察│日        │收受回報│話(0000000000)表示,在網路│  銀行南京分行      │  3026號他字卷二第21-22 │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局大安分│          │帳戶資料│上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2.申辦日期:99年1月2│  頁)                  │  字第12394號經檢 │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1名夜間兼職接送傳播娛樂業主 │  5日               │2.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察官不起訴。    │
│    │          │訴      │          │手。    │管人員之司機,詐取渠駕照、金│3.帳號:000000000000│  字卷二第3-4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以查詢│  00                │3.通訊監察譯文(第3026號│  利用,向甲庚○○、│
│    │          │        │          │        │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                    │  他字卷第31-32頁)     │  甲酉○○等二人詐騙│
│    │          │        │          │        │誤,於101年3月26日16時許在臺│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大醫院捷運站將前開資料交付藍│                    │  嫌疑人紀錄表(第3026號│                  │
│    │          │        │          │        │奕鈞,並回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  他字卷第23-24頁)     │                  │
├──┼─────┼────┼─────┼────┼──────────────┼──────────┼────────────┼─────────┤
│6   │甲亥○○  │向臺北市│101年3月26│由藍奕鈞│101年3月26日13時許自稱林經理│1.金融機構名稱:彰化│1.彰化銀行開戶資料(第30│1.於臺灣基隆地方法│
│    │          │政府警察│日13時許  │回報帳戶│電話(0000000000)表示,在網│  銀行基隆分行      │  26號他字卷二第49-50頁 │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局大安分│          │資料予集│路上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2.申辦日期:100年4月│  )                    │  字第2742號經檢察│
│    │          │局提出告│          │團上手。│徵1名接送司機,詐取渠駕照、 │  7日               │2.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官不起訴。      │
│    │          │訴      │          │        │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3.帳號:000000000000│  字卷二第35-36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  00                │3.通訊監察譯文(第3026號│  利用,向甲H○○詐│
│    │          │        │          │        │人陷於錯誤,於101年3月26日18│                    │  他字卷二第56-57頁)   │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時30分許在台北車站地下1樓誠 │                    │                        │  。              │
│    │          │        │          │        │品地下街星巴克店前將前開資料│                    │                        │                  │
│    │          │        │          │        │交付黃士倫,轉交藍奕鈞並回報│                    │                        │                  │
│    │          │        │          │        │帳號予集團上手。            │                    │                        │                  │
├──┼─────┼────┼─────┼────┼──────────────┼──────────┼────────────┼─────────┤
│7   │v○○    │向臺北市│101年3月27│由藍奕鈞│101年3月27日左右自稱林經理電│1.金融機構名稱:國泰│1.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1.於臺灣基隆地方法│
│    │          │政府警察│日        │收受回報│話表示,在網路上看見渠求職資│  世華銀行臺北銀行  │  第3026號他字卷二第77-7│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局大安分│          │帳戶資料│料,佯稱要應徵一名接送傳播公│2.申辦日期:99年12月│  8頁)                 │  字第3354號經檢察│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司小姐上班之司機,詐取渠駕照│  13日              │2.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官不起訴。      │
│    │          │訴      │          │手。    │、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3.帳號:000000000000│  字卷二第63-64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                    │3.通訊監察譯文(第3026號│  利用,向B○○詐│
│    │          │        │          │        │有人陷於錯誤,於101年3月28日│                    │  他字卷二第88-90頁)   │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17時許在臺北市文山區萬芳醫院│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對面興隆路上之超商將前開資料│                    │  嫌疑人紀錄表(第3026號│                  │
│    │          │        │          │        │交付藍奕鈞,並回報帳號予集團│                    │  他字卷二第83-84頁)   │                  │
│    │          │        │          │        │上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戌○○    │未提告訴│101年3月27│由藍奕鈞│101年3月27日14時自稱劉經理電│1.金融機構名稱:合作│1.合作金庫銀行歷史交易明│1.於臺灣士林地方法│
│    │          │        │日14時    │收受回報│話表示(0000000000),在1111│  金庫民族分行      │  細(第3026號他字卷二卷│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        │          │帳戶資料│人力銀行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2.申辦日期:99年5月2│  第184-186頁)         │  字第6932號經檢察│
│    │          │        │          │予集團上│要應徵一名代收貨款之司機,詐│  8日               │2.被害人指述(第6932號偵│  官不起訴。      │
│    │          │        │          │手。    │取渠駕照影本、金融卡及密碼資│3.帳號:000000000000│  卷第5-8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  6                 │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利用,向宙○○、│
│    │          │        │          │        │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101年 │                    │  101年度偵字第6932號不 │  黃○○、丙○○、│
│    │          │        │          │        │3月28日20時許在臺北市士林捷 │                    │  起訴處分書            │  J○等四人詐騙款│
│    │          │        │          │        │運站旁小巷內將前開資料交付藍│                    │4.被告藍奕鈞供述(第3026│  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奕鈞,並回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  號他字卷一第140-141頁 │                  │
│    │          │        │          │        │                            │                    │  )                    │                  │
├──┼─────┼────┼─────┼────┼──────────────┼──────────┼────────────┼─────────┤
│9   │q○○    │向臺北市│101年3月27│由藍奕鈞│101年3月27日18時自稱經理電話│1.金融機構名稱:新光│1.新光銀行開戶資料(第30│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
│    │          │政府警察│日18時    │收受回報│(0000000000),佯稱要應徵1 │  銀行東三重分行    │  26號他字卷二第224-22  │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局大安分│          │帳戶資料│名董事長司機,詐取渠駕照影本│2.申辦日期:99年5月 │  5頁)                 │  字第16792號經檢 │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以│  27日              │2.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察官不起訴。    │
│    │          │訴      │          │手。    │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3.帳號:000000000000│  字卷二第194-195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於錯誤,於101年3月27日21時許│  2                 │3.通訊監察譯文(第3026號│  利用,向甲申○○、│
│    │          │        │          │        │在臺北市三重國小捷運站將前開│                    │  他字卷二第232-235頁) │  癸○○、甲巳○○○│
│    │          │        │          │        │資料交付藍奕鈞,並回報帳號予│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等三人詐騙款項匯│
│    │          │        │          │        │集團上手。                  │                    │  嫌疑人紀錄表(第3026號│  入該帳戶。      │
│    │          │        │          │        │                            │                    │  他字卷二第226-22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酉○○    │向臺北市│101年3月28│由藍奕鈞│101年3月28日11時許自稱楊經理│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中華郵政開戶資料(第30│1.於臺灣桃園地方法│
│    │          │政府警察│日11時許  │收受回報│電話(分別為0000000000、0000│  郵政八德大湳郵局  │  26號他字卷三第87-89頁 │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局大安分│          │帳戶資料│000000、0000000000)表示,在│2.申辦日期:90年3月 │  )                    │  字第12569號經檢 │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網路上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  6日               │2.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察官不起訴。    │
│    │          │訴      │          │手。    │應徵一名接送司機,詐取渠駕照│3.帳號:000000000000│  字卷三第79-80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影本、帳戶影本、金融卡及密碼│  18                │3.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利用,向W○○詐│
│    │          │        │          │        │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                    │  嫌疑人紀錄表(第3026號│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101 │                    │  他字卷三第90-91頁)   │  。              │
│    │          │        │          │        │年3月29日21時許在桃園縣中壢 │                    │4.通訊監察譯文(第3026號│                  │
│    │          │        │          │        │市健行路之QK咖啡店旁將前開資│                    │  他字卷三卷第92-93頁) │                  │
│    │          │        │          │        │料交付藍奕鈞,並回報帳號予集│                    │                        │                  │
│    │          │        │          │        │團上手。                    │                    │                        │                  │
├──┼─────┼────┼─────┼────┼──────────────┼──────────┼────────────┼─────────┤
│11  │乙○○    │向臺北市│101年3月29│由藍奕鈞│101年3月29日左右自稱林經理電│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中華郵政開戶資料(第  │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
│    │          │政府警察│日        │收受回報│話(0000000000)表示,在網路│  郵政板橋溪崑分行  │  3026號他字卷二第277頁 │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局大安分│          │帳戶資料│上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2.申辦日期:88年1月 │  )                    │  字第11117號經檢 │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1名工作性質為接送小姐及代收 │  14日              │2.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察官不起訴。    │
│    │          │訴      │          │手。    │款項之傳播娛樂業司機,詐取渠│3.帳號:000000000000│  字卷二第262-263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駕照影本、金融卡及密碼資料,│  20                │3.通訊監察譯文(第3026號│  利用,向U○○詐│
│    │          │        │          │        │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                    │  他字卷二第285-286頁) │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所有人陷於錯誤,於101年3月29│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日16時許在新北市捷運府中站將│                    │  嫌疑人紀錄表(第3026號│                  │
│    │          │        │          │        │前開資料交付藍奕鈞,並回報帳│                    │  他字卷二第280-281頁) │                  │
│    │          │        │          │        │號予集團上手。              │                    │                        │                  │
├──┼─────┼────┼─────┼────┼──────────────┼──────────┼────────────┼─────────┤
│12  │c○○    │未提告訴│101年3月29│由藍奕鈞│101年3月29日自稱劉經理電話(│1.金融機構名稱:華南│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1.未被偵查起訴。  │
│    │(原名張哲│        │日        │收受回報│0000000000)表示,在網路上看│  銀行西門分行      │  字卷三第31-33頁)     │2.帳戶所有人交付後│
│    │維)      │        │          │帳戶資料│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1名 │2.申辦日期:99年間  │2.通訊監察譯文(第3026號│  不久即已警覺不對│
│    │          │        │          │予集團上│接送小姐司機,詐取渠帳戶影本│3.帳號:000000000000│  他字卷三第36-38頁)   │  ,向銀行掛失止付│
│    │          │        │          │手。    │、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以│                    │3.被告藍奕鈞供述(第3026│  ,該帳戶未遭詐騙│
│    │          │        │          │        │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                    │  號他字卷一第140-141頁 │  集團利用。      │
│    │          │        │          │        │於錯誤,於101年3月29日17時50│                    │  )                    │                  │
│    │          │        │          │        │分許在龍山寺捷運站對面吉野家│                    │                        │                  │
│    │          │        │          │        │前將前開資料交付藍奕鈞,並回│                    │                        │                  │
│    │          │        │          │        │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                    │                        │                  │
├──┼─────┼────┼─────┼────┼──────────────┼──────────┼────────────┼─────────┤
│13  │地○○    │向臺北市│101年3月31│由藍奕鈞│101年3月31日自稱王經理電話表│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中華郵政開戶資料(第  │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
│    │          │政府警察│日        │收受回報│示,佯稱要應徵1名司機,詐取 │  郵政泰山貴子郵局  │  3026號他字卷三第204-20│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局大安分│          │帳戶資料│渠駕照影本、帳戶影本、金融卡│2.申辦日期:98年6月 │  7頁)                 │  字第14946號經檢 │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及密碼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  18日              │2.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察官不起訴。    │
│    │          │訴      │          │手。    │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3.帳號:000000000000│  字卷三第196-197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於101年4月2日22時許在臺北火 │  08                │3.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利用,向y○○詐│
│    │          │        │          │        │車站南一門前將前開資料交付藍│                    │  嫌疑人紀錄表(第3026號│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奕鈞,並回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  他字卷三第208-209頁) │  。              │
│    │          │        │          │        │                            │                    │4.通訊監察譯文(第3026號│                  │
│    │          │        │          │        │                            │                    │  他字卷三第212頁)     │                  │
│    │          │        │          │        │                            │                    │                        │                  │
├──┼─────┼────┼─────┼────┼──────────────┼──────────┼────────────┼─────────┤
│14  │丑○○    │向臺北市│101年4月1 │由藍奕鈞│101年4月1日下午自稱楊經理電 │1.金融機構名稱:台新│1.台新銀行開戶資料(第  │1.於臺灣基隆地方法│
│    │          │政府警察│日下午    │收受回報│話(0000000000),佯稱要應徵│  銀行鳳山分行      │  3026號他字卷三第165-18│  院檢察署102年偵 │
│    │          │局大安分│          │帳戶資料│一名夜間兼職,工作性質為接送│2.申辦日期:96年10月│  7 頁)                │  字第46號經檢察官│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小姐及代收款項之傳播娛樂業司│  8日               │2.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不起訴。        │
│    │          │訴      │          │手。    │機,詐取渠駕照影本、金融卡及│3.帳號:000000000000│  字卷三第152-153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密碼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  19                │3.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利用,向甲天○○詐│
│    │          │        │          │        │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                    │  嫌疑人紀錄表(第3026號│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101年4月3日20時許在臺北市松 │                    │  他字卷三第188-189頁) │  。              │
│    │          │        │          │        │山區南京東路5段麥帥橋下將前 │                    │4.通訊監察譯文(第3026號│                  │
│    │          │        │          │        │開資料交付藍奕鈞,並回報帳號│                    │  他字卷三第193頁)     │                  │
│    │          │        │          │        │予集團上手。                │                    │                        │                  │
├──┼─────┼────┼─────┼────┼──────────────┼──────────┼────────────┼─────────┤
│15  │w○○    │向臺北市│101年4月2 │由藍奕鈞│101年4月2日14時許自稱楊經理 │1.金融機構名稱:中國│1.中國信託客戶資料(第  │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    │          │政府警察│日14時許  │收受回報│電話(0000000000),佯稱要應│  信託斗六分行      │  3026號他字卷三第140-14│  分院以102年上易 │
│    │          │局大安分│          │帳戶資料│徵1名接送司機,詐取渠身分證 │2.申辦日期:100年9月│  4頁)                 │  字第140號駁回檢 │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駕照影本、帳戶影本、金融卡│  29日              │2.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察官上訴,維持無│
│    │          │訴      │          │手。    │及密碼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3.帳號:000000000000│  字卷第122-123頁)     │  罪判決確定。    │
│    │          │        │          │        │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  6                 │3.被告藍奕鈞供述(第3026│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於101年4月3日14時許在臺中市 │                    │  號他字卷一第140-141頁 │  利用,向F○○、│
│    │          │        │          │        │大遠百貨後門一家咖啡廳將前開│                    │  )                    │  甲甲○○、z○○等│
│    │          │        │          │        │資料交付藍奕鈞,並回報帳號予│                    │                        │  三人詐騙款項匯入│
│    │          │        │          │        │集團上手。                  │                    │                        │  該帳戶。        │
├──┼─────┼────┼─────┼────┼──────────────┼──────────┼────────────┼─────────┤
│16  │m○○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g○○│101年4月中旬接獲自稱陳經理電│1.金融機構名稱:中國│1.被害人指述(第25311號 │1.未被偵查起訴。  │
│    │          │政府警察│四月中旬  │收受帳戶│話(0000000000)表示,在網路│  信託銀行重陽分行  │  偵卷二第43-44頁)     │2.該帳戶經檢舉人陳│
│    │          │局大安分│          │資料。  │1111人力銀行看見渠求職資料,│2.申辦日期:97年間  │2.通訊監察譯文(第25311 │  慶樺及警方先行告│
│    │          │局提出告│          │        │佯稱要應徵司機載送小姐上班,│3.帳號:000000000000│  號偵卷二第39-40頁)   │  知被害人向銀行掛│
│    │          │訴      │          │        │詐取渠金融卡、密碼及帳戶資料│                    │3.現場蒐證照片(第25311 │  失止付,該帳戶未│
│    │          │        │          │        │,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                    │  號偵卷二第40頁背面)  │  遭詐騙集團利用。│
│    │          │        │          │        │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101年4月│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25日在捷運三重站交付金融卡等│                    │  嫌疑人紀錄表(第25311 │                  │
│    │          │        │          │        │金融文件予檢舉人陳慶樺。由集│                    │  號偵卷二第57頁)      │                  │
│    │          │        │          │        │團上手指示g○○前往高鐵青埔│                    │                        │                  │
│    │          │        │          │        │站向檢舉人陳慶樺收取金融卡( │                    │                        │                  │
│    │          │        │          │        │已先行經警方告知向銀行掛失止│                    │                        │                  │
│    │          │        │          │        │付),因在青埔站中國信託ATM  │                    │                        │                  │
│    │          │        │          │        │測卡失敗,丟棄該站廁所內。  │                    │                        │                  │
├──┼─────┼────┼─────┼────┼──────────────┼──────────┼────────────┼─────────┤
│17  │Q○○    │向臺北市│101年5月17│由g○○│101年5月2日間,接獲自稱楊經 │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被害人指述(第25311號 │1.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    │          │政府警察│日        │收受帳戶│理電話(0000000000)表示,在│  郵政八里郵局      │  偵字卷二第54頁)      │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局大安分│          │資料。  │網路上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2.申辦日期:99年間  │2.通訊監察譯文(第25311 │  字第5804號經檢察│
│    │          │局提出告│          │        │徵司機載送小姐上班,詐取渠金│3.帳號:000000000000│  號偵字卷二第49-50 頁)│  官不起訴        │
│    │          │訴      │          │        │融卡、帳戶資料,假稱用以查詢│  94                │3.現場蒐證照片(第25311 │2.該帳戶經檢舉人陳│
│    │          │        │          │        │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                    │  號偵字卷二第51 頁)   │  慶樺及警方先行告│
│    │          │        │          │        │誤,於101年5月4日中午,在中 │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知被害人向銀行掛│
│    │          │        │          │        │山捷運站將金融卡等金融文件交│                    │  嫌疑人紀錄表(第25311 │  失止付,該帳戶未│
│    │          │        │          │        │付檢舉人陳慶樺。由集團上手指│                    │  號偵字卷二第57 頁)   │  遭詐騙集團利用。│
│    │          │        │          │        │示g○○前往中山捷運站向檢舉│                    │                        │                  │
│    │          │        │          │        │人陳慶樺收取金融卡(已先行經│                    │                        │                  │
│    │          │        │          │        │警方告知向銀行掛失止付)後,│                    │                        │                  │
│    │          │        │          │        │即離開現場。                │                    │                        │                  │
├──┼─────┼────┼─────┼────┼──────────────┼──────────┼────────────┼─────────┤
│18  │o○○    │向臺北市│1.101年5月│由詐騙集│1.101年5月2日間,接獲自稱王 │1.金融機構名稱:    │1.被害人指述(第25311號 │1.未被偵查起訴。  │
│    │          │政府警察│  2日     │團姓名不│  經理電話(0000000000)表示│(1)聯邦銀行;       │  偵字卷二第55-56頁)   │2.該帳戶經檢舉人陳│
│    │          │局大安分│2.101年5月│詳年子及│  ,在網路求職網看見渠求職資│(2)台北富邦銀行     │2.通訊監察譯文          │  慶樺及警方先行告│
│    │          │局提出告│  4日12時 │g○○收│  料,佯稱要應徵司機載送小姐│2.申辦日期:經調查後│  (第25311號偵字卷二第 │  知被害人向銀行掛│
│    │          │訴      │          │受行帳戶│  上班,詐取渠金融卡、密碼及│  仍不明            │  49-50頁)             │  失止付,該帳戶未│
│    │          │        │          │資料。  │  帳戶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3.帳號:同上        │3.現場蒐證照片(第25311 │  遭詐騙集團利用。│
│    │          │        │          │        │  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                    │  號偵字卷二第51 頁)   │                  │
│    │          │        │          │        │  ,於101年5月3日19時左右, │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在善導寺捷運站將聯邦銀行金│                    │  嫌疑人紀錄表(第25311 │                  │
│    │          │        │          │        │  融卡等金融文件交付1年籍不 │                    │  號偵字卷二第57頁)    │                  │
│    │          │        │          │        │  詳之男子(已經警方告知向銀│                    │                        │                  │
│    │          │        │          │        │  行掛失止付)。            │                    │                        │                  │
│    │          │        │          │        │2.101年5月4日12時王經理告知 │                    │                        │                  │
│    │          │        │          │        │  聯邦銀行帳戶有問題,又於  │                    │                        │                  │
│    │          │        │          │        │  101年5月4日15時30分許在中 │                    │                        │                  │
│    │          │        │          │        │  山捷運站將富邦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          │        │  影本、金融卡等資料交付檢舉│                    │                        │                  │
│    │          │        │          │        │  人陳慶樺。由集團上手指示許│                    │                        │                  │
│    │          │        │          │        │  朝聘前往中山捷運站向檢舉人│                    │                        │                  │
│    │          │        │          │        │  陳慶樺收取金融卡(已先行經│                    │                        │                  │
│    │          │        │          │        │  警方告知向銀行掛失止付)後│                    │                        │                  │
│    │          │        │          │        │  ,即離開現場。            │                    │                        │                  │
├──┼─────┼────┼─────┼────┼──────────────┼──────────┼────────────┼─────────┤
│19  │范書融    │未提告訴│101年6月6 │由g○○│於101年6月6日接獲電話(00000│1.金融機構名稱:中國│1.被害人指述(第6996號偵│1.於臺灣新竹地方法│
│    │          │        │日        │收受回報│00000、0000000000),對方稱 │  信託新竹分行      │  卷第5-8、50-52頁)    │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        │          │帳戶資料│在網路518人力銀行看見渠求職 │2.申辦日期:96年10月│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字第6996號經檢察│
│    │          │        │          │予集團上│資料,佯稱其為八大行業要應徵│  30日              │  101年度偵字第6996號不 │  官不起訴。      │
│    │          │        │          │手。    │求司機,詐取渠駕照影本、金融│3.帳號:000000000000│  起訴處分書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卡、帳戶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                    │2.中國信託開戶資料(第25│  利用,向G○○、│
│    │          │        │          │        │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                    │  311號偵字卷二第99-104 │  s○○、k○○等│
│    │          │        │          │        │,於101年6月9日13時至15時在 │                    │  頁)                  │  三人詐騙款項匯入│
│    │          │        │          │        │新竹火車站對面之便利商店交付│                    │3.通訊監察譯文(第25311 │  該帳戶。        │
│    │          │        │          │        │金融卡等金融文件予g○○回報│                    │  號偵字卷二第111-112 頁│                  │
│    │          │        │          │        │帳號予集團上手。            │                    │  )                    │                  │
│    │          │        │          │        │                            │                    │4.被告g○○供述(第2531│                  │
│    │          │        │          │        │                            │                    │  1號偵字卷五第25-26頁)│                  │
├──┼─────┼────┼─────┼────┼──────────────┼──────────┼────────────┼─────────┤
│20  │午○○    │未提告訴│101年6月6 │由g○○│101年6月6日在104人力銀應徵工│1.金融機構名稱:台中│1.台中銀行開戶資料(第  │1.於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日        │收受回報│作,自稱張經理(0000000000、│  銀行東勢分行      │  245號聲拘字卷一第157-1│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        │          │帳戶資料│0000000000)與之聯繫,佯稱要│2.申辦日期:100年3月│   60頁)               │  字第15237、15280│
│    │          │        │          │予集團上│應徵接送小姐之司機,詐取渠金│  18日              │2.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15281、15282號│
│    │          │        │          │手。    │融卡、帳戶等資料,假稱用以查│3.帳號:000000000000│  拘字卷一第            │  經檢察官不起訴。│
│    │          │        │          │        │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                    │  135-136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錯誤,於101年6月11日17時30  │                    │3.通訊監察譯文(第25311 │  利用,向T○○、│
│    │          │        │          │        │分在中壢市威尼斯影城樓下將銀│                    │  號偵卷二第189頁)      │  甲午○○、P○○、│
│    │          │        │          │        │行帳戶影本、金融卡等資料交付│                    │4.大安分局現場勘察照片(│  甲宙○○等四人詐騙│
│    │          │        │          │        │g○○,再由g○○將資料交與│                    │  第25311號偵卷二第182-1│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夏柱翔,並回報帳號給集團上手│                    │  83頁)                │                  │
│    │          │        │          │        │。                          │                    │5.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第25311 │                  │
│    │          │        │          │        │                            │                    │  號偵卷二第179頁)      │                  │
├──┼─────┼────┼─────┼────┼──────────────┼──────────┼────────────┼─────────┤
│21  │K○○    │未提告訴│101年6月  │由N○○│101年6月自稱張經理電話(0000│1.金融機構名稱:元大│1.被害人指述(第25311號 │1.於臺灣臺中地方法│
│    │          │        │          │收受、測│000000)表示,在YES123網路人│  商業銀行          │  偵卷二第192-194頁)    │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        │          │卡後,轉│力銀行求職網看見渠求職資料,│2.申辦日期:96年10月│2.通訊監察譯文(第25311 │  字第18290號經檢 │
│    │          │        │          │交g○○│佯稱要應徵司機載送小姐上班,│3.帳號:000000000000│  號偵卷二第235-239頁)  │  察官不起訴。    │
│    │          │        │          │回報帳戶│詐取渠金融卡、密碼及帳戶資料│  00                │3.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資料予集│,假稱測試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  嫌疑人紀錄表(第25311 │  利用,向e○○、│
│    │          │        │          │團上手。│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101 │                    │  號偵卷二第229-230頁)  │  丁○○等二人詐騙│
│    │          │        │          │        │年6月11日在台中市中正路麥當 │                    │4.被告g○○供述(第2531│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勞速食店將前開資料交付N○○│                    │  1號偵卷五第25-26頁)   │                  │
│    │          │        │          │        │,再由g○○向N○○收件後回│                    │                        │                  │
│    │          │        │          │        │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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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甲卯○○  │未提告訴│101年6月  │由張智閔│101年6月自稱孫經理電話(0986│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被害人指述(第25311號 │1.於臺灣高雄地方法│
│    │          │        │          │收受,轉│378254)表示,在1111網路人力│  郵政三塊厝郵局    │  偵卷二第284-286 頁)  │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        │          │交g○○│銀行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2.申辦日期:民國89年│2.通訊監察譯文(第25311 │  字第32139號經檢 │
│    │          │        │          │寄予夏柱│徵司機載送小姐上班,詐取渠金│  申辦。            │  號偵卷二第320頁)     │  察官不起訴。    │
│    │          │        │          │翔回報帳│融卡、密碼及帳戶資料,使帳戶│3.帳號:000000000000│3.大安分局現場勘察照片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戶資料予│所有人陷於錯誤,於101年6月11│  19                │  (第25311號偵卷二第305│  利用,向寅○○、│
│    │          │        │          │集團上手│日在高雄後驛捷運站將前開資料│                    │  -306頁)              │  甲B○○、甲己○○等│
│    │          │        │          │。      │交付張智閔,再由g○○前往超│                    │4.同案被告張智閔供述(第│  三人詐騙款項匯入│
│    │          │        │          │        │峰取件後回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  25311號偵卷四第5-6頁)│  該帳戶。        │
│    │          │        │          │        │並轉交於夏柱翔。            │                    │5.被告g○○供述(第2531│                  │
│    │          │        │          │        │                            │                    │  1號偵卷五第25-26 頁) │                  │
├──┼─────┼────┼─────┼────┼──────────────┼──────────┼────────────┼─────────┤
│23  │宇○○    │未提告訴│101年6月間│由綽號為│友人江傑克刊登履歷於網路找工│1.金融機構名稱:彰化│1.被害人指述(第25311號 │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
│    │          │        │          │「阿凱」│作,於101年6月間自稱羅經理電│  商業銀行          │  偵卷三第39-40頁)     │  院檢察署101年偵 │
│    │          │        │          │之年籍不│話表示,在YES123網路人力銀行│2.申辦日期:民國96年│2.通訊監察譯文(第25311 │  字第29037號經檢 │
│    │          │        │          │詳男子收│看見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司機│  申辦。            │  號偵卷三第73-74 頁)  │  察官不起訴。    │
│    │          │        │          │受,轉交│載送小姐上班,需金融卡、密碼│3.帳號:000000000000│3.被告g○○供述(第2531│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g○○回│及帳戶資料,因友人無銀行戶頭│  00                │  1號偵卷五第25-26 頁) │  利用,向甲C○○、│
│    │          │        │          │報帳戶資│,帳戶所有人將帳戶借友人使用│                    │                        │  E○○、x○○、│
│    │          │        │          │料予集團│,並約定賺取薪資由兩人平分,│                    │                        │  甲子○○等四人詐騙│
│    │          │        │          │上手。  │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101 │                    │                        │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年6月間在板橋府中捷運站將前 │                    │                        │                  │
│    │          │        │          │        │開資料交付一自稱助理,綽號為│                    │                        │                  │
│    │          │        │          │        │「阿凱」之年籍不詳男子,再由│                    │                        │                  │
│    │          │        │          │        │該男子轉交予g○○回報帳號予│                    │                        │                  │
│    │          │        │          │        │集團上手。                  │                    │                        │                  │
├──┼─────┼────┼─────┼────┼──────────────┼──────────┼────────────┼─────────┤
│24  │X○○    │未提告訴│101年7月22│由N○○│101年7月22日左右自稱張經理電│1.金融機構名稱:華南│1.華南銀行開戶資料(第  │1.於臺灣臺中地方法│
│    │          │        │日左右    │收受回報│話表示,佯稱要應徵1名八大行 │  銀行五權分行      │  25311號偵卷三第269-270│  院檢察署102年偵 │
│    │          │        │          │帳戶資料│業司機,詐取渠駕照、帳戶影本│2.申辦日期:100年6月│  頁)                  │  字第339號經檢察 │
│    │          │        │          │予集團上│、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以│  24日              │2.被害人指述(第25311號 │  官不起訴。      │
│    │          │        │          │手。    │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3.帳號:000000000000│  偵卷三第250-251 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
│    │          │        │          │        │於錯誤,於101年7月22日13時7 │                    │3.通訊監察譯文(第245號 │  利用,向I○○、│
│    │          │        │          │        │分在臺中火車站斜對面麥當勞門│                    │  聲拘卷四第312頁)     │  A○○、王瑋禎等│
│    │          │        │          │        │口將前開資料交付N○○,並回│                    │4.被告N○○供述(第2531│  三人詐騙款項匯入│
│    │          │        │          │        │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                    │  1號偵卷五第38頁)     │  該帳戶。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被害人是│被詐騙時間│推由何人│詐騙集團使用之詐術          │匯款時間、受損金額與匯入帳戶      │證據                    │
│    │        │否提起告│          │為何事  │                            │                                  │                        │
│    │        │訴      │          │        │                            │                                  │                        │
├──┼────┼────┼─────┼────┼──────────────┼─────────────────┼────────────┤
│1   │戊○○  │未提告訴│101年3月22│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2日21時2分、21時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20時12分│夏柱翔提│為采昇通訊客服及兆豐銀行客服│  11分22時5分、22時13分。         │  字卷四第4-6 頁)      │
│    │        │        │。        │款      │,稱匯款設定錯誤,誤設為分期│2.受損金額: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        │付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 │  ①新臺幣2萬9984元,手續費17元; │  卷四第7-8 頁)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新臺幣2萬8123元,手續費17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③新臺幣6萬1234元,手續費15元; │  專線紀錄表            │
│    │        │        │          │        │                            │  ④新臺幣3萬8729元,手續費15元。 │  (第3026號他字卷四第10│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①②匯入幫助犯楊翔│  頁)                  │
│    │        │        │          │        │                            │  承之帳戶;款項③匯入帳號000-0000│                        │
│    │        │        │          │        │                            │  0000000號之帳戶;款項④匯入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                        │
├──┼────┼────┼─────┼────┼──────────────┼─────────────────┼────────────┤
│2   │甲戌○○  │向新北市│101年3月22│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自稱為│1.時間:101年3月22日22時3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21時30分│夏柱翔提│奇摩賣家女客服,稱作業有誤,│2.受損金額:新臺幣59980元,手續費 │  字卷四第11-12 頁)    │
│    │        │局中和第│。        │款      │因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 ATM  │  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一分局提│          │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3.匯入帳戶:幫助犯楊翔承之帳戶。  │  卷四第13頁)          │
│    │        │出告訴  │          │        │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四第15頁)        │
├──┼────┼────┼─────┼────┼──────────────┼─────────────────┼────────────┤
│3   │甲丙○○  │向臺北市│101年3月22│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101年3月22日20時23分、21時│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20時23分│夏柱翔提│  稱為 PCHOME 賣家及富邦銀行│  8分。                           │  字卷四第16-18頁)     │
│    │        │局中山分│。        │款      │  員工,稱被害人購物付款誤辦│2.受損金額: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        │  為分期付款,需再操作更正設│  ①新臺幣2萬9887元,手續費17元; │  卷四第19-23 頁)      │
│    │        │訴      │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新臺幣3萬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2.後又要被害人將餘額領出,至│  ③MY CARD點數卡7張,計1萬9000元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7-11 購買 MY CARD 點數卡並│  。                              │  字卷四第29頁)        │
│    │        │        │          │        │  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害人│3.匯入帳戶:款項②匯入幫助犯楊翔承│                        │
│    │        │        │          │        │  於行天宮旁統一超商購買後,│  之帳戶;款項①匯入帳號000-000000│                        │
│    │        │        │          │        │  即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犯罪集│  000000號之帳戶。                │                        │
│    │        │        │          │        │  團姓名不詳成員。          │                                  │                        │
├──┼────┼────┼─────┼────┼──────────────┼─────────────────┼────────────┤
│4   │甲丁○○  │未提告訴│101年3月23│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101年3月23日22時40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22時30分│姓名不詳│  稱為 JJS 網路購物賣家及郵 │2.受損金額:                      │  字卷四第71-73 頁)    │
│    │        │        │。        │成員提款│  局員工,稱銀行作業疏失,誤│  ①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        │  設為分期付款,需再操作更正│  ②MY CARD點數卡13張,計3萬9000元│  卷四第74頁)          │
│    │        │        │          │        │  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2.後又要被害人至 7-11 購買  │3.匯入帳戶:幫助犯歐晉勳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            │
│    │        │        │          │        │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提供序│                                  │  (第3026號他字卷四第76│
│    │        │        │          │        │  號及密碼,被害人於斗六市中│                                  │  頁)                  │
│    │        │        │          │        │  山路大同路口之統一超商購買│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後,即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犯│                                  │  詢(第3026號他字卷四第│
│    │        │        │          │        │  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  99頁)                │
├──┼────┼────┼─────┼────┼──────────────┼─────────────────┼────────────┤
│5   │玄○○  │向臺北市│101年3月23│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3日22時12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20時50分│姓名不詳│為 JJS 網路購物賣家及渣打銀 │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9999元,手續 │  字卷四第77-80頁)     │
│    │        │局內湖分│。        │成員提款│行員工,誆稱會計人員記帳錯誤│  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        │,將造成重複扣款,需至 ATM  │3.匯入帳戶:幫助犯歐晉勳之帳戶。  │  卷四第81頁)          │
│    │        │訴      │          │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誤。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四第83頁)        │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第3026號他字卷四第│
│    │        │        │          │        │                            │                                  │  99頁)                │
├──┼────┼────┼─────┼────┼──────────────┼─────────────────┼────────────┤
│6   │Y○○  │未提告訴│101年3月23│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3日22時5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21時40分│姓名不詳│為天藍小舖客服及三信銀行員工│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2387元,手續 │  字卷四第84-85 頁)    │
│    │        │        │。        │成員提款│,稱因設定錯誤為分期付款,需│  費16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        │由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 │3.匯入帳戶:幫助犯歐晉勳之帳戶。  │  卷四第86頁)          │
│    │        │        │          │        │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四第88頁)        │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第3026號他字卷四第│
│    │        │        │          │        │                            │                                  │  99頁)                │
├──┼────┼────┼─────┼────┼──────────────┼─────────────────┼────────────┤
│7   │巳○    │向新北市│101年3月23│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3日22時7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21時20分│姓名不詳│為天藍小舖賣家及華南銀行員工│2.受損金額:新臺幣1萬2940元,手續 │  字卷四第89-92頁)     │
│    │        │局三重分│。        │成員提款│,稱出貨時誤列為批發商,將每│  費17元。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局提出告│          │        │月扣款,需由 ATM 操作更正設 │3.匯入帳戶:幫助犯歐晉勳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訴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  字卷四第94頁)        │
│    │        │        │          │        │                            │                                  │3.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第3026號他字卷四第│
│    │        │        │          │        │                            │                                  │  99頁)                │
├──┼────┼────┼─────┼────┼──────────────┼─────────────────┼────────────┤
│8   │t○○  │向新北市│101年3月24│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101年3月24日15時47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14時53分│姓名不詳│  稱為奇摩購物人員及合庫員工│2.受損金額:                      │  字卷四第38-40 頁)    │
│    │        │局淡水分│。        │成員、夏│  ,稱資料作業有誤,誤設為分│  ①新臺幣2萬9998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  期付款,需再操作更正設定,│  ②MY CARD點數卡3張,計9000元。  │  卷四第41頁)          │
│    │        │訴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曾文彬之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2.後又要被害人至 7-11 購買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告知序│                                  │  字卷四第43頁)        │
│    │        │        │          │        │  號及密碼,被害人購買後,即│                                  │                        │
│    │        │        │          │        │  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犯罪集團│                                  │                        │
│    │        │        │          │        │  姓名不詳成員。            │                                  │                        │
├──┼────┼────┼─────┼────┼──────────────┼─────────────────┼────────────┤
│9   │子○○  │未提告訴│101年3月24│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4日18時25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日17時10分│姓名不詳│為天藍小舖客服及台新銀行員工│2.受損金額:新臺幣1萬0012元,手續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成員、夏│,稱作業人員疏失,因誤設為分│  費17元。                        │  字卷四第44頁)        │
│    │        │        │          │柱翔提款│期付款,需由 ATM 操作更正設 │3.匯入帳戶:幫助犯曾文彬之帳戶。  │                        │
│    │        │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甲○○  │未提告訴│101年3月24│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自稱│1.時間:101年3月24日17時27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15時20分│姓名不詳│為奇摩商城賣家及郵局員工,稱│2.受損金額:新臺幣1萬2812元,手續 │  字卷四第45-46 頁)    │
│    │        │        │。        │成員、夏│設定錯誤,誤加為會員將分期扣│  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柱翔提款│款,需由 ATM 操作更正設定, │3.匯入帳戶:幫助犯曾文彬之帳戶。  │  卷四第47頁)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四第49頁)        │
├──┼────┼────┼─────┼────┼──────────────┼─────────────────┼────────────┤
│11  │u○○  │向苗栗縣│101年3月24│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4日18時45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15時44分│姓名不詳│為天藍小舖客服及彰化銀行員工│2.受損金額:新臺幣5112元,手續費17│  字卷四第50-52 頁)    │
│    │        │局通霄分│。        │成員、夏│,稱購物簽單錯誤,誤設為分期│  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付款,需由 ATM 操作更正設定 │3.匯入帳戶:幫助犯曾文彬之帳戶。  │  卷四第54頁)          │
│    │        │訴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四第56頁)        │
├──┼────┼────┼─────┼────┼──────────────┼─────────────────┼────────────┤
│12  │辛○○  │向台中市│101年3月24│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為│1.時間:101年3月24日18時21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18時21分│姓名不詳│中華郵政人員,稱奇摩拍賣購物│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9987元,手續 │  字卷四第57-58頁)     │
│    │        │局烏日分│。        │成員、夏│簽單錯誤,誤設為分期付款,需│  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由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 │3.匯入帳戶:幫助犯曾文彬之帳戶。  │  卷四第59頁)          │
│    │        │訴      │          │        │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四第61頁)        │
├──┼────┼────┼─────┼────┼──────────────┼─────────────────┼────────────┤
│13  │甲A○○  │向新北市│101年3月24│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4日20時40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20時許。│夏柱翔提│為網路賣家及永豐銀行員工,稱│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9988元。     │  字卷四第110-112 頁)  │
│    │        │局淡水分│          │款      │超商取貨時,店員誤刷為分期付│3.匯入帳戶:被害人甲宇○○之帳戶。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        │款,需由 ATM 操作更正設定, │                                  │  卷四第113 頁)        │
│    │        │訴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四第115 頁)      │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第3026號他字卷四第│
│    │        │        │          │        │                            │                                  │  128頁)               │
├──┼────┼────┼─────┼────┼──────────────┼─────────────────┼────────────┤
│14  │甲乙○○  │向臺北市│101年3月24│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為│1.時間:101年3月24日19時34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17時30分│夏柱翔提│  天藍小舖會計人員,稱帳務人│2.受損金額:                      │  字卷四第116-118 頁)  │
│    │        │局中山分│。        │款      │  員設定錯誤,需再操作解除設│  ①新臺幣2萬9999元,手續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MY CARD點數卡8張,計2萬4000元 │  卷四第119頁)         │
│    │        │訴      │          │        │2.後又佯稱 ATM 連線有誤無法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完成轉帳,要被害人至 7-11 │3.匯入帳戶:被害人甲宇○○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購買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 │                                  │  字卷四第121-122 頁)  │
│    │        │        │          │        │  提供序號及密碼,被害人購買│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後,即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犯│                                  │  詢(第3026號他字卷四第│
│    │        │        │          │        │  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  128 頁)              │
├──┼────┼────┼─────┼────┼──────────────┼─────────────────┼────────────┤
│15  │未○○  │向新北市│101年3月24│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4日20時59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20時30分│夏柱翔提│為網路賣家及國泰銀行員工,稱│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9123元,手續 │  字卷四第135-136頁)   │
│    │        │局汐止分│。        │款      │內部操作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  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        │扣款,需由 ATM 操作更正設定 │3.匯入帳戶:被害人r○○之帳戶。  │  卷四第137 頁)        │
│    │        │訴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四第139 頁)      │
│    │        │        │          │        │                            │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查詢(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四第148 頁)      │
├──┼────┼────┼─────┼────┼──────────────┼─────────────────┼────────────┤
│16  │d○○  │未提告訴│101年3月24│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4日18時44分、19時│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17時56分│夏柱翔提│為奇摩購物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  35分、19時37分、19時42分。      │  字卷四第140-141頁)   │
│    │        │        │。        │款      │員工,稱匯款有誤,誤設為分期│2.受損金額: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        │付款,需由 ATM 操作更正設定 │  ①新臺幣1萬7798元,手續費17元; │  卷四第142頁)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新臺幣3萬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③新臺幣3萬元;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④新臺幣1萬2000元。             │  字卷四第144 頁)      │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②③④匯入被害人陳│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傳舜之帳戶;款項①匯入帳號000-00│  易明細查詢(第3026號他│
│    │        │        │          │        │                            │  00000000000號之帳戶。           │  字卷四第148頁)       │
├──┼────┼────┼─────┼────┼──────────────┼─────────────────┼────────────┤
│17  │甲黃○○  │未提告訴│101年3月26│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101年3月26日22時28分、22時│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26日21時31│夏柱翔提│  稱為奇摩購物賣家及郵局員工│  30分。                          │  字卷四第164-166 頁)  │
│    │        │        │分。      │款      │  ,稱因奇摩客服操作錯誤,將│2.受損金額: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        │  每月扣款,需再操作更正設定│  ①新臺幣12元,手續費17元;      │  卷四第167-174頁)     │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新臺幣9999元,手續費17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2.後又佯稱被害人 ATM 操作有 │  ③MY CARD點數卡31張,計8萬7000元│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誤無法完成轉帳,要被害人至│  。                              │  字卷四第176頁)       │
│    │        │        │          │        │  7-11 購買 MY CARD 點數卡並│3.匯入帳戶:幫助犯詹豐穎之帳戶。  │4.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害人│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於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                                  │  四第195頁)           │
│    │        │        │          │        │  及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二路52巷│                                  │                        │
│    │        │        │          │        │  53號1樓之7-11購買後,即將 │                                  │                        │
│    │        │        │          │        │  序號及密碼告知該犯罪集團  │                                  │                        │
│    │        │        │          │        │  姓名不詳成員。            │                                  │                        │
├──┼────┼────┼─────┼────┼──────────────┼─────────────────┼────────────┤
│18  │L○○  │未提告訴│101年3月26│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自稱第│1.時間:101年3月26日20時34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20時15分│夏柱翔提│一銀行卡務部主任,佯稱購物匯│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 │  字卷四第177-178頁)   │
│    │        │        │。        │款      │款有誤,需中止連續付款,需至│  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3.匯入帳戶:幫助犯詹豐穎之帳戶。  │  卷四第180頁)         │
│    │        │        │          │        │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四第182頁)       │
│    │        │        │          │        │                            │                                  │4.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                                  │  四第195頁)           │
├──┼────┼────┼─────┼────┼──────────────┼─────────────────┼────────────┤
│19  │R○○  │向臺北市│101年3月26│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101年3月26日19時12分、20時│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19時1分 │夏柱翔提│  稱為奇摩購物網站人員及華南│  15分、20時46分。                │  字卷四第183-184頁)   │
│    │        │局大安分│。        │款      │  銀行員工,稱因帳號作業錯誤│2.受損金額:                      │2.匯款單據及存摺明細(第│
│    │        │局提出告│          │        │  ,誤設為分期付款,需再操作│  ①新臺幣9萬9900百元,手續費15元 │  3026號他字卷四第185-18│
│    │        │訴      │          │        │  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  6、212頁)            │
│    │        │        │          │        │  。                        │  ②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費17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2.後又佯稱須再一道手續款項才│  ③MY CARD點數卡2張,計6000元。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會匯回,要被害人至 7-11 購│3.匯入帳戶:款項②匯入幫助犯詹豐穎│  字卷四第188頁)       │
│    │        │        │          │        │  買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提 │  之帳戶;款項①匯入幫助犯許紘維之│4.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供序號及密碼,被害人於臺北│  帳戶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市○○○路0段000巷00號之7-│                                  │  四第218頁)           │
│    │        │        │          │        │  11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碼  │                                  │5.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                        │                                  │  四第195頁)           │
├──┼────┼────┼─────┼────┼──────────────┼─────────────────┼────────────┤
│20  │甲庚○○  │未提告訴│101年3月26│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101年3月26日22時1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19時許。│夏柱翔提│  稱為 YAHOO 奇摩購物客服人 │2.受損金額:                      │  字卷二第5-7 頁)      │
│    │        │        │          │款      │  員及郵局員工,稱因作業疏失│  ①新臺幣2萬9998元,手續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        │  ,致增多筆訂單將重複扣款,│  ②MY CARD點數卡3張,計9000元。  │  卷二第8-9 頁)        │
│    │        │        │          │        │  需再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3.匯入帳戶:被害人j○○之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陷於錯誤。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2.後又要被害人至 7-11 購買  │                                  │  字卷二第11頁)        │
│    │        │        │          │        │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提供序│                                  │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號及密碼,被害人於新竹市香│                                  │  易明細查詢(第3026號他│
│    │        │        │          │        │  山區牛埔東路253號之7-11購 │                                  │  字卷二第20頁)        │
│    │        │        │          │        │  買後,即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                                  │                        │
│    │        │        │          │        │  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                        │
├──┼────┼────┼─────┼────┼──────────────┼─────────────────┼────────────┤
│21  │甲酉○○  │向新北市│101年3月26│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網│1.時間:101年3月26日22時1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20時20分│夏柱翔提│路購物作業有誤,因誤設為批發│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 │  字卷二第12-14 頁)    │
│    │        │局新店分│。        │款      │商,將重複扣款12次,需至ATM │  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3.匯入帳戶:被害人j○○之帳戶。  │  卷二第15頁)          │
│    │        │訴      │          │        │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二第17頁)        │
│    │        │        │          │        │                            │                                  │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查詢(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二第20頁)        │
├──┼────┼────┼─────┼────┼──────────────┼─────────────────┼────────────┤
│22  │甲H○○  │未提告訴│101年3月27│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7日20時47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19時34分│夏柱翔提│為 YAHOO 奇摩賣家及玉山銀行 │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3123元,手續 │  字卷二第38-41 頁)    │
│    │        │        │。        │款      │人員,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  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        │期付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 │3.匯入帳戶:被害人甲亥○○之帳戶。  │  卷二第42頁)          │
│    │        │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二第37頁)        │
│    │        │        │          │        │                            │                                  │4.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                                  │  二第47頁)            │
├──┼────┼────┼─────┼────┼──────────────┼─────────────────┼────────────┤
│23  │V○○  │向新北市│101年3月27│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自稱│1.時間:101年3月27日21時24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20時55分│夏柱翔提│東京企劃網拍客服及華南銀行客│2.受損金額:新臺幣1萬1712元,手續 │  字卷二第129-131 頁)  │
│    │        │局新莊分│。        │款      │服,稱公司會計作業有誤,因誤│  費17元。                        │2.存摺存款查詢(第3026號│
│    │        │局提出告│          │        │設為批發商將連續扣款,需至  │3.匯入帳戶:幫助犯莊雨翰之帳戶。  │  他字卷二第132 頁)    │
│    │        │訴      │          │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於錯誤。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二第134-135 頁)  │
│    │        │        │          │        │                            │                                  │4.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                                  │  二第151 頁)          │
├──┼────┼────┼─────┼────┼──────────────┼─────────────────┼────────────┤
│24  │M○○  │未提告訴│101年3月27│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自稱│1.時間:101年3月27日22時11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21時15分│夏柱翔提│網購賣家客服及郵局人員,稱先│2.受損金額:新臺幣5112元,手續費17│  字卷二第136-138 頁)  │
│    │        │        │。        │款      │前網路購物扣款有誤,需至 ATM│  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        │操作取消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3.匯入帳戶:幫助犯莊雨翰之帳戶。  │  卷二第139 頁)        │
│    │        │        │          │        │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二第141 頁)      │
│    │        │        │          │        │                            │                                  │4.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                                  │  二第151 頁)          │
├──┼────┼────┼─────┼────┼──────────────┼─────────────────┼────────────┤
│25  │h○○  │向臺中市│101年3月27│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自稱│1.時間:101年3月27日21時38分、21時│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20時36分│夏柱翔提│東京衣著批發商及郵局人員,稱│  41分、22時20分、22時23分。      │  字卷二第142-145 頁)  │
│    │        │局第四分│。        │款      │資料作業有誤,誤設為批發商將│2.受損金額: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        │自動扣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 │  ①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費17元; │  卷二第146 頁)        │
│    │        │訴      │          │        │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新臺幣6512元,手續費17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③新臺幣3萬元;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④新臺幣3萬元。                 │  字卷二第148 頁)      │
│    │        │        │          │        │                            │3.匯入帳戶:幫助犯莊雨翰之帳戶。  │4.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                                  │  二第151 頁)          │
├──┼────┼────┼─────┼────┼──────────────┼─────────────────┼────────────┤
│26  │B○○  │向臺中市│101年2月28│集團推由│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自稱香│1.時間:101年3月28日14時54分;101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      │姓名不詳│港一家律師事務所顧問,稱可投│  年4月5日15時21分、15時23分;101 │  字卷二第68-69 頁)    │
│    │        │局第三分│          │成員、夏│資香港地下六合彩,使被害人陷│  年4月27日11時47分。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於錯誤。                    │2.受損金額:                      │  卷二第70-73 頁)      │
│    │        │訴      │          │        │                            │  ①新臺幣10萬元,匯費新臺幣30元;│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②美金6253.68元,匯費美金22元;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③美金6806.95元(原審誤繕為2806.│  字卷二第75頁)        │
│    │        │        │          │        │                            │    95元,應予更正),匯費美金22元│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查詢(第3026號他│
│    │        │        │          │        │                            │  ④美金6253.68元,匯費美金22元。 │  字卷二第81頁背面)    │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①匯入被害人v○○│                        │
│    │        │        │          │        │                            │  之帳戶;款項②匯入 LIAO LIQIN 之│                        │
│    │        │        │          │        │                            │  帳戶;款項③④匯入 ZHANG CHANG  │                        │
│    │        │        │          │        │                            │  WEN 之帳戶。                    │                        │
├──┼────┼────┼─────┼────┼──────────────┼─────────────────┼────────────┤
│27  │庚○○  │未提告訴│101年3月28│集團推由│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101年3月28日19時11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17時57分│夏柱翔提│稱 PCHOME 網路購物人員及金管│2.受損金額:新臺幣1萬7123元,手續 │  字卷二第95-96 頁)    │
│    │        │        │。        │款      │會銀行局人員,稱被害人之前被│  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        │詐騙金額可退款、需配合指示操│3.匯入帳戶:被害人H○○之帳戶。  │  卷二第97頁)          │
│    │        │        │          │        │作ATM,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二第99頁)        │
├──┼────┼────┼─────┼────┼──────────────┼─────────────────┼────────────┤
│28  │壬○○  │未提告訴│101年3月28│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自稱  │1.時間:101年3月28日19時29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18時57分│夏柱翔提│JJS 網站人員,稱作業有誤,因│2.受損金額:新臺幣2923元,手續費17│  字卷二第100-102 頁)  │
│    │        │        │。        │款      │誤設為分期扣款,需至 ATM 操 │  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        │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3.匯入帳戶:被害人H○○之帳戶。  │  卷二第103 頁)        │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二第105 頁)      │
├──┼────┼────┼─────┼────┼──────────────┼─────────────────┼────────────┤
│29  │b○○  │未提告訴│101年3月28│集團推由│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佯稱販│1.時間:101年3月28日19時31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19時。  │夏柱翔提│賣 FTISLAND 演唱會門票,使被│2.受損金額:新臺幣9000元,手續費17│  字卷二第106-108 頁)  │
│    │        │        │          │款      │害人陷於錯誤。              │  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H○○之帳戶。  │  卷二第109 頁)        │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二第111-112 頁)  │
├──┼────┼────┼─────┼────┼──────────────┼─────────────────┼────────────┤
│30  │宙○○  │向桃園縣│101年3月29│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9日19時24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17時30分│夏柱翔提│奇摩拍賣業者及臺企銀人員,稱│2.受損金額:新臺幣5012元,手續費17│  字卷二第160-161 頁)  │
│    │        │局桃園分│。        │款      │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扣款,需│  元。                            │2.存摺明細(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        │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 │3.匯入帳戶:被害人戌○○之帳戶。  │  卷二第163 頁)        │
│    │        │訴      │          │        │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二第165-166 頁)  │
│    │        │        │          │        │                            │                                  │4.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                                  │  二第186 頁)          │
├──┼────┼────┼─────┼────┼──────────────┼─────────────────┼────────────┤
│31  │黃○○  │向臺北市│101年3月29│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9日19時17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18時25分│夏柱翔提│奇摩賣家及富邦銀行副理,稱超│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 │  拘卷二第8-9頁)       │
│    │        │局松山分│。        │款      │商店員誤刷為批發商,將致每月│  費17元。                        │2.交易明細(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        │扣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 │3.匯入帳戶:被害人戌○○之帳戶。  │  卷二第167 頁)        │
│    │        │訴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二第169 頁)      │
│    │        │        │          │        │                            │                                  │4.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                                  │  二第186 頁)          │
├──┼────┼────┼─────┼────┼──────────────┼─────────────────┼────────────┤
│32  │丙○○  │未提告訴│101年3月29│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9日13時17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17時許。│夏柱翔提│奇摩賣家員工及合庫銀行人員,│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9029元,手續 │  字卷二第170-171 頁)  │
│    │        │        │          │款      │稱取貨時誤簽單據為分期付款,│  費17元。                        │2.交易明細(第3026號他字│
│    │        │        │          │        │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 │3.匯入帳戶:被害人戌○○之帳戶。  │  卷二第172 頁)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二第174 頁)      │
│    │        │        │          │        │                            │                                  │4.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                                  │  二第186 頁)          │
├──┼────┼────┼─────┼────┼──────────────┼─────────────────┼────────────┤
│33  │J○    │向臺北市│101年3月29│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101年3月29日18時11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17時17分│夏柱翔提│  稱 JJS 網站員工及郵局人員 │2.受損金額:                      │  字卷二第175-178 頁)  │
│    │        │局中正第│。        │款      │  ,稱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每│  ①新臺幣2萬9983元,手續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二分局提│          │        │  月分期扣款,需再操作更正設│  ②MY CARD點數卡4張,計1萬2000元 │  卷二第179-181 頁)    │
│    │        │出告訴  │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2.後又佯稱被害人 ATM 解除分 │3.匯入帳戶:被害人戌○○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期失敗,要被害人改由 7-11 │                                  │  字卷二第183 頁)      │
│    │        │        │          │        │  內 I-BON 購買 MY CARD 點數│                                  │4.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害人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碼│                                  │  二第186 頁)          │
│    │        │        │          │        │  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
│    │        │        │          │        │  。                        │                                  │                        │
├──┼────┼────┼─────┼────┼──────────────┼─────────────────┼────────────┤
│34  │甲巳○○○│未提告訴│101年3月29│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101年3月29日22時46分至101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22時40分│姓名不詳│  稱奇摩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人│  年3月30日0時48分間。            │  字卷二第196-198 頁)  │
│    │        │        │。        │成員、夏│  員,稱匯款有誤,誤匯成分期│2.受損金額: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
│    │        │        │          │柱翔提款│  付款帳戶,需再操作更正設定│  ①新臺幣2萬9987元,手續費17元; │  褶明細及統一發票(第  │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新臺幣2萬9987元,手續費17元; │  3026 號他字卷二第199-2│
│    │        │        │          │        │2.後又佯稱被害人 ATM 取消分 │  ③新臺幣2萬0998元,手續費17元; │  02、203-205 、207-208 │
│    │        │        │          │        │  期操作失敗,要被害人至便利│  ④新臺幣2萬9987元,手續費17元; │  頁)                  │
│    │        │        │          │        │  商店購買 MY CARD 點數卡並 │  ⑤新臺幣2萬0998元,手續費17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害人│  ⑥MY CARD點數卡共7萬7000元。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於桃園縣龜山鄉復興一路102 │3.匯入帳戶:款項①③匯入被害人陳韋│  字卷二第209 頁)      │
│    │        │        │          │        │  號1樓及桃園縣龜山鄉復興一 │  豪之帳戶;款項②④⑤匯入帳號008 │4.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路74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 │  -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1 │                                  │  二第222 頁)          │
│    │        │        │          │        │  樓之7-11購買後,即將序號及│                                  │                        │
│    │        │        │          │        │  密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                                  │                        │
│    │        │        │          │        │  成員。                    │                                  │                        │
├──┼────┼────┼─────┼────┼──────────────┼─────────────────┼────────────┤
│35  │癸○○  │未提告訴│101年3月29│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9日22時31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日19時10分│姓名不詳│奇摩拍賣人員及彰化銀行人員,│2.損失金額:新臺幣2萬9999元,手續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成員、夏│稱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  費17元。                        │  字卷二第210 頁)      │
│    │        │        │          │柱翔提款│扣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 │3.匯入帳戶:被害人q○○之帳戶。  │2.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                                  │  二第222 頁)          │
├──┼────┼────┼─────┼────┼──────────────┼─────────────────┼────────────┤
│36  │甲申○○  │未提告訴│101年3月29│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9日21時13分、23時│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21時許。│姓名不詳│奇摩賣家及彰化銀行人員,稱內│  0分。                           │  字卷二第212-215、244-2│
│    │        │        │          │成員、夏│部作業問題,誤為重複交易將自│2.受損金額:                      │  47 頁)               │
│    │        │        │          │柱翔提款│動扣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 │  ①新臺幣2萬9999元,手續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新臺幣2萬6998元,手續費17元。 │  卷二第216 頁)        │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②匯入被害人q○○│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之帳戶;款項①匯入幫助犯李致德之│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帳戶。                          │  字卷二第218 頁)      │
│    │        │        │          │        │                            │                                  │4.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                                  │  二第222 頁)          │
│    │        │        │          │        │                            │                                  │5.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                                  │  二第254 頁)          │
├──┼────┼────┼─────┼────┼──────────────┼─────────────────┼────────────┤
│37  │n○○  │向新北市│101年3月29│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9日23時29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21時58分│夏柱翔提│奇摩賣家及富邦銀行人員,稱人│2.受損金額:新臺幣1萬4998元,手續 │  字卷二第238-240 頁)  │
│    │        │局永和分│。        │款      │員作業疏失,誤設為批發商分期│  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        │扣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 │3.匯入帳戶:幫助犯李致德之帳戶。  │  卷二第234 頁)        │
│    │        │訴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二第242 頁)      │
│    │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                                  │  二第254 頁)          │
├──┼────┼────┼─────┼────┼──────────────┼─────────────────┼────────────┤
│38  │卯○○  │未提告訴│101年3月29│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1.時間:101年3月29日23時9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22時30分│姓名不詳│  台新銀行員工,稱被害人轉帳│2.受損金額:                      │  字卷三第3-4 頁)      │
│    │        │        │。        │成員、夏│  時誤設自動轉帳,金額將自動│  ①新臺幣2萬9987元,手續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柱翔提款│  轉出,需再操作更正設定,使│  ②MY CARD點數卡5張,計1萬元。   │  卷三第7頁)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葉博羽之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2.後又要被害人至全家便利商店│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購買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 │                                  │  字卷三第6頁)         │
│    │        │        │          │        │  提供序號及密碼,被害人購買│                                  │                        │
│    │        │        │          │        │  後,即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犯│                                  │                        │
│    │        │        │          │        │  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                        │
├──┼────┼────┼─────┼────┼──────────────┼─────────────────┼────────────┤
│39  │林貞雄  │向基隆市│101年3月29│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9日21時6分;101年│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      │姓名不詳│奇摩拍賣人員及第一信用合作社│  3月30日0時36分、1時34分左右。   │  字卷三第9-11 頁)     │
│    │        │局第四分│          │成員、夏│人員,稱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2.受損金額:                      │2.存摺影本及匯款單據(第│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12期分期付款,需至ATM操作更 │  ①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費17元; │  3026號他字卷三第12-20 │
│    │        │訴      │          │        │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費17元; │  頁)                  │
│    │        │        │          │        │                            │  ③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費17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②③匯入幫助犯葉博│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羽之帳戶;款項①匯入被害人H○○│  字卷三第6頁)         │
│    │        │        │          │        │                            │  之帳戶。                        │                        │
├──┼────┼────┼─────┼────┼──────────────┼─────────────────┼────────────┤
│40  │i○○  │向臺中市│101年3月29│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9日21時0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20時20分│姓名不詳│雅虎網路拍賣人員及台灣銀行人│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0043元,手續 │  字卷三第43-44 頁)    │
│    │        │局第二分│。        │成員、夏│員,稱店員刷錯條碼,誤設為自│  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動扣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 │3.匯入帳戶:被害人H○○之帳戶。  │  卷三第47頁)          │
│    │        │訴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三第46頁)        │
├──┼────┼────┼─────┼────┼──────────────┼─────────────────┼────────────┤
│41  │甲丑○○  │未提告訴│101年3月29│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101年3月29日21時9分。     │1.被害人指述            │
│    │        │        │日20時11分│姓名不詳│  稱奇摩拍賣客服及土地銀行人│2.受損金額:                      │  (第3026號他字卷三第  │
│    │        │        │。        │成員、夏│  員,稱被害人因故被設為批發│  ①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費17元; │  63-65 頁)            │
│    │        │        │          │柱翔提款│  商,將每月扣繳月費,需再操│  ②MY CARD點數卡21張,計6萬1000元│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        │          │        │  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  。                              │  卷三第66頁)          │
│    │        │        │          │        │  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H○○之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2.後又佯稱被害人 ATM 操作錯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誤,要被害人至便利商店購買│                                  │  字卷三第68頁)        │
│    │        │        │          │        │  MY CARD 點數卡並要求提供序│                                  │                        │
│    │        │        │          │        │  號及密碼,被害人於苗栗縣頭│                                  │                        │
│    │        │        │          │        │  份鎮中華路與仁愛路口之    │                                  │                        │
│    │        │        │          │        │  7-11 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 │                                  │                        │
│    │        │        │          │        │  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                                  │                        │
│    │        │        │          │        │  員。                      │                                  │                        │
├──┼────┼────┼─────┼────┼──────────────┼─────────────────┼────────────┤
│42  │W○○  │未提告訴│101年3月30│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29日20時許。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20時許。│夏柱翔提│奇摩賣家及合庫銀行專員,稱商│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8999元,手續 │  字卷三第81-83 頁)    │
│    │        │        │          │款      │家系統故障,誤將被害人帳號設│  費10元。                        │2.交易明細(第3026號他字│
│    │        │        │          │        │為批發商,將多扣10筆訂單款項│3.匯入帳戶:被害人酉○○之帳戶。  │  卷三第84頁)          │
│    │        │        │          │        │,需至ATM操作更正設定,使被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三第85頁)        │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第3026號他字卷三第│
│    │        │        │          │        │                            │                                  │  89頁)                │
├──┼────┼────┼─────┼────┼──────────────┼─────────────────┼────────────┤
│43  │甲G○○  │未提告訴│101年3月30│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30日20時42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        │日19時43分│姓名不詳│網路購物賣家及彰化銀行主管,│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 │  字卷三第104-106 頁)  │
│    │        │        │。        │成員、夏│稱商輸入錯誤,誤輸為12筆消費│  費17元。                        │2.交易明細(第3026號他字│
│    │        │        │          │柱翔提款│,需至ATM操作更正設定,使被 │3.匯入帳戶:幫助犯林正華之帳戶。  │  卷三第101 頁)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三第103 頁)      │
│    │        │        │          │        │                            │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查詢(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三第111 頁)      │
├──┼────┼────┼─────┼────┼──────────────┼─────────────────┼────────────┤
│44  │甲玄○○  │向嘉義市│101年3月30│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30日20時42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18時13分│姓名不詳│網路購物廠商及中華郵政總經理│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 │  字卷三第104-106 頁)  │
│    │        │局第一分│。        │成員、夏│,稱作業疏失誤植為批發價,將│  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連續扣款12次,需至ATM操作更 │3.匯入帳戶:幫助犯林正華之帳戶。  │  卷三第107 頁)        │
│    │        │訴      │          │        │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三第109 頁)      │
│    │        │        │          │        │                            │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查詢(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三第111 頁)      │
├──┼────┼────┼─────┼────┼──────────────┼─────────────────┼────────────┤
│45  │U○○  │向臺中市│101年3月30│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3月30日22時10分;101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16時許。│姓名不詳│PCHOME 客服及兆豐銀行人員, │  年3月31日0時27分、0時30分、0時32│  字卷二第264-269 頁)  │
│    │        │局第一分│          │成員、夏│稱簽收時誤簽為代理商,須連續│  分、0時35分。                   │2.匯款單據及存摺明細(第│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扣款12次,需至ATM操作更正設 │2.受損金額:                      │  3026號他字卷二第270-27│
│    │        │訴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①新臺幣9萬9983元,手續費17元; │  3 頁)                │
│    │        │        │          │        │                            │  ②新臺幣2萬9983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③新臺幣2萬3023元,手續費17元;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④新臺幣2萬3023元,手續費17元; │  字卷二第275 頁)      │
│    │        │        │          │        │                            │  ⑤新臺幣2萬4124元,手續費17元。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乙○○之帳戶。  │  詢(第3026號他字卷二第│
│    │        │        │          │        │                            │                                  │  279 頁)              │
├──┼────┼────┼─────┼────┼──────────────┼─────────────────┼────────────┤
│46  │林佑生  │向臺北市│101年4月2 │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4月2日20時7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18時29分│姓名不詳│奇摩購物客服及華南銀行行員,│2.受損金額:新臺幣1萬9986元,手續 │  字卷三第124-127 頁)  │
│    │        │局南港分│。        │成員、夏│稱會計人員疏失致誤設為分期轉│  費17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帳12次,需至ATM操作解除設定 │3.匯入帳戶:被害人w○○之帳戶。  │  卷三第128 頁)        │
│    │        │訴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三第130 頁)      │
│    │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查詢(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三第143 頁)      │
├──┼────┼────┼─────┼────┼──────────────┼─────────────────┼────────────┤
│47  │甲甲○○  │未提告訴│101年4月2 │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4月2日20時16分、20時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日20時15分│姓名不詳│奇摩拍賣客服及華南銀行人員,│  20分。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成員、夏│稱簽錯單據將致重複扣款,需至│2.受損金額:                      │  字卷三第131 頁)      │
│    │        │        │          │柱翔提款│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  ①新臺幣1150元,手續費17元;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於錯誤。                    │  ②新臺幣1萬6409元,手續費17元。 │  易明細查詢(第3026號他│
│    │        │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w○○之帳戶。  │  字卷三第141-143 頁)  │
├──┼────┼────┼─────┼────┼──────────────┼─────────────────┼────────────┤
│48  │z○○  │向臺北市│101年4月2 │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十九時二│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18時40分│姓名不詳│奇摩客服及金管會人員,稱被害│  十三分。                        │  字卷三第133-135 頁)  │
│    │        │局新店分│。        │成員、夏│人可以取回先前遭詐騙款項,需│2.受損金額:新臺幣六千零一十二元,│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至 ATM 操作設定,使被害人陷 │  手續費十七元。                  │  卷三第136 頁)        │
│    │        │訴      │          │        │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w○○之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三第138 頁)      │
│    │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查詢(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三第141-143 頁)  │
├──┼────┼────┼─────┼────┼──────────────┼─────────────────┼────────────┤
│49  │甲天○○  │向臺南市│101年4月3 │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  │1.時間:101年4月3日22時18分、22時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21時20分│姓名不詳│  PCHOME 網路購物賣家及銀行 │  20分、22時32分、22時33分、23時0 │  字卷三第154-157 頁)  │
│    │        │局第三分│。        │成員、夏│  人員,稱匯款方式誤設為分期│  分、23時2分、23時4分、23時6分;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  付款,需再操作更正設定,使│  101年4月4日0時15分、0時38分、0時│  卷三第158-161 頁)    │
│    │        │訴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41分。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2.翌日(4月4日)又佯稱被害人│2.受損金額: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銀行帳戶需整合,要被害人至│  ①新臺幣2萬6426元,手續費17元; │  字卷三第163-164 頁)  │
│    │        │        │          │        │  7-11購買MY CARD點數卡並要 │  ②新臺幣2萬9988元;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原審│
│    │        │        │          │        │  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害人購│  ③新臺幣1萬9654元,手續費17元; │  誤繕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買後,即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  ④新臺幣9555元,手續費17元;    │  ,應予更正)帳戶交易明│
│    │        │        │          │        │  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⑤新臺幣3萬元;                 │  細查詢(第3026號他字卷│
│    │        │        │          │        │                            │  ⑥新臺幣3萬元;                 │  三第186-187頁)       │
│    │        │        │          │        │                            │  ⑦新臺幣3萬元;                 │5.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⑧新臺幣1萬元;                 │  詢(第3026號他字卷三第│
│    │        │        │          │        │                            │  ⑨新臺幣2萬9988元,手續費15元; │  246 頁)              │
│    │        │        │          │        │                            │  ⑩新臺幣2萬9988元,手續費17元; │                        │
│    │        │        │          │        │                            │  ⑪新臺幣2萬9988元,手續費17元; │                        │
│    │        │        │          │        │                            │  ⑫ MY CARD點數卡61張,計13萬9千 │                        │
│    │        │        │          │        │                            │     元。                         │                        │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①匯入帳號000-0000│                        │
│    │        │        │          │        │                            │  00000000號之帳戶;款項②③④⑤⑥│                        │
│    │        │        │          │        │                            │  ⑦⑧⑪匯入被害人丑○○之帳戶;款│                        │
│    │        │        │          │        │                            │  項⑨⑩匯入幫助犯林恒輝之帳戶。  │                        │
├──┼────┼────┼─────┼────┼──────────────┼─────────────────┼────────────┤
│50  │y○○  │向臺北市│101年4月2 │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 YAHOO│1.時間:101年4月3日16時31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22時。  │姓名不詳│奇摩拍賣網站,佯稱賣出高雄義│2.受損金額:新臺幣4260元,手續費17│  字卷三第198-199 頁)  │
│    │        │局文山第│          │成員提款│大世界門票6張予被害人,使被 │  元。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二分局提│          │        │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地○○之帳戶。  │  卷三第200 頁)        │
│    │        │出告訴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三第202-203 頁)  │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第3026號他字卷三第│
│    │        │        │          │        │                            │                                  │  206 頁)              │
├──┼────┼────┼─────┼────┼──────────────┼─────────────────┼────────────┤
│51  │D○○  │向臺北市│101年4月3 │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金│1.時間:101年4月3日16時31分。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18時20分│姓名不詳│管會銀行局專員,稱被害人可以│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2123元。     │  字卷三第228-232 頁)  │
│    │        │局內湖分│。        │成員提款│取回先前遭詐騙款項,需至 ATM│3.匯入帳戶:幫助犯林恒輝之帳戶。  │2.匯款單據(第3026號他字│
│    │        │局提出告│          │        │操作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卷三第233-234 頁)    │
│    │        │訴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        │          │        │                            │                                  │  字卷三第236 頁)      │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第3026號他字卷三第│
│    │        │        │          │        │                            │                                  │  246 頁)              │
├──┼────┼────┼─────┼────┼──────────────┼─────────────────┼────────────┤
│52  │Z○○  │向新竹市│101年4月3 │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101年4月3日20時54分至24時 │1.被害人指述(第3026號他│
│    │        │政府警察│日20時14分│姓名不詳│  稱網路購物賣家及中國信託銀│  40分。                          │  字卷三第237-242 頁)  │
│    │        │局第一分│。        │成員提款│  行人員,稱作業疏失誤設為分│2.受損金額: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局提出告│          │        │  期扣款帳戶,將每月扣款,需│  ①新臺幣2萬9987元,手續費17元; │  專線紀錄表(第3026號他│
│    │        │訴      │          │        │  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 │  ②新臺幣2萬9987元,手續費15元; │  字卷三第236 頁)      │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③新臺幣2萬9987元,手續費17元; │3.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2.後又佯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與│  ④新臺幣3萬9989元,手續費17元; │  詢(第3026號他字卷三第│
│    │        │        │          │        │  MY CARD 有合作關係,要被害│  ⑤ MY CARD 點數卡,計20萬元。   │  246 頁)              │
│    │        │        │          │        │  人至 7-11 購買 MY CARD 點 │3.匯入帳戶:幫助犯林恒輝之帳戶。  │                        │
│    │        │        │          │        │  數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供│                                  │                        │
│    │        │        │          │        │  其儲值,被害人於住家樓下之│                                  │                        │
│    │        │        │          │        │  統一超商購買後,即將序號及│                                  │                        │
│    │        │        │          │        │  密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                                  │                        │
│    │        │        │          │        │  成員。                    │                                  │                        │
├──┼────┼────┼─────┼────┼──────────────┼─────────────────┼────────────┤
│53  │甲癸○○  │未提告訴│101年6月9 │集團推由│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佯稱客│1.時間:101年6月9日22時8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        │日20時30分│夏柱翔提│服人員,稱被害人女兒超商取件│2.受損金額:新臺幣3萬元。         │  拘卷一第54-55頁)     │
│    │        │        │          │款      │之網路購物,誤簽收貨單成為分│3.匯入帳戶:幫助犯巫政達之帳戶。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        │          │        │期付款,需再由 ATM 操作取消 │                                  │  卷一第57頁)          │
│    │        │        │          │        │該項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58-59 頁)    │
├──┼────┼────┼─────┼────┼──────────────┼─────────────────┼────────────┤
│54  │G○○  │向新竹縣│101年6月10│集團推由│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6月10日21時59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20時59分│夏柱翔提│天藍小舖與郵局員工,稱被害人│2.受損金額:新臺幣1萬0234元,手續 │  拘卷一第66-69 頁)    │
│    │        │局新埔分│          │款      │網路購物、超商取件,因店員刷│  費15元。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局提出告│          │        │錯條碼誤為批發商分期付款,需│3.匯入帳戶:被害人范書融之帳戶。  │  卷一第70頁)          │
│    │        │訴      │          │        │再由 ATM 操作取消該項設定,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71頁)        │
│    │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查詢(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93頁)        │
├──┼────┼────┼─────┼────┼──────────────┼─────────────────┼────────────┤
│55  │s○○  │向臺北市│101年6月10│集團推由│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6月10日20時26分、20時│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20時許  │夏柱翔提│奇摩拍賣與第一銀行客服人員,│  30分。                          │  拘卷一第73-74 頁)    │
│    │        │局士林一│          │款      │稱被害人網路購物,作業人員疏│2.受損金額: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分局提出│          │        │失誤為分期付款,需再由 ATM  │  ①新臺幣2萬9885元;             │  卷一第75-76 頁)      │
│    │        │告訴    │          │        │操作取消該項設定,使被害人陷│  ②新臺幣2萬9885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范書融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78頁)        │
│    │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查詢(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93頁)        │
├──┼────┼────┼─────┼────┼──────────────┼─────────────────┼────────────┤
│56  │k○○  │未提告訴│101年6月10│集團推由│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佯稱奇│1.時間:101年6月10日21時51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        │日20時56分│夏柱翔提│摩購物賣家,稱被害人網路購物│2.受損金額:新臺幣4997元,手續費15│  拘卷一第79-80 頁)    │
│    │        │        │          │款      │因作業人員疏失誤為分期付款,│  元。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需再由 ATM 操作取消該項設定 │3.匯入帳戶:被害人范書融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  拘卷一第82-83 頁)    │
│    │        │        │          │        │                            │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查詢(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93頁)        │
├──┼────┼────┼─────┼────┼──────────────┼─────────────────┼────────────┤
│57  │辰○○  │未提告訴│101年6月12│集團推由│1.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101年6月12日18時27至31分;│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        │日17時30分│姓名不詳│  稱衣芙日系拍賣人員及郵局客│  101年6月12日20時30分。          │  拘卷一第101-105 頁)  │
│    │        │        │          │成員及夏│  服,稱被害人網路購物作業人│2.受損金額: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柱翔提款│  員疏失誤為批發商將連續扣款│  ①購買智冠遊戲點數卡22張,共計6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需再操作取消該項設定,使│  萬6000元;                      │  拘卷一第107頁)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新臺幣2萬8030元,手續費15元。 │3.花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        │2.後又佯稱錢無法轉出,要被害│3.匯入帳戶:幫助犯鄭銘富之帳戶。  │  (第245號聲拘卷一第120│
│    │        │        │          │        │  人將錢領出購買智冠遊戲點數│                                  │  -121 頁)             │
│    │        │        │          │        │  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                                  │                        │
│    │        │        │          │        │  害人於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                                  │                        │
│    │        │        │          │        │  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                                  │                        │
│    │        │        │          │        │  員。                      │                                  │                        │
├──┼────┼────┼─────┼────┼──────────────┼─────────────────┼────────────┤
│58  │甲辛○○  │未提告訴│101年6月12│集團推由│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6月12日21時45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        │日21時20分│姓名不詳│奇摩拍賣與合庫人員,稱被害人│2.受損金額:新臺幣9萬9999元,手續 │  拘卷一第108-109 頁)  │
│    │        │        │          │成員及夏│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疏失誤為│  費10元。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        │          │柱翔提款│轉帳分期扣款,需再由 ATM 操 │3.匯入帳戶:幫助犯鄭銘富之帳戶。  │  卷一第110頁)         │
│    │        │        │          │        │作取消該項設定,使被害人陷於│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錯誤。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112-113 頁)  │
│    │        │        │          │        │                            │                                  │4.花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        │                            │                                  │  (第245號聲拘卷一第   │
│    │        │        │          │        │                            │                                  │  120-121 頁)          │
├──┼────┼────┼─────┼────┼──────────────┼─────────────────┼────────────┤
│59  │甲壬○○  │向新北市│101年6月12│集團推由│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6月12日22時36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17時許  │姓名不詳│奇摩商城東京靚包與台新銀行人│2.受損金額:新臺幣2991元。        │  拘卷一第114-115 頁)  │
│    │        │局新店分│          │成員及夏│員,稱被害人網路購物,因超商│3.匯入帳戶:幫助犯鄭銘富之帳戶。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人員疏失誤成為經銷商,需再由│                                  │  卷一第118頁)         │
│    │        │訴      │          │        │ATM 操作取消該項設定,使被害│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人陷於錯誤。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116頁)       │
│    │        │        │          │        │                            │                                  │4.花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        │                            │                                  │  (第245號聲拘卷一第120│
│    │        │        │          │        │                            │                                  │  -121 頁)             │
├──┼────┼────┼─────┼────┼──────────────┼─────────────────┼────────────┤
│60  │e○○  │向基隆市│101年6月13│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自稱為│1.時間:101年6月13日20時19分、20時│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19時30分│夏柱翔提│  郵局人員林南政,佯稱送貨時│  22分、20時26分、101年6月14日0時 │  拘卷一第180-183 頁)  │
│    │        │局第四分│。        │款      │  簽錯單子,因誤設為分期付款│  26分、0時29分。                 │2.匯款單據及購買遊戲點數│
│    │        │局提出告│          │        │  ,需再操作取消該項設定,使│2.受損金額:                      │  單據(第245號聲拘卷一 │
│    │        │訴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①新臺幣2萬9889元,手續費15元; │  第184-200 頁)        │
│    │        │        │          │        │2.後又佯稱錢無法轉出,要被害│  ②新臺幣2萬9889元,手續費15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人將錢領出購買橘子點數卡(│  ③新臺幣2萬6426元,手續費15元;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捷遊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  ④新臺幣2萬9885元,手續費15元; │  拘卷一第202-203 頁)  │
│    │        │        │          │        │  碼,被害人於基隆市文化路  │  ⑤新臺幣1萬0929元,手續費15元; │4.元大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7-11 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 │  ⑥遊戲點數:捷遊卡48張22萬8000元│  細查詢(第245號聲拘卷 │
│    │        │        │          │        │  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  ;                              │  一第213頁背面)       │
│    │        │        │          │        │  員;復又於6月14日零時許, │  ⑦ MY CARD點數卡24張,計7萬2000 │                        │
│    │        │        │          │        │  又要求被害人將錢領出購買MY│     元。                         │                        │
│    │        │        │          │        │  CARD點數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3.匯入帳戶:款項③匯入被害人K○○│                        │
│    │        │        │          │        │  密碼,被害人於基隆市西定路│  之帳戶;款項①匯入帳號000-000000│                        │
│    │        │        │          │        │  7-11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碼│  0000000000號之帳戶;款項②匯入帳│                        │
│    │        │        │          │        │  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
│    │        │        │          │        │  。                        │  款項④⑤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3122號之帳戶。                  │                        │
├──┼────┼────┼─────┼────┼──────────────┼─────────────────┼────────────┤
│61  │丁○○  │未提告訴│101年6月13│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自稱│1.時間:101年6月13日20時24分、20時│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        │日19時10分│夏柱翔提│為東京靚包會計部與郵局人員,│  27分、20時30分。                │  拘卷一第204-205 頁)  │
│    │        │        │。        │款      │佯稱作業問題致有扣款問題,需│2.受損金額:                      │2.匯款單據及存簿影本(第│
│    │        │        │          │        │再由 ATM 操作取消該項設定, │  ①新臺幣1萬9319元,手續費15元; │  245號聲拘卷一第206-207│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費15元; │   頁)                 │
│    │        │        │          │        │                            │  ③新臺幣1萬1911元,手續費15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K○○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209-210 頁)  │
│    │        │        │          │        │                            │                                  │4.元大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245號聲拘卷 │
│    │        │        │          │        │                            │                                  │  一第213頁背面)       │
├──┼────┼────┼─────┼────┼──────────────┼─────────────────┼────────────┤
│62  │T○○  │未提告訴│101年6月11│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奇集集│1.時間:101年6月14日12時41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        │日23時許  │夏柱翔提│網站拍賣與被害人佯稱賣出    │2.受損金額:新臺幣1萬4500元,匯費 │  拘卷一第137-139 頁)  │
│    │        │        │          │款      │iphone 4S、HTC XL2支手機予被│  30元。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        │          │        │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午○○之帳戶。  │  卷一第140頁)         │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142-143 頁)  │
│    │        │        │          │        │                            │                                  │4.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245號聲拘卷 │
│    │        │        │          │        │                            │                                  │  一第160頁)           │
├──┼────┼────┼─────┼────┼──────────────┼─────────────────┼────────────┤
│63  │甲午○○  │未提告訴│101年6月14│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6月14日22時19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日22時5分 │夏柱翔提│奇摩賣家與第一銀行客服,稱被│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9885元,手續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款      │害人匯款錯誤,因誤設為分期付│  費15元。                        │  拘卷一第156頁)       │
│    │        │        │          │        │款,需再由 ATM 操作取消該項 │3.匯入帳戶:被害人午○○之帳戶。  │2.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  細查詢(第245號聲拘卷 │
│    │        │        │          │        │                            │                                  │  一第160頁)           │
├──┼────┼────┼─────┼────┼──────────────┼─────────────────┼────────────┤
│64  │P○○  │未提告訴│101年6月14│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奇集集│1.時間:101年6月14日20時45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        │日18時許  │夏柱翔提│網站拍賣,佯稱賣出手機予被害│2.受損金額:新臺幣4000元,手續費15│  拘卷一第144-145 頁)  │
│    │        │        │          │款      │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元。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        │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午○○之帳戶。  │  卷一第146頁)         │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148頁)       │
│    │        │        │          │        │                            │                                  │4.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245號聲拘卷 │
│    │        │        │          │        │                            │                                  │ 一第160頁)            │
├──┼────┼────┼─────┼────┼──────────────┼─────────────────┼────────────┤
│65  │甲宙○○  │向彰化縣│101年6月14│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露天拍│1.時間:101年6月14日15時許。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13時許  │夏柱翔提│賣網站,佯稱賣出三星 S2 之手│2.受損金額:新臺幣6000元,手續費15│  拘卷一第49-151 頁)   │
│    │        │局員林分│          │款      │機予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元。                            │2.存摺明細(第245號聲拘 │
│    │        │局提出告│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午○○之帳戶。  │  卷一第154-155 頁)    │
│    │        │訴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152頁)       │
│    │        │        │          │        │                            │                                  │4.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245號聲拘卷 │
│    │        │        │          │        │                            │                                  │  一第160頁)           │
├──┼────┼────┼─────┼────┼──────────────┼─────────────────┼────────────┤
│66  │p○○  │未提告訴│101年6月14│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帳│1.時間:101年6月14日20時35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日20時    │夏柱翔提│單有誤,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 │2.受損金額:新臺幣9985元。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款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陳韋志之帳戶。  │  拘卷一第230頁)       │
│    │        │        │          │        │                            │                                  │2.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
│    │        │        │          │        │                            │                                  │  局王功派出所報案三聯單│
│    │        │        │          │        │                            │                                  │  (第245號聲拘卷一第231│
│    │        │        │          │        │                            │                                  │  頁)                  │
│    │        │        │          │        │                            │                                  │3.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第245號聲拘卷一第 │
│    │        │        │          │        │                            │                                  │  235頁)               │
├──┼────┼────┼─────┼────┼──────────────┼─────────────────┼────────────┤
│67  │甲E○○  │未提告訴│101年6月14│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1.時間:101年6月14日18時30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        │日18時4分 │夏柱翔、│  稱奇摩網購賣家與郵局員工,│2.受損金額:                      │  拘卷一第247-249 頁)  │
│    │        │        │。        │g○○提│  因誤設為分期付款,需再操作│  ①新臺幣2萬9998元,手續費15元;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款      │  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②MY CARD點數卡3張,計9000元。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3.匯入帳戶:幫助犯楊弘瑜之帳戶。  │  拘卷一第250-251 頁)  │
│    │        │        │          │        │2.後又佯稱須處理餘額短少問題│                                  │                        │
│    │        │        │          │        │  ,要被害人將帳務餘額領出至│                                  │                        │
│    │        │        │          │        │  附近 7-11 購買 MY CARD 點 │                                  │                        │
│    │        │        │          │        │  數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                                  │                        │
│    │        │        │          │        │  被害人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                                  │                        │
│    │        │        │          │        │  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                                  │                        │
│    │        │        │          │        │  員。                      │                                  │                        │
├──┼────┼────┼─────┼────┼──────────────┼─────────────────┼────────────┤
│68  │甲地○○  │未提告訴│101年6月14│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奇│1.時間:101年6月14日18時46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        │日18時20分│夏柱翔、│  摩賣家網購賣方,因誤設為分│2.受損金額:                      │  拘卷一第252-254 頁)  │
│    │        │        │。        │g○○提│  期付款,需再操作更正設定,│  ①新臺幣2萬9988元;             │2.匯款單據及購買遊戲點數│
│    │        │        │          │款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MYCARD點數卡34張,計10萬元。  │  單據(第245號聲拘卷一 │
│    │        │        │          │        │2.後又佯稱發生錯誤,要被害人│3.匯入帳戶:幫助犯楊弘瑜之帳戶。  │  第259-263頁)         │
│    │        │        │          │        │  至 7-11 購買 MY CARD 點數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害人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碼│                                  │  拘卷一第256-258 頁)  │
│    │        │        │          │        │  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
│    │        │        │          │        │  。                        │                                  │                        │
├──┼────┼────┼─────┼────┼──────────────┼─────────────────┼────────────┤
│69  │寅○○  │未提告訴│101年6月15│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 YAHOO│1.時間:101年6月15日16時34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        │日16時許。│夏柱翔提│奇摩拍賣網站,佯稱賣出      │2.受損金額:新臺幣7500元。        │  拘卷一第276-277 頁)  │
│    │        │        │          │款      │iphone4 手機予被害人,使被害│3.匯入帳戶:被害人甲卯○○之帳戶。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        │          │        │人陷於錯誤。                │                                  │  卷一第278頁)         │
├──┼────┼────┼─────┼────┼──────────────┼─────────────────┼────────────┤
│70  │甲B○○  │向桃園縣│101年6月15│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6月15日18時30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17時46分│夏柱翔提│為網拍業者及渣打銀行人員,稱│2.受損金額:新臺幣1萬0123元,手續 │  拘卷一第280-281 頁)  │
│    │        │局龍潭分│。        │款      │貨物簽收時誤簽為分期付款,需│  費15元。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局提出告│          │        │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 │3.匯入帳戶:被害人甲卯○○之帳戶。  │  卷一第283頁)         │
│    │        │訴      │          │        │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285-286 頁)  │
├──┼────┼────┼─────┼────┼──────────────┼─────────────────┼────────────┤
│71  │甲己○○  │向台中市│101年6月15│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 YAHOO│1.時間:101年6月15日12時許。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      │夏柱翔提│奇摩拍賣網站,佯稱賣出iphone│2.受損金額:新臺幣4000元。        │  拘卷一第287-289 頁)  │
│    │        │局第二分│          │款      │ 手機予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 │3.匯入帳戶:被害人甲卯○○之帳戶。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局提出告│          │        │錯誤。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訴      │          │        │                            │                                  │  拘卷一第291頁)       │
│    │        │        │          │        │                            │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 │
│    │        │        │          │        │                            │                                  │  度易字第179號判決     │
├──┼────┼────┼─────┼────┼──────────────┼─────────────────┼────────────┤
│72  │a○○  │未提告訴│101年6月25│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露天拍│1.時間:101年6月25日18時7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        │日        │姓名不詳│賣網站,佯稱賣出 iphone 4 手│2.受損金額:新臺幣7000元,手續費15│  拘卷一第313頁)       │
│    │        │        │          │成員、夏│機予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元。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        │          │柱翔、許│。                          │3.匯入帳戶:幫助犯翁梓軒之帳戶。  │  卷一第314頁)         │
│    │        │        │          │朝聘提款│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316-317 頁)  │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第245號聲拘卷一第 │
│    │        │        │          │        │                            │                                  │  332頁)               │
├──┼────┼────┼─────┼────┼──────────────┼─────────────────┼────────────┤
│73  │l○○  │向澎湖縣│101年6月25│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奇奇集│1.時間:101年6月25日14時30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14時許  │姓名不詳│網站,佯稱賣出三星 S3 手機予│2.受損金額:新臺幣1萬元。         │  拘卷一第318-320頁)   │
│    │        │局啟明派│          │成員、夏│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幫助犯翁梓軒之帳戶。  │2.匯款單據、存摺明細(第│
│    │        │出所提出│          │柱翔、許│                            │                                  │  245號聲拘卷一第321-322│
│    │        │告訴    │          │朝聘提款│                            │                                  │  頁)                  │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324頁)       │
│    │        │        │          │        │                            │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第245號聲拘卷一第 │
│    │        │        │          │        │                            │                                  │  332頁)               │
├──┼────┼────┼─────┼────┼──────────────┼─────────────────┼────────────┤
│74  │天○○  │未提告訴│101年6月25│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奇集集│1.時間:101年6月25日。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日        │姓名不詳│網站,佯稱賣出 ipad2 予被害 │2.受損金額:新臺幣9000元,手續費15│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成員、夏│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元。                            │  拘卷一第325頁)       │
│    │        │        │          │柱翔、許│                            │3.匯入帳戶:幫助犯翁梓軒之帳戶。  │2.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朝聘提款│                            │                                  │  詢(第245號聲拘卷一第 │
│    │        │        │          │        │                            │                                  │  332頁)               │
├──┼────┼────┼─────┼────┼──────────────┼─────────────────┼────────────┤
│75  │甲未○○  │不提告訴│101年6月25│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6月25日20時48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        │日20時30分│姓名不詳│為網拍業者及郵局人員,稱送貨│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9145元,手續 │  拘卷一第345頁)       │
│    │        │        │。        │成員提款│時簽錯單,誤設為分期付款,需│  費15元。                        │2.匯款明細(第245號聲拘 │
│    │        │        │          │        │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 │3.匯入帳戶:幫助犯賴信杰之帳戶。  │  卷一第346頁)         │
│    │        │        │          │        │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348-349 頁)  │
├──┼────┼────┼─────┼────┼──────────────┼─────────────────┼────────────┤
│76  │亥○○  │向臺中市│101年6月26│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6月26日21時5分、21時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19時57分│姓名不詳│為網拍賣家及台中銀行人員,稱│  40分。                          │  拘卷一第422-424 頁)  │
│    │        │局豐原分│。        │成員、夏│先前訂單誤植將造成扣款,需再│2.受損金額:                      │2.匯款單據及購買遊戲點數│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操作取消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  ①新臺幣2萬9983元,手續費15元; │  單據(第245號聲拘卷一 │
│    │        │訴      │          │        │誤。                        │  ②MY CARD點數卡8張,計3萬4000元 │  第425-426頁)         │
│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3.匯入帳戶:幫助犯楊偉成之帳戶。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428頁)       │
├──┼────┼────┼─────┼────┼──────────────┼─────────────────┼────────────┤
│77  │甲戊○○  │向新北市│101年6月26│集團推由│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佯稱網│1.時間:101年6月26日21時35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20時46分│姓名不詳│拍賣家,稱因超商人員作業疏失│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 │  拘卷一第429-430 頁)  │
│    │        │局樹林分│。        │成員、夏│,誤設為訂貨人將每月扣款,需│  費15元。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至 ATM 操作取消該項設定,使 │3.匯入帳戶:幫助犯楊偉成之帳戶。  │  卷一第431頁)         │
│    │        │訴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78  │甲寅○○  │向臺中市│101年6月26│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自稱為網│1.時間:101年6月26日23時30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21時40分│姓名不詳│拍業者,佯稱超商作業有誤,因│2.受損金額:新臺幣3萬元。         │  拘卷一第352-353、355-3│
│    │        │局第一分│。        │成員、夏│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 ATM 操 │3.匯入帳戶:幫助犯邱士良之帳戶。  │  56頁)                │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訴      │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358頁)       │
│    │        │        │          │        │                            │                                  │3.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第245號聲拘卷一第 │
│    │        │        │          │        │                            │                                  │  373頁)               │
├──┼────┼────┼─────┼────┼──────────────┼─────────────────┼────────────┤
│79  │甲辰○○  │向桃園縣│101年6月27│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6月27日17時47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17時30分│姓名不詳│為奇摩網拍賣家及土地銀行人員│2.受損金額:新臺幣7489元,手續費15│  拘卷一第359-360 頁)  │
│    │        │局桃園分│。        │成員、夏│,稱購物數量設定錯誤將致連續│  元。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重複扣款,需至 ATM 操作更正 │3.匯入帳戶:幫助犯邱士良之帳戶。  │  卷一第361頁)         │
│    │        │訴      │          │        │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363-364 頁)  │
│    │        │        │          │        │                            │                                  │4.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第245號聲拘卷一第 │
│    │        │        │          │        │                            │                                  │  373頁背面)           │
├──┼────┼────┼─────┼────┼──────────────┼─────────────────┼────────────┤
│80  │申○○  │未提告訴│101年7月27│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自稱為  │1.時間:101年6月27日17時44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        │日16時57分│姓名不詳│YAHOO 拍賣工作人員,稱轉帳錯│2.受損金額:新臺幣2萬4998元,手續 │  拘卷一第365-366頁)   │
│    │        │        │。        │成員、夏│誤,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 ATM│  費15元。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        │          │柱翔提款│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3.匯入帳戶:幫助犯邱士良之帳戶。  │  卷一第367頁)         │
│    │        │        │          │        │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369-370 頁)  │
│    │        │        │          │        │                            │                                  │4.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第245號聲拘卷一第 │
│    │        │        │          │        │                            │                                  │  373頁)               │
├──┼────┼────┼─────┼────┼──────────────┼─────────────────┼────────────┤
│81  │甲D○○  │向恆春縣│101年6月26│集團推由│1.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自稱為│1.時間:101年6月26日22時47分、22時│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政府警察│日20時31分│姓名不詳│  網拍業者,稱作業有誤,因誤│  50分;101年6月25日12時22分至101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局恆春分│。        │成員、夏│  設為分期付款,需至 ATM 操 │  年6月26日21時24分。             │  拘卷一第371頁)       │
│    │        │局提出告│          │柱翔提款│  作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2.受損金額:                      │2.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
│    │        │訴      │          │        │  誤。                      │  ①新臺幣5萬4321元,手續費15元; │  詢(第245號聲拘卷一第 │
│    │        │        │          │        │2.後又佯稱發生錯誤,要被害人│  ②新臺幣3049元,手續費15元;    │  373                   │
│    │        │        │          │        │  至恆春鎮新興路波波網咖購買│  ③新臺幣2萬9989元,手續費15元; │  頁)                  │
│    │        │        │          │        │  捷遊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  ④捷遊卡21張,計9萬7000元。     │3.被害人指述(第8928號偵│
│    │        │        │          │        │  ,被害人購買後,即將序號及│3.匯入帳戶:款項①②匯入幫助犯邱士│  卷第47-48、76-77頁)  │
│    │        │        │          │        │  密碼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  良之帳戶;款項③匯入戶名、帳號不│4.遊戲點數卡明細(第8928│
│    │        │        │          │        │  成員。                    │  明之華南銀行帳戶。              │  號偵卷第54-57頁)      │
│    │        │        │          │        │                            │                                  │5.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務電│
│    │        │        │          │        │                            │                                  │  話紀錄(第8928號偵卷第│
│    │        │        │          │        │                            │                                  │  78頁)                 │
├──┼────┼────┼─────┼────┼──────────────┼─────────────────┼────────────┤
│82  │甲C○○  │向臺北市│101年6月27│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奇集集│1.時間:101年6月27日16時4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15時8分 │姓名不詳│網站,佯稱賣出 ipad2 平板電 │2.受損金額:新臺幣7000元,手續費15│  拘卷一第388-389 頁)  │
│    │        │局中正第│。        │成員提款│腦予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元。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一分局提│          │        │                            │3.匯入帳戶:被害人宇○○之帳戶。  │  卷一第390頁)         │
│    │        │出告訴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392頁)       │
├──┼────┼────┼─────┼────┼──────────────┼─────────────────┼────────────┤
│83  │E○○  │向新北市│101年6月26│集團推由│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6月27日18時52分、19時│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21時57分│姓名不詳│PG 美人網員工及郵局人員,稱 │  10分。                          │  拘卷一第393-396 頁)  │
│    │        │局蘆洲分│。        │成員提款│被害人網路購物、超商取件,因│2.受損金額: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局提出告│          │        │作業有誤,誤設為分期付款,需│  ①新臺幣3萬元;                 │  卷一第397-399 頁)    │
│    │        │訴      │          │        │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害 │  ②新臺幣2萬7000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款項①匯入被害人宇○○│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之帳戶;款項②匯入帳號000-000000│  拘卷一第401頁)       │
│    │        │        │          │        │                            │  0000000000號之帳戶。            │                        │
├──┼────┼────┼─────┼────┼──────────────┼─────────────────┼────────────┤
│84  │x○○  │未提告訴│101年6月27│集團推由│1.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佯稱│1.時間:101年6月27日18時31分、20時│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        │日16時55分│姓名不詳│  天母嚴選客服,稱被害人因超│  10分。                          │  拘卷一第402-403 頁)  │
│    │        │        │。        │成員提款│  商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批發│2.受損金額:                      │2.匯款單據及購買遊戲點數│
│    │        │        │          │        │  商分期付款,需再操作取消該│  ①新臺幣2萬9980元,手續費15元; │  之單據(第245號聲拘卷 │
│    │        │        │          │        │  項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②MY CARD點數卡20張,計10萬元。 │  一第404-412 頁)      │
│    │        │        │          │        │2.後又佯稱發生錯誤,要被害人│3.匯入帳戶:被害人宇○○之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至 7-11 購買 MY CARD 點數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卡並要求提供序號及密碼,被│                                  │  拘卷一第413頁)       │
│    │        │        │          │        │  害人購買後,即將序號及密碼│                                  │                        │
│    │        │        │          │        │  告知該犯罪集團姓名不詳成員│                                  │                        │
│    │        │        │          │        │  。                        │                                  │                        │
├──┼────┼────┼─────┼────┼──────────────┼─────────────────┼────────────┤
│85  │甲子○○  │向新北市│101年6月27│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郵局│1.時間:101年6月27日21時23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20時40分│姓名不詳│作業人員,稱網拍作業有誤,誤│2.受損金額:新臺幣1萬9998元,手續 │  拘卷一第415-416 頁)  │
│    │        │局新莊分│。        │成員提款│設為分期付款,需至 ATM 操作 │  費15元。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局提出告│          │        │更正設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3.匯入帳戶:被害人宇○○之帳戶。  │  卷一第417頁)         │
│    │        │訴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一第418頁)       │
├──┼────┼────┼─────┼────┼──────────────┼─────────────────┼────────────┤
│86  │I○○  │向桃園縣│101年7月23│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先後佯稱│1.時間:101年7月23日21時1分至7月24│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19時1分 │姓名不詳│PCHOME 網路客服及台新銀行人 │  日0時46分。                     │  拘卷四第86-89 頁)    │
│    │        │局龜山分│。        │成員提款│員,稱因作業有誤,誤設為12期│2.受損金額: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局提出告│          │        │分期付款,需至ATM操作更正設 │  ①新臺幣2萬9984元,手續費15元;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訴      │          │        │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②新臺幣2萬9984元,手續費15元; │  拘卷四第91頁)        │
│    │        │        │          │        │                            │  ③新臺幣1萬3054元,手續費15元; │3.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④新臺幣7894元,手續費15元;    │  細查詢(第245號聲拘卷 │
│    │        │        │          │        │                            │  ⑤新臺幣4621元,手續費15元;    │  四第104頁)           │
│    │        │        │          │        │                            │  ⑥新臺幣2萬9000元;             │                        │
│    │        │        │          │        │                            │  ⑦新臺幣1萬6912元,手續費15元; │                        │
│    │        │        │          │        │                            │  ⑧新臺幣2萬7000元;             │                        │
│    │        │        │          │        │                            │  ⑨新臺幣1萬6909元,手續費15元; │                        │
│    │        │        │          │        │                            │  ⑩新臺幣1000元;                │                        │
│    │        │        │          │        │                            │  ⑪新臺幣2萬2022元,手續費15元; │                        │
│    │        │        │          │        │                            │  ⑫新臺幣2萬9984元,手續費15元; │                        │
│    │        │        │          │        │                            │  ⑬新臺幣3萬元;                 │                        │
│    │        │        │          │        │                            │  ⑭新臺幣2萬9984元;             │                        │
│    │        │        │          │        │                            │  ⑮新臺幣1萬2510元;             │                        │
│    │        │        │          │        │                            │  ⑯新臺幣6816元,手續費15元;    │                        │
│    │        │        │          │        │                            │  ⑰新臺幣1萬2989元,手續費15元; │                        │
│    │        │        │          │        │                            │3.匯入帳戶:款項①②③④⑤匯入被害│                        │
│    │        │        │          │        │                            │  人X○○之帳戶;款項⑥⑩⑪⑫⑬⑭│                        │
│    │        │        │          │        │                            │  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帳│                        │
│    │        │        │          │        │                            │  戶;款項⑨⑮⑯⑰匯入帳號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00之帳戶;款項⑧匯入帳│                        │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款│                        │
│    │        │        │          │        │                            │  項⑦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號之帳戶。                      │                        │
├──┼────┼────┼─────┼────┼──────────────┼─────────────────┼────────────┤
│87  │A○○  │未提告訴│101年7月23│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佯稱奇│1.時間:101年7月23日22時54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日22時30分│姓名不詳│摩商城客服,稱因購物作業有誤│2.受損金額:新臺幣9998元,手續費15│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成員提款│,誤設為分期付款將每月扣款,│  元。                            │  拘卷四第101頁)       │
│    │        │        │          │        │需至 ATM 操作更正設定,使被 │3.匯入帳戶:被害人X○○之帳戶。  │2.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細查詢(第245號聲拘卷 │
│    │        │        │          │        │                            │                                  │  四第104頁)           │
├──┼────┼────┼─────┼────┼──────────────┼─────────────────┼────────────┤
│88  │王瑋禎  │向臺南市│101年7月23│集團推由│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露天拍│1.時間:101年7月24日0時16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23時。  │姓名不詳│賣網站,佯稱賣出 HTC        │2.受損金額:新臺幣6000元,手續費12│  拘卷四第92-93 頁)    │
│    │        │局第一分│          │成員提款│SENSATION XL 手機予被害人, │  元。                            │2.匯款單據(第245號聲拘 │
│    │        │局提出告│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被害人X○○之帳戶。  │  卷四第94頁)          │
│    │        │訴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        │          │        │                            │                                  │  拘卷四第100頁)       │
│    │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查詢(第245號聲拘卷 │
│    │        │        │          │        │                            │                                  │  四第104頁)           │
├──┼────┼────┼─────┼────┼──────────────┼─────────────────┼────────────┤
│89  │甲F○    │向苗栗縣│101年6月28│        │詐騙集團姓名不詳成員於奇奇集│1.時間:101年6月28日11時56分。    │1.被害人指述(第245號聲 │
│    │        │政府警察│日11時許  │        │網站,佯稱賣出三星 S3 手機予│2.受損金額:新臺幣3000元。        │  拘卷一第326-327 頁)  │
│    │        │局竹南派│          │        │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匯入帳戶:羅宜哲之帳戶。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出所提出│          │        │                            │                                  │  專線紀錄表(第245號聲 │
│    │        │告訴    │          │        │                            │                                  │  拘卷一第328頁)       │
└──┴────┴────┴─────┴────┴──────────────┴─────────────────┴────────────┘
附表三
┌──┬───┬───────────┬───────────┬───────────────────┬──────┐
│編號│帳戶所│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與交付物品        │排除為被害人之理由                    │相關認定有罪│
│    │有人  │                      │                      │                                      │部分        │
├──┼───┼───────────┼───────────┼───────────────────┼──────┤
│1   │楊翔承│中華郵政新竹光華街郵局│1.帳號:00000000000000│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1 │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第9974、101年度少連偵第136號遭檢察官緩│至3         │
│    │      │                      │  碼                  │起訴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犯│            │
│    │      │                      │                      │意於101年3月間提供帳戶。              │            │
├──┼───┼───────────┼───────────┼───────────────────┼──────┤
│2   │歐晉勳│中華郵政桃園八德郵局  │1.帳號:00000000000000│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4 │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第13203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 │至7         │
│    │      │                      │  碼                  │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562 號│            │
│    │      │                      │                      │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            │
│    │      │                      │                      │之犯意於101年3月23日提供帳戶。        │            │
├──┼───┼───────────┼───────────┼───────────────────┼──────┤
│3   │曾文彬│國泰世華銀行淡水分行  │1.帳號:000000000000  │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 │附表二編號8 │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字第2235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至12        │
│    │      │                      │  碼                  │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3號判 │            │
│    │      │                      │                      │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            │
│    │      │                      │                      │犯意於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前之某日提供│            │
│    │      │                      │                      │帳戶。                                │            │
├──┼───┼───────────┼───────────┼───────────────────┼──────┤
│4   │詹豐穎│陽信銀行台北分行      │1.帳號:000000000000  │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17│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第17780○號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臺灣 │至19        │
│    │      │                      │  碼                  │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53號判決有罪│            │
│    │      │                      │                      │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            │
│    │      │                      │                      │101年3月26日提供帳戶。                │            │
├──┼───┼───────────┼───────────┼───────────────────┼──────┤
│5   │許紘維│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  │1.帳號:000000000000  │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19│
│    │      │                      │2.交付物品:存摺影本、│第19874號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臺灣新 │            │
│    │      │                      │  金融卡、密碼        │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493號判決有罪 │            │
│    │      │                      │                      │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            │
│    │      │                      │                      │101年3月23日提供帳戶。                │            │
├──┼───┼───────────┼───────────┼───────────────────┼──────┤
│6   │莊雨翰│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  │1.帳號:000000000000  │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  │
│    │      │                      │2.交付物品:存摺、金融│第12608號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臺灣臺 │23至25      │
│    │      │                      │  卡、密碼            │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735號判決有罪│            │
│    │      │                      │                      │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            │
│    │      │                      │                      │101年3月27日提供帳戶。                │            │
├──┼───┼───────────┼───────────┼───────────────────┼──────┤
│7   │李致德│華南銀行積穗分行      │1.帳號:000000000000  │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  │
│    │      │                      │2.交付物品:存摺、金融│第22709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 │36、37      │
│    │      │                      │  卡、密碼            │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23號 │            │
│    │      │                      │                      │判決有罪,其上訴遭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 │            │
│    │      │                      │                      │度簡上字第401號判決駁回確定,認屬基於 │            │
│    │      │                      │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101年3月28日提│            │
│    │      │                      │                      │供帳戶。                              │            │
├──┼───┼───────────┼───────────┼───────────────────┼──────┤
│8   │葉博羽│新光銀行承德分行      │1.帳號:0000000000000 │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38│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第13409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 │、39        │
│    │      │                      │  碼                  │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951號 │            │
│    │      │                      │                      │判決拘役30日,其上訴遭新北地方法院以  │            │
│    │      │                      │                      │101年度簡上字第668號判決撤銷改判拘役50│            │
│    │      │                      │                      │日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            │
│    │      │                      │                      │於101年3月29日23時9分前之某日時提供帳 │            │
│    │      │                      │                      │戶。                                  │            │
├──┼───┼───────────┼───────────┼───────────────────┼──────┤
│9   │林正華│合作金庫中原分行      │1.帳號:0000000000000 │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43│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第9979號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臺灣桃園│、44        │
│    │      │                      │  碼                  │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87號判決有罪 │            │
│    │      │                      │                      │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            │
│    │      │                      │                      │101年3月30日提供帳戶。                │            │
├──┼───┼───────────┼───────────┼───────────────────┼──────┤
│10  │林恒輝│中華郵政太平宜欣郵局  │1.帳號:000000000000  │已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49│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第15677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51、52    │
│    │      │                      │  碼                  │度偵字第22539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            │
│    │      │                      │                      │刑,並於臺灣臺中地方地院101年度簡字第 │            │
│    │      │                      │                      │822號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 │            │
│    │      │                      │                      │欺集團之犯意於101年4月2日提供帳戶。   │            │
├──┼───┼───────────┼───────────┼───────────────────┼──────┤
│11  │巫政達│第一銀行東南分行      │1.帳號:00000000000   │已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53│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第6377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            │
│    │      │                      │  碼                  │臺灣新竹地院101年度竹簡字第795號判決有│            │
│    │      │                      │                      │罪,其上訴遭臺灣新竹地院以102年度簡上 │            │
│    │      │                      │                      │字第6號判決駁回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 │            │
│    │      │                      │                      │詐欺集團之犯意於101年6月9日提供帳戶。 │            │
├──┼───┼───────────┼───────────┼───────────────────┼──────┤
│12  │鄭銘富│花旗銀行嘉義分行      │1.帳號:0000000000    │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57│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第18172號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 │至59        │
│    │      │                      │  碼                  │刑,並於臺灣桃園地院101年度壢簡字第   │            │
│    │      │                      │                      │2019號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            │
│    │      │                      │                      │欺有罪集團之犯意於101年6月9日提供帳戶 │            │
│    │      │                      │                      │。                                    │            │
├──┼───┼───────────┼───────────┼───────────────────┼──────┤
│13  │陳韋志│中華郵政板橋南雅郵局  │1.帳號:00000000000000│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66│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第22851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 │            │
│    │      │                      │  碼                  │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606號 │            │
│    │      │                      │                      │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            │
│    │      │                      │                      │之犯意於101年6月14日20時35分前之某時提│            │
│    │      │                      │                      │供帳戶。                              │            │
├──┼───┼───────────┼───────────┼───────────────────┼──────┤
│14  │楊弘瑜│國泰世華銀行新店分行  │1.帳號:000000000000  │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67│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第5245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68        │
│    │      │                      │  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492號判 │            │
│    │      │                      │                      │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            │
│    │      │                      │                      │犯意於101年6月14日前之某日提供帳戶。  │            │
├──┼───┼───────────┼───────────┼───────────────────┼──────┤
│15  │翁梓軒│中華郵政三重中山路郵局│1.帳號:00000000000000│已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72│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第23199、23523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至74        │
│    │      │                      │  碼                  │刑,並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 │            │
│    │      │                      │                      │6877號判決有罪,其上訴遭臺灣新北地方法│            │
│    │      │                      │                      │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839號判決駁回確定,│            │
│    │      │                      │                      │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101年6│            │
│    │      │                      │                      │月24日提供帳戶。                      │            │
├──┼───┼───────────┼───────────┼───────────────────┼──────┤
│16  │賴信杰│中華郵政礁溪郵局      │1.帳號:00000000000000│已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75│
│    │      │                      │2.交付物品:存摺影本、│第3663號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臺灣宜蘭│            │
│    │      │                      │  金融卡、密碼        │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9號判決有罪確定│            │
│    │      │                      │                      │,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犯意於101 │            │
│    │      │                      │                      │年6月23日提供帳戶。                   │            │
├──┼───┼───────────┼───────────┼───────────────────┼──────┤
│17  │楊偉成│華南銀行北新分行      │1.帳號:000000000000  │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76│
│    │      │                      │2.交付物品:存摺影本、│第19402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 │、77        │
│    │      │                      │  金融卡、密碼        │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73號判│            │
│    │      │                      │                      │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            │
│    │      │                      │                      │犯意於101年6月中旬之某日提供帳戶。    │            │
├──┼───┼───────────┼───────────┼───────────────────┼──────┤
│18  │邱士良│彰化銀行龍潭分行      │1.帳號:00000000000000│已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 │附表二編號78│
│    │      │                      │2.交付物品:金融卡、密│第8928號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至81        │
│    │      │                      │  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東簡字第269  │            │
│    │      │                      │                      │號判決有罪確定,認屬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            │
│    │      │                      │                      │團之犯意於101年6月26日提供帳戶。      │            │
└──┴───┴───────────┴───────────┴───────────────────┴──────┘
附表四:
┌──┬───┬────────┬────────┬───────────┐
│編號│被告  │想像競合部分    │共犯            │量刑                  │
├──┼───┼────────┼────────┼───────────┤
│1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詐欺│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附表一編號1所示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帳戶資料供詐騙集│一編號1所示被害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團作為詐欺取財匯│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款之用,並因而致│號13、14所示被害│                      │
│    │      │使附表二編號13、│人金錢犯行,有犯│                      │
│    │      │14所載之被害人被│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詐欺而匯款,再由│屬共同正犯      │                      │
│    │      │共犯夏柱翔負責領│                │                      │
│    │      │款,為想像競合犯│                │                      │
│    │      │,應從一重處斷  │                │                      │
├──┼───┼────────┼────────┼───────────┤
│2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詐欺│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附表一編號2所示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帳戶資料供詐騙集│一編號2所示被害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團作為詐欺取財匯│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款之用,並因而致│號15、16所示被害│                      │
│    │      │使附表二編號15、│人金錢犯行,有犯│                      │
│    │      │16所載之被害人被│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詐欺而匯款,再由│屬共同正犯      │                      │
│    │      │共犯夏柱翔負責領│                │                      │
│    │      │款,為想像競合犯│                │                      │
│    │      │,應從一重處斷  │                │                      │
│    │      │                │                │                      │
├──┼───┼────────┼────────┼───────────┤
│3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右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3所示帳戶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3所示被害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有犯意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然並無其他被│絡行為分擔,屬共│                      │
│    │      │害人被詐欺而匯款│同正犯          │                      │
│    │      │,無想像競合犯  │                │                      │
├──┼───┼────────┼────────┼───────────┤
│4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右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4所示帳戶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4所示被害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號27至29、40至41│                      │
│    │      │表二編號27至29、│所示被害人金錢犯│                      │
│    │      │40至41所載之被害│行,有犯意聯絡行│                      │
│    │      │人被詐欺而匯款,│為分擔,屬共同正│                      │
│    │      │再由共犯夏柱翔負│犯              │                      │
│    │      │責領款,為想像競│                │                      │
│    │      │合犯,應從一重處│                │                      │
│    │      │斷              │                │                      │
├──┼───┼────────┼────────┼───────────┤
│5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右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5所示帳戶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5所示被害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號20、21所示被害│                      │
│    │      │表二編號20、21所│人金錢犯行,有犯│                      │
│    │      │載之被害人被詐欺│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而匯款,再由共犯│屬共同正犯      │                      │
│    │      │夏柱翔負責領款,│                │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      │從一重處斷      │                │                      │
│    │      │                │                │                      │
├──┼───┼────────┼────────┼───────────┤
│6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右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6所示帳戶 │附表一編號6所示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帳戶後,由詐欺集│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團成員詐騙附表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編號22所示被害人│                      │
│    │      │表二編號22所載之│金錢之犯行,有犯│                      │
│    │      │被害人被詐欺而匯│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款,為想像競合犯│屬共同正犯      │                      │
│    │      │,應從一重處斷  │                │                      │
│    │      │                │                │                      │
├──┼───┼────────┼────────┼───────────┤
│7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右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7所示帳戶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7所示被害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號26所示被害人金│                      │
│    │      │表二編號26所載之│錢犯行,有犯意聯│                      │
│    │      │被害人被詐欺而匯│絡行為分擔,屬共│                      │
│    │      │款,為想像競合犯│同正犯          │                      │
│    │      │,應從一重處斷  │                │                      │
│    │      │                │                │                      │
├──┼───┼────────┼────────┼───────────┤
│8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右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8所示帳戶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8所示被害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號30至33所示被害│                      │
│    │      │表二編號30至33所│人金錢犯行,有犯│                      │
│    │      │載之被害人被詐欺│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而匯款,再由共犯│屬共同正犯      │                      │
│    │      │夏柱詳負責領款,│                │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      │從一重處斷      │                │                      │
│    │      │                │                │                      │
├──┼───┼────────┼────────┼───────────┤
│9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右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9所示帳戶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9所示被害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號34-35所示被害 │                      │
│    │      │表二編號34-35所 │人金錢犯行,有犯│                      │
│    │      │載之被害人被詐欺│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而匯款,而觸犯數│屬共同正犯      │                      │
│    │      │罪名,為想像競合│                │                      │
│    │      │犯,應從一重處斷│                │                      │
├──┼───┼────────┼────────┼───────────┤
│10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右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10所示帳戶│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10所示被害│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號42所示被害人金│                      │
│    │      │表二編號42所載之│錢犯行,有犯意聯│                      │
│    │      │被害人被詐欺而匯│絡行為分擔,屬共│                      │
│    │      │款,再由共犯夏柱│同正犯          │                      │
│    │      │翔負責領款,為想│                │                      │
│    │      │像競合犯,應從一│                │                      │
│    │      │重處斷          │                │                      │
├──┼───┼────────┼────────┼───────────┤
│11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右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11所示帳戶│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11所示被害│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號45所示被害人金│                      │
│    │      │表二編號45所載之│錢犯行,有犯意聯│                      │
│    │      │被害人被詐欺而匯│絡行為分擔,屬共│                      │
│    │      │款,為想像競合犯│同正犯          │                      │
│    │      │,應從一重處斷  │                │                      │
│    │      │                │                │                      │
├──┼───┼────────┼────────┼───────────┤
│12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右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12所示帳戶│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12所示被害│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犯行,有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然並無其他被│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害人被詐欺而匯款│屬共同正犯      │                      │
│    │      │,無想像競合犯  │                │                      │
├──┼───┼────────┼────────┼───────────┤
│13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右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13所示帳戶│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13所示被害│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號50所示被害人金│                      │
│    │      │表二編號50所載之│錢犯行,有犯意聯│                      │
│    │      │被害人被詐欺而匯│絡行為分擔,屬共│                      │
│    │      │款,為想像競合犯│同正犯          │                      │
│    │      │,應從一重處斷  │                │                      │
│    │      │                │                │                      │
├──┼───┼────────┼────────┼───────────┤
│14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右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14所示帳戶│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14所示被害│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號49所示被害人金│                      │
│    │      │表二編號49所載之│錢犯行,有犯意聯│                      │
│    │      │被害人被詐欺而匯│絡行為分擔,屬共│                      │
│    │      │款,為想像競合犯│同正犯          │                      │
│    │      │,應從一重處斷  │                │                      │
│    │      │                │                │                      │
├──┼───┼────────┼────────┼───────────┤
│15  │藍奕鈞│被告藍奕鈞與右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15所示帳戶│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15所示被害│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號46至48所示被害│                      │
│    │      │表二編號46至48所│人金錢犯行,有犯│                      │
│    │      │載之被害人被詐欺│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而匯款,為想像競│屬共同正犯      │                      │
│    │      │合犯,應從一重處│                │                      │
│    │      │斷              │                │                      │
├──┼───┼────────┼────────┼───────────┤
│16  │藍奕鈞│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1所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1至3所示被│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藍奕鈞與夏柱翔負│害人金錢犯行,有│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號1所示帳戶資料 │,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                │                      │
│    │      │詐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詐欺集團成員再│                │                      │
│    │      │施詐術致使附表二│                │                      │
│    │      │編號1至3所載之被│                │                      │
│    │      │害人被詐欺而匯款│                │                      │
│    │      │,復由共犯夏柱翔│                │                      │
│    │      │負責領款,為想像│                │                      │
│    │      │競合犯,應從一重│                │                      │
│    │      │處斷            │                │                      │
├──┼───┼────────┼────────┼───────────┤
│17  │藍奕鈞│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2所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4至7所示被│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藍奕鈞與夏柱翔負│害人金錢犯行,有│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號2所示帳戶資料 │,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                │                      │
│    │      │詐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並因而致使附表│                │                      │
│    │      │二編號4至7所載之│                │                      │
│    │      │被害人被詐欺而匯│                │                      │
│    │      │款,為想像競合犯│                │                      │
│    │      │,應從一重處斷  │                │                      │
├──┼───┼────────┼────────┼───────────┤
│18  │藍奕鈞│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3所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8至12所示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藍奕鈞與夏柱翔負│被害人金錢犯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
│    │      │號3所示帳戶資料 │擔,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                │                      │
│    │      │詐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並再由詐欺集團│                │                      │
│    │      │成員施詐術致使附│                │                      │
│    │      │表二編號8至12所 │                │                      │
│    │      │載之被害人被詐欺│                │                      │
│    │      │而匯款,為想像競│                │                      │
│    │      │合犯,應從一重處│                │                      │
│    │      │斷              │                │                      │
├──┼───┼────────┼────────┼───────────┤
│19  │藍奕鈞│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4、5│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所示之人後,由被│二編號17至19所示│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告藍奕鈞與夏柱翔│被害人金錢犯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負責收取如附表三│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
│    │      │編號4、5所示帳戶│擔,屬共同正犯  │                      │
│    │      │資料,供詐騙集團│                │                      │
│    │      │作為詐欺取財匯款│                │                      │
│    │      │之用,再由詐欺集│                │                      │
│    │      │團成員施詐術致使│                │                      │
│    │      │附表二編號17至19│                │                      │
│    │      │所載之被害人被詐│                │                      │
│    │      │欺而匯款,為想像│                │                      │
│    │      │競合犯,應從一重│                │                      │
│    │      │處斷            │                │                      │
├──┼───┼────────┼────────┼───────────┤
│20  │藍奕鈞│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6所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23至25所示│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藍奕鈞與夏柱翔負│被害人金錢犯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
│    │      │號6所示帳戶資料 │擔,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                │                      │
│    │      │詐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詐欺集團成員再│                │                      │
│    │      │施用詐數致使附表│                │                      │
│    │      │二編號23至25所載│                │                      │
│    │      │之被害人被詐欺而│                │                      │
│    │      │匯款,為想像競合│                │                      │
│    │      │犯,應從一重處斷│                │                      │
├──┼───┼────────┼────────┼───────────┤
│21  │藍奕鈞│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7所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36、37所示│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藍奕鈞與夏柱翔負│被害人金錢犯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
│    │      │號7所示帳戶資, │擔,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詐│                │                      │
│    │      │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詐欺集團成員再施│                │                      │
│    │      │用詐術,致使附表│                │                      │
│    │      │二編號36、37所載│                │                      │
│    │      │之被害人被詐欺而│                │                      │
│    │      │匯款,為想像競合│                │                      │
│    │      │犯,應從一重處斷│                │                      │
│    │      │                │                │                      │
├──┼───┼────────┼────────┼───────────┤
│22  │藍奕鈞│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8所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38、39所示│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藍奕鈞與夏柱翔負│被害人金錢犯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
│    │      │號8所示帳戶資料 │擔,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                │                      │
│    │      │詐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詐欺集團成員再│                │                      │
│    │      │施詐術,致使附表│                │                      │
│    │      │二編號38、39所載│                │                      │
│    │      │之被害人被詐欺而│                │                      │
│    │      │匯款,為想像競合│                │                      │
│    │      │犯,應從一重處斷│                │                      │
│    │      │                │                │                      │
├──┼───┼────────┼────────┼───────────┤
│23  │藍奕鈞│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9所 │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43、44所示│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藍奕鈞與夏柱翔負│被害人金錢犯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
│    │      │號9所示帳戶資料 │擔,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                │                      │
│    │      │詐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詐欺集團成員再│                │                      │
│    │      │施詐術,致使附表│                │                      │
│    │      │二編號43、44所載│                │                      │
│    │      │之被害人被詐欺而│                │                      │
│    │      │匯款,為想像競合│                │                      │
│    │      │犯,應從一重處斷│                │                      │
│    │      │                │                │                      │
├──┼───┼────────┼────────┼───────────┤
│24  │藍奕鈞│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藍奕鈞與本案│藍奕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10所│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51、52所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藍奕鈞與夏柱翔負│被害人金錢犯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
│    │      │號10所示帳戶資料│擔,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                │                      │
│    │      │詐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詐欺集團成員再│                │                      │
│    │      │施詐術,致使附表│                │                      │
│    │      │二編號51、52所載│                │                      │
│    │      │之被害人被詐欺而│                │                      │
│    │      │匯款,為想像競合│                │                      │
│    │      │犯,應從一重處斷│                │                      │
├──┼───┼────────┼────────┼───────────┤
│25  │g○○│被告g○○與右列│被告g○○與本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16所示帳戶│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16所示被害│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犯行,有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然並無其他被│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害人被詐欺而匯款│屬共同正犯      │                      │
│    │      │,無想像競合犯  │                │                      │
├──┼───┼────────┼────────┼───────────┤
│26  │g○○│被告g○○與右列│被告g○○與本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17所示帳戶│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17所示被害│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犯行,有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然並無其他被│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害人被詐欺而匯款│屬共同正犯      │                      │
│    │      │,無想像競合犯  │                │                      │
├──┼───┼────────┼────────┼───────────┤
│27  │g○○│被告g○○與右列│被告g○○與本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18所示帳戶│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18所示被害│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犯行,有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然並無其他被│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害人被詐欺而匯款│屬共同正犯      │                      │
│    │      │,無想像競合犯  │                │                      │
├──┼───┼────────┼────────┼───────────┤
│28  │g○○│被告g○○與右列│被告g○○與本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19所示帳戶│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19所示被害│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號54至56所示被害│                      │
│    │      │表二編號54至56所│人金錢犯行,有犯│                      │
│    │      │載之被害人被詐欺│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而匯款,再由共犯│屬共同正犯      │                      │
│    │      │夏柱翔負責領款,│                │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      │從一重處斷      │                │                      │
├──┼───┼────────┼────────┼───────────┤
│29  │g○○│被告g○○與右列│被告g○○與本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20所示帳戶│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20所示被害│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號62至65所示被害│                      │
│    │      │表二編號62至65所│人金錢犯行,有犯│                      │
│    │      │載之被害人被詐欺│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而匯款,再由共犯│屬共同正犯      │                      │
│    │      │夏柱翔負責領款,│                │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      │從一重處斷      │                │                      │
├──┼───┼────────┼────────┼───────────┤
│30  │g○○│被告g○○、洪益│被告g○○、洪益│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N○○│華與右列共犯共同│華與本案詐欺集團│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詐取附表一編號21│成員、夏柱翔共同│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所示帳戶資料,由│詐取附表一編號21│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N○○收受卡片並│所示被害人帳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測卡後,再交由許│附表二編號60至61│N○○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朝聘交予詐騙集團│所示被害人金錢犯│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作為詐欺取財匯款│行,有犯意聯絡行│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之用,並因而致使│為分擔,屬共同正│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附表二編號60至61│犯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載之被害人被詐│                │                      │
│    │      │欺而匯款,再由共│                │                      │
│    │      │犯夏柱詳負責領款│                │                      │
│    │      │,為想像競合犯,│                │                      │
│    │      │應從一重處斷    │                │                      │
├──┼───┼────────┼────────┼───────────┤
│31  │g○○│被告g○○與右列│被告g○○與同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被告張智閔、夏柱│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22所示帳戶│翔、本案詐欺集團│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成員共同詐取附表│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一編號22所示被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人帳戶、附表二編│                      │
│    │      │表二編號69至71所│號69至71所示被害│                      │
│    │      │載之被害人被詐欺│人金錢犯行,有犯│                      │
│    │      │而匯款,再由共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夏柱翔負責領款,│屬共同正犯      │                      │
│    │      │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      │從一重處斷      │                │                      │
├──┼───┼────────┼────────┼───────────┤
│32  │g○○│被告g○○與右列│被告g○○與本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23所示帳戶│阿凱」、夏柱翔共│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同詐取附表一編號│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23 所示被害人帳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戶、附表二編號82│                      │
│    │      │表二編號82至85所│至85 所示被害人 │                      │
│    │      │載之被害人被詐欺│金錢犯行,有犯意│                      │
│    │      │而匯款,為想像競│聯絡行為分擔,屬│                      │
│    │      │合犯,應從一重處│共同正犯        │                      │
│    │      │斷              │                │                      │
├──┼───┼────────┼────────┼───────────┤
│33  │g○○│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g○○與本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11所│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53所示被害│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g○○與夏柱翔負│人金錢犯行,有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號11所示帳戶資料│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                │                      │
│    │      │詐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並因而致使附表│                │                      │
│    │      │二編號53所載之被│                │                      │
│    │      │害人被詐欺而匯款│                │                      │
│    │      │,再由共犯夏柱翔│                │                      │
│    │      │負責領款,應從一│                │                      │
│    │      │重處斷          │                │                      │
├──┼───┼────────┼────────┼───────────┤
│34  │g○○│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g○○與本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12所│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57至59所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g○○與夏柱翔負│被害人金錢犯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
│    │      │號12所示帳戶資料│擔,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                │                      │
│    │      │詐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並因而致使附表│                │                      │
│    │      │二編號57至59所載│                │                      │
│    │      │之被害人被詐欺而│                │                      │
│    │      │匯款,為想像競合│                │                      │
│    │      │犯,應從一重處斷│                │                      │
├──┼───┼────────┼────────┼───────────┤
│35  │g○○│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g○○與本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13所│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66所示被害│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g○○與夏柱翔負│人金錢犯行,有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號13所示帳戶資料│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                │                      │
│    │      │詐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並因而致使附表│                │                      │
│    │      │二編號66所載之被│                │                      │
│    │      │害人被詐欺而匯款│                │                      │
│    │      │,無想像競合犯  │                │                      │
│    │      │                │                │                      │
├──┼───┼────────┼────────┼───────────┤
│36  │g○○│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g○○與本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14所│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67、68所示│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g○○與夏柱翔負│被害人金錢犯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
│    │      │號14所示帳戶資料│擔,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詐│                │                      │
│    │      │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並因而致使附表二│                │                      │
│    │      │編號67、68所載之│                │                      │
│    │      │被害人被詐欺而匯│                │                      │
│    │      │款,再由被告許朝│                │                      │
│    │      │聘出面領款,為想│                │                      │
│    │      │像競合犯,應從一│                │                      │
│    │      │重處斷          │                │                      │
│    │      │                │                │                      │
├──┼───┼────────┼────────┼───────────┤
│37  │g○○│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g○○與本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15所│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72至74所示│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g○○與夏柱翔負│被害人金錢犯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
│    │      │號15所示帳戶資料│擔,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詐│                │                      │
│    │      │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並因而致使附表二│                │                      │
│    │      │編號72至74所載之│                │                      │
│    │      │被害人被詐欺而匯│                │                      │
│    │      │款,為想像競合犯│                │                      │
│    │      │,應從一重處斷  │                │                      │
│    │      │                │                │                      │
├──┼───┼────────┼────────┼───────────┤
│38  │g○○│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g○○與本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16所│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75所示被害│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g○○與夏柱翔負│人金錢犯行,有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號16所示帳戶資料│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                │                      │
│    │      │詐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並因而致使附表│                │                      │
│    │      │二編號75所載之被│                │                      │
│    │      │害人被詐欺而匯款│                │                      │
│    │      │,無想像競合犯  │                │                      │
│    │      │                │                │                      │
├──┼───┼────────┼────────┼───────────┤
│39  │g○○│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g○○與本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17所│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76、77所示│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g○○與夏柱翔負│被害人金錢犯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
│    │      │號17所示帳戶資料│擔,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                │                      │
│    │      │詐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並因而致使附表│                │                      │
│    │      │二編號76、77所載│                │                      │
│    │      │之被害人被詐欺而│                │                      │
│    │      │匯款,為想像競合│                │                      │
│    │      │犯,應從一重處斷│                │                      │
│    │      │                │                │                      │
├──┼───┼────────┼────────┼───────────┤
│40  │g○○│詐欺集團成員覓得│被告g○○與本案│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有幫助詐欺犯意之│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如附表三編號18所│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示之人後,由被告│二編號78至81所示│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g○○與夏柱翔負│被害人金錢犯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責收取如附表三編│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
│    │      │號18所示帳戶資料│擔,屬共同正犯  │                      │
│    │      │,供詐騙集團作為│                │                      │
│    │      │詐欺取財匯款之用│                │                      │
│    │      │,並因而致使附表│                │                      │
│    │      │二編號78至81所載│                │                      │
│    │      │之被害人被詐欺而│                │                      │
│    │      │匯款,為想像競合│                │                      │
│    │      │犯,應從一重處斷│                │                      │
│    │      │                │                │                      │
│    │      │                │                │                      │
├──┼───┼────────┼────────┼───────────┤
│41  │N○○│被告N○○與右列│被告N○○與本案│N○○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共犯共同詐取附表│詐欺集團成員、夏│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一編號24所示帳戶│柱翔共同詐取附表│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資料供詐騙集團作│一編號24所示被害│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為詐欺取財匯款之│人帳戶、附表二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用,並因而致使附│號86至88所示被害│                      │
│    │      │表二編號86至88所│人金錢犯行,有犯│                      │
│    │      │載之被害人被詐欺│意聯絡行為分擔,│                      │
│    │      │而匯款,為想像競│屬共同正犯      │                      │
│    │      │合犯,應從一重處│                │                      │
│    │      │斷              │                │                      │
└──┴───┴────────┴────────┴───────────┘
附表五:
┌──┬───┬──────────────────┬───────┐
│編號│被告  │應諭知無罪部分                      │備註          │
├──┼───┼──────────────────┼───────┤
│1   │藍奕鈞│附表一編號16至24、附表二編號53至88  │              │
│    │      │                                    │              │
├──┼───┼──────────────────┼───────┤
│2   │g○○│附表一編號1至15、24、附表二編號1至52│              │
│    │      │、86至88                            │              │
├──┼───┼──────────────────┼───────┤
│3   │N○○│附表一編號14至20、22至23及附表二編號│附表二編號71部│
│    │      │46至59、62至70、72至85              │分業經臺北地方│
│    │      │                                    │法院以102年度 │
│    │      │                                    │易字第105號判 │
│    │      │                                    │決免訴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9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