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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5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恆吉陳春秋遲中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9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寶琴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13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審易字第16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且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無法在程序中命其先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度臺抗字第337號判例同此意旨)。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又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3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且該事證本身可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始得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31號、第203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中所稱「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34條第2項、第43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末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規定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認室外行走鞋底沾有塵土,可於防彈衣上留下鞋印,難認有違常理。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寶琴並無用腳踹員警陳玄等人之方式攻擊執勤員警,穿在員警身上的防彈衣不可能留有「全腳印」,該防彈衣上之腳印是員警陳玄等人製造之假證據,承審法官讓陳玄等人到庭作證誣告受判決人云云。

三、經查,

(一)受判決人之前揭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究竟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各款所定得聲請再審之情形,或有何同法第421 條就原確定判決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其聲請再審,已有未合。

(二)受判決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附具本院 102年度上易字第2213號確定判決之繕本,並未附具相關之證據,則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且不能補正。

(三)又受判決人所持再審理由所爭執原確定判決認定案發後,員警洪顥云所穿著防彈衣上,確有留下受判決人攻擊後之鞋印等節,業經原確定判決調查審酌證人陳玄、洪顥云、林啟裕之證詞及卷附之照片(見原確定判決第3頁、第4頁)後,本於自由心證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予以取捨及判斷,始認定案發時受判決人確有攻擊員警致員警洪顥云左手虎口處亦確有挫傷瘀青,其所穿著之防彈衣上亦有腳踢之印痕等部分事實之結果,並已於理由中詳予說明,則受判決人本件之聲請事由,僅係對此持相異評價,仍非得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而本件受判決人執以聲請再審之事由,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再字第468號刑事裁定認無理由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1頁至第12頁)。是受判決人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仍屬違背規定。

(四)再本件受判決人經原確定判決於 102年12月10日認定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並判處刑期確定在案,是受判決人所犯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則受判決人於 106年3月2日始具狀聲請再審,苟依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之規定聲請本件再審,亦顯逾越法定期限,同於法未合。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判決人未提出任何新證據,復以同一理由向本院聲請再審,且已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之規定聲請再審,揆諸上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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