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5 分鐘讀完全文 8,5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宋松璟黃翰義陳彥年

抗告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吳建賢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 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吳建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吳建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等語。

二、檢察官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刑度共計有期徒刑17年 8月,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6年2月,刑度減少之幅度達 60%以上,且未說明大幅減輕刑度之原因,雖未違反量刑之內部性界限,然與刑罰公平性、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有違,妥適性已有疑義。再者,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施用毒品、竊盜、詐欺、搶奪及槍砲,犯罪型態有異、罪責有別,縱然併予定刑,亦無對於相同罪質案件過度評價之問題,是原裁定實有未洽,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爰請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三、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新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基於刑罰公平原則,改為一罪一罰制。於定應執行刑時,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內、外部界限之拘束,非單純數罪刑度總和,而係再次檢視行為人之責任,注意其所犯數罪反映之人格特性,考量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妥為宣告,以實現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的社會保護作用,避免造成責任報應。受刑人所犯之罪多為竊盜、施用毒品等罪(所列案號尚有部分未經合併定執行刑),犯罪性質相同,均屬侵害個人法益或社會法益,且犯罪期間集中於民國 105年 4月至106年1月間,所差時間非遠,然因檢察官先後起訴,始經法院分別審判,致受刑人實質上所受處罰遠高於其他同類案件。懇請鈞院綜合觀察受刑人犯罪型態、侵害程度、時間,並考量家中尚有老父等情,另為從新從輕之裁定云云。

四、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故法官自應依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量,以符合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抗字第6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本件受刑人吳建賢先後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等共計27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9至11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16至18之罪經同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19至20之罪經同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附表編號2、6至12、16至18、21、23至24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3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18年6 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並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且相較於附表各罪前定應執行刑之刑期總和17年8 月為輕,已達減輕刑罰之結果,受刑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量刑過重云云,尚不足採。

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自105年8月2日至106年1月23日止,計有施用毒品9罪、竊盜14罪、搶奪2 罪、詐欺1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1罪,其犯罪類型並非單一、侵害法益各別。另參酌受刑人所犯數罪類型中,附表編號1至7、13至14均為施用毒品罪,屬於個人自戕行為,具病患性犯人之人格特質,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編號8至9、11至12、15至18、20至25均為竊盜罪,與編號10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之犯罪類型相近,均造成個別被害人財產法益之損害,犯罪時間亦集中於105年8月至106年1月間,或有一日內接連犯數罪之情形,且犯罪手法多係以自備鑰匙竊取他人普通重型機車,或徒手竊盜後,持竊得之金融卡盜領現金,數罪間具有相似性及關連性,非難重複性高,是受刑人所犯上開施用毒品、竊盜等數罪,均宜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惟編號19、26之搶奪罪,與前開竊盜罪所侵害之法益雖屬相同,但手段各異,復有侵害被害人身體法益之虞,危害程度不同;編號27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對於他人之身體、生命具有潛在之危險,亦對社會治安及秩序之危害甚鉅,難認與施用毒品、竊盜等罪具有類似性,非難重複性低,可罰性較高。又受刑人前於99年間即因竊盜、搶奪等案件多次遭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送監執行,於104年6月2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惟受刑人於假釋後未久即頻繁犯下數罪,復再為竊盜、搶奪等財產性犯罪,足見受刑人不思依循正途賺取財物,且其守法意識薄弱、自我約束能力甚低。而原裁定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受刑人因此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1年6月之利益,已近乎附表編號1至8、12至15、21至26所示18罪之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年8 月);另以受刑人所犯附表27所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之宣告刑3年2月以觀,形同其餘26罪(毒品9罪、竊盜14罪、搶奪2罪、詐欺1 罪,宣告刑總和15年4月),僅以3年評價,顯然忽視施用毒品、竊盜、搶奪、詐欺之犯罪型態有異,原裁定定刑之裁量,難謂合理、適當、公平,核屬過低。是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復審酌該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13日 105年10月13日 105年9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885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885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2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322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322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111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16日 106年3月16日 106年2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322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32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229號  確定日期 106年4月5日 106年4月5日 106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387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388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87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5年9月26日 105年10月2日 105年10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392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489、8533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489、85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6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17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177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24日 106年2月21日 106年2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6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9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93號  確定日期 106年4月24日 106年7月31日 106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61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17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173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8日 105年10月2日下午2時20分許 105年8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008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456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8743、9182、95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693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589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  判決日期 106年7月6日 106年4月28日 106年6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693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589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  確定日期 106年7月24日 106年7月10日 106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52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022號 ⒈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025號 ⒉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5年8月3日 106年1月21日上午2時50分許 105年10月2日下午2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8743、9182、953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8743、9182、953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8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 106年度簡字第2565號  判決日期 106年6月9日 106年6月9日 106年5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 106年度簡字第2565號  確定日期 106年7月17日 106年7月17日 106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025號 ⒉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825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6年1月23日 105年11月2日 106年1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0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8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920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856號  判決日期 106年7月20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10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8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920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856號  確定日期 106年8月8日 106年9月26日 106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16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218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774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1月19日 106年1月20日上午5時至106年1月21日上午5時間某時 106年1月21日上午7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28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28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2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11日 106年8月11日 106年8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  確定日期 106年9月11日 106年9月11日 106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165號 ⒉編號16至18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搶奪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1月21日 106年1月23日 106年1月5日上午0時40分至同日上午10時間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28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28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6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11日 106年8月11日 107年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3號  確定日期 106年9月11日 106年9月11日 107年3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⒈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166號 ⒉編號19至2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99號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4日 105年10月4日 106年1月5日下午7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100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100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1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746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746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780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17日 106年10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746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746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780號  確定日期 106年9月18日 106年9月18日 106年1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096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097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238號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竊盜 搶奪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罪日期  106年1月9日 106年1月19日 105年9月18日下午10時至105年9月19日上午5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103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722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780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02號 106年度訴字第358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4日 107年3月1日 107年3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780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02號 106年度訴字第358號  確定日期 106年11月28日 107年4月3日 107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23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62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8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4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