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680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石秉儒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75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1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石秉儒(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9、12至14、16至27、30、33至4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8、10至11、15、28至29、31至3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查,抗告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抗告人簽署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大多相同(僅編號9之罪為公共危險外,其餘罪名均為竊盜),犯罪時間在民國105年6月至12月間,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各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未發現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定應執行刑上限30年規定,顯然不符憲法所稱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所謂罪刑相當,似係指該罪責之法定本刑之意,本件被告大多數竊盜犯行係法定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無依累犯規定加重,且均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係屬輕微不法,則法院定執行刑時,似不應逾越法定本刑5年,方符法理;縱認抗告人曾有未構成累犯之前科,似應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9月以下,方屬理性之法理基礎,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9年,與原法定本刑5年已近2倍之重,顯有違法,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依第51條規定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期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其他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原審以本件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之44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因合於數罪併罰,原審於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4月、3月、2月、3月、5月、6月、4月、7月、3月、3月、3月、8月、7月、7月、7月、4月、6月、5月、8月、2月、2月、4月、3月、3月、2月、6月、6月、3月、6月、3月、3月、8月、7月、3月、9月、8月、2月、3月、2月、2月、2月、2月、3月、3月,合計為有期徒刑16年)以下;再參以抗告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6至22所示之罪、附表編號23至27所示之罪、附表編號33至40所示之罪,前曾分別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1年2月、1年4月、1年6月確定,是法院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亦應受該等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4、編號16至22、編號23至27、33至40編號分別所定之應執行刑(5年6月、1年2月、1年4月、1年6月)與編號15、28至32所示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3年1月,爰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宣告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逾越內部性界限之情事。至檢察官就本件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依102年1月28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雖有部分案號誤載之情形,惟經檢察官再次詢問抗告人後,抗告人確有就如附表所示之44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意願,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抗告人簽署之臺北地檢署依102年1月28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原裁定雖稍有瑕疵,然結果既無不當,原裁定仍予以維持。
㈡本院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8、10至40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犯罪,且其施行竊盜之次數多達39次,顯見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危害社會治安,法治觀念偏差,惟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另與附表編號9所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共3罪,均為累犯),然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則原審併以此等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上,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揆諸前開規定,原裁定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19日 105年6月5日 105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53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速偵字第64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埔原簡字第30號 105年度原易字第16號 105年度中原簡字第44號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29日 106年1月10日 105年1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埔原簡字第30號 105年度原易字第16號 105年度中原簡字第44號 確定日期 106年1月3日 106年2月19日 106年2月16日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962號 編號1至14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6日 105年9月18日 105年9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7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原簡字第85號 106年度原簡字第36號 106年度原簡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6日 106年2月17日 106年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非字第154號 106年度原簡字第36號 106年度原簡字第36號 確定日期 106年8月9日 106年3月28日 106年3月28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更字第15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8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845號 編號1至14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3日 105年11月12日 105年9月4日、 105年9月24日、 105年11月12日至105年11月13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9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13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307、162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簡字第37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23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06年4月21日 106年6月12日 106年6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簡字第37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23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16號 確定日期 106年6月17日 106年7月17日 106年7月18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12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6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227號 編號1至14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10 11 11-1 罪 名 竊盜 竊盜 踰越門扇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共2罪)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26日 105年10月20日、 105年10月23日 105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30、1131、3401、34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46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46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06年6月13日 106年6月13日 106年6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46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46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46號 確定日期 106年7月13日 106年7月13日 106年7月13日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保字第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保字第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保字第321號 編號1至14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12 13 1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14日 105年12月9日19時15分許 105年12月9日19時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757、38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原易字第23號 106年度原簡字第15號 106年度原簡字第15號 判決日期 106年5月11日 106年5月22日 106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原易字第23號 106年度原簡字第15號 106年度原簡字第15號 確定日期 106年6月6日 106年6月20日 106年6月20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4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2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210號 編號1至14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15 16 17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29日 105年9月14日 105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65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263、14358、14551、14552、14819、14963、168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原易字第55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06年7月14日 106年8月2日 106年8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原易字第55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確定日期 106年8月7日 106年8月2日 106年8月2日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17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29號 編號16至22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18 19 20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16日 105年9月27日 105年10月2日10時35分至11時3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263、14358、14551、14552、14819、14963、168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2日 106年8月2日 106年8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確定日期 106年8月2日 106年8月2日 106年8月2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29號 編號16至22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21 22 23 罪 名 竊盜 毀越安全設備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2日16時49分至17時7分許 105年10月10日 105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263、14358、14551、14552、14819、14963、16827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47、48、49、50、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2日 106年8月2日 106年7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42號 107年度台非字第51號 確定日期 106年8月2日 106年8月2日 107年4月12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62號 編號16至22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23至27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24 25 26 罪 名 竊盜 毀壞安全設備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7日20時30分許 105年11月8日 105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47、48、49、50、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9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9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非字第51號 107年度台非字第51號 107年度台非字第51號 確定日期 107年4月12日 107年4月12日 107年4月12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62號 編號23至27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27 28 29 罪 名 竊盜 踰越門扇竊盜 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7日19時34分許 105年12月6日 105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47、48、49、50、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94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9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9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06年7月5日 106年8月18日 106年9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非字第51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9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19號 確定日期 107年4月12日 106年9月30日 106年10月30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33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734號 編號23至27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30 31 32 罪 名 竊盜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 毀壞門扇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8日 105年11月13日 105年1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2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2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2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 106年度審原易字第50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102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19日 106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 106年度審原易字第50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102號 確定日期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1月24日 107年1月2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5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914號 編 號 33 34 3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30日 105年8月12日 105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726、23999號、106年度偵字第63、620、1132、3630、4510、46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11日 107年5月11日 107年5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確定日期 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790號 編號33至40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36 37 3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4日 105年10月14日 105年10月16日20時3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726、23999號、106年度偵字第63、620、1132、3630、4510、46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11日 107年5月11日 107年5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確定日期 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790號 編號33至40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39 40 (本欄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16日22時12分許 105年11月10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726、23999號、106年度偵字第63、620、1132、3630、4510、4674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07年5月11日 107年5月11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790號 (本欄空白) 編號33至40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