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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何俏美黃紹紘陳海寧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幃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幃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幃翔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為刑法第53條所明定。再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其所定之執行刑,祇須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53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58年),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3罪前經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4罪前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6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8所示22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9所示2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2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0所示4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3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7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4至17所示4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1至10所示42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均屬財產犯罪,犯罪類型、手段相似,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亦較高,所犯數罪時間、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且審酌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6年5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7號 107年2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7號 107年3月20日 編號1至2部分(共3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106年5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7號 107年2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7號 107年3月20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共4罪)  106年5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號 107年7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號 107年8月13日 編號3部分(共4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6年5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號 107年3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號 107年3月26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106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107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108年4月26日 編號5至7部分(共6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6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107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108年4月26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6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107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108年4月26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共22罪) 106年5月11日至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 107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 108年4月9日 編號8部分(共22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106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22號 108年7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22號 108年8月27日 編號9部分(共2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2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 106年5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336號 109年1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336號 109年2月19日 編號10部分(共4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3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106年5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109年4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109年5月20日 編號11至13部分(共7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6年5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109年4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109年5月20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106年5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109年4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109年5月20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6年5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 110年2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 110年3月31日 編號14至17部分(共4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聲請書附表編號9誤載為2年6月),嗣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6年5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 110年2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 110年3月31日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6年5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 110年2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 110年3月31日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6年5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 110年2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 110年3月31日  備註: 編號1至10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6年4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7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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