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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47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許永煌吳定亞黃美文

上訴人
即被告
簡兆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82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761號、109年度偵字第614、5970、138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件之起訴書附表1編號7至10、13、17、22、24、28、38、41、44、48、51、60、61、66、73之宣告刑部分;暨定應執行刑、宣告沒收部分,均撤銷。

p○○犯如附表乙編號7至10、13、17、22、24、28、38、41、44、48、51、60、61、66、73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7至10、13、17、22、24、28、38、41、44、48、51、60、61、66、73「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肆仟貳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不含原判決附件之起訴書附表1編號39部分)。

犯罪事實

一、p○○恃其前曾任職超商店員,熟悉超商金流、物流之運作模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

㈠p○○於民國107年8、9月間某日許,在新北市三峽區某處,向童盈齊(所涉幫助詐欺取財遂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970號為不起訴處分)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租用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帳戶資料。

㈡p○○於107年11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取得林虹妏所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陳韋銘所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林冠賢交付之個人姓名、生日等資料(林虹妏、陳韋銘、林冠賢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8518號為不起訴處分)。

㈢p○○於107、108年間,在不詳地點,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安裝SKYPE網路電話(Username:0000000000000000)並使用變聲器,撥打至超商門市自稱超商設備工程師等角色,佯稱有業務相關需求欲聯絡超商店長,向被害超商店員索取超商店長之手機門號及超商店員之手機門號後,使用Line通訊軟體加入該超商店長手機門號,盜用該超商店長之暱稱與圖片,偽造一個假超商店長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再偽造一個Line帳號自稱為前述超商工程師等角色,以超商店員門號加入超商店員之Line通訊帳號為好友,假幹部便邀請受害店員與假店長加入Line聊天群組後,假店長便命令店員協助假幹部完成指示事項,隨即退出聊天群組使受害店員無從求證該名店長身分之真假。

㈣p○○即以假幹部身分,分別於附表乙編號1至38、40至73所載之詐騙日期、手法(附表乙編號39部分,業經原審為免訴判決,p○○於本院撤回上訴確定),便藉物流清單出問題或設備維修需測試為藉口,使附表乙編號1至38、40至73所示之陳伯霖等人陷於錯誤,隨後便要求受害店員操作收銀機將假幹部提供之超商繳費條碼結帳,或利用店內ATM自動櫃員機以無卡存款方式將店內所有現金存入假幹部提供之虛擬銀行帳號內,共計受害店員有附表乙編號1至38、40至73所示之K○○等人,詐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25萬9,040元(實際獲利之犯罪所得為496萬8,390元),得手後,供己花用。

㈤嗣經警於108年3月11日,持原審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之p○○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2所示之物。

二、案經K○○、申○○、Y○○、天○○、未○○、a○○、宙○○、黃○○、q○○、b○○、戌○○、辛○○、甲○○、L○○、c○○、o○○、n○○、h○○、丑○○、地○○、己○○、甲○○、戊○○、癸○○、玄○○、M○○、f○○、巳○○、C○○、子○○(原判決誤載為李閩軒,應予更正)、E○○、Z○○、S○○、G○○、j○○、B○○、丙○○、酉○○、R○○、午○○、g○○、卯○○、辰○○、d○○、V○○、l○○、O○○、H○○、k○○、寅○○、庚○○(原判決誤載為呂佩芬,應予更正)、壬○○、W○○、i○○、N○○、F○○○、J○○、T○○、P○、乙○○、I○○、A○○、邱士偉(現更名為宇○○)、亥○○、X○○、Q○○、s○○(原判決誤載為鍾郁姍,應予更正)、丁○○、r○○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U○○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劉柏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m○○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審理範圍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p○○提起上訴後,針對原判決附件之起訴附表1(以下簡稱原判決附表1)編號39部分撤回上訴,有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3頁)。是以原判決附表1編號39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先予說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均應認於本案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參、本院之判斷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人即被告p○○於附表乙編號1至38、40至73所載時間、地點、詐騙手法,詐欺告訴人K○○等人之事實:

㈠有下列告訴人、證人之供述證據在卷可查:

1.K○○107年6月2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桃檢108年度偵字第30761號卷《下稱偵30761卷》一第159至163頁)。

2.申○○107年6月18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一第187至191頁)。

3.Y○○107年6月21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一第 213至217頁)。

4.天○○107年6月24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一第235至237頁)。

5.未○○107年7月2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一第269至273頁)。

6.a○○107年7月5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一第287至289頁)。

7.宙○○107年7月6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一第301至305頁)。

8.黃○○107年7月9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一第335至341頁)。

9.q○○107年7月11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9至15頁)。

10.b○○107年7月11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39至45頁)。

11.戌○○107年7月15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75至79頁)。

12.辛○○107年7月20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97至101頁)

13.甲○○

①107年7月21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135至141頁)

②本院110年12月10日訊問(見本院卷第341至346頁)。

14.L○○107年7月24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179至185頁)。

15.c○○107年7月25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205至209頁)。

16.o○○107年7月25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235至243頁)。

17.n○○107年7月26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271至275頁)。

18.h○○107年7月30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323至327頁)。

19.丑○○107年7月31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359至363頁)。

20.地○○107年8月1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409至413頁)。

21.己○○107年8月9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433至439頁)。

22.甲○○107年8月5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447至449頁)。

23.戊○○107年8月7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461至465頁)。

24.癸○○107年8月9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477至481頁)。

25.玄○○107年8月9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501至505頁)。

26.M○○107年8月12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525至529頁)。

27.f○○107年8月20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549至557頁)。

28.巳○○107年8月22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563至567頁)。

29.C○○107年8月23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599至603頁)。

30.子○○107年8月27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615至619頁)。

31.E○○107年9月8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二第651至655頁)。

32.Z○○

①107年9月10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9至11頁)。

②本院110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中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41至290頁)。

33.S○○107年9月16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23至45頁)。

34.G○○107年9月22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39至43頁)。

35.j○○107年9月22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59至61頁)。

36.B○○107年9月30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75至79頁)。

37.丙○○107年10月8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119至123頁)。

38.酉○○

①107年10月25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153至157頁)。

②本院110年12月10日訊問(本院卷第341至346頁)。

40.R○○107年11月7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187至191頁)。

41.午○○

①107年11月8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209至213頁)。

②本院110年12月10日訊問(見本院卷第341至346頁)。

42.g○○

①107年11月14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235至241頁)。

②本院110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41至291頁)。

43.卯○○107年11月26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267至273頁)。

44.卯○○107年11月30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311至317頁)。

45.辰○○107年12月4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339至343頁)。

46.d○○107年12月6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353至357頁)。

47.V○○107年12月9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377至385頁)。

48.l○○

①107年12月10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399至401頁)。

②本院110年12月10日訊問(見本院卷第341至346頁)。

49.O○○107年12月30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423至425頁)。

50.H○○108年1月8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445至447頁)。

51.k○○108年1月12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463至469頁)。

52.寅○○108年1月15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三第493至501頁)。

53.證人即被害人庚○○108年1月26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5至7頁)。

54.壬○○108年2月14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23至31頁)。

55.W○○108年2月15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59至63頁)。

56.①告訴人m○○108年2月19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81至87頁,士檢108年度偵字第8081號卷《下稱偵8081卷》第29至30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m○○108年6月18日偵訊中具結在卷(見偵8081卷第135至136頁)。

③證人林芊蓉108年2月22日警詢中證述在卷(見偵8081卷第20至22頁)。

57.i○○108年2月22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119至121頁)。

58.證人即告訴人N○○108年2月22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129至131頁)。

59.F○○○108年3月4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147至151頁)。

60.①告訴人J○○108年3月10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167 至171頁)。

②告訴人T○○108年3月10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173至179頁);本院110年11月10日、110年12月10日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41至291、341至346 頁)。

61.P○108年3月2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221至225頁)。

62.乙○○108年2月2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255至259頁)。

63.I○○107年7月4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273至277頁)。

64.A○○107年10月21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293至295頁)。

65.①告訴人e○○107年12月30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30 7至311頁)。

②證人童盈齊108年10月8日警詢中證述在卷(見桃檢109年度偵字第5970號卷《下稱偵5970卷》第31至34頁)。

③證人李怡昆108年9月18日警詢中證述在卷(見偵5970卷第43至45頁)。

④證人郭亭秀108年9月18日警詢中證述在卷(見偵5970卷第53至55頁)。

66.邱士偉(現更名為宇○○)

①107年6月23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321至325頁)。

②本院110年12月10日訊問(見本院卷第341至346頁)。

67.亥○○

①107年7月4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337至341頁)。

②本院110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41至290頁)。

68.X○○107年10月19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347至349頁)。

69.Q○○108年2月25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395至399頁)。

70.s○○

①107年9月20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431至435頁)。

②本院110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41至290頁)。

71.①告訴人丁○○108年2月6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467至471頁)。

②證人陳世浩108年2月6日警詢中證述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473至475頁)。

72.r○○107年12月11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偵30761卷四第511至517頁)。

73.①告訴人U○○107年10月28日警詢中指訴在卷(見北檢108年度偵字第24209號卷《下稱偵24209卷》第27至28頁);本院110年12月10日訊問(見本院卷第341至346頁)。

②證人童盈齊108年4月18日警詢中證述在卷 (見偵24209卷第9至13頁)。

③證人余振義108年4月18日警詢中證述在卷(見偵24209卷第17至19、21至24頁)。

㈡有下列非供述證據附卷可稽:

1.告訴人K○○

①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門市留存頁)、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30761卷一第175 至177頁)。

②新北市政府蘆洲警察局龍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一第157 、165 至173頁)。

2.告訴人申○○

①全家便利商店FamiPort繳款憑證(見偵30761卷一第19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博愛四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一第185、193、199頁)。

3.告訴人Y○○

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繳費明細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一第225至227頁、229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0761卷一第205至211頁、219至223頁)。

4.告訴人天○○

①對話紀錄及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一第243至257頁、第259至261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一第231至233頁、第239至241頁)。

5.告訴人未○○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一第275至2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圳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一第265至267頁、279頁至281頁)。

6.告訴人a○○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一第29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一第283至285頁、293頁至295頁)。

7.告訴人宙○○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一第307至327頁)。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興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一第297至299頁)。

8.告訴人黃○○

①提供之對話紀錄及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一第343至35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一第329至333頁)。

9.告訴人q○○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二第17至23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二第3至7頁、25頁至31頁)。

10.告訴人b○○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二第57至6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0761卷二第35頁、49頁至55頁)。

11.告訴人戌○○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二第81至93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二第69至73頁)。

12.告訴人辛○○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二第125至129頁)。

②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0761卷二第95頁、107至123頁)。

13.告訴人甲○○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二第143至149頁)。

②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二第131至133頁、151至173頁)。

14.告訴人L○○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二第197至20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0761卷二第177頁、211至193頁)。

15.告訴人c○○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二第217至22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二第203頁、211至215頁)。

16.告訴人o○○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二第245至249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二第227頁至233頁、211至215頁)。

17.告訴人n○○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二第279至31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二第253頁至269頁)。

18.告訴人h○○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二第333至343頁)。

②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二第317頁至321頁、329至331頁)。

19.告訴人丑○○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二第369至39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0761卷二第345頁至357頁、397頁)。

20.告訴人地○○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二第415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二第399頁至407頁、417頁至419頁)。

21.告訴人己○○

①代收費用明細表(見偵30761卷二第42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二第421頁至425頁、429頁)。

22.告訴人甲○○

①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二第441頁至445頁、451頁至457頁)。

23.告訴人戊○○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二第473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二第459頁、467頁至473頁)。

24.告訴人癸○○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二第489至49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二第475頁、483頁至487頁)。

25.告訴人玄○○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二第509至5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0761卷二第499頁、507頁、513頁)。

26.告訴人M○○

①繳費明細證明(偵30761卷二第543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二第519至523頁、531頁)。

27.告訴人f○○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見偵30761卷二第545至547頁)。

28.告訴人巳○○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二第581至587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二第559至561頁、569至579頁、589至595頁)。

29.告訴人C○○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二第61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二第597頁、605至609頁)。

30.告訴人子○○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二第627至64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二第613頁、621至625頁)。

31.告訴人E○○

①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0761卷二第647至649頁、657至665頁)。

32.告訴人Z○○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三第1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0761卷三第7頁、13至15頁、19至21頁)。

33.告訴人S○○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三第33至35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三第29至31頁)。

34.告訴人G○○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三第51至53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分局景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三第37頁、45至49頁)。

35.告訴人j○○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三第71頁)。

②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三第57頁、63至69頁)。

36.告訴人B○○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三第89至103頁)。

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三第81至85頁)。

37.告訴人丙○○

①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LifeET明細表及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三第125至143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三第107至117頁)。

38.告訴人酉○○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三第159至17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三第145至151頁)。

40.告訴人R○○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三第193至199頁)。

41.告訴人午○○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三第215至22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三第201至207頁)。

42.告訴人g○○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三第253至25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0761卷三第229至233頁、243至251頁)。

43.告訴人卯○○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三第279至281頁)。

②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埒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三第265頁、275至277頁)。

44.告訴人卯○○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三第289至303頁)。

②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埒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三第283至287頁)。

45.告訴人辰○○

①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屏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三第335至337頁、347至349頁)。

46.告訴人d○○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三第361至37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三第351頁、359頁)。

47.告訴人V○○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三第393至39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三第387至391頁)。

48.告訴人l○○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三第405頁)。

②嘉義縣政府警察局中埔分局公田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三第397頁、407至409頁)。

49.告訴人O○○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三第433至437頁)。

②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0761卷三第415至419頁、429頁、441頁)。

50.告訴人H○○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三第453至46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三第443頁、449至451頁、459頁)。

51.告訴人k○○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三第471至475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三第477至491頁)。

52.告訴人寅○○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三第513至51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三第503至51頁)。

53.被害人庚○○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四第3頁、9至13頁)。

54.告訴人壬○○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四第39至49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0761卷四第15至21頁、51至55頁)。

55.告訴人W○○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四第7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四第57頁、67至73頁)。

56.告訴人m○○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四第95至109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四第77至79頁、89至93頁)。

③樂點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函暨檢附林冠賢基本資料(見偵8081卷第58至62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8081卷第64至79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8年8月5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83031053號函檢送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資料(見偵8081卷第140至144)。

57.告訴人i○○

①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 卷四第115 至117頁)。

58.告訴人N○○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四第141至1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四第125至127頁、133至135頁)。

59.告訴人F○○○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四第153至16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陳報單(見偵30761卷四第165頁)。

60.告訴人J○○、T○○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四第183至21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四第181頁)。

61.告訴人P○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四第245至24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0761卷四第227至243頁)。

62.告訴人乙○○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四第263至267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四第249至253頁、261頁)。

63.告訴人I○○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四第28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四第271頁、283至287頁)。

64.告訴人A○○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四第301頁)。

②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四第289至291頁、297頁、305頁)。

65.告訴人e○○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四第315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陳報單(見偵30761卷四第313頁)。

③昆昆小鋪出貨單(見偵5970卷第69頁)

④通聯紀錄(偵5970卷71至72頁)

⑤綠界科技明細表(見偵5970卷73頁)

⑥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16日網字第10809081號函(偵5970卷75至79頁)。

⑦告訴人e○○提供FamilyMart交易紀錄照片5張(見偵5970卷81至83頁)。

66.告訴人邱士偉(更名為宇○○)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四第333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四第317至319頁、329至331頁)。

67.告訴人亥○○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陳報單(見偵30761卷四第335頁)。

68.告訴人X○○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四第359至393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四第343至345頁、351至353頁)。

69.告訴人Q○○

①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四第409至42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30761卷四第401至407頁)。

70.告訴人s○○

①繳費明細證明及對話紀錄(見偵30761卷四第445至45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大鵬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四第427至429頁、437至443頁)。

71.告訴人丁○○

①對話紀錄及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四第479至485、491至50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30761卷四第461至465頁、477頁)。

72.告訴人r○○

①對話紀錄繳費明細證明(見偵30761卷四第519至55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0761卷四第509頁、559至571頁)。

73.告訴人U○○

①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3張(見偵24209卷第39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209卷第29至37頁)。

③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107年12月22日付管外字第107122205號函暨提供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相關資料(偵24209卷第41至45頁)。

④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108年6月24日彰東基字第10800027號函檢送童盈齊帳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4209 卷第57至85頁)。

㈢復有附表二編號1至20所載扣案物可資佐證

㈣另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本院就客觀事實供承不諱(見偵30761卷一第19至22、23至34、71至99頁,偵30761卷五第195至196頁,偵5970卷第9至13頁,原審卷一第321、372頁,本院卷第263、471至472頁)。

㈤至被告以有些金額存入虛擬帳戶內,因為第三方支付公司有時間可以攔阻、圈存,被告尚未領取該筆金額,事後可以退款給告訴人,被告此部分所為,應屬未遂犯云云,惟查:刑法上財產犯罪之既未遂,係以財產已否入行為人實力支配下區別,與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有權或請求權之歸屬無必然之關係,被告既已完成詐欺犯行,告訴人等已交付遭詐欺金額而置入被告實力支配下,屬於被告隨時得以提領使用之狀態,被告所為詐欺取財犯行自屬既遂,被告辯稱未遂犯,應屬無據。準此,不論事後攔阻、圈存或退款,均無足影響本院認定被告詐欺取財犯行及金額,惟能認定此部分不在本院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併予說明。

㈥關於被告爭執下列各編號遭圈存、攔阻之數額部分,臚列如下:

1.關於附表乙編號7部分,綠界公司攔阻1萬9,000元,攔阻金額更正為1萬9,000元(見附表乙編號7之金流欄第2項、攔阻金額欄所示,本院卷第377頁函文)。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7金流欄第1、2、3項之金額,均全數遭攔阻,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

2.關於附表乙編號8部分,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易沛公司)圈存5筆、共9萬270元,攔阻金額更正為9萬270元(見附表乙編號8之金流欄第1項、攔阻金額欄所示,本院卷第367頁函文)。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8金流欄第1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

3.關於附表乙編號9部分,易沛公司圈存1筆、6,000元,攔阻金額更正為6,000元(見附表乙編號9之金流欄第1項、攔阻金額欄所示,本院卷第377頁函文)。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9金流欄第1、4項之金額,均全數遭攔阻,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

4.關於附表乙編號10部分,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國際通訊公司)圈存1萬9,000元;易沛公司圈存5筆、共2萬元,攔阻金額更正為3萬9,000元(見附表乙編號10之金流欄第2、3項及攔阻金額欄所示,本院卷第363、367頁函文)。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10金流欄第2、3、5項之金額,均全數遭攔阻,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

5.關於附表乙編號11部分,依據易沛公司之函覆內容,金流欄第1項之金額,並未攔阻、圈存相關金額(見本院卷第365至374頁)。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11金流欄第1項之金額,均全數遭攔阻,並無理由。

6.關於附表乙編號13部分,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恆通公司)攔阻11萬6,955元,攔阻金額更正為11萬6,955元(見附表乙編號13之金流欄第2項、攔阻金額欄所示,本院卷第361頁函文)。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13金流欄第2、3項之金額,均全數遭攔阻,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

7.關於附表乙編號17部分,綠界公司保留3,000元,攔阻金額更正為3,000元(見附表乙編號17之金流欄第1項、攔阻金額欄所示,本院卷第378頁函文)。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17金流欄第1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

8.關於附表乙編號22部分,綠界公司保留4萬3,000元,攔阻金額更正為4萬3,000元(見附表乙編號22之金流欄第1項、攔阻金額欄所示,本院卷第378頁函文)。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22金流欄第1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

9.關於附表乙編號24部分,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公司)攔阻5,020元,攔阻金額更正為5,020元(見附表乙編號24之金流欄第1項、攔阻金額欄所示,本院卷第383至389頁函文)。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24金流欄第1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

10.關於附表乙編號25部分,依據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之函覆內容,金流欄第1項之金額,並未攔阻、圈存相關金額(見本院卷第375頁)。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25金流欄第1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並無理由。

11.關於附表乙編號28部分,綠界公司保留1萬元;橘子公司圈存2萬1800元;龍翔網路有限公司(下稱龍翔公司)圈存1萬9,000元,攔阻金額更正為5萬800元(見附表乙編號25之金流欄第2項、攔阻金額欄所示,偵30761卷二第591、589、593頁,本院卷第391至393頁函文)。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28金流欄第2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為有理由。

12.關於附表乙編號35部分,依據橘子公司函覆內容,金流欄第1項之金額,並未攔阻、圈存相關金額(見本院卷第381至393頁)。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35金流欄第1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並無理由。

13.關於附表乙編號42部分,依據綠界公司、橘子公司函覆內容,金流欄第2項之金額,並未攔阻、圈存相關金額(見本院卷第377至380、381至393頁),此編號之攔阻金額仍為1萬6,000元。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42金流欄第2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並無理由。

14.關於附表乙編號44部分,金恆通公司攔阻3萬5,000元;中華通訊公司退款2萬元,攔阻金額更正為5萬5,000元(見附表乙編號44之金流欄第3、4項、攔阻金額欄所示,本院卷第316、363頁函文)。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44金流欄第3、4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為有理由。

15.關於附表乙編號51部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未提現8萬700元,攔阻金額更正為8萬700元(見附表乙編號51之金流欄第2項、攔阻金額欄所示,偵30761卷三第477至483頁通報單)。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51金流欄第2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為有理由。

16.關於附表乙編號52、53、59部分,依據本院卷附各公司函覆內容,各編號52、53、59金流欄第1項之金額,並未攔阻、圈存相關金額(見本院卷第361至394頁函文)。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52金流欄第1項、編號53金流欄第1項、編號59金流欄第1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並無理由。

17.關於附表乙編號60部分,綠界公司返還11萬1,000元,攔阻金額更正為11萬1,000元(見附表乙編號60之金流欄第2項、攔阻金額欄所示,本院卷第372至373頁函文,偵30761卷四第187至205頁憑單)。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60金流欄第2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為有理由。

18.關於附表乙編號61部分,綠界公司圈存3,000元,攔阻金額更正為3,000元(見附表乙編號61之金流欄第2項、攔阻金額欄所示,偵30761卷四第239頁通報單)。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61金流欄第2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

19.關於附表乙編號69部分,依據本院卷附各公司函覆內容,編號69金流欄第2項之金額,並未攔阻、圈存相關金額(見本院卷第361至394頁函文)。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69金流欄第2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並無理由。

20.關於附表乙編號70部分,依據綠界公司函覆內容,金流欄第2項之金額,並未攔阻、圈存相關金額(見本院卷第377至380頁),此編號之攔阻金額仍為6萬元。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70金流欄第2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並無理由。

21.關於附表乙編號71部分,依據藍新公司、綠界公司函覆內容,金流欄第1、2項之金額,並未攔阻、圈存相關金額(見本院卷第375、377至380頁函文)。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71金流欄第1、2項之金額,均全數遭攔阻,並無理由。

22.關於附表乙編號73部分,綠界公司保留4萬7,000元,攔阻金額更正為4萬7,000元(見附表乙編號73之金流欄第1項、攔阻金額欄所示,偵24209卷第41至45頁函文)。被告辯稱附表乙編號73金流欄第1項之金額,全數遭攔阻,為有理由。

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為附表乙編號1至38、40至73所示犯行,均堪予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論罪

㈠詐欺取財罪係破壞財產法益,故其既未遂之判斷標準,自以被害人已否交付財物造成財產損害為標準,故附表乙所示各該店員因被告施用詐術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支付店內財物而造成損害,被告詐欺取財即已得逞。是核被告為附表乙編號1至38、40至73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為附表乙編號1至38、40至73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7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犯罪時間、地點並非密接,應予分論併罰。

㈢關於累犯之說明被告前於100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1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於101年3月2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582號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2年10月24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至104年3月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然審酌被告前案所犯係強盜犯行,與本案所犯詐欺等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均不相同,難認其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累犯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附此敘明。

㈣本案附表乙編號8、15、22、53、61、70之被害人黃○○、c○○、甲○○、庚○○、P○、s○○於案發時,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惟因被告係以犯罪事實一所載之打電話、使用Line通訊軟體等手段進行詐欺犯行,既未與被害人見面,難認被告知悉上開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少年;參以被告於本院供陳:我不清楚超商店員的年齡,我只是打電話過去,沒有面對面交談,不知被害人是否為未滿18歲之人等語(見本院卷第472頁),本案並無證據認定被告故意對少年犯罪,自無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關於原判決附表1編號1至6、11至12、14至16、18至21、23、25至27、29至37、40、42至43、45至47、49至50、52至59、62至65、67至72部分。本院主文、犯罪事實參見附表甲、乙各該編號所載)

一、原審認被告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均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圖一己私利,竟以原判決附表1上開編號所示之詐騙犯行詐取財物,牟取不法利益,其所為實非足取,應予非難,惟被告犯後極力尋求與告訴人和解,並與附表甲編號4至6、12、14至16、18、27、30至33、36、40、46、50、54至56、58、63、65、67、72之告訴人天○○等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上開告訴人之損害,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自陳入監前以擔任司機為業、月收入約3、4萬元、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就上開各編號之詐欺取財罪,均量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業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量刑之宣告亦稱妥適,而未逾越法定刑度,符合比例原則,原判決應予維持。

二、被告上訴略以: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另關於附表乙編號11、25、35、42、52、53、59、69、70、71部分之被害金額,業經第三方支付公司攔阻,應論以未遂犯云云。經查:

㈠詐欺取財罪係破壞財產法益,故其既未遂之判斷標準,自以被害人已否交付財物造成財產損害為標準,故附表乙所示各該店員因被告施用詐術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支付店內財物而造成損害,被告詐欺取財即已得逞,為詐欺取財既遂犯,被告主張未遂犯,應係個人之誤解。況且本院函詢金恆通公司(見本院卷第361頁)、中華通訊公司(見本院卷第363頁)、易沛公司(見本院卷第365至373頁)、藍新公司(見本院卷第375頁)、綠界公司(見本院卷第377至379頁)、橘子公司(見本院卷第381 至393頁)結果,被告主張上開編號金流欄之金額遭攔阻云云,均屬無據,已如前述,是認被告此部分之上訴,並無理由。

㈡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其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查原判決附表1編號1至6、11至12、14至16、18至21、23、25至27、29至37、40、42至43、45至47、49至50、52至59、62至65、67至72部分,量刑時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及前開所列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又詐欺取財之法定刑範圍「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原判決此部分均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量處低度刑度,顯非從重量處高度刑度,且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難遽謂原判決就此部分之量刑有何不當,縱與被告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其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是被告上訴以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亦無理由。

㈢從而,本案附表乙編號1至6、11至12、14至16、18至21、23、25至27、29至37、40、42至43、45至47、49至50、52至59、62至65、67至72部分,量刑基礎並無任何變更,被告所指上情,並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之結果,被告此部分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撤銷改判之理由(關於原判決附表1編號7至10、13、17、22、24、28、38、41、44、48、51、60、61、66、73部分;定應執行部分;沒收部分)

一、原審因認被告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原判決附表1編號7至10、13、17、22、24、28、44、51、60、61、73部分,經本院函詢結果,業據金恆通公司(見本院卷第361頁)、中華通訊公司(見本院卷第363頁)、易沛公司(見本院卷第365至373頁)、藍新公司(見本院卷第375頁)、綠界公司(見本院卷第377至379頁)、橘子公司(見本院卷第381 至393頁)函覆結果,均有部分或全數攔阻、圈存金額,已如前述,是以上開各編號之攔阻金額、被告之犯罪所得金額,分別更正為附表乙編號7至10、13、17、22、24、28、44、51、60、61、73之「攔阻金額」、「犯罪所得」欄所示數額,本案此部分之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尚有未洽。

㈡原判決附表1編號13、24、38、41、48、66、73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各該編號之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當庭支付如附表甲編號13、24、38、41、48、66、73之「和解內容」欄所示即期支票、現金予各編號之告訴人等收受等情,有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和解筆錄、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6-1至356-2、343頁),本案此部分之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上情,亦有未洽。

㈢又原判決宣告沒收部分,因被告之犯罪所得金額有所變更(詳下述沒收部分),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亦無可維持。

二、被告上訴略以:我與告訴人有達成和解,原審量刑過重;又第三方支付公司有攔阻金額成功,應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原判決附表1編號13、24、38、41、48、66、73之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已如前述,量刑審酌基礎既有變更,被告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

㈡詐欺取財罪係破壞財產法益,故其既未遂之判斷標準,自以被害人已否交付財物造成財產損害為標準,故附表乙所示各該店員因被告施用詐術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操作支付店內財物而造成損害,被告詐欺取財即已得逞,為詐欺取財既遂犯,被告此部分之上訴無理由。

三、綜上,被告之上訴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另因原判決附表1編號7至10、13、17、22、24、28、38、41、44、48、51、60、61、66、73部分之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原判決此部分之宣告刑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而定應執行部分,因失所附麗,併予撤銷;且關於原判決宣告沒收部分,因被告犯罪所得數額有所變更,亦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至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依判決精簡原則,主文未記載累犯,非屬本院撤銷之理由,附此說明。

陸、撤銷改判部分之科刑審酌事項、不定執行刑之說明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勞力獲取財物,竟先取得犯罪事實一所載之人頭帳戶、手機門號、個人證件,復利用Line通訊軟體聯繫,以附表乙編號7至10、13、17、22、24、28、38、41、44、48、51、60、61、66、73之詐騙日期、詐騙手法,詐欺告訴人宙○○等人,致使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顯有不該;惟審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附表乙編號13、24、38、41、48、66、73之告訴人甲○○等仁達成和解,並賠償部分損失等情(參附表甲各編號之「和解內容」欄所示);再審及第三方支付公司有攔阻附表乙編號編號7至10、13、17、22、24、28、44、51、60、61、73之被害款項,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有所減少;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90、473頁),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甲編號7至10、13、17、22、24、28、38、41、44、48、51、60、61、66、73「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從而,本案上訴駁回及撤銷改判所處之刑,均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柒、沒收部分,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刑法有關沒收之立法意旨,認「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為兼顧比例原則,並調節義務沒收之嚴苛性,特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經查:

㈠附表乙編號1至38、40至73之告訴人K○○等人遭詐欺之受害金額,詳如各編號「被害金額」所載之金額,總計為625萬9,040元。因第三方支付公司之攔阻、圈存金額,詳如各編號「攔阻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總計為129萬650元。是以,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總計為496萬8,390元(計算式:625萬9,040元-129萬650元=496萬8,390元)。

㈡又被告與附表乙編號4至6、12至16、 18、24、27、30至33、36、38、40至41、46、48、50、54至56、58、63、65至67、72之告訴人天○○等人於原審、本院達成和解,並支付部分之賠償金(金額詳如附表甲各編號「和解內容」欄所載),共計39萬4,093元,被告給付予上開告訴人之和解金額,已實際填補告訴人等之部分損害,如再予沒收、追徵,尚有過苛之虞,故上開39萬4,093元範圍,本院自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㈢綜上,被告為附表乙編號1至38、40至73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所得為496萬8,390元(附表甲「犯罪所得」欄),其中39萬4,093元不予宣告沒收之(附表甲「和解內容」欄」,本院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中,未扣案之457萬4,297元(附表甲「沒收金額」欄,計算式:496萬8,390元-39萬4,093元=457萬4,297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是今年(108年)1月開始用來記帳號密碼的,筆記本的帳號、密碼為娛樂城所使用等語(見偵30761卷一第27頁),係為被告所有,並供被告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11至18所示之物,固據被告坦承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因另案均已宣告沒收,有桃園地院108年度簡字第235號簡易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279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5至211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10、20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又附表二編號20之現金部分,經檢察官予以執行沒收其中13萬元,發還4,000元匯票予被告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89頁),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75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甲】
編 號 被害人 犯罪所得 (附表乙犯罪所得欄) 和解內容 (新臺幣) 沒收金額 (新臺幣) 本院宣告刑 1 K○○ 38,000元  38,000元 上訴駁回。 2 申○○ 33,000元  33,000元 上訴駁回。 3 Y○○ 22,000元  22,000元 上訴駁回。 4 天○○ 30,000元 支付面額7,5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29頁) 22,500元 上訴駁回。 5 未○○ 73,000元 支付面額15,0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29頁) 58,000元 上訴駁回。 6 a○○ 63,000元 支付面額13,0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29頁) 50,000元 上訴駁回。 7 宙○○ 32,000元   32,00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 50,270元  50,27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q○○ 88,770元  88,77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b○○ 245,000元  245,00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戌○○ 250,000元  250,000元 上訴駁回。 12 辛○○ 60,440元 支付面額12,1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29頁) 48,340元 上訴駁回。 13 甲○○ 98,000元 當庭支付面額33,000元支票 (見本院卷第356-1至356-2頁) 65,00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L○○ 114,000元 支付面額23,0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29頁) 91,000元 上訴駁回。 15 c○○ 50,000元 支付面額15,0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29頁) 35,000元 上訴駁回。 16 o○○ 11,000元 支付面額3,0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29頁)  8,000元 上訴駁回。 17 n○○ 62,000元  62,00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h○○ 330,000元 支付面額49,5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33頁) 280,500元 上訴駁回。 19 丑○○ 49,000元  49,000元 上訴駁回。 20 地○○ 0元  0元 上訴駁回。 21 己○○ 24,000元  24,000元 上訴駁回。 22 甲○○ 5,000元  5,00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戊○○ 16,000元  16,000元 上訴駁回。 24 癸○○ 314,980元 當庭支付面額48,000元支票 (見本院卷第356-1至356-2頁) 266,98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玄○○ 40,000元  40,000元 上訴駁回。 26 M○○ 38,000元  38,000元 上訴駁回。 27 f○○ 40,500元 支付面額10,125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33頁) 30,375元 上訴駁回。 28 巳○○ 32,800元  32,80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C○○ 24,000元  24,000元 上訴駁回。 30 子○○ 215,050元 支付面額32,258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33頁) 182,792元 上訴駁回。 31 E○○ 51,050元 支付面額9,0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33頁) 42,050元 上訴駁回。 32 Z○○ 45,940元 無條件和解 (見原審卷一第333頁) 45,940元 上訴駁回。 33 S○○ 19,400元 支付面額4,85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33頁) 14,550元 上訴駁回。 34 G○○ 30,000元  30,000元 上訴駁回。 35 j○○ 100,000元  100,000元 上訴駁回。 36 B○○ 210,050元 支付面額31,5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37頁) 178,550元 上訴駁回。 37 丙○○ 90,000元  90,000元 上訴駁回。 38 酉○○ 17,000元 當庭支付現金4,500元 (見本院卷第356-1至356-2頁) 12,50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D○○ 非本院審理範圍 非本院審理上訴範圍 非本院審理範圍 已撤回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 40 R○○ 59,000元 支付面額11,8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37頁) 47,200元 上訴駁回。 41 午○○ 12,000元 當庭支付現金1,800元 (見本院卷第356-1至356-2頁) 10,20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g○○ 524,000元  524,000元 上訴駁回。 43 卯○○⑴ 50,000元  50,000元  上訴駁回。 44 卯○○⑵ 28,000元  28,00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辰○○ 0元  0元 上訴駁回。 46 d○○ 73,200元 支付面額1,46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37頁) 71,740元 上訴駁回。 47 V○○ 18,200元  18,200元 上訴駁回。 48 l○○ 20,000元 當庭支付現金6,000元 (見本院卷第356-1至356-2頁) 14,00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O○○ 31,970元  31,970元 上訴駁回。 50 H○○ 50,000元 支付面額10,0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37頁) 40,000元 上訴駁回。 51 k○○ 32,300元  32,30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寅○○ 49,650元  49,650元 上訴駁回。 53 庚○○ 161,000元  161,000元 上訴駁回。 54 壬○○ 25,000元 支付面額6,25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37頁) 18,750元 上訴駁回。 55 W○○ 18,000元 支付面額4,5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41頁) 13,500元 上訴駁回。 56 m○○ 31,025元 支付面額7,8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41頁) 23,225元 上訴駁回。 57 i○○ 12,000元  12,000元 上訴駁回。 58 N○○ 62,000元 支付面額12,4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41頁) 49,600元 上訴駁回。 59 F○○○ 66,000元  66,000元 上訴駁回。 60 J○○ T○○ 100,000元  100,00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 P○ 73,000元  73,00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乙○○ 12,000元  12,000元 上訴駁回。 63 I○○ 10,000元 支付面額2,5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41頁) 7,500元 上訴駁回。 64 A○○ 22,000元  22,000元 上訴駁回。 65 e○○ 25,000元 支付面額6,25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41頁) 18,750元 上訴駁回。 66 邱士偉(現更名為宇○○) 8,000元 當庭支付現金1,200元 (見本院卷第356-1至356-2頁) 6,80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亥○○ 10,000元 支付面額2,5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41頁) 7,500元 上訴駁回。 68 X○○ 10,000元  10,000元 上訴駁回。 69 Q○○ 88,825元  88,825元 上訴駁回。 70 s○○ 36,000元  36,000元 上訴駁回。 71 丁○○ 204,000元  204,000元 上訴駁回。 72 r○○ 32,970元 支付面額8,300元支票 (見原審卷一第341頁) 24,670元 上訴駁回。 73 U○○ 0元 當庭支付面額7,050元支票 (見本院卷第356-1至356-2頁) 0元 p○○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總計  4,968,390元 394,093元 4,574,297元  
【附表乙】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地點 詐騙日期 詐騙手法 金流 被害   金額 攔阻   金額 犯罪   所得 1 K○○ 107/06/15 21:44 假冒超商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K○○佯稱:店內包裹問題須重新列印包裹單據云云,致使K○○(起訴書誤載曾雅姿)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超商繳費代碼38,000元  88,000 50,000 38,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觀海門市)   2.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恆通)虛擬銀行帳號50,000元    2 申○○ 107/06/17 03:50 假冒日翊通運公司客服及司機名義撥打電話向申○○佯稱:包裹金額有誤須刷條碼云云,致使申○○誤信為真,依其指示以店內收銀機,將被告交付之繳費代碼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科技)之超商繳費代碼25,000元 41,000 8,000 33,000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福榮門市)     2.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易沛科技)之超商繳費代碼8,000元        3.金恆通之超商繳費代碼8,000元    3 Y○○ 107/06/20 23:00 假冒全家便利商店擔當名義撥打電話向Y○○佯稱:需協助代繳款項云云,致使Y○○誤信為真,依其指示以店內收銀機,將被告交付之繳費代碼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科技之超商繳費代碼22,000元 76,485 54,485 22,000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興大門市)     2.易沛科技之虛擬銀行帳號29,985元        3.金恆通之虛擬銀行帳號24,500元    4 天○○ 107/06/24 05:00 假冒日益物流名義撥打電話向天○○佯稱:店內包裹問題須刷條碼結清云云,致使天○○誤信為真,依其指示以店內收銀機,將被告交付之繳費代碼結帳,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科技之超商繳費代碼30,000元 30,000 0 30,000  基隆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百福門市)       5 未○○ 107/07/01 22:00 假冒中油人員名義撥打電話向未○○佯稱:指示渠前往超商繳費云云,致使未○○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超商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藍新科技之超商繳費代碼15,000元 73,000 0 73,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民盛加油站)   2.易沛科技之超商繳費代碼58,000元    6 a○○ 107/07/05 08:20 假冒全家便利商店課長名義撥打電話向a○○佯稱:店內貨件有問題云云,致使a○○誤信為真,以店內收銀機,將被告交付之繳費代碼結帳,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藍新科技之超商繳費代碼40,000元 63,000 0 63,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廣興門市)   2.綠界科技之超商繳費代碼23,000元    7 宙○○ 107/07/06 03:57 假冒超商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宙○○佯稱:要求店員學習退商品云云,致使宙○○誤信為真,以店內收銀機,將被告交付之繳費代碼結帳,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易沛科技超商繳費代碼24,000元 51,000 19,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0,應予更正) 32,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51,000,應予更正)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園興隆門市)     2.綠界科技超商繳費代碼24,000元        3.不明繳費代碼3,000元    8 黃○○ 107/07/09 01:19 假冒超商主任名義撥打電話向黃○○佯稱:確認勞健保資料云云,致使黃○○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易沛科技超商繳費代碼110,270元 140,540 90,27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0,應予更正) 50,27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140,540,應予更正)  南投市○○路○段000號(OK超商成功門市)   2.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30,270元    9 q○○(起訴書誤載為黃○○)  107/07/10 21:00 假冒超商主任名義撥打電話向q○○佯稱:配合公司幹部指示云云,致使q○○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易沛科技虛擬銀行帳號30,000元 94,770(原判決附表記載為94,755,應予更正) 6,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0,應予更正) 88,77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94,755,應予更正)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寶成門市)     2.金恆通虛擬銀行帳號19,970元        3.智付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智付寶)虛擬銀行帳號9,800元        4.易沛科技超商繳費代碼35,000元    10 b○○ 107/07/11 10:40 假冒收銀機廠商名義撥打電話向b○○佯稱:收銀機號碼有問題云云,致使b○○誤信為真,以店內收銀機,將被告交付之繳費代碼結帳,另依其指示至統一超商以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其名下銀行帳戶轉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智付寶虛擬銀行帳號繳30,000元 284,000 39,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0,應予更正) 245,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284,000,應予更正)  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OK超商永順門市)         2.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虛擬銀行帳號繳費79,000元        3.易沛科技超商繳費代碼40,000元        4.綠界科技超商繳費代碼20,000元        5.不明繳費代碼115,000元    11 戌○○ 107/07/15 18:18 假冒工程師名義撥打電話向戌○○佯稱:測試機器云云,致使戌○○誤信為真,以店內收銀機,將被告交付之繳費代碼結帳,另依其指示以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易沛科技超商繳費代碼200,000元 250,000 0 250,000  基隆市○○區○○○街00號(OK超商永平門市)   2.樂點超商繳費代碼50,000元    12 辛○○ 107/07/19 06:02 假冒超商總部人員名義撥打電話向辛○○佯稱:店裡盤點金額短少云云,致使辛○○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並將店內現金轉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科技虛擬銀行帳號34,470元 60,44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60,500,應予更正) 0 60,44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60,500,應予更正)  嘉義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東雅門市)   2.樂點超商繳費代碼4,000元        3.土地銀行帳號21,970元    13 甲○○ 107/07/20 21:29 假冒超商公司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甲○○佯稱:店內包裹條碼有誤云云,致使甲○○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轉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超商繳費代碼38,000元(原判決附表記載為380,000,應予更正) 214,955 116,955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0,應予更正) 98,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214,955,應予更正)  臺東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享溫馨門市)     2.金恆通虛擬銀行帳號116,955元        3.綠界虛擬銀行帳號60,000元    14 L○○ 107/07/23 20:50 假冒超商公司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L○○佯稱:進貨憑證弄丟須重印云云,致使L○○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歐付保超商繳費代碼40,000元 124,000 10,000 114,000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聚葉門市)         2.綠界超商繳費代碼24,000元        3.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10,000元        4.IBON虛擬銀行帳號20,000元        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30,000元    15 c○○ 107/07/25 05:12 假冒超商主任名義撥打電話向c○○佯稱:工程師測試機器云云,致使c○○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48,000元 98,000 48,000 50,000  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城吉門市)   2.樂點超商繳費代碼50,000元    16 o○○ 107/07/23 02:20 假冒超商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o○○佯稱:處理勞健保事宜云云,致使o○○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22,000元 33,000 22,000 11,000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麗水門市)(起訴書誤載臺北市○○區○段○○路000號)    2.綠界超商繳費代碼6,000元        3.樂點超商繳費代碼5,000元    17 n○○ 107/07/26 04:55 假冒總公司查核人員名義撥打電話向n○○佯稱:結清當天款項做盤點云云,致使n○○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科技虛擬銀行帳號65,000元 65,000 3,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0,應予更正) 62,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65,000,應予更正)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霧峰門市)       18 h○○ 107/07/29 16:10 假冒工程師名義撥打電話向h○○佯稱:收銀機機檯報修云云,致使h○○誤信為真,依其指示以店內收銀機,將被告交付之繳費代碼結帳,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橘子支付超商繳費代碼330,000元 330,000 0 330,000  新竹市○區○○街00號(美廉社長春門市)       19 丑○○ 107/07/31 04:22 假冒超商組長名義撥打電話向丑○○佯稱:因補貨需清點貨物云云,致使丑○○誤信為真,依其指示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虛擬銀行帳號49,000元 49,000 0 49,000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寧門市)       20 地○○ 107/07/31 00:09 假冒公司財務名義撥打電話向地○○佯稱:早班繳交金額短缺云云,致使地○○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全家超商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超商繳費代碼8,000元 8,000 8,000 0  新竹縣○○市○○路000號(美廉社竹北嘉興門市)       21 己○○ 107/08/03 05:00 假冒物流公司名義撥打電話向己○○佯稱:物流弄丟單據須重新投庫云云,致使己○○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科技超商繳費代碼24,000元 24,000 0 24,000  台東縣○○鄉○○路000號(全家超商池上車站門市)       22 甲○○ 107/08/05 03:40 假冒超商區組長名義撥打電話向甲○○佯稱:需將金額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使甲○○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虛擬銀行帳號48,000元 48,000 43,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0,應予更正) 5,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48,000,應予更正)  新竹市○○路00號(統一超商俊友門市)       23 戊○○ 107/08/07 14:43 假冒超商商品部員工名義撥打電話向戊○○佯稱:店內包裹問題云云,致使戊○○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科技超商繳費代碼6,000元 16,000 0 16,000  宜蘭縣○○鄉○○路○段00號(全家超商協天門市)   2.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10,000元    24 癸○○ 107/08/09 09:03 假冒美廉社區經理名義撥打電話向癸○○佯稱:店內收銀機有問題須檢查POS機云云,致使癸○○誤信為真,依其指示將歹徒以LINE通訊軟體交付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橘子支超商繳費代碼320,000元 320,000 5,02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0,應予更正) 314,98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320,000,應予更正)  臺中市○○區○○路000號(美廉社大興門市)       25 玄○○ 107/07/26 11:53 假冒日益公司名義撥打電話向玄○○佯稱:店內包裹有短驗收問題云云,致使玄○○誤信為真,依其指示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虛擬銀行帳號40,000元 40,000 0 40,000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光復門市)       26 M○○ 107/08/11 21:48 假冒超商公司商管名義撥打電話向M○○佯稱:測試新商品云云,致使M○○誤信為真,依其指示將歹徒以LINE通訊軟體交付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科技超商繳費代碼18,000元 38,000 0 38,000  臺中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社興門市)   2.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20,000元    27 f○○ 107/08/20 10:00 假冒網咖電腦工程師名義撥打電話向f○○佯稱:檢查故障機臺云云,致使f○○誤信為真,依其指示以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遊戲點數交付給歹徒,另依其指示前往全家便利商店操作多媒體機器取得繳費代碼繳費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GASH點數卡  11,500元 40,500 0 40,500  臺中市○○區○○路0000號(加菲貓網咖)   2.綠界科技超商繳費代碼29,000元(原判決附表記載為30,000,應予更正)    28 巳○○ 107/08/22 04:15 假冒超商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巳○○佯稱:需轉帳予鄰店店長云云,致使巳○○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超商繳費代碼28,800元 83,600 50,8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0,應予更正) 32,8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83,600,應予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永安門市)     2.虛擬銀行帳號50,800元        3.GASH點數4,000元    29 C○○ 107/08/23 06:20 假冒超商副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C○○佯稱:需將店內現金投庫云云,致使C○○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橘子支付超商繳費代碼24,000元 24,000 0 24,000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福興門市)       30 子○○ 107/08/26 23:48 假冒公司經理名義撥打電話向子○○佯稱:聽從工程師指示操作云云,致使子○○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虛擬銀行帳號20,000元 215,050 0 215,050  臺中市○○區○○路000號(美廉社塗城門市)   2.GASH點數195,050元    31 E○○ 107/09/08 21:30 假冒工程師名義撥打電話向E○○佯稱:需依其指示操作機臺云云,致使E○○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超商繳費代碼6,050元 51,050 0 51,050  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頂好超商樂利門市)   2.虛擬銀行帳號45,000元    32 Z○○ 107/09/09 22:50 假冒公司員工名義撥打電話向Z○○佯稱:公司帳戶餘額不足云云,致使Z○○誤信為真,依其指示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虛擬銀行帳號45,940元 45,940 0 45,940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美廉社民享門市)       33 S○○ 107/09/15 23:56 假冒合作廠商名義撥打電話向S○○佯稱:彙整店內鈔票云云,致使S○○誤信為真,依其指示以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22,000元 41,400 22,000 19,400  宜蘭縣○○市○○路○段000號(美廉社中山門市)   2.虛擬銀行帳號19,400元    34 G○○ 107/09/22 06:00 假冒鄰店員工名義撥打電話向G○○佯稱:報表有誤需重新修改云云,致使G○○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25,000元 55,000 25,000 30,000  臺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超商大昌門市)   2.綠界科技超商繳費代碼30,000元    35 j○○ 107/09/22 18:20 假冒機臺維修人員名義撥打電話向j○○佯稱:中華電信數據機臺有故障云云,致使j○○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橘子支超商繳費代碼100,000元 100,000 0 100,000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竹華門市)       36 B○○ 107/09/30 04:05 假冒宏誌公司工程師名義撥打電話向B○○佯稱:店內包裹問題須重新列印包裹單據云云,致使B○○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GASH點數210,050元 210,050 0 210,050  新竹市○○路00號(萊爾富超商林森門市)       37 丙○○ 107/10/08 01:30 假冒物流公司員工名義撥打電話向丙○○佯稱:消費者包裹需要退回云云,致使丙○○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142,250元 232,250 142,250 9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成中門市)   2.GASH點數卡  90,000元    38 酉○○ 107/10/25 16:02 假冒網咖電腦工程師名義撥打電話向酉○○佯稱:清點卡機內的帳額云云,致使酉○○誤信為真,依其指示操作店內多媒體機器,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GASH點數17,000元 17,000 0 17,000  新北市○○區○○路○段00號(戰國網網咖)       39 D○○ 非本院審理範圍 非本院審理範圍 非本院審理範圍 非本院審理範圍  非本院審理範圍  非本院審理範圍         40 R○○ 107/11/07 03:55 假冒超商課長名義撥打電話向R○○佯稱:請其協助代碼繳費云云,致使R○○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超商繳費代碼29,100元 59,000 0 59,000  雲林縣○○鎮○○路000○0號(全家超商利台門市)   2.虛擬銀行帳號29,900元    41 午○○ 107/11/08 06:00 假冒超商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午○○佯稱:執行店鋪的鮮食驗收資料上傳云云,致使午○○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15,000元 27,000 15,000 12,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金東門門市)   2.綠界科技超商繳費代碼12,000元    42 g○○ 107/11/13 23:00 假冒TCC公司名義撥打電話向g○○佯稱:店內包裹問題須重新列印包裹單據云云,致使g○○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160,00元 540,000 16,000 524,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新極景門市)   2.虛擬銀行帳號524,000元    43 卯○○(1) 107/11/25 06:00 假冒超商公司主任名義撥打電話向卯○○佯稱:查看進貨數據云云,致使卯○○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GASH點數50,000元 100,000 50,000 50,000  雲林縣○○鎮○○路00號(萊爾富超商虎醫門市)   2.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50,000元    44 卯○○(2) 107/11/30 03:00 假冒超商公司主任名義撥打電話向卯○○佯稱:總公司需要上次被詐騙之收據云云,致使卯○○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GASH點數10,000元 83,000 55,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35,000,應予更正) 28,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48,000,應予更正)  雲林縣○○鎮○○路00號(萊爾富超商虎醫門市)       2.綠界超商繳費代碼18,000元        3.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35,000元        4.中華國際通訊網路公司超商繳費代碼20,000元(原判決附表記載為中華國際網路通信公司,應予更正)    45 辰○○ 107/12/04 20:28 假冒超商公司主任名義撥打電話向辰○○佯稱:調查使用信用卡結帳的資料云云,致使辰○○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40,000元 40,000 40,000 0  屏東縣○○市○○路00號2樓(萊爾富超商太陽城門市)       46 d○○ 107/12/06 11:15 假冒網咖電腦工程師名義撥打電話向d○○佯稱:店內線路需要調整並需清空點數餘額云云,致使d○○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GASH點數73,200元 73,200 0 73,200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大卡司網咖)       47 V○○ 107/12/09 02:08 假冒超商公司高層人士名義撥打電話向V○○佯稱:要業務檢查云云,致使V○○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26,000元 44,200 26,000 18,200  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德發門市)   2.綠界科技超商繳費代碼13,200元        3.GASH點數5,000元    48 l○○ 107/12/10 16:44 假冒工程師名義撥打電話向l○○佯稱:修理店內機器云云,致使l○○誤信為真,依其指示將嫌疑人所給予之遊戲點數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GASH點數20,000元 20,000 0 20,000  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雲海門市)       49 O○○ 107/12/30 04:30 假冒工程師名義撥打電話向O○○佯稱:店內機器須更新云云,致使O○○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超商繳費代碼19,000元 31,970 0 31,970  澎湖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鑫科門市)   2.虛擬銀行帳號12,970元    50 H○○ 108/01/07 00:38 假冒工程師名義撥打電話向H○○佯稱:需要清款云云,致使H○○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GASH點數50,000元 50,000 0 50,000  桃園市○○區○○○路00號(網路元素網咖)       51 k○○ 108/01/12 04:00 假冒工程師名義撥打電話向k○○佯稱:要維修店內電腦云云,致使k○○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GASH點數12,300元 113,000 80,7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0,應予更正) 32,3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113,000,應予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鯊魚電競網咖)     2.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80,700元        3.信用卡刷卡  20,000元    52 寅○○ 108/01/15 02:20 假冒工程師名義撥打電話向寅○○佯稱:店內電腦問題須維修云云,致使寅○○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虛擬銀行帳號33,500元 49,650 0 49,650  台中市○○區○○路○段0號(快樂鳥網路電競館北屯店)   2.GASH點數16,150元    53 庚○○ 108/01/26 10:03 假冒超商公司管理人員名義撥打電話向庚○○佯稱:店內OKGO系統有故障云云,致使庚○○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超商繳費代碼161,000元 161,000 0 161,000  新竹縣○○鎮○○路○段000號(OK超商大豐門市)       54 壬○○ 108/02/14 03:20 假冒超商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壬○○佯稱:配合工程師更新收銀機云云,致使壬○○誤信為真,依其指示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虛擬銀行帳號39,170元 39,170 14,170 25,000  彰化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振安門市)       55 W○○ 108/02/15 06:34 假冒超商公司擔當名義撥打電話向W○○佯稱:店內數據機有問題需維修云云,致使W○○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10,000元 28,000 10,000 18,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金雁門市)   2.藍新超商繳費代碼18,000元    56 m○○ 108/02/19 08:57 假冒工程師名義撥打電話向m○○佯稱:有問題需要找店長云云,致使m○○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GASH點數20,000元 31,025 0 31,025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新士誠門市)     2.綠界科技超商繳費代碼6,000元        3.遊戲基地超商繳費代碼5,025元    57 i○○ 108/02/21 22:20 假冒超商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i○○佯稱:會有工程師前往維修云云,致使i○○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科技繳費代碼12,000元 12,000 0 12,000  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元村門市)       58 N○○ 108/02/22 05:20 假冒超商公司高層名義撥打電話指使N○○加入LINE帳號云云,致使N○○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科技繳費代碼57,000元 62000 0 62000  新竹市○○路000巷000號(全家超商金福門市)   2.GASH點數5,000元    59 F○○○ 108/03/04 05:58 假冒首阜企業管理公司名義撥打電話向F○○○佯稱:暸解店內現金盤點云云,致使F○○○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將歹徒提供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虛擬銀行帳號 32,000元 66,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64,000,應予更正) 0 66,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64,000,應予更正)  花蓮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蓮富門市)     2.GASH點數20,000元        3.超商繳費代碼14,000元    60 J○○、T○○ 108/03/09 17:48 假冒物流公司人員名義撥打電話向T○○佯稱:檢測電話數據云云,致使T○○誤信為真,依其指示將被告所給予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GASH點數100,000元 211,000 111,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0,應予更正) 100,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211,000,應予更正)  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景德門市)   2.綠界超商繳費代碼111,000元    61 P○ 108/03/02 06:39 假冒超商公司高層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P○佯稱:照他指令行事云云,致使P○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科技超商繳費代碼30,000元 76,000 3,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0,應予更正) 73,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76,000,應予更正)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太平門市)   2.虛擬銀行帳號46,000元    62 乙○○ 108/02/02 17:51 假冒超商主任名義撥打電話向乙○○佯稱:店內悠遊卡機需維護云云,致使乙○○誤信為真,依其指示將歹徒提供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科技超商繳費代碼12,000元 12,000 0 12,000  臺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饒河門市)       63 I○○ 107/07/03 18:52 假冒加油站總公司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I○○佯稱:做電話查詢云云,致使I○○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全家超商操作多媒體機器,取得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藍新金流超商繳費代碼10,000元 10,000 0 1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五城加油站)       64 A○○ 107/10/21 11:01 假冒工程師名義撥打電話向A○○佯稱:店內機臺編碼錯誤云云,致使A○○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智付通超商繳費代碼10,000元 22,000 0 22,000  金門縣○○鄉○○路0號(萊爾富超商金大門市)   2.綠界超商繳費代碼12,000元    65 e○○ 107/12/29 06:00 假冒超商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e○○佯稱:結帳機臺故障云云,致使e○○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GASH點數25,000元 25,000 0 25,000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龍慈門市)       66 邱士偉 107/06/23 02:30 假冒超商公司包裹管理部名義撥打電話向邱士偉佯稱:店內包裹金額錯誤云云,致使邱士偉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科技繳費代碼8,000元 8,000 0 8,000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民新門市)       67 亥○○ 107/07/04 02:35 假冒超商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童昊煜之員工亥○○佯稱:油單未收到云云,致使童昊煜之員工亥○○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操作店內多媒體機器,取得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藍新金流超商繳費代碼10,000元 10,000 0 10,000  新北市○○區○○路00號(興德加油站)       68 X○○ 107/10/19 06:06 假冒超商主管朋友名義撥打電話向X○○佯稱:店內包裹有進退貨問題云云,致使X○○誤信為真,依其指示將被告給予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綠界科技繳費代碼10,000元 10,000 0 10,000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稻埕門市)       69 Q○○ 108/02/24 23:15 假冒監視器廠商名義撥打電話向Q○○佯稱:店內攝影機鏡頭及收銀機需要測試云云,致使Q○○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得購買遊戲點數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另透過無摺存款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GASH點數25,300元 88,825 0 88,825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美廉社竹林門市)     2.虛擬銀行帳號60,000元        3.超商繳費代碼3,525元    70 鍾郁姍 107/09/20 09:20 假冒超商公司高層名義撥打電話向鍾郁姍佯稱:查詢店內上班狀況云云,致使鍾郁姍誤信為真,依其指示將被告交付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金恆通超商繳費代碼60,000元 96,000 60,000 36,000  新北市○○區○○0號(全家超商頂社門市)   2.綠界超商繳費代碼36,000元    71 丁○○ 108/02/05 20:30 假冒超商公司人資名義撥打電話向丁○○佯稱:查詢店內上班狀況云云,致使丁○○誤信為真,依其指示將被告交付之繳費代碼,至櫃台結帳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藍新金流超商繳費代碼120,000元 204,000 0 204,000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精采門市)   2.綠界科技超商繳費代碼84,000元    72 r○○ 107/12/11 06:10 假冒超商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r○○佯稱:維修基地臺及更換數據機云云,致使r○○誤信為真,依其指示轉帳至被告交付之銀行帳戶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虛擬銀行帳號32,970元 32,970 0 32,970  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段000號(全家超商義山門市)       73 U○○ 107/10/27 17:30 假冒超商主管名義撥打電話向U○○(起訴書誤載黃永)佯稱:趕時間要無摺存款,致使U○○(起訴書誤載黃永林)信以為真,依其指示轉帳至被告指定之銀行帳戶而被詐騙右列所示金額 1.虛擬銀行帳號47,000元 47,000 47,00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0,應予更正) 0 (原判決附表記載為47,000,應予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萬龍門市)       總計         6,259,040元 1,290,650元 4,968,390元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備註 1 SP行動硬碟1臺 供在賭博網站變賣點數獲利 2 ASUS電腦主機1臺 供在賭博網站變賣點數獲利 3 組裝電腦(含螢幕)1臺 供儲存在賭博網站驗證照片所用 4 SD記憶卡3個  5 SIM卡2張  6 SAMSUNG手機(0000000000)1支  7 SAMSUNG手機(0000000000)1支  8 OPPO手機(0000000000)1支  9 OPPO手機(0000000000)1支  10 IPHONE5S手機(0000000000)1支  11 童盈齊之第一銀行存摺、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  12 童盈齊之彰化銀行存摺、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身分證影本  13 林冠賢之板信銀行存摺、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身分證影本  14 林冠賢之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5 鄭雪慧之安泰銀行存摺、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6 蔡旭東之第一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號)  17 鄭雪慧、蘇豪偉、林冠賢、吳明儒之身分證影本  18 吳米琪之身分證1張(正本)  19 筆記資料1批  20 現金13萬4000元(業經另案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7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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