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7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24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342號、110年度偵字第17807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張○○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張○○被訴附表二部分免訴。
事實
一、張○○與邱○○前為男女朋友,惟2人分手後,張○○因此心生不滿,竟為下列犯行: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4所示日期及時間,傳送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內容之簡訊予邱○○,分別以此加害邱○○家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邱○○,欲使邱○○心生畏懼而交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惟因邱○○均未交付金錢而未遂。
(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5至13、20至33、35、39至41所示日期與時間,以簡訊、通訊軟體Facebook(下稱FB)訊息及貼文、Skype、Viber訊息方式,傳送附表一編號1、2、5至13、20至33、35、39至41所示內容之訊息予附表一編號1、2、5至13、20至33、35、39至41所示對象,分別以上開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邱○○、配偶甲○○及子乙○○、女丙○○等家庭成員(真實姓名均詳卷),致邱○○及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6至19、34、36至38所示日期與時間,以FB貼文、電子郵件、Instagram(下稱IG)貼文或簡訊文字傳送發布如附表一編號16至19、34、36至38所示內容予各編號「對象」欄所示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以此方式指摘或傳述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足以詆損邱○○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四)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毀損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日期與時間,前往邱○○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住處外鐵門上,以紅色噴漆書寫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內容之文字,散布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文字,足以詆毀邱○○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且造成前揭邱○○住處鐵門外觀髒汙,致該鐵門美觀功能喪失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邱○○。
(五)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日期與時間,前往邱○○上開住處,以紅色噴漆書寫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內容之文字,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及財產之事恐嚇邱○○,使邱○○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散布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文字,足以詆毀邱○○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且造成前揭邱○○住處鐵門外觀髒汙,致該鐵門美觀功能喪失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邱○○。
(六)邱○○遂向原審法院申請核發緊急保護令,經原審法院於109年11月13日核發109年度司緊家護字第28號民事緊急保護令,命張○○不得對邱○○及其他家庭成員乙○○(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丙○○(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及甲○○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並應最少遠離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臺北市○○街000巷0○0號之邱○○住居所及經常出入場所、乙○○、丙○○之就讀學校即臺北市○○高中及○○國中、臺北市○○路00號之甲○○工作場所50公尺。上開緊急保護令裁定送達張○○後,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於109年12月2日14時9分許,前往張○○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住所執行上開緊急保護令內容,告知張○○上開民事緊急保護令裁定所誡命事項,詎張○○知悉上開暫時保護令內容後,竟為下列行為:
⒈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42所示日期與時間,傳送附表一編號42所示內容予丙○○之同學丁○○,嗣由丁○○轉知丙○○,以此方式騷擾丙○○,而故意違反上開保護令。
⒉基於違反保護令、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43所示日期與時間,傳送附表一編號43所示內容之簡訊予邱○○,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邱○○,致邱○○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而故意違反上開緊急保護令。
(七)邱○○再向原審法院申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並經原審法院於109年12月31日核發109年度家護字第1407號、第204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除重申上開緊急保護令內容外,並諭知該通常保護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上開通常保護令裁定送達張○○後,其竟為下列行為:
⒈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違反保護令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44至46所示日期與時間,以在FB貼文之方式,發布如附表一編號44至46所示內容,散布謾罵及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文字,足以詆毀邱○○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而故意違反上開通常保護令之行為。
⒉意圖違反保護令、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47所示日期與時間,傳送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簡訊內容予邱○○,以加害身體、生命、名譽之事恐嚇邱○○,致邱○○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而故意違反上開通常保護令之行為。
⒊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48所示日期與時間,傳送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簡訊內容予邱○○,而以此騷擾行為故意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下述所引上訴人即被告張○○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該等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被告僅爭執證明力(見本院卷第85至86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至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其餘證據,並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復經原審、本院於審判期日逐一提示,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認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皆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與理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審理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77、93、100頁、本院卷第8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偵4052卷第14至15頁、他7712卷第81至82頁、他8306卷第29至30頁),並有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及截圖、IG貼文截圖、FB貼文截圖、噴漆照片、Skype訊息截圖、Viber訊息截圖、邱○○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電子郵件翻拍照片、原審法院109年度司緊家護字第28號民事緊急保護令、109年度家護字第1407號、第204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附卷可稽(見附表一各編號備註欄所示卷頁、他7712卷第65至69頁、偵37342卷第17至21、23至27頁、他841卷第17頁)。從而,被告前開所為任意性自白,既有上述客觀證據資為補強,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未遂、散布文字誹謗、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及違反保護令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棄」,係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所謂「損壞」,乃指物品之全部或一部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至所謂「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毀棄、損壞以外,雖未毀損原物,然足使他人之物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者而言。而依一般社會通念,住宅大門、牆壁及汽車之外觀是否清潔美觀及平整,亦為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如於其上噴漆或敲擊凹損,勢必需要重新烤漆、油漆或修理,縱令事後可恢復該物品之美觀功能,但因通常須花費相當之時間或金錢,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仍構成侵害,自仍該當「致令不堪用」。查就附表一編號14、15部分,被告朝告訴人住處之鐵門噴灑紅漆,告訴人需花費相當時間或金錢,方能清除上開鐵門殘留之噴漆痕跡,而恢復該鐵門之美觀效用,自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構成侵害,而該當「致令不堪用」。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人身安全及保障其自由選擇安全生活 方式與環境之尊嚴;該法為確實落實防治家庭暴力事件,乃 強制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應研擬各項政策、成立防治基 金、防治委員會,並統合警政等機關設立防治中心,執行各 項防治家庭暴力事件措施,及藉由法院核發要求加害人遵守 各項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處遇之民事保護令及違反保護 令罪之刑事處罰等機制,以保護被害人之身心安全,降低家 庭暴力事件對於社會之傷害程度,期使家庭暴力事件不再發 生。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家庭暴力事件,其保護之法 益顯非僅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且及於國家或社會之公共利益 甚明。查告訴人前以被告為相對人,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民事緊急保護令及民事通常保護令,業經原審法院於109年11月13日、109年12月31日分別以109年度司緊家護字第28號民事緊急保護令、109年度家護字第1407號、第204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准予核發在案,有上開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37342卷第17至27頁),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均裁定其不得對告訴人及其家庭成員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有效期間1年,猶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以如附表一編號42至48所示傳送簡訊散布誹謗訊息或惡害通知,或於FB貼文誹謗內容等對告訴人、告訴人之家庭成員丙○○等人為騷擾、恐嚇或文字誹謗等行為,核其就此部分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被告所犯罪名:
⒈就事實欄一(一)即附表一編號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
⒉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一編號1、2、5至13、20至33、35、39至4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⒊事實欄一(三)即附表一編號16至19、34、36至38,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⒋事實欄一(四)即附表一編號14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同法第354條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⒌事實欄一(五)即附表一編號15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54條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⒍事實欄一(六)⒈即附表一編號42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事實欄一(六)⒉即附表一編號43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
⒎事實欄一(七)⒈即附表一編號44至4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事實欄一(七)⒉即附表一編號47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事實欄一(七)⒊即附表一編號48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
⒏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3、47之恐嚇犯行,雖均係同時違反保護令裁定關於禁止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及禁止騷擾行為等內容,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起訴意旨漏未敘及被告同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行為,應予補充。
(四)按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於同一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實行同一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查被告各於附表一編號1、2、9、11、12、13、17、18、20、21、23、25、27、28、30、31、32、44所示之時間,以傳送或發布如上開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內容,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同一地點,以相同方式,基於同一之妨害名譽、恐嚇危害安全等犯意為之,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檢察官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14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0)均係109年8月29日所傳送之訊息、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26(即附表一編號31)均係109年10月3日所傳送之訊息、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28(即附表一編號32)均係109年10月7日所傳送之訊息、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14(即附表一編號44)均係110年2月7日所發布之FB貼文,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五)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4係以一行為同時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及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附表一編號15係以一行為同時犯項散布文字誹謗罪、恐嚇危害安全罪、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附表一編號43係以一行為同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違反保護令罪、附表一編號44至46各係以一行為同時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及違反保護令罪、附表一編號47係以一行為同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違反保護令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各論以散布文字誹謗罪、違反保護令罪處斷。至檢察官起訴就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即附表一編號14)與附表二編號12、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2(即附表一編號15)認應分論併罰,惟此部分係屬同一事實,是被告行為核屬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檢察官就此部分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六)被告所為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罪,時間均有間隔,顯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4所示犯行,已著手於恐嚇取財行為之實行,惟尚未取得告訴人財物,為未遂犯,各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八)公訴意旨認被告所傳送如附表一編號42、48所示之簡訊內容予丙○○同學丁○○、告訴人之行為,分別同時構成刑法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然就附表一編號42部分,被告僅傳送予丙○○之同學1人,難認與刑法第310條之散布於特定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多數人之「散布於眾」構成要件相合,自不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又就附表一編號48部分,細究其簡訊內容,並無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等惡害之通知而恐嚇告訴人,難認此部分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惟因公訴意旨認上開行為分別與本院論罪科刑之附表一編號42、48部分具有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
⒈原審就被告所為各該恐嚇取財未遂、恐嚇危害安全、散布文字誹謗及違反保護令行為,認係密接之時、地實施,而各僅論為接續犯之恐嚇取財未遂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散布文字誹謗(2罪)、違反保護令罪(共4罪),惟此應就附表一編號所示各次犯行予以分論併罰,已說明如上,原審論以接續犯,容有未洽。
⒉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2、48所示部分應僅構成騷擾之違反保護令罪,原審認同時各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尚有未洽。
⒊再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附表二編號2(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部分均應為免訴之判決,惟原審就此部分論以違反保護令罪(如原審判決附表五編號1、7所示),又於理由欄中就附表二編號1說明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顯有違誤及矛盾。
(二)被告提起上訴主張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然其於原審判決後並未有任何填補告訴人損害或取得告訴人諒解之任何行動,難認原審此部分所考量之量刑因子有所變動,是被告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定應執行拘役部分因失所附麗,亦應一併撤銷。又本案雖係被告上訴,惟本院認原審判決有適用法條不當之違誤,而予撤銷改判,已如前述,爰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交往後感情生變,未能平復不滿,竟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散布文字誹謗散布文字而恐嚇告訴人人身安全、妨害告訴人名譽,並對告訴人及其家人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造成告訴人及其家人之生活非小之影響,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然犯後尚能坦認犯行,兼衡其素行,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為代課老師,每月收入不固定,未婚,無需其扶養之人(見本院卷第90頁)及其身心狀況(見偵4052卷第81至91頁、偵37342卷第43、45、49至74、原審卷第10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即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從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俟被告所犯數罪均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依聲請)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四)至於被告於本件犯行所使用之手機,因未扣案,為免日後執行困難,且該物非違禁物,縱未於本案一併宣告沒收,亦不至於對社會造成危害,或導致另一個犯罪之發生,惟若將之宣告沒收,可預期關於沒收程序,將有過度耗費之虞,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日期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內容予告訴人,令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又基於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利用電腦設備分別登入FB,於附表二編號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所示日期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方式,張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內容,不實指摘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案件,其刑罰權僅有一個,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縱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即顯在事實)提起公訴或自訴,如構成犯罪,即與未經起訴之其餘犯罪事實(即潛在事實)發生一部與全部之關係(即一部起訴及於全部),法院對此單一不可分之整個犯罪事實,即應全部審判(即審判不可分)。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之危險(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換言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案件,倘已經起訴之顯在事實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縱法院於裁判時不知尚有其他潛在事實,其效力仍及於未起訴之其餘潛在事實,此即既判力之擴張(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是以刑事法上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先判決確定者,對於該罪之其他部分事實法院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末按刑法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始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經原審法院核發109年度司緊家護字第28號民事緊急保護令,裁定令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甲○○、乙○○、丙○○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非必要聯絡行為,被告於109年11月24日收受上開保護令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09年12月26日17時44分以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內容為「我什麼都沒有了害怕你啊!我不敢像鄭捷一樣嗎?殺了你多麼簡單!再躲啊!…」之訊息予告訴人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790號判決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30日,並於110年7月20日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至54頁、原審卷第121至130頁)。而被告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與前開業經判決確定之違反保護令犯行之犯罪時間、訊息內容均相同,顯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是被告就此部分犯行,為前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同一事實再行起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二)被告前經原審法院於109年12月31日核發109年度家護字第1407號、第204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甲○○、丙○○、乙○○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非必要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警員於110年1月21日17時25分對被告執行前揭通常保護令,而令其知悉前揭通常保護令之內容;被告於前開通常保護令期間之110年2月5日至6日,分別以如附表三「傳送方式」欄所示之在FB上傳送含有如附表三所示文字訊息之截圖,以此方式騷擾甲○○而故意違反前揭通常保護令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509號判決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30日,並於111年12月2日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4至125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而本案被告被訴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違反保護令等行為,與前開確定判決確定之違反保護令行為,均為被告於110年2月5日至2月6日之期間內,在FB上貼文之行為,由貼文之內容可見二案所傳送或指涉之對象均為甲○○,均屬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是本案被訴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與前開業經判決確定案件所認定違反保護令罪之行為,各舉動之獨立性即甚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就本案被訴恐嚇危害安全與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被訴之此部分犯行,自與前開判決確定案件所認定之違反保護令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同一案件。據此,被告此部分犯行,為前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四、原審就此部分未審酌上情而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判決就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改諭知免訴判決。
丙、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依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305條、第310條第2項、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塗又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時間 方式 對象 內容 備註 所犯法條 罪名及宣告刑 1 109年5月5日 15時11分 簡訊 邱○○ 殺你小孩好了,這樣你下半輩子痛心活著 ①他7712卷第19頁告證3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時21分 替小孩收屍吧,讓你下半輩子在悲痛與責罵中度過。 15時44分 操你媽的,燒死你全家! 15時53分 殺你兒子,殺你女兒。 15時58分 我絕對會殺! 2 109年5月8日 15時57分許前某時 FB訊息 邱○○ 邱○○我要殺你小孩!因為你這輩子還不清! ①他7712卷第21頁告證4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操你媽的全69! 放火燒死你們! 3 109年5月29日(起訴書誤載為109年5月26日某時) 8時25分 簡訊 邱○○ 早上你兒子你女兒你老婆有沒有收到我的電話你今天最好匯三萬給我 ①他7712卷第17頁告證2 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 張○○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9年6年16日 15時36分 簡訊 邱○○ 還是要三萬買你女兒、兒子的命? ①他7712卷第17頁告證2 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 張○○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9年7月28日 16時37分 Skype訊息 邱○○ 我找人上你女兒好不好?我找人上你女兒好不好?找同志上你兒子肛門好不好?找同志上你兒子肛門流血好不好!只會給兒子買奢侈品什麼都靠嘴巴 ①他7712卷第23頁告證5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9年7月29日 17時40分 Skype訊息 邱○○ 看來還是要親手殺了你,親手,親自,等機會堵到你家人都救不了你,其他家人太白目殺你一個就好,反正教會也不好意思趕走你只會包庇你, ①他7712卷第23頁告證5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9年8月1日 11時24分 Skype訊息 甲○○ 我有一天會殺了邱○○ ①他7712卷第27頁告證7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9年8月2日 14時24分 Skype訊息 甲○○ 我要把邱○○眼珠挖出、舌頭割掉、陰莖拉出來砍斷、剖腹腸子拉出來分散丟棄切手指!我不會動妳跟小孩,但邱○○欠我的,你無辜妳閃。那是我跟他的事。 ①他7712卷第27頁告證7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9年8月7日 22時47分 Viber訊息 邱○○ 我都想通了 ①他7712卷第21頁告證4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我要回去刺你小孩 非見到行動你才相信 10 109年8月12日 20時2分 Skype訊息 甲○○ ○○國宅是不是啊!○○國宅是不是啊!全家人不要給我堵到見一個殺一個! ①他7712卷第28頁告證7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9年8月18日 17時36分 Skype訊息 邱○○ 你要我衝到○○國宅還是台積電殺了你? ①他7712卷第23頁告證5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時59分 甲○○、乙○○,你們敢阻擋我連你們一起殺! 12 109年8月18日 18時26分 Skype訊息 甲○○ 要分趁分,我會寫信給台積電,各單位。到時候他會向妳要求鉅細靡遺五五平分。千萬不要相信他說的任何一句話。 ①他7712卷第29、30頁告證7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時22分 你今天新竹下班,找我,我要殺了你,請跟我見面。 22時46分 邱○○有沒有去申請保護令?我說要砍死你眼睛挖出嘴刺爛還舌頭割掉陰莖叫切掉記不記得?幹你全家的!○○國宅○○高中不要給我遇到殺了邱○○! 22時59分 甲○○、乙○○,你們敢阻擋我連你們一起殺! 13 109年8月19日 6時58分 Skype訊息 甲○○ …我看到你就奔上去脖子眼珠嘴巴陰莖手掌拿刀刺死你!去告我啊!誰騙誰的! ①他7712卷第30頁告證7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時42分 …下次找到機會見到你絕對揍爆妳 14 109年8月19日 某時 噴漆 邱○○桃園市住所 邱○○幹女兒房子詛咒衰全家道德喪盡 房子死氣 ①他7712卷第45頁告證10 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刑法第354條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張○○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09年8月24日 某時 噴漆 邱○○桃園市住所 騙砲票妓邱○○後代咒詛乙○○丙○○ 死有仇必報恨有仇必殺 ①他7712卷第46頁告證10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2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刑法第354條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張○○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09年8月25日 某時 FB貼文 不特定多數人 死渣男!婚後還跟砲友聯絡!台北69會所死渣男 ①他7712卷第39頁告證9 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張○○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09年8月27日 某時 FB貼文 不特定多數人 公司砲友、婚外砲友嫖妓、吃免費的、玩免費的、以愛之名騙砲友(老婆被曚著後來有人看不下去)台北市召會69會所邱○○ ①他7712卷第39頁告證9 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張○○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台北市召會69會所邱○○砲友皆在新竹地區偽造老婆簽名.. 18 109年8月28日 某時 FB貼文 不特定多數人 給我在○○大樓2000人面前、跪、嗑頭、錄影、承認罪狀。 ①他7712卷第41頁告證9 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張○○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子騙砲之後回來召會娶處女,跟老爸一樣,重蹈復撤,有圖有證據,請召會防壁此父子二人邱○○、乙○○。 19 109年8月29日 某時 FB貼文 不特定多數人 好噁心的一家!自稱是基督徒!跟N號房沒兩樣!甲○○幫兇! ①他7712卷第43頁告證9 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張○○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09年8月29日 8時53分 Skype訊息 甲○○ 我是真的要邱○○死,不讓他活著。要嘛邱○○去跳樓、自己製造假車禍,或著小孩命來還,我才停手。 ①他7712卷第31至33頁告證7、6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14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時55分 我會把事情發到台積電先,還有其他地方。 9時8分 我還會繼續傳。不然請邱○○去國宅樓上跳樓,不要撞到人。森林公園很美呢! 12時15分 幹您娘我要把你老公分屍!邱○玲,你好嗎?誰的子宮被我先刺爛?邱予沛的嗎?邱○○那你趁機會先強姦丙○○吧!然後在活火燒,甲○○是幫兇喔! 13時40分 馬的你有小孩了不起啊!你自己以前跟博士上過床吧?○○都會知道,台積電都會知道,召會更會知道。甲○○妳攜帶家眷去○○路○段跳樓好了,包庇什麼! 14時11分 操你媽的,接下來○○、○○! 19時40分 君子報仇,十年不晚。我要邱○○死。 19時49分 簡訊 甲○○ 甲○○我要邱○○死!… 21 109年8月30日 1時11分 簡訊 甲○○ 王八蛋,我要把○○女老師外遇變成事實傳出去 ①他7712卷第25頁告證6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我連你兒子一起殺。 6時21分 邱○○,你無情無義,我絕對要你死。 22 109年9月1日 某時 FB貼文 不特定多數人 殺死你一家人 ①他7712卷第37頁告證8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109年9月3日 13時25分 Skype訊息 甲○○ 操,有這種甲○○師母教會未來也是完蛋。我得email提醒眾召會。邱○○哪種屎現在全台灣弟兄都保持距離,甲○○我一說「幫兇」妳們家也別想繼續 ①他7712卷第34至35頁告證7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時24分 Email標題:○○大區○×××女婿甲○○老公中壢嫖妓、砲友、多名女性親密關係,妻子包庇、兒子國三裸體共遇女學生。順道發給○○○○聖經社 20時8分 幹你媽甲○○要來的感恩節特會不要讓我遇到○師母,見到我找機會揍她影片錄著邱○○ 24 109年9月4日 12時37分 Skype訊息 甲○○ 甲○○妳不要給我看到你們家任何一個人在召會,我看到誰,包括○師母,照打。 ①他7712卷第35頁告證7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109年9月28日 19時26分 簡訊 甲○○ ...把你眼睛挖掉舌頭割掉老二切掉!去幹你丙○○女兒大腿張開插死她! ①他8306卷第11頁告證15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9月29日 20時10分 甲○○邱○○,我娘要是有什麼症狀,絕對讓你們死,不然會讓○師母死。 我媽身體狀況因你們夫妻加劇。邱○○,你等著,你躲著我還有你女兒,你姐,你姐你女兒有陰道,插死他們 不要以為我不敢對○師母怎樣。一家族包庇自己人,誇張! 23時17分 邱○○甲○○,我媽要是什麼事發生,全69我都不會原諒 26 109年9月30日 13時53分 簡訊 甲○○ 甲○○你兒子那麼想跟楊○婷打砲啊?敢傷了那個女孩小心我不放過你們家!一個父親一個兒子,什麼浪蕩媽什麼兒子!兩人都沒去過訓練,裝個大姊姊,什麼都要管,跟男生『超~~~好』淫亂家庭!這句話我要給庚○○看! ①他8306卷第21頁告證19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109年10月1日 某時 簡訊 甲○○ ...插死你丙○○下體讓她懷孕… ①他8306卷第12頁告證15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時8分 邱○○我要殺了你。 28 109年10月2日 22時9分 簡訊 甲○○ 我父母若有什麼事,我要你全家族:邱○○、乙○○、丙○○、甲○○、○師母、戊○○、李○○、己○○好看。 ①他8306卷第12至13頁告證15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時22分 我告訴你,我在召會看到妳跟丙○○,下次我再看到我就去揍死妳們。 22時39分 我告訴你我○師母都敢打,我說麻,十年好不好?誰還在?我就抓了第一先弄!…操死你女兒丙○○會不會?射精在她裡面好不好?噁心!那張臉真噁心!我這一切都轉發給庚○○!幹,邱○○那什麼嘴臉! 丙○○給人幹死好不好? 29 109年10月2日 22時39分 簡訊 甲○○ 我告訴你甲○○,我星期一就發給○○校長… ①他8306卷第21頁告證19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109年10月3日 18時25分 簡訊 甲○○ 去告!告死你!砍死你全家!… ①他8306卷第14頁告證15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時43分 砍死你邱○○,把你殺了…砍死你!把你眼睛挖掉、老二剁碎、腸子都挖出來、火燒心!火燒肝!沒良心! 31 109年10月3日 17時54分 簡訊 甲○○ 你以為再過幾年,不敢砍死你啊? ①他8306卷第15頁告證16、17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26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時0分 你死了最好,你安心聚會那天我找甲○○邱○○算帳、我也會打○師母。 22時37分 邱○○我殺死你… 23時24分 我張○○要殺死你邱○○… 23時42分 我要殺死你全家 32 109年10月7日 6時45分 簡訊 甲○○ 打死○師母有什麼難的!操死你一家讓全台灣都知道到時辛○○被拔下來妳就知道!死外遇的甲○○! ①他8306卷第15頁告證16、18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28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時52分 我父母一旦有怎樣,第一個先殺了你! 33 109年10月10日 21時55分 簡訊 甲○○ 你沒種,你孬嘛,你不敢嘛,還去找辛○○闢護,你孬嘛!○○區○段,你邱○○沒種嘛,你孬嘛!人脈少嘛!怪人一個嘛!我就繼續發給新人,看會怎樣! ①他8306卷第23頁告證20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109年10月11日 5時19分 電子郵件 ○○國中學務主人及其他教師等不特定多數人 甲○○縱容老公有砲友,就會縱容兒子有砲友,甲○○自己外遇,乙○○國三與女生大安國宅家裡共浴誇張行徑(照片我有、影片我有、對話證明已發生性行為我有),加上父親邱○○砲友、劈腿、慣性誘姦 ①他8408卷第7頁告證22 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張○○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109年10月13日 12時23分 簡訊 甲○○ 操你媽的還跑回去召會啊?召會是你開的啊?我就繼續廣播你去全家對我做的事還有你荒唐的行徑、砲友、嫖妓、你兒子的人行為,我就不怕全69繼續知道 ①他8306卷第25頁告證21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109年10月20日 18時53分 電子郵件 ○○中學之數學科、自然科、輔導科教師及會計、人事、輔導及圖書館主任等不特定多數人 你們夫妻各自外遇、騙砲4個女人、多重性關係、中壢嫖妓就不要加害別人,更何況是服事者!互相包庇外遇!…To○○甲○○:妳先檢討妳自己,兒子有問題、老公有問題、你自己外遇、老公也外遇、多重砲友性關係、嫖妓,你先檢討自己吧!表裡不一,人前人後一個樣!我還真的希望你女兒丙○○去給人幹到下體流血發炎,最好被輪姦更好是被自己老公邱○○插到死…To乙○○:現在○○高中高二,之前教過4任女朋友,國三高一帶女生回家裸體洗澡po影片上網,警告你不要用慣用手法肖想對○○高中一年級女生楊○○下手。 ①他8408卷第15至17頁告證23 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張○○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109年10月23日 16時30分 電子郵件 ○○中學數學科沈○○教師等不特定多數人 沈老師久仰大名,同學們都在討論您,想必您跟甲○○老師感情不錯?祝成功喔!… ①他8408卷第23頁告證25 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張○○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不詳日期 10時34分 IG 貼文 不特定多數人 我五歲就被邱○○強暴。 ①他7712卷第47頁告證11 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張○○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109年11月13日 23時19分 簡訊 邱○○ 婦產科這件事傳到69會所好不好?讓○○○○○○○○○○○○○○大區都知道好不好?青少年都知道色情服事者強姦我好不好? ①他841卷第11頁告證27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109年11月16日 21時33分 簡訊 邱○○ 之後還會去69聚會。你害了我,我也要害回去。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你們召會走下坡,跟我沒關係。「妳下體發炎,跟我什麼關係啊」 ①他841卷第11頁告證27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109年11月18日 19時18分 簡訊 丙○○ 我繼續發訊息給○○國中所有小朋友男的女的讓他們知道丙○○有個噁心的父親,為的是要保護他們還有揭開69噁心又醜陋的面具,假基督徒,偽善自以為是 ①他841卷第12頁告證27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9年11月13日以109年度司緊家護字第28號裁定民事緊急保護令,於109年12月2日執行 偵37342卷第17至19頁 42 109年12月25日 某時 簡訊 使用Tellonym傳匿名訊息給丙○○小學同學丁○○(其後再由丁○○轉知丙○○) 「○○國中10XXX丙○○!懷孕最好!是不是喜歡看pronhub?Xvideo?Xxnx?最愛什麼做愛姿勢?狗爬式嗎?傳教士?有沒有帶保險帶?無套插入?你爸陰莖13公分把你抬起來便當看到下體流血發炎~…(略,詳見告證28號以下)」 ①他841卷第13至15頁告證28 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 張○○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110年1月10日 6時26分 簡訊 邱○○ 我今天超級超級想殺了你,現在訓練找機會堵人 ①他841卷第33頁告證29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36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 張○○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時31分 簡訊 邱○○ 眼珠挖出來。看過菜市場剁雞腳那子沒有?把你眼珠舌頭都挖出來,你沒有一句話是真的,無論對我還是對小孩,都是嘴砲,你這個人有問題,還要繼續發信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9年12月31日以109年度家護字第1407號、第2044號裁定民事通常保護令,於110年1月21日執行 偵37342卷第23至27頁 44 110年2月7日 22時43分 FB貼文 不特定多數人 事情怎麼可能無中生有?怎麼可能會亂罵?欠操○○高中化學女老師甲○○包庇誘奸邱○○ ①他841卷第39頁告證31 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14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 張○○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隨便拍-高雄- 日子很空虛,被邱○○強姦之後 45 110年2月15日 19時58分 FB貼文 不特定多數人 處於精神錯亂並且脫離現實的狀態 操你媽○○女老師甲○○包庇邱○○ 妳不包庇我還不罵妳,馬的死老師 判斷力缺陷! #○○ ①他841卷第40頁告證31 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 張○○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110年2月23日 9時57分 FB貼文 不特定多數人 五歲的時候被邱○○打 ①他841卷第41頁告證31 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 張○○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110年3月3日 13時14分 簡訊 邱○○ 還有你知不知道保護令根本沒屁用?我愛交○○學生朋友幹你屁事?教他們性姿勢丙○○雞掰破處沒?撕掉處女膜那塊肉幹你下體鄭○○高○00班全知道! ①他841卷第35頁告證30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 張○○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110年3月4日 13時15分 簡訊 邱○○ 我不需要你請律師轉告我什麼,我律師不會為你著想、也用不著;你邱○○沒有一句話能信,你不是正常人所以不用假惺惺騙我律師。不要跟他聯絡,請封鎖他 ①他841卷第35頁告證30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 張○○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時間 方式 對象 內容 起訴罪名 備註 1 109年12月26日 17時44分 簡訊 邱○○ 我什麼都沒有了害怕你啊!我不敢像鄭捷一樣嗎?殺了你多簡單!再躲啊再推託啊!你孬嘛!只敢嘴巴亂講話,怕全台灣知道甲○○外遇啊!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 ①他841卷第9頁告訴26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 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90號判決確定 2 110年2月6日 23時51分 FB個人頁面貼文 不特定多數人 甲○○有一次帶學生去校外教學,我就看平版,結果發現她和那個男的對話...她回來之後我問她這是什麼?!?!給我解釋清楚!我連那個男的電話跟名字都有!結果就一直哭著說對不起不要去找他,事情怕鬧到○○工作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 ①他841卷第37頁告證31 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原審判決附表五編號7 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509號判決確定
附表三
日期 時間 傳送方式 截圖內容 對象 110年2月5日至6日 不詳 於臉書傳送其個人頁面截圖予甲○○任職之○○中學學生吳○○(真實姓名詳卷) 老師們都知道甲○○外遇 經由吳○○轉傳予甲○○ 於臉書傳送文字訊息予甲○○任職之○○中學學生葉○○(真實姓名詳卷) 邱○○你怎麼不去死一死啊 經由葉○○轉傳予甲○○ 於臉書傳送文字訊息予臉書社團「黑特○○2.1」 召會渣南一家!強姦犯!○○高中女老師甲○○你包庇什麼,你自己外遇,你兒子乙○○也才國三高一,女兒丙○○他哥還把女生『抱起來』『幹』那個!兩個人裸體共浴!怪家庭!性能力跟妳老公邱○○那個騙砲誘姦慣犯者一樣好!受害者的記憶能恢復嗎?善良怎麼培養出來的?你玩弄是誰家父母辛苦拉拔的女兒?有幾顆單純的信任可以被騙?我們有幾個處女可以再給信任的人?我們的心能再被騙幾次?全部都是你在為你自己瞎掰謊言! 經由「黑特○○2.1」成員轉傳予甲○○